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競恒】中國古代司法的疑罪從無、從輕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9-03-06 18:52:47
標簽:中國古代司法、疑罪從無
李競恒

作者簡介: 李競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複旦大學曆史學博士。現任四川師範大學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師。出版專(zhuan) 著有《愛有差等:先秦儒家與(yu) 華夏製度文明的構建》《幹戈之影:商代的戰爭(zheng) 觀念、武裝者與(yu) 武器裝備研究》《論語新劄:自由孔學的曆史世界》《早期中國的龍鳳文化》。

中國古代司法的疑罪從(cong) 無、從(cong) 輕

作者:李競恒(曆史學博士、四川師範大學教師)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正月廿四日丙申

          耶穌2019年2月28日

 

 

 

傳(chuan) 統中國司法製度的主流,尤其重視審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現。(視覺中國/圖)

 

周人的《尚書(shu) ·呂刑》中,尤其強調司法的審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傳(chuan) 統中國司法製度的主流,尤其重視審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現。先秦時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張司法的審慎與(yu) 寬和,《論語·子路》中孔子主張“赦小過”,上博楚簡《仲弓》作“赦過與(yu) 辜”,《周禮·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張赦免幼弱、老耄與(yu) 蠢愚這三種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從(cong) 無或疑罪從(cong) 輕。


《左傳(chuan) ·襄公二十六年》引《夏書(shu) 》“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即從(cong) 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強調與(yu) 其造成冤案,寧可達不到執法效果,即寧縱毋枉。


周人的《尚書(shu) ·呂刑》中,尤其強調司法的審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從(cong) 無原則。


漢代孔安國的注解認為(wei) ,刑獄有疑點的,應該改為(wei) 較輕的處罰,小懲罰有疑點的,應該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國的解釋,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時兼有疑罪從(cong) 輕和疑罪從(cong) 無兩(liang) 種。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為(wei) 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兩(liang) 件事。


一次是有人在東(dong) 郡的隕石上刻詛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盡取石旁居人誅之”,隕石旁邊所有的居民都被進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殺無赦。


類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宮懷疑身邊的人將信息泄露給了丞相李斯,於(yu) 是便將“時在旁者”全部殺掉。


雲(yun) 夢秦簡《封診式》記載,秦法對於(yu) 犯罪嫌疑人,“無解詞,笞訊某”,即一邊刑訊逼供,一邊要嫌疑人自證清白。這種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產(chan) 生冤假錯案,如張家山出土竹簡《奏讞書(shu) 》中,就記載了一個(ge) 秦代冤案,一個(ge) 叫“講”的人,被懷疑偷牛,在嚴(yan) 刑鞭打下最終屈打成招,慘遭冤獄,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這種嚴(yan) 酷司法,最終導致“赭衣半道,群盜滿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漢儒繼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對秦朝法律文化。《禮記·王製》:“疑獄,汜與(yu) 眾(zhong) 共之,眾(zhong) 疑,赦之”,即有疑點的案子要拿出來眾(zhong) 人討論,如果大家都認為(wei) 存疑,便作赦免處理。


漢代儒書(shu) 《孔子家語·刑政》也有:“疑獄,則泛與(yu) 眾(zhong) 共之,疑者赦之”,主張疑罪從(cong) 無。漢儒賈誼在《新書(shu) ·大政上》主張:“疑罪從(cong) 去,仁也;疑功從(cong) 予,信也”,即疑罪從(cong) 無是仁政的司法要求。


漢儒劉向在《新序·雜事第四》中曾經記載一個(ge) 寓言,據說魏國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員主張應該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請教大商人陶朱公。經陶朱公啟發,魏王意識到應該“獄疑則從(cong) 去”,於(yu) 是“梁(魏)國大悅”,確定了疑罪從(cong) 無的司法原則,因而獲得民眾(zhong) 的擁護。

 

這些漢儒疑罪從(cong) 無、從(cong) 輕的司法思想,對漢代的司法實踐具有積極的影響。《漢書(shu) ·於(yu) 定國傳(chuan) 》記載,漢宣帝時廷尉於(yu) 定國,學習(xi) 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價(jia) 值觀,所以“其決(jue) 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cong) 輕”。這位司法官員雖然沒有實踐疑罪從(cong) 無,但卻踐行疑罪從(cong) 輕,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傳(chuan) 統來說,是一種明顯的改善。

 

到了東(dong) 漢,儒者繼續在司法過程中反對嚴(yan) 酷的有罪推定。《後漢書(shu) 》的《寒朗傳(chuan) 》《陳寵傳(chuan) 》《袁安傳(chuan) 》都記載了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逆案的恐怖氛圍,大量無辜者被牽連進來,在嚴(yan) 刑逼供下又胡亂(luan) 牽扯出別人,“迫痛自誣,死者甚眾(zhong) ”。在此背景下,陳寵作為(wei) 廷尉,審查疑獄,“務從(cong) 寬恕”“濟活者甚眾(zhong) ”;袁安也冒著生命危險,“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寒朗也對皇帝進諫,當時拷問的酷吏心理是“出之不如入之”,“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正是有罪推定加殘酷拷打,才製造了堆積如山的冤獄。通過這些儒者的努力,大量有疑點的案件最終進行了無罪推定處理,拯救了許多人的生命。

 

經過漢代儒者的努力,疑罪從(cong) 無或至少從(cong) 輕,成為(wei) 了東(dong) 漢社會(hui) 的一般共識。2011年在成都天府廣場出土的東(dong) 漢《裴君碑》銘文中,歌頌了這位太守的美德,其中尤其提到他“隕泣陷辜,輕疑必赦”(《文物》2012年9期),意思是如果有無辜的人不幸陷入冤獄,裴君大人便會(hui) 淚如雨下,因此他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哪怕隻有一小個(ge) 疑點,也會(hui) 進行赦免。將這種價(jia) 值觀鐫刻在碑文上,說明經過漢儒的努力,“輕疑必赦”已成為(wei) 當時社會(hui) 公認的,或至少是值得肯定的價(jia) 值觀。

 

到了宋代,進一步發揚了疑罪從(cong) 無和疑罪從(cong) 輕的法律,《宋刑統》繼承了《唐律》的原則,甚至比唐代更加嚴(yan) 格。如程頤在《上仁宗皇帝書(shu) 》中承認,宋仁宗的態度是“官吏有犯入人罪者,則終身棄之”,意思是製造過冤案的官員,一輩子也沒機會(hui) 東(dong) 山再起了。

 

相比於(yu) 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學的疑罪從(cong) 輕、疑罪從(cong) 無思想都是更合理的。當然,從(cong) 輕和從(cong) 無二者之間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鷲在《尚書(shu) 考異》中就指出,“罪疑惟輕,賢人以下。忠厚之事,聖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從(cong) 輕原則,隻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張的水平,而疑罪從(cong) 無,才是真正聖人的司法思想。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