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溪 徐永偉】新鄉賢:時代特征與法治價值

欄目:《原道》第35輯、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9-06-27 22:10:34
標簽:鄉村治理、鄉村治理法治化、新鄉賢、法治建設

新鄉(xiang) 賢:時代特征與(yu) 法治價(jia) 值

作者:潘溪、徐永偉(wei)

來源:《原道》第35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五月廿五日乙未

          耶穌2019年6月27日

 

 

 

(費孝通:《鄉(xiang) 土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內(nei) 容提要:在當代中國,新鄉(xiang) 賢積極參與(yu) 鄉(xiang) 村治理和法治建設,符合中共十九大關(guan) 於(yu)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精神的要求。

 

新鄉(xiang) 賢與(yu) 古代鄉(xiang) 賢都是城市與(yu) 鄉(xiang) 村治理的結合點,新鄉(xiang) 賢還具備現代科學知識,有更多城市管理經驗,從(cong) 而承擔著新的治理職能。

 

變革時代賦予新鄉(xiang) 賢以新特質,城市化與(yu) 人口遷移、網絡時代變革、鄉(xiang) 村政策更新、法治國家與(yu) 村民自治、熟人社會(hui) 消解等,都對新鄉(xiang) 賢的治理角色及其發揮有重要影響。

 

新時代背景下,新鄉(xiang) 賢有助於(yu) 推動鄉(xiang) 村治理資源整合、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全方位發展和農(nong) 村社會(hui) 進一步現代化,同時有助於(yu) 加強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提高農(nong) 民思想道德和法治素質,最終實現鄉(xiang) 村治理的法治化運行。

 

在此進程中,新鄉(xiang) 賢能夠利用自身優(you) 勢承擔多重角色,在法律解讀、法律服務、法製宣傳(chuan) 、法律治理和糾紛化解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

 

關(guan) 鍵詞:新鄉(xiang) 賢;鄉(xiang) 村治理;法治建設;鄉(xiang) 村治理法治化

 

在我國的農(nong) 村建設和鄉(xiang) 村治理實踐中,長期以來活躍著一支發揮積極作用的特殊工作隊伍。這支隊伍以鄉(xiang) 村精英人士為(wei) 主體(ti) ,積極參加鄉(xiang) 村治理和法治建設,以自身的示範作用和影響力帶動當代新農(nong) 村建設,這就是“新鄉(xiang) 賢”。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加強農(nong) 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培養(yang) 造就一支懂農(nong) 業(ye) 、愛農(nong) 村、愛農(nong) 民的“三農(nong) ”工作隊伍。[1]

 

新鄉(xiang) 賢和新鄉(xiang) 賢精神在鄉(xiang) 村治理中正在發揮和未來可期的作用,高度契合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時代全麵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在鄉(xiang) 村治理和鄉(xiang) 村建設中的一道靚麗(li) 投影,也是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事業(ye) 全麵紮實推進的必然要求。

 

本文擬從(cong) 有關(guan) 新鄉(xiang) 賢的概念梳理和現狀考察出發,著重指出鄉(xiang) 賢文化的精神內(nei) 核;進而從(cong) 社會(hui) 轉型的視角分析新鄉(xiang) 賢產(chan) 生和發揮治理功能的影響性因素;接著指出新鄉(xiang) 賢在鄉(xiang) 村建設中的時代價(jia) 值;最後概括分析新鄉(xiang) 賢在新時代鄉(xiang) 村治理中的法治價(jia) 值,以有助於(yu) 相關(guan) 理論探討和實踐工作。

 

一、新鄉(xiang) 賢的概念梳理與(yu) 現狀考察

 

(一)鄉(xiang) 賢與(yu) 新鄉(xiang) 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xiang) 村持續發生著巨大變化,這既受到時代變革、經濟發展的影響,也是中國社會(hui) 經濟變革的一個(ge) 縮影。

 

在這些變化中,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傳(chuan) 統“鄉(xiang) 賢”也發生著重要轉變,被賦予了新的特質和內(nei) 涵,通過新的方式繼續在鄉(xiang) 村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謂之曰“新鄉(xiang) 賢”。

 

“鄉(xiang) 賢”在《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是“鄉(xiang) 裏中德行高尚的人。”根據《民國辭典》中收錄的“鄉(xiang) 賢”詞條,“鄉(xiang) 賢,謂品學為(wei) 其鄉(xiang) 所推重者;清製,鄉(xiang) 賢歿後,由大吏提請祀於(yu) 其鄉(xiang) ,曰鄉(xiang) 賢祠。”[2]

 

有學者認為(wei) ,鄉(xiang) 賢是由“鄉(xiang) ”與(yu) “賢”組成,可解釋為(wei) 鄉(xiang) 村賢能之士。根據《康熙字典》的解釋,賢者位“多才也,有善行也”。《爾雅·釋訓》載:“賢者憂懼,無所訴也”。

 

《孟子·離婁下》載:“言無實,不祥。不祥之實,蔽賢者當之。”《大戴禮記》載“無常安之國,無恒治之民,得賢者安存,失賢者危亡,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

 

孔子說:“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過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也。人莫不飲食也,鮮能知味也。”(《禮記·中庸》)

 

他還認為(wei) :“賢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論語·憲問》)《史通》載:“郡書(shu) 赤矜其鄉(xiang) 賢,美其邦族”。

 

王守仁《南贛鄉(xiang) 約》指出:“故今特為(wei) 鄉(xiang) 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等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誡,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這就規定了村民友善待人,並將友善的行為(wei) 推及其他沒有血緣關(guan) 係的人的要義(yi) 。

 

《南贛鄉(xiang) 約》細則第一條明示;“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wei) 眾(zhong) 所敬服者一人為(wei) 約長,二人為(wei) 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wei) 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wei) 約史,精健、廉幹者四人為(wei) 知約,禮儀(yi) 習(xi) 熟者二人為(wei) 約讚。”

 

其中“約長”“約副”“約正”“約史”“知約”和“約讚”,一般都屬於(yu) 鄉(xiang) 賢。

 

“鄉(xiang) 賢”一詞中,“鄉(xiang) ”表明兩(liang) 者的活動區域在鄉(xiang) 村,“賢”表明兩(liang) 者都有一定威望,且道德水平相對較高,排除了城市生活的社會(hui) 賢達,也排除了黑惡勢力等群體(ti) 。[3]

 

還有學者認為(wei) ,鄉(xiang) 賢者,鄉(xiang) 野賢良之士也。我們(men) 認為(wei) ,“鄉(xiang) 賢”是中國各地本鄉(xiang) 本土有德行、有才能、有聲望而深被本地民眾(zhong) 所尊重的賢人。所以,鄉(xiang) 賢較之普通百姓應該具備的三個(ge) 方麵的特點。

 

首先是有德,即為(wei) “善”,具備較高的道德品質。其次是有才,具備高於(yu) 普通人的才能。再次是能為(wei) ,有擔當,能夠為(wei) 鄉(xiang) 鄰、邦族乃至國家安危出一己之力。

 

鄉(xiang) 賢是德才兼備者,是在鄉(xiang) 間社會(hui) 營造出良好環境、彰顯友善行為(wei) ,積極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的重要主體(ti) 。

 

新鄉(xiang) 賢與(yu) 古代鄉(xiang) 賢都是城市與(yu) 鄉(xiang) 村的治理結合點。他們(men) 都推崇主流意識形態,具備一定的鄉(xiang) 村與(yu) 城市管理能力,能承擔一定的公共服務職能,發揮宣傳(chuan) 教育功能。

 

同時,新鄉(xiang) 賢具備現代知識,更具備城市管理經驗,將承擔一些新的職能。

 

古代鄉(xiang) 賢的職能比較廣泛,大多數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職能,基本包括了大多數鄉(xiang) 村事務。相較而言,新鄉(xiang) 賢的職能範圍更小一些,在行政管理方麵處於(yu) 輔助地位,但新鄉(xiang) 賢多了一些新的職能,如發展經濟、保護環境等。[4]

 

 

 

(傳(chuan) 統鄉(xiang) 賢)

 

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鄉(xiang) 村精英,在社會(hui) 閱曆等方麵具有優(you) 勢,在鄉(xiang) 村建設發展中具有引領作用。新鄉(xiang) 賢從(cong) 鄉(xiang) 村中走出又回歸鄉(xiang) 村的過程,其實也是傳(chuan) 統農(nong) 業(ye) 文化與(yu) 現代文明之間的一次交融,而新鄉(xiang) 賢正是通過回鄉(xiang) 建設,扮演著將現代文明帶回鄉(xiang) 村的“使者”角色。[5]

 

(二)新鄉(xiang) 賢之現狀

 

時代變革改變了鄉(xiang) 土中國的麵貌,也賦予新鄉(xiang) 賢時代特質。長期存在並在鄉(xiang) 村中國發揮重要作用的鄉(xiang) 賢們(men) ,在新的時代扮演著多元化角色。

 

有人將新鄉(xiang) 賢大致分為(wei) 三類:一類是“在場”的鄉(xiang) 賢,即本土鄉(xiang) 賢,他們(men) 生於(yu) 本土、紮根本土,是在村民中脫穎而出的能人。一類是“不在場”的鄉(xiang) 賢,即外出鄉(xiang) 賢,從(cong) 鄉(xiang) 村走出去,人在外心卻在家鄉(xiang) ,關(guan) 心家鄉(xiang) 的發展,用新思維、新觀念、新知識和新財富支持家鄉(xiang) 建設與(yu) 發展。

 

還有一類是“外來”鄉(xiang) 賢,即在農(nong) 村創業(ye) 建設的外來生產(chan) 經營管理人才。[6]但是所謂新鄉(xiang) 賢,不管哪一種,都是在老百姓眼中,在某一領域做出比較成功或令人信服的業(ye) 績、對鄉(xiang) 村有貢獻、在鄉(xiang) 鄰間有威望、有說服力的人。[7]

 

有的地方自發成立了新鄉(xiang) 賢性質的鄉(xiang) 村治理組織,有的地方在新鄉(xiang) 賢的帶領下科技致富,也有的地方通過新鄉(xiang) 賢的工作化解了許多鄉(xiang) 村矛盾。

 

以中部和東(dong) 部省份為(wei) 例。據報道,截至2016年3月底,浙江省紹興(xing) 市共培育發展村級鄉(xiang) 賢參事會(hui) 1616個(ge) ,占全市行政村和社區總數的61.79%,成員16958餘(yu) 人;

 

募集各類資金12715.2萬(wan) 元,發放困難戶慰問金1291.4萬(wan) 元,引進項目資金67905萬(wan) 元,提供決(jue) 策谘詢2905條,收集村情民意10377條,化解矛盾糾紛2351起。[8]

 

這些新鄉(xiang) 賢主要由鄉(xiang) 村退休幹部、專(zhuan) 家、企業(ye) 家、文化人士、教育衛生行業(ye) 人員等構成,不管是通過黨(dang) 政倡導成立、在民政部門注冊(ce) 的新鄉(xiang) 賢型社會(hui) 組織,還是積極關(guan) 心家鄉(xiang) 建設發展的新鄉(xiang) 賢人士,均在各自的領域內(nei) 發揮著積極作用。

 

2015年6月,江蘇豐(feng) 縣梁寨鎮黨(dang) 委和鎮政府將該鎮“民情民意誌願者促進會(hui) ”改組為(wei) “鄉(xiang) 賢工作指導委員會(hui) ”,並在國內(nei) 率先成立了“鄉(xiang) 賢工作室”,首批共推舉(ju) 出102位鄉(xiang) 賢,平均年齡71.3歲。[9]

 

2016年4月,馬鞍山市雨山區在原有的“夕陽紅調解中心”基礎上,成立“馬鞍山市雨山區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改革研究會(hui) ”,主要成員由政府、人大、法院、檢察院、紀檢部門退休幹部組成,

 

其《章程》第2條規定“本團體(ti) 的性質是學術型、專(zhuan) 業(ye) 性、非營利性的社會(hui) 團體(ti) 法人,由法律工作者資源組成的地方性群眾(zhong) 組織”。

 

通過社團、工作室、參事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形式發揮鄉(xiang) 賢群體(ti) 其功能是當下新鄉(xiang) 賢的主流發展態勢。

 

(三)鄉(xiang) 賢文化及其特點

 

“鄉(xiang) 賢文化”是某一個(ge) 地域曆代名賢積澱下來的榜樣文化、先進文化,是這個(ge) 地域有激勵作用的思想、信仰、價(jia) 值的一種文化形態。“鄉(xiang) 賢文化”從(cong) 某種意義(yi) 來看,就是某一個(ge) 地域中的優(you) 秀文化。[10]

 

鄉(xiang) 賢文化是一個(ge) 地域的精神文化標記,是連接故土、維係鄉(xiang) 情的精神紐帶,是探尋文化血脈,張揚固有文化傳(chuan) 統的一種精神原動力。鄉(xiang) 賢文化作為(wei) 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著鄉(xiang) 村治理的智慧與(yu) 經驗,是千百年來促進農(nong) 村和諧穩定發展的一塊基石。

 

從(cong) 鄉(xiang) 賢的精神內(nei) 核來說,應該是具備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品質,並且基於(yu) 這一品質在一定群體(ti) 範圍內(nei) 積極發揮著重要影響力,鄉(xiang) 賢如是,新鄉(xiang) 賢亦如是。

 

“新鄉(xiang) 賢文化”一詞,在2016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討論《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時誕生。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員錢念孫提出,繼承中國傳(chuan) 統的鄉(xiang) 賢文化,讓官員、知識分子和工商界人士“告老還鄉(xiang) ”,對農(nong) 村發展有積極意義(yi) 。

 

相信隨著加快推進實施振興(xing) 鄉(xiang) 村戰略,必將推動新鄉(xiang) 賢建設,促進鄉(xiang) 村繁榮發展,逐漸形成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要求的新鄉(xiang) 賢文化。

 

新鄉(xiang) 賢文化的核心是文明的進步,是一種凝聚力,它不是靠幾個(ge) 少小離家老大回的成功人士就能構成的,況且也是不現實的。幾十年在都市生活工作,許多少小離家的官員和知識分子,生活圈已經融入了都市,這就有個(ge) 願不願意的問題。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要解決(jue) 鄉(xiang) 村的文化輸入問題,怎麽(me) 讓一代一代的年輕人考取大學之後,能夠願意回到鄉(xiang) 村發展,願意根植於(yu) 這塊土地,而不是完全按照舊的鄉(xiang) 賢文化的那一套來。

 

鄉(xiang) 賢文化給人們(men) 描繪了一個(ge) 美麗(li) 鄉(xiang) 村的畫圖,但鄉(xiang) 賢文化如何在繼承傳(chuan) 統的基礎上注入“新”意,構成新模式,卻不是簡單的人口流動和落葉歸根過程。

 

二、新鄉(xiang) 賢的時代特征及其影響因素

 

時下正在曆史性地展開的中國社會(hui) 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cong) 傳(chuan) 統社會(hui) 向現代社會(hui) 的曆史轉型,它所體(ti) 現的,乃是整個(ge) 社會(hui) 的經濟、政治、社會(hui) 結構、意識形態、文化傳(chuan) 統等等的大變革潮流。[11]

 

新鄉(xiang) 賢較之古代鄉(xiang) 賢,角色、履責內(nei) 容和影響方式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受到當下多重因素的影響,其時代特征也逐漸清晰並且仍在被不斷賦予新的內(nei) 涵。

 

要正確考察和理解新鄉(xiang) 賢,有必要將其置入其所處的新時代。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了新時代,要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建設全城鄉(xiang) 社會(hui) 發展體(ti) 製機製和政策體(ti) 係,加快推進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現代化,如何在新時代、新戰略中重視新鄉(xiang) 賢作用,加快新鄉(xiang) 賢建設,

 

也就是讓社會(hui) 人才與(yu) 社會(hui) 資金向鄉(xiang) 村流動,就成為(wei) 我國鄉(xiang) 村能否振興(xing) 的關(guan) 鍵點,讓新鄉(xiang) 賢成為(wei) 城鄉(xiang) 融合發展的媒介和重要力量,發揮其新時代獨特的時代價(jia) 值。

 

(一)城市化與(yu) 人口遷移

 

鄉(xiang) 賢的產(chan) 生背景繞不開一個(ge) “鄉(xiang) ”字。鄉(xiang) 村是鄉(xiang) 賢發揮作用的陣地,不管用費孝通的“鄉(xiang) 土中國”,還是用政策文件中的“新農(nong) 村”來理解“新鄉(xiang) 賢”,都需要將其置於(yu) 城市生活之外。

 

然而,隨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大踏步邁進,中國的人口流動達到五千年來的頂峰,與(yu) 流動人口相關(guan) 的鄉(xiang) 村概念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大量的農(nong) 村人口轉移到了城市,舊時合適的鄉(xiang) 賢人選也在流向城市。

 

這樣一來,一方麵鄉(xiang) 村範圍大大縮小,另一方麵鄉(xiang) 賢的選任也發生了變化,還使得新鄉(xiang) 賢麵臨(lin) 的人員範圍也從(cong) 單一的農(nong) 村擴展到留守人員、流動人口、新市民,在地理範圍上也形成了城市與(yu) 鄉(xiang) 村的雙重屬性。

 

新鄉(xiang) 賢除了具有城鄉(xiang) 雙重地理屬性外,還兼具傳(chuan) 統與(yu) 現代雙重文化屬性,發揮著文化傳(chuan) 承和創新作用。[12]

 

(二)網絡時代與(yu) 鄉(xiang) 村變革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縱深發展,鄉(xiang) 村的生活和鄉(xiang) 賢們(men) 的日常生活也受到了衝(chong) 擊。

 

農(nong) 村大嬸在田埂邊賣西瓜已經可以掃二維碼支付,大量的家電下鄉(xiang) 也通過電子商務的平台實現,大學生村官帶著村民用手機將土特產(chan) 賣到國外,網絡永遠打破了舊時鄉(xiang) 村的封閉內(nei) 環,也給新鄉(xiang) 賢們(men) 提出了網絡時代的價(jia) 值衝(chong) 突問題。

 

 

 

(互聯網時代)

 

在即時獲取海量信息的時代,鄉(xiang) 村與(yu) 城市的信息渠道差距幾被填平,網絡上的黃賭毒等不良信息、網絡謠言的迅速傳(chuan) 播、各類電信網絡詐騙、非法傳(chuan) 銷、邪教也通過網絡滲透到鄉(xiang) 村,擠壓新鄉(xiang) 賢發揮引導治理鄉(xiang) 村的空間,衝(chong) 擊其效果。

 

(三)政策供給與(yu) 鄉(xiang) 村振興(xing)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並指出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農(nong) 民問題是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jue) 好“三農(nong) ”問題作為(wei) 全黨(dang) 工作重中之重。

 

如火如荼進行的社會(hui) 主義(yi) 新農(nong) 村建設,正在按照新時代的要求,對農(nong) 村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hui) 等方麵的建設,最終實現把農(nong) 村建設成為(wei) 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you) 美、文明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新農(nong) 村的目標。

 

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總要求是“產(chan) 業(ye) 興(xing) 旺、生態宜居、鄉(xiang) 風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黨(dang) 的十六屆五中全會(hui) 提出,要按照“生產(chan) 發展、生活富裕、鄉(xiang) 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紮實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新農(nong) 村建設。

 

其中“管理民主”,是新農(nong) 村建設的政治保證,顯示了對農(nong) 民群眾(zhong) 政治權利的尊重和維護。隻有進一步擴大農(nong) 村基層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製度,真正讓農(nong) 民群眾(zhong) 當家做主,才能調動農(nong) 民群眾(zhong) 的積極性,真正建設好社會(hui) 主義(yi) 新農(nong) 村,這也為(wei) “新鄉(xiang) 賢”發揮作用提供了舞台。

 

《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討論之際提出的“新鄉(xiang) 賢文化”,對繼承中國傳(chuan) 統的鄉(xiang) 賢文化,讓官員、知識分子和工商界人士“告老還鄉(xiang) ”,對農(nong) 村發展有積極意義(yi) 。

 

(四)法治國家與(yu) 村民自治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全麵依法治國戰略日益推進,法治理念逐漸深入人心,並且在包括鄉(xiang) 村治理的社會(hui) 治理各方麵逐見成效。

 

立案登記製的實施降低了鄉(xiang) 村百姓運用司法工具的門檻,司法文書(shu) 公開給鄉(xiang) 村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更多法律素材,網絡法院的設置也將便利村民們(men) 在線解決(jue) 糾紛。鄉(xiang) 村政府和各級管理組織也在更加依法規範的行使權力。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格局,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hui) 矛盾機製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nei) 部矛盾。加強社區治理體(ti) 係建設,推動社會(hui) 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hui) 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hui) 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作為(wei) 鄉(xiang) 村管理的參與(yu) 者,新鄉(xiang) 賢麵臨(lin) 的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和依法自治情形下的鄉(xiang) 村法治,對其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法律方法和法律素養(yang) 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五)熟人社會(hui) 的現代變遷

 

古代鄉(xiang) 賢們(men) 麵對的是一個(ge) 封閉式的熟人社會(hui) ,鄉(xiang) 土社會(hui) 的生活是富於(yu) 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們(men) 活動範圍有地域上的限製,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獨立的社會(hui) 圈子。這是一個(ge) “熟悉”的社會(hui) ,沒有陌生人的社會(hui) 。[13]

 

在我們(men) 社會(hui) 的急速變遷中,從(cong) 鄉(xiang) 土社會(hui) 進入現代社會(hui) 的過程中,我們(men) 的鄉(xiang) 土社會(hui) 中所養(yang) 成的生活方式處處產(chan) 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組成的現代社會(hui) 是無法用鄉(xiang) 土社會(hui) 的習(xi) 俗來應付的。[14]

 

新鄉(xiang) 賢們(men) 所處的時代,兼具鄉(xiang) 土社會(hui) 和現代社會(hui) 的特征,麵臨(lin) 的種種問題遠遠不是僅(jin) 通過“教化”或者“長老統治”可以完全解決(jue) 的,這也是熟人社會(hui) 所建立的信任感,被陌生人之間新確立的溝通方式所取代的時代,新鄉(xiang) 賢的權威性、說服力較之從(cong) 前大打折扣在所難免。

 

三、新鄉(xiang) 賢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的時代價(jia) 值

 

(一)有利於(yu) 農(nong) 村社會(hui) 資源再整合

 

新農(nong) 村建設中重要的方麵是“產(chan) 業(ye) 興(xing) 旺、生態宜居、生活富裕”,這些是紮根鄉(xiang) 村和心係鄉(xiang) 村的新鄉(xiang) 賢的重要任務。

 

新鄉(xiang) 賢大力挖掘推廣鄉(xiang) 賢文化,深入推進鄉(xiang) 賢信息庫建設,加強鄉(xiang) 賢聯絡走訪工作,積極搭建鄉(xiang) 賢理事會(hui) 、鄉(xiang) 賢調解工作室、鄉(xiang) 賢智囊團、鄉(xiang) 賢慈善基金會(hui) 等平台,鼓勵退休的官員、專(zhuan) 家、學者、商人回鄉(xiang) 參與(yu) 新農(nong) 村建設和治理。[15]

 

所以,不管是“新鄉(xiang) 賢文化”的培育還是新鄉(xiang) 賢角色發揮的著力點,都可對鄉(xiang) 村經濟文化全方位發展起積極作用。

 

同時,通過對鄉(xiang) 村精英人士的“新鄉(xiang) 賢化”,能夠整合對鄉(xiang) 村經濟社會(hui) 發展有推動作用的社會(hui) 人士,緩衝(chong) 個(ge) 體(ti) 發展不平衡所產(chan) 生的矛盾,推進鄉(xiang) 村社會(hui) 文明的逐漸成熟。

 

(二)有利於(yu) 溝通農(nong) 村與(yu) 現代社會(hui)

 

作為(wei) 新鄉(xiang) 賢建設的品質追求,人們(men) 對於(yu) 新鄉(xiang) 賢文化的向往,其實反映的是對於(yu) 鄉(xiang) 村治理現狀的焦慮。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新鄉(xiang) 賢”生活環境與(yu) 文化背景日益受到城市文明的影響,在鄉(xiang) 村中是更容易接觸和接納現代社會(hui) 生活方式和理念的先行者。

 

 

 

這些生活方式和理念的變化,使得新鄉(xiang) 賢們(men) 能夠在農(nong) 村社會(hui) 在傳(chuan) 統文化和生活習(xi) 慣遭受現代社會(hui) 衝(chong) 擊的情形下保持理性和開明,為(wei) 村民們(men) 思想行動提供正確指引,發揮其賢德的作用,架起城鄉(xiang) 生活的對接橋梁,將新的文化元素帶入鄉(xiang) 村生活,促進農(nong) 村和諧穩定,減少文化變革時期的各種社會(hui) 問題。

 

(三)有利於(yu) 提高村民的法治素質

 

人們(men) 希望有更多一呼百應的帶頭人,與(yu) 更多被鄉(xiang) 親(qin) 在德才方麵、公益事業(ye) 方麵普遍認同的有聲望的鄉(xiang) 賢生活在一起,改變農(nong) 村空心化、精神空虛化的現狀,讓農(nong) 村的經濟發展得更快,生活更加充實。

 

新的鄉(xiang) 賢文化是廣泛吸引包括在外功成名就的鄉(xiang) 親(qin) 在內(nei) 的新生力量參與(yu) 的一種新型鄉(xiang) 村文化。應該比道德聲望,比法紀聲望,比在道德與(yu) 法治層麵上能夠帶給鄉(xiang) 村發展的物質與(yu) 精神財富。

 

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鄉(xiang) 村知識文化較為(wei) 豐(feng) 富的群體(ti) ,其接觸法律知識的機會(hui) 也較普通村民更多,也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從(cong) 接受法律教育的意願來說,由國家基層政權主導的普法,對村民沒有太大實際價(jia) 值。[16]

 

大多數的村民隻在接觸到具體(ti) 的法律事件時才主動了解法律知識,求助於(yu) 法律渠道。

 

在這一方麵,新鄉(xiang) 賢們(men) 有條件、有能力利用其法律知識技能的優(you) 勢,為(wei) 鄉(xiang) 村的法治建設和村民的法治素質提高添磚加瓦,在農(nong) 村法治建設的法治理念,推進民主立法,全民普法、守法、用法,協助執法司法,提供法律服務,促進依法治理等環節中具有獨特優(you) 勢與(yu) 作用。[17]

 

四、新鄉(xiang) 賢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的法治價(jia) 值

 

積極參與(yu) 、推動和保障鄉(xiang) 村法治建設是新鄉(xiang) 賢群體(ti) 的一個(ge) 重要職能,新鄉(xiang) 賢在農(nong) 村法治建設中大有可為(wei) 。

 

新鄉(xiang) 賢在推進新鄉(xiang) 村法治工作中能夠承擔多種角色,利用自身的知識、身份和法律知識優(you) 勢,可以在法律解讀、法律服務、法製宣傳(chuan) 、依法治理、糾紛化解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

 

(一)立法谘詢員

 

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農(nong) 村區域法治建設的領跑者,以實際行動帶領農(nong) 村社會(hui) 崇德向善、尊法守法。新鄉(xiang) 賢為(wei) 農(nong) 村法治建設帶來了“新理念、新力量、新動能”。

 

建立健全新鄉(xiang) 賢參與(yu) 製定涉農(nong) (“三農(nong) ”)法律法規、鄉(xiang) 規民約的立法建言機製,[18]為(wei) 新鄉(xiang) 賢群體(ti) 在立法過程中發聲、為(wei) 鄉(xiang) 民代言創造條件。涉農(nong) (“三農(nong) ”)法律法規以及鄉(xiang) 規民約是農(nong) 村法治建設的依據,既要反映國家治理要求和立法精神,也要體(ti) 現農(nong) 村社會(hui) 治理特點和村民需求。

 

隨著我國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的建設不斷加強和基層社會(hui) 治理體(ti) 係的完善,越來越多的鄉(xiang) 村民眾(zhong) 選擇法律法規作為(wei) 其重要的行為(wei) 指引,這就要求新鄉(xiang) 賢在解讀法律、運用法律方麵為(wei) 鄉(xiang) 民作表率,同時積極準確地幫助鄉(xiang) 民了解法律法規,正確解讀法律法規。

 

(二)普法宣傳(chuan) 員

 

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學法、普法、守法的模範,積極參與(yu) 農(nong) 村普法,傳(chuan) 播農(nong) 村法治文化,弘揚農(nong) 村法治精神。新鄉(xiang) 賢可以直接參與(yu) 農(nong) 村普法宣傳(chuan) ,通過言傳(chuan) 身教等方式弘揚法治。

 

從(cong) 過去的經驗來看,由國家基層政權主導的普法,對村民沒有太大實際價(jia) 值。所以法製宣傳(chuan) 教育在實施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鄉(xiang) 村精英人士,

 

可以成為(wei) 溝通國家政府法治與(yu) 鄉(xiang) 村百姓日常法律生活間的橋梁,讓法製宣傳(chuan) 工作在新型農(nong) 村建設中體(ti) 現出貼近百姓生活,“接地氣、重實效”的特點,也能夠將典型的法治案件、法治事件及時準確傳(chuan) 播,促進鄉(xiang) 村法治建設。

 

隨著我國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的建設不斷加強和基層社會(hui) 治理體(ti) 係的完善,越來越多的鄉(xiang) 村民眾(zhong) 選擇法律法規作為(wei) 其重要的行為(wei) 指引,這就要求新鄉(xiang) 賢在解讀法律、運用法律方麵為(wei) 鄉(xiang) 民作表率,同時積極準確地幫助鄉(xiang) 民了解法律法規,正確解讀法律法規,主動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三)矛盾調解員

 

新鄉(xiang) 賢對於(yu) 解決(jue) 鄉(xiang) 村矛盾和民事糾紛有著天然的優(you) 勢。鄉(xiang) 村的日常糾紛,主要是民事糾紛,多屬於(yu) 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隻要不違背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當事人互諒互解,單獨或雙方相互放棄一些利益,達成和解,就是符合法律及其基本精神的正義(yi) 。[19]

 

 

 

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為(wei) 民排憂解難的“老娘舅”,通過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化解農(nong) 村矛盾糾紛(包括治安糾紛和民事糾紛),維護農(nong) 村穩定和諧。

 

為(wei) 減少農(nong) 村普法、司法成本和解決(jue) 農(nong) 村地區的執法難、執行難問題,需要發揮新鄉(xiang) 賢的作用,利用新鄉(xiang) 賢在農(nong) 村的德望權威來幫助行政決(jue) 定和司法裁判順利執行。

 

實踐中許多地區完善暢通新鄉(xiang) 賢協助農(nong) 村執法、司法渠道,將新鄉(xiang) 賢聘為(wei) 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將新鄉(xiang) 賢的身份雙重化,有利於(yu) 更好地實現新鄉(xiang) 賢化解矛盾的功能,促進農(nong) 村地區和諧穩定。

 

(四)法律服務員

 

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公共法律服務的誌願者,可以為(wei) 農(nong) 村特殊困難群體(ti)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鄉(xiang) 村法治資源的不平衡使得農(nong) 村困難群體(ti) 獲得法律幫助和法律服務的渠道受阻,對遇到的法律實踐一方麵缺乏處理能力,另一方麵在求助法律專(zhuan) 業(ye) 人員上存在經濟上和能力上的限製。

 

作為(wei) 鄉(xiang) 村精英人士和法律事務精通者,新鄉(xiang) 賢可以成為(wei) 鄉(xiang) 村法律服務的重要補充力量,誌願參與(yu) 社會(hui) 法律服務,特別可在為(wei) 困難群眾(zhong) 提供公益法律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同時,對法律製度有所了解的鄉(xiang) 賢還可以為(wei) 日常的法律服務提供指引和幫助,為(wei) 向其求助的普通群眾(zhong)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讓困難群眾(zhong) 得到更多的法治獲得感和幸福感。

 

(五)依法治理員

 

新鄉(xiang) 賢作為(wei) 各行各業(ye) 有影響力的鄉(xiang) 村賢達、社會(hui) 名人,有助於(yu) 促進村民依法自治,推進農(nong) 村治理體(ti) 係現代化、法治化。

 

鄉(xiang) 賢精神在傳(chuan) 統鄉(xiang) 村中的重要作用就是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在新時代和法治建設背景下,新鄉(xiang) 賢對於(yu) 新農(nong) 村法治理念的確立,法治精神的培育,對於(yu) 法治文化的弘揚,對於(yu) 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的“加強農(nong) 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具有重要意義(yi) ,能夠成為(wei) “三農(nong) ”工作隊伍重要組成部分。[20]

 

一方麵,新鄉(xiang) 賢能夠像古代鄉(xiang) 賢一樣發揮其德高望重的優(you) 勢,參與(yu) 鄉(xiang) 村民主決(jue) 策和村民自治,為(wei) 鄉(xiang) 村基層治理提供智慧支持。另一方麵,新鄉(xiang) 賢有望成為(wei) 溝通基層政府和村民的橋梁,幫助村民尋求法治化的溝通渠道,促進鄉(xiang) 村治理法治化。

 

注釋:

 

[1]習(xi) 近平:《決(jue) 勝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勝利——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頁。

 

[2]《國語辭典》,1948年重印本,第2418頁。

 

[3]李金哲:《困境與(yu) 路徑:以新鄉(xiang) 賢推進當代鄉(xiang) 村治理》,《求實》2017年第6期。

 

[4]李金哲:《困境與(yu) 路徑:以新鄉(xiang) 賢推進當代鄉(xiang) 村治理》,《求實》2017年第6期。

 

[5]楊軍(jun) :《新鄉(xiang) 賢參與(yu) 鄉(xiang) 村協同治理探究》,《山西師大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6年第2期。

 

[6]參見馬永定:《新鄉(xiang) 賢及鄉(xiang) 賢組織參與(yu) 現代鄉(xiang) 村治理的實踐與(yu) 思考——以紹興(xing) 市為(wei) 例》,《公安學》2016年第4期。

 

[7]參見《新鄉(xiang) 賢完全調查報告》,《領導決(jue) 策信息》2015年第30期。

 

[8]參見馬永定:《新鄉(xiang) 賢及鄉(xiang) 賢組織參與(yu) 現代鄉(xiang) 村治理的實踐與(yu) 思考——以紹興(xing) 市為(wei) 例》,《公安學》2016年第4期。

 

[9]菅從(cong) 進等:《新鄉(xiang) 賢的法治認同和法律意識》,《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6年第4期。

 

[10]何慧麗(li) :《如何做一個(ge) “新鄉(xiang) 賢”》,《學術評論》2015年第2期。

 

[11]公丕祥主編:《變革時代的區域法治發展》,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第2-3頁。

 

[12]李金哲:《困境與(yu) 路徑:以新鄉(xiang) 賢推進當代鄉(xiang) 村治理》,《求實》2017年第6期。

 

[13]費孝通:《鄉(xiang) 土中國生育製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頁。

 

[14]費孝通:《鄉(xiang) 土中國生育製度》,第9-11頁。

 

[15]馬永定:《新鄉(xiang) 賢及鄉(xiang) 賢組織參與(yu) 現代鄉(xiang) 村治理的實踐與(yu) 思考——以紹興(xing) 市為(wei) 例》,《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6年第4期。

 

[16]菅從(cong) 進等:《新鄉(xiang) 賢的法治認同和法律意識》,《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6年第4期。

 

[17]參見王春業(ye) :《論民間規範與(yu) 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動》,《暨南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7年第9期。

 

[18]參見高其才:《村規民約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的作用——從(cong)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中央規範性文件角度的考察》,《暨南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7年第9期。

 

[19]菅從(cong) 進等:《新鄉(xiang) 賢的法治認同和法律意識》,《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6年第4期。

 

[20]參見談蕭:《論民間規範與(yu) 地方立法的衝(chong) 突及協調》,《暨南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7年第9期。

 

潘溪,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實驗中心主任,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徐永偉(wei) ,江蘇省司法廳調研員,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本文係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新鄉(xiang) 賢與(yu) 農(nong) 村法治建設研究”課題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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