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中英聯合聲明不是外國幹預香港的合法性基礎

欄目: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9-08-25 01:31:11
標簽:聯合聲明、香港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原標題:聯合聲明不是外國幹預基礎

作者:田飛龍

來源:思想HK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七月廿二日辛卯

          耶穌2019年8月22日

 

 


港澳回歸是中國和平統一與(yu) 民族複興(xing) 的重大事件,是「一國兩(liang) 製」由戰略構想轉化為(wei) 具體(ti) 政策體(ti) 係和法律製度的重大事件。港澳和平回歸,有賴於(yu) 中英及中葡在1980年代的雙邊談判及簽署關(guan) 於(yu) 回歸事務的聯合聲明。


中葡聯合聲明很少引起爭(zheng) 議,葡萄牙政府高度尊重回歸事實和憲製新秩序,高度尊重中國對澳門的主權與(yu) 管治權,規範遵守國際關(guan) 係與(yu) 國際法基本準則。


英國就沒那麽(me) 省心了,幹預主義(yi) 行為(wei) 不絕如縷。聯合聲明采取了國際條約的形式,並在聯合國備案登記。英國以此為(wei) 據主張對條約實施的監督權,並堅持發布「香港半年報告」,堅持支持和鼓動香港反對派的多種政治對抗運動,對中國香港事務進行非法幹預。甚至美國副總統彭斯也以聯合聲明為(wei) 據對香港問題說三道四。

 

英美對香港的幹預,不是依據國際法與(yu) 國際關(guan) 係準則行事,不尊重中國主權及香港回歸後的憲製秩序。每一次香港問題發酵,英美都拿聯合聲明說事,似乎香港還未回歸。前不久英國新外相更是直接電話聯係香港特首,形同對「港督」訓話,嚴(yan) 重違背外交禮儀(yi) 、規格與(yu) 規範。


國內(nei) 有些民眾(zhong) 甚至很著名的知識分子對此也一知半解,根據「條約形式效力」臆想猜測,甚至有意誤導,造成一種「英國仍有監督權」的錯誤法律認知和輿論影響。

 

聯合聲明不是外國幹預的合法性基礎,但有關(guan) 的國際法理以及聯合聲明的確切法律性質與(yu) 效力機製並未充分澄清。中國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先生在2017年7月8日出席香港「亞(ya) 洲的共同未來」國際法研討會(hui) 期間的媒體(ti) 訪談內(nei) 容對此問題頗具解釋力。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先生在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對媒體(ti) 的公開發言亦有進一步澄清的意義(yi) 。


但有關(guan) 爭(zheng) 議仍在繼續,國內(nei) 法學界有必要進一步從(cong) 法理與(yu) 法律解釋上提供正確理解、論辯和澄清,以確認和鞏固「一國兩(liang) 製」憲製共識,排除外國勢力幹預,保障香港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

 

從(cong) 聯合聲明的原意、曆史與(yu) 規範內(nei) 涵來看,筆者以為(wei) 對聯合聲明的理解與(yu) 共識可從(cong) 以下六個(ge) 方麵切入:

 

第一,聯合聲明中與(yu) 「一國兩(liang) 製」直接相關(guan) 的是第三條(十二點聲明),屬於(yu) 中國政府的「單方麵聲明」,在憲法上屬於(yu) 主權決(jue) 斷之宣示,而不是建構「雙方法權」的條約承諾。


中國從(cong) 未承認英國對香港具有任何合法的權利,從(cong) 1842年就不存在,1984年不可能創設,1997年之後更是無影無蹤。中英談判中,英方主張的「三個(ge) 條約有效論」為(wei) 中國所完全否定,談判建立在英方完全承認中方對香港主權與(yu) 治權的基礎之上。談判從(cong) 未討論英國權利基礎、權利屬性與(yu) 權利連續性,而是以香港回歸具體(ti) 事務為(wei) 主要內(nei) 容。


英方根據中方對港「一國兩(liang) 製」方針展開關(guan) 於(yu) 香港交接的技術性探討,中方在談判及有關(guan) 製度安排中照顧英方實際享有的利益。香港基本法序言中載明,中國對港政策方針已由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闡明,這進一步確認了有關(guan) 「一國兩(liang) 製」具體(ti) 政策屬於(yu) 「單方麵聲明」的主權決(jue) 斷屬性。

 

第二,聯合聲明借用了條約形式處理香港回歸具體(ti) 事務,屬於(yu) 交接性協議,隻完成階段性任務(1984—1997的回歸交接),沒有關(guan) 於(yu) 回歸後的實體(ti) 約定及程序機製。


英國在1997之後對香港的「三無」(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地位已經為(wei) 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國際社會(hui) 共同認知及遵守,英國的非法幹預缺乏任何國際法基礎和國際社會(hui) 共識條件。

 

第三,聯合聲明對英方而言有點「不平等條約」的意涵,是對英方通過「三個(ge) 不平等條約」竊取香港行為(wei) 的正當批判和矯正,以完全恢複行使中國對香港的完整主權。


在聲明條文中,英方承擔純粹的交還義(yi) 務以及回歸過渡期的秩序維持責任,但不產(chan) 生及不享有可依賴的任何主權與(yu) 治權。如果英方拒絕按照聲明條文交還香港,或拒絕承擔過渡期秩序維持責任,造成香港難以回歸或香港動亂(luan) ,中國具有正當權利另起爐灶,直接行使對港主權與(yu) 管治權。


回歸過渡期中方的外交鬥爭(zheng) 與(yu) 基本法的製定,在構築1997之後香港憲製秩序的同時,也是在監督英方遵守和履行聲明所確定的具體(ti) 義(yi) 務。末代港督彭定康的施政存在偏離聯合聲明義(yi) 務的取向,造成香港回歸的障礙,破壞「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全麵準確實施,中方進行了嚴(yan) 正鬥爭(zheng) ,采取了包括設立「臨(lin) 時立法會(hui) 」、阻斷「直通車方案」以及審查處理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內(nei) 的「法律適應化」相關(guan) 法律,確保平穩過渡。


英國背信棄義(yi) 埋下的「回歸釘子」至今未能完全消除,成為(wei) 香港回歸後政治對抗與(yu) 社運激進化的重要根源。

 

第四,英國持續幹預是其帝國主義(yi) 與(yu) 殖民主義(yi) 殘餘(yu) 思維及行為(wei) 習(xi) 慣的延續,但聯合聲明非常不適合作為(wei) 幹預的合法性基礎。


若要實施有內(nei) 容、有意義(yi) 的幹預,必須強迫中國再簽署一份載有明確幹預性內(nei) 容並建構幹預性權利的不平等條約,但這是當代中國主權實力、英國國家能力及當代國際法原則不可能允許做到的。

 

第五,香港回歸以來反覆出現「一個(ge) 聯合聲明,各自表述」的怪象,是英國扭曲理解國際法理、實施持續性幹預造成的惡劣後果。


英方側(ce) 重條約形式效力而主張監督權,但找不到具體(ti) 條文依據以及任何可依賴的監督程序機製,而中方側(ce) 重條約實質基礎、決(jue) 斷內(nei) 涵及法權單方性,維持對英方殖民非法性的原則批判以及對聯合聲明以「回歸交接」為(wei) 中心的原旨解釋方法,以基本法完全吸收和保障聯合聲明中中方「單方麵聲明」的法律化和製度化,牢牢掌握主動權。這使得圍繞聯合聲明的爭(zheng) 論已失去「現實意義(yi) 」,成為(wei) 純粹的口水仗,最終將不了了之。

 

第六,英國是國際法與(yu) 國際談判高手,是現代國際法體(ti) 係的奠基者之一,為(wei) 何聰明一世,糊塗一時,不在聯合聲明中載明回歸之後的監督權與(yu) 監督程序呢?


理由隻能是,大英帝國在決(jue) 定性衰落之際簽署了一份少見的「不平等條約」,以實用主義(yi) 方式處理香港問題,要點「麵子」(條約形式)及具體(ti) 利益(在港遺產(chan) ),絕無真正的「裏子」(沒有獲得任何管治權),帝國體(ti) 麵撤退。


如果不簽協議,鄧小平已強硬指出中方將「單方麵」宣布對港政策,這是英國難以接受的,麵子實在掛不住。簽了,中方的「單方麵聲明」就體(ti) 現在形式平等的條約之中了。但英國將「幹預」當做「權利」進行反向監督,完全是不尊重曆史、原意及聲明規範性的非法幹預行為(wei) 。

 

總之,「一國兩(liang) 製」是中國的和平善意,也是治理智慧。聯合聲明主要用來給英國「體(ti) 麵」退場和中國「正當」入場,是中國決(jue) 斷和建構香港新憲製秩序的政策先聲,但不是外國幹預的法理依據。


英國在「帝國黃昏」之際歸還香港,在當代的「帝國黑暗」時刻依然留戀幹預主義(yi) ,實在是不智之舉(ju) ,不知今夕何年何月。


曾有記者追問英國前任外相亨特如何在香港問題上「幹預和製裁中國」時?這位作為(wei) 「中國洋女婿」的前外相啞然失語,理虧(kui) 又無力,徒增笑料,政治投機失敗,最終無緣首相大位。

 

聯合聲明是一份有效、重要且具有曆史裏程碑意義(yi) 的國際法律文件,但它絕不為(wei) 任何外國勢力建構任何超越1997年時間框架的管治權和監督權。香港基本法不僅(jin) 完全吸收了聯合聲明中的中方單方麵聲明,而且基於(yu) 中國主權意誌而增加了普選條款,提升了香港民主權利。


談論香港問題,似乎應該多談些基本法,少談些聯合聲明,多側(ce) 重從(cong) 中國關(guan) 於(yu) 「一國兩(liang) 製」的政策文件、鄧小平原典論述、新時代涉港文件中尋求理解香港憲製秩序的原意和規範性,而不是從(cong) 聯合聲明的條約形式效力及英美的幹預主義(yi) 法理中尋求錯誤扭曲的理解與(yu) 暗示。


「兩(liang) 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wan) 重山」,英美幹預違背曆史和法理,拖累「一國兩(liang) 製」與(yu) 香港基本法秩序全麵準確實施,阻礙香港融入國家發展與(yu) 治理大局,是法學界及國人應當清晰認知和共同反對的。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