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日知”係列講座第十九期,白彤東主講“儒家如何認可人權與動物權”

欄目:會議講座
發布時間:2020-11-23 18:41:21
標簽:人權、動物權
白彤東

作者簡介:白彤東(dong) ,男,西曆一九七〇年生於(yu) 北京。北京大學核物理專(zhuan) 業(ye) 學士(1989-1994),北京大學科學哲學專(zhuan) 業(ye) 碩士(1994-1996),波士頓大學哲學博士(1996-2004),現任職複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主要研究與(yu) 教學興(xing) 趣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哲學、政治哲學,著有《舊邦新命——古今中西參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學》《實在的張力——EPR論爭(zheng) 中的愛因斯坦、玻爾和泡利》等。

原標題:儒家如何認可人權與(yu) 動物權

來源:“RUC國學生”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十月初六日丁卯

          耶穌2020年11月20日

 

2020年11月6日,中國人民大學“日知”係列講座第十九期在國學館122舉(ju) 行,同時於(yu) 騰訊會(hui) 議平台線上直播。講座題目為(wei) 《儒家如何認可人權與(yu) 動物權——一個(ge) 羅爾斯式的路徑》。本場講座由複旦大學哲學院白彤東(dong) 教授主講,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湯元宋老師主持,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溫海明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宋洪兵教授評論。

 

講座伊始,白彤東(dong) 教授首先指出,自由和民主在自由民主體(ti) 係裏是兩(liang) 個(ge) 獨立的概念,各有不同的曆史淵源。本次講座的主題為(wei) 儒家如何跟廣義(yi) 的自由、法治、人權、權利接軌,如何處理儒家與(yu) 權利兼容性問題。

 

有觀點認為(wei) 儒家是一種國家意識形態,與(yu) 一個(ge) 具體(ti) 國家及其所處的具體(ti) 時代密切相關(guan) 。而白彤東(dong) 教授認為(wei) 儒家是一套哲學體(ti) 係,可以根據時代變化進行新的演變,恰如柏拉圖的作品,雖有其具體(ti) 的時代背景,卻因其超越古典時代、超越雅典人群、超越地中海地域的思想流傳(chuan) 至今。儒家也應當被視作這樣一套普世價(jia) 值,而非具體(ti) 曆史情境下的意識形態。在這基礎上,我們(men) 才能討論儒家如何與(yu) 權利、自由和法治的觀念相容問題。

 

 

 

白彤東(dong) 教授

 

陳祖為(wei) 教授與(yu) Justin Tiwald教授都就此問題進行過研究。陳祖為(wei) 認為(wei) 儒家無法與(yu) 權利相容,原因有四:一、權利要求個(ge) 體(ti) 性,而儒家要求社會(hui) 性;二、權利以自我為(wei) 中心,儒家卻是利他主義(yi) 的;三、權利要求人人平等,而儒家建立在等級製度的基礎上;四、權利訴諸法律,而儒家講求德治。

 

對此,以牟宗三為(wei) 代表的海外新儒家試圖借用康德的個(ge) 體(ti) 自治觀念,解決(jue) 儒家與(yu) 權利的兼容問題。然而這一策略既違背了康德,也不符合儒家思想。再者,如果隻有借助康德才能接受人權觀念,儒家在人權問題上又有何價(jia) 值可言?

 

羅爾斯晚期的多元主義(yi) 思想對這一問題頗具啟發。自由意味著不可避免的思想多元性,那麽(me) 如果自由民主必須建立在一個(ge) 形而上學的基礎之上,自由民主體(ti) 係的單一基礎便與(yu) 其所帶來的思想多元性產(chan) 生了矛盾。羅爾斯給出的路徑是重疊共識:自由民主應當是從(cong) 形而上學的中獨立出來的一套政治概念,是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哲學體(ti) 係都能認可的政治基礎,可以被不同信仰的人所接受。同樣,儒家也無需從(cong) 自己的哲學體(ti) 係中推導出“權利”的概念,隻需要認可“權利”概念想要表達的內(nei) 涵,與(yu) 主流人權話語有足夠的重疊即可。

 

人權概念具有明顯的個(ge) 人主義(yi) 色彩,而儒家是社會(hui) 性的,所以儒家不能在形而上的意義(yi) 上認可個(ge) 體(ti) 權利。強調角色和社會(hui) 關(guan) 聯的儒家,隻需有弱意義(yi) 的個(ge) 體(ti) 概念,認為(wei) 作為(wei) 權利承載者的個(ge) 體(ti) 間能互相分開就足矣。

 

 

 

現場認真記錄的聽眾(zhong)

 

羅爾斯的策略可以讓儒家認可一些與(yu) 權利類似的東(dong) 西,比如責任。權、責是一個(ge) 硬幣的兩(liang) 麵,兒(er) 子有被父親(qin) 撫養(yang) 的權利,也即父親(qin) 有撫養(yang) 兒(er) 子的責任。也就是說,儒家可以通過責任的觀念認可很多權利的東(dong) 西。

 

另一個(ge) 策略是陳祖為(wei) 和Justin Tiwald提出的“後備機製”。儒家以德治無訟為(wei) 理想,卻從(cong) 未否定法治存在。如果個(ge) 體(ti) 的道德不足,法治依然可以作為(wei) 德治的後備機製,就如麵對不給撫養(yang) 費的父親(qin) ,兒(er) 子依然可以提起訴訟,孔子在“正名”裏講“措人民手足”的還是刑罰。

 

第三個(ge) 策略可以從(cong) 儒家被認可權利的方式入手,把權利當成至善的必要條件。以言論自由為(wei) 例,孟子:“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儒家對公開討論的認可不是出於(yu) 價(jia) 值判斷,而是為(wei) 了實現“至善”,即良好的國家治理。言論自由之所以可用,是因為(wei) 它與(yu) 儒家的終極目標相關(guan) 。

 

這三種策略雖然沒有使用個(ge) 人主義(yi) 的話語,卻在實踐層麵實現儒家了對權利的認可。

 

白彤東(dong) 教授進一步指出,儒家不但能認可基本人權,還能認可更具積極性的人權,如接受醫療、教育的權利,更進一步,還能拓展到所謂的動物權。

 

選擇討論動物權利不僅(jin) 是因為(wei) 以往的研究對這一課題鮮少涉足,更是因為(wei) 一旦能證明以人情為(wei) 中心的儒家也可以對動物權利做出正麵的解釋,論證儒家對大多數權利的認可將變得非常有希望。

 

同人權的概念一樣,不需要在儒家中找出一套以動物為(wei) 基礎的權利話語,隻要能發現儒家認可了一些與(yu) 動物權利主義(yi) 者類似的行為(wei) ,並對其作了正當化辯護,就可以論證儒家認可動物權利。《論語》“釣而不綱,弋不射宿”與(yu) 《孟子·梁惠王上》篇裏對齊宣王以羊代牛的例子都可以幫助完成這個(ge) 論證。孟子的“惻隱之心”與(yu) 張載的“民胞物與(yu) ”都說明了以人為(wei) 中心的儒家依然有人道地對待動物之說,儒家完全可以從(cong) 人推出對動物的關(guan) 心。

 

這一思路還可以應用於(yu) 無生命物體(ti) 。《孟子》中引孔子言:“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即使沒有真正殺人,用陶俑陪葬本身也是對惻隱之心的一個(ge) 妨害,現代的暴力遊戲也是一樣的道理。

 

因為(wei) 動物無法為(wei) 自己要求權利,所以動物權利就轉移為(wei) 人類的責任,這在儒家思想中體(ti) 現為(wei) 對動物的關(guan) 懷總要服從(cong) 於(yu) 以人為(wei) 中心的等級製度。王陽明在《傳(chuan) 習(xi) 錄》中指出,我們(men) 對草木、牲畜與(yu) 人都有愛,但可以用草木喂養(yang) 牲畜,也可以殺牲畜供人食用或祭祀。在這樣一套以人為(wei) 核心的等級秩序中,人淩駕於(yu) 動物之上,寵物又淩駕於(yu) 一般動物之上。這也符合儒家所說的“本立而道生”。

 

 

 

由左至右依次為(wei) :宋洪兵教授、白彤東(dong) 教授、湯元宋老師、溫海明教授

 

最後,在評議環節中,白彤東(dong) 教授與(yu) 主持人及兩(liang) 位評議人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