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佳儀】複旦對朱學勤抄襲調查結論疑點重重

欄目:思想動態
發布時間:2011-01-17 08:00:00
標簽:
 


複旦對朱學勤抄襲調查結論疑點重重  
作者:何佳儀
2011年01月15日  
 
 
    

    2010年7月11日,《東方早報》刊登記者石劍峰的報道《朱學勤博士論文被指涉嫌抄襲》,提出了有網友質疑複旦大學教授朱學勤的博士論文存在抄襲問題,該名網友共發表了六篇帖子,用以對比朱學勤論文同Blum一書的大量雷同之處。2010年7月13日,朱學勤致函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要求“啟動調查機製,辨明是非,還我清白”,獲得受理。

    2011年1月12日,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在複旦大學官方網站上刊登了名為《關於朱學勤的博士論文涉嫌抄襲的調查結論》(學術規範字[2010]9號)的公告,宣布“盡管朱文中涉嫌抄襲而被舉報的部分在學術規範方麵存在一些問題,但Isaiah對其剽竊抄襲的指控不能成立。”至此,事情仿佛塵埃落定,朱學勤沉冤昭雪,學術道德好像得到了捍衛,治學精神恍若得到了弘揚。然而,在看過這篇公告後,筆者卻更加疑惑了。

    筆者曾查詢過國內外多家大學關於論文剽竊抄襲的標準,幾乎均提到“一段以內的引用第一處要有來源作者和時間,同一段內同一作者的引用可以隱去時間但是必須注明作者名字。引用別人的文字必須經過自己的複述,直接引用沒有標明的就是抄襲。”朱學勤論文存在大量與他人著作高度雷同,且未加注釋的情況,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做出朱學勤沒有抄襲的結論,依據的是何種標準呢?是否受到其它因素的影響呢?

    在相關新聞報道和公告中,代表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發言的是葛劍雄教授。葛劍雄教授在過去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自己與朱學勤是關係密切的老朋友。稍微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調查應該遵循回避原則,那麽葛劍雄教授是怎麽進入這次針對於朱學勤論文抄襲的調查行動中去的呢?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究竟是怎樣選擇評審委員的呢?作為專門處理學術違規行為的機構,究竟是基於什麽樣的考慮,拋棄了“程序正義”,毅然決然的選擇了與朱學勤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葛教授呢?除葛教授外,還有哪些委員參與了本次評審,他們都有什麽個人意見?所有的一切,我們都不得而知。

    程序正義是法治精神的內涵之一,早已隨著法治理念的普及深入人心,而程序正義中最基礎的要素就是為了避免“偏見”而應當踐行“回避”原則。現在高校在畢業生論文評審都已經踐行了這一原則,為何到了“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審查是否存在“學術造假”的高端層麵,反而不能保證最基本的回避原則呢?目前我們整個社會都在走向法治,而作為國內首屈一指的高等學府,複旦大學理應走在社會前列,但是在對朱學勤論文抄襲的審查中,讓朱學勤的老朋友領導審查、不公布判斷抄襲的標準等問題,難免令人疑惑。

    再來關注抄襲事件本身,除了網友Isaiah發文指出朱學勤博士論文中有高達萬字的內容存在剽竊嫌疑,著名“學術打假”鬥士方舟子也在其1月13日的博客中摘抄了數處朱學勤論文與《姊妹革命——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啟示錄》的雷同之處,不從學術角度來看,即使純粹從文字相似度來看,朱文也顯現了和《姊妹革命——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啟示錄》驚人的一致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複》(權司[1999]第6號)中明確指出,“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那麽既然朱學勤博士論文《道德理想國的覆滅——從盧梭到羅伯斯庇爾》的相關章節,的確存在漏注、混淆間接引文與直接引文等情形,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是基於何種考慮,輕描淡寫地將其行為定義為不存在剽竊?

    在《關於朱學勤的博士論文涉嫌抄襲的調查結論》中,未體現評審委員們是依據何種標準、通過何種論證過程對朱學勤的文章進行審查,並通過何種程序得出了“不存在剽竊”的結論,卻用了絕大部分篇幅引述與朱學勤有各種利害關係的個人的言論(例如朱學勤涉嫌剽竊的博士論文當年的評審委員或者邀請朱學勤為其著作寫序言的同行)。這讓期待一個有理有據、有充分有效論證過程並在此基礎上得出合理結論、從而推動我國學術規範及爭議處理機製規範化、有序化的公眾深感遺憾,並百思不得其解。

    複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的調查評審,多少有些不公開、不透明,沒有履行最基本的利益相關人回避原則,而且沒有按照公認的法律和學術評價依據進行判斷,缺乏邏輯嚴密的論證過程。在這種情況下,該委員會向世人公告:“盡管朱文中涉嫌抄襲而被舉報的部分在學術規範方麵存在一些問題,但Isaiah對其剽竊抄襲的指控不能成立”,是否具有權威性與公信力,要畫上一個問號。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