【王沛】三種史料中的子產鑄刑書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1-02-26 01:21:37
標簽:鑄刑書

三種史料中的子產(chan) 鑄刑書(shu)

作者:王沛(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甲、金、簡牘法製史料匯纂通考及數據庫建設”首席專(zhuan) 家、華東(dong) 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正月十三日癸卯

          耶穌2021年2月24日

 

發生於(yu) 春秋後期的子產(chan) 鑄刑書(shu) 事件是中國立法史上的大事。直至今天,主流的中國通史、中國法製史著作都將此事看作中國曆史上的首次成文法公布活動。這種觀點以《左傳(chuan) ·昭公六年》中的相關(guan) 記載為(wei) 依據,經唐代孔穎達闡釋(孔疏)後幾成定論。近百年來的法學家更是將其作為(wei) 世界法律演進共同規律之典型例證,代表觀點可見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及曆史學家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但是上述論著均有不少疑點,近來公布的清華簡《子產(chan) 》篇又提供了一種新的敘事版本。如將《左傳(chuan) 》、孔疏、清華簡臚列比較,會(hui) 得到諸多具有啟發性的新認識。

 

《左傳(chuan) 》並未言明“首次公布”

 

《左傳(chuan) 》關(guan) 於(yu) 鑄刑書(shu) 的細節描述,源自晉國貴族叔向寫(xie) 給子產(chan) 的一封反對信,這封信正是子產(chan) 鑄刑書(shu) 為(wei) 中國首次公布成文法之觀點的主要證據。不過這封信既未言明“首次”,也未譴責“公布”,而是在指責子產(chan) 不該為(wei) 鄭國立法。

 

在叔向看來,子產(chan) 之立法是古代數次立法活動的延續,但那些古代的立法活動都是反麵教材。叔向說:“夏有亂(luan) 政,而作《禹刑》;商有亂(luan) 政,而作《湯刑》,周有亂(luan) 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xing) ,皆叔世也”。叔向提醒子產(chan) ,夏、商、西周晚期,都曾經製定過法律,用這種末法治民,是難以成功的。

 

叔向信中還提到,“昔先王議事以製,不為(wei) 刑辟”。一般認為(wei) ,這句話是說先王衡量事情的輕重來斷罪,而不去製定法律(據楊伯峻注及沈玉成譯文),主張子產(chan) “首次公布法律”的觀點通常會(hui) 以此為(wei) 證。但需要注意,叔向原話是“不製定”(不為(wei) )而非“不公布”法律。顯然,此語和叔向自己所言古來就有《禹刑》《湯刑》《九刑》之說不符。《左傳(chuan) ·文公十八年》中說周公所製的誓命曾引用《九刑》。依此說,《九刑》在周初就存在,且地位崇高,非叔世亂(luan) 政之產(chan) 物。《左傳(chuan) 》本書(shu) 與(yu) 叔向本人的表述都存在自相矛盾之處,那麽(me) 僅(jin) 僅(jin) 擇取叔向的隻言片語作為(wei) 論據,就不妥當了。後世學者為(wei) 了論證叔向的言論是前後一致的,發揮出很多新解,其成果以唐初之孔疏最具影響力。接下來我們(men) 對孔疏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分析。

 

孔疏的兩(liang) 個(ge) 解釋

 

孔疏很清楚叔向言論中的矛盾之處,並直引《尚書(shu) 》之《伊訓》及《呂刑》篇中的相關(guan) 記載闡述上古先王並非“不豫設法”,而是“皆是豫製刑矣”。但為(wei) 了彌合叔向表述的漏洞,孔疏從(cong) 兩(liang) 方麵進行解釋。

 

第一,先王立法疏闊,子產(chan) 立法具體(ti) 。孔疏說“聖王雖製刑法,舉(ju) 其大綱”,因為(wei) 法律是綱要性的,所以覆蓋麵大,可以無所不包;而子產(chan) 鑄刑書(shu) 內(nei) 容具體(ti) ,內(nei) 容有限,會(hui) 導致罪犯漏網,即“法之設文有限,民之犯罪無窮,為(wei) 法立文,不能網羅諸罪”。從(cong) 考古資料來看,青銅器銘文篇幅的確不長,目前所見最長篇的銘文也不過497字(毛公鼎),不及嶽麓秦簡中的一條長令。若子產(chan) 鑄刑書(shu) 時果真確立“罪刑法定”的原則,那遺漏諸罪的現象基本無法避免。且不說“罪刑法定”原則是否可能存在於(yu) 子產(chan) 時代,僅(jin) 就法律的疏闊與(yu) 法律公布而言,兩(liang) 者並無必然聯係,所以不能以此作為(wei) 法律公布與(yu) 否的依據。

 

第二,先王司法靈活,子產(chan) 司法嚴(yan) 格。依照孔疏的解讀,盡管古代聖王“皆是豫製刑矣”,但其“雖依準舊條,而斷有出入”的做法就是“不豫設定法,告示下民”;與(yu) 之相應,子產(chan) “民有所犯,依法而斷”的做法就是“法即豫定,民皆先知”。從(cong) 表麵來看,孔疏的解釋是矛盾的——先王既然“豫製刑矣”,為(wei) 何又“不豫設定法”了呢?究其實質,孔疏不是在講立法問題,而是在講司法問題,即審判官能否嚴(yan) 格地依照條文判決(jue) 。這個(ge) 解釋既不涉及立法,也與(yu) 法律公布無關(guan) 。

 

孔疏在解讀子產(chan) 鑄刑書(shu) 時,已暗示往昔的法律都是秘而不宣的,隻是此處尚未完全點明。子產(chan) 鑄刑書(shu) 後過了23年,晉國鑄造了一件刑鼎。當孔疏述及該事時,不但直言此前晉國立法都“未曾宣示下民”,而且還將此事與(yu) 子產(chan) 鑄刑書(shu) 互相參證、相提並論。遺憾的是,孔疏依舊沒有舉(ju) 出支持這些觀點的文獻證據來。從(cong) 論證邏輯來看,孔疏彌合叔向表述漏洞的努力並不成功。

 

清華簡中的新信息

 

清華簡《子產(chan) 》的抄寫(xie) 時代與(yu) 《左傳(chuan) 》的最終成書(shu) 時代大致相當,都是戰國中後期。清華簡《子產(chan) 》既沒有表明子產(chan) 首次公布成文法,也沒有說這部法律鑄造在青銅器上。不過,清華簡《子產(chan) 》又為(wei) 這樁曆史事件提供了三處前所未知的珍貴信息:

 

第一,子產(chan) 是在學習(xi) “三邦”法律的基礎上來立法的。整理者認為(wei) 所謂“三邦”,就是夏商周三代,如果結合《左傳(chuan) 》所說的“三辟”來看,此意見非常有說服力。《子產(chan) 》進一步佐證在東(dong) 周觀念中子產(chan) 立法與(yu) 三代立法並無本質差異,而《子產(chan) 》和《左傳(chuan) 》不同的地方在於(yu) 評價(jia) :《子產(chan) 》對學習(xi) 三代法律持肯定態度,《左傳(chuan) 》對學習(xi) 三代法律持否定態度。

 

第二,子產(chan) 所立之法有四部分,分別是“鄭令”“野令”“鄭刑”“野刑”,此信息非常符合周代的政治架構。周代社會(hui) 本有國、野之別。簡單來說,周代武裝拓殖時,常築城以衛之,城中征服者為(wei) 國人,城外土著為(wei) 野人。《左傳(chuan) ·襄公三十年》說子產(chan) 治鄭,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其都鄙即國野。國野分治,史籍中已有線索,但國野法律各異,則是《子產(chan) 》的新發現。這迫使我們(men) 必須重新思考某些古文獻的深層含義(yi) 。比如《逸周書(shu) ·嚐麥》在提到西周推行刑書(shu) 時,便是分都邑和野鄙兩(liang) 個(ge) 區域開展的,此情形與(yu) 《子產(chan) 》相扣合。“令”的本意是命令,“刑”的本意是型範。子產(chan) 立法“令”“刑”之別,或與(yu) 秦漢令律之別相近。

 

第三,子產(chan) 立法的理論依據是“天地、逆順、強柔”,這是東(dong) 周出現的新思潮,此思潮與(yu) 西周法律觀有很大的差異。西周時代立法理論的核心是“天命”觀:上天將統治天下的大權交付給文王武王,那麽(me) 文武所發布之政令就是合符天命的,後王所做的事情隻是效仿文武,沿用其法度。與(yu) 其不同的是,《子產(chan) 》所言之立法理論已與(yu) 天命、先王無關(guan) ,《子產(chan) 》提出要根據天地運行之規律、事物發展之形勢來審時度勢地製定法律,這正是東(dong) 周流行的“天道”觀之反映。

 

如果把《子產(chan) 》和《左傳(chuan) 》對比不難發現,盡管態度不同,二者在述及立法之悠久曆史時卻相當一致。在《左傳(chuan) 》中,叔向反對子產(chan) 立法、進而將曆史上的立法都斥之為(wei) 亂(luan) 世產(chan) 物,其文辭固然精彩,其用語著實過激。不僅(jin) 如此,學者早已指出,《左傳(chuan) 》之成書(shu) 乃是層累的過程,書(shu) 中名人言論尤多後人附益,其言論中的矛盾現象或與(yu) 後世之附益有關(guan) 。若將這些言論都奉為(wei) 史實,就可能出現認識錯誤。

 

《子產(chan) 》在提供新線索的同時,還將研究者的注意力重新轉移到曾被忽視的史料上來。這些史料表明,子產(chan) 鑄刑書(shu) 是中國源遠流長之立法史中的一個(ge) 關(guan) 鍵環節,此環節既保留了諸如國野有別的傳(chuan) 統形式,又衍生出禮崩樂(le) 壞後的立法新理論,同時,此環節並不涉及法律公布問題。既然諸種資料都未提供中國曾有秘密法傳(chuan) 統的堅實證據,那麽(me) 對相關(guan) 舊說的重新審視與(yu) 討論就非常有必要了。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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