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乾 楊練】明代鄉村何以善治:保甲、士紳、鄉約

欄目:中國傳統與社會自治
發布時間:2019-04-12 21:17:19
標簽:鄉約、保甲、士紳、明代鄉村治理

原標題:明代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研究

作者:林乾(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練(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二月廿一日癸亥

          耶穌2019年3月27日

 

【項目論壇】

 

在以農(nong) 為(wei) 本的古代中國,占人口和麵積極大比例的廣袤鄉(xiang) 村是地方社會(hui) 的重要組成部分,鄉(xiang) 村社會(hui) 內(nei) 部充滿了錯綜複雜的矛盾和關(guan) 係,鄉(xiang) 村的治理水平決(jue) 定了整個(ge) 國家運轉的有效性。為(wei) 了實現有效的鄉(xiang) 村治理,明代中央政府圍繞鄉(xiang) 村善治的目標,通過構建完善的基層行政製度、選任優(you) 秀的鄉(xiang) 村治理主體(ti) 、落實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創設了層層相因、彼此勾連、邏輯嚴(yan) 密的治理體(ti) 係,這為(wei) 透視古代中國社會(hui) 治理提供了一個(ge) 樣本。

 

創設基層行政製度

 

貼合實際的基層製度和組織架構是維持鄉(xiang) 村安定有序的首要條件。明代統治者根據不同時期的鄉(xiang) 村社會(hui) 狀況,因勢而變,先後以裏甲製、保甲製、鄉(xiang) 約製作為(wei) 基層行政製度,完善鄉(xiang) 村組織結構,維持鄉(xiang) 村社會(hui) 穩定。

 

裏甲製是明初鄉(xiang) 村的一個(ge) 重要基層行政製度。裏甲製創設於(yu) 洪武十四年,“以一百十戶為(wei) 一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wei) 長,餘(yu) 百戶為(wei) 十甲,甲凡十人。”按丁糧多寡為(wei) 先後順序,每年設裏長、甲首各一人,分別負責一裏一甲之事。設置裏甲製的直接目的是征發賦役,這種以戶籍登記、人戶編排為(wei) 手段的基層製度,將鄉(xiang) 裏民眾(zhong) 以戶為(wei) 單位收編進當地組織,使得政府能夠有效掌握鄉(xiang) 村人戶變動情況,形成完備的鄉(xiang) 村人員控製和管理係統。另外,裏長甲首還肩負了倡行教化、維持治安等多方麵的作用。這種製度在明中期以前發揮了維持鄉(xiang) 村社會(hui) 安定、實施有效治理的功能。

 

保甲製是流行於(yu) 明代中晚期的另一項鄉(xiang) 村基層製度。明中後期,隨著經濟形勢變化和社會(hui) 動蕩不安,裏甲製難以維係,保甲製應運產(chan) 生。保甲製的編排形製源於(yu) 王守仁在南贛鄉(xiang) 村推行的十家牌法,即以十家為(wei) 一牌,設牌長,實行連坐和互相監督。這種設計被沿用至保甲製中:“每十家為(wei) 一保,保有長,仍立一總保、副保以約束諸保長。”

 

保甲製替代裏甲製經曆了一個(ge) 漫長的過程,在二者同時存續期間,裏甲製繼續發揮征發賦役的功能,保甲製主要作為(wei) 一種維持治安的手段。明實錄中最早出現正式的保甲製是成化十二年,當時湖北地區發生叛亂(luan) ,流民激增,為(wei) 了稽查盜賊匪患,有官員建議“凡五家立為(wei) 一伍,十家置以為(wei) 聯,不許散處,立保甲之法”。可見,保甲設立的初衷主要是互相監督,杜絕匪患、消弭奸賊。

 

嘉靖以後,保甲製逐漸成熟並被推行到全國各地,除了維護治安以外,承擔了更多的社會(hui) 功能。如嘉靖十八年南京物價(jia) 上漲,南京兵部尚書(shu) 湛若水建言責令保甲輪流贍養(yang) 鰥寡孤獨老人。天啟年間裏甲製逐漸失去作用,保甲開始替代裏甲,發揮人丁管理的功能,“各保置一木牌,書(shu) 十裏姓名男婦丁口,作何生業(ye) ,不許留逃”。並且,是否被編入保甲成為(wei) 衡量某人是否良民的標準,如呂坤認為(wei) “不在鄉(xiang) 約保甲者即係奸民,犯盜不準保救”。保甲製逐漸演變為(wei) 新的鄉(xiang) 村基層行政管理製度。

 

鄉(xiang) 約原本是一種鄉(xiang) 村社會(hui) 自治組織,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明代後期開始,鄉(xiang) 約與(yu) 保甲製配合,成為(wei) 官方推行的鄉(xiang) 村基層行政組織。明實錄中最早對鄉(xiang) 約的記載是天順年間廣東(dong) 潮州知府“刻藍田呂氏鄉(xiang) 約碑,立民人為(wei) 約正、約副、約士等名”。而正德年間王守仁推行的南贛鄉(xiang) 約則是明代地方政府的首次官方實踐。明代鄉(xiang) 約沒有統一的形製,大多是各鄉(xiang) 裏結合實際設置約長、約副、約正等職務,以道德教化為(wei) 主要功能,包括宣講聖諭、倡導互助、處理糾紛等。

 

作為(wei) 鄉(xiang) 村自治組織的鄉(xiang) 約,通過與(yu) 國家推行的保甲製結合,實現“寓保甲以弭盜,寓鄉(xiang) 約以敦俗”,彌補國家力量在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不足,形成了完備的鄉(xiang) 村基層組織體(ti) 係。保甲製與(yu) 鄉(xiang) 約製是明代中後期動蕩的鄉(xiang) 村社會(hui) 現狀下,政府試圖恢複和重建鄉(xiang) 村基層社會(hui) 秩序的大膽嚐試,也是古代國家和社會(hui) 精英對鄉(xiang) 村治理體(ti) 係的積極探索。

 

重視和選拔鄉(xiang) 村精英

 

中國鄉(xiang) 村的治理首先依靠自治,高效的自治離不開適當的主體(ti) 實施。在國家力量難以下沉的古代社會(hui) ,更加需要一批精英群體(ti) 作為(wei) 中介輔助政府對鄉(xiang) 村的控製。明太祖朱元璋痛恨貪官汙吏,倡導鄉(xiang) 裏自治,禁止政府官員插手鄉(xiang) 村事務,通過士紳、宗族和老人等精英群體(ti) 實施鄉(xiang) 村治理。鄉(xiang) 紳和宗族是古代鄉(xiang) 村治理的傳(chuan) 統主體(ti) 。士紳自秦朝以來便在鄉(xiang) 村社會(hui) 中充當政府和鄉(xiang) 民之間的連接器,其間雖然經曆多種變化,但其官府代言人的角色一直維持。宗族是一種以血緣關(guan) 係為(wei) 紐帶的鄉(xiang) 村群體(ti) ,它們(men) 運用強大的宗親(qin) 族權和完備的家法族規,在鄉(xiang) 村進行著實際的控製和治理。上述鄉(xiang) 村基層組織中的裏長、保長、約正等行政首領,很多是由鄉(xiang) 村中的士紳、族長擔任。

 

明代最有特色的鄉(xiang) 村治理主體(ti) 是老人。老人是鄉(xiang) 民選出的鄉(xiang) 村糾紛裁判者和其他事務管理者,由政府予以確認。一般來說,老人的選任需要符合德才兼備、為(wei) 人公正、明辨是非、年五十以上、德高望重等標準。老人的職責包括理斷訴訟、督促生產(chan) 、教化百姓、維持治安等,其中最重要的職責是裁斷和調解鄉(xiang) 裏糾紛。洪武三十一年發布的《教民榜文》規定“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爭(zheng) ,一切小事,須要經由本裏老人、裏甲斷決(jue) 。若係奸盜詐偽(wei) 、人命重事,方許赴官陳告”。從(cong) 此,老人在鄉(xiang) 村中擔任獨立審判官,受理戶婚田土等民事和部分輕微刑事案件,成為(wei) 鄉(xiang) 裏民間訴訟的第一道程序。

 

明代由士紳、宗族和老人組成的鄉(xiang) 村治理主體(ti) ,是鄉(xiang) 村中最具權威和治理能力的階層。他們(men) 普遍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具有較高的素質和豐(feng) 富的經驗,受到官府的重視和依賴,幾乎參與(yu) 鄉(xiang) 村所有公共事務的管理。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men) 的決(jue) 定能得到鄉(xiang) 裏民眾(zhong) 的響應和遵從(cong) ,在半官半民的狀態下發揮著處理糾紛、教化百姓、維持秩序和鄉(xiang) 村治理的作用。這種“從(cong) 鄉(xiang) 村中來、到鄉(xiang) 村中去”的治理主體(ti) ,是實現鄉(xiang) 村善治的人才保障。

 

融合國家法和民間法

 

要實現良好的鄉(xiang) 村治理效果,法律保障不能缺位。這種法律保障需要通過國家法、村落法、家族法三位一體(ti) 共同發揮作用。在國家法層麵,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製定和實施,他親(qin) 自起草了許多關(guan) 於(yu) 鄉(xiang) 村治理的法律條令,還強調對鄉(xiang) 裏百姓的法律教育和宣傳(chuan) 。例如《明大誥》中規定的裏甲製的一項實施細則:“若一裏之間,百戶之內(nei) ,見誥仍有逸夫(遊民),裏甲坐視,鄰裏親(qin) 戚不拿……逸夫處死,裏甲四鄰化外之遷”;《教民榜文》規定了管理鄉(xiang) 村事務的老人的選任標準和程序;《明大誥》多次強調對違法犯罪的老人處以重刑,予以嚴(yan) 懲。另外,《大明律》規定通過鄉(xiang) 飲酒禮在鄉(xiang) 裏公布和講讀法律,並在鄉(xiang) 村廣泛設置申明亭進行張榜宣傳(chuan) 。

 

在村落法層麵,主要是充分利用當地的鄉(xiang) 規民約。鄉(xiang) 規民約主要以地緣關(guan) 係為(wei) 紐帶,用於(yu) 調節共同生活在某個(ge) 地區、某個(ge) 村落的群體(ti) 之間的利益關(guan) 係。根據各地情況不同,鄉(xiang) 規民約存在多種形態,具有濃厚的地域色彩。一般來說,在經濟發達和文化興(xing) 盛的地區,鄉(xiang) 規民約更加成熟。另外,地方政府的重視,對鄉(xiang) 規民約的發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王守仁在擔任南贛巡撫期間,為(wei) 了扭轉明中期以來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混亂(luan) 局麵,製定並推行《南贛鄉(xiang) 約》,成為(wei) 政府指導下的鄉(xiang) 裏百姓共同遵守的行為(wei) 規範。

 

家族法是法律保障的最低層級,也是實現鄉(xiang) 村治理的基石。在古代宗法製度下,國家確認和維護家長權威,家法族規擁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尤其在世家大族發育完整的南方地區,一個(ge) 村落就是一個(ge) 大家族,家法族規與(yu) 鄉(xiang) 規民約出現重合。以明代的徽州為(wei) 例,許多宗族製定了詳細的家族司法審判程序,絕大多數的鄉(xiang) 村糾紛通過家法族規在宗族內(nei) 部得以解決(jue) 。

 

村落法和家族法作為(wei) 民間法律體(ti) 係,是國家法的重要補充。國家法、村落法和家族法的三位一體(ti) 格局,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發揮了法律保障的作用。一方麵,國家法作為(wei) 頂層設計的介入,實現了國家力量的下沉和落地,保證政府角色在鄉(xiang) 村治理中不會(hui) 缺位;另一方麵,結合鄉(xiang) 村實際出爐的村落法和家族法,充分調動了民間力量進行自我修正。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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