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
作者:方旭東(dong) (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2期
【摘要】本文由兩(liang) 個(ge) 部分構成,第一部分闡述了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逐一討論了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五種反對意見,認為(wei) 它們(men) 都不成立。第二部分論述了儒家推崇異性婚姻的原因,其主要考慮是同性婚姻不能像異性婚姻那樣可以提供倫(lun) 理的完整性。作者強調,作為(wei) 公民權利,同性婚姻可以被自由追求,但作為(wei) 儒家則以異性婚姻為(wei) 婚姻的理想模式。前者事關(guan) 權利,後者事關(guan) “善”,有各自的界限,不得逾越。
【關(guan) 鍵字】同性婚姻 權利平等 倫(lun) 理完整性
三年前,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消息傳(chuan) 到中國,在媒體(ti) 上引起熱議。應“澎湃新聞”之邀,筆者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1] 在那篇兩(liang) 千字的短文中,筆者主要陳述了何以同性婚姻不符合傳(chuan) 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2] 發表之後,從(cong) 一些反饋來看,這個(ge) 敘述被一些人誤解為(wei) 筆者在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3]乃至反對同性戀[4],這是筆者始料未及的。
在那之後,筆者沒有停止對這個(ge) 議題的思考與(yu) 討論,間亦不無所獲。舊文囿於(yu) 篇幅,未能充分展開。此次,承《中外醫學哲學》雜誌約稿,筆者有機會(hui) 將自己的觀點予以完整的呈現,這是首先需要表示感謝的。
總的來說,筆者的立場沒有改變,不過,鑒於(yu) 舊文受到的誤解,以及筆者了解到的更多討論,筆者對自己的觀點重新進行了表述。文章擬分兩(liang) 個(ge) 部分:第一部分敘述筆者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場及理由,第二部分敘述儒家推崇異性婚姻的原因。
一、為(wei) 什麽(me) 我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進入正題之前,花一點時間界定一下什麽(me) 是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許不無必要。所謂同性婚姻合法化,顧名思義(yi) ,就是要求法律承認同性婚姻。注意這裏的“婚姻”兩(liang) 字,它意味著,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同於(yu) 一般性地要求同性伴侶(lv) 結合的合法化,而是特指要求同性伴侶(lv) [5]建立民事上的婚姻關(guan) 係,並享有相應民事和刑事權利,承擔相應民事及刑事義(yi) 務。明確這一點很重要。因為(wei)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由於(yu) 政治、曆史或宗教原因無法推行全麵合法的同性婚姻時,當地政府會(hui) 為(wei) 同性伴侶(lv) 另設婚姻之外的“伴侶(lv) ”關(guan) 係,並提供相應的權利保障。由此,在法律上同性伴侶(lv) 的合法關(guan) 係就出現了三種模式,即:“民事結合關(guan) 係”、“同居/伴侶(lv) 關(guan) 係”、“婚姻平等關(guan) 係”。其中,確立“民事結合關(guan) 係”的同性伴侶(lv) ,享有和確立“婚姻平等關(guan) 係”的異性伴侶(lv) 同等的權益。而在法律確認的“同居/伴侶(lv) 關(guan) 係”中,同性伴侶(lv) 無法獲得完全平等的權利。在婚姻平權運動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民事結合”曾是較為(wei) 普遍的同性婚姻形式。除了稱謂上,確認“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lv) 在權利和義(yi) 務上都與(yu) 婚姻關(guan) 係一致。但“民事結合”這種同性婚姻形式受到平權人士的詬病,他們(men) 將“民事結合”視作“隔離但平等”的另一案例。本文所討論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指以民法上的“婚姻平等關(guan) 係”為(wei) 目標的理論與(yu) 實踐。[6]
筆者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基於(yu) 兩(liang) 點:第一點,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婚姻平等權,讓人無法拒絕。第二點,目前出現的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基本都不成立。我們(men) 先來看反對意見,然後我們(men) 再來討論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麵理由。
就筆者閱讀所及,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主要有(但不限於(yu) )以下幾種[7]。以下,筆者逐一加以討論。
第一種,筆者稱之為(wei) 自然論證。這種觀點就是認為(wei) 同性婚姻不自然或者說違背自然規律。然而,說同性婚姻不自然,跟說同性戀不自然一樣,隻是個(ge) 人的一種成見。關(guan) 於(yu) 同性戀不自然或變態的看法,早已遭到現代醫學的駁斥,研究人員得出了較為(wei) 一致的看法:同性戀有深厚的生物醫學基礎,同性戀者的性取向是由同性戀基因決(jue) 定的,不是一種選擇,不是自己可以控製的。[8] 換言之,同性戀也是一種自然。也許,在某些人那裏,“自然”的意思等同於(yu) “大多數”、“常規”或“主流”,那麽(me) ,即使是這個(ge) 意義(yi) 上的“不自然”,用來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不合理的。因為(wei) ,人類並沒有立法禁止一切這類不自然的事物,同時,人類也並不認為(wei) 任何出於(yu) 自然的事物就應該得到鼓勵。比如,試管嬰兒(er) 是不自然的,但是,人類並沒有因此判定試管嬰兒(er) 不合法。避孕是不自然的,人工流產(chan) 也是不自然的,但是,除了某些宗教,一般的法律並沒有因此判定這些行為(wei) 為(wei) 非法。就婚姻形式本身而言,從(cong) 地球物種的總體(ti) 情況來看,一夫一妻可以說是不自然的,那麽(me) ,按照自然論證,一夫一妻製也應該列為(wei) 非法,予以禁止才對。至於(yu) 說,因為(wei) 同性婚姻不道德,所以不應當合法化,那明顯是混淆了法律與(yu) 道德,是道德審判。
第二種,筆者稱之為(wei) 起源論證。這種論證的要點是說:婚姻這種製度本來就是為(wei) 異性戀建立的。[9] 持這種主張的人並沒有提供具體(ti) 的證據來說明:婚姻這種製度從(cong) 一開始就是為(wei) 異性戀設立的。也許這種證明難度太大,資料很難收集,當然,也可能,這根本就是一個(ge) 無法證明的命題。讓我們(men) 姑且接受這種觀點,但要因此推出婚姻製度不可以向同性戀開放這個(ge) 結論,在邏輯上也是不成立的。道理很簡單,人類可以做出改變,社會(hui) 製度是建構出來的。並不是一開始是怎樣,之後就一定要那樣。古代很多東(dong) 西,現代人認為(wei) 其不合理而予以拋棄。比如,中國古代基本上是包辦婚姻,現在則強調自由戀愛結婚。如果現在有人還拿以往的“婚姻大事,要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出來說事,不但要被人當作神經病,還會(hui) 觸犯法律。[10] 另一方麵,要說開始,要說本來,一開始或本來,人類並沒有一夫一妻的固定婚姻,一夫一妻是現代婚姻的形式[11],直到今天,在一些原始部落還可以看到與(yu) 一夫一妻婚姻不同的婚姻形式,比如摩梭人,男不婚女不嫁,青年男女靠“走婚”完成傳(chuan) 承任務,隨後姑娘生下的小孩,由舅舅撫養(yang) 成人。
第三種,筆者稱之為(wei) 歸謬論證。這種論證主要是針對同性婚姻合法的自願原則而來。所謂自願原則,大意是說,結婚是當事人的事,隻要當事人自願並且不妨礙他人,就沒有問題。歸謬論證大致是這樣:如果僅(jin) 僅(jin) 是當事人自願便可結婚,那麽(me) ,父女、兄妹、母子自願結婚可不可以?三個(ge) 人結婚可不可以?三男兩(liang) 女呢?人和動物結婚呢?人和板凳結婚呢?接下來,還有多邊婚姻,可不可以?[12] 如果說結婚真的隻是當事人的自願就可以,我們(men) 很難有理由拒絕上麵這些“婚姻”,而這些“婚姻”是荒唐的,不可以接受的。因此,在法律上,同性婚姻這個(ge) 口子決(jue) 不能打開,一旦打開,就會(hui) 帶來雪崩效應,一發而不可收,給人類社會(hui) 帶來前所未有的混亂(luan) 。
對於(yu) 這種論證,筆者的回應是:(1) 自願原則不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更不是唯一理由。比如,一些人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恰恰是因為(wei) 同性婚姻本來就不違法,而規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具體(ti) 法律則違背了憲法。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就經曆了這樣一個(ge) 過程。2000年9月,台灣公民祁家威上訴至台灣司法院,第一次申請同性婚姻“釋憲”(即要求司法機構審查特定條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遭到拒絕。2015年8月20日,祁家威再次向台灣司法院申請“釋憲”。2017年2月20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宣布正式受理祁家威“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並於(yu) 3月24日開庭。2017年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給出“釋字第748號”解釋,稱現行台灣《民法》第4編第2章“僅(jin) 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guan) 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guan) 係,是以性傾(qing) 向為(wei) 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qing) 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與(yu) 《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內(nei) 容意旨相違背。並責成立法部門兩(liang) 年內(nei) 完成修訂和製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則比照現行婚姻自動生效。其實,不單是在台灣,很多國家或地區所頒布的《憲法》都有類似“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條款。比如,在美國,1974年最高法院就規定,任何公民都有選擇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自由,此項自由受到正當程序條款保護。因此,促使反同性戀婚姻情緒高漲的行為(wei) 和頒布同性戀婚姻禁令都是違憲的行為(wei) 。
(2) 歸謬論證當中的類比不當,同性伴侶(lv) 要求結婚跟人與(yu) 板凳結婚完全沒有可比性,因為(wei) ,在法律上,板凳以及動物都不被認為(wei) 是有行為(wei) 主體(ti) 資格。[13] 法律上一事一議[14],就算證明多邊婚姻、人與(yu) 動物結婚、父女兄妹母子結婚等等婚姻不能接受,也不能推出同性婚姻錯誤的結論。再者,說多邊婚姻、父女婚姻這些婚姻形式不合法,也應該找出法律依據,而不是簡單地從(cong) 道德上宣布它們(men) 荒唐。畢竟,我們(men) 是在討論同性婚姻應不應該合法化,而不是在就同性婚姻究竟道德不道德進行表態。
第四種,筆者稱之為(wei) 危害傳(chuan) 統婚姻論。這種觀點主要是說,如果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將對傳(chuan) 統婚姻製度帶來巨大衝(chong) 擊。[15] 筆者認為(wei) ,這種擔心是無知的表現。這就像擔心如果法律允許人們(men) 離婚,婚姻製度就會(hui) 麵臨(lin) 解體(ti) 的危險一樣可笑。不能說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對傳(chuan) 統婚姻(即異性戀婚姻)沒有任何衝(chong) 擊,但是,這種衝(chong) 擊遠遠還到不了威脅傳(chuan) 統婚姻存在的程度,難道異性戀本來打算結婚,現在看到同性戀也可以結婚,一怒之下,就不結婚了?有人說,同性婚姻會(hui) 削弱婚姻與(yu) 生育的關(guan) 聯,這也可以算作同性婚姻對傳(chuan) 統婚姻造成的衝(chong) 擊。這種說法同樣經不起推敲。難道異性婚姻的夫妻,會(hui) 因為(wei) 同性婚姻的存在而不履行本來會(hui) 履行的傳(chuan) 宗接代的責任?如果傳(chuan) 統婚姻真的因為(wei) 同性婚姻的出現而崩潰,那隻能說明:這種婚姻本身就極其脆弱。事實上,現在全世界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越來越多,也沒有出現傳(chuan) 統婚姻崩潰的局麵。2009年發表於(yu) 《社會(hui) 科學季刊》(Social Science Quarterly)的一項研究表明,法律允許同性結婚或民事結合對結婚率、離婚率、墮胎率或非婚生子女所占比率並無負麵影響。
第五種,是蔣慶提出來的,筆者稱之為(wei) 具體(ti) 人權論。蔣慶對同性婚姻的反對是目前筆者見到的最為(wei) 係統的反方陳詞。在蔣慶的論述裏也包含了上述自然論證、起源論證以及危害傳(chuan) 統婚姻論,但其獨到之處在於(yu) ,他直接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論基礎——權利平等說發起了猛攻。蔣慶認為(wei) :同性婚姻合法化產(chan) 生於(yu) 西方抽象的人權平等思想與(yu) 民主製度及其原則,要對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必須對西方抽象的人權平等思想與(yu) 民主製度及其原則進行批判。[16]
蔣慶用來對抗平等人權說的武器是據說來自儒家“禮的精神”的名分論。所謂名分,是指“不同之人相對於(yu) 自己的具體(ti) 特殊存在而具有的不同的權利與(yu) 義(yi) 務”。蔣慶根本不承認有所謂“抽象普遍的人”,因此否定建立在這種抽象普遍的人的基礎之上的權利。
然而,蔣慶的這種理論不攻自破。既然不存在抽象普遍的人,隻存在具體(ti) 特殊的人,那又怎麽(me) 能說“同性戀者”如何如何、“異性戀者”如何如何?如果不存在抽象普遍的人,隻存在具體(ti) 特殊的一個(ge) 一個(ge) 的人,那麽(me) ,又怎麽(me) 能說“英國人”如何如何,“男人”如何如何,“女人”如何如何?如果可以說“中國人”如何如何,“儒家”如何如何,為(wei) 什麽(me) 不可以說“人”如何如何?在思維上,否定了抽象普遍,也就否定了概念的存在,連基本的思考與(yu) 說話都不能進行了。
當然,我們(men) 也可以試著對蔣慶的這個(ge) “名分論”做同情的理解。也許他不是要一概否定普遍性,他隻是想指出:同性戀者與(yu) 異性戀者具有不同的權利。事實上,蔣慶的確認為(wei) ,同性戀者的人權(名分)與(yu) 異性戀者的人權(名分)不同:“自行相戀,私下同居與(yu) 某種合理的民事待遇,是相對於(yu) 具體(ti) 特殊的同性戀者而獲得的權利平等。這既是同性戀者應得的權利,又是對同性戀者無歧視的平等對待,不受社會(hui) 與(yu) 他人幹涉。而依法結婚、組成家庭、延續後代則是相對於(yu) 具體(ti) 特殊的異性戀者而獲得的權利平等。這既是異性戀者應得的權利,又是對異性戀者的平等對待,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異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是由男女組成法律上的家庭,而同性戀者具體(ti) 特殊的權利與(yu) 名分則是在社會(hui) 的默認與(yu) 寬容下自行相戀與(yu) 私下同居”。
盡管蔣慶這裏用了“權利平等”一詞,但他的意思顯然不是指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能享受同等的權利。[17] 他的意思似乎是指:同性戀者有自己的權利,異性戀者也有自己的權利,大家都有各自的權利,在這一點上是平等的。然而,問題的關(guan) 鍵是:為(wei) 什麽(me) 同性戀者的人權(名分)就不包括“依法結婚、組成家庭”這樣的權利?
對於(yu) 這樣的質詢,除了一句“(這是)由(其)自身的性質決(jue) 定的”,你從(cong) 蔣慶這裏找不到更多的說明。
整體(ti) 上,蔣慶的論證就是一個(ge) 自我循環:同性戀者與(yu) 異性戀者在婚姻問題上享受不同的權利(名分)。為(wei) 什麽(me) 他們(men) 的權利或名分不同呢?這是由其自身的性質決(jue) 定的(言下之意:一個(ge) 是同性戀者,一個(ge) 是異性戀者)。
這種論證沒有任何說服力。蔣慶的論述到這裏,已經不是在講理,而是在宣示自己的信念:同性戀者的性質決(jue) 定了他們(men) 不能享受“依法結婚、組成家庭”的權利。這不是赤裸裸的歧視還是什麽(me) ?可笑的是,他還大談“對同性戀者無歧視的平等對待”,完全陷入“自說自話”而不覺。
在檢討了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種種說辭之後,我們(men) 再來看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是否成立,其實答案已不言自明。
蔣慶的觀察沒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於(yu) 西方的權利平等思想,隻不過他嫌這種權利平等思想抽象而批評之。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最強的理由就是權利平等說,“平權”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最有力的推進器。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jue) 同性婚姻合法,大法官安東(dong) 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執筆的多數派意見書(shu) 寫(xie) 道:“他們(men) (同性戀者)的願望是不要被迫孤獨地生活,被隔絕在一項曆史悠久的文明製度(指婚姻)之外。他們(men) 希望在法律麵前獲得平等的尊嚴(yan) 。憲法賦予他們(men) 這項權利。”肯尼迪還特別提到一些處於(yu) 緊急狀態的案子,其中包括:作為(wei) 配偶的權利不被承認,無法擁有收養(yang) 孩子的正當權利,為(wei) 愛情不得不在州際間來往,這些都是同性婚姻不被承認的現實傷(shang) 害。肯尼迪等多數派法官認為(wei) ,必須立刻保護那些正在忍受煎熬的同性戀者的權利。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者一再向人們(men) 指出,婚姻權利實在是太過重要,綁定了很多其他民事權利,比如,由於(yu) 美國聯邦政府此前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有效性,從(cong) 而使得基於(yu) 婚姻之上的1138項民事權利(包括遺產(chan) 稅、社保金、退休金、退伍軍(jun) 人福利、醫院探視權、有權不為(wei) 入罪配偶作證等)不對同性配偶開放。
就現代大多數國家(中國也不例外)的憲法來說,都賦予了公民自由、平等的權利。同性婚姻使平等之自由的基本價(jia) 值覆蓋到了一個(ge) 長期受製於(yu) 偏見和歧視的群體(ti) 。如果承認自由、平等的價(jia) 值,就沒有理由拒絕同性戀者要求在婚姻中得到自己應有的權利。
二、為(wei) 什麽(me) 儒家推崇異性婚姻?
為(wei) 什麽(me) 儒家推崇異性婚姻?這是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所決(jue) 定的。正如筆者舊文提到的,站在傳(chuan) 統儒家的立場,婚姻最現實、最重要的功能是繁衍後代,以求家族生生不息、綿綿不絕。孟子曾提出“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為(wei) 舜不告而娶的行為(wei) 做辯護(《孟子.離婁上》)。漢代趙歧對“無後”做了解釋,叫做:“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亦即俗話說的“斷了香火”。[18] 後來看到有網友根據百度的解釋一本正經地教訓筆者:“無後”不是“無後代”,真讓人哭笑不得。其實,儒家對於(yu) 婚姻的理解從(cong) 來就沒有離開“傳(chuan) 宗接代”這個(ge) 聽上去很土的觀念。比如,關(guan) 於(yu) 婚禮,就明明白白地這樣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禮記.昏義(yi) 》)
有人不無鄙夷地將這種婚姻觀稱之為(wei) “繁殖癌”,然後反駁說:如果以能不能生育作為(wei) 可不可以結婚的標準,那麽(me) ,即使是異性戀,先天不孕不育者豈不是也要被排斥在婚姻大門之外?再者,既然有些女同性戀者可以借助現代技術懷孕生子,那又有什麽(me) 理由反對同性婚姻?
對於(yu) 這種反駁,筆者回應如下:把儒家的婚姻觀直接歸納為(wei) “傳(chuan) 宗接代”失之於(yu) 簡單。實際上,儒家的這種婚姻觀是儒家人倫(lun) 思想的一部分。儒家有所謂“五倫(lun) ”之說。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這五種關(guan) 係統稱為(wei) “五倫(lun) ”。在儒家看來,五倫(lun) 構成人類社會(hui) 的基本框架,而夫婦一倫(lun) 是五倫(lun) 的基礎。《周易.序卦》說:“有天地然後有萬(wan) 物,有萬(wan) 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yi) 有所錯。”之所以強調婚姻的異性組合特征,是因為(wei) ,到現在為(wei) 止,生育還隻能通過男性提供的精子與(yu) 女性提供的卵子的結合才能完成。能夠懷孕生子的女同性戀,使她懷孕的絕不是她的同性戀人,而隻能借助於(yu) 第三者——一位捐精者,一名男性。異性婚姻當中的不孕不育者,在本質上區別於(yu) 同性婚姻的當事人,因為(wei) 不孕不育在異性婚姻中屬於(yu) 個(ge) 例、屬於(yu) 不幸,而同性婚姻的當事人則從(cong) 一開始就排除了憑自力孕育的可能。至於(yu) 丁克(決(jue) 定不要子女的異性婚姻家庭),它跟同性婚姻家庭的最大區別是:它在倫(lun) 理關(guan) 係上是完整的,而後者則是先天欠缺的。這就是問題所在。無論同性婚姻怎樣聲稱它跟異性婚姻可以一樣,在儒家看來,有一點是它注定無法達到的,那就是: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性。
所謂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性,筆者是指:構成夫婦一倫(lun) 的夫、婦角色,構成父母關(guan) 係的父、母角色。夫、婦(有了子女之後,變成父、母),它的實質是陰、陽或男、女。對於(yu) 異性婚姻,這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對於(yu) 同性婚姻,這就構成了問題:無論是男男組合,還是女女組合,總是缺少一個(ge) 。[19] 有人會(hui) 說:同性婚姻當中,無論是男男組合還是女女組合,可以重新分配男女角色。姑不論並不是所有同性婚姻家庭都願意這麽(me) 做,如果真的這樣做了,也無濟於(yu) 事。假如一位女同在她的同性婚姻家庭中扮演丈夫、父親(qin) 的角色,又或者一位男同在他的同性婚姻家庭中扮演妻子、母親(qin) 的角色,這都必然帶來夫婦、父母角色認知上的混亂(luan) ,一個(ge) 孩子要如何理解為(wei) 什麽(me) 他(她)的媽媽滿臉胡須,不能像別的媽媽那樣可以帶她去女廁所?假設同性婚姻家庭中重新塑造性別的工作特別成功,也就是說,一位女同在各方麵接近於(yu) 一名男性,從(cong) 而堪當丈夫、父親(qin) 乃至祖父、外公等角色的重任,那又意味著什麽(me) ?那不過意味著異性婚姻的一件高仿品而已。而“高仿”這個(ge) 行為(wei) 本身其實已經證明同性婚姻的自我消解:所謂同性婚姻,隻不過是由同性來玩一場異性婚姻的遊戲罷了。人們(men) 有理由認為(wei) :那些同性婚姻者是因為(wei) 陰差陽錯,身體(ti) 與(yu) 精神錯位了。同性戀者自身有時也會(hui) 有深深的錯位感,就像電影《霸王別姬》當中程蝶衣唱的“我本是男兒(er) 郎,不是女嬌娥”。
所以,充滿吊詭的是,有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推動者積極訴求的在法律上、權利上跟異性婚姻“一樣”,恰恰是對同性婚姻獨立性(不一樣)的一種消解。
那麽(me) ,同性戀者要怎麽(me) 辦?儒家是建議他們(men) 放棄同性婚姻嗎?這跟前麵所說的“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自相矛盾嗎?
在筆者看來,二者之間並無矛盾。如果你認同儒家,那麽(me) ,你就接受:異性婚姻才是婚姻的理想模式。如果你不認同儒家,你當然有權利去追求你的同性婚姻,儒家不否定同性戀者有婚姻的自由。
有一種觀點指責儒家將同性戀者推上“騙婚”之路。這種觀點說:儒家對同性婚姻的這種態度,無異於(yu) 鼓勵同性戀者(尤其是男同)在家裏與(yu) 異性結婚,完成傳(chuan) 宗接代的儒家式義(yi) 務和家族責任,然後在外邊搞同性戀,追求自己的幸福,也就是“騙婚”。[20]
必須說,這種指控並不成立。筆者在舊文中已經說得很清楚:“儒家反對同性婚姻,隻是將其作為(wei) 各人的自我選擇:如果你要做一個(ge) 儒家,你就不應該選擇同性婚姻。毫無疑問,你完全可以選擇不做一個(ge) 儒家。”這裏再重申一遍:筆者並不主張通過立法來禁止同性婚姻,事實上,如上所述,筆者並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筆者的意思隻是說,如果你認同儒家,那麽(me) 你就會(hui) 以異性婚姻作為(wei) 婚姻的理想方式。那麽(me) ,如果一個(ge) 人選擇了同性婚姻,儒家是不是就一定要將其逐出門外呢?並非如此,一個(ge) 人,即使選擇了同性婚姻,也不妨礙他學儒家、做儒家,隻是,在婚姻這件事上他會(hui) 感到遺憾,會(hui) 有某種虧(kui) 欠感。[21] 這就像儒家認為(wei) 人有傳(chuan) 宗接代的義(yi) 務,但是如果某人因為(wei) 種種原因沒有子嗣,這當然不妨礙其為(wei) 人,其為(wei) 儒,隻不過,他內(nei) 心會(hui) 感到愧對列祖列宗,自己是不孝子孫。毫無疑問,做不做儒家,是你個(ge) 人的選擇,結不結婚,跟誰結婚,也都是你個(ge) 人的自由。但是,一旦你選擇做儒家,那麽(me) ,你就應當知道,儒家對婚姻是持這樣一種理解。筆者無意期望所有人都成為(wei) 儒家,但,無論成不成為(wei) 儒家,勇敢、誠實都是做人的美德。“騙婚”的做法不足取,在一個(ge) 對同性婚姻不寬容的社會(hui) 還可以讓人有幾分同情與(yu) 理解,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會(hui) ,這樣做就隻能說是他的人品問題了。
筆者對同性婚姻的這種態度,就像某些人對素食的主張。一方麵,這些人崇尚素食,以素食為(wei) 上;另一方麵,這些人對他人也僅(jin) 僅(jin) 停留在勸說、宣講的層次上,並不謀求政府通過法律或行政命令推行素食。同樣,筆者崇尚異性婚姻,但筆者也僅(jin) 僅(jin) 是陳述異性婚姻優(you) 越的道理,並不謀求政府通過立法或製訂相關(guan) 政策禁止同性婚姻。歸根到底,法律要保障每個(ge) 公民的基本人權,尊重每個(ge) 公民對美好生活方式的理解,公民之間關(guan) 於(yu) 美好生活方式的理想如果發生衝(chong) 突,隻能通過彼此商談、各自反思,保持某種均衡,最重要的是不得傷(shang) 害他人。權利與(yu) 善,有各自的界限,不得逾越。
這是筆者一直以來信奉的作為(wei) 生活方式的儒學。也許有人會(hui) 問,假如有一天,你掌握了權力,你會(hui) 不會(hui) 去推行這種生活方式?筆者的回答是:不。如果進一步追問:那麽(me) ,在你看來,儒家執政究竟意味著什麽(me) ?筆者的回答是:意味著“讓每個(ge) 人做好他自己”“自天子以至於(yu) 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wei) 本”(《禮記.大學》),意味著在法律上保障基本人權,在政治上“無為(wei) 而治”,包括不強製推行儒家的生活方式,正如孔子所說:“無為(wei) 而治者,其舜也與(yu) ?夫何為(wei) 哉?恭己正南麵而已矣。”(《論語.衛靈公》)
注釋
[1]參見澎湃新聞2015-06-28:“儒家再發聲:同性婚姻不符合傳(chuan) 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6237。
[2]筆者的原話是:“儒家反對同性婚姻,並非要求國家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尤其是,如果一個(ge) 社會(hui) 已經走到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步,儒家更無必要要改變這一現狀。儒家反對同性婚姻,隻是將其作為(wei) 各人的自我選擇:如果你要做一個(ge) 儒家,你就不應該選擇同性婚姻。毫無疑問,你完全可以選擇不做一個(ge) 儒家。”
[3]比如,有一篇文章的作者這樣寫(xie) 道:“我反對方旭東(dong) 先生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參見李苦舟:“儒家文化導致的困境”,新浪微博2015年6月29日,https://weibo.com/p/1001603859191851824187?ssl_rnd=1510265486.1143)顯然是將筆者理解為(wei)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4]比如,一篇報導中這樣寫(xie) 道:許多中國人根深蒂固地反對同性戀,某些反對者還在古老的儒家典籍中為(wei) 自己的主張追本溯源。新儒家學者方旭東(dong) 引用“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的名言稱,由於(yu) 不能“傳(chuan) 宗接代”,同性婚姻並不符合傳(chuan) 統儒家美德。(資料來源:2015-07-02 環球時報-環球網:《美媒:有關(guan) 同性婚姻的爭(zheng) 論 孔子會(hui) 怎麽(me) 說?》。按:“美媒”指美國《赫芬頓郵報》2015年6月30日文章《許多中國人為(wei) 美國的婚姻平等而歡呼,但孔子會(hui) 怎麽(me) 說?》,作者馬特.希恩,丁雨晴譯)從(cong) 上下文來看,筆者顯然是被當作“某些反對者”,而這些反對者反對的就是同性戀。然而,該文作者自我打臉的是,他後麵引的筆者原文“儒家對同性戀人群沒有任何歧視,同性戀者可以有自己的性取向,有自己追求幸福的權利”,清楚不過地顯示:筆者(筆者理解的儒家)並不反對同性戀。順便說:此文連同2015年7月21日香港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南華早報》)網站發表的“Can a Confucian in Modern China accept same-sex marriage?”(《現代中國的儒者能接受同性婚姻嗎?》)一文(https://www.scmp.com/news/china/society/article/1842211/can-confucian-modern-china-accept-same-sex-marriage),都引用了美國漢學家、現任Williams College教授的關(guan) 人傑(George T. Sam Crane)一篇文章的觀點,以說明筆者關(guan) 於(yu) 《孟子》“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的解釋是“狹隘的”,受到了包括關(guan) 人傑在內(nei) 的一些人的質疑。(《環球時報》的說法是:但對儒家經典的上述“狹隘”解讀一直遭到美國學者薩姆.克蘭(lan) 等人的反對。在克蘭(lan) 看來,現代儒家觀點將接受同性婚姻,隻要它專(zhuan) 注於(yu) 有建設性地延續家族親(qin) 情即可,如領養(yang) 。《南華早報》的說法是:這種狹隘的理解遭到了一些人的質疑。漢學家關(guan) 人傑(Sam Crane)寫(xie) 道,現代儒者應當接納“忠誠、積極的”同性戀。“重要的”不是傳(chuan) 宗接代,而是“履行創造人類的社會(hui) 責任”。按原文是:Others disputed this narrow understanding. A modern Confucian should accept a “committed and constructive” gay relationship, wrote Sinologist Sam Crane. Instead of reproduction, “what is important is that people perform humanity-creat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實際上,關(guan) 人傑的文章2005年發表在其博客,參見“Modern Love: What Would Confucius Say About Gay Families? ”(https://uselesstree.typepad.com/useless_tree/2005/09/modern_love_wha.html#more),本不是針對筆者而發,而且,更重要的是,關(guan) 人傑所做的,不是對《孟子》“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這句話原意的討論,而是在發表他自己對於(yu) 同性婚姻(家庭)的見解。關(guan) 人傑當然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但是,以關(guan) 人傑的觀點來判定筆者對“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的解釋為(wei) 狹隘,就未免太獨斷了。
[5]目前,對於(yu) 跨性別和變性者的結合或因其他性別相關(guan) 原因受到社會(hui) 邊緣化的人群,也時常被納入同性婚姻討論的語境。
[6]澄清這一點是必要的,因為(wei) 有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對者,並非一概反對給同性伴侶(lv) 以合法地位,他們(men) 可以接受法律給與(yu) 同性伴侶(lv) 以“民事結合”或“同居/伴侶(lv) ”關(guan) 係,他們(men) 主要反對的是“婚姻平等關(guan) 係”。在寬泛的意義(yi) 上,這種反對者也可以說是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但筆者所說的“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乃是針對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同性婚姻而言的。換言之,筆者對於(yu) 同性婚姻的全麵合法亦持開放態度。
[7]有很多反對之聲,是純粹情緒化的,沒有也不打算提供理性的說明。對於(yu) 這類反對,無法進行學理的討論,我們(men) 隻能從(cong) 略。雖然我盡可能收集反對理由,但掛一漏萬(wan) 之處一定難免。
[8]這種觀點很容易發展為(wei) 一種生物(基因)決(jue) 定論,從(cong) 而無法避免來自社會(hui) 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ism)的質疑。後者強調,基因的作用受環境和社會(hui) 條件的影響。將性取向看作簡單的自然現象,這種觀點忽略了性取向是生物學與(yu) 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個(ge) 事實。參見:哥倫(lun) 比亞(ya) 大學社會(hui) 學教授Shamus Khan的文章《為(wei) 什麽(me) 說在性取向這件事上,宣揚“我們(men) 天生如此”並不完全正確?》,資料來源:2016年6月28日好奇心日報,https://www.anyv.net/index.php/article-511728。按:生物決(jue) 定論與(yu) 社會(hui) 建構論的爭(zheng) 論有其意義(yi) ,但與(yu) 本文這裏討論的“自然/不自然”之爭(zheng) 並不完全重合。Khan的主旨是說,片麵強調“生來如此(born that way)”,忽略了很多生來如此的東(dong) 西並非後天不可以改變,他正確地指出,性取向是一種生理上的欲望,但它的表現形式則由社會(hui) 來建構,在這種建構中,一部分欲望轉變為(wei) 了愛情,一部分則變為(wei) 了孌童,還有一部分則轉變為(wei) 權力,通過性主導(及被主導)或多妻製來實現。而反對同性婚姻的自然論證,則是建立在同性戀並非生而如此的虛假前提上的,也就是說,他們(men) 根本不承認同性戀有其生物學基礎。相比於(yu) 持這種自然論證者,Khan毫無疑問是承認同性戀有其生物學基礎的。
[9]這種觀點有時也呈現為(wei) 如下言論:“婚姻”這個(ge) 概念已經被異性戀在幾千年前搶先注冊(ce) 了,已經有了確定意義(yi) 與(yu) 邊界,已經成了異性戀的專(zhuan) 有名詞。
[10]比如,中國《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11]在人類學家所研究的所有社會(hui) 中,85%青睞多配偶製,而在多配偶製中,一夫多妻製是壓倒性的婚姻實踐。相比之下,一妻多夫製既罕見又脆弱,並且似乎主要存在於(yu) 極端不利的生活情境中。中國大陸直到1950年才將一夫一妻製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作為(wei) 現代化努力的一部分,日本和土耳其直到20世紀才建立一夫一妻製,而印度直到1949年才在獨立後的憲法中采用了一夫一妻製(穆斯林除外)。(資料來源:馬塞多:約翰.羅伯茨錯了! 原文連結:https://www.slate.com/blogs/outward/2015/06/30/supreme_court_gay_marriage_john_roberts_dissent_is_wrong_about_polygamy.html)
[12]美國最高法院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茨(C. J. Roberts)在他的說明(II-B-3)中論證道:如果同意同性婚姻合法,那麽(me) 就沒有理由不同意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乃至群婚是合法的。(原文連結https://t.cn/R2F4F2P,這段話的中譯:如果“兩(liang) 個(ge) 男人或者兩(liang) 個(ge) 女人結婚在一起的結合有著同樣的尊嚴(yan) ,” 為(wei) 什麽(me) 三個(ge) 人的就沒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侶(lv) 有憲法賦予的結婚權利因為(wei) 他們(men) 的孩子會(hui) 少一些意識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樣的推斷難道不適用於(yu) 三個(ge) 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麽(me) ?如果沒有結婚的機會(hui) 是對於(yu) 同性戀伴侶(lv) 的不尊重,那為(wei) 什麽(me) 這樣的剝奪機會(hui) 對於(yu) 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13]馬塞多(Stephen Macedo) 還提供了一對一的同性婚姻與(yu) 多配偶製(polygamy,概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在法律上應予區別對待的理由:同性婚姻體(ti) 現了憲法對平等之自由的承諾,而多配偶製則體(ti) 現了等級製與(yu) 性別不平等,與(yu) 美國憲法的宗旨大相徑庭。因此,憲法可以給予同性戀者同等的婚姻權利,卻永遠不會(hui) 認可多配偶製的正當性。(參見前揭馬賽多文)
[14]此即“司法最低限度主義(yi) ”。這種理論主張法庭盡量做出“窄”和“淺”的判決(jue) 。所謂“窄”,是指就事論事,隻解決(jue) 手頭的案件,不隨意發揮到普遍情況;所謂“淺”,是指盡量避免提出一些基礎性原則,使意見不一的人們(men) 盡可能達成共識。
[15]關(guan) 於(yu) 衝(chong) 擊的程度,有人使用了“致命打擊”、“傳(chuan) 統婚姻製度很可能隨之瓦解”這樣嚴(yan) 重的措辭。蔣慶更將其提到“人類文明亙(gen) 古未有的毀滅性挑戰”的高度。參見:澎湃新聞2015年7月22日報導“儒家領袖蔣慶論同性婚姻:人類文明亙(gen) 古未有的毀滅性挑戰”(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5289)
[16]資料來源:澎湃新聞2015年7月22日報導“儒家領袖蔣慶論同性婚姻:人類文明亙(gen) 古未有的毀滅性挑戰”。本文所引蔣氏觀點皆出此處,下同,不再一一說明。
[17]蔣慶明確說:就同性戀問題而言,同性戀者獲得的是屬於(yu) 自己的權利平等,異性戀者獲得的也是屬於(yu) 自己的權利平等,前者的權利平等由自身的性質決(jue) 定,後者的權利平等也由自身的性質決(jue) 定,二者的權利平等是不一樣的。(著重號為(wei) 引者後加)
[18]關(guan) 於(yu) 同性婚姻家庭是否可以通過收養(yang) 子女來完成傳(chuan) 統婚姻家庭延續家族的任務,筆者在舊文中做了討論,這裏就不再在正文中重複。筆者的看法是:雖然很多同性伴侶(lv) 通過收養(yang) 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了子嗣問題,並且,已經證明同性家庭對兒(er) 童成長並無明顯不利,儒家仍然有理由反對同性婚姻。因為(wei) ,儒家可以爭(zheng) 辯說:我們(men) 要的是本來意義(yi) 上的婚姻,而不是某種次好品或替代品;我們(men) 要的是父母親(qin) 生的孩子,而不是收養(yang) 來的;就某對夫婦而言,沒有經曆過結合、懷孕、生產(chan) 的過程,他們(men) 作為(wei) 結合體(ti) 的那種體(ti) 驗會(hui) 有很大損失。通過收養(yang) 方式撫養(yang) 孩子的同性婚姻、家庭將原本自然的一個(ge) 過程割裂開來了,它在個(ge) 體(ti) 心理與(yu) 社會(hui) 層麵都會(hui) 造成巨大的影響。
[19]對於(yu) 同性婚姻家庭來說,隻能說“配偶”,而不是“夫婦”,隻能說“雙親(qin) ”,而不能說“父母”。事實上,對同性婚姻寬容的台灣地區,2016年年底,司法法製委員會(hui) 審查《民法親(qin) 屬編修正草案》,一方麵新增“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yi) 務之規定”的條文,另一方麵修改部分《民法》條文,將“夫妻”、“父母”、“養(yang) 父母”等異性戀用語,修改為(wei) 性別中立的“配偶”、“雙親(qin) ”、“養(yang) 親(qin) ”等等。修法者自己解釋此舉(ju) 是為(wei) 落實婚姻平權,保障同性婚姻權益,但從(cong) 旁觀之,也可以看作是對同性婚姻家庭的一種如實刻劃。
[20]參見前揭李苦舟文。
[21]可能有人會(hui) 說,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天生性取向的原因,就讓他背上這樣一種虧(kui) 欠感,這對一個(ge) 同性戀儒家是否不公平?這個(ge) 人並沒有做錯什麽(me) ,憑什麽(me) 要求他為(wei) 此負責?憑什麽(me) 因此剝奪他的幸福感?這樣的儒家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筆者的回應是:一個(ge) 人的性取向的確是天賦的,這就像你不能選擇你的父母,這裏有偶然,這種偶然就是你的道德運氣(moral luck)。可以想見,有的人運氣好,有的人運氣差。在某種意義(yi) 上,你可以把生而為(wei) 同性戀,當作你的運氣差。(特別聲明:這隻是儒家的看法,你完全可以不接受,而采取比如唯物論的講法。)但是,運氣差不代表人的道德努力就無意義(yi) ,相反,因為(wei) 運氣差,你因此要付出比那些運氣好的人更多的努力更多的辛苦,就像有一個(ge) 壞父親(qin) 瞽叟的舜,他要成為(wei) 孝子,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代價(jia) 。更重要的是,儒家並沒有把人僅(jin) 僅(jin) 當作傳(chuan) 宗接代的工具,實際上,對於(yu) 儒家來講,成聖成賢,道德修養(yang) 完滿才是主要的追求。同性的性取向隻是讓你在傳(chuan) 宗接代方麵有愧列祖列宗,絲(si) 毫不妨礙你在修身方麵成聖成賢,你依然可以在“立功、立德、立言”的“三不朽”上用功,你可以努力去“為(wei) 生民立命,為(wei) 往聖繼絕學,為(wei) 萬(wan) 世開太平”。完全可以想象,儒家能夠接受一個(ge) 沒有子嗣的聖賢形象,這當然可以包括同性戀聖賢,隻是,對於(yu) 這個(ge) 同性戀聖賢,有一點可以肯定:他不會(hui) 要求同性婚姻。
儒學、還是儒學自由主義(yi) ?
作者:範瑞平(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係生命倫(lun) 理學及公共政策講座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2期
在探討同性婚姻問題時,方旭東(dong) 教授似乎把權利與(yu) 善做了截然二分:儒學理由屬於(yu) 善的、私人選擇的領域;而同性婚姻的權利問題,則屬於(yu) 公共的、與(yu) 儒學理由無關(guan) 的領域。因而,在他看來,作為(wei) 儒家,你必須以異性婚姻為(wei) 婚姻的理想模式;而作為(wei) 公民權利,同性婚姻可以被自由追求。因而,他的態度是,儒家不應當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涇渭分明地區分權利與(yu) 善以及在公共政策方麵采取所謂中立原則(即對於(yu) 不同的宗教、形而上學及良好生活觀念保持無偏袒的中立),乃是當代西方政治自由主義(yi) 的發明和堅守。西方確有很多人(包括一些基督教學者)接受了政治自由主義(yi) 的主張,但也有不少學者看到權利與(yu) 善之間的絕對分割存在許多問題、指出中立原則具有很大的歧義(yi) 性乃至不現實性。但旭東(dong) 作為(wei) 一位儒家學者,卻對這種主張照單全收,這就使得他的儒學變成了儒學自由主義(yi) :儒學不過成了一個(ge) 形容詞,隻帶有個(ge) 人生活的修飾作用,而社會(hui) 道德的主體(ti) 及其實質則變成自由主義(yi) 的。旭東(dong) 當然知道,當代不少儒家學者(包括旭東(dong) 自己所主編的《香港新儒家》中的主要學者)並不接受政治自由主義(yi) 的主張,而是認為(wei) 儒家應當按照自己的文化傳(chuan) 統來發展當代的政治儒學。聯係到東(dong) 西方具有不同的文化資源及曆史境遇,旭東(dong) 在這方麵實在需要再做思考。
儒家的確應當接受權利平等思想,權利平等思想也的確來自西方自由主義(yi) 。然而,旭東(dong) 似乎忽略了兩(liang) 種不同的自由主義(yi) 及其重大分歧。一是經典自由主義(yi) : 我們(men) 可以想想洛克、伯克、康德等人的觀點。在他們(men) 看來,有一些基本的自由,如信仰、思想、言論等,應當成為(wei) 個(ge) 人權利,人人平等;但這些基本自由隻是有限的幾條,他們(men) 絕不會(hui) 相信,隻要是個(ge) 人的欲求、想望,就都應該成為(wei) 個(ge) 人權利、得到社會(hui) 尊重,無論它們(men) 是否符合道德傳(chuan) 統、自然法則、或理性規範。相反,當代西方的自由主義(yi) 則走向了一種個(ge) 人主義(yi) 的極端,開始論證和認可所謂“做不道德之事”的道德權利(a moral right to do moral wrong):賭博、賣淫、吸毒等等都成為(wei) 平等的權利。因而,即使儒家接受權利平等思想,儒家仍然需要考慮一下:應該接受古典自由主義(yi) 的、還是當代極端自由主義(yi) 的權利平等思想?如果充分考慮了這兩(liang) 種自由主義(yi) 的優(you) 劣得失,那麽(me) 關(guan) 於(yu) 婚姻問題,旭東(dong) 對於(yu) 自然、起源、歸謬、危害、具體(ti) 人權等論證所做的分析,就既沒有必要、也不應該把相關(guan) 的儒家良好生活資源及思考排除得一幹二淨。
旭東(dong) 正確指出:“無論同性婚姻怎樣聲稱它跟異性婚姻可以一樣,在儒家看來,有一點是它注定無法達到的,那就是: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性。”他還深入觀察到:“所謂同性婚姻,隻不過是由同性來玩一場異性婚姻的遊戲罷了。人們(men) 有理由認為(wei) :那些同性婚姻者是因為(wei) 陰差陽錯,身體(ti) 與(yu) 精神錯位了。”這就是說,在他看來,由同性結伴來演一場異性伴侶(lv) 的遊戲,不可能是儒家所認可的真正婚姻,而隻能說是一種假的“婚姻”。既然如此,儒家方旭東(dong) 憑什麽(me) 宣稱“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呢?你怎麽(me) 能不反對把你認為(wei) 虛假的東(dong) 西合法化呢?也許,他的意思是說,婚姻立法不能隻由儒家決(jue) 定,那些不是儒家的人也有權參與(yu) 決(jue) 定,如同所謂民主立法的立場一樣——最後由多數人說了算,就像美國最高法院的情況一樣,結果是五比四多數決(jue) 定。由此,可以設想其他地方的同性婚姻決(jue) 定也需立法、司法、甚或全民公投來做出。然而,如果他真的持有這種民主立法的立場,那麽(me) 這一立場不但要求他應該服從(cong) 多數決(jue) 定的最終結果,而且還要求他自己必須投反對票,因為(wei) 隻有這樣才能保持他自己的協調一致。
事實上,基於(yu) 旭東(dong) 所做的儒學論述,我認為(wei) 他的協調一致的立場應該是:同性伴侶(lv) 的合法地位不是婚姻關(guan) 係,而是“民事結合”或“同居/伴侶(lv) ”關(guan) 係。至於(yu) 這種合法關(guan) 係應當享受哪些民事權利,需要具體(ti) 問題具體(ti) 分析,如同一個(ge) 社會(hui) 決(jue) 定任何具體(ti) 的民事權利都需要具體(ti) 問題具體(ti) 分析才能做出一樣,不應當利用“平等權利”來一概而論。但有一點是重要的:這並不是歧視同性伴侶(lv) ,而是盡可能公平地求同存異:異性伴侶(lv) 沒有權利不允許同性伴侶(lv) 合法生活在一起,但同性伴侶(lv) 也沒有權利強迫別人改變他們(men) 對於(yu) 婚姻的傳(chuan) 統理解。
參考文獻
方旭東(dong) :〈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XVI卷,第2期,頁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方旭東(dong) 主編:《香港新儒家》,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17。FANG Xudong. Hong Kong’s New Confucians (Shanghai: Shanghai Arts and Literature Press, 2017).
同性婚姻和儒家倫(lun) 理──回應方旭東(dong) 教授
作者:鄧小虎(香港大學中文學院副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2期
方旭東(dong) 教授撰文闡釋他為(wei) 何讚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並進一步厘清何以他同時認為(wei) 儒家思想推崇異性婚姻。方文列舉(ju) 了五種反對同性婚姻的論證:自然論證、起源論證、歸謬論證、危害傳(chuan) 統婚姻論、以及蔣慶先生提出的具體(ti) 人權論,並認為(wei) 這五種論證都不成立。方文接著指出,基於(yu) 權利平等說,在承認自由平等之價(jia) 值的基礎上,人們(men) 沒有理由拒絕同性戀者獲取平等的婚姻權利。至於(yu) 方文的第二部份,則說明了何以他認為(wei) 儒家思想雖然可以尊重同性戀者婚姻的自由,卻不能承認同性婚姻足以實現儒家的價(jia) 值理想──簡言之,因為(wei) 隻有異性婚姻才能完滿體(ti) 現由一男一女構成的夫婦關(guan) 係,並進而實現完整的倫(lun) 理關(guan) 係。方文強調,儒家思想推崇異性婚姻,是一種對於(yu) “善”(good)的追求,而並不要求其體(ti) 現為(wei) 強製性的“權利/正當”(right)。
方文條理分明,論證嚴(yan) 密,理據謹然,但我仍然希望針對兩(liang) 點提出更多斟酌,以推進相關(guan) 的討論。其一,我認為(wei) 具體(ti) 人權論還有更多的討論空間。其二,我認為(wei) 異性婚姻或許並不是儒家完整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唯一實現方式。
蔣慶反對同性婚姻,並認為(wei) 作為(wei) 其根本基礎的西方權利平等思想是錯誤的,因為(wei) 這種思想所假設的抽象平等的人並不存在。蔣慶認為(wei) ,處理權利問題時,應以具體(ti) 特殊的人為(wei) 基礎,即依於(yu) 具體(ti) 特殊人們(men) 的特質、處境和需要,給予相對應的“名分”。所以,異性戀者有依法結婚、組成家庭、延續後代的權利,而同性戀者的權利則是自行相戀、私下同居和合理的民事待遇。[1]方文認為(wei) ,蔣文並沒有提出實質的理據去證明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應該享有不同的權利;方文並指出,如果反對同性婚姻的唯一理由就是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有不同的特質,那這隻是一種循環論證。這當然是因為(wei) ,針對婚姻而言,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是否有相關(guan) 合理的根本差異,就恰恰是爭(zheng) 議所在。雖然方文宣稱已對蔣文做了同情的理解,但在我看來,方文的同情理解還不足夠:因為(wei) 蔣文顯然認為(wei) ,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的根本差異就在於(yu) 前者可以延續後代,組成家庭,而後者則並不先天具備這種能力。蔣文的這種立場,恰恰突顯了同性婚姻爭(zheng) 議的一個(ge) 根本問題:婚姻的核心到底在於(yu) 雙方的結合和長相廝守,還是在於(yu) 生兒(er) 育女、組建家庭?[2] 表麵上看來,堅持婚姻的核心在於(yu) 生兒(er) 育女、組建家庭既不合理,亦昧於(yu) 現實。一方麵,即便是對於(yu) 異性戀者來說,當他們(men) 步入婚姻,生兒(er) 育女既不曾寫(xie) 入婚約,也並非普遍期許。另一方麵,現實中也有許多夫妻自願或者非自願地沒有下一代,難道這些異性戀者也要被驅逐在婚姻的大門之外?讚成同性婚姻的人們(men) 會(hui) 說,這些沒有下一代的異性戀夫妻,除了其性別之外,還和同性戀伴侶(lv) 有何分別?如果社會(hui) 和政府可以認可無需生兒(er) 育女的異性戀婚姻,那還有什麽(me) 理由否定同性婚姻?可是,同性婚姻的反對者確實還有進一步的理由可說:異性夫妻或許出於(yu) 各種理由沒有下一代,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men) 有能力生兒(er) 育女;婚姻除了保障和製約夫妻的結合,也是為(wei) 了保障和製約子女的生育和成長──當夫妻決(jue) 定生兒(er) 育女,婚姻即提供了合適的環境和條件,使父母子女都能有良好的家庭生活。至於(yu) 同性伴侶(lv) ,如果他們(men) 決(jue) 定要有下一代,則隻能選取各種人工的途徑,可是這些人工途徑(如代母、捐精,乃至收養(yang) )是否能在無審核的情況下,為(wei) 同性家長和子女帶來良好的家庭生活,則是不無疑問的。以收養(yang) 兒(er) 童為(wei) 例,即使是異性婚姻中的夫妻,也須要通過一定的審核和檢視,才能合法收養(yang) 兒(er) 童。至於(yu) 代母或者接受捐精,也往往需要某些審核或者專(zhuan) 業(ye) 人士的許可。同性婚姻的反對者會(hui) 說,同性戀伴侶(lv) 之所以不應該得到同樣的婚姻地位,就是為(wei) 了彰顯他們(men) 不能在無審核之下,生育或者領養(yang) 下一代。另一方麵,同性戀伴侶(lv) 的確也有理由抱怨“民事結合”沒有給予他們(men) 和異性戀夫妻同等的尊重:“民事結合”雖然提供了法律上和婚姻同等的權利和義(yi) 務,但沒有得到婚姻之名,“民事結合”下的伴侶(lv) 就好像一種二等公民,似乎永遠不能像異性戀者一樣以婚姻彰顯兩(liang) 人相廝守相扶持的莊嚴(yan) 承諾。在我看來,同性婚姻正反雙方的分歧,在於(yu) 各自執取了傳(chuan) 統婚姻中結合和生育這兩(liang) 個(ge) 元素之一。結合和生育以往是相伴隨的,但在現代社會(hui) 中,特別是避孕措施發達之後,結合和生育漸次分離,使得婚姻的麵貌逐漸模糊。為(wei) 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同時提供兩(liang) 種婚姻選擇──結合但不生育,結合及生育,會(hui) 是一個(ge) 解決(jue) 方法嗎?我不太肯定,因為(wei) 這種設計也會(hui) 涉及種種困難,譬如生育選擇的可能改變。整體(ti) 而言,我沒有明晰的解決(jue) 方法。或許我們(men) 需要對伴侶(lv) 關(guan) 係和婚姻有更深入的討論和思考。
另一方麵,方文認為(wei) 儒家雖然不否定同性婚姻,但會(hui) 堅持異性婚姻才是婚姻的理想模式。方文最主要的理據是儒家的人倫(lun) 關(guan) 係,即由男女構成的夫婦是五倫(lun) 之一,有夫有婦才能有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 可是,我們(men) 可以問: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到底是什麽(me) 意思?人倫(lun) 的根本義(yi) 理又是什麽(me) ?誠然,《禮記.昏義(yi) 》指出,“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yi) ;夫婦有義(yi) ,而後父子有親(qin) ;父子有親(qin) ,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表麵看起來,儒家的人倫(lun) 關(guan) 係必須建立在有男有女的分別之上。但如果我們(men) 追問,何以“男女有別”重要,則似乎重點是在於(yu) 成就“夫婦之義(yi) ”;而婚禮之所以被稱之為(wei) “禮之本”,則在於(yu) 通過“夫婦之義(yi) ”,成就其他人倫(lun) 關(guan) 係,並以禮達致人際間的和諧。《禮記.禮器》同時說:“忠信,禮之本也;義(yi) 理,禮之文也。”這樣看來,男女、夫婦是為(wei) 了體(ti) 現和成就包括禮在內(nei) 的各種德性和規範,如忠信和義(yi) 理。那麽(me) ,如果不訴諸一些有爭(zheng) 議的形上學立場(譬如男女陰陽和德性的關(guan) 係),我們(men) 是否還有理由否定同性伴侶(lv) 也可以通過彼此間的對待,實現儒家德性和規範?換言之,實現“義(yi) ”的“別”,不一定必須是性別上的男女,也不是假扮男女的“高仿”,而可以是同性伴侶(lv) 不視對方為(wei) 自己的彼此尊重。所以,除非有論證進一步厘清男女差別對實現儒家倫(lun) 理的必要性,我看不到為(wei) 什麽(me) 儒家需要堅持異性婚姻才能成就儒家倫(lun) 理。[3]
參考文獻
方旭東(dong) :〈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XVI卷,第2期,頁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注釋
[1]蔣慶:〈從(cong) 儒家立場看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新浪曆史2015年7月22日,https://history.sina.com.cn/his/zl/2015-07-22/1613123156.shtml。(蔣慶一文,新浪曆史的版本有作者的前言和篇末題按,更為(wei) 完整。)
[2]這裏的“家庭”是一個(ge) 狹義(yi) 的用法,指至少包括兩(liang) 代人(父母及子女)的生活單元。
[3]方文自己也承認,不生育的異性婚姻也可以有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所以,“傳(chuan) 宗結代”並非相關(guan) 考量。
中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在名與(yu) 實之間
作者:唐健(天津醫科大學醫學人文學院講師)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2期
我們(men) 所討論的問題,並非是一般性的關(guan) 於(yu)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問題,而是在當代中國是否要建立同性婚姻製度的問題。或者更進一步,在全世界範圍內(nei)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逐漸形成一種趨勢的背景下,基於(yu) 中國的現實狀況,是否也應該變更目前的異性婚姻法律規範,建立同性婚姻法律製度。在學理層麵,這個(ge) 問題其實並非很新鮮的話題,關(guan) 於(yu) 同性婚姻的論爭(zheng) 由來已久。特別在大學教學中,這個(ge) 議題往往成為(wei) 一種理論學習(xi) 的案例工具,甚至勝過了議題本身,可以很有效地用於(yu) 理解當代西方各種理論思潮之間的分野。
但在這種學習(xi) 討論中,我們(men) 經常會(hui) 泛泛地指出同性婚姻與(yu) 中國傳(chuan) 統道德觀存在齟齬,但如何在公共層麵和私人層麵處理這種緊張,也缺乏有效的指導。原因在於(yu) ,一是傳(chuan) 統的婚姻觀本身就麵臨(lin) 巨大挑戰,需要進行重構性地闡釋以增加說服力;二是中國傳(chuan) 統的婚姻觀,特別與(yu) 西方基督教文化相比,欠缺對同性議題明確而有代表性的表述,難以直接援引。
方旭東(dong) 教授在這篇文章中給出了儒家視角看待同性婚姻的一個(ge) 說明。在我看來,權利即名,善即實。概言之,儒家在公共層麵不反對同性婚姻的訴求,但儒家在價(jia) 值共同體(ti) 內(nei) 部推崇實質性的異性婚姻。根據我的理解,作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道德資源最大提供者的儒家,在中國同性婚姻議題上,並不構成阻礙。方教授的這種表述方式,可謂立場溫和而又小心翼翼。因為(wei) 同性婚姻背後的問題是權利平等的流行觀點,而平權往往在這個(ge) 時代又容易構成一種不容挑戰的意識形態。在另一個(ge) 維度上,方教授論述儒家異性婚姻的優(you) 越性在於(yu) “倫(lun) 理完整性”,相比較來說,選擇同性婚姻生活並非不道德,而是欠缺完整性,會(hui) 有遺憾與(yu) 虧(kui) 欠之感。這種論說進路有很好的指導意義(yi) 。因為(wei) ,儒家思想已經深深嵌入我們(men) 的文化基因之中,對一般中國人而言,特別又對某些推崇並踐行儒家基本立場,但又麵臨(lin) 艱難婚姻生活選擇的人士而言,采納這種立場,避免造成過度的道德緊張和身份焦慮,這也是儒家的一種說理優(you) 勢所在。
儒家中也有立場的分化,令人深刻的是蔣慶先生的那篇言辭激烈的檄文(2015),代表了儒家中的一派鮮明的反對立場,表現出了另外一種“攻乎異端,斯害也已”的更純粹的儒家風格,不能被輕易忽略。蔣慶先生表述,不反對同性戀以及同性戀對好的生活的追求,但反對同性戀謀求異性戀專(zhuan) 屬的婚姻製度,即可以允許同性戀享有婚姻之“實”,而絕對不能給予婚姻之“名”。但是,矛盾也在此進一步凸顯了,正如納斯鮑姆 (Nussbaum 2010) 在《有權結婚?》一文所指出的, “整個(ge) 公共辯論反而主要是在爭(zheng) 婚姻之名。……即使男女同性戀者可以享有與(yu) 結婚等同實際福利的民事結合,一旦他們(men) 不能結婚,而隻能有民事結合,這對他們(men) 而言就是貶低與(yu) 汙名化”。中國的同性戀社群謀求的是名還是實?我想,這個(ge) 問題要留待中國同性戀社群成熟之後,能有機會(hui) 和能力真正參與(yu) 公共議題的討論和博弈時,再做觀察,目前的知識精英未必能夠體(ti) 現同性群體(ti) 的真實訴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蔣慶先生文章中表現出了他對西方價(jia) 值立場的批判性分析的難得姿態。可以說,中國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也是西方舶來的議題,西方國家紛紛通過難免會(hui) 造成對中國知識精英的一種道德壓力和焦慮。另一方麵,西方道德哲學家關(guan) 於(yu) 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論述,特別是某些涉及自由、人權的宏大理論敘事具有非常強烈的理論吸引力,也會(hui) 對我們(men) 的討論產(chan) 生一些天然的預設,而無法擺脫框架束縛,造成對本土資源和現實缺乏敏感。因此,儒家中的各種派別如果能進一步深入討論,將會(hui) 帶來更完整的見解,而不必過早將其觀點批判為(wei) 不正確而拒之門外。
另外,從(cong) 後果的角度來看,雖然我們(men) 很難想象出蔣慶先生所預言的“毀滅性打擊”具體(ti) 如何,但是確實可能會(hui) 麵臨(lin) 一種巨大的社會(hui) 風險。在相對健全的民主和法律製度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種必然結果,相信也有足夠的韌性來應對可能出現的情形。但是在一個(ge) 民主法製尚不成熟、多元文化性不充分、公共政治空間局促的前提下,貿然追求潮流而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確實可能會(hui) 帶來種種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
婚姻並不是純粹的個(ge) 人私事,而是一項社會(hui) 製度。因此,婚姻的成立,並不僅(jin) 僅(jin) 關(guan) 乎性與(yu) 愛情,還有更重要的社會(hui) 功能,例如生育與(yu) 經濟。遺憾的是,我們(men) 討論婚姻問題時難免道德直覺多了些,但是社會(hui) 實證分析不足,這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蘇力2017)。此外,從(cong) 公共角度而言,在現實中民眾(zhong) 對婚姻作為(wei) 一種社會(hui) 製度的理解或許比知識精英更為(wei) 準確。當現實的重大利益出現選擇的機會(hui) 時,婚姻製度往往會(hui) 被合理的利用,而並不具備知識精英所闡述的“神聖性”。例如,當一個(ge) 城市調整購房政策,單身未購房者可以享受政策優(you) 惠,就會(hui) 立即出現大量集中離婚的現象。這無關(guan) 婚姻倫(lun) 理,而是由於(yu) 公共政策造成的民眾(zhong) 對重大利益影響的合理抉擇。試想,同性婚姻如果成立,也會(hui) 同樣造成對利益分配和抉擇的機遇,並不一定如某些樂(le) 觀人士預測,同性婚姻通過,同性戀人士將紛紛“勇敢出櫃”,如果基於(yu) 現實利益考慮,仍然可能繼續走進或留在異性婚姻之中。
另外,在討論中國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觀點時,我們(men) 要對觀點的代表性保持敏感。是否過多建立在漢族文化、城市群體(ti) 、青年人、以及知識分子階層之中,我們(men) 討論的立足點是否具有足夠的普遍性?中國的少數民族、大量的穆斯林和天主教徒、鄉(xiang) 村居民和老年人往往對此議題呈現失語的狀態,而涉及婚姻法律製度這種根本性的規範,更需要觀點的全麵性。名正方能言順,這是需要我們(men) 格外警覺的。
參考文獻
方旭東(dong) :〈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XVI卷,第2期,頁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蔣慶:〈儒家領袖蔣慶論同性婚姻:人類文明亙(gen) 古未有的毀滅性挑戰〉, 澎湃新聞,2015。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5289. JIANG Qing. “Talk about Sex-same Marriage by Confucian Leader Jiang Qing - A Devastative Challenge in Human History,” The Paper, 2015.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5289.
蘇力:《為(wei) 什麽(me) “朝朝暮暮”?製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SU Li. Chop and Change? Formation of a System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17).
Nussbaum, M. C. “A Right to Marry? California Law Review, 98:3 (2010), pp. 667-696.
儒家和同性婚姻
作者:李勇(武漢大學哲學學院副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2期
方旭東(dong) 教授在《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一文中論述了兩(liang) 個(ge) 觀點:第一、他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第二、儒家推崇異性婚姻。方教授對於(yu) 這兩(liang) 個(ge) 觀點都給出了論證。本文主要是指出其論證中值得商榷的地方。
關(guan) 於(yu) 第一個(ge) 論點,方教授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ge) 論點有兩(liang) 種解讀。強的解讀:方教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弱的解讀:方教授不反對,但也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方教授在文章中指出,“筆者推崇異性婚姻,但筆者也僅(jin) 僅(jin) 是陳述異性婚姻優(you) 越的道理,並不謀求政府通過立法或製定相關(guan) 政策禁止同性婚姻”。所以,方教授不接受強的解讀,方教授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他也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方教授不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主要是因為(wei)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論證都有各種問題。方教授列舉(ju) 了自然論證、起源論證、歸謬論證、危害傳(chuan) 統婚姻論證、具體(ti) 人權論證。我這裏想指出,他對於(yu) 歸謬論證的回應不夠充分。他對於(yu) 歸謬論證理解如下:
(1)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那麽(me) 任何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基礎上的婚姻都是合法的,比如亂(luan) 倫(lun) 婚姻、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人獸(shou) 之間等等。
(2) 亂(luan) 倫(lun) 婚姻、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人獸(shou) 之間的婚姻不是合法的。
因此,
(3) 同性婚姻不合法。
方教授對以上的論證的主要回應是:首先,“自願原則不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更不是唯一理由”。在他看來,同性婚姻合法性更多來自於(yu) 憲法中的“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條款。其次,他認為(wei) 討論諸如亂(luan) 倫(lun) 等婚姻形式是否合法,和討論同性婚姻是否合法是不同的法律討論,需要一事一議。同時,法律和道德有嚴(yan) 格區分,即使諸如亂(luan) 倫(lun) 等婚姻違背道德,並不能推出其不合法。
以上對於(yu) 同性婚姻的歸謬論證,也被很多學者稱之為(wei) 滑坡論證。滑坡論證的基本結構是,如果基於(yu) 原則X基礎上的A成立,那麽(me) 基於(yu) 同樣原則基礎上的B也成立;但是,B不成立。因此A也不成立。如果按照方教授的理解,同性婚姻合法性更多來自於(yu) 憲法中“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實際上仍然逃脫不了滑坡論證。以亂(luan) 倫(lun) 婚姻為(wei) 例。如果母子二人都是成年人,都有自主能力表達認同(consent),憲法是否也要保障他們(men) 二人的婚姻自由?方教授以上的三點回應可能麵臨(lin) 如下幾個(ge) 問題。首先,保障婚姻自由的法律條款,更多的可能是來自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比如在婚姻選擇上的自由權。而這種自由權是對公民的自主性和尊嚴(yan) 的認同和保護。但是,這種自由權的保障,不可避免會(hui) 出現公民會(hui) 根據自己的取向和意願,進行多種選擇。如果堅持權利論證的話,在原則上講,如果不涉及到“對他人的傷(shang) 害”或者“對他人尊嚴(yan) 或者權利的冒犯”的話,兩(liang) 個(ge) 自主性個(ge) 體(ti) 是可以擁有婚姻或者其他很多選擇的自由。換句話說,基於(yu) 權利的原則,同性婚姻和亂(luan) 倫(lun) 婚姻應該都得到允許。其次,關(guan) 於(yu) 法律的基礎,雖然存在實證主義(yi) 、功利主義(yi) 、非功利主義(yi) 等的爭(zheng) 論,具體(ti) 的法律條文不一定直接建立在特定的道德原則基礎之上,但是如果一個(ge) 法律規定背後的原則,確實和大多數人接受的道德原則相衝(chong) 突,很難想象這個(ge) 法律規定的合法性來自何處。換句話說,如果同性婚姻真的在道德上和亂(luan) 倫(lun) 婚姻一樣聲名狼藉,很難想象其在法律上能夠得到保護。
歸謬論證背後隱藏了對同性婚姻的一個(ge) 更基礎性的挑戰:建立在婚姻平等權或者權利基礎上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論證根本無法成功。我的觀點是,如果要支援同性婚姻的話,需要尋求後果論證,而不是權利論證:同性婚姻對於(yu) 同性伴侶(lv) ,對於(yu) 整個(ge) 社會(hui) 都是有益的;一個(ge) 允許同性結婚的社會(hui) 比一個(ge) 不允許同性結婚的社會(hui) 更好。
關(guan) 於(yu) 方教授的第二個(ge) 觀點,儒家推崇異性婚姻,方教授給出了兩(liang) 個(ge) 理由:首先,在傳(chuan) 統儒家來看,婚姻最重要的功能是繁衍後代,同性婚姻在這方麵有天然的缺陷。其次,儒家強調夫婦作為(wei) 五倫(lun) 之一,對於(yu) 個(ge) 人倫(lun) 理關(guan) 係的重要性,同性婚姻不具有這種夫婦關(guan) 係的倫(lun) 理完整性。
關(guan) 於(yu) 第一個(ge) 理由,方教授也承認,同性伴侶(lv) 可以通過收養(yang) 、代孕等方式解決(jue) 子嗣問題。但是他指出,“我們(men) 要的是父母親(qin) 生的孩子,而不是收養(yang) 來的;就某對夫婦而言,沒有經曆過結合、懷孕、生產(chan) 的過程,他們(men) 作為(wei) 結合體(ti) 的那種體(ti) 驗會(hui) 有很大損失”。而且“通過收養(yang) 方式撫養(yang) 孩子的同性婚姻、家庭將原本自然的一個(ge) 過程割裂開來,它在個(ge) 體(ti) 心理與(yu) 社會(hui) 層麵都會(hui) 造成巨大的影響”。方教授這裏認為(wei) 肯定是負麵的影響,諸如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一樣。
我認為(wei) ,自然受孕和分娩的那種體(ti) 驗確實很獨特,但是給予這種獨特的體(ti) 驗以道德價(jia) 值,認為(wei) 有這種獨特體(ti) 驗的婚姻方式比沒有這種獨特體(ti) 驗的婚姻方式在道德層次上更高的觀點,麵臨(lin) 很多挑戰。如果繁衍後代確實是婚姻的最重要的功能,那麽(me) 不管一對伴侶(lv) 通過何種方式繁衍後代,都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方教授認為(wei) ,婚姻的最重要的功能不僅(jin) 僅(jin) 是繁衍後代,還涉及到和自然受孕和分娩相關(guan) 的獨特的體(ti) 驗,那麽(me) ,確實,缺少這種體(ti) 驗的繁衍後代的方式,與(yu) 有這種體(ti) 驗的繁衍方式相比,確實是一種損失。但是,很少有儒家學者去強調這種自然受孕和分娩的“體(ti) 驗”的重要性。換句話說,他們(men) 似乎並不認為(wei) ,自然受孕和分娩的“體(ti) 驗”對於(yu) 繁衍後代是至關(guan) 重要的。儒家所強調的陰陽等形而上的層麵,和這裏的“體(ti) 驗”並不是一回事。換句話說,一對伴侶(lv) ,通過人工代孕的方式,繁衍了後代,似乎滿足了儒家對於(yu) 婚姻的要求。
關(guan) 於(yu) 第二個(ge) 理由,毫無疑問,在儒家傳(chuan) 統中,異性構成的夫婦,而不是同性構成的夫婦是五倫(lun) 之一。就像在基督教傳(chuan) 統裏,聖經中討論的夫婦,肯定是異性構成的。儒家、基督教和任何的宗教和文化傳(chuan) 統都麵臨(lin) 類似的問題:自己經典中對婚姻等習(xi) 俗的觀點,是否是這個(ge) 傳(chuan) 統的內(nei) 核。如果是內(nei) 核的話,放棄了這個(ge) 內(nei) 核,就意味著改變或者放棄了這個(ge) 傳(chuan) 統。這裏涉及到兩(liang) 個(ge) 問題:首先,異性構成的夫婦是否是儒家傳(chuan) 統的內(nei) 核?其次,如果是儒家傳(chuan) 統的內(nei) 核(之一),對這個(ge) 內(nei) 核的改變或者放棄,意味著什麽(me) ?
關(guan) 於(yu) 這兩(liang) 個(ge) 問題,方教授肯定是認為(wei) :異性構成的夫婦是儒家傳(chuan) 統的內(nei) 核;對這個(ge) 內(nei) 核的改變或者放棄,儒家就不是儒家了。基於(yu) 概念維度,以上結論可以討論。如果是基於(yu) 曆史的維度來看,夫婦製度肯定是在儒家出現之前就存在。異性婚姻製度的產(chan) 生、發展、變遷,在世界範圍內(nei) ,肯定是不以某種哲學觀點為(wei) 基礎的。
參考文獻
方旭東(dong) :〈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XVI卷,第2期,頁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儒家信仰與(yu) 同性婚姻:二者能否兼得?
作者:謝廣寬(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助理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2期
拜讀方旭東(dong) 教授的大作《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收獲良多。我回憶起2012年春去美國印第安納大學訪問時遇到的一件小事。當時美麗(li) 的校園中有一學生社團搞活動,向行人贈送一些帶字的徽章,我隨手選了一個(ge) 佩戴在外套上。晚上到朋友(該校的一位青年教師)家裏作客,他的小兒(er) 子看到那枚徽章後問我是不是參加了同性戀者的活動。我聽了很詫異,問這位美國小朋友何出此言。他指著徽章上的英文單詞說“Straight but Not Narrow”,肯定是同性戀組織送的啊。經朋友解釋,才明白了徽章上英文原來意思“我是直男,但不狹隘”。這是我第一次接觸到同性戀者,徽章上的字也恰好代表了我對同性戀的態度——雖然我不是同性戀、但我能包容同性戀,無論是同性戀者還是同性戀婚姻。方先生在文中將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歸納為(wei) 自然論證、起源論證、歸謬論證、危害傳(chuan) 統婚姻論、具體(ti) 人權論五種,並逐一進行了反駁,條分縷析,清晰有力,捍衛了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另一方麵,他從(cong) 一位儒家學者的角度指出,異性婚姻更好(“善”)、更理想。由此來看,方教授也是一種“Straight but Not Narrow”的觀點,作為(wei) 一個(ge) 公民,即社會(hui) 應允許同性婚姻;但作為(wei) 儒家學者,同性婚姻並不是理想的選擇。
接著就會(hui) 有下麵的問題,同性戀者能否成為(wei) 儒家信徒?一個(ge) 儒家共同體(ti) 內(nei) ,是否支持同性婚姻?能否允許其成員與(yu) 同性結婚?方教授在文中也作了兩(liang) 處回答:“如果你要做一個(ge) 儒家,你就不應該選擇同性婚姻”,似乎這位女士隻能在儒家和同性婚姻中二選一,魚和熊掌不可兼得; 後麵,方教授又提到,一個(ge) 人即使選擇了同性婚姻,也還可以“學儒家、做儒家”,隻不過,“在婚姻這件事上他會(hui) 感到遺憾,會(hui) 有某種虧(kui) 欠感”。假設有這樣一位女士,她是虔誠儒家信徒,在成長的過程中發現自己是一個(ge) 同性戀,也遇到了自己喜歡的人。按照方教授的觀點,她應該誠實不能騙婚,就無法選擇異性婚姻這種理想的婚姻模式;麵臨(lin) 的選擇隻有兩(liang) 種,一種是不能與(yu) 所愛的人結婚而保持獨身;另一種是與(yu) 同性結婚,但結婚後,隻能做一個(ge) 遺憾的儒家信徒,因為(wei) 這種婚姻模式存在倫(lun) 理關(guan) 係的不完整性,對此她隻能歸咎於(yu) 自己“運氣差”,不幸生為(wei) 同性戀者。在這一點上,筆者認為(wei) 仍存在討論的空間。
首先,什麽(me) 是儒家。《漢書(shu) .藝文誌》中對儒家的概括描述是“遊文於(yu) 六經之中,留意於(yu) 仁義(yi) 之際,祖敘堯舜,憲章文武,宗師仲尼,以重其言,於(yu) 道為(wei) 最高。”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一個(ge) 人隻要以孔子為(wei) 宗師,推崇堯舜文武等往聖先賢,研習(xi) 《論語》等儒家經典,踐行仁義(yi) 禮智信等美德,都可以稱為(wei) 儒家信徒,與(yu) 其性別、性取向和婚姻狀態無關(guan) 。同性戀者和同性結婚的人並不能被排除在儒家門外。
其次,如何“學儒家、做儒家”。儒家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從(cong) 先秦的孔子孟子,到宋明的二程、朱熹、王陽明,一直到當代新儒家,儒家的思想也在隨著經濟形態和社會(hui) 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在社會(hui) 轉型期,我們(men) 學儒家、做儒家更要與(yu) 時俱進,豐(feng) 富和發展儒家思想,而不能全盤照搬。例如,儒家過去強調婚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合二姓之好”,連結不同家族;現代社會(hui) 更強調兩(liang) 情相悅、自由戀愛。方教授在文中也提到,中國古代是包辦婚姻,現代人仍抱殘守缺,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來說事,不但倫(lun) 理上說不過去,還會(hui) 觸犯國家的《婚姻法》。過去強調“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強調婚姻的生育功能,隨著生育成本的提高和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men) 的生育欲望並沒有那麽(me) 強烈,不少人選擇做丁克。
最後,同性婚姻是否一定會(hui) 存在“倫(lun) 理關(guan) 係完整性”的問題也是值得探討的。方教授所說的“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性”,是指“構成夫婦一倫(lun) 的夫、婦角色,構成父母關(guan) 係的父、母角色”。他認為(wei) 同性婚姻中無論是男男組合還是女女組合,陰陽關(guan) 係總會(hui) 缺少一種角色。筆者認為(wei) 陰陽關(guan) 係總是相對的,也是無處不在的。男女組合中,男為(wei) 陽,女為(wei) 陰;同性婚姻中也有“1、0”或“T、P”等不同角色,也存在陰陽之分。雖然在自然生育中,同性戀者無法生育,但現在借助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可以解決(jue) 生育問題,可以取一個(ge) 人的卵子與(yu) 捐獻的精子相結合形成受精卵,植入同性配偶的子宮中孕育,最終生出的孩子與(yu) 兩(liang) 個(ge) 人都存在血緣關(guan) 係,這對配偶同樣可以成為(wei) 父母。無論是同性婚姻還是異性婚姻,本質上就是兩(liang) 情相悅、互幫互助、基於(yu) 愛情而共同生活,並不存在一種模式是對另一種模式的“高仿”。如果一定強調“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完整性”,選擇獨身或者做一對丁克似乎比同性婚姻更不完整,這顯然不太合理。當然,此處的討論是在“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的前提下討論的,如前所述這種觀點在現代社會(hui) 是否適用本就有不同的意見。
綜上所述,筆者與(yu) 方教授一樣主張社會(hui) 應允許同性戀者合法登記結婚,更進一步,即使作為(wei) 一名儒家信徒,在儒家共同體(ti) 內(nei) ,也不必因為(wei) 選擇同性婚姻而感到“遺憾”和“虧(kui) 欠”。就像作為(wei) 一名異性戀者可以寬容同性戀一樣,作為(wei) 一名支持異性婚姻的儒者並不必排斥其他儒者選擇同性婚姻。
參考文獻
方旭東(dong) :〈權利與(yu) 善:論同性婚姻〉,《中外醫學哲學》,2018年,第XVI卷,第2期,頁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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