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正名”思想的法理意涵
作者:周冰(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道》第38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20年9月出版
內(nei) 容提要:《論語》所記載的“正名”言論,是孔子就春秋末期衛國亂(luan) 政所闡發的為(wei) 政之道和致治之理,蘊含著深刻而豐(feng) 富的傳(chuan) 統法理。通過考察孔子“正名”言論的本義(yi) 和曆代思想家的解讀,可以揭示出蘊含其中的治世法理。
“正名”中的法理涉及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來源,是一種國家治理的法理;“正名”的法理涉及國家機關(guan) 和社會(hui) 組織的正常運行,是一種政府治理和社會(hui) 治理的法理;“正名”的法理不單是作為(wei) 立法、釋法或裁判的依據,而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和方略。
儒家“正名”思想中的法理,是由孔子提出並經後世不斷闡發的治國理政的理念和方法,是中國古人所特有的將事物的名稱與(yu) 製度規則緊密關(guan) 聯的政治法律思維,強調了名實一致對於(yu) 社會(hui) 秩序的重要性,體(ti) 現了對名實相攪亂(luan) 狀的警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yi) 和價(jia) 值,應當結合當代國情和實際加以繼承和發揚。
關(guan) 鍵詞:孔子;正名;法理;合法性;治理秩序;治國理政
一、孔子“正名”思想的曆史語境
中國人自古講究“名”。“名正言順”“名實相副”等觀念相沿兩(liang) 千餘(yu) 年,“名分”“名義(yi) ”“名譽”“名稱”等問題至今仍是中國人十分重視的問題。
在今天的漢語中,“名”的含義(yi) 非常豐(feng) 富,其中名稱、名聲、名分是最主要的用法。而且在今天的日常語用中,仍然保有“為(wei) 某人(某事、某物)正名”的表述,作為(wei) 糾正名分的含義(yi) 。
“正名”是與(yu) “名”相伴隨而發展的重要觀念,曆史上,“名”字出現早於(yu) “正名”;但在“正名”思想之後,“名”的內(nei) 涵和意義(yi) 得到了進一步的豐(feng) 富和深化。
“名”和“正名”都是中國古代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問題,早在先秦典籍中,就有諸如“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申子·大體(ti) 》),“名者,聖人所以紀萬(wan) 物也”(《管子·心術上》),“治天下之要在於(yu) 正名”(《屍子·分》)等種種表述,先秦諸子中也有被後世稱為(wei) “名家”的學派。
(公孫龍)
關(guan) 於(yu) “名”的討論,起源是孔子關(guan) 於(yu) “正名”的論說,這也是《論語》中唯一一段包含“正名”一詞的內(nei) 容,不妨全文照錄如下: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wei) 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yu) 其所不知,蓋闕如也。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le) 不興(xing) ;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yu) 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正名”一詞,自孔子提出以來就有諸多論說,但史學家偏好辨析其時代背景和具體(ti) 語境,中外哲學家偏重闡發其邏輯學和倫(lun) 理學含義(yi) ,即使孔子明言“正名”關(guan) 乎“禮樂(le) ”“刑罰”,卻少有法學學者關(guan) 注於(yu) 此。
從(cong) 字麵上理解,“正名”至少有兩(liang) 重含義(yi) 。一是指對於(yu) “名”的糾正,這裏“正”作動詞,是一種行為(wei) ;二是指正確的或得到糾正的“名”,這裏“正”作形容詞,是一種狀態。所以,“正名”既是手段、方法、過程,又是評價(jia) 、判斷、描述。
在這一意義(yi) 上,當代西方美德法理學將中國古代儒家所講的“名”認定為(wei) 一種典型的“濁概念”,就是既包含描述性內(nei) 容,同時又表達評價(jia) 性態度的概念。不過,“正名”的內(nei) 涵不止於(yu) 哲學思辨,而是自成一係的政治理念和實踐方法,是中國古代儒家獨具特色的關(guan) 於(yu) 統治的正當性來源和法律的價(jia) 值追求及運行方式的重要思想範疇。
雖然“正名”一詞在《論語》中僅(jin) 出現一次,但孔子之後,“正名”大都被理解為(wei) 具有普遍意義(yi) 的內(nei) 容,甚至被認為(wei) 具有方法論上的意義(yi) 。可以說,孔子“正名”思想雖是針對特定事件所發,闡發的卻是一般道理。
孔子關(guan) 於(yu) “正名”的言論,有其具體(ti) 語境和時代背景。這段對話發生的情境,即子路所言“衛君待子而為(wei) 政”,大約為(wei) 公元前485年。此處衛君為(wei) 衛靈公之孫衛出公輒,輒之父蒯聵正流亡國外。
《論語》沒有記載這段對話的背景,而《史記》中稱:“是時,衛君輒父不得立,在外,諸侯數以為(wei) 讓。而孔子弟子多仕於(yu) 衛,衛君欲得孔子為(wei) 政。”“讓”即責備之意,作為(wei) 兒(er) 子的輒在國為(wei) 君,而作為(wei) 父親(qin) 的蒯聵在外流亡,這種父子爭(zheng) 國的狀態令他國多有非議。
子路在這一背景下向孔子詢問輔佐輒治理衛國的舉(ju) 措,孔子便做了“正名”的回答。所以,孔子講“正名”,直接原因可能就是要解決(jue) 這一局麵,使之“名正言順”。但孔子“正名”之論是否針對衛國蒯聵與(yu) 輒父子之間關(guan) 係所發,又該如何為(wei) 衛君父子“正名”,這一問題從(cong) 孔子以後便眾(zhong) 說紛紜。
兩(liang) 千餘(yu) 年來,圍繞衛君父子的種種觀點幾乎使“正名”問題成了無法論定的一樁公案,這種論辯固然於(yu) 史實方麵有所啟發,但也矮化、消解了“正名”的意義(yi) ,畢竟,孔子論述的重點是“名不正”會(hui) 導致禮樂(le) 不興(xing) 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是關(guan) 乎典章製度和民眾(zhong) 生活的根本。
孔子所處的春秋末期,是“正名”之論的時代背景。周室東(dong) 遷之後,周天子權勢日益衰敗,三代以來的諸侯分封製正迅速崩潰,西周建立起來的以禮製為(wei) 核心的政治秩序及價(jia) 值體(ti) 係都受到巨大衝(chong) 擊。
當子路提出“衛君待子而為(wei) 政”,征詢孔子的施政舉(ju) 措時,孔子所思所想並言之於(yu) 外的也是周禮。因此,“正名”的最終目的也是建立禮製。孔子視之為(wei) “為(wei) 政之先”,說明在當時的衛國,“正名”不僅(jin) 具有一般意義(yi) 上的重要性,更具有現實的緊迫性。
緊迫之處,應當正是曆代大儒反複論辯的衛君父子之名,孔子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其義(yi) 恰與(yu) 此事相合。正君臣父子之名,是孔子“正名”的直接和具體(ti) 所指,但孔子言“正名”,當是“正百事之名”,“君臣父子”隻是“名”的一部分。
除卻疑古之風盛行的清代,自春秋戰國直至宋明,曆代大儒都普遍認可“正名”的一般性。荀子提出“民莫敢托為(wei) 奇辭以亂(luan) 正名”可致“跡長功成”,是“治之極也”。(《荀子·正名》)
漢代董仲舒針對子路的不解,專(zhuan) 門指出:“治國之端在正名。名之正,興(xing) 五世,五傳(chuan) 之外,美惡乃形,可謂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見。”朱熹在《集注》中雖著力探討衛君父子之倫(lun) ,卻也旋即引謝良佐《論語說》言:“正名雖為(wei) 衛君而言,然為(wei) 政之道,皆當以此為(wei) 先。”
(董仲舒與(yu) 漢武帝)
其實在儒家學者之外,“正名”也普遍被視為(wei) 致治之理。成書(shu) 於(yu) 戰國末期的《呂氏春秋》中,“正名”被視作君王駕馭群臣的韁繩,“名正則治,名喪(sang) 則亂(luan) 。……凡亂(luan) 者,刑名不當也”。(《呂氏春秋·正名》)“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已……至治之務,在於(yu) 正名。名正則人主不憂勞矣。”(《呂氏春秋·審分》)
西晉魯勝注《墨子》,開篇即提出:“名者所以別同異、明是非,道義(yi) 之門,政化之準繩也。”(《晉書(shu) ·列傳(chuan) 第六十四》)
因此,孔子“正名”之語雖是因特定事由所發,卻不能被理解為(wei) 就事論事,而是對“為(wei) 政之道”的深刻闡述。錢穆注《論語》指出“讀者於(yu) 此等處,惟當存其理而置其事可矣”,正是此意。
隻有在認定“正名”所為(wei) 的是建構一般的、普遍的秩序之基礎上,孔子所提“正名”才不隻是一段言論、一個(ge) 問題,而可謂“正名”思想,是孔子思想體(ti) 係中至關(guan) 重要的組成部分。
梁啟超曾言:“既有法係,則必有法理以為(wei) 之原。”相沿二千餘(yu) 年的中華法係自有其法理,而影響中華文明最為(wei) 深遠的儒家思想正是中國古代法理的主要來源。
“正名”是孔子針對衛國時弊闡發的致治之理,是儒家禮治思想的具體(ti) 體(ti) 現,蘊含著深刻而豐(feng) 富的法理:“正名”法理涉及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來源,是一種國家治理的法理;“正名”法理涉及國家機關(guan) 和社會(hui) 組織的正常運行,是一種政府治理和社會(hui) 治理的法理;“正名”法理不單是作為(wei) 立法、釋法或裁判的依據,而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和方略。
二、作為(wei) 政權合法性來源的“正名”法理
毛澤東(dong) 曾指出:“‘正名’的工作,不但孔子,我們(men) 也在做,孔子是正封建秩序之名,我們(men) 是正革命秩序之名。”毛澤東(dong) 對“正名”的理解和使用,表明了“正名”法理作為(wei) 政權合法性來源的作用和價(jia) 值所在。在諸侯相互征伐的先秦,對於(yu) 政權合法性的論證是儒家重點關(guan) 注的法理問題,並就此提出了正名、天命等重要思想,成為(wei) 統治者建構秩序的法理基石。
在中國古代,君王享有一切最高權力,但其統治的合法性源自於(yu) 正當的“名”。一方麵,是“名分”往往直接決(jue) 定了君王取得統治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上古賢君堯舜禹之間以“禪讓”取得帝位,夏商周三代從(cong) “弟及為(wei) 主,子繼為(wei) 輔”逐漸過渡至嫡長子繼承製,都是對君王繼承者名分的確定方式。這種對長久以來“名”的堅持,導致了北宋英宗時期的“濮議”和明朝嘉靖時期的“大禮議”中的君臣抗爭(zheng) 。
作為(wei) 政權合法性來源的“名”,表麵上,是中國古代父係氏族社會(hui) 晚期以來血緣家族製度的延續,是一種對於(yu) 血緣正統性的強調;實質上,則是一種對於(yu) 形式合法性和程序正當性的強調。在改朝換代時,創業(ye) 之君也會(hui) 尋求正當名分,隻不過這種“名”往往不是出於(yu) 身份或血統,而是對其征伐建國行為(wei) 的論證。
另一方麵,則是儒家思想對名實合一的追求,但“名”背後的“實”首先是責任,其次才是權力和權利。“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強調的就是不同名位之人應當承擔各自相應的義(yi) 務和責任。即使占據君位掌握君權,如果沒有盡到為(wei) 君的責任,那麽(me) 在儒家思想中,也是於(yu) 合法性有缺失的統治者。
衛君輒據君位已十年之久,而孔子為(wei) 政於(yu) 衛國以“正名”為(wei) 先務,原因即在於(yu) 此。儒家思想於(yu) 此表現出強烈的理想主義(yi) 色彩,比較而言,西方十六世紀的《君主論》中,新君王應重視的則隻是權術、武力以及詭計。
(馬基雅維裏:《君主論》,商務印書(shu) 館1985年版)
“正名”賦予君王統治以合法性,同時,“名”是天子之事,不僅(jin) 為(wei) 最高權力所掌握,而且為(wei) 最高權力所獨有。“惟器與(yu) 名,不可以假人”,名分之重,與(yu) 國家權力(器)相當,都必須由君王親(qin) 自掌控,“若以假人,與(yu) 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cong) 之,弗可止也已”,一旦假手於(yu) 人,便是將政權拱手相讓,甚至會(hui) 導致國家滅亡。
“名”之所以如此重要,在於(yu) “名”本質上是禮的延伸和體(ti) 現。禮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範疇,也是儒家理想中的國家與(yu) 社會(hui) 共同遵循的製度和規則體(ti) 係。禮的核心要義(yi) 是區別,“名”是禮最基本的區別符號。
《資治通鑒》有言:“天子之職莫大於(yu) 禮,禮莫大於(yu) 分,分莫大於(yu) 名。”禮製的關(guan) 鍵在於(yu) 確定名分以行區別,而製定執掌禮製又是君王最重要的職責。禮製的本質是綱紀,表現為(wei) 細致入微的倫(lun) 常秩序、器物製度和行為(wei) 規範。
《資治通鑒·周紀一》載:“夫禮,辨貴賤,序親(qin) 疏,裁群物,製庶事”,這就需要通過對事物的命名以及對名實一致的強調得以實現。可以說,禮為(wei) “名”之實,“名”為(wei) 禮之表。
為(wei) 君王掌控的“名”,主要指的是對“名”的製定和確認。《尚書(shu) 》記述三代聖王的事跡,就包括堯舜禹對天時、人倫(lun) 及地理的命名。《尚書(shu) ·呂刑》載:“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禮記》記載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唐代孔穎達注疏稱:“上古雖有百物而未有名,黃帝為(wei) 物作名,正名其體(ti) 也。”
命名是君王建構秩序尤其是禮製秩序的起點和基礎,但是“名”的功能不僅(jin) 僅(jin) 是命名,在給予名稱、稱謂的同時,也相對應的確定下了其實質性內(nei) 容,對物而言,就是明確其形狀、規格和功能,對人而言,就是明確其身份、權力及責任,對事而言,就是明確其性質及關(guan) 係。這就是名實合一的“名”。
《管子·心術上》載:“名者,聖人所以紀萬(wan) 物也。”君王獨掌“名”,用以統禦四方,就在於(yu) 通過命名的方式,製定製度和規則,賦予臣民義(yi) 務和責任,也給予評價(jia) 。這恰如《尹文子·大道上》所講:“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
《禮記·中庸》亦載:“非天子,不議禮,不製度,不考文。”“名”是禮、度、文的基礎,隻有君王享有議定禮樂(le) 、創製法度和考定文字的權力。對於(yu) 違犯法製者,“正名”即是予以懲罰。
三、作為(wei) 秩序和規範基礎的“正名”法理
“名”是中國古代先哲們(men) 共同關(guan) 注的重要問題,先秦諸子公認“正名”為(wei) 治國之要,圍繞建構安定有序的社會(hui) 生活這一共同目標,循著各自的理想圖景和思維方式發展出豐(feng) 富的理論。
孔子從(cong) 製度和規則的層麵強調“正名”的意義(yi) ,在“名不正”導致禮樂(le) 不興(xing) 刑罰不中的邏輯中,“名”作為(wei) 禮製的表達,是禮樂(le) 刑罰等製度得以運行的基礎。
《荀子·正名》繼承了這一思想:“今聖王沒,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luan) ,是非之形不明,則雖守法之吏,誦數之儒,亦皆亂(luan) 也。”即認為(wei) “名”的散亂(luan) 會(hui) 導致遵守法製的官吏和述說禮數的儒生都陷於(yu) 混亂(luan) ,也就是法律和禮製的混亂(luan) 。
(荀子)
儒家推重禮樂(le) 教化,但也從(cong) 未忽視或否定法律的作用。盡管禮是儒家思想中最主要的行為(wei) 規範,法也被視為(wei) 不可或缺的並行規則。禮與(yu) 法在內(nei) 容上存在一係列差別,但都通過“名”進行確定,因而“名”在禮與(yu) 法中都是首要之事。
儒家將“名”與(yu) 製度規則相聯係,這一思想為(wei) 先秦法家所承續,不過法家把製度和規則限定到法、律、刑的範圍,而且更加豐(feng) 富論證了“名”與(yu) 法、律、刑的聯係。
《管子·白心》載:“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廢。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名”的正當能使法製齊備,讓君王的治理更加平順。《韓非子·揚權》載:“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禱,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君王通過掌控“名”,使臣下依循“名”來履行職責,讓臣下能夠建立與(yu) “名”相稱的功業(ye) ,這便是良好的治理。
《商君書(shu) ·定分》載:“故聖人必為(wei) 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wei) 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法家在認可君王定“名”權力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設置官吏的目的在於(yu) 使天下臣民都知曉君王所定的名分。
“正名”作為(wei) 維係政治秩序的法理,在於(yu) 其對象不僅(jin) 包括人倫(lun) 綱常,也包括物的權屬。在儒家思想中,作為(wei) 名分的“名”主要用以指稱人,強調人因為(wei) 名分而應當承擔的義(yi) 務和責任,法家發展了這一觀點,將名分之“名”擴大到了物。
《商君書(shu) ·定分》有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賣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通過確定名分,法令能夠明晰“兔”這種物的權屬,使民眾(zhong) 因為(wei) 遵循法令而服從(cong) 君王的治理。
《尹文子·大道上》載:“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行,非無欲,由分明,故無所措其欲。”人往往有利己之心,對有利事物容易發生爭(zheng) 搶,這種本性和行為(wei) 難以根本消除,但通過法令明確事物的名分,能夠起到限製的作用。
《商君書(shu) ·定分》載:“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luan) 之道也。……故聖人為(wei) 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事物名分是否明確直接關(guan) 係到君王的治理,因此君王製定法令的要務,就是要讓民眾(zhong) 能夠清楚知曉事物的名分。
(商鞅變法)
《春秋繁露·深察名號》載:“欲審曲直,莫如引繩,欲審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審於(yu) 是非也,猶繩之審於(yu) 曲直也。”及時將名作為(wei) 審查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荀子·正名》即認為(wei) 讓民眾(zhong) 不敢假借奇辭擾亂(luan) “正名”,就能使之一心遵行禮法並謹慎的循守法令。
“名”對於(yu) 治理的重要性,固然首先在於(yu) 其作為(wei) 表現形式的方麵,但就實質看,大的變故往往起於(yu) 細微之處,洞察“名”的正亂(luan) 對於(yu) 防治政治和社會(hui) 危機有防微杜漸之效。“誠以名器既亂(luan) ,則上下無以相有故也。夫事未有不生於(yu) 微而成於(yu) 著。聖人之慮遠,故能謹其微而治之;眾(zhong) 人之識近,故必待其著而後救之。”(《資治通鑒·周紀一》)
孔子“正名”思想的背後,是對於(yu) 君臣上下各安其位各守其職的理想,是一種風行草偃、無為(wei) 而治的美好政治景象。這與(yu) 法家、道家也有暗合之處。不過,道家的“無為(wei) ”是順應自然,法家的“無為(wei) ”靠的是權謀和刑殺,而儒家的“無為(wei) ”是憑借德性和教化。
於(yu) 自身,遵循正當之“名”修養(yang) 德性,約束自己;於(yu) 身外,設定正當之“名”,製定並實施相應的製度和規則,治理國家和社會(hui) 。“修己以安百姓”(《論語·憲問》)。內(nei) 聖和外王兩(liang) 道,通過“名”統一起來。
所以,“正名”作為(wei) 維護國家社會(hui) 秩序正常運行的法理,就是通過確立禮、樂(le) 、刑、罰等種種典章製度和法律規範,使君王設定的正當名分通過製度和規則得以公布和運行,從(cong) 而維持有序運行的政治社會(hui) 秩序,對違犯製度規則的行為(wei) 可以進行懲罰以糾正名分。
胡適曾提出:“孔子的正名主義(yi) 已含有後來法理學的種子,看他說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便可見名與(yu) 法的關(guan) 係。”孔子“正名”思想所蘊含名與(yu) 法的內(nei) 在關(guan) 聯,正是貫串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獨特法理。
四、作為(wei) 治理思維和方略的“正名”法理
“正名”為(wei) 先既是孔子對為(wei) 政於(yu) 衛國的政治舉(ju) 措的謀劃,更是一種對治國理念和方式的表達。“正名”法理,是中國古代儒家率先提出的建構秩序的手段。
《論語·陽貨》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wei) 東(dong) 周乎?”施行周禮的禮樂(le) 之邦,是孔子的理想國。然而在禮崩樂(le) 壞的春秋時期,恢複天子與(yu) 諸侯之間的政治秩序以及各國內(nei) 部的社會(hui) 秩序,才是一切施政方略的首要問題。
先秦諸子都將“名”視為(wei) 製度和規則的基礎,但孔子率先提出了通過“正名”來恢複秩序。孔子就是要通過“正名”使民眾(zhong) 得以遵循禮製和法度,恢複平和的社會(hui) 生活。
孔子論“名”,不同於(yu) 後世墨家和名家將“名”視為(wei) 邏輯學、語言學問題的名辯,而是一種經世致用的實踐方法,是一種用以建構政治秩序、製定社會(hui) 規範、約束人際關(guan) 係的有效力量,這也是荀子在《正名》篇專(zhuan) 門駁斥專(zhuan) 注語言邏輯的墨、名兩(liang) 家的原因。
作為(wei) 語言符號的“名”隻是一個(ge) 方麵,孔子通過“正名”豐(feng) 富了其實踐麵向。孔子在“正名”最後講“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正名”的目的是使禮樂(le) 興(xing) 、刑罰中,論“名”的目的是為(wei) 了“言”和“行”。
通過“名”而“言”“行”,語言符號構成了言談和行動的基礎。對於(yu) 概念、文字和語言的實用意義(yi) 和價(jia) 值,是以孔子為(wei) 首的先秦儒家重視實用性的體(ti) 現。
“正名”是孔子提出的一種治理思維和施政方略,對名實一致的追求是這一思想的根本。用“名”來設定製度和規則,從(cong) 而指導民眾(zhong) 的行為(wei) 和生活,並通過對名實一致性的追求進行約束和規製。從(cong) 實踐角度講求名實一致,是為(wei) 後世儒家所繼承的精髓。
《禮記·中庸》載:“雖有其位,苟無其德,不敢作禮樂(le) 焉;雖有其德,苟無其位,亦不敢作禮樂(le) 焉。”位與(yu) 德的實質就是名與(yu) 實,二者缺一即不足以為(wei) 君,作為(wei) 臣民亦是如此。
北宋王安石曾作《名實論》三篇,專(zhuan) 論有名無實、以名亂(luan) 實的危害,反複強調用人必須名實一致。“欲為(wei) 治則以得人為(wei) 先,用人則以名實為(wei) 本”,“自古亂(luan) 國者無他,因名以得人則治,因名以失人則亂(luan) 。”
(王安石)
從(cong) 孔子講“正名”,到唐代韓愈講“原道”,再到明末黃宗羲講“原君”“原臣”“原法”,形成了諸如“非道之道”“非禮之禮”“非義(yi) 之義(yi) ”“非法之法”“不君之君”“不臣之臣”一係列概念,都是對名同而實異的辨正。
“正名”要求一套完整的價(jia) 值體(ti) 係和秩序結構作為(wei) “名”的標準和“正名”的依據,也要求一套完備的規則體(ti) 係和命名方法,作為(wei) “名”的表現形式和“正名”的操作程序。
孔子以周公為(wei) 楷模,以周禮為(wei) 模板,其“正名”思想也必定以周禮為(wei) 根本。不過也應當看到,孔子崇古但不泥古,推重周禮卻不拘泥舊製。《禮記·中庸》載:“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如此者,災及其身者也。”《荀子》講“名無固宜”,當現實發生變化,“若有王者起,必將有循於(yu) 舊名,有作於(yu) 新名”。
這種思想在先秦諸子中普遍存在,“執今之道,以禦今之有道。”《商君書(shu) ·更法》載:“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順應時代的發展變化,“名”“禮”“法”都應當隨時而定。
五、儒家“正名”法理的現代價(jia) 值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研究孔子、研究儒學,是認識中國人的民族特性、認識當今中國人精神世界曆史來由的一個(ge) 重要途徑。”以孔子為(wei) 代表的中國古代思想家,為(wei) 國家和社會(hui) 的治理做出了諸多富有見地的思考。
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也應當積極發掘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中的智慧和精華,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加以繼承和發揚。
孔子“正名”思想中的法理,是由孔子提出並經後世不斷闡發的治國理政的理念和方法,是中國古人所特有的將事物的名稱與(yu) 製度規則緊密關(guan) 聯的政治法律思維。
盡管不可避免地具有時代的局限,但孔子“正名”思想直指名實一致對於(yu) 社會(hui) 秩序的重要性,以及注重對名實相攪亂(luan) 狀的極力糾治,依然具有相當重要的現代意義(yi) 和價(jia) 值。
進言之,在孔子的時代,“名”的主要載體(ti) 和表現形式是禮樂(le) 政刑,而在現代社會(hui) ,“名”的表現形式是豐(feng) 富多元的規範體(ti) 係,包括道德規範、法律規範、職業(ye) 規範、技術規範等,以憲法為(wei) 核心的法律體(ti) 係無疑是法治社會(hui) 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規範體(ti) 係。
“正名”的方法和程序,就是以憲法為(wei) 核心的法律體(ti) 係的製定、修改、解釋及廢止的方法和程序。經過法定程序以法律規範的形式予以確認的“名”,就是“正名”。
因此,將“私有財產(chan) ”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an) 不受侵犯”的表述方式寫(xie) 入《憲法》、將“人權”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述方式寫(xie) 入《憲法》也都是正名。此外,“正名”對於(yu) 名實一致的內(nei) 在要求,尤其是對“名”背後義(yi) 務和責任的強調,是在權利本位的法治時代對中國傳(chuan) 統義(yi) 務本位的合理堅守。
最後,孔子將一切寄望於(yu) 統治者,因而講“正名”也是以君王為(wei) 起點,期待君王能從(cong) 自身出發自上而下正世間一切事物之名,但“聖人”畢竟於(yu) 現實世界不可得,正如“哲學王”也不可得一樣,我們(men) 隻應當篤信法律之治。
因為(wei) 篇幅原因,將注釋刪除,詳情請參閱《原道》期刊紙質版。
本文是吉林大學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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