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飛】論康有為對人倫的否定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03-11 19:40:31
標簽:康有為
吳飛

作者簡介:吳飛,男,西元一九七三年生,河北肅寧人,美國哈佛大學人類學博士。現為(wei) 北京大學哲學係教授、北京大學禮學研究中心主任。著有《婚與(yu) 喪(sang) 》《心靈秩序與(yu) 世界曆史》《神聖的家》《現代生活的古代資源》《人倫(lun) 的“解體(ti) ”:形質論傳(chuan) 統中的家國焦慮》《生命的深度:〈三體(ti) 〉的哲學解讀》《禮以義(yi) 起——傳(chuan) 統禮學的義(yi) 理探詢》等。

論康有為(wei) 對人倫(lun) 的否定

作者:吳飛(北京大學哲學係教授)

來源:《中國哲學史》,2019年01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二月初二日甲辰

          耶穌2019年3月8日

 

摘要

 

取消家庭,是康有為(wei) 思想體(ti) 係中一個(ge) 非常核心的要點。雖然康有為(wei) 仍然認為(wei) 現實社會(hui) 中的家族製度非常重要,但在他總體(ti) 的理論體(ti) 係中,家庭都不是必須存在的,當時中國之所以還需要家庭,僅(jin) 僅(jin) 是因為(wei) 尚未進入太平世。本文從(cong) “人為(wei) 天生”的哲學觀和“公羊三世說”的曆史觀入手,著重討論了康有為(wei) 在夫妻關(guan) 係和親(qin) 子關(guan) 係上持有的觀點,認為(wei) 這樣一種思想體(ti) 係與(yu) 傳(chuan) 統儒學大異其趣,但卻代表著現代匯通中西思想最重要的一個(ge) 嚐試。

 

梁啟超在談到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的時候說,“其最要關(guan) 鍵,在毀滅家族。”[1]否定人倫(lun) 、毀滅家族不止是《大同書(shu) 》的關(guan) 鍵,更是康有為(wei) 總體(ti) 思想的關(guan) 鍵。當然,作為(wei) 一個(ge) 體(ti) 係性的思想家,康有為(wei) 思想是很複雜的,其對待人倫(lun) 的態度也有多個(ge) 層次。首先,康有為(wei) 並不把否定人倫(lun) 當做一個(ge) 需要實行的現實措施,而隻是在理論上,認為(wei) 這是未來大同太平之世的狀態。但另一方麵,他思想的方方麵麵又無不以毀滅家庭為(wei) 中心,這一點可以說是他立論的根本點,也是他對後來思想影響最深遠的地方。

 

一、人為(wei) 天生

 

自從(cong) 接受西學之後,康有為(wei) 結合儒學經典、佛學轉世說和部分科學觀念,形成了一套非常獨特的宇宙論,並由此發展出“人為(wei) 天生”之說,這構成了他討論人倫(lun) 問題的哲學基礎。[2]

 

在光緒十二年(1886)作的《康子內(nei) 外篇·理氣》中,康有為(wei) 便比較係統地講了自己的宇宙觀:“夫天之始,吾不得而知也。若積氣而成為(wei) 天,摩勵之久,熱、重之力生矣,光、電生矣,原質變化而成焉,於(yu) 是生日,日生地,地生物。物質有相生之性,在於(yu) 人則曰仁;充其力所能至,有限製矣,在於(yu) 人則曰義(yi) 。”[3]“原質”,成為(wei) 康有為(wei) 以後用得非常多的一個(ge) 概念,應該是結合了中國傳(chuan) 統,特別是橫渠一脈的“元氣”與(yu) 西學中的“原子”、“物質”等概念而形成的,指構成天地萬(wan) 物的基本要素。[4]在《大同書(shu) 》中,他又闡釋這層意思說:“夫浩浩元氣,造起天地。天者,一物之魂質也;人者,亦一物之魂質也,雖形有大小,而其分浩氣於(yu) 太元,挹涓滴於(yu) 大海,無以異也。”[5]此處說的“元氣”,與(yu) 其他著作中的“原質”,應該是同一個(ge) 意思。

 

雖然元氣或原質是天地人物的物質構成,但康有為(wei) 似乎又將靈魂、精神與(yu) 之相聯,認為(wei) 原質中神秘的電的作用,就是靈魂的來源,所以又說:“神者有知之電也[6],光電能無所不傳(chuan) ,神氣能無所不感。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全神分神,惟元惟人。微乎妙哉,其神之有觸哉!夫神者,知氣也,魂知也,精爽也,靈明也,明德也,數者異名而同實。有覺知則有收攝,磁石猶然,何況於(yu) 人?不忍者,吸攝之力也。”[7]在幾部著作中,他都表達了原質中的電是精神和靈魂之來源的說法。如作於(yu) 光緒二十七年(1901)的《孟子微》言:“不忍人之心,仁也,電也,以太也。”[8]他又說:“心者,人體(ti) 之精靈,凡知覺運動,存記夠早,抽繹辨決(jue) ,情感理義(yi) ,皆是也,包大腦小腦而言。性者,天賦之知氣神明,合於(yu) 人身而不係於(yu) 死生者。以天之精氣附人之心體(ti) ,以魂合魄,合成人靈。”[9]心魂與(yu) 體(ti) 魄皆由天而來,天賦的心魂為(wei) 主,且不會(hui) 死;同樣天賦的精氣構成體(ti) 魄,有生有死,且來自每個(ge) 人的父母。他又依據自己所理解的西方生理學知識,認為(wei) 魂與(yu) 魄分別就是大腦和小腦。[10]由於(yu) 魂與(yu) 魄的這種不同,他說:“孟子探原於(yu) 天,尊其魂而賤其魄,此出於(yu) 天生,而非稟於(yu) 父母者。”[11]同年所作的《〈中庸〉注》也說:“人非人能為(wei) ,天所生也。性者,生之質也。稟於(yu) 天氣以為(wei) 神明,非傳(chuan) 於(yu) 父母以為(wei) 體(ti) 魄者”。[12]按照這裏的細分,父母隻能給子女以體(ti) 魄,其心魂則來自於(yu) 天。

 

最晚作於(yu) 光緒十四年(1888)的《實理公法全書(shu) 》,是康有為(wei) 思想基本成型之後的係統闡釋,在其中,康有為(wei) 以幾何學的方式給出了關(guan) 於(yu) 人類的實理:“人各分天地原質以為(wei) 人。人各具一魂,故有知識,所謂智也。然靈魂之性,各各不同。”[13]因為(wei) 深信萬(wan) 物皆來自原質,康有為(wei) 也認為(wei) 人由原質構成,而且身體(ti) 與(yu) 靈魂皆可化約為(wei) 原質,因而他推出在父母子女關(guan) 係的第一條實理:“原質是天地所生,非父母之所生,父母但能取天地之原質以造成子女而已。其造之之功,父約費原質若幹,母約費原質若幹,母又費懷妊辛苦之功若幹。”[14]由於(yu) 原質才是構成萬(wan) 物的根本,所以父母造子女也會(hui) 消耗自己的原質,但隻是間接的作用,天地之生才是更根本、更直接的。這個(ge) 邏輯看上去非常奇怪,既然父母將自己的原質給了子女,為(wei) 什麽(me) 不算父母生的呢?它既不符合《易傳(chuan) 》中的生生之德,亦不符合西方哲學與(yu) 宗教中的創造之說。[15]若隻是將西方科學的元素論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的元氣論雜糅,還不足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這背後應該是佛學思想在起作用。這一條隨後又說:“子女之魂與(yu) 父母之魂,其性大約不相同者為(wei) 多,久處則其魂亦各不相合,其相愛之性亦易變。人於(yu) 死後其魂有自能投生者;有不能自主,然亦團聚而投生者;有半散半聚而投生者;有散而投生者。故父母死後,其魂亦能為(wei) 其子之子孫。”[16]康有為(wei) 受佛教轉世思想影響非常深,在其著作中時時透露出來,子女之生並非來自父母,如此奇特的觀點在根本上是靈魂轉世說所致。不僅(jin) 父母子女的靈魂各自獨立,不可遺傳(chuan) ,而且父母的靈魂可能進入到其子孫的身體(ti) 當中,於(yu) 是親(qin) 子關(guan) 係並非絕對的,甚至可以相互顛倒和轉化。康有為(wei) 很多重要的理論推論,正是建立在這種身心關(guan) 係之上的。

 

類似的說法滲透在康有為(wei) 各個(ge) 時期的主要著作當中,其核心觀點就是強調天地在生中的作用,而弱化父母的作用。如《孟子微》中說:“蓋人道非天不生,非父母不生,三合而後生,本仁於(yu) 父母而孝弟,本仁於(yu) 天而仁民愛物,皆人性之次第也。父母兄弟之親(qin) 親(qin) ,乃不忍之起點。仁雖同而親(qin) 親(qin) 為(wei) 大,仁雖普而孝弟為(wei) 先。”[17]天道生生、愛有差等、仁民愛物,皆為(wei) 儒學思想非常根本的內(nei) 涵,因而康氏也承認:“人倫(lun) 者,人道之自然,人生所必交之序,而不能離者也。”[18]不過,這段文字又非常依賴於(yu) 《穀梁傳(chuan) 》與(yu) 《荀子·禮論》。《穀梁傳(chuan) 》雲(yun) :“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後生,故曰母之子也可,曰天之子也可。”《荀子·禮論》雲(yun) :“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在康有為(wei) 不同著作中對生生的詮釋裏,幾乎處處可以看到這兩(liang) 段話的影響。他將天當做非常實質的一個(ge) 生育者:“然天地者,生之本也;祖宗者,類之本也。知尊祖者,則愛同生,我受天之氣而生,眾(zhong) 生亦受天之氣而生,是各生物皆我大同胞也。既我同胞,安有不愛?”[19]在《春秋筆削大義(yi) 微言考》中,他更直接麵對了《穀梁傳(chuan) 》中的這一條:“蓋孔子之窮理,以為(wei) 人皆三合而後生,故天與(yu) 父母並重。性靈生於(yu) 天,所謂天命之謂性也;體(ti) 魄生於(yu) 父母。而體(ti) 魄性靈之相合,亦必天與(yu) 父母和合而後生。故禽獸(shou) 知母而不知父,野人知有父母,智人知有天…孔子發明天與(yu) 父母三合而生之義(yi) ,於(yu) 理最為(wei) 明足。故人當事父母,尤當事天。”[20]通過將天實質化,康有為(wei) 認為(wei) ,由於(yu) 人人皆為(wei) 天所生的同胞兄弟,所以父母兄弟的親(qin) 親(qin) 之情就是次要的了。

 

二、公羊三世說的曆史理論

 

吸納了大量烏(wu) 托邦因素的春秋公羊學三世說,是康有為(wei) 學問的基本框架,是他得以糅合中西思想、建構自己的學說體(ti) 係的根本所在。正是因為(wei) 有了從(cong) 據亂(luan) 世、升平世到太平世的演進,他才能夠將性善解釋為(wei) 太平世的終極目的,表麵承認人倫(lun) 價(jia) 值,卻將眾(zhong) 生平等當做最終目標。公羊三世說成為(wei) 一個(ge) 巨大的轉換器,通過它,康有為(wei) 將儒家價(jia) 值相對化,將孔、孟的許多觀念轉換成佛教和烏(wu) 托邦的理解。

 

康有為(wei) 公羊學的一個(ge) 關(guan) 鍵在於(yu) 對“文質”的理解:“到了康南海那裏,對文、質的理解與(yu) 傳(chuan) 統公羊家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麵,南海延續了公羊家以情感來理解‘質’的傾(qing) 向;另一方麵,則從(cong) 物質文明演進的角度,認為(wei) 西方是‘文’,而中國不過是‘質’…可見,南海一方麵用公羊舊說,以為(wei) 王朝之更迭乃文、質之循環,另一方麵,則認為(wei) 人類社會(hui) 最終愈益趨於(yu) 文,以為(wei) 孔子為(wei) 文王,正因製訂‘文明之法’而已。”[21]文質這對概念在傳(chuan) 統公羊學中非常重要,夏尚忠、殷尚質、周尚文為(wei) 一個(ge) 基本的曆史理解,一文一質交替更迭,這是曆代公羊家的基本曆史觀。康有為(wei) 在言及公羊學義(yi) 例之時,也不敢過於(yu) 違背家法,故而也常常以舊說來談文質關(guan) 係,但這些都是表麵文章,對他的實質思想並無影響。康有為(wei) 公羊學的真正曆史觀,是由質入文的曆史進化論,而不是文質彬彬的循環論:

 

天下之道,文質盡之。然人智日開,日趨於(yu) 文。三代之前,據亂(luan) 而作,質也。《春秋》改製,文也。故《春秋》始義(yi) 法文王,則《春秋》實文統也。但文之中有質,質之中有文,其道遞嬗耳。漢文而晉質,唐文而宋質,明文而國朝質。然皆升平世質家也。至太平世,乃大文耳。後有萬(wan) 年,可以孔子此道推之。[22]

 

這段話論文質關(guan) 係相當清楚。曆史上的文質更替雖然是事實,但這隻是未達到太平世的原因。太平世進入最大的文明,即有文而無質。康有為(wei) 以進化論曆史觀改造了公羊學的三世說,將傳(chuan) 統公羊學的文質交迭相對化,孔子為(wei) 文王,即推行文明之法。

 

在對《春秋》筆法的具體(ti) 解析中,他也盡可能貫穿這層意思。如於(yu) “九月紀夫人使履緰來逆婦”條,康氏釋之雲(yun) :“亂(luan) 世夫婦不別,故孔子重之,此據亂(luan) 之製,故別嫌明微,不可以例升平、太平世也。平世則男女平等,母與(yu) 主人皆可稱矣。”[23]此處明明在強調男女之別,康有為(wei) 卻通過三世之說,將男女平等之義(yi) 加給了孔子。

 

《春秋》中從(cong) 未出現過康有為(wei) 過所說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內(nei) 容,他把這說成是孔子的深層意思,除了比附與(yu) 推演之外,畢竟還需要一些文本的證據。因而,納《禮運》大同小康之義(yi) 入公羊學,就成為(wei) 康有為(wei) 三世說非常重要的一個(ge) 方麵,因為(wei) 這幾乎是十三經中唯一有可能符合他的學說的地方:“讀至《禮運》,乃浩然而歎曰:孔子三世之變、大道之真,在是矣。大同小康之道,發之明而別之精,古今進化之故,神聖憫世之深,在是矣。”於(yu) 是,他解釋《禮運》大同之說雲(yun) :

 

天下為(wei) 公,選賢與(yu) 能者,官天下也。夫天下國家者,為(wei) 天下國家之人公共同有之器,非一人一家所得私有,當合大眾(zhong) 公選賢能以任其職,不得世傳(chuan) 其子孫兄弟也,此君臣之公理也。講信修睦者,國之與(yu) 國際,人之與(yu) 人交,皆平等自立,不相侵犯。但互立和約而信守之,於(yu) 時立義(yi) ,和親(qin) 康睦,隻有無詐無虞,戒爭(zheng) 戒殺而已,不必立萬(wan) 法矣,此朋友有信之公理也。父母固人之所至親(qin) ,子者固人之所至愛,然但自親(qin) 其親(qin) ,自愛其子,而不愛人之親(qin) ,不愛人之子,則天下人之貧賤愚不肖者,老幼、矜寡、孤獨、廢疾者,皆困苦顛連,失所教養(yang) 矣。[24]

 

康有為(wei) 將《禮運》中的大同解釋為(wei) 倡導民主政治、男女平等、經濟公有的一個(ge) 社會(hui) ,其特點是“無貴賤之分,無貧富之等,無人種之殊,無男女之異”,“無所謂君,無所謂國”。他認為(wei) 這就是《春秋》中所說的太平世。而小康之世,就是尚有貴賤之分、男女之別、君主立憲、財產(chan) 私有的升平世。太平世是“仁運”,升平世是“禮運”,孔子知道當時是據亂(luan) 之世,無法行太平之道,隻能講禮運以進於(yu) 升平,所以此篇的主體(ti) 內(nei) 容是講禮運。但因為(wei) 與(yu) 於(yu) 蠟祭,諸侯大夫皆穿至平之服,觸發孔子的大同之思,所以他才暫時違背了“為(wei) 其時上論之”的基本原則,透露出了大同之道的天機。《禮運注》雖然不長,但納《禮運》入公羊學,是康有為(wei) 思想中的關(guan) 鍵環節,使其春秋學中許多似是而非的說法都有了一個(ge) 文獻的支撐。

 

這樣的曆史進化論,使康有為(wei) 獲得了靈活處理思想矛盾的工具:隻要傳(chuan) 統經書(shu) 中提倡與(yu) 自由平等相違背的內(nei) 容,他就說是據亂(luan) 世或升平世之法,但他認為(wei) 最符合其思想但又無法立即實現的內(nei) 容,他都歸於(yu) 太平世的製度。比如,在他看來,人若是隻認識自己是父母所生,而不認識自己為(wei) 天所生,則仍處在據亂(luan) 世,進入太平世就必須泯滅差等之愛,甚至實現佛教戒殺之訓。在他看來,孔子和佛陀的教誨是一樣的,隻是佛陀所倡過早,時代未到,並不適用,在到達太平之時,孔子也一樣主張平等戒殺:“人人既是天生,則直隸於(yu) 天,人人皆獨立而平等,人人皆同胞而相親(qin) 如兄弟,然但生身有先後,故知覺有先後,而其同有知覺,同宜覺其後知後覺,則一也。人不知斯民同為(wei) 天生之同胞,則疏之遠之,視人之肥瘠困苦患難漠不憂心。如知其同出於(yu) 天,為(wei) 大同胞、大同氣,如幼弟然,則愚冥安得不教之?其不被己之友愛,安得不引為(wei) 己過?”[25]太平世若要更符合人性,就必須消除夫妻、父母、兄弟這些關(guan) 係,由父母生育推演出來的人倫(lun) 差等,都是據亂(luan) 、升平二世之教。因而,舜能體(ti) 天之心,才是真正的大孝;武王、周公隻能做到體(ti) 父母之心,就是次一等的達孝了。[26]

 

三、取消終身婚姻

 

有了上述的宇宙論與(yu) 曆史觀,我們(men) 可以具體(ti) 來看康氏毀棄人倫(lun) 兩(liang) 方麵的論述:一為(wei) 取消終身婚姻,一為(wei) 淡化親(qin) 子關(guan) 係,最集中的論述在早期的《實理公法全書(shu) 》和成熟期的《大同書(shu) 》中。下文即從(cong) 這兩(liang) 個(ge) 問題來梳理康氏之人倫(lun) 思想。

 

在《實理公法全書(shu) ·夫婦門》中,康有為(wei) 立實理雲(yun) :“今醫藥家已考明,凡終身一夫一婦,與(yu) 一夫屢易數婦,一婦屢易數夫,實無所分別。凡魂之與(yu) 魂最難久合,相處既久,則相愛之性多變。”[27]不知康氏所謂“醫藥家”為(wei) 誰,但此說的生物學基礎確實比較符合西方生物學的一般理解。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各種婚姻製度,當時也正是西方人類學家熱衷討論的問題,其中任何一種似乎均無科學上的必然性,而僅(jin) 為(wei) 人類文化之規定。[28]但西方多數人類學家並沒有因為(wei) 康有為(wei) 所說的生物學基礎而否定一夫一妻製優(you) 於(yu) 其他婚姻製度。康有為(wei) 卻由上述實理推公法雲(yun) :“凡男女如係兩(liang) 相愛悅者,則聽其自便,惟不許有立約之事。倘有絲(si) 毫不相愛悅,即無庸相聚。其有愛惡相攻,則科犯罪者以法焉。”其後加按語論證其意:“此乃幾何公理所出之法。蓋天既生一男一女,則人道便當有男女之事。既兩(liang) 相愛悅,理宜任其有自主之權,幾何公理至此而止。若夫立約,則是增以人立之法,非幾何公理所固有者。惟即以不立法為(wei) 立法,斯為(wei) 幾何公理所出之法也。”[29]這一推論的邏輯與(yu) 人類學家非常不同。在他看來,幾何公理僅(jin) 僅(jin) 在於(yu) ,男歡女愛為(wei) 人情之自然,而並沒有規定哪種歡愛方式最好。西方學者則以為(wei) ,婚姻方式的決(jue) 定因素不在於(yu) 生物基礎,而在於(yu) 人類的社會(hui) 生活方式和道德倫(lun) 理,並且其重要性並不弱於(yu) 生物學基礎,在必要的時候,社會(hui) 製度是可以限製和塑造生物本能的,更何況,生物本能當中本來就有相互製約的因素。但康有為(wei) 的邏輯卻是:因為(wei) 自然法則中沒有對男女性關(guan) 係的特別規定,所以人類社會(hui) 也沒有必要施加規定,因而不能夠立法。

 

康有為(wei) 也意識到了這種完全不加限製的狀態有問題,所以立即補充說,要用醫療機構來規範人的性活動,即每人三五日去體(ti) 檢一次,避免頻繁的性生活影響了身體(ti) 健康。但僅(jin) 有這樣的限製是不夠的,人們(men) 很難做到那種完全不立約的最佳狀態,於(yu) 是康有為(wei) 列出了五條“比例”,即可能有的男女關(guan) 係形式。其中第一種最接近於(yu) 他的模式:“凡男女相悅者,則立約以三月為(wei) 期,期滿之後,任其更與(yu) 他人立約。若原人欲再立約,則須暫停三月,乃許再立。亦許其屢次立約,至於(yu) 終身。其有數人同時欲合立一約者,詢明果係各相愛悅,則許之,或仍不許。”康氏認為(wei) ,“人立之法,此為(wei) 最精矣。”(同上,第149頁)稍次一等的比例是:“凡男女立約久暫,聽其自便。約滿則可更與(yu) 他人立約,亦可再與(yu) 原人換約。其有數人同時欲合立一約者,詢明果係各相愛悅,則許之,或仍不許。”第三個(ge) 比例是:“凡男女立約,必立終身之約。又有故乃許離異。又一人不得與(yu) 二人立約,男女各有自主之權。”這是最接近現代婚姻製度的設想,但康有為(wei) 的評價(jia) 是:“其不合實理,無益於(yu) 人道,更不及以上諸法。”他又引用法國1891年婚姻狀況的統計數字,指出這種婚姻製度之下,婚外情、私生子、離婚率都相當頻繁。第四個(ge) 比例是:“凡男女之約,不由自主,由父母定之。立約者終身為(wei) 期,非有大故不離異,男為(wei) 女綱,婦受製於(yu) 其夫。又一夫可娶數婦,一婦不能配數夫。”這是當時中國的婚姻製度,認為(wei) 完全不合於(yu) 幾何公理,無益於(yu) 人道。最後一個(ge) 比例是:“禁人有夫婦之道。”“此與(yu) 實理全反,不惟無益人道,且滅絕人道矣。”(同上,第150頁)康有為(wei) 根據他自己的理論,依次列出曾經有過和可能有的各種情況,三世說的婚姻狀況應該已在思考之中。

 

在《大同書(shu) 》中,康有為(wei) 詳細論述婦女在曆史上所受之苦,號稱:“吾今有一大事,為(wei) 過去無量數女子呼彌天大冤;吾今有一大願,為(wei) 同時八萬(wan) 萬(wan) 女子拯沉溺之苦;吾今有一大欲,為(wei) 未來無量數不可思議女子致平等大同自立之樂(le) 焉。”(《大同書(shu) 》,第53頁)他否定男女之間的任何差別,認為(wei) :“既同為(wei) 人,其聰明睿哲同,其性情氣質同,其德義(yi) 嗜欲同,其身首手足同,其耳目口鼻同,其能行坐執持同,其能視聽語默同,其能飲食衣服同,其能遊觀坐止同,其能執事窮理同。女子未有異於(yu) 男子也,男子未有異於(yu) 女子也。”(同上)因而,女子不得仕宦、不得科舉(ju) 、不得充議員、不得為(wei) 公民、不得預公事、不得自立、不得自由、不得為(wei) 學者,“又甚至為(wei) 囚為(wei) 刑為(wei) 奴為(wei) 私為(wei) 玩,不平至此,耗矣哀哉!損人權,輕天民,悖公理,失公益,於(yu) 義(yi) 不順,於(yu) 事不宜”(《大同書(shu) 》,第66頁),都是需要批判和改造的。康有為(wei) 認為(wei) ,以自由之義(yi) 救女子,為(wei) 今日第一要藥,但是必須依三世之次循序逐漸推進:“治分三世,次第升救援:囚奴者,刑禁者,先行解放,此為(wei) 撥亂(luan) ;禁交接宴會(hui) 、出入遊觀者,解同歐美之風,是謂升平;禁仕宦、選舉(ju) 、議員、公民者,許依男子之例,是謂太平。此孔子之垂教,實千聖之同心,以掃除千萬(wan) 年女子之害,置之太平,底於(yu) 大同,然後無量年、無量數之女身者庶得免焉。”(《大同書(shu) 》,第74頁)為(wei) 此,康有為(wei) 還製定了詳細的計劃,從(cong) 女學開始,到給予公民權、參與(yu) 政事,以及婚姻自由、取消纏足等項,對於(yu) 女性解放的確有相當深入細致的思考。而到了最後階段,康有為(wei) 終於(yu) 將不立終身之約的設想更係統地提了出來,並非常詳細地給出了自己的理由:

 

男女合約,當有期限,不得為(wei) 終身之約。蓋凡名曰人,性必不同,金剛水柔,陰陽異毗,仁貪各具,甘辛殊好,智愚殊等,進退異科,極歡好者斷無有全同之理。一有不合,便生乖暌。故無論何人,但可暫合,斷難久持;若必強之,勢必反目。或相見不語,或終身異居,或隱謀毒害。……故不可不定期限之約,俾易於(yu) 遵守,而不致強其苦難,致有乖違也。約限不許過長,則易於(yu) 遵守,即有新歡,不難少待。約限不得過短,則人種不雜,即使多欲,亦不毒身。兩(liang) 人永好,固可終身;若有新交,聽其更訂;舊歡重續,亦可尋盟。一切自由,乃順人性而合天理。(《大同書(shu) 》,第76頁)

 

寫(xie) 作《實理公法全書(shu) 》時還血氣方剛的康有為(wei) ,到《大同書(shu) 》定稿時,豐(feng) 富的閱曆和多年的思考已經使他對人性本質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因而對婚姻製度的批判都更加透徹、尖銳和全麵。人與(yu) 人的必然差異和人情的易變,使得婚姻生活當然難以永遠幸福,這兩(liang) 點應該是對《實理公法全書(shu) 》中已經簡略談及的“魂與(yu) 魂最難久合”的進一步展開。康有為(wei) 意識到,夫妻齟齬、喜新厭舊、苦熬終生等狀況,並不是哪個(ge) 時代、哪個(ge) 文化、哪種製度的問題,而是人情之必然,幾乎很難擺脫。孔門尚三世出妻,更何況一般人。大同之世既然是人類社會(hui) 所能達到的最高境界,沒有了任何外在限製,此時的婚姻製度就應該可以做到“順人性而合天理”,一舉(ju) 將以前的各種問題全部清除。不過康有為(wei) 不再將立約之期限製在三個(ge) 月,而是略加調整:“婚姻期限,久者不許過一年,短者必滿一月,歡好者許其續約。”(同上,第77頁)這是按照約限不許過長、不得過短的原則設置的。通過這種立約製度,婚姻久暫似乎就可以根據每個(ge) 人的具體(ti) 情況而定,人們(men) 都獲得了充分的自由,欲合欲離完全隨其所願,不再有任何外在的強製。

 

四、淡化親(qin) 子關(guan) 係

 

《實理公法全書(shu) ·父母子女門》討論父母與(yu) 子女的關(guan) 係,基於(yu) 原質論與(yu) 轉世說,前文已經觸及。第一條實理主要言父母耗費原質生育子女,其後說,因為(wei) 投胎輪回,父母或亦變為(wei) 孫輩。前文皆已引用。最後又說:“人每日飲食吐納,收新棄舊,所用原質甚多。然所吐棄之舊者,一經氣化所變,則舊者又複為(wei) 新,為(wei) 他人所收矣。故地球上之人,其質體(ti) 日日輪回,父母與(yu) 子女其質體(ti) 亦互相輪回。”(同上,第150頁)此處雖又從(cong) 貌似更科學化的原質論入手,其實質仍然是佛教的輪回說,核心觀點是:父母子女的關(guan) 係是不固定的,今日父母身上的原質,明日就會(hui) 成為(wei) 子女身上的。

 

於(yu) 是他推出公法雲(yun) :“凡生子女者,官為(wei) 設嬰堂以養(yang) 育之,照其父母所費之原質及其母懷妊辛苦之功,隨時議成定章,先代其子女報給該父母。(小字自注:若不知其父,則母盡得之。)及其子在堂撫養(yang) 成立,則收其稅以補經費。(小字自注:非必人稅也,貨稅更能損富益貧。)該子女或見其父母,公法於(yu) 父母不得責子女以孝,子女不得責父母以慈,人有自主之權。”在按語當中,康有為(wei) 也詳細解釋了這樣做的原因:“此是幾何公理所出之法。蓋人各分天地之原質以為(wei) 人,則父母與(yu) 子女宜各有自主之權者,幾何公理也。子女既藉父母一造之功,則必當報之,亦幾何公理也。然赤子甫生之時,不能自報其父母,則奉公法之眾(zhong) 人,先代報之,此特幾何公理所出之法,亦不能自行,仍賴有行法之人,而後法始行耳。”[30]康氏承認子女必須報答父母的生養(yang) 之恩,這是父母不同於(yu) 路人的地方,但基於(yu) 他的原質論,父母生育子女隻不過是將天賦原質傳(chuan) 遞給子女而已,但靈魂與(yu) 父母並無關(guan) 係,因而父母不是生育的絕對主體(ti) ,而隻是間接的製造者,所以這種報答似乎隻是欠債(zhai) 還錢一般,可以用價(jia) 值來衡量的,隻要報償(chang) 父母耗費的原質就可以了,報完為(wei) 止,甚至可以讓別人來代報。而且,父母之慈和子女之孝都不是義(yi) 務性的,因而都不是必要的。這隻是比墨家的態度稍微複雜一點,並無實質差別。所以他在《康子內(nei) 外篇·人我篇》中更明確地說:“學不外二端,為(wei) 我、兼愛而已。”“兼愛無弊,既愛我又愛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愛何弊焉?”[31]由有差等之孝弟推及到無差等之仁,其邏輯實不異於(yu) 墨家的“愛無差等,施由親(qin) 始”。雖然在《孟子微》中談到儒墨之辨時,康有為(wei) 仍然批評墨家的兼愛說,但對照幾個(ge) 文本中的說法,康有為(wei) 最多隻是承認太平世有無法避免的父母子女關(guan) 係而已,他用自己的原質論,不僅(jin) 像墨家一樣主張兼愛人人,甚至肯定佛教的眾(zhong) 生平等,認為(wei) 在太平大同之世,連動物都不能殺。[32]親(qin) 親(qin) 、仁民、愛物,便是三世相繼出現的情況。

 

隨後,康有為(wei) 也給出了三個(ge) 比例。第一:“子女少時為(wei) 父母所養(yang) ,及長則令其人有自主之權。”這是西方政治哲學家洛克、盧梭、康德都主張的。康德的理由是:因為(wei) 父母並沒有征得子女的同意把他們(men) 生出來,對於(yu) 還沒有自由意誌和獨立生存能力的子女,父母有撫養(yang) 的義(yi) 務。[33]康有為(wei) 卻比康德還激進,他說:“此卻非幾何公理所出之法。蓋既用此法,則父母不欲養(yang) 育其子女者,法必有禁,是子女與(yu) 父母各分形體(ti) ,仍責其父母養(yang) 之,則反令其父母無自主之權矣。”因為(wei) 父慈與(yu) 子孝均非義(yi) 務,所以不僅(jin) 不能要求子女一定要孝,甚至父母也可以不慈。這也是由原質論推導而來的:“蓋子女既藉父母一造之功,又藉父母養(yang) 育十餘(yu) 年之功,則功勞既重,雖欲報而力必不能盡報,於(yu) 是行法者亦不能實責子女之報其父母,而子女之能盡報其父母者,萬(wan) 人中無一二人矣。”子女若僅(jin) 報父母耗原質生育之功,似乎是可以計算的,一定要讓父母不僅(jin) 生而且養(yang) ,這種昊天罔極之恩根本無法計算,在康有為(wei) 看來就是一個(ge) 困難了。康氏如此攻擊多數國家所行之法,其深層考慮與(yu) 反對夫妻終身製類似:“子女之於(yu) 父母,魂不相合,因同聚而生怨者,仍不免也。萬(wan) 人中互相怨恨者若幹,父母怨子女者若幹,子女怨父母者若幹,當可考也。”夫妻因為(wei) 魂難久合,所以相處久了會(hui) 生變,父母子女也因為(wei) 魂難相合,難免生怨。第二個(ge) 比例是:“子女自少為(wei) 父母所養(yang) ,及長亦無自主之權,身為(wei) 父母所有。”他認為(wei) 這與(yu) 幾何公理更多不合,“既用人立之法,滅幾何公理數大端,而所以使子女報其父母者,亦不合幾何公理之所謂報也。”第三個(ge) 比例是:“凡子女其始由父母養(yang) 育之,及既從(cong) 師,則為(wei) 其師之徒,身為(wei) 其師所有,與(yu) 父母不複相識。”他認為(wei) :“此全背幾何公理,且滅絕之者。”[34]

 

由其公法與(yu) 比例相較,可以看出,康氏論父母子女關(guan) 係,以原質論與(yu) 輪回說為(wei) 本,又以絕對的等價(jia) 交換來理解自由與(yu) 平等。最好的辦法是僅(jin) 由父母生育,子女“甫生時,即使其自養(yang) ”,然後報償(chang) 父母生育所耗的原質而已,此外兩(liang) 不相涉。

 

在《大同書(shu) 》中,他將《實理公法全書(shu) 》中已初具規模的去家規劃更係統、更詳細地設計了出來:“夫既欲去家而至太平,而又不忍絕父母夫妻以存人道,然則何道以至之?康有為(wei) 曰:赴之有道,致之有漸,曲折以將之,次第以成之,可令無出家之忍而有去家之樂(le) 也。康有為(wei) 曰:孔子曰人非人能為(wei) ,人皆天所生也,故人人皆直隸於(yu) 天而獨立。政府者,人人所公設也,之政府當公養(yang) 人而公教之、公恤之。”[35]所謂公養(yang) 之,包括胎教院、公立育嬰院和公立懷幼院,所謂公恤之,包括公立醫疾院、公立養(yang) 老院、公立恤貧院、公立養(yang) 病院、公立化人院,他也詳細解釋了各院的具體(ti) 設置、職責所在、實施方法等等。康有為(wei) 以這些公共設施安排人的生老病死,認真參考了西方各種烏(wu) 托邦計劃,形成了自己的一家之言,也是難能可貴了。由去家界進一步推,康有為(wei) 認為(wei) 也應該去國界,才能夠實現整個(ge) 世界的真正大同,其道理基本上是去家界的延伸,就不必贅述了。

 

五、康有為(wei) 否定家庭的深層原因

 

原質論、人由天生、公羊三世說,均為(wei) 康有為(wei) 對家庭的否定提供了理論來源。不過,除此之外,康有為(wei) 對家庭人倫(lun) 還有一種更切身的體(ti) 驗。

 

《大同書(shu) 》的主要部分,都在描述去除塵世的各種界限,以達到至樂(le) 無苦的大同世。其中不僅(jin) 包括去國界、去級界(即消滅階級)、去產(chan) 界(即產(chan) 業(ye) 平等)、去亂(luan) 界這些現代人也比較讚同的方麵,甚至還包括去種界(即在生理上取消種族和膚色差別)、去類界(即動物都平等)這些現代人都會(hui) 覺得過於(yu) 激進的設想,而其最核心、論述最多的,就是去除人倫(lun) 與(yu) 家庭的所有界限。

 

《大同書(shu) 》中激烈批判了家族製度:“有所偏親(qin) 者即有所不親(qin) ,有所偏愛者即有所不愛。中國人以族姓之固結,故同姓則親(qin) 之,異姓則疏之;同姓則相收,異姓則不恤。於(yu) 是兩(liang) 姓相鬥,習(xi) 於(yu) 一統之舊,則不知有國而惟知有姓,乃至群徙數萬(wan) 裏之外若美國者,而分姓不相恤而相毆殺者比比也,蓋於(yu) 一國之中分萬(wan) 姓則如萬(wan) 國。”(《大同書(shu) 》,第80-81頁)雖然康有為(wei) 也充分肯定了中國尊祖敬宗的傳(chuan) 統及其相關(guan) 禮製,但仍然認為(wei) 不及歐美製度:“就收族之道,則西不如中;就博濟之廣,則中不如西。是二道者果孰愈乎?夫行仁者,小不如大,狹不如廣;以是決(jue) 之,則中國長於(yu) 自殖其種,自親(qin) 其親(qin) ,然於(yu) 行仁狹矣,不如歐美之廣大矣。仁道既因族製而狹,至於(yu) 家製則亦然。”(《大同書(shu) 》,第81頁)自稱儒者的康有為(wei) 清楚地意識到,他對家族人倫(lun) 的這一態度與(yu) 傳(chuan) 統儒家是極端相悖的。從(cong) 他所理解的天理人性來看,家族製度是狹隘的、有局限的,甚至有害的;自己人生經驗中的各種負麵印象,使他更堅持這樣的判斷。但他又無法否定孔孟以來肯定人倫(lun) 家族的傳(chuan) 統,於(yu) 是就在三世說中將它相對化、曆史化,非常牽強地偷換了仁義(yi) 概念,使自己的學說與(yu) 曆史上的儒家幾乎完全對立:

 

夫聖人之立父子、夫婦、兄弟之道,乃因人理之相收,出於(yu) 不得已也;亦知其相合之難,乃為(wei) 是丁寧反覆之訓詞以勸誘之,又設為(wei) 刑賞禍福以隨之,而終無一術可善其後也。非惟怨毒煩惱,無術以善其後而彌縫之,且其立家之第一要因在於(yu) 相收,而因一家相收之故殃遍天下,並其一家亦不得安焉,其祖父、兄弟、子孫、婦姑、娣姒、嫂叔亦不得賢焉。以其不賢,故不能同處而生不可思議之怨毒苦惱焉。以其不賢,故謬種流傳(chuan) ,展轉結婚,而生人皆不得美質,世界遂無由至於(yu) 太平,人類無由至於(yu) 性善,其原因皆由於(yu) 一家相收之故也。(《大同書(shu) 》,第88頁)

 

從(cong) 這一段看,他對家族人倫(lun) 的有限肯定大多隻是文字上的,自己都無法在理論上說服自己,所以這裏已經直接否定聖人,認為(wei) 他們(men) 的人倫(lun) 之理雖然用心良苦,但根本無法起到實際的效果,反而生出各種不可思議的怨毒煩惱。於(yu) 是,他從(cong) 風俗不一、養(yang) 生不一、私其妻子、心術必私等身心社會(hui) 等十一個(ge) 角度羅列了有家之害,得出結論說:“然則欲人性皆善,人格皆齊,人體(ti) 得養(yang) ,人格皆具,人體(ti) 皆健,人質皆和平廣大,風俗道化皆美,所謂太平也。然欲致其道,舍去家無由。故家者,據亂(luan) 世、升平世必須之要,太平世最妨害之物也。”(《大同書(shu) 》,第88頁)

 

無論是夫婦還是父子,康有為(wei) 之所以主張要最終毀棄,是因為(wei) 他對人世之苦的一個(ge) 判斷。夫妻不合、喜新厭舊、私而害公等等,在他的討論中雖然非常重要,卻並非最根本的原因。他在《大同書(shu) 》第一部分談到人世的各種苦的時候,特別列出了“愛戀之苦”一目。在康有為(wei) 看來,親(qin) 人之間哪怕沒有任何衝(chong) 突,愛戀也終究會(hui) 帶來痛苦。他說:

 

人類之相生相養(yang) ,相扶相長,以薙除異類而自蕃衍其本種者,豈非為(wei) 其同類有愛戀之性哉!然得失同源,禍福同祖,始以愛戀保種者,後即以愛戀累生矣。父子天性也,立愛之道自父子始,故教之以孝,獎之以慈,而慈孝之至則愛戀愈深。事親(qin) 則疾痛撫摩,割股為(wei) 藥,愛日祈年,祝鯁祝噎;強健則竊喜,衰羸則私憂。至於(yu) 屬纊彌留,則呼號無術,以顧複鞠育之深恩,一旦付於(yu) 蟲沙土木,終天永恨,相見無期,雖壽逾彭篯亦複愛戀不已。此固普天人人之公憾,而無一人能免之者也。……豈非親(qin) 愛愈切則懷戀彌深,而人之所望與(yu) 天之所與(yu) 每相反也?則苦痛荼毒無可救矣。若夫子女之愛,舐犢有情,既自生之,又日撫之,似續賴以嗣,門戶賴以持。即非孝謹,或尚童稚,猶視憐之。若夫才子,尤望亢宗,外若嗬譴嚴(yan) 重,內(nei) 實抱愛深切,故毀傷(shang) 尚少而喪(sang) 明最多。豈非以愛戀至大,故痛苦尤大乎!(《大同書(shu) 》,第29-30頁)

 

康有為(wei) 還現身說法,舉(ju) 了父親(qin) 和祖父之死給自己帶來的痛苦,然後又詳盡描述了夫婦交歡所帶來的種種痛苦。康有為(wei) 所認定的人世之苦,不是哪種具體(ti) 的苦,而是一種生存論層麵上的苦,人們(men) 隻要有親(qin) 密關(guan) 係就必然會(hui) 帶來痛苦,甚至隻要人生在世就會(hui) 充滿痛苦,隻要是親(qin) 密關(guan) 係,就難免磕磕碰碰,必然有可能發生各種誤解和衝(chong) 突;至於(yu) 有愛就有親(qin) 人死去時的痛苦,有親(qin) 密改變時的煩惱,這更是不可避免的。康有為(wei) 的這一判斷,當然對人世生活非常深刻的洞察和極高的悲天憫人之胸懷。深入思考存在層麵上的痛苦,試圖通過對彼岸的追求而在根本上擺脫,這是許多有宗教氣質的思想家的出發點。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康有為(wei) 禁止終身婚姻和撫養(yang) 子女的用意也變得可以理解了:盡可能避免親(qin) 密關(guan) 係的糾纏不斷,就會(hui) 減少很多痛苦的可能性。康有為(wei) 雖然有明顯的宗教氣質,甚至要建立孔教,但他畢竟沒有關(guan) 於(yu) 原罪、拯救、末日等宗教性的觀念,無法形成基督教式的拯救說;他那改造社會(hui) 乃至全人類的偉(wei) 大抱負,使他也不可能像佛教那樣,通過個(ge) 人的修行獨善其身;他的思路倒頗有似於(yu) 莊子相忘於(yu) 江湖的說法,但他的社會(hui) 關(guan) 懷同樣是莊子所沒有的,所以必須補充以烏(wu) 托邦式的社會(hui) 改造方案。

 

康有為(wei) 和近代中國的很多思想家一樣,既充滿了對中國傳(chuan) 統的熱愛和對現實中國的關(guan) 懷,也積極吸收西學知識;但相對而言,康有為(wei) 的思想是最係統、最全麵的一個(ge) ,雖然其中有許多看上去非常荒謬,卻都是他經過精心思考得出的結論,在其思想體(ti) 係中占有其應有的位置。今天我們(men) 在麵對康有為(wei) 思想的時候,無論讚成還是批評,都應該在更深層次上與(yu) 他進行對話。

 

注釋

 

1、梁啟超:《清代學術概論》二十四,收入朱維錚校注:《梁啟超論清學史二種》,複旦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67頁。

 

2、參考宮誌翀:《人為(wei) 天生:康有為(wei) 大同思想的根基》,《中國哲學史》2018年第2期。

 

3、康有為(wei) :《康子內(nei) 外篇·理氣篇》,《康有為(wei) 全集》第一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10-111頁。

 

4、參考馮(feng) 學勤:《古今過渡與(yu) 中西雜糅:康有為(wei) 的身心關(guan) 係論》,《美育學刊》,2103年第6期。

 

5、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收入《康有為(wei) 全集》第七集,第4頁。

 

6、“神者有知之電也”一句,見於(yu) 上海中華書(shu) 局1935年刊本《大同書(shu) 》,《康有為(wei) 全集》中無。

 

7、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第4頁。

 

8、康有為(wei) :《孟子微》,《康有為(wei) 全集》第五集,第414頁。

 

9、康有為(wei) :《孟子微》,第433頁。

 

10、參考馮(feng) 勤學:《古今過渡與(yu) 中西雜糅:康有為(wei) 的身心關(guan) 係論》。

 

11、康有為(wei) :《孟子微》,第413頁。

 

12、康有為(wei) :《〈中庸〉注》,《康有為(wei) 全集》第五集,第369頁。

 

13、康有為(wei) :《實理公法全書(shu) ·總論人類門》,《康有為(wei) 全集》第一集,第148頁。

 

14、康有為(wei) :《實理公法全書(shu) ·父母子女門》,第150頁。

 

15、參考吳飛:《論“生生”》,《哲學研究》2018年第1期。

 

16、康有為(wei) ,《實理公法全書(shu) ·父母子女門》,第150頁。

 

17、康有為(wei) :《孟子微》,收入《康有為(wei) 全集》第五集,第418頁。

 

18、同上,第416頁。

 

19、康有為(wei) :《孟子微》,第415頁。

 

20、康有為(wei) :《春秋筆削大義(yi) 微言考》,《康有為(wei) 全集》第六集,第60頁。

 

21、曾亦:《論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中的婚姻、家庭問題》,《社會(hui) 科學》2015年第6期;又見於(yu) 曾亦、郭曉東(dong) :《春秋公羊學史》下冊(ce) ,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2017年,第1336頁以下。

 

22、康有為(wei) :《春秋董氏學》卷五,《康有為(wei) 全集》第二集,第370-371頁。

 

23、康有為(wei) :《春秋筆削大義(yi) 微言考》,第19頁。

 

24、康有為(wei) :《〈禮運〉注》,《康有為(wei) 全集》第五集,第555頁。

 

25、康有為(wei) :《孟子微》,第417頁。

 

26、康有為(wei) :《〈中庸〉注》,第377頁。

 

27、康有為(wei) :《實理公法全書(shu) 》,《康有為(wei) 全集》第一集,第149頁。

 

28、參考吳飛:《人倫(lun) 的“解體(ti) ”》上篇,三聯書(shu) 店,2017年,第52頁以下。

 

29、康有為(wei) :《實理公法全書(shu) 》,第149頁。

 

30、康有為(wei) :《實理公法全書(shu) 》,第151頁。

 

31、均見康有為(wei) :《康子內(nei) 外篇》,第107頁。

 

32、康有為(wei) :《孟子微》,第415頁。

 

33、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李秋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編碼281,第291頁。

 

34、以上均見康有為(wei) :《實理公法全書(shu) 》,第151頁。

 

35、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第92頁。“孔子曰”雲(yun) 雲(yun) 當然不是孔子的話,而是康有為(wei) 自己在《〈中庸〉注》和《孟子微》中的,所以中華書(shu) 局本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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