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可國】責己和責人:儒家責任倫理主體指向的二元結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09-29 18:33:03
標簽:儒家責任倫理、責人、責己

責己和責人:儒家責任倫(lun) 理主體(ti) 指向的二元結構

作者:塗可國

來源:《中國哲學史》2018年04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八月廿九日丁卯

          耶穌2019年9月27日

 

責己與(yu) 責人是儒家用以處理己他關(guan) 係或人我關(guan) 係的重要倫(lun) 理規範,也是儒家責任倫(lun) 理思想的有機構成,同時還是當代中國推動人履行社會(hui) 責任的不可多得的美德傳(chuan) 統資源。儒家不僅(jin) 論述了以己任為(wei) 樞紐的己責和人責思想,還將思考的重心置於(yu) 責己和責人以及責善、責過和責誌問題上,闡釋了作為(wei) 道德活動的責任倫(lun) 理主體(ti) 指向——責己和責人,從(cong) 而極大地豐(feng) 富了儒家的責任倫(lun) 理學和角色倫(lun) 理學。

 

一、人不可不責己

 

曆代儒家既講責人又講責己,但更重視責己。雖然孔孟原始儒家沒有明確使用“責己”這個(ge) 概念,但是,先秦儒家人學推崇為(wei) 己、克己、律己、修己,孔子要求人隨時自察過失而嚴(yan) 格自責,主張厚責己而薄責人:“躬自厚而薄責於(yu) 人。”(《論語?衛靈公》)自訟、自省、自求、自檢、自思既是責己的前提,也是責己的表現,為(wei) 此原始儒家作了不厭其煩地強調。孔子對自己有過而不知自訟的行為(wei) 深感遺憾:“已矣乎,吾未見能其過而內(nei) 自訟者也。”(《論語?公冶長》)並教導人要“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nei) 自省也”(《論語?裏仁》)。曾子反複強調經常進行自我反省:“吾日三省吾身,為(wei) 人謀而不忠乎?與(yu) 朋友交而不信乎?傳(chuan) 不習(xi) 乎?”(《論語?學而》)。《中庸》和《孟子》則主張“上不怨天,下不尤人”和“反求諸己。”荀子從(cong) 君子人格修養(yang) 角度指出:“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則知明而行無過矣!”(《荀子?勸學》)

 

先秦儒家上述的自己對自己的要求、責備、譴責、懲罰、詰問、追究、督促、督查、批評等自我問責思想,被宋明理學家進一步拓展開來。基於(yu) “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和“天下一體(ti) 之仁”的價(jia) 值觀,在闡述儒家的中正之道時,張載指出:“天下一人而已,惟責己一身當然爾。”據筆者掌握的文獻證實,張載也許是儒家鮮明提出“責己”概念的第一人。不僅(jin) 如此,他還立足於(yu) 儒家的為(wei) 己之學進一步傳(chuan) 承先秦儒家的自訟之說,認為(wei) 雖然別人有過但應如同自己有過,應當時刻不忘檢討自己的過錯而內(nei) 心自責:“過雖在人,如在己,不忘自訟”。

 

正是借助於(yu) 吸收先秦儒家自訟、自省、求己等待人處世之道的精華,程顥提出了“罪己責躬不可無”的重[1]要觀點,以後李侗、朱熹和呂祖謙一再重申。朱熹回答弟子如何理解程子有關(guan) “自訟不置,能無改乎!”和“罪己責躬不可無,然亦不當長留在心胸為(wei) 悔”等觀念時,指出:“有過,則亦必當攻責不已,必至於(yu) 改而後已。”[2]認為(wei) 人有過改了就無悔,隻是以往的過失就無可救藥。所謂“罪己”就是責躬、責己,就是引咎自責。早在《左傳(chuan) ?莊公十一年》中就說過:“禹湯罪己,其興(xing) 也悖焉。”自從(cong) 漢武帝劉徹發布“輪台罪己詔”之後,中國古代有些帝王也曾頒布過“罪己詔”。所謂“自訟”,不僅(jin) 指法律訴訟,也在一定意義(yi) 上包含自責、攻責,也就是責己。宋明以迄清代,由程顥創發的“罪己責躬不可無”理念成為(wei) 曆代儒家責任倫(lun) 理的普遍共識。

 

二、爾責於(yu) 人

 

在強調責己的同時,儒家並不否定責人。孟子認為(wei) ,對君主的恭敬並非一味順從(cong) 而是敢於(yu) 責君、敢於(yu) 勸諫,以達到從(cong) 義(yi) 不從(cong) 君的目的:“責難於(yu) 君謂之恭,陳善閉邪謂之敬,吾君不能謂之賊。”(《孟子?離婁上》);而一個(ge) 人之所以不能做到慎言慎行,也是因為(wei) 缺乏有效的監督——“人之易其言也,無責耳矣。”[3]猶如孔子所言:“多聞闕疑,慎言其餘(yu) ,則寡尤。”(《論語?為(wei) 政》)孟子從(cong) 反麵警示我們(men) ,對一個(ge) 人務必加強監控,鼓勵勇於(yu) 責人,以防止其言過其實、惡語傷(shang) 人。

 

《禮記》雖然從(cong) 不同角度多次強調“善則稱人,過則稱己”(《禮記?坊記》),倡導“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禮記?表記》)但並沒有完全否定可以也應當責人。《禮記》中孔子對子路說“爾責於(yu) 人”(《禮記?檀弓上》),它還提出“成人之者,將責成人禮焉也。”(《禮記?冠義(yi) 》)其中的“責”可以訓解為(wei) “督促”抑或“推進”,意味著對他人提出要求、進行規勸等。

 

柳宗元一反孟子所提出的“人之患在好為(wei) 人師”(《孟子?離婁上》)的告誡而提倡敢為(wei) 人師,在《答韋中立論師道書(shu) 》一文中延續了《禮記》責成人禮的觀念,說:“古者重冠禮,將以責成人之道,是聖人所尤用心者也。”聖人的用心之處是以禮治人,重視冠禮,以督促、推行符合古禮的成人之道。必須指出的是,《孟子》《禮記》和《柳河東(dong) 集》文本所體(ti) 現出來的“責人”思想,其“人”為(wei) 泛指,是總體(ti) 性的一般的人,而不是特指“他人”——雖然內(nei) 在地包括他人。

 

與(yu) 之有所不同,王陽明直接立足於(yu) 己他關(guan) 係維度論及了“責人”。《傳(chuan) 習(xi) 錄》講到:“孟源有自是好名之病,先生屢責之。”[4]這是說,孟源患有自以為(wei) 是、喜好功名的毛病,因而多次受到陽明先生的批評、訓斥或規勸。可見,王陽明奉行的為(wei) 人之道是,對與(yu) 主體(ti) 自我相對應的他人固然要寬容、敦厚、忠恕,但對別人的缺點、毛病、過失當批評該批評、當教育該教育、當訓斥該訓斥,而不能隻是一味地遷就、放任。

 

三、重責己輕責人

 

儒家盡管講責人,但在如何認識和處理人我關(guan) 係問題上更為(wei) 強調責己,體(ti) 現了“嚴(yan) 於(yu) 律己,寬以待人”的道德品質,彰顯了重責己輕責人的價(jia) 值導向。

 

前已述及,孔子的人己觀提倡的是厚責己而薄責人:“躬自厚而薄責於(yu) 人,則遠怨矣。”(《論語?衛靈公》)孔子之所以主張多責備自己而少責備別人,就在於(yu) 這樣才可以避免別人的怨恨。這是他從(cong) 人生經驗中得出的嚴(yan) 己寬人處世原則。朱熹注解說:“責己厚,故身益修;責人薄,故人易從(cong) ,所以人不得而怨之。”[5]

 

荀子思想一大特色是“隆禮重法”,為(wei) 此他常常結合刑罰來討論責己責人問題。他說:“必先修正其在我者,然後徐責其在人者,威乎刑罰。”(《荀子?富國》)又雲(yun) :“不教而責成功,虐也。”(《荀子?宥坐》)對荀子來說,統治者治國理政首先應修正自己的缺點,然後慢慢責備別人,這比刑罰更有威力;而教民十分重要,對民眾(zhong) 事先不加教育隻是一味強求其成功,這是在暴虐老百姓。這裏,荀子從(cong) 君民特定關(guan) 係角度宣揚重責己輕責人的己他責任觀。

 

董仲舒不但在論述君臣之大義(yi) 、父子之道的春秋大法時強調“惡厚而責薄”(《春秋繁露?玉杯》),更為(wei) 重要的是他把責己責人問題納入仁義(yi) 法的思想框架之中,進一步闡釋了孔子厚責己薄責人的觀念。他指出,君子要治人、治民,就必須注重“求仁義(yi) 之別,以紀人我之間,然後辨乎內(nei) 外之分,而著於(yu) 順逆之處也。”(《春秋繁露?仁義(yi) 法》)以做到“以仁治人,義(yi) 治我,躬自厚而薄責於(yu) 外”。(《春秋繁露?仁義(yi) 法》)這是因為(wei) “自稱其惡謂之情,稱人之惡謂之賊;求諸己謂之厚,求諸人謂之薄;自責以備謂之明,責人以備謂之惑。是故以自治之節治人,是居上不寬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為(wei) 禮不敬也。”(《春秋繁露?仁義(yi) 法》)對董仲舒來說,對別人求全責備就會(hui) 惑亂(luan) ,而嚴(yan) 於(yu) 自責就會(hui) 使自己清明,因而理應薄責於(yu) 人而厚責於(yu) 己。

 

唐代韓愈在《原毀》一文中比較了古今君子在對待人己關(guan) 係上的差異:“古之君子,其責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輕以約。重以周,故不怠;輕以約,故人樂(le) 為(wei) 善”,而“今之君子則不然,其責人也詳,其待已也廉。詳,故人難於(yu) 為(wei) 善;廉,故自取也少。”[6]如同以往的儒家一樣,韓愈推崇古代君子,認為(wei) 他們(men) 要求自己周祥要求他人簡約,因而自己不會(hui) 懈怠,別人則樂(le) 意為(wei) 善。

 

宋明理學家從(cong) 不同層麵群體(ti) 性地深化了儒家責自厚而責人薄的責任倫(lun) 理思想。一是張載力主惟責己身。他於(yu) 《正蒙》篇中從(cong) 儒家的仁愛精神出發,提出了前述的“天下一人而已,惟責己一身當然爾。”[7]要求把天下所有人視為(wei) 一人,把他人看成我的同胞,不僅(jin) 要做到仁民愛物,更要把對自我的責己當成當然的義(yi) 務,以達到成己成人的目的。

 

二是二程主張不能責人太急。他們(men) 說:“聖人之責人也常緩,便見隻欲事正,無顯人過惡之意。”[8]聖人之所以責人和緩,主要是為(wei) 了促使人改正,而不是故意顯現人的過錯。而今假如加以細究,那麽(me) ,對二程與(yu) 薛瑄重責己輕責人的責任倫(lun) 理觀應當辯證看待。責人如果太急、太嚴(yan) ,過於(yu) 苛刻,甚至故意揚過,有時不但不能使人改過自新,讓人心悅誠服,反而可能像孔子所說的那樣使人心生反感、怨恨,讓人難堪。但是對“責人常緩”的道德規範又不能做絕對化理解和運用。特殊情況下,對犯有過失的人隻有進行重責,有時才能真正使之懲惡就正、改過從(cong) 善。此外,二程與(yu) 薛瑄還依據主誠論強調“責己”:“誠不能動人,當責諸己,不能感人,皆誠之未至。”[9]這就是說,如果待人以誠卻不能感動人,就應該像孟子所倡導的那樣反求諸己,責問自己是不是誠意不夠。

 

三是根據恕道責人責己。先秦時期孔子創立了“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的恕道。(《論語?衛靈公》)宋明理學家運用它去解釋責人責己的待人處世之道,發展出恕人責己的思想。北宋初年著名隱逸詩人林逋在其《省心錄》文中提出了一句名言:“以責人之心責己,則寡過;以恕己之心恕人,則全交。”朱熹和呂祖謙在《近思錄》中引述程明道先生的話說曰:“責上責下,而中自恕己,豈可任職分?”(《近思錄》卷五)同時代的範純仁力主儒家的忠恕之道,以此教育子弟說:“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恕己則昏。苟能以責人之心責己,恕己之心恕人,不患不至聖賢地位也。”(《宋史?範純仁傳(chuan) 》)範純仁這一思想經過王陽明一定的改造繼承了下來,用以批評嚴(yan) 於(yu) 責人、寬以責己的不良現象:“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10]被譽為(wei) “朱子之後一人”的元代許衡在《許魯齋語錄》中說:“責得人深者必自恕,責得己深者必薄責於(yu) 人,蓋亦不暇責人也。……責己者,可以成人之善;責人者,適以長己之惡。”楊爵也講:“古人律己甚嚴(yan) ,其責人甚恕。今人律己甚恕,其責人甚嚴(yan) 。孜孜為(wei) 己,不求人知,方始是學。”[11]這一係列論說旨在表明,以責人之心責己——律己甚嚴(yan) ,謙恭自守,嚴(yan) 於(yu) 責己,有助於(yu) 自我約束、自我反思,既能使自己少犯過失,還能與(yu) 人為(wei) 善;以恕己之心恕人——將心比心,待人以寬,責人甚恕,見人之長,容人之短,不僅(jin) 可以給別人以自新的機會(hui) ,還能獲得他人的寬容、理解,為(wei) 自己贏得一個(ge) 和諧寬鬆的人際環境,能做到這樣,即便達不到朱熹所說的聖賢境界,也可以做一個(ge) 謙謙君子。

 

四、責己不能過重

 

自從(cong) 程顥提出了“罪己責躬不可無,然亦不可常留在心中為(wei) 悔”[12]的觀點,李侗、朱熹和呂祖謙做了深度詮釋。李侗指出:

 

《語錄》有雲(yun) :“罪己責躬不可無,然亦不可常留在心中為(wei) 悔。”來諭雲(yun) :“悔吝已顯然,如何便銷隕得!”……某竊以為(wei) 有失處,罪己責躬固不可無,然過此以往,又將奈何﹖常留在胸中,卻是積下一團私意也。[13]

 

程顥、李侗、朱熹和呂祖謙為(wei) 何既強調“罪己責躬不可無”又指出“然亦不當長留在心胸為(wei) 悔”?筆者認為(wei) 關(guan) 鍵在於(yu) 理解和把握人心中的“悔吝”和“私意”。罪己、責躬、自責和責己是一體(ti) 相通的,它們(men) 都是指因個(ge) 人出現缺點、錯誤、過失而產(chan) 生的內(nei) 疚、反思、思過、譴責、問責等。自責和責己並不是純粹正麵的,更不是絕對善的。積極的自責和責己是一種出於(yu) 責任感的,對他人、對社會(hui) 的歉意、愧疚之情,它可以使人改過從(cong) 善;消極的自責和責己常常表現為(wei) 過度的責備自己,它不僅(jin) 會(hui) 滋生自卑、沮喪(sang) 、悔恨、鬱悶、絕望、罪惡感等消極心理和人格障礙,也可能產(chan) 生由於(yu) 愛麵子、傷(shang) 自尊、害怕影響名譽權益等私心的考慮而生成的後悔、悔吝心理。而且,犯有過失固然要罪己責躬,但如果過於(yu) 自責、一味悔恨、長期愧疚,反而會(hui) 助長私心雜念。完全可以說,程顥、李侗、朱熹和呂祖謙倡導的“罪己責躬不可無,然亦不可常留在心中為(wei) 悔”[14]的觀念,既很好地繼承了孔子“躬自厚而薄責於(yu) 人”思想,又從(cong) 辯證理性的角度符合中庸適度的原則,可謂對儒家責己責人思想的創新發展。

 

宋明儒家不僅(jin) 闡明了如果罪己責躬常留在心中就會(hui) 帶來私心淤積的後果,還指明了防止責己偏失的為(wei) 學工夫。對此,李侗進行了深刻闡釋。他說:“到此境界,須推求其所以愧悔不去、為(wei) 何而來。若來諭所謂,似是於(yu) 平日事親(qin) 事長處,不曾存得恭順謹畏之心。即隨處發見之時,即於(yu) 此處就本源處推究涵養(yang) 之,令漸明,即此等固滯私意,當漸化矣。”[15]要做到責己不偏失、心中不常存愧意,就必須在日常事親(qin) 事長的待人處世過程中,注重從(cong) 本源處涵養(yang) 自己的心性,始終保持恭順謹畏之心。

 

【注釋】

 

1《張載集?正蒙》,中華書(shu) 局,1978年,第29頁。

 

2《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三,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66頁。

 

3黎靖德編:《朱子語類》,中華書(shu) 局,1986年,第759頁。

 

4《孟子?離婁上》。對此段文意的解釋並不一致,譬如有的解讀為(wei) “人們(men) 的道德修養(yang) 達到融會(hui) 貫通《周易》的境界,那麽(me) 他就會(hui) 辯才無礙,可以自圓其說而不會(hui) 受到任何責難。”

 

5《王陽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頁。

 

6《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八》,中華書(shu) 局,2011年,第154頁。

 

7《韓昌黎文籍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4頁。

 

8《張載集?正蒙》,第29頁。

 

9《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三,第67頁。

 

10《薛文清公讀書(shu) 錄》,上海商務印書(shu) 館1937年版,第118頁。

 

11《王陽明全集》,第665頁。

 

12《明儒學案》卷九《三原學案》,中華書(shu) 局,1985年,第173頁。

 

13《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三,第66頁。

 

14《延平答問》,《朱子全書(shu) 》第13冊(ce) ,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39頁。

 

15《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三,第66頁。

 

16《延平答問》,《朱子全書(shu) 》第13冊(ce) ,第339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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