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偉】法律起源與秩序生成:荀子法思想重釋 - 伟德平台体育

【韓偉】法律起源與秩序生成:荀子法思想重釋

欄目:《原道》第38輯、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10-28 00:43:42
標簽:性惡論、治法與治人、法律起源、荀子

法律起源與(yu) 秩序生成:荀子法思想重釋

作者:韓偉(wei) (西北工業(ye) 大學法學係副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38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九月十一日癸卯

          耶穌2020年10月27日

 

內(nei) 容提要:荀子是連接儒家與(yu) 法家的重要思想家,他對建立有效的法政秩序作了多方麵思考,不僅(jin) 發展了儒家治理論,更是法家思想的發軔。

 

以思想文本的語境解讀、法律曆史社會(hui) 學的方法,對荀子人性善惡、禮與(yu) 法、治人與(yu) 治法等基本概念對子重新釋讀,足以發現荀子法思想的曆史合理性,亦借以開拓對現代良善法政秩序的思考。

 

法律的起源或秩序的生成,都需要回到對人性的認識,荀子的“化性起偽(wei) ”論,指明人性是動態可變的,是可以教化提升的。

 

由治法與(yu) 治人之辯,對荀子尊君論可以作曆史的理解;回歸現代文明政製,治理者的作用不容忽視,但同樣需要建構對權力的製度性約束,尤需要強調對自由的保障,以及人性中光明部分的發揚。

 

法律製度的設計,需要回歸對人性的客觀估計,更應該立足於(yu) 基本權利的保護,增加公民對法律製度的認同,使人性善得以充分實現。

 

關(guan) 鍵詞:荀子;法律起源;治法與(yu) 治人;性惡論;社會(hui) 治理

 

一、引言

 

法律或者法治在現代社會(hui) 具有不證自明的正當性,它不僅(jin) 是國家構成的基礎,也是社會(hui) 秩序的保障,更是個(ge) 人權利的依憑。

 

然而,回歸法律本身,我們(men) 需要追問,法律如何源起,人類社會(hui) 所欲求的秩序又如何生成,法律與(yu) 道德何以界分,它們(men) 構成千百年來哲學家思考的重要議題。當代中國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hui) 不斷轉型,但法律治理中的諸多難題,同樣與(yu) 這些基本問題相關(guan) 。

 

承繼孔孟儒學,又開啟法家思想的荀子,基於(yu) 唯物主義(yi) 認識論,對法律起源及秩序生成問題進行了多方麵探索,留下了諸多極富現實價(jia) 值的思考。[1]

 

既有研究側(ce) 重從(cong) 兩(liang) 方麵展開,一是從(cong) 法家的師承關(guan) 係,探討荀子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延及禮法文化,“法與(yu) 德”的關(guan) 係等;[2]二是從(cong) 中西法文化比較的角度,考察禮與(yu) 法、“法與(yu) 義(yi) ”[3]的差別。

 

荀子對禮與(yu) 法等問題的思考,不隻在曆史的、文化的語境下具有其意義(yi) ,就其思考的方式,尤其是“法與(yu) 秩序的生成”層麵,具有貫通性的價(jia) 值,它對於(yu) 今天思考法律的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實現法治的效果,均不無啟示。

 

本文擬從(cong) 善惡、禮法、治人與(yu) 治法等荀子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對子”入手,以思想文本語境化釋讀與(yu) 法律曆史社會(hui) 學的方法,重新闡釋荀子對法律起源問題的論述,並申發其現代意義(yi) 。

 

二、善與(yu) 惡

 

人性善惡,是先秦思想家爭(zheng) 論的重要議題。孔子對人性持較為(wei) 開放的態度,不直言人的本性是善還是惡,但認為(wei) 後天的影響可以導致惡。

 

孟子則明確提出性善論,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孫醜(chou) 》)這即是說,惻隱、辭讓等品質是人區別於(yu) 禽獸(shou) 的標準,是人之為(wei) 人的必備條件。

 

孟子批評了告子所謂“性無善無不善”的說法,認為(wei) 人性本善,“乃若其情,則可以為(wei) 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wei) 不善,非才之罪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4]

 

荀子一反先秦儒家“性善”的主張,提出人性是惡的,善良的行為(wei) 是人為(wei) 的,甚至是“偽(wei) 裝”的,並將孟子作為(wei) 主要批判對象。

 

荀子論證說:“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zheng) 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luan) 生而禮義(yi) 文理亡焉。然則從(cong) 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yu) 爭(zheng) 奪,合於(yu) 犯分亂(luan) 理而歸於(yu) 暴。”[5]

 

荀子從(cong) 對人的客觀觀察而論,人都有好利惡害之心,有耳目聲色之欲,這些都是人的本性。然而社會(hui) 資源有限,如果放縱人出於(yu) 本性的欲望,就必然會(hui) 出現紛爭(zheng) 掠奪的結果,社會(hui) 甚至會(hui) 出現暴亂(luan) 。

 

人之性善,恰恰是因為(wei) 有禮義(yi) 刑罰,有了外在的約束,民眾(zhong) 合於(yu) 善,天下趨於(yu) 治,是因為(wei) “明禮義(yi) 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緊接著他以一假設驗證“善”之不可能,“今當試去君上之勢,無禮義(yi) 之化,去法正之治,無刑罰之禁,倚而觀天下民人之相與(yu) 也。”(《荀子·性惡》)

 

這一假設具有相當的說服力,不止是由於(yu) 其嚴(yan) 謹的邏輯思辨,更在於(yu) 它是基於(yu) 荀子對社會(hui) 現實的觀察,而揆諸古今曆史,禮義(yi) 法禁缺失導致的社會(hui) 失序、紛爭(zheng) 戰亂(luan) ,也屢屢被驗證。

 

對於(yu) “人性”,荀子更強調天然而生,認為(wei) “性”是指人之先天本性,即天然造就之性,而不是後天學到的,後天習(xi) 得的恰恰是“偽(wei) 飾”。

 

荀子對人性的界定,還需要聯係其“情”的概念。與(yu) 天生之性不同,“性之好、惡、喜、怒、哀、樂(le) 謂之情。”(《荀子·正名》)故“情”源自“性”,它又是在後天各種環境所引起的情感或情緒。

 

“情”又與(yu) 欲望相關(guan) 。“情”不止由性而來,構成性的實質,欲望又是情感對外界事物的反應,出於(yu) 自己的欲望而去追求,是人之情感不可避免的。荀子借堯舜之口論及人情變化,認為(wei) “人情甚不美”,又提出三個(ge) 例證:“妻子具而孝衰於(yu) 親(qin) ,嗜欲得而信衰於(yu) 友,爵祿盈而忠衰於(yu) 君”。(《荀子·性惡》)

 

這裏的“人情”近於(yu) “人性”,又存在細微的差異。兩(liang) 者相近,是因為(wei) 它們(men) 都存在的腐蝕墮化的可能,更傾(qing) 向於(yu) 自私自利,而忽視禮義(yi) 道德的要求。

 

差異在於(yu) ,荀子之“情”,無論是對父母之孝,對朋友之信,亦或是對君主之忠,雖然會(hui) 消減,卻都屬於(yu) 後天學習(xi) 所得,而不同於(yu) 天然造就之本性。

 

荀子之性惡論,亦源自於(yu) 他對“惡”的定義(yi) 。檢視荀子論“性惡”之種種表現,爭(zheng) 名好利、耳目之欲、嫉妒之心等,不過是出自人性之“常情”,特別是對“利”的偏好,本質上就是對財產(chan) 或利益的需求,而一定量的財產(chan) 是人生存所必備的條件。

 

物質生產(chan) 條件不發達時,對財產(chan) 的偏好就會(hui) 形成爭(zheng) 奪,乃至暴力糾紛,但它本質上仍屬於(yu) 人生存所必備的客觀要件,故“好利”等現象,很難稱得上是真正的“惡”。之所以將其歸之為(wei) “惡”,係基於(yu) 荀子對“惡”的特定理解,即相較之儒家之“善”,爭(zheng) 奪利益、不知羞恥等人性的表露,自然屬於(yu) “惡”。

 

由是觀之,荀子對人性的觀察大致是客觀的,對性惡的論證亦較為(wei) 周密。人確實有自私自利之心,有口舌耳目之欲,這是天然而生的,之所以認為(wei) “食色”足羞、好利可恥,是後天習(xi) 得某種道德標準後形成的觀念。

 

這一認識,亦頗類似於(yu) 柏拉圖所言,善既不是理性,也不是理性的對象,而是“給予知識的對象以真理給予知識的主體(ti) 以認知能力的東(dong) 西”[6]。沒有一定的倫(lun) 理道德知識或者認知能力作為(wei) 基礎,是無法理解或運用“善”的。

 

同樣,沒有對遵循天道而來的倫(lun) 理道德規範的認識,沒有足夠的理性,也無法理解出自人之本性的情感行為(wei) 何以為(wei) 惡,“惡和德可以比作聲音、顏色、冷和熱,依照近代哲學來說,這些都不是對象的性質,而是心中的知覺”,[7]正是源自人的理性認知,才會(hui) 有或善或惡的評判。

 

即便認定人性“惡”,荀子並非對人保持悲觀的態度,而是指出人性之惡可以約束,人性亦可以教化。[8]即是說,性雖然是先天生成不可更易的,但卻可以教化,合乎禮義(yi) 的情操,是可以通過後天學習(xi) 加以造就。

 

由此,荀子之“性惡論”較之西方法哲學靜態的性惡要略勝一籌,它不是對人個(ge) 體(ti) 價(jia) 值平等主義(yi) 的肯定,而是對人的向善之心的肯定,[9]環境或教育對人性有積極的作用。

 

由動態的人性,君子與(yu) 小人也可以相互轉換,認真對待風俗習(xi) 慣,注重禮義(yi) 德性的修養(yang) ,就能遠離人性固有之惡,而成為(wei) 君子。

 

三、禮與(yu) 法

 

在荀子的思想脈絡中,正因為(wei) 人性本惡,由此會(hui) 引發爭(zheng) 鬥,危及社會(hui) 秩序,所以需要有規範,這些規範的終極是“禮”。

 

然而,在荀子的論說中,為(wei) 實現國家治理的規範形式多樣,除了“禮”,還有“法正”“刑罰”等。要理解荀子對禮與(yu) 法的認識,還需要回歸到他的語詞與(yu) “語境”中。

 

荀子對“禮”有大量的論述,表達了他“重禮”的思想。如何理解“禮”,還需要從(cong) 他的具體(ti) 論述分析。荀子不厭其詳地表述了“禮”的各種表現,包括有慶典、儀(yi) 式、鄉(xiang) 俗、朝製等。[10]

 

荀子所申述的禮,與(yu) 周公、孔孟之禮一脈相承,即是由服飾、用度等形式上的差別,來區分天子、諸侯、大夫等不同等級。

 

荀子解釋了“禮”的功能,“禮義(yi) 不加於(yu) 國家,則功名不白。故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荀子·天論》)禮之所以關(guan) 係著國家的命運,在於(yu) 其能別等差,更在於(yu) 其能彰顯功名,進而實現國家的整合,而這又是符合天道的。

 

推其本意,關(guan) 係國家命運的“禮”,不僅(jin) 包含有別服飾等形式化的禮儀(yi) ,還包含有規範社會(hui) 行為(wei) 的法度,二者從(cong) 不同側(ce) 麵維持了國家的秩序。荀子認為(wei) ,“禮”之所以能維係秩序,在於(yu) 其區別的功能。由於(yu) 區別不同等級所用,故能各安其分,紛爭(zheng) 無由生成。

 

荀子又言“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荀子·禮論》)這裏看似論“禮”的根本,但實質仍然是“禮”的功用,即上事奉天,下事奉地,尊重祖先而又推崇君長。如果禮不能發揮這三種根本性的作用,人民就不會(hui) 有安定有序的生活。

 

由人性本惡,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hui) 失序,《荀子·禮論》闡釋了“禮”的源起:“禮起於(yu) 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zheng) ;爭(zheng) 則亂(luan) ,亂(luan) 則窮。先王惡其亂(luan) 也,故製禮義(yi) 以分之。”[11]

 

或者說,由於(yu) 人類的欲望與(yu) 物質資源的有限存在矛盾,導致出現各種紛爭(zheng) 鬥亂(luan) ,故需要“禮”進行規範。荀子這一解釋,類似於(yu) 慎子所謂“一兔走,百人逐之”,是由於(yu) 分未定,“分已定,人雖鄙不爭(zheng) 。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12]

 

此定分,正同於(yu) “禮”之作用。從(cong) 人的角度看,“禮者,養(yang) 也”,即調養(yang) 人類的欲望。禮的道理極深,“擅作典製辟陋之說入焉而喪(sang) ”,此即指禮超越人類社會(hui) ,通達天道,違背“禮”的原理擅作典章製度,最終會(hui) 消亡。

 

“禮”又被比作規矩,是社會(hui) 道德規範的終極來源,人隻有遵從(cong) 禮的要求,才能稱為(wei) 是有原則的賢士。

 

荀子認為(wei) ,禮的流傳(chuan) 及正當性的確立應遵循一定原則。“禮以順人心為(wei) 本,故亡於(yu) 《禮經》而順人心者,皆禮也。”(《荀子·大略》)這即是說,雖然聖人賢士製禮,但並非書(shu) 於(yu) 典籍的都能成為(wei) 禮,真正的禮需順乎人心,人民日常用之亦順人心的禮義(yi) 規範,即便不被載於(yu) 典籍,仍然算是禮。

 

禮的確立,還與(yu) “情”相關(guan) 。荀子以喪(sang) 禮為(wei) 例予以說明,“三年之喪(sang) ”的確定,“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qin) 疏、貴賤之節,而不可損益也。”(《荀子·禮論》)即它並非隨意設定,而是根據人的情感來確立,以此來區別家族的親(qin) 近與(yu) 疏遠。

 

相較於(yu) “禮”,荀子對“法”的論述少一些。荀子將“法”置於(yu) 禮義(yi) 之後:“聖人化性而起偽(wei) ,偽(wei) 起而生禮義(yi) ,禮義(yi) 生而製法度。然則禮義(yi) 法度者,是聖人之所生也。”(《荀子·禮論》)

 

禮義(yi) 法度,都是由於(yu) 聖人意欲矯正人的本性,法度生於(yu) 禮義(yi) 之後,相較於(yu) 禮義(yi) 天理性的規範,法度則是人為(wei) 製定的,更為(wei) 具體(ti) 的規則。與(yu) 禮義(yi) “化人”不同,“法”更強調其矯正、止禁的作用,所謂“明禮義(yi) 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yu) 治,合於(yu) 善也。”(《荀子·禮論》)

 

法側(ce) 重以負麵的評價(jia) 或懲罰來實現治理。“行法至堅,不以私亂(luan) 所聞”,“修百王之法若辨白黑”(《荀子·儒效》),同樣是指規範意義(yi) 的法度、法令。同時,“法”是指公開的、明晰的行為(wei) 規則,故荀子謂“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ju) 。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荀子·大略》)

 

隻有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時,才使用“類舉(ju) ”的推理方式。當然,荀子論說中的“法”,並非全是行為(wei) 規範,有時也表示效法,如“論法聖王,則所知貴矣”(《荀子·禮論》)。

 

荀子與(yu) “法”緊密相關(guan) 的概念是“刑”或“刑罰”。“刑名從(cong) 商”,可見“刑”意指禁止性的刑罰。刑罰方麵,荀子與(yu) 孔孟等不同,反對不能產(chan) 生威懾的輕刑,在《荀子·正論》中,他批評了世俗者所謂“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之說,即無謂的輕刑,隻能導致社會(hui) 秩序的紊亂(luan) ,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防患於(yu) 未然,若是“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luan) 莫大焉。”[13]

 

荀子提出“刑當其罪”,對一定的犯罪需施加相稱的刑罰,刑當其罪才能獲得權威,若不當罪就會(hui) 遭到輕忽,對犯罪者而言即成為(wei) 侮辱。荀子對犯罪刑罰之論,是與(yu) “爵賞”相對應的,刑當其罪,即意味著封爵、獎賞也要與(yu) 功勞、賢德等相當,如此才能使刑賞獲得最大的效力。

 

就此而言,荀子“刑當罪”與(yu) 現代刑法“罪刑相當”原則頗有類同之處,隻是不同於(yu) 現代刑法對正義(yi) 的追求,荀子“刑當罪”更多是從(cong) 刑罰的威懾力,及治理的有效性考慮的。

 

也因此,荀子論說中作為(wei) 對舉(ju) 的“刑”與(yu) 賞,都可以視為(wei) 廣義(yi) 之“法”,它們(men) 都發揮規範行為(wei) 、整飭秩序的作用,最終服務於(yu) 治理的目標。

 

荀子對“禮”與(yu) 法的論述,雖大致可分,但也存在著一些含混或矛盾之處。對於(yu) “禮”,荀子遵循了儒家區別親(qin) 屬貴賤的基本功能,正因為(wei) 不同等級用度不同,才能使相對有限的物質資源得到合理的分配,避免紛爭(zheng) 。

 

然而,“禮”隻是對物質用度形式上的區別,對於(yu) 同一等級民眾(zhong) 而言,仍然存在著物質資源不足的情況,禮是否能解決(jue) 紛爭(zheng) ,存在疑問。更為(wei) 重要的是,荀子禮之“別”又與(yu)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會(hui) 心理潛存著矛盾。

 

荀子所言治國之禮與(yu) 家族喪(sang) 葬之禮,禮之本與(yu) 禮之用,乃至是禮與(yu) 俗的關(guan) 係,也不無抵牾之處,以習(xi) 俗論,其流傳(chuan) 或運用,不免含有民眾(zhong) 自利或實用的傾(qing) 向,它顯然是與(yu) 禮的要求相悖的,若符合此“俗”的才算是禮,顯然又與(yu) 禮的固有本質不符。

 

對於(yu) “法”,也有一些需要辨析之處,由“法正”之語,荀子之“法”似乎是從(cong) 正麵規範民眾(zhong) 的行為(wei) ,由此獎賞製度可歸於(yu) 法,但這又與(yu) “禮”有某些交叉。法的作用發揮,又不能缺少威懾性製度,即刑罰,但荀子又將“刑”與(yu) 禮法並列而稱,似乎又將“刑”置於(yu) 法之外。

 

從(cong) 功能上看,荀子認為(wei) 禮與(yu) 法,或者禮與(yu) 刑,雖各有側(ce) 重,但目的一致:“治之經,禮與(yu) 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即禮刑之用,都是為(wei) 了國家統治,也為(wei) 了社會(hui) 的安寧。

 

禮與(yu) 法之所以能產(chan) 生作用,還是基於(yu) 荀子對人性惡的設定,人性因不符合禮義(yi) 道德而“惡”,卻又是可以教化的,故需要運用禮法予以規範,進而實現所欲求的秩序。

 

在適用對象上,二者有所區別,“士以上則必以禮樂(le) 節之,眾(zhong) 庶百姓則必以法數製之。”(《荀子·富國》)這與(yu) 儒家“禮不下庶人”之意頗相近,表明荀子對禮、法之用有明確界分。

 

荀子論及禮與(yu) 法之費解,或許與(yu) 柏拉圖《法篇》中的“法”類似。柏拉圖的“法”並非現代法學理論中的法,柏拉圖的法(nomos)被嵌入自然神話之中。[14]荀子雖然重視人的作用,也關(guan) 注法令,但所論之禮,卻與(yu) 天道相通,因而成為(wei) 世俗國家典章製度終極來源。

 

或者說,“禮”獲得的秩序是目的本身,而由“法”建立的秩序隻是達到更高目的的實用的、工具性的一般手段。[15]由此而言,荀子之禮類似與(yu) 現代法律之根本原則或價(jia) 值,如平等、自由等,同時又包含有道德教化的部分。

 

荀子之“法”,不同於(yu) 現代法律,其意較狹。而“刑”,類似於(yu) 現代的刑法,但亦不能完全等同。是故,隻有將荀子之禮、法、刑及其功能綜合起來,才可能與(yu) 現代法律相比類。

 

此外,荀子法思想中的矛盾之處,也不乏實用主義(yi) 思考的因素,中國的法思想中,能稱作問題的東(dong) 西,不是指“按照某些外在的標準來判斷,這是正確的嗎?”而是指“在綜合考慮之下,這是最好的嗎?”[16]荀子著眼於(yu) 思想的實用性,當然會(hui) 忽視論證中存在的一些矛盾。

 

四、治人與(yu) 治法

 

荀子論及人性惡,或者禮與(yu) 法,並非純粹出於(yu) 學理的分析,而是著眼於(yu) 切實的需要,即國家的統治或治理,它們(men) 構成治理模式選擇的基礎或前提。

 

治國以禮法為(wei) 要,禮法由人製定,又依賴於(yu) 人施行,故治國既需要有善法,又需要得其人,荀子既重視禮法的作用,又關(guan) 注用法之人,並對二者的重要性作出評價(jia) 。

 

荀子的“治法”,有多重不同含義(yi) 。“治法”首先意在“正名”:“故王者之製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誌通,則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辭擅作名以亂(luan) 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訟,則謂之大奸;其罪猶為(wei) 符節、度量之罪也。”[17]

 

在荀子看來,治理國家首先需要確定名分,名分確定後各種事物就有了區分,基本原則實行,社會(hui) 秩序即能保證。“治法”也意味著“禁罰”,“君法儀(yi) ,禁不為(wei) ,莫不說教名不移。”(《荀子·成相》)法度嚴(yan) 明,民眾(zhong) 就明白了方向,不敢做禁止的事。

 

荀子雖然重法,但又不失“隆禮”之義(yi) ,故其所謂“治法”,亦包含有禮治,服飾用度之別,等級親(qin) 疏之異,既是各守其分,也是實現“治”的途徑。

 

當然,荀子所論“治法”,與(yu) 現代法治大異其趣,無論是正名,還是禁罰,更接近法家之論,“治法”實為(wei) 治民之法,“或是治道的工具,或是馭民之策,或是懲治、鎮壓臣民的手段,”[18]也即是說治法是君主統治的工具,“法”本身並不具有至上的價(jia) 值。

 

除了治法,荀子對治人也多有討論,且治人與(yu) 治法,荀子有不同的側(ce) 重,“有亂(luan) 君,無亂(luan) 國;有治人,無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猶存,而夏不世王。”(《荀子·君道》)

 

國家治亂(luan) ,在其人,尤其是君主,即便是大禹的良法善製仍然留存,但夏後氏卻不能永遠稱王。可見荀子不在論其治法而重在治人。[19]他不偏狹地倚重法令製度,而更重視具有治理才能的人,這當然更接近孔孟賢人之治。

 

荀子重視治人,是由於(yu) 看到國家大事複雜多變,法律常有遲滯不及之處,並非不要“法治”,“而是說法律的製定和執行離不開人,因此人是起決(jue) 定作用的”[20],這與(yu) 孔孟偏重人治的看法形成了細微的差異。

 

治人之要在君子,“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luan) 矣。”(《荀子·君道》)

 

這裏雖然是一般性地論君子在治理中的重要性,但此君子又非一般的人才,而是有治國責任的賢人,或者說主要就是指君主。

 

故荀子論治人,君主是最為(wei) 重要的因素。君主不僅(jin) 是民眾(zhong) 的源頭,還是榜樣或標杆,君主勤勉公正,則臣民自然守法遵禮,“上好貪利,則臣下百吏乘是而後豐(feng) 取刻與(yu) ,以無度取於(yu) 民。”(《荀子·君道》)

 

在此上行下效的政治傳(chuan) 統中,君主自然成為(wei) 治道之源,隻有君主能夠做到崇禮尚法、選賢任能,國家的秩序才能得以維護。

 

由於(yu) 治人貴在君主,荀子對治人的論述必然導向“尊君”。他將先王置於(yu) 儒者之前,“儒者法先王,隆禮義(yi) ,謹乎臣子而致貴其上者也。”(《荀子·儒效》)意即儒者要效法前代的聖明君主,崇尚禮義(yi) ,並使臣子能謹守職責、敬重君主。

 

荀子謂“天子者勢位至尊,無敵於(yu) 天下。”將君主推到至高的地位。荀子更言:“君者國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亂(luan) 。”(《荀子·致士》)這更將君主推到至高地位,可與(yu) “天無二日”相類比,這也暗合了法家的精神。[21]

 

由此君權獲得了不容置辯的正當性,同時也導致了集權思想的形成。

 

荀子重視尊君,有曆史環境的因素,亦有思想本身的原因。蕭公權認為(wei) ,“孟荀皆生國大君威之時代,孟子申古義(yi) 以抗潮流,荀子就時勢以立學說。”並且,“荀子論禮,以明貴賤、別上下、異君臣為(wei) 要義(yi) 。不尊君無以致別異至用。故君不可二,勢在獨尊。”[22]

 

可見,尊君是與(yu) 他對禮的論述相配合的,自然也與(yu) 其“治人”之道一致。當然,荀子之謂君主之權威,也並非天然不可侵奪的,他承繼了孟子民貴君輕的思想,認為(wei) 愛民利民為(wei) 君主必須的要求。

 

“故有社稷而不能愛民,不能利民,而求民之親(qin) 愛己,不可得也。”(《荀子·君道》)並且也延續了“民本”的思想,“天之生民,非為(wei) 君也;天之立君,以為(wei) 民也。”(《荀子·大略》)此謂天道之行、君國之立,最終目的是民眾(zhong) ,實現民眾(zhong) 的利益,而不是為(wei) 了君主。

 

不僅(jin) 如此,荀子還區分了國家與(yu) 天下,否定了君主世襲製度。[23]王先謙認為(wei) ,“一國之人易服,故可以有竊者;天下之心難歸,故不可也。”而由“國,小具也”與(yu) 天下之對比,可知其並非指疆土,“而是國都與(yu) 天下蒼生的關(guan) 係,而非諸侯與(yu) 天下共主的意思”。

 

“奪國”之論,“有意或無意質疑了世襲君主的合法性”,[24]亦即君主悖禮無道,其執政權力就可能被侵奪,當然,小人利用權謀亦可能篡奪權力,但卻隻是擁有作為(wei) “小具”之“國政”,而不能真正令天下百姓信服。

 

在民主幾乎成為(wei) 不可辯駁正確話語的當代,我們(men) 還是需要曆史地理解君主問題。在中國這樣一個(ge) 農(nong) 耕為(wei) 本國家,君主是國家治理、政治整合及社會(hui) 秩序的必要條件,從(cong) 社會(hui) 政治心理層麵,“民眾(zhong) 需要一個(ge) 長期穩定、可以集中理解和想象的具有象征意味的聚焦點”。[25]

 

具有權勢的君主無疑是最好的聚焦點,也是古代民眾(zhong) 對公正可期待的基點。從(cong) 現實法政秩序來看,無論是法令,還是人的品性,“都靠有核心領導,即一時代之中堅人物,否則製裁將無所施。”[26]

 

而在現代民主製真正成熟之前,即便是西方國家,很多也讚同君主製。柏拉圖曾批評過民主製,認為(wei) 民主可能成為(wei) “暴民的統治”,而涉及國家利益的政治決(jue) 策,需要判斷力和技巧,應該交給專(zhuan) 家來進行。

 

“如果讓人民來做決(jue) 定,他們(men) 會(hui) 被那些嗓門最大、信心最足的人們(men) ——那些智者——的意見所左右”,[27]最終導致錯誤。

 

“對於(yu) 歐洲相互通婚的王公貴族而言,君主製優(you) 於(yu) 共和製是天經地義(yi) 的”,[28]20世紀位於(yu) 國際權力金字塔頂端的,恰恰是歐洲君主製國家。是故,至少在法令有效、國家強盛等實用的意義(yi) 上,君主製不失為(wei) 當時的一種合理選擇。

 

五、法律與(yu) 秩序

 

荀子對人性及治理的論斷,實際上不止適用於(yu) 以農(nong) 耕為(wei) 基礎的先秦“小國寡民”,社會(hui) 麵貌在變,但構成隱性社會(hui) 心理結構的人性與(yu) 人情,卻有更多的傳(chuan) 承與(yu) 延續,故千年之後,它對於(yu) 思考人之本性以及更優(you) 的治理方式,仍然不無裨益。

 

人的自利本性,未必就是“惡”,有時它甚至是社會(hui) 的必需。作為(wei) 社會(hui) 動物,人不可能完全靠自己存活,而必然會(hui) 對他人有所依賴,故社會(hui) 存在分工與(yu) 協作。[29]由此,現代市場秩序的形成,某種程度也是人們(men) “自利”的結果。

 

從(cong) 社會(hui) 秩序實現的角度看,“好利”之人性有其積極的作用。“好利惡害”並非壞事。正因為(wei) 人性好利惡害,“所以隻能靠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義(yi) 道德來進行統治,其結論是治理國家不能靠道德說教,隻能用賞罰和‘法治’。”[30]

 

法家的這一說法雖有所偏頗,特別是過於(yu) 算計,“以至於(yu) 無法理解人的心靈中所有的奧秘”,[31]但是不容否認,出自人情好惡的刑賞,在很多領域的治理中具有效用。客觀而論,不應將人性惡與(yu) “好利惡害”直接等同。[32]

 

由此看,荀子“化性起偽(wei) ”的樂(le) 觀估計,本身包含了人可以為(wei) 善之意,隻是此“善”是由原本的“性惡”轉化而來。

 

而在國家或城邦的意義(yi) 上,側(ce) 重於(yu) 直接物質性刺激的作法,也很難促進真正的團結。一般地,“允許人的本性最充分的實現的政製是最好的”,而物質性的自利隻是人性的一部分,財產(chan) 甚至都與(yu) 人有根本區別。

 

“為(wei) 了生存一個(ge) 人需要工具和不同種類的財產(chan) ;但是財產(chan) 不是人的一部分,它是他生存的工具”,而城邦需要責任感和更良善人性的人,但“人性的完美實現不是對於(yu) 每個(ge) 人都是可能的”,故城邦的構成需要更複雜的機製,激勵人性中更良善的側(ce) 麵,而不止是基於(yu) “自利”的刑賞製度。[33]

 

而對於(yu) 擔負城邦責任的治理者而言,一定的道德要求甚至是必須的,作為(wei) 治國手段的法治,“更加需要強調其良善的性質”,[34]否則國家治理不可避免會(hui) 導向庸俗,甚至潰敗。

 

從(cong) 法律起源或法政秩序的角度看,荀子與(yu) 西方法哲學也構成鮮明的對比。荀子言禮法自聖人出,故必然尚賢敬賢,最終是尊君。尊聖貴賢的思想,自然導出國家治理的責任交給聖賢,尚賢製再往前,即演變為(wei) “尊君”。

 

因為(wei) 在荀子看來,遵循禮義(yi) 要求的君主,與(yu) 民眾(zhong) 的利益是一致的,由於(yu) 預設了君主應愛民利民,故尊君的結果就是實現民眾(zhong) 的利益。

 

雖然推諸政治現實,荀子的想法未免一廂情願,但從(cong) 其論證的邏輯看,他確信君主與(yu) 民眾(zhong) 的利益能夠統一。相比之下,基於(yu) 民主的思想,現代西方對構成法政秩序之國家的起源有另一套理論,即民眾(zhong) 達成的“社會(hui) 契約”。

 

霍布斯認為(wei) ,人們(men) 要對外抵禦共同的敵人,對內(nei) 防止互相的侵害,就不得不形成一定有秩序的團體(ti) 。[35]當然,這一“社會(hui) 信約”隻不過是對國家起源的理論想象,事實很難驗證何時簽訂“原始契約”。[36]

 

盡管如此,卻可以推出與(yu) 君主製完全不同的另一種製度,即民主製。在民主製下,國家權力以及法律製度都來源於(yu) 人民的授權。

 

現代民主製的正當化,還基於(yu) 思想家對人性的假設,休謨認為(wei) ,“在設計任何政府體(ti) 製和確定該體(ti) 製中的若幹製約、監控機構時,必須把每個(ge) 成員都設想為(wei) 無賴之徒,並設想他的一切作為(wei) 都是為(wei) 了謀求私利,別無其他目標。”[37]

 

正因為(wei) 每個(ge) 成員,特別是政府組成人員都被假定為(wei) “無賴之徒”,故必須要依靠民主監督製度,以及憲法法律製度予以製衡。

 

所以,無論是法律的起源,亦或是社會(hui) 秩序的構成,最終都可以歸結到對人性的假設上。實際上,人性不應被片麵地看作惡或者善,而是動態的、可變的,人性確有先天性的因素,但其中很重要的部分是後天在社會(hui) 實踐中形成的。[38]

 

由此,法律製度的設計,不止是允許人性最充分的實現,更應該促進人性中良善的部分,使得社會(hui) 不僅(jin) 能獲得基本秩序,更能實現基於(yu) 德性的有機團結。

 

而荀子人性論的意義(yi) ,正在於(yu) 對人性惡的警醒,法律製度乃至國家政製的設計,不能完全奠基於(yu) 儒家樂(le) 觀的人性估計,當然也包括對君主製在中國現代化中更審慎的考慮。[39]

 

對荀子尊君論可以作曆史的理解,但回歸現代文明政製,尤需要強調對人之基本權利的保護,以及人性中光明部分的發揚。

 

六、結語

 

生活於(yu) 戰國末年的荀子,目睹了諸霸相爭(zheng) 、詐偽(wei) 橫行導致的社會(hui) 秩序混亂(luan) ,這直接導致他“人性惡”的判斷。然而,他對人性又不是持完全悲觀的態度,而是認為(wei) 其可以規範和轉化,故有所謂“化性起偽(wei) ”。

 

建基於(yu) 人性惡的假設,荀子對禮、法或刑之用有獨特的設計,他推崇禮義(yi) ,反對不教而誅,主張罪刑相稱。相較於(yu) 片麵地倚重法令製度,荀子更注重“治人”,因為(wei) 法令最終是靠人來製定和執行,法令能施行好,還在於(yu) 人。

 

荀子“人性惡”的估計、“隆禮重法”的思想,以及尊君尚賢的傾(qing) 向,有其社會(hui) 曆史的背景,當下重讀荀子的法律思想,旨在借以開拓理論思考的視野。

 

無論是人性善惡,還是治人與(yu) 治法,都在法政思想史上具有跨越時空的價(jia) 值,今人需要接續荀子的思考,加入當下社會(hui) 的問題因素,繼續探討究竟何為(wei) 善政良法,又該如何在保障社會(hui) 秩序的前提下,讓人性最充分的實現。[40]

 

當代中國麵對的是“百年未有之大變局”,[41]經曆過20世紀“漫長的革命”,社會(hui) 文化發生了巨變,舊的倫(lun) 理道德很大一部分已經逝去,或者不再發揮效用。

 

新的符合現代社會(hui) 要求的道德價(jia) 值與(yu) 法治觀念還未能全麵建立,在某種意義(yi) 上,與(yu) 荀子麵對的是相類似的社會(hui) 境況與(yu) 治理難題。

 

在物質器物層麵,這兩(liang) 千年發生了難以想象的變化,但就人性,以及法的根本作用而言,又不乏古今“一理”處。對人性來說,荀子帶來最重要的啟示是“化性起偽(wei) ”,也就是人性通過教化是可以趨向良善的,道德教育或者法治教育,都是重要的途徑,但最終訴諸於(yu) 人的自省。

 

延伸來看,人是具有自主性的,外在的製度規範應該尊重這種自主性,在社會(hui) 的急速變動中,既有的倫(lun) 理道德標準麵臨(lin) 著考驗,如何確定以良善、正義(yi) 為(wei) 核心的新的標準,需要相信大多數人的理性思考能力。[42]

 

當然這種能力一定是建立在不斷地學習(xi) 與(yu) 批判思考之上的,學習(xi) 的內(nei) 容,包括荀子在內(nei) 的“中學”,當然也應該有西學經典。經由內(nei) 在的反思,以及社會(hui) 流動、透明的重建,克服實質不平等、不道德的“塗層正義(yi) ”。[43]

 

現代法律秩序的構建,當然需要回應人性趨善的期待,也需要人們(men) 內(nei) 在的認同,在促進實質正義(yi) 的目標下,推動社會(hui) 治理的進步。

 

[注釋]
 
[1]學界對荀子的法律思想已進行了諸多比較研究,詳見王威宣:《論荀子的法律思想》,《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2期;郭成偉、薑登峰:《荀子“性惡”法律思想探究》,《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周偉:《荀子禮法學說新解》,《政法論壇》2010年第5期;張泳:《孟荀法律思想比較研究》,《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5期等。
 
[2]參見武樹臣:《法家的師承:出乎儒而返乎儒》,《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梁治平:《“禮法”探原》,《清華法學》2015年第1期;商曉輝:《萬物以齊為首:慎到與荀子法思想比較研究》,《原道》2017年第2輯。
 
[3]參見李慧子:《法與義之辨——亞裏士多德與荀子法律思想比較研究》,《管子研究》2014年第2期;孫偉:《德性的塑造如何可能?——基於荀子與亞裏士多德哲學的視角》,《倫理學研究》2015年第3期。
 
[4]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307頁。
 
[5]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420頁。以下所引荀子論述均出自該版本。
 
[6]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270頁。
 
[7]休謨:《人性論》,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09頁。
 
[8]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143頁。
 
[9]姚洋、秦子忠:《人性的差異性與儒家政治結構》,《開放時代》2017年第6期。
 
[10]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471-472頁。
 
[11]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337頁。
 
[12]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79頁。
 
[13]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319頁。
 
[14]埃裏克·沃格林:《柏拉圖與亞裏士多德》,劉曙輝譯,譯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264頁。
 
[15]馬騰:《儒法合流與中國傳統法思想闡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頁。
 
[16]石川英昭:《中國法思想的基礎》,張中秋譯,張中秋編:《中國法律形象的一麵》,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頁。
 
[17]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401頁。
 
[18]王斐弘:《治法與治道》,廈門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5頁。
 
[19]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頁。
 
[20]楊鶴皋:《中國法律思想通史》上,湘潭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頁。
 
[21]牟複禮:《中國思想之淵源》,王重陽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14頁。
 
[22]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頁。
 
[23]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318頁。
 
[24]關萬維:《先秦儒法關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頁。
 
[25]蘇力:《大國憲製——曆史中國的製度構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456頁。
 
[26]謝覺哉:《謝覺哉日記》,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1頁。
 
[27]喬納森·沃爾夫:《政治哲學導論》,王濤等譯,吉林出版集團2009年版,第72頁。
 
[28]章永樂:《作為全球秩序思考者的康有為》,《讀書》2017年第12期。
 
[29]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譯,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13頁。
 
[30]武樹臣:《法家法律文化通論》,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363頁。
 
[31]牟複禮:《中國思想之淵源》,王重陽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10頁。
 
[32]喻中:《以術行法:熊十力建構的“韓非學”》,《法律科學》2017年第6期。
 
[33]參見埃裏克·沃格林:《柏拉圖與亞裏士多德》,譯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393,394頁。
 
[34]錢錦宇:《選賢舉能、良法之治與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東方法學》2017年第1期。
 
[35]參見霍布斯:《利維坦》,黎思複、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32頁。
 
[36]參見休謨:《休謨政治論文選》,張若衡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121頁。
 
[37]參見休謨:《休謨政治論文選》,張若衡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27頁。
 
[38]嚴存生:《法律的人性基礎》,中國法製出版社2016年版,第337頁。
 
[39]高華:《革命年代》,廣東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頁。
 
[40]參見俞榮根:《禮法傳統與良法善治》,《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
 
[41]《習近平會見“元老會”代表團》,《人民日報》2019年4月2日。
 
[42]參見姚建宗、金星:《“法治”與“德治”在當代中國的定位與歸位》,《法治現代化研究》2017年第3期。
 
[43]陳忠:《塗層正義論》,《探索與爭鳴》2019年第2期。

 

責任編輯:近複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