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範仲淹的宗法思想與(yu) 義(yi) 莊信托機製
作者:王湘平(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道》第38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內(nei) 容摘要:範仲淹是我國宋代士大夫的典型代表。他雖然政治失意,但仍然懷著“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le) 而樂(le) ”和“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的信念,創辦“範氏義(yi) 莊”並製定“義(yi) 莊規矩”。
在杭州知府任上,範仲淹購置“義(yi) 田”,創辦“義(yi) 莊”,以“義(yi) 莊”的歲入“濟養(yang) 族群”,使族人“至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進而興(xing) 辦“義(yi) 學”,發展交易。“範氏義(yi) 莊”係為(wei) 族人的利益持有、管理或處分範仲淹轉移的財產(chan) ,嚴(yan) 格遵循範仲淹的意願和“義(yi) 莊規矩”。
“範氏義(yi) 莊”的法律構造及其救貧濟困、促進教育的善舉(ju) ,與(yu) 現代慈善信托製度有著驚人的一致。盡管範仲淹具有強烈的宗法思想,但不能否認其慈善信托的理念的進步性。“範氏義(yi) 莊”作為(wei) 一種慈善信托機製,產(chan) 生了在族內(nei) 傳(chuan) 承、族外傳(chuan) 播的良好社會(hui) 效果,但因受傳(chuan) 統宗法思想的影響,未能發展為(wei) 現代意義(yi) 上的信托製度。
關(guan) 鍵詞:範仲淹;宗法思想;範氏義(yi) 莊;慈善信托
一、引言
隨著信托業(ye) 的不斷發展和信托製度研究的不斷深入,學者們(men) 在探討家族信托的基礎上,將家族式慈善信托納入他們(men) 的視野。學界一般認為(wei) ,現代信托製度起源於(yu) 英國的“用益(USE)設計”,由我國宋代名臣範仲淹創辦的、具有慈善信托機製的“範氏義(yi) 莊”往往被忽略。
(範式義(yi) 莊)
事實上,範仲淹創辦的“義(yi) 莊”不僅(jin) 早於(yu) 英國的“用益(USE)設計”,而且理念比“用益(USE)設計”更為(wei) 先進。因為(wei) ,英國的“用益(USE)設計”主要用於(yu) 規避各種封建義(yi) 務和負擔,而“範氏義(yi) 莊”用於(yu) 救貧濟困、促進教育發展,即範仲淹購置千畝(mu) 良田為(wei) “義(yi) 田”,以“義(yi) 田”創設“義(yi) 莊”,開辦“義(yi) 學”,以“義(yi) 莊”的收益支持“義(yi) 學”。
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絕大部分學者均將“範氏義(yi) 莊”視為(wei) 範仲淹的宗法思想的體(ti) 現,視為(wei) 收合家族的工具和手段,而忽視了範仲淹的慈善理念和“範氏義(yi) 莊”蘊含的慈善信托機製。
我國在引入信托製度後,雖然有些學者將“範氏義(yi) 莊”視為(wei) 一種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但並未深入探討其產(chan) 生的根源、慈善信托的突出特質及其社會(hui) 效果與(yu) 局限性。因此,本文立足於(yu) 範仲淹的宗法思想、探討“範氏義(yi) 莊”作為(wei) 信托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機製及其機製的社會(hui) 效果和局限性。
二、範仲淹的宗法思想及其慈善行為(wei)
宗法思想是以宗族製度或宗法製度為(wei) 基礎而形成的家族觀念。宗族製度或宗法製度是氏族社會(hui) 父係家長製演變而成並按血緣關(guan) 係分享國家權力以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王公貴族製度,其目的以宗族組織維護國家組織、以宗法等級實現政治等級。
因此,宗法製度的曆史淵源極其深厚。此外,宗族的維係通常以族譜為(wei) 脈絡、以宗祠為(wei) 中心、以族規為(wei) 法律手段,但宗族製度無不體(ti) 現宗族家長製的權威,即宗族中的達官顯貴者的政治權力和宗族權力。
馮(feng) 爾康將宗族製分為(wei) 五個(ge) 階段:先秦時期的典型宗族製,秦唐期間的世族、士族宗族製,宋元期間的大官僚宗族製,明清時期的紳衿富人宗族製,近現代時期逐步衰落的宗族製。範仲淹處於(yu) 宋元大官僚宗族製時代,他的宗法思想也打上了此種時代烙印。
(一)範仲淹的宗法思想
盡管範仲淹已被貶為(wei) 杭州知府,但也無法衝(chong) 破宗族觀念的束縛。因此,範仲淹在範氏宗族聚住的蘇州地區辦兩(liang) 件事情:續修家譜和創設義(yi) 莊。然而,“義(yi) 莊”的創設打破了以政治權力和宗族權力維係宗族的傳(chuan) 統宗法觀念,以救濟貧困、支持教育的慈善理念來體(ti) 現其收合宗族、維係宗族的宗法思想。
宗族製度或宗法製度自從(cong) 產(chan) 生以來,就采取政治權力和宗族權力的協調統一維係宗族中的世襲統治,即身份、財富、權力的世襲。但秦始皇“使黔首自實田”的君令破除了“田裏不鬻”的格局,尤其是“朝為(wei) 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隋唐科舉(ju) 製為(wei) 一些中小庶民開辟了仕途之路,以至於(yu) 產(chan) 生了由庶民升遷為(wei) 官僚的新階層。
新升遷的官僚均明白,經濟基礎決(jue) 定上層建築。因此,他們(men) 首先是購置田產(chan) 、擴充財富、提升自己的經濟實力,然後立族譜、修家廟、建祠堂、置義(yi) 田、收合家族,提升自己在宗族中的地位和宗族在整個(ge) 社會(hui) 中的地位,以確保仕途。
因為(wei) ,在此之前,“庶民祭於(yu) 寢,士大夫祭於(yu) 廟。庶人無廟,可立影堂”,即庶民不得立家廟、建祠堂,隻有達官貴人才可以建立宗祠家廟。
立族譜是為(wei) 了厘清宗族的脈絡、收合族人,建家廟宗祠是為(wei) 了設立祭拜祖先的固定場所,置義(yi) 田是為(wei) 了宗族自身有公有財產(chan) ,這些均為(wei) 收族的重要手段。
的確:“祠堂者,敬宗者也;義(yi) 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於(yu) 主,主則依於(yu) 祠堂,無祠堂則無以妥亡者;子姓之生依於(yu) 食,食則給於(yu) 田,無義(yi) 田則無以保生者。故祠堂與(yu) 義(yi) 田原並重而不可偏廢者也”。
由此可見,宗族製度或宗法製度需要以祖宗為(wei) 宗脈、以祠堂為(wei) 依托、以義(yi) 田為(wei) 物質保障而實施。
宋代著名理學家朱熹不僅(jin) 提倡建立祠堂,祭拜祖宗,而且製定《家禮》,對祭祖做出明確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每龕取二十之一以為(wei) 祭田,親(qin) 盡則以為(wei) 墓田,後凡正位附位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
朱熹以家禮規則的方式對建立祠堂、祭拜祖宗確定了最直接的物質基礎,即祭田的收入用於(yu) 祭祀祖宗。
蘇州為(wei) 範氏家族的主要聚住地。範仲淹曾立誌“思天下匹夫匹婦不被其澤者,若己推而內(nei) 之溝者,能莫及大小生民者,固惟相為(wei) 然;或夫能行救人利物之心者,莫如良醫”。
然而,範仲淹通過科舉(ju) 考試由庶民升遷為(wei) 達官貴族,而且官拜“一人之下、萬(wan) 人之上”的相國,實現了“惟相”的誌向。但是,範仲淹“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的遠大抱負還未來得及實施,於(yu) 1049年被貶為(wei) 離蘇州不遠的杭州知府。蘇杭相鄰使範仲淹獲得更多與(yu) 族人接觸、交流的機會(hui) 。為(wei) 了追思祖宗,範仲淹與(yu) 族人中德高望重者協商建宗祠、修族譜。
正如範仲淹在《續家譜序》中說:“皇祐初,來守錢塘,遂過姑蘇,與(yu) 親(qin) 族會(hui) 。追思祖宗,既失前譜未獲,複懼後來昭穆不明,乃於(yu) 族中索所藏誥書(shu) 、家集考之,自麗(li) 水府君而下四代考及今子孫,支派盡在。乃創義(yi) 田,計族人口數而月給之;又理祖第,使複其居,以永依庇。故作《續家譜》而次序之”。
由此可見,範仲淹了解範氏家族有四代子孫的直係旁係均在蘇州,通過修族譜可以收合家族。此外,範仲淹曾對子弟說:“吾吳中宗族甚眾(zhong) ,於(yu) 吾固有親(qin) 疏。然以吾祖宗觀之,則均是祖孫,固無親(qin) 疏也。吾安得不恤其饑寒哉?且自祖宗以來,積德百餘(yu) 年而始發於(yu) 吾,得至大官,若獨享富貴而不恤宗族,異日何以見祖宗於(yu) 地下,亦何以如家廟乎?”
範仲淹教育子弟,範氏子孫不分親(qin) 疏,以祖宗為(wei) 宗脈、以家廟為(wei) 中心收合族人。其中,“乃創義(yi) 田,計族人口數而月給之;又理祖第,使複其居,以永依庇”和“吾安得不恤其饑寒哉?且自祖宗以來,積德百餘(yu) 年而始發於(yu) 吾,得至大官,若獨享富貴而不恤宗族,異日何以見祖宗於(yu) 地下,亦何以如家廟乎?”不僅(jin) 體(ti) 現範仲淹的宗法思想,而且暗示著範仲淹救濟族人、永葆族人長久富貴的家族式的慈善理念。
範仲淹的這種思想和理念來自祖宗的願望,不僅(jin) 表明其與(yu) 祖宗同心同德,而且具有強烈的宗族觀念。南宋劉宰在分析範仲淹創設“義(yi) 莊”的動機時說:“夫樂(le) 富貴而羞貧賤,我與(yu) 祖宗同是心也;愛其子孫而不欲其貧且賤,我與(yu) 祖宗同是心也”。因此,範仲淹慈善活動係源於(yu) 其宗族觀念和宗法思想。
(二)範仲淹的慈善行為(wei)
範仲淹在《太子中舍致仕範府君墓誌銘》中寫(xie) 道:“皇祐初,某來守錢塘,與(yu) 府君(範仲溫)議,置上田十頃於(yu) 裏中,以歲給宗族,雖至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次年,範仲淹與(yu) 族人商議後,用自己節省下來的俸祿在故裏蘇州府的吳縣和常州兩(liang) 地“買(mai) 負郭常稔之田千畝(mu) ,號曰義(yi) 田,以濟養(yang) 群族”。
範仲淹將所購置的千畝(mu) 良田稱為(wei) “義(yi) 田”,以“義(yi) 田”創辦“義(yi) 莊”,還親(qin) 自製定《初定義(yi) 莊規矩》,確定收益的分配,如“計族人口數而月給之”。歸有光在《平和李氏家規序》中提到:“為(wei) 義(yi) 田以贍族”,“其貧者計口日而給之,使之婚嫁喪(sang) 葬各有助”。
範仲淹還在蘇州靈芝坊祖宅建立義(yi) 宅,供族人聚居。除《續家譜序》記載的“又理祖第,使複其居,以永依庇”外,《範氏複義(yi) 宅記碑》記載:“宅有二鬆,名堂以歲寒,閣曰鬆鳳,因廣其居以為(wei) 義(yi) 宅,聚族其中”。龔柴在《江蘇考略》中也說:“城中有範正文公義(yi) 宅,乃範仲淹知杭州歸吳所創,聚族其中”。
範仲淹不僅(jin) 創設義(yi) 莊、提供義(yi) 宅,而且還舉(ju) 辦義(yi) 學、發展義(yi) 務教育、培養(yang) 族人子弟。如“建義(yi) 倉(cang) 五間,用儲(chu) 祭田之入,均給奉祀興(xing) 學之費”。據牟巘在《義(yi) 學記》一文中說:“範文正公嚐建義(yi) 宅,置義(yi) 田、義(yi) 莊,以收其宗族,又設義(yi) 學以教,教養(yang) 兼備,意最近古”。
徐琰在《文正範公祠記碑》中寫(xie) 道:“初公買(mai) 田以贍族,而族滋大,立塾以教其人”。由此可見,範仲淹不僅(jin) 具有強烈的宗族觀念和宗法思想,而且打破傳(chuan) 統的宗族理念,以創辦義(yi) 莊和創設義(yi) 宅、救濟族人中的貧困者和以開辦義(yi) 學發展教育培養(yang) 族人的子弟等方式光大宗族,永葆宗族後裔的富貴。
因為(wei) ,隨著宋代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舉(ju) 考試的進一步推行,地主階級的結構極不穩定。正如張載所說:“且如公卿一日崛起於(yu) 貧賤之中,以至公相,……止能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zhong) 子分裂,未幾蕩盡,則加遂不存,如此則家且不能保,又豈能保國家?”
因此,範純仁說:“先文正公置義(yi) 田,非謂以鬥米疋縑使能飽暖族人,改有深意存焉”。範仲淹創設義(yi) 莊意在“欲為(wei) 傳(chuan) 遠之計”。事實上,範仲淹創辦的“範氏義(yi) 莊”持續了900餘(yu) 年。
概言之,購置義(yi) 田、創辦義(yi) 莊、創設義(yi) 宅、開辦義(yi) 學以“濟養(yang) 群族”、“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以及培養(yang) 族人子弟,確實體(ti) 現了範仲淹的慈善理念和舉(ju) 措。但是,範仲淹所實施的慈善活動並非直接將財產(chan) 捐贈給慈善組織,而是采用一種比較先進的信托機製以保障慈善活動可以長久或永久實施。
三、“範氏義(yi) 莊”作為(wei) 慈善信托機製
範仲淹購置千畝(mu) 良田創辦“義(yi) 莊”,由“義(yi) 莊”對千畝(mu) 良田進行經營管理,然後將經營管理的收益分配給族人及其他人,但他本人及其家人均不分享“義(yi) 莊”收益。此外,千畝(mu) 良田及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名義(yi) 上為(wei) “義(yi) 莊”所有,但實際上為(wei) 宗族的公有財產(chan) ,即宗族成員共有。
這種財產(chan) 運作方式契合現代信托機製,即範仲淹是信托的設立者和財產(chan) 的捐贈者;千畝(mu) 良田為(wei) 信托本金財產(chan) ;“義(yi) 莊”為(wei) 受托人,並以自己的名義(yi) 經營、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chan) ;族人及相鄰為(wei) 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並據此領受信托收益。
此外,“義(yi) 莊”設立的初衷就是為(wei) 了救助貧困,具有慈善性。因此,“範氏義(yi) 莊”堪稱一種慈善信托機製。
(一)“範氏義(yi) 莊”並非普通慈善機製
“範氏義(yi) 莊”是一種慈善機製,但在作為(wei) 受托人及其受益人方麵均區別於(yu) 普通慈善機製。“範氏義(yi) 莊”屬於(yu) 慈善機構,但在設立上或財產(chan) 來源上均不同於(yu) 一般的遺產(chan) 機構。
一般慈善機構的設立應當經有關(guan) 主管機構批準,即發起者或設立者未經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設立慈善機構。此外,一般慈善機構屬於(yu) 非營利性組織,除發起者捐贈和募捐的財產(chan) 外,在有效成立後,財產(chan) 的來源主要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自願捐贈,然後慈善機構將所捐贈的財產(chan) 用於(yu) 慈善事業(ye) ,如中國紅十字會(hui) ,其財產(chan) 主要來源社會(hui) 的捐贈,主要用於(yu) 應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概言之,一般慈善機構在設立須經主管機關(guan) 的批準,在財產(chan) 來源上主要為(wei) 社會(hui) 捐贈。盡管個(ge) 人所設立的基金會(hui) ,同樣會(hui) 接受社會(hui) 的捐助,財產(chan) 用於(yu) 捐贈人所指定的目的,但仍然需要政府部門的批準。如中國宋慶齡基金會(hui) ,經中央書(shu) 記處批準成立,財產(chan) 來源於(yu) 各種捐助、資助以及投資收益,主要用於(yu) 公益事業(ye) 。
我國宋代已經有官辦的慈善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如官方創辦的“福田院”“居養(yang) 院”“惠民藥局”等慈善機構,但官辦性質的慈善機構主要在城市,而民辦性質的慈善機構在鄉(xiang) 村。
民辦性質的慈善機構也不需要官方的批複,因而範仲淹根據自己的意願創設“義(yi) 莊”。事實上,現代信托製度的起源“用益(USE)設計”就是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而設立的,並不需要主管機構或官方的批準。
換言之,信托設立是設立者的意思自治的私法行為(wei) ,在不違背法律強製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則下,委托人可以自主設立信托。我國《信托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設立信托,但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須經主管部門的批準。
此外,“範氏義(yi) 莊”除範仲淹及其直係後裔捐贈財產(chan) 外,主要財產(chan) 來源於(yu) “義(yi) 莊”的經營收入,即“義(yi) 莊”靠經營收益救助貧困和發展教育,而不是“義(yi) 莊”將獲取的捐贈財產(chan) 發放給族人和用於(yu) 支持“義(yi) 學”。
“範氏義(yi) 莊”與(yu) 一般慈善救濟的受益人也存在較大的區別。一般慈善救濟的捐贈人向目的已定的慈善機構或慈善項目捐贈財產(chan) ,而不得另行指定捐贈財產(chan) 的用途或受益人。慈善機構或慈善項目也隻能根據其設立的宗旨或目的對滿足條件的救助對象進行救濟或救助。
換言之,慈善機構或慈善項目均不會(hui) 在章程中或設立時確定受益人。此外,一般慈善項目設立時,受益人或被救助人並不享有受益權,隻在救助事件發生和慈善機構進行救助時,作為(wei) 受益人的被救助者才享有受益權並獲取救助或資助的財產(chan) 。
然而,“範氏義(yi) 莊”在創設時就已明確受益人為(wei) 族人,且在《初定義(yi) 莊規矩》中明確規定,鄉(xiang) 裏、外姻、親(qin) 戚也是救助的對象,即受益人。換言之,“範氏義(yi) 莊”的受益人為(wei) 範仲淹所指定的人,但並非特定的人。這符合信托設立的核心要求“受益人的確定性”。
不僅(jin) 如此,“範氏義(yi) 莊”在創設時,族人、鄉(xiang) 裏、外姻以及親(qin) 戚因滿足受益人的條件或屬於(yu) 受益人的範圍而享有受益權,“義(yi) 莊”設立後出生的族人自出生起就享有受益權。他們(men) 在受益人分配時根據受益權和“義(yi) 莊”的規矩領受糧食、布匹或其他財產(chan) 。
由此可見,“範氏義(yi) 莊”與(yu) 一般慈善機構不僅(jin) 在設立方式和財產(chan) 來源上存在較大差異,而且一般慈善機構或項目的受益人在慈善機構或項目設立時並不享有受益權,“範氏義(yi) 莊”的受益人在“義(yi) 莊”設立時就享有受益權,“義(yi) 莊”設立後出生的族人在出生時就享有受益權。這也是我們(men) 將“範氏義(yi) 莊”界定為(wei) 信托機製,而不是普通慈善機製的重要原因。
(二)“範氏義(yi) 莊”的慈善性
盡管“範氏義(yi) 莊”的創設基於(yu) 範仲淹的宗法思想,但其慈善目的和舉(ju) 措不可否認,受益人和財產(chan) 均符合慈善信托的特征。
首先看“範氏義(yi) 莊”救困助學的舉(ju) 措。範仲淹創設“義(yi) 莊”的初衷就是救貧濟困,即“濟養(yang) 群族”,使“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無論古今中外,救助貧困本身就是一種慈善活動。
然而“貧困”是一種相對的社會(hui) 現象,不以財富數量或價(jia) 值的固定值作為(wei) 判斷標準。一般來說,隻要“短缺”就可被視為(wei) 貧窮。但“貧困”不限於(yu) 有形財產(chan) 的短缺,而無形的生活方式或理念也會(hui) 構成“貧困”,“貧困”不限於(yu) 物質短缺,也包括精神上的不足。
“貧困”的判斷標準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變化,但更多地在於(yu) 物質上的“短缺”,物質上的“短缺”通常是造成生活方式或理念“貧困”最直接的因素。慈善救濟者並非一無所有或者一貧如洗,但被救濟者肯定存在某一方麵的需要。
因此,“計族人口數而月給之”並不有悖於(yu) “義(yi) 莊”的慈善目的。譬如,《文正公初定規矩》雖然明確規定了收益分配的標準,但這種看似平均主義(yi) 的分配機製並不能否認“義(yi) 莊”的救助功能。
此外,“範氏義(yi) 莊”舉(ju) 辦義(yi) 學、發展義(yi) 務教育、培養(yang) 族人子弟、資助族人子弟參與(yu) 比試等均為(wei) 慈善之舉(ju) 。就發展義(yi) 務教育而言,“範氏義(yi) 莊”利用其收益聘請優(you) 秀的師資,並給與(yu) 優(you) 厚的待遇。
《義(yi) 莊續訂規矩》第4條規定:“諸位子弟內(nei) 選曾得解或預貢有士者二人充諸位教授,月給糙米五石,雖不曾得解預貢,而文行為(wei) 眾(zhong) 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四石,及十人全給”。
其中,“得解預貢”和“文行”是對義(yi) 學教師須德才兼備方麵的要求,“三石”“四石”“五石”就是給義(yi) 學教師的報酬或工資待遇,報酬隨著學生數量的增加而增加。
就資助族人子弟參加比試而言,《義(yi) 莊續訂規矩》第1條規定:“諸位子弟得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再者減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即已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南宋範之柔修訂的《義(yi) 莊規矩》規定:“諸房子弟得貢大比者,義(yi) 莊支裹足錢十千金;得解赴省,義(yi) 莊支官會(hui) 一百千;免舉(ju) 人及補大學者支官會(hui) 五十千,庶使子弟知讀書(shu) 之樂(le) ,有所鼓勵”。由此可見,族人子弟參加比試,均由“範氏義(yi) 莊”提供盤纏。
其次看財產(chan) 的公共性和受益人的不特定性。“範氏義(yi) 莊”不僅(jin) 具有救困助學的慈善目的,而且其財產(chan) 具有公共性和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就“義(yi) 莊”財產(chan) 的公共性而言,範仲淹將所“買(mai) 負郭常稔之田千畝(mu) ”捐贈給“義(yi) 莊”,構成了“義(yi) 莊”的本金財產(chan) 。
既然千畝(mu) 良田為(wei) 範仲淹所“買(mai) 負”,那麽(me) 範仲淹不僅(jin) 擁有千畝(mu) 良田的所有權,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這千畝(mu) 良田。因此,既然範仲淹並未指定任何特定的人享有千畝(mu) 良田的所有權,那麽(me) 千畝(mu) 良田至少名義(yi) 上的所有權屬於(yu) “義(yi) 莊”。
但是,範仲淹創設“義(yi) 莊”的目的就是“濟養(yang) 群族”,使“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那麽(me) 千畝(mu) 良田的所有權實際上屬於(yu) 宗族的公有財產(chan) ,由宗族成員共有。不僅(jin) 如此,“義(yi) 莊”經營管理千畝(mu) 良田的收益也屬於(yu) 宗族的公有財產(chan) ,由宗族成員共有。
因此,“義(yi) 莊”的財產(chan) 具有公有性和公共性。就“義(yi) 莊”受益人的不特定性而言,盡管範仲淹在創辦“義(yi) 莊”時,確定族人、鄉(xiang) 裏、外姻和親(qin) 戚為(wei) 受益人。但範仲淹隻確定受益人的範圍,而未指定特定的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必須是同時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hui) 屬性的人,而族人、鄉(xiang) 裏、外姻和親(qin) 戚等僅(jin) 為(wei) 具有社會(hui) 屬性而不具有自然屬性的人。因為(wei) ,許多人的社會(hui) 屬性相同,但每個(ge) 人的自然屬性是不同的。
此外,“義(yi) 莊”受益人的不特定性還表現在受益人數在不斷增加。譬如,在義(yi) 莊創辦時,登記在冊(ce) 的族人為(wei) 90口,到範良器兄弟時期,範氏宗族成員達450人,為(wei) 初創時的五倍,均為(wei) 義(yi) 莊養(yang) 活。
如果範仲淹在“義(yi) 莊”創辦時就指定特定的受益人,那麽(me) 隻有登記在冊(ce) 的90人為(wei) 受益人。因此,範仲淹在“義(yi) 莊”創設時所確定的受益人不具有特定性。
綜上所述,“範氏義(yi) 莊”不僅(jin) 具有信托機製的構造,而且具有救困助學的慈善目的和慈善信托之財產(chan) 公共性和受益人不特定性的特質。因此,根據我國《慈善法》的規定,“範氏義(yi) 莊”是一種慈善信托機製。
四、“範氏義(yi) 莊”的社會(hui) 效果及其局限性
“範氏義(yi) 莊”作為(wei) 一種慈善信托機製,取得了良好社會(hui) 效果,但仍具有局限性,未能像英國“用益(USE)設計”發展成為(wei) 國家層麵的慈善信托法律製度。
(一)“範氏義(yi) 莊”的社會(hui) 效果
範仲淹懷著“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le) 而樂(le) ”的胸襟創辦了濟困助學的“範氏義(yi) 莊”。“義(yi) 莊”機製族內(nei) 傳(chuan) 承數百年,族外傳(chuan) 播至各個(ge) 宗族。
“範氏義(yi) 莊”曆經朝代更替、經濟興(xing) 衰、戰爭(zheng) 洗禮、財產(chan) 增減交替、曆時900餘(yu) 年而未衰亡,一直維持至新中國建立之前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實施時為(wei) 止。因為(wei) ,“義(yi) 莊”不僅(jin) 聚合、贍養(yang) 流離失所的宗族成員,而且使他們(men) 安居穩定。
正如南宋家鉉翁所說:“(範仲淹)立義(yi) 莊,聚族而居之,至今二百年,範氏裔孫列居文正書(shu) 坊中”。此外,“義(yi) 學”不僅(jin) 教育範氏子弟,而且資助宗族成員參加科舉(ju) 考試,為(wei) 統治階級培養(yang) 人才。因此,南宋劉宰曾感歎:“何近時名門,鮮克永世;而範公之後,獨餘(yu) 二百年,綿十餘(yu) 世而澤不斬也?”。
“範氏義(yi) 莊”模式還在族外傳(chuan) 播,激勵了同時和此後各地官員購置田地創辦義(yi) 莊。如北宋的吳奎、劉輝、李師中、韓贄,南宋的史浩、張浚、劉淵、陳德高等,無不購置田宅創辦義(yi) 莊。
據有關(guan) 資料記載,宋元之間的義(yi) 莊有70多個(ge) ,明代近200個(ge) ,清朝末年,僅(jin) 蘇州地區就有近200個(ge) 義(yi) 莊,到20世紀初江南吳縣還有64所義(yi) 莊。不僅(jin) 如此,“義(yi) 莊”不僅(jin) 有官捐,還有商捐、諸生捐和民捐等多種捐贈方式而設立。
概言之,“義(yi) 莊”已從(cong) 範氏宗族向其他宗族蔓延、從(cong) 蘇州向全國鋪開、從(cong) 官捐到商捐、諸生捐等多方式擴展。這正如論者所指出的,“範仲淹在儒家親(qin) 親(qin) 、孝悌思想的熏陶下,在‘利澤民生’、‘濟養(yang) 群族’的宏大誌願的指導下,慷慨解囊、出資購田、興(xing) 辦義(yi) 莊,為(wei) 範氏同族行了善,鼓勵了若幹範氏後裔讀書(shu) 仕進,繼續行善,興(xing) 辦教育事業(ye) ,培育人才,同時,也影響了當代一些仕宦從(cong) 事興(xing) 辦‘義(yi) 莊’式的慈善事業(ye) ”。
(二)“範氏義(yi) 莊”的局限性
“範氏義(yi) 莊”成為(wei) 我國宋代慈善信托機製的楷模,不僅(jin) 各個(ge) 宗族均效仿之,而且全國範圍內(nei) 的“義(yi) 莊”比比皆是,但作為(wei) 一種先進的宗族式慈善信托機製並未上升為(wei) 國家層麵的法律製度。
換言之,“範氏義(yi) 莊”作為(wei) 家族式慈善信托運行數百年,既未形成現代意義(yi) 上信托法律製度,也未構建現代意義(yi) 上的慈善法律製度。如果“範氏義(yi) 莊”隻是個(ge) 別現象,體(ti) 現範仲淹的個(ge) 人意誌,僅(jin) 為(wei) 範氏宗族內(nei) 部的善舉(ju) ,那麽(me) 這種慈善信托機製未能形成國家意誌層麵的法律製度不足為(wei) 奇。
但隨著“義(yi) 莊”的傳(chuan) 承和傳(chuan) 播,各個(ge) 宗族中的官員、商人、貢生等都或大或小地購置義(yi) 田、創辦義(yi) 莊,使義(yi) 莊成為(wei) 一種普遍的社會(hui) 現象,“義(yi) 莊”這種慈善信托機製仍未提升到法律製度層麵確有缺憾。
與(yu) 之相類似的是,我國宋代還存在許多官辦性質的慈善機構,譬如,宋中央政府在京城出資創辦了收養(yang) 乞丐、殘疾人和孤寡老人的福田院,後經擴建成為(wei) 京師最大的慈善機構。
宋仁宗在京師設立惠民藥局,依處方製藥施給貧病之民,後推廣至全國各府州縣,置設於(yu) 城廂之間,時人稱之“貨藥濟四方,甚盛舉(ju) 也”;漏澤園是政府設立的官辦墓地,由政府出麵因饑疫死亡者或貧困無告而葬之家者,出錢擇地,聽其安葬或由官府代為(wei) 掩瘞。
這些官辦的慈善機構由地方官員或地方政府機構管轄,也未在法律製度上引起重視,製定相應的慈善法律製度。
究其原因,我國古代社會(hui) 是一種帝王專(zhuan) 製的政治體(ti) 製。在這種政治體(ti) 製下,皇帝始終握有無限的權力,“法自君出”或者“言出法隨”為(wei) 一種常態。範氏義(yi) 莊的創設並非出自帝王的“金口玉言”,而是臣民的私人行為(wei) 。
不僅(jin) 如此,帝王將這種穩定統治和王位的慈善信托機構視為(wei) 臣民對帝王應盡的義(yi) 務,不必製定相應的法律。其實最重要的是,“義(yi) 莊”機製是宗法思想的產(chan) 物,所體(ti) 現的是以血緣關(guan) 係為(wei) 紐帶的宗族製度或宗法製度。
“義(yi) 莊”機製通過維係宗族製度或宗法製度的實施,從(cong) 而維係宗族組織和政治組織、宗族權力機製與(yu) 政治權力的協調統一,實現維護社會(hui) 的穩定和政權的穩固。
五、結論
範仲淹是我國宋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具有根深蒂固的宗法思想。但範仲淹在維係宗族的方式上,打破了政治權力與(yu) 宗族權力協調統一的世襲宗族製度或宗法製度。
他在宗法思想的束縛和指引下,創設以救貧濟困、發展教育的“義(yi) 莊”作為(wei) 維係宗族的方式或手段。範仲淹的慈善信托理念的“義(yi) 莊”機製在“親(qin) 親(qin) 、孝悌”的宗族思想中是相當先進的理念或觀念,用自己節省下來的俸祿購置良田,創設義(yi) 莊,救濟族人、完善規矩和引領慈善風尚,為(wei) 古代慈善之楷模。
事實上,範仲淹創辦的“範氏義(yi) 莊”為(wei) 中國乃至世界最早的、非官方的、非宗教的家族慈善信托,開創了中國乃至世界慈善信托的先河。
透過範氏義(yi) 莊這一社會(hui) 現象,衡量慈善或公益的標準,不應局限於(yu) 受益人範圍的大小,而在於(yu) 它是否體(ti) 現慈善或公益的實質或者以慈善或公益為(wei) 目的。因此,盡管範仲淹具有強烈的宗法思想,但不能否認其慈善信托的理念的進步性。
因為(wei) 篇幅原因,將注釋刪除,詳情請參閱《原道》期刊紙質版。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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