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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提名“綠化”與(yu) 台灣司法的政治化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兩(liang) 岸關(guan) 係》2019年第7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七月廿二日辛卯
耶穌2019年8月22日
2016年民進黨(dang) 全麵執政以來,從(cong) 其根本性的台獨黨(dang) 綱出發,在兩(liang) 岸關(guan) 係上否認“九二共識”,尋求“離岸替代”,實行極端的轉型正義(yi) 和去中國化政策,在島內(nei) 治理上則一方麵政治封殺國民黨(dang) ,另一方麵則濫用執政權全力準備“台獨”相關(guan) 條件。從(cong) 李登輝到陳水扁的“台獨”經驗來看,無論是內(nei) 部修憲台獨還是外部“入聯公投”等均難以取得突破,而“文化台獨”及“司法台獨”則屬於(yu) 其可以掌控的“內(nei) 政”事務範疇。我們(men) 從(cong) 蔡英文執政三年多的基本政治表現來看,“文化台獨”大有進展,而製度性層麵的“司法台獨”亦有較大的突破。盡管蔡英文的施政日益遭遇人民的不滿以及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ju) ”中慘敗,但其通過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權及立法院的“一黨(dang) 多數暴政”,精準有序地推進台灣司法的“綠化”和政治化。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的法定名額是15名,任期8年,不得連任。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確立的“交錯任期製”,每任總統在單一任期內(nei) 有權提名半數大法官,以完成法官結構更替及落實內(nei) 部立場與(yu) 權力製衡,避免單一政黨(dang) 來源的法官假借“司法獨立”而行“政黨(dang) 專(zhuan) 製”之實。2016年總統權力交接後,蔡英文迄今有兩(liang) 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hui) :第一次是2016年提名案,提名任命了7名大法官,其中多人有著鮮明的台獨立場,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第二次是2019年提名案,蔡英文提出了4名大法官人選,預期可以通過。這樣,蔡英文在單一任期內(nei) 就已提名11名大法官,超過大法官總數的三分之二。根據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及新修訂但尚未生效的《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這一比例的大法官可以通過其憲法職權範圍內(nei) 的一切釋憲決(jue) 定和案件裁決(jue) 。
在司法提名上,蔡英文政府存在多重爭(zheng) 議,甚至涉嫌違憲:第一,最有爭(zheng) 議的“許宗力提名案”涉嫌違憲,因為(wei) 許宗力2003—2011年已擔任8年大法官,根據禁止連任條款不得尋求再任,此外許宗力在立法院答辯時公然宣稱兩(liang) 岸是“特殊的國與(yu) 國關(guan) 係”,進行台獨立場的表白,不符合憲法忠誠的基本要求;第二,提名人選中“綠化”嚴(yan) 重,違背《司法院組織法》的“超出黨(dang) 派”要求,打破台灣內(nei) 部政治平衡,破壞台灣司法製度公正性,導致台灣司法嚴(yan) 重的“政黨(dang) 極化”;第三,立法院出現“一黨(dang) 多數暴政”,不能嚴(yan) 謹遵守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的法定標準和要求,簡單“放行”台獨候選人,壓製國民黨(dang) 等少數派政黨(dang) 以及台灣法律界和社會(hui) 的正當質疑、批評。許宗力對自身的“違憲連任”提出辯解,認為(wei) 自己是“間隔再任”,不是“直接連任”,因而並不違憲。這一辯解是沒有法理依據的,因為(wei) 憲法增修條文確立的司法院製度,立法目的即在於(yu) 增強政黨(dang) 製衡及大法官獨立性,避免大法官希求“再任”而屈從(cong) 政治,同時“再任”與(yu) “連任”的區分並無法律規定,也無操作標準,容易被人為(wei) 的政治化利用。以上的司法提名“綠化”及其違憲質疑,本可以通過司法院釋憲機製予以解決(jue) ,但由於(yu) 司法院大法官結構已經遭到蔡英文過度“綠化”,因而有關(guan) 救濟程序難以公正開展及奏效。
圖為(wei) 國民黨(dang) 團全員退席抗議(源於(yu) 網絡)
台灣司法院製度淵源於(yu) 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思想,在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中專(zhuan) 章落實,後經台灣當局的憲法增修條文予以結構性改革,從(cong) 2003年以來基本維持穩定。2019年通過的《憲法訴訟法》將在三年後正式實施,對司法院大法官的具體(ti) 憲法職能與(yu) 審查程序進行了係統化的規定,推動台灣憲製體(ti) 係進一步朝向“司法至上”方向演進和鞏固。司法院作為(wei) 台灣地區的最高司法機關(guan) ,在憲法實施上的權力與(yu) 影響力不斷提升,這與(yu) 台灣社會(hui) 的民主轉型及法治鞏固發展有關(guan) 。台灣地區一直試圖發展出可並列於(yu) 西方法治發達國家的憲法審查製度,之前的製度模式是通過“大法官會(hui) 議”釋憲機製予以定向積累及尋求製度化,2019年的《憲法訴訟法》則對司法院大法官相關(guan) 司法職能予以整合及係統化,並以“憲法法庭”和“憲法訴訟”的更為(wei) 正規化的形式固定下來。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大法官的法定來源包括六個(ge) 方麵: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ye) 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zhuan) 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zhuan) 門著作者;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guan) 從(cong) 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從(cong) 條文來看,大法官側(ce) 重法律職業(ye) 的履曆及影響力,本不應政治化。但蔡英文的司法提名顯著表現出了兩(liang) 個(ge) 取向:其一,立場淩駕專(zhuan) 業(ye) 能力之上,導致大法官遴選範圍嚴(yan) 重收窄,大法官觀點多元性與(yu) 競爭(zheng) 力減弱,客觀上不利於(yu) 台灣司法能力及信譽的維持;其二,民進黨(dang) “一黨(dang) 獨大”的提名政治操作,從(cong) 司法與(yu) 法治的價(jia) 值根基上損害了大法官製度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
根據有關(guan) 憲法規定及《憲法訴訟法》之整合,司法院掌握的憲製性權力包括對如下六種案件的審理權:第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二,機關(guan) 爭(zheng) 議案件;第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四,政黨(dang) 違憲解散案件;第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根據這一法律確定的司法院管轄權範圍,我們(men) 可以看到司法院掌握著解釋憲法、法律、命令及審理彈劾、政黨(dang) 解散、機關(guan) 爭(zheng) 議與(yu) 地方自治保障的非常龐大的權力。由於(yu) 手握憲法審查的大權,其他憲法機構很難與(yu) 之對抗,這就造成了台灣憲製體(ti) 係的“司法至上”取向。正因為(wei) 司法院的權力如此巨大,蔡英文政府才特別看重對大法官的司法提名,以及通過提名政治實現對台灣政局的長期支配。在司法政治化的條件下,甚至選舉(ju) 都變得不太重要,因為(wei) 民進黨(dang) 可以通過大法官機製進行憲法審查、政治彈劾並抑製統派的地方自治權。根據《憲法訴訟法》的具體(ti) 規定,憲法法庭的普通裁判的門檻是:第一,現有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yu) 評議;第二,現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同意。涉及政治化的彈劾案與(yu) 政黨(dang) 解散案門檻是一樣的:評議和裁決(jue) 均需現有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裏最關(guan) 鍵的是就是“三分之二”條款。
圖片源於(yu) 網絡
經過《憲法訴訟法》的法製完備及蔡英文的提名政治操作,台灣司法院可謂極端“綠化”。我們(men) 看到,經過2019年第二次提名任命後,“英派大法官”已經達到11名,超過關(guan) 鍵的“三分之二”門檻。當然,我們(men) 這裏無意於(yu) 質疑大法官們(men) 的職業(ye) 能力,即便是“綠色”人選,在台灣法律界也需要經過形式上的審查及一定範圍的競爭(zheng) 。問題不在於(yu) 這些大法官是否在專(zhuan) 業(ye) 上卓越,而在於(yu) 提名政治導致的大法官結構失衡,有可能引發台灣的憲製危機以及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結構性對抗。蔡英文司法提名的政治化到底在追求什麽(me) 呢?筆者認為(wei) 至少存在如下關(guan) 鍵性的政治訴求:其一,結構性重組司法院,最大限度壓縮馬英九任期內(nei) 的司法提名影響及結果,排斥“統派”大法官,造成“忠誠於(yu) ”民進黨(dang) 政治立場的大法官多數派,做強做優(you) 通過“釋憲台獨”實現台獨目標的憲製權力條件;其二,作為(wei) 選舉(ju) 政治的保障性替代機製,即一旦民進黨(dang) 選舉(ju) 失利,仍然可以掌控司法權,保障民進黨(dang) 各種權益乃至特權,甚至可以通過政治彈劾案主動出擊,打擊政治對手,癱瘓政府管治,因此如果2020總統選舉(ju) 是國民黨(dang) 勝,不排除民進黨(dang) 借機發動彈劾,有效威懾新當選者;其三,作為(wei) 進一步政治性壓縮國民黨(dang) 及其他統派政黨(dang) 生存空間的有力製度武器,即通過政黨(dang) 違憲解散程序實行“司法恐怖”政策,威脅和實際打擊統派政黨(dang) 。這裏存在嚴(yan) 重的吊詭之處,比如政黨(dang) 違憲解散的法定事由是其目的或行為(wei) 威脅到中華民國的生存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其理論根據可追溯至德國基本法上的“防衛型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但真正應當被檢控及解散的恰恰不應當是統派政黨(dang) ,而是主張及實際推動“台獨”的民進黨(dang) 本身,以及其他相關(guan) 的台獨團體(ti) 。
2020選舉(ju) 展望:國民黨(dang) or民進黨(dang) (圖源網絡)
可以預期,如此“綠化”的台灣司法院,在民進黨(dang) 台獨黨(dang) 綱的支配和影響下,在民進黨(dang) 偏於(yu) “激進化”及對標國際權利運動的意識形態下,台灣地區自由民主秩序所植根的國家認同、傳(chuan) 統道德、政治平衡及社會(hui) 和諧,可能會(hui) 日益遭受侵蝕。比如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上,大法官釋法就與(yu) 公民投票背道而馳,但立法院仍然強推法律修正,損害民意合法性及台灣社會(hui) 道德根基,卻是迎合蔡英文政府“權利意識形態”的司法助力。而在民進黨(dang) 更進一步的轉型正義(yi) 及去中國化政策議題上,司法院更不可能主動守護憲製秩序,而是變相放縱違憲,導致台灣民主質量與(yu) 理性的倒退。對兩(liang) 岸關(guan) 係而言,這樣的司法院結構不僅(jin) 不可能肯認“九二共識”及台灣地區憲法上的“一中原則”,更有可能借助典型案件,通過精巧而有意的憲法解釋,實現台灣地區的“準台獨化”,刺激大陸嚴(yan) 肅思考《反分裂國家法》有關(guan) 非和平措施的觸發條件。台灣統派力量對此不可低估其危害性,不可放棄嚴(yan) 正的政治鬥爭(zheng) 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hui) 及理性的有識之士應當充分看到“司法政治化”乃至於(yu) “準台獨化”對台灣自由民主及兩(liang) 岸和平發展的長期危害性,而一方麵通過選舉(ju) 政治問責回擊蔡英文政府的“司法專(zhuan) 製”,另一方麵則努力肯認及回歸“九二共識”,使兩(liang) 岸中國人共同維護台海和平發展秩序及最終的和平統一理想願景。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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