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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海東崔海東(dong) ,字少禹,男,1975年生,江蘇南京人,南京大學哲學博士。現任江蘇科技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江蘇省儒學學會(hui) 常務理事。在《孔子研究》等報刊發表學術論文30餘(yu) 篇。2015年12月東(dong) 南大學出版社出版個(ge) 人專(zhuan) 著《唐代儒士佛教觀研究》,20餘(yu) 萬(wan) 字。主持國家社科、江蘇省社科課題各一項。 |
【崔海東(dong) 】陽明南贛鄉(xiang) 治檢討
作者:崔海東(dong)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貴陽學院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5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五月十二日壬午
耶穌2019年6月14日
摘要:陽明南贛鄉(xiang) 治實是一場頑民歸化運動,其綜合運用儒家征伐、政刑、禮樂(le) 三大治道,卓見成效。然檢討此次運動,則陽明全無政權、政道之自覺,惟有治權、治道之安排。在其主要著力的治道層麵,於(yu) 征伐一途,則在戰區偽(wei) 詐殺降、屠戮過多,在後方行十家牌法、保長法又混戰時法與(yu) 和平法,使之久成惡法;於(yu) 政刑一途,則強推官辦之《南贛鄉(xiang) 約》,空前擠壓鄉(xiang) 村自治空間;於(yu) 禮樂(le) 一途,興(xing) 社學實為(wei) 明人倫(lun) 之正道,然其依賴個(ge) 人官威,不能解決(jue) 人亡政息之虞。其在政權上則自甘為(wei) 皇權的執行者。在政道上隻知官主民從(cong) 。在治權上又僅(jin) 止於(yu) 精英政治,全無民眾(zhong) 的自主。
關(guan) 鍵詞:陽明,南贛,政權,政道,治權,治道
正德十一年(1516)九月,陽明擢升都察院僉(qian) 都禦使,巡撫南、贛、汀、漳等處,開展了一場頑民歸化運動[1]。在此過程中,陽明綜合運用了儒家征伐、政刑、禮樂(le) 三大治道,以軍(jun) 事征伐掃蕩頑民,以鄉(xiang) 約教化約頑民而為(wei) 新民,以社學教化遷新民而為(wei) 良民,最終取得南贛鄉(xiang) 治的空前成功[2]。愚以為(wei) ,若超越此“事功”的光環,轉而檢討其不足,可能對厘清陽明南贛鄉(xiang) 治的本來麵目乃至對儒家政治思想的健康發展更具意義(yi) ,故獻曝如下,以就大方。
一.頑民問題的由來
陽明《集》、《譜》中所謂南贛汀漳諸處之盜賊,即“頑民”,實際上是由佘(輋)、漢兩(liang) 大族群組成,其中大部分為(wei) 北遷之佘民,小部分為(wei) 入山之漢民。陽明在《立崇義(yi) 縣治疏》中即詳細分析了奏設的崇義(yi) 縣原來暴動的成員組成及產(chan) 生過程,其雲(yun) :
(江西)上猶等縣橫水、左溪、長流、桶岡(gang) 、關(guan) 田、雞湖等處,賊巢共計八十餘(yu) 處,界乎三縣之中,東(dong) 西南北相去三百餘(yu) 裏,號令不及,人跡罕到。其初佘賊,原係廣東(dong) 流來。先年,奉巡撫都禦史金澤行令安插於(yu) 此,不過砍山耕活。年深日久,生長日蕃,羽翼漸多;居民受其殺戮,田地被其占據。又且潛引萬(wan) 安、龍泉等縣避役逃民並百工技藝遊食之人雜處於(yu) 內(nei) ,分群聚黨(dang) ,動以萬(wan) 計。始漸虜掠鄉(xiang) 村,後乃攻劫郡縣。近年肆無忌憚,遂立總兵,僭擬王號;罪惡貫盈,神人共怒。[3]
從(cong) 中可以看出,崇義(yi) 的頑民,主要是廣東(dong) 遷來的佘民,其次方是逃役入山的漢民。其暴亂(luan) 的性質,則為(wei) 佘漢之間因生產(chan) 生活而引發的族群矛盾。若自崇義(yi) 一縣推至整個(ge) 南贛地區,頑民的組成與(yu) 暴亂(luan) 之過程則可分述如下:
其一,北遷佘民侵陵漢民。陽明在《橫水桶岡(gang) 捷音疏》中雲(yun) :“大賊首謝誌珊、藍天鳳各自稱盤皇子孫,收有流傳(chuan) 寶印畫像,蠱惑群賊,悉歸約束。”[4]盤皇即盤瓠,此盤瓠信仰源自於(yu) 漢時武陵夷[5],故暴動者為(wei) 佘人無疑。對此結論,學界已多有討論[6]。綜言之,最遲不晚於(yu) 南宋中葉,佘族開始形成。其活動範圍大致在贛、閩、粵三省交界之廣大山區。其種群主要是由南遷之武陵蠻,加上少量閩越之土著,以及些許逃入溪峒之漢人三者長期融合而成。其生產(chan) 方式為(wei) 散居大山,刀耕火種,采實獵毛。其宗教信仰則為(wei) 盤瓠崇拜。其民風則彪悍好鬥。其與(yu) 地方政府關(guan) 係則獨成係統,不納賦稅。其族之得名,以耕作之刀耕火種曰佘,以居住之斬木為(wei) 舍曰輋。南宋後,佘民抗元失敗遂北遷,其中一支進入南贛山區。然贛南素是客家先民南遷的第一站,也是客家人數最多居住最集中的地區[7]。宋元時,為(wei) 避兵燹,又有大量北人南移至此。如此一來,佘民北遷,客家南下,兩(liang) 大族群的活動範圍發生重疊,矛盾即不可避免地產(chan) 生,以至前者動輒“占據居民田土數千萬(wan) 頃,殺擄人民尤難數計,攻圍城池,敵殺官兵,焚燒屋廬,奸汙妻女,甚為(wei) 荼毒,有不忍言”[8],而且愈演愈烈,造成“處處山田盡入佘,可憐黎庶半無家”[9]之局。
其二,少量漢民入山為(wei) 盜。由於(yu) 南贛地區山大地細,生存艱辛,若逢官府厚斂、天災加劇等,即有漢民入山為(wei) 盜。此如陽明雲(yun) :“乃必欲為(wei) 此(為(wei) 盜),其間想亦有不得已者,或是為(wei) 官府所迫,或是為(wei) 大戶所侵,一時錯起念頭,誤入其中,後遂不敢出。此等苦情,亦甚可憫。”[10]後來金汝嘉《代編議》亦雲(yun) ,南贛地區,山多地少,民眾(zhong) 開發梯田,耕作異常艱辛,然官府仍然加以厚斂,如此“人情安得不洶洶”[11]。另外佘民的不賦不役也誘使漢民歸隱佘中,如明代江西“吉安府龍泉、萬(wan) 安、泰和三縣並南安府所屬大庾等三縣居民無籍者,往往攜帶妻女,入輋為(wei) 盜”[12]。
上述二股勢力相合為(wei) 害,至陽明時,終於(yu) 釀成以南贛、粵北、閩西三處為(wei) 中心的暴動。以至“南中盜賊蜂起。謝誌山據橫水、左溪、桶岡(gang) ,池仲容據浰頭,皆稱王。與(yu) 大庾陳曰能、樂(le) 昌高快馬、郴州龔福全等攻剽府縣。而福建大帽山賊詹師富等又起。前巡撫文森托疾避去。誌山合樂(le) 昌賊掠大庾,攻南康、贛州。贛縣主簿吳玭戰死”[13]。
以上為(wei) 陽明入贛的背景。則陽明巡撫南贛,其核心問題即是如何迅速妥當地處置頑民。儒家於(yu) 夷狄,本無歧視。如孔子認為(wei) 凡人都服從(cong) 於(yu) 同一的道德標準,故樊遲問仁,子曰:“居處恭,執事敬,與(yu) 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論語·子路》)甚至“欲居九夷”(《論語·子罕》)。並反對以大國以暴力毀滅小的文化共同體(ti) ,要求“興(xing) 滅國,繼絕世”(《論語·堯曰》)。又如所謂夷夏之辨,韓愈即解釋雲(yun) :“諸侯用夷禮則夷之,夷而進於(yu) 中國則中國之。”[14]陽明前番謫龍場,其地“萬(wan) 山叢(cong) 薄,苗、僚雜居”,陽明“因俗化導,夷人喜,相率伐木為(wei) 屋,以棲守仁。”[15]陽明此次麵對頑民,既不願野蠻地屠殺鎮壓,也不能一味地遷就求和,故決(jue) 定展開一場歸化運動,綜合運用儒家幾乎全部治道,以軍(jun) 事征伐掃蕩頑民,以鄉(xiang) 約教化約頑為(wei) 新,以社學教化遷新為(wei) 良。正是由於(yu) 此次運動的特殊性——如板蕩的時代背景,不同族群的、素質低下的民眾(zhong) 等,宣告以前所有儒家鄉(xiang) 治理論——如“範氏義(yi) 莊”之同一宗族、“呂氏鄉(xiang) 約”之素質粹美、“朱子社倉(cang) ”之和平從(cong) 容之失效。然而這種特殊性及其彌漫開來的張力卻正好提供了一個(ge) 絕佳的檢討陽明乃至整個(ge) 儒家政治思想普遍性的機會(hui) 。下麵先集中檢討陽明治道的三個(ge) 環節,然後再討論其政權、政道以及治權之不足。
二.對頑民軍(jun) 事征伐之檢討
征伐是戰時法。對儒家而言,若邪惡激化至限,則戰爭(zheng) 是人類自我淨化最後的不得已手段,故從(cong) 未否定之。如《尚書(shu) ·舜典》載:“舜流共工於(yu) 幽州,放歡兜於(yu) 崇山,殺三苗於(yu) 三危,殛鯀於(yu) 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孟子》亦雲(yun) :“湯始征,自葛載;十一征而無敵於(yu) 天下。”(《滕文公下》)又雲(yun) :“周公相武王,誅紂伐奄;三年討其君,驅飛廉於(yu) 海隅而戮之;滅國者五十,驅虎豹犀像而遠之,天下大悅。”(《滕文公下》)然儒家對征伐素有原則:一是出師之性質乃是為(wei) 了興(xing) 公利除公害。此如《荀子》雲(yun) :“湯武非取天下也,修其道,行其義(yi) ,興(xing) 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而天下歸之也。”(《正論》)二是必須有合法程序。如《論語》雲(yun) :“天下有道,禮樂(le) 征伐自天子出”(《季氏》)。三是慎戰少殺,盡量減少傷(shang) 亡。如《孟子》雲(yun) :“吾於(yu) 《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仁人無適度於(yu) 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盡心下》)四是最好剿撫並用,如《大禹漠》載禹征苗時:“班師振旅。帝乃誕敷文德,舞幹羽於(yu) 兩(liang) 階,七旬有苗格。”[16]
陽明此次征伐的過程、效率及功績不必贅述。要其大者,於(yu) 戰前,則選民兵以汰老弱,更鹽法以充糧餉,總指揮以得便宜。於(yu) 戰中,則奇計迭出,虛實有度,速戰速取,務在殄滅。在後方,則立十家牌法剪其耳目斷其聯係,選保長以強化突發警情之處理。其“所將皆文吏及偏裨小校”,自正德十二年(1517)元月至次年十月,“平數十年巨寇,遠近驚為(wei) 神”[17],是為(wei) 陽明三大事功之首。下麵我們(men) 來檢討此征伐中的問題。
其一。在戰場上偽(wei) 詐殺降、屠戮過多。陽明用計之妙,不可否認。如首討大帽山遇挫,則“佯退師,出不意搗之”;破橫水時,“先遣四百人伏賊巢左右,進軍(jun) 逼之。賊方迎戰,兩(liang) 山舉(ju) 幟。賊大驚,謂官軍(jun) 已盡犁其巢,遂潰”;再如破三浰後,“餘(yu) 賊奔九連山。山橫亙(gen) 數百裏,陡絕不可攻。乃簡壯士七百人衣賊衣,奔崖下,賊招之上。官軍(jun) 進攻,內(nei) 外合擊,擒斬無遺”[18]。但是用計與(yu) 行詐當有界限,殺降更屬不該。其在攻桶岡(gang) 藍天鳳時已偽(wei) 詐殺降:“守仁以桶岡(gang) 險固,移營近地,諭以禍福。賊首藍廷鳳等方震恐,見使至大喜,期仲冬朔降,而珣(贛州知府邢珣)、文定(吉安知府伍文定)已冒雨奪險入。賊阻水陣,珣直前搏戰,文定與(yu) 戩(程鄉(xiang) 知縣張戩)自右出,賊倉(cang) 卒敗走,遇淳兵又敗。諸軍(jun) 破桶岡(gang) ,誌山、貴模、廷鳳麵縛降。”[19]本來陽明招降,藍天鳳已準備擇日正式投降,陽明卻俟藍軍(jun) 鬆馳之際,突襲破之,此舉(ju) 太過狡詐,有違誠信。如果說藍天鳳部尚在交戰狀態,而破浰頭池仲容部則坐先誘後殺之實。當時池氏兄弟已陸續親(qin) 至官軍(jun) 營中歸降,陽明一使苦肉計,杖擊池氏死敵以去其戒心;二使緩兵計,大辦燈市以廣和意;三贈節物,誘仲容入城答謝;四使攻心計,熟絡感情以去其衛士。至此,池氏由“嚴(yan) 戰備”至“信且疑”再至“益自安”,可見降心已篤。卻在此時,陽明伏刀斧手盡誅之,而後親(qin) 率兵士突襲山寨[20]。此舉(ju) 委實不夠光明磊落,戰亦有道,擒賊先擒王,賊首已降,堂堂之師,以至仁伐至不仁,何必如此。而陽明的偽(wei) 詐,在當時也是出了名的,後來在平廣西思恩、田州土酋盧蘇、王受時,二人即雲(yun) “王公素多詐,恐紿(欺騙)我”[21]。可見此說並非愚之孤論。
陽明在征伐中,又殺戮過多。如首征大帽山,“連破四十餘(yu) 寨,俘斬七千有奇”[22]。征桶岡(gang) ,“破巢八十有四,俘斬六千有奇”;“破福全,其黨(dang) 千人突至,諸將擒斬之”[23];征浰頭,“斬馘(割左耳以計數)二千有奇”,“餘(yu) 賊奔九連山……擒斬無遺”[24]。故斬首當在一萬(wan) 五千人以上。陽明自雲(yun) :“兵凶戰危,聖人不得已而用之者。……‘全’之一字,爭(zheng) 勝於(yu) 天下。”(《武經七書(shu) 評·孫子·攻謀第三》)[25]又雲(yun) :“古者不得已而後用兵,先王不忍一夫不獲其所,況忍群驅無辜之赤子而填之於(yu) 溝壑?”(《祭永順寶靖土兵文》)[26]相比之下,陽明殺戮豈不過哉!
(二)在後方行十家牌法和保長法,久為(wei) 惡法。明代鄉(xiang) 村一般是行裏甲法[27],以控製人身,征收賦稅,但此製存在種種弊端,故迅速朽敗[28]。陽明在戰後區域,於(yu) 裏甲基礎上,新立十家牌法專(zhuan) 司日常的嚴(yan) 防,又立保長法專(zhuan) 司突發狀態下的自衛,二者相匹配,嚴(yan) 絲(si) 合縫。
所謂十家牌法,即以十家民戶為(wei) 一牌,嚴(yan) 格登記每家居民的人數、籍貫、姓名、職業(ye) 、田產(chan) 、健康狀況、親(qin) 屬關(guan) 係以及有無寄居人員等各種詳細信息[29]。然後十戶輪值,每天由一家巡查核對變動情況,糾察所有進出人員,發現異常迅速告官,如有隱匿,十家連坐[30]。其目的在於(yu) 斬斷頑民在人員、物資和信息等方麵的補給[31],建立一個(ge) 穩固的後方。此輪值法不設領導,以防基層組織疊床架屋,相互脅製,又對小民多生侵擾。但是此法可備日常之需,卻無法及時、高效地處理突發盜賊情況,故陽明又在鄉(xiang) 村中公推有威信者一人為(wei) 保長,專(zhuan) 防盜賊,以為(wei) 統紀,並嚴(yan) 限其職權範圍,除盜賊外,日常生活嚴(yan) 禁幹涉[32]。此二法動靜結合,防戰結合,一則能充分調動民間力量,自我糾錯;二則效率高,發生即發現,發現即除掉,除惡務必盡;三則形成一個(ge) 網絡,由戶及甲,及甲及保,由保及鄉(xiang) ,由鄉(xiang) 及縣[33],故取得較好效果。後來陽明即雲(yun) :“本院舊在南贛,曾行十家牌式,軍(jun) 民頗安,盜賊頗息。”[34]但是其中的問題則如下。
其一,後戡亂(luan) 時代的困局。十家牌法加保長法,在平定南贛後,繼續沿用,但很快就表現出問題。首先就是法立弊生,人亡政息。對於(yu) 此點,陽明自己有清晰認知,其雲(yun) :“大抵法立弊生,必須人存政舉(ju) ,若十家牌式,徒爾編置張掛;督勸考較之法,雖或暫行,終歸廢弛。”[35]有一法生,一弊除,然另一弊又生,又須另立一法,如此循環,最後法網恢恢,人即被徹底異化。故十家牌法完全靠人的素質——執行督查的官員以及全部民眾(zhong) ——來保證其實行。但是戡亂(luan) 後的事實又恰恰步向其反麵——官員敷衍,民眾(zhong) 受擾。陽明後在廣西對此困境所述甚明:“案照本院先行十家牌諭,專(zhuan) 為(wei) 息盜安民。訪得各該官員,因循怠惰,不行經心幹理,雖有委官遍曆城市鄉(xiang) 村查編,亦止取具地方開報,代為(wei) 造繳,其實未曾編行。”此是官員完全敷衍了事。又道“且承委人員,反有假此科取紙張供給,或乘機情查流民,分外騷擾,是本院之意務要安民,而各官反以擾民也。”[36]
其二,十家牌法的性質。這裏就提出了一個(ge) 問題,是不是所有的法都會(hui) 步入這樣的惡性循環?不是的,凡不殘賊人性反而滋養(yang) 之者,則行無礙。反之,隻要是惡法,其違背傷(shang) 害人性,則無論外在的推動力如何強大,終將敗亡。十家牌法的問題並不在於(yu) 其準軍(jun) 事化管理,而在於(yu) 其在和平時期壓製自由,業(ye) 已成惡法:一則為(wei) 使民眾(zhong) 伏於(yu) 王法,以連坐來恐嚇、懲罰,使民眾(zhong) 處於(yu) 一種恐怖和不安全感中;二則相互監督,鼓勵告密,使個(ge) 人隱私乃至正常生活時時處於(yu) “老大哥”的監督之下,使傳(chuan) 統的家庭與(yu) 鄉(xiang) 村倫(lun) 理受到破壞。
其三,戰時法的限度。但是此十家牌法產(chan) 生時並非惡法,其本身就是戰時法[37],不能用於(yu) 和平時期,戡亂(luan) 結束,即當作廢。然而陽明以之順手,一直保留,使之成為(wei) 和平法,也為(wei) 後麵的專(zhuan) 製政權所沿用。這種戰時法,它是以暫時犧牲民眾(zhong) 的自由與(yu) 自主為(wei) 代價(jia) ,以軍(jun) 事化管理與(yu) 控製為(wei) 手段,以獲得秩序與(yu) 效率。但是所有的秩序與(yu) 效率是為(wei) 了人性的滋養(yang) 和人生的成長與(yu) 完成,而非相反。平民不是軍(jun) 人,和平時期的社會(hui) 管理也迥異於(yu) 戰爭(zheng) 時期。如果錯誤地迷戀於(yu) 此犧牲自由自主而得來的秩序與(yu) 效率,以戰時法代替和平法,則良法即成惡法。其必然對被治理者的人性造成巨大的舛害,必遭民眾(zhong) 反對,就連執行者本身也會(hui) 受對此雙刃劍的傷(shang) 害。
三.對“新民”政刑鞏固之檢討
相比征伐,政刑則是和平法。本來儒家對政刑即很重視。如孟子雲(yun) :“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離婁上》)《論語》雲(yun) :“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堯曰》)《尚書(shu) 》又對刑專(zhuan) 門說明:“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虞書(shu) ·舜典》)隻是要求以禮樂(le) 為(wei) 主、政刑為(wei) 輔,反對獨任政刑,故《禮記》亦總結雲(yun) :“禮節民心,樂(le) 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le) 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樂(le) 記》)
陽明鞏固軍(jun) 事成果的第一個(ge) 手段是設置縣治。正德十二年(1517)二月,破漳南後,奏設平和縣治於(yu) 河頭。十一月,破謝誌山、藍天鳳後,奏設崇義(yi) 縣治於(yu) 橫水。次年破池仲容後,奏設和平縣。此舉(ju) 起到了良好效果,其原因正如後來顧炎武所說:“國朝來,每因寇亂(luan) ,設縣即定。……官無常居,不實撫恤,乃因立為(wei) 縣,則有司存,而其學校、祀典、鄉(xiang) 飲酒禮,民日由之,遂漸從(cong) 善而歸治”[38]。另一方麵,在縣以下的鄉(xiang) 村治理中,陽明又創建推行了《南贛鄉(xiang) 約》。這是和平期的製度建設,以期建立一套長期有效的基層管理控製製度。
《南贛鄉(xiang) 約》可以說是特別為(wei) 新民——即歸化的頑民所量身訂做的。如陽明闡釋成立《鄉(xiang) 約》的目的雲(yun) :“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xiang) 裏,四出而為(wei) 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yu) 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於(yu) 裏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wei) 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yu) 惡,則我有司與(yu) 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今特為(wei) 鄉(xiang) 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嗚呼!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yu) 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wei) 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於(yu) 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39]對於(yu) 這些新民,陽明誨誨教導道:“授招新民,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mai) 平賣,思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40]對於(yu) 本來的良民,陽明也一再強調要放棄前嫌,和衷共濟:“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自新,所占田產(chan) ,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仇,致擾地方,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本分,有不聽者,呈官治罪”。[41]但是其問題如下。
其一,官方性。《南贛鄉(xiang) 約》的本質已完全由《呂氏鄉(xiang) 約》的民間自治契約變而為(wei) 官方製訂、平民遵守的強製性治安條例。其在鄉(xiang) 村中選出士紳,形成組織機構,對鄉(xiang) 村事務展開日常管理,以彌補公權力在基層社會(hui) 的久缺。且其是以十家牌法為(wei) 基礎的,如言“不得坐視推托,陷人於(yu) 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42]。上文已言,十家牌法已成惡法,現在則又在此惡法上再套一副“鄉(xiang) 約”之枷鎖。
其二,強製性。《南贛鄉(xiang) 約》的推行完全是強製性的,其空前擠壓鄉(xiang) 民的自由空間。如“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xie) 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wei) ,知約司之”[43]。此與(yu) 十家牌法無異,嚴(yan) 密控製人身自由,徒增約司權力,平添民眾(zhong) 煩擾。又如“同約之人每一會(hui) ,人出銀三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大奢,取免饑渴而已”[44]。此必須出錢與(yu) 聚餐,實為(wei) 窮人額外的負擔。又如“會(hui) 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shu) ,仍罰銀一兩(liang) 公用”[45]。如此聚會(hui) 即完全不是民眾(zhong) 的自主自願,而是官府脅迫下的強製性例會(hui) 。又如“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hui) 同約之人與(yu) 之裁處區畫,必當於(yu) 理濟於(yu) 事而後已;不得坐視推托,陷人於(yu) 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46]。如此同約民眾(zhong) 的有所作為(wei) ,乃是以連坐為(wei) 前提的,而非一顆仁心的發用,此是最無道者。
其三,軟弱性。“南贛鄉(xiang) 約”貌似淪為(wei) 官府的基層派出機構,雖則不然。如其規定“寄莊人戶,多於(yu) 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原籍,往往負累同甲;今後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去寄莊”[47];又如“親(qin) 族鄉(xiang) 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複仇,殘害良善,釀成大患;今後一應門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聞之,即與(yu) 曉諭解釋;敢有仍前妄為(wei) 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48]。此是要約長主動解決(jue) 逃稅問題,解決(jue) 爭(zheng) 訟、鬥毆等基層矛盾,為(wei) 官府分擾。然而約長並不具備公權力身份,沒有法定的約束力,所以問題的最終解決(jue) 還是要依靠官府。故而鄉(xiang) 約本身在行政力上是極其軟弱的。
其四,短命性。《南贛鄉(xiang) 約》雲(yun) :“吏書(shu) 、義(yi) 民、總甲、裏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xiang) ,索求齎發者,約長率同呈官追究。”[49]我們(men) 知道,這些基層職務或因襲前朝,或由太祖親(qin) 自製訂,然不過百五十年,這些“官員”已成鄉(xiang) 村之蠹。現在陽明又重新設計一批基層“官員”,以之來糾前一批之非。此不能不讓人歎息。因為(wei) 前一批“官員”失效的原因依然存在,則新的“官員”將很快淪為(wei) 他們(men) 。因為(wei) 這種自上向下產(chan) 生的權力沒有監督、製約、懲治與(yu) 罷免等,注定是短命的。太祖解決(jue) 不了的問題,陽明也解決(jue) 不了。則後來者,或因循太祖舊製,或辟陽明再立新規,然皆逃不了此惡性循環。
四、對“良民”禮樂(le) 教化之檢討
如果說征伐是戰時法,政刑是和平法,則禮樂(le) 即是理想法、永恒法。儒家素來視禮樂(le) 之教化為(wei) 建成善政最根本之手段。如《尚書(shu) 》雲(yun) :“帝曰:‘契,百姓不親(qin) ,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帝曰:‘夔!命汝典樂(le) ,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誌,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lun) ,神人以和。’夔曰:‘於(yu) !予擊石拊石,百獸(shou) 率舞。’”《論語》中孔子雲(yun)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wei) 政》)
陽明雲(yun) :“君子之政,不必專(zhuan) 於(yu) 法,要在宜於(yu) 人;君子之教,不必泥於(yu) 古,要在入於(yu) 善。”[50]故其南贛鄉(xiang) 治特重對基層之教化,其有社學與(yu) 書(shu) 院兩(liang) 項。針對精英分子,則興(xing) 講學、辦書(shu) 院。陽明在繁忙軍(jun) 務之中,猶講學不綴,如正德十三年(1518)七月刻古本《大學》、《朱子晚年定論》,八月門人薛侃刻《傳(chuan) 習(xi) 錄》,九月修濂溪書(shu) 院,四方學者雲(yun) 集。針對普通子弟,陽明則大辦社學。社學始於(yu) 元代[51],明亦承襲,於(yu) 洪武八年(1375)詔天下興(xing) 辦[52]。其性質是由中央政府倡起的、地方政府予以監督的、經濟上以由鄉(xiang) 民負擔、管理上由胥吏執行的以社為(wei) 依托的具有強製性的蒙學[53]。但由於(yu) 經費不繼,師資不力,管理擾民等原因,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去,十六年(1383)複設,變成民間自辦[54]。
陽明清晰地認識到興(xing) 辦社學可以“使人知禮讓,戶習(xi) 《詩》、《書(shu) 》,丕變偷薄之風,以成淳厚之俗。”[55]在沒有力量完全官辦的前提下,陽明不顧朝廷規定不許有司幹涉的命令,采取了官督民辦的模式。
其一,親(qin) 自規定教學的原則與(yu) 內(nei) 容。如《訓蒙大意示教讀劉伯頌等》雲(yun) :“古之教者,教以人倫(lun) 。後世記誦詞章之習(xi) 起,而先王之教亡。今教童子,惟當以孝弟忠信禮義(yi) 廉恥為(wei) 專(zhuan) 務。其載培涵養(yang) 之方,則宜誘之歌詩以發其誌意,導之習(xi) 禮以肅其威儀(yi) ,諷之讀書(shu) 以開其知覺。”[56]又製訂了《教約》[57],規定了每天師生之間的學習(xi) 內(nei) 容與(yu) 程序。
其二,要求基層官員嚴(yan) 加督辦。一是要擇優(you) 質師資並保障薪酬。如《興(xing) 舉(ju) 社學牌》雲(yun) :“看得贛州社學鄉(xiang) 館,教讀賢否,尚多淆雜;是以詩禮之教,久已施行;而淳厚之俗,未見興(xing) 起。為(wei) 此牌仰嶺北道督同府縣官吏,即將各館教讀,通行訪擇;務學術明正,行止端方者,乃與(yu) 茲(zi) 選;官府仍籍記姓名,量行支給薪米,以資勤苦;優(you) 其禮待,以示崇勸。”[58]在《頒行社學教條》中雲(yun) :“先該本院據嶺北道選送教讀劉伯頌等,頗已得人;但多係客寓,日給為(wei) 難,今欲望以開導訓誨,亦須量資勤苦,已經案仰該道通加禮貌優(you) 待,給薪米紙筆之資。”[59]二是要加大對師資的管理監督。如《頒行社學教條》雲(yun) :“各官仍要不時勸勵敦勉,令各教讀務遵本院原定教條盡心訓導,視童蒙如己子,以啟迪為(wei) 家事,不但訓飭其子弟,亦複化喻其父兄;不但勤勞於(yu) 詩禮章句之間,尤在致力於(yu) 德行心術之本;務使禮讓日新,風俗日美,庶不負有司作興(xing) 之意,與(yu) 士民趨向之心。”[60]三是針對就學的蒙童家庭,要加強宣傳(chuan) ,務使尊師好學。《興(xing) 舉(ju) 社學牌》雲(yun) :“以各童生之家,亦各通行戒飭,務在隆師重道,教訓子弟,毋得因仍舊染,習(xi) 為(wei) 偷薄,自取愆咎。”[61]
在陽明南贛鄉(xiang) 治三法中,興(xing) 辦社學可以說是最釜底抽薪的辦法。就對象而言,它包括所有適齡蒙童,沒有歧視。就性質而言,它不是奴化教育,而是明人倫(lun) 、正道德,皆是農(nong) 耕文明的禮法之正。就結果而言,庶幾可至“有恥且格”。故可以說,此是南贛頑民歸化的收官之作。但是,陽明社學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陽明社學是介於(yu) 官學與(yu) 私學之間的機構,其完全建立在陽明及其下屬個(ge) 人的權威基礎上的。陽明在位,憑其權威,可令下屬嚴(yan) 格執行。如在《行雩都縣建立社學牌》中要求縣府“即於(yu) 該縣起立社學……毋得違延忽視,及虛文搪塞取咎”[62]。但是這就給社學的運行帶來了巨大的不穩定性。這種地方性的社學,諸如師資的延請、經費的保障、學舍的建立、學生的動員等,既然無一不是建立在官員權威基礎上的,則一旦權威消失,如何延續?如果後來官員意誌、能力不濟,且這種官督民辦的社學必然無能為(wei) 繼。明代的社學發展也正如此,權威在則社學在,權威亡則社學亡。
然則針對鄉(xiang) 村基層社會(hui) 的教化模式何在?作為(wei) 陽明後學的由王心齋所創立的泰州學派則走出了另一條儒士自由講學、化行鄉(xiang) 裏的新道路。其義(yi) 理以“百姓日用為(wei) 道”[63],明確奉守“苟得移風易俗,化及一邑一鄉(xiang) ,雖成功不多,卻原是聖賢經世家法”[64]之理念。師弟亦純任平民,如心齋本為(wei) 鹽戶,弟子有樵夫朱恕、吏胥李珠、窯匠韓貞、商人林訥、農(nong) 夫夏雲(yun) 峰、布衣顏鈞等[65]。教化對象亦為(wei) 平民,如心齋弟子韓貞“以化俗自任,隨機指點,農(nong) 工商賈從(cong) 之遊者千餘(yu) 。秋成農(nong) 隙,則聚徒講學,一村既畢又之一村,前歌後答,弦誦之聲洋洋然也。”[66]相比而言,在國家力量不足以實行普遍的基礎教育的曆史條件下,此法可能更具有可行性,特別對於(yu) 儒家來說。
五.治道之外的反思——陽明良知的限度
所謂政治,至少包括四大要素。一是政權,即公共權力之所有。二是政道,即政權的表現形式。三是治權,即公共權力執行權之所有。四是治道,即治權的表現形式。陽明本來有偉(wei) 岸之人間理想,其在《與(yu) 顧東(dong) 橋書(shu) 》中描寫(xie) 人人良知具明,各據才質而安於(yu) 職分,以成一和諧人間[67]。此理想社會(hui) 中,上述政治四大要素均收涵於(yu) 良知,此時良知真能生天生地,神鬼不測,圓善無礙。然而,那畢竟是終了義(yi) ,在具體(ti) 的曆史過程中,這四者絕不可不論。
綜觀陽明南贛鄉(xiang) 治,其完全沒有政道與(yu) 政權的自覺,隻有治權與(yu) 治道的安排。治道之檢討,前文已述,下麵略析餘(yu) 下三者。
其一,陽明對政權即公權力本身的性質完全沒有反思力。如將官民關(guan) 係比喻成父母與(yu) 赤子:“爾等今雖從(cong) 惡,其始同是朝廷赤子;譬如一父母同生十子,八人為(wei) 善,二人背逆,要害八人;父母之心須除去二人,然後八人得以安生;均之為(wei) 子,父母之心何故必欲偏殺二子,不得已也;吾於(yu) 爾等,亦正如此。若此二子者一旦悔惡遷善,號泣投誠,為(wei) 父母者亦必哀憫而收之。何者?不忍殺其子者,乃父母之本心也;今得遂其本心,何喜何幸如之;吾於(yu) 爾等,亦正如此。”[68]又如將官民關(guan) 係理解為(wei) 管理與(yu) 納糧輸賦的主奴關(guan) 係:“世豈有不納糧,不當差,與(yu) 官府相對背抗,而可以長久無事終免於(yu) 誅戮者乎?世豈有恃頑樹黨(dang) ,結怨構仇,劫眾(zhong) 拒捕,不伏其辜,而可以長久無事終免於(yu) 誅戮者乎?就使爾等各有子弟奴仆,與(yu) 爾抗拒背逆若此,爾等當何以處之?……爾輩縱頑梗凶悍,自以為(wei) 孰與(yu) 宸濠?吾若聲汝之罪,不過令一偏裨,領眾(zhong) 數百,立齏粉爾輩如幾上肉耳。”[69]此語如此凶狠,去《禮記》“天下為(wei) 公”,《孟子》“民為(wei) 貴”亦遠矣[70],又完全是韓愈《原君》之老調[71],以皇權的執行者自居。
其二,陽明對政道的理解也有相當倒退。十家牌法其實就是參照《管子》、《商君書(shu) 》以及王安石的“保甲法”而創立的。可以說,陽明在鄉(xiang) 治問題上,由儒入法,與(yu) 之沆瀣一氣。法家從(cong) 來都要求王權深入民間,直接控製每個(ge) 人,以為(wei) 王權服務。然儒家不然,對於(yu) 基層社會(hui) 的鄉(xiang) 治,素來警惕公權力的深入,而欲在現行君權之外別有一種理想模式——即基層社會(hui) 的自治主義(yi) 。可以說,在基層鄉(xiang) 治中,儒法的分界就是自治與(yu) 否。儒家在唐宋後皇權不下縣的“政治雙軌製”下,於(yu) 鄉(xiang) 治屢有建樹。如《呂氏鄉(xiang) 約》舍棄國家公權模式,建立鄉(xiang) 人自治之契約。又如明初方孝孺亦發明《周官》、折衷宋儒,設計出“鄉(xiang) 族法”此一地方自治製度。上述二者在設計、運作、監督、嘉懲等方麵,其主體(ti) 均為(wei) 民眾(zhong) 自身,完全拋棄了運行數千年的君權與(yu) 國家公權體(ti) 製,實際上是在“天命——革命”說之外創造了政治實體(ti) 運作的又一種可能[72]。故與(yu) 先賢比,陽明是個(ge) 退步。就是與(yu) 同時代的人比,也如此。如正德年間,山西潞州南雄山仇氏家族組織了鄉(xiang) 約組織,稱為(wei) “居家有家範,居鄉(xiang) 有鄉(xiang) 約,修身齊家以化乎鄉(xiang) 人”。仇氏鄉(xiang) 約以藍田呂氏鄉(xiang) 約為(wei) 藍本,又以仇氏家範配合而行,其內(nei) 容自“冠婚喪(sang) 祭及事物細微訓後齊家之則,靡有闕遺,仇楫營義(yi) 房一區於(yu) 家,敦請鄉(xiang) 先生以教宗族子弟,免其束修,再起義(yi) 學一所於(yu) 鄉(xiang) 裏,以訓鄉(xiang) 黨(dang) 童稚,資其薪水,設醫藥以濟窮鄉(xiang) ,有疾病者置義(yi) 塚(zhong) ”,刊印太祖高皇帝訓辭,家給一冊(ce) ,諷誦體(ti) 行。仇氏鄉(xiang) 約渠道了較好的社會(hui) 效果,致“為(wei) 當代之所崇尚,秉筆之士亦笑談而樂(le) 道之。”[73]
其三,陽明對治權的理解,隻止於(yu) 精英政治,治理權永遠掌在官府以及官府委任的賢良手中,而無群眾(zhong) 的自治。如陽明充分認識十家牌法的實行對基層社會(hui) 是一個(ge) 全新的擾動,必須充分發揮基層官員與(yu) 士紳作用方可。故他雲(yun) :“大抵法立弊生,必須人存政舉(ju) ,若十家牌式,徒爾編置張掛;督勸考較之法,雖或暫行,終歸廢弛。仰各該縣官,務於(yu) 坊裏鄉(xiang) 都之內(nei) ,推選年高有德,眾(zhong) 所信服之人,或三四十人,或一二十人,厚其禮貌,特示優(you) 崇,使之分投巡訪勸諭,深山窮穀必至,教其不能,督其不率,麵命耳提,多方化導。或素習(xi) 頑梗之區,亦可間行鄉(xiang) 約,進見之時,谘詢民瘼,以通下情,其於(yu) 邑政,必有裨補。若巡訪勸諭著有成效者,縣官備禮親(qin) 造其廬,重加獎勵,如此,庶幾教化興(xing) 行,風俗可美。”[74]但是問題在於(yu) ,如果一個(ge) 良法是對每個(ge) 民眾(zhong) 都有益的,能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則無官亦自行,如果相反,對人民與(yu) 執法者的生活造成妨礙,則強硬的暴力機構不能壓迫,不論什麽(me) 聖賢也不能勸從(cong) 。陽明其實從(cong) 來沒有認識到,也不會(hui) 認可民眾(zhong) 的自主自治。所以,陽明動輒言良知如何,但是其發用,落實在政治生活中,這個(ge) 良知的主體(ti) 就特指精英的良知,良知的內(nei) 容對民眾(zhong) 而言就表現為(wei) 服從(cong) 皇權(官府)與(yu) 精英。孔子曰:“道二:仁與(yu) 不仁而已矣。”(《孟子·離婁上》)則這種良知絕不是人的自由與(yu) 解放——即仁的狀態,而是奴役與(yu) 枯萎——即不仁的狀態。則前述《與(yu) 顧東(dong) 橋書(shu) 》那種理想社會(hui) 又是永遠不可能實現的。
注釋:
[1]所謂“歸化”,取自《漢書(shu) ·匈奴傳(chuan) 下》“而匈奴內(nei) 亂(luan) ,五單於(yu) 爭(zheng) 立,日逐呼韓邪攜國歸化”。“頑民”當取自《尚書(shu) ·虞書(shu) ·益稷》之“苗頑”,指頑抗之異族。“新民”即“維新之民”(《告諭頑民》)。良民即良善之民。
[2]自陽明剿撫之後,南贛地區的佘民幾全部同化,直至新中國民族識別後才重新區分開來。此結果也為(wei) 現代分子人類學所證明,“客家人的主要成分應是中原漢人,佘族是對客家人影響最大的外來因素”,見李輝等:《客家人起源的遺傳(chuan) 學分析》,載《遺傳(chuan) 學報》,2003年,第9期,第873-880頁。
[3][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50頁。
[4][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42頁。
[5][南朝宋]範曄:《後漢書(shu) 》卷八十六《南蠻傳(chuan) 》,中華書(shu) 局,1965年,第2825-2826頁。
[6]參謝重光:《佘族在宋代的形成及其分布地域》,《韓山師範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謝重光:《客家與(yu) 佘族早期關(guan) 係史述略》,載《福建論壇》(人文社會(hui) 科學版)2004年,第3期。溫春香:《明清之際佘族民風的改變——以地方誌為(wei) 中心的考察》,載《中國地方誌》,2008年第1期。謝重光:《明代湘贛閩粵邊的社會(hui) 動亂(luan) 與(yu) 佘民漢化》,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1期。藍希瑜,廖莉:《芻議明中葉南贛佘民的去“蠻”化“新”———以王陽明治“南贛之亂(luan) ”為(wei) 中心》,載《學術探索》,2012年,第9期。郭秋蘭(lan) :《宋明時期贛南的教育變遷與(yu) 佘民漢化》,載《贛南師範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
[7]參羅香林:《客家源流考》,中國華僑(qiao) 出版公司,1989年,第13-73頁。
[8][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九《攻治盜賊二策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13頁。
[9][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二十《桶岡(gang) 和邢太守韻二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47頁。
[10][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六《告諭浰頭巢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61頁。
[11]《贛州府誌·張府誌》,轉引自張祥浩:《王守仁評傳(chuan) 》,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30-31頁。
[12][清]黃鳴珂修,石景芬纂:《南安府誌》卷二十四《藝文》七,同治七年(1868)刊本。
[13][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0頁。
[14][唐]韓愈:《韓愈集》卷十一《原道》,嶽麓書(shu) 社,2000年,第146頁。
[15][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0-5162頁。
[16]《大禹漠》雖是晚書(shu) ,但是其闡發的原則不誤,而且對清以前儒士的影響基本上不遜於(yu) 《今文》。
[17][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2頁。
[18][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0頁。
[19][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1頁。
[20][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1-5162頁。
[21][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6頁。
[22][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0頁。
[23][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1頁。
[24][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chuan) 》卷一九五,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5162頁。
[25][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85頁。
[26][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二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64頁。
[27]《明史·食貨一》載“裏甲製”雲(yun)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ce) ,以一百十戶為(wei) 一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wei) 糧長,餘(yu) 百戶為(wei) 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裏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wei) 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xiang) 都曰裏。裏編為(wei) 冊(ce) ,冊(ce) 首總為(wei) 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wei) 畸零。”又以“裏老(或簡稱老人)”製相配:“裏設老人,選年高為(wei) 眾(zhong) 所服者,導民善,平鄉(xiang) 裏爭(zheng) 訟。”見[清]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shu) 局,1974年,第1878頁。
[28]參劉偉(wei) :《明代裏甲製度初探》,載《華中師院學報》,1982年,第3期;施由明:《論明代的裏甲製與(yu) 農(nong) 村社會(hui) 控製——以江西為(wei) 例》,載《農(nong) 業(ye) 考古》,2010年,第1期。
[29][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六《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卷十七《申諭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31、609頁。
[30][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六《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30、531頁。
[31][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六《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31頁。
[32][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申諭十家牌法增立保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10頁。
[33][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十一《申行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53頁。
[34][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告諭安義(yi) 等縣漁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96頁。
[35][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十一《申行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53頁。
[36][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十《行廉州府情查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06-1107頁。
[37]陽明深知其義(yi) ,故在《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中充滿愧疚雲(yun) :“今為(wei) 此牌,似亦煩勞。爾眾(zhong) 中間固多詩書(shu) 禮義(yi) 之家,吾亦豈忍以狡詐待爾良民。便欲防奸革弊,以保安爾良善,則又不得不然,父老子弟,其體(ti) 此意。自今各家務要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婦隨,長惠幼順,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恭儉(jian) 以守家業(ye) ,謙和以處鄉(xiang) 裏,心要平恕,毋得輕意忿爭(zheng) ,事要含忍,毋得輒興(xing) 詞訟,見善互相勸勉,有惡互相懲戒,務興(xing) 禮讓之風,以成敦厚之俗。吾愧德政未敷,而徒以言教,父老子弟,其勉體(ti) 吾意,毋忽!”見《王陽明全集》卷十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30頁。
[38][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shu) 》卷七《福建·閩中分處郡縣議》,《顧炎武全集》,第16冊(ce)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988頁。
[39][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99-560頁。
[40][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2頁。
[41][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1頁。
[42][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1頁。
[43][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0頁。
[44][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0頁。
[45][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0頁。
[46][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1頁。
[47][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1頁。
[48][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1頁。
[49][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1頁。
[50][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二十三《重修月潭寺建公館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897頁。
[51]柯劭忞:《新元史·食貨誌》:“至元二十六年(1286),命諸縣所屬村疃,五十家為(wei) 一社……每社立學校一,擇通曉經書(shu) 者為(wei) 學師,農(nong) 隙使子弟人學。”開明書(shu) 店,1935年,第168頁。
[52]洪武八年正月(1375),“丁亥,命天下立社學。上謂中書(shu) 省臣曰:昔成周之世,家有塾,黨(dang) 有庠,故民無不知學,是以教化行而風俗美。今京師及郡縣皆有學而鄉(xiang) 社之民未覩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庶可導民善俗也。”《明太祖實錄》卷96。李國祥、楊昶主編,吳柏森、阮榮華、田強、閻穎編:《明實錄類纂·文教科技卷》,武漢出版社,1992年,第38頁。
[53]陳時龍:《論明代社學性質的漸變與(yu) 明清小學學製的繼承》,載《紀念〈教育史研究〉創刊二十周年論文集(3)——中國教育製度史研究》,2009年。
[54]洪武十六年十月:“癸巳,詔郡縣複設社學。先是命天下有司設社學以教民間子弟,而有司以是擾民,遂命停罷。至是複詔民間自立社學、延師儒以教子弟,有司不得幹預。”《明太祖實錄》卷157。李國祥、楊昶主編,吳柏森、阮榮華、田強、閻穎編:《明實錄類纂·文教科技卷》,武漢出版社,1992年,第47頁。
[55][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十一《行雩都縣建立社學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65頁。
[56][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87頁。
[57][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88-89頁。
[58][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4頁。
[59][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10頁。
[60][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10-611頁。
[61][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04頁。
[62][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65頁。
[63][明]王艮:《明儒王心齋先生遺集·語錄》,《王心齋全集》,江蘇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頁。
[64][明]王棟:《明儒王一庵先生遺集·會(hui) 語續集》,《王心齋全集》,江蘇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86頁。
[65][明]黃宗羲:《明儒學案·泰州學案》,中華書(shu) 局,2008年,第719-721頁。
[66][明]黃宗羲:《明儒學案·泰州學案》,中華書(shu) 局,2008年,第720頁。
[67]一則人人良知具明:“夫聖人之心,以天地萬(wan) 物為(wei) 一體(ti) ,其視天下之人,無外內(nei) 遠近,凡有血氣,皆其昆弟赤子之親(qin) ,莫不欲安全而教養(yang) 之,以遂其萬(wan) 物一體(ti) 之念。天下之人心,其始亦非有異於(yu) 聖人也……當是之時,天下之人熙熙皞皞,皆相視如一家之親(qin) 。”二則各據才質而安職分:“其才質之下者,則安其農(nong) 、工、商、賈之分,各勤其業(ye) 以相生相養(yang) ,而無有乎希高慕外之心。其才能之異若皋、夔、稷、契者,則出而各效其能,若一家之務,或營其衣食,或通其有無,或備其器用,集謀並力,以求遂其仰事俯育之願,惟恐當其事者之或怠而重己之累也。故稷勤其稼,而不恥其不知教,視契之善教,即己之善教也;夔司其樂(le) ,而不恥於(yu) 不明禮,視夷之通禮,即己之通禮也。蓋其心學純明,而有以全其萬(wan) 物一體(ti) 之仁,故其精神流貫,誌氣通達,而無有乎人己之分,物我之間。譬之一人之身,目視、耳聽、手持、足行,以濟一身之用。目不恥其無聰,而耳之所涉,目必營焉;足不恥其無執,而手之所探,足必前焉;蓋其元氣充周,血脈條暢,是以癢屙呼吸,感觸神應,有不言而喻之妙。”《傳(chuan) 習(xi) 錄》中,《王陽明全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4-55頁。
[68][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六《告諭浰頭巢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61頁。
[69][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十七《告諭頑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13-614頁。
[70]孟子雲(yun) :“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是故得乎丘民而為(wei) 天子,得乎天子為(wei) 諸侯,得乎諸侯為(wei) 大夫。”(《孟子·盡心下》)首先,隻有得到人民的認可與(yu) 授權,天子才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天子對天下的所有權與(yu) 執行權,是人民所授予的,他隻是民眾(zhong) 選出的代表而已。其次,元首既得以產(chan) 生,而後即可由他任命公卿,再由公卿任命大夫……由此一層層的政府就可以構建起來。所有的政府的合法性就在於(yu) 第一步,“得乎丘民為(wei) 天子”。
[71]韓愈《原道》曰:“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絲(si) ,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則失其所以為(wei) 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則失其所以為(wei) 臣;民不出粟米麻絲(si) ,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韓愈集》卷十一,嶽麓書(shu) 社,2000年,第146頁。
[72]詳拙文《回到家鄉(xiang) ——宋明儒學的政治實踐及其啟示》,載《中州學刊》,2010年,第5期。
[73]曹國慶:《明代鄉(xiang) 約研究》,載《文史》第四十六輯,1998年,第201-202頁。
[74][明]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十一《申行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53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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