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chuan) 統中國恥辱刑的存在成因與(yu) 文化基礎
作者:範依疇(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來源:原載《原道》第34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五月十二日戊子
耶穌2018年6月25日
恥辱刑作為(wei) 一種獨特的刑罰種類,常以特殊標識使受刑人蒙受羞辱,並將這種羞辱加以公示廣告,借助受刑人內(nei) 心恥辱痛楚和大眾(zhong) 觀睹恐懼來達到懲阻和預防犯罪的目的。這類刑罰能在中國產(chan) 生並存在幾千年而不被社會(hui) 所淘汰,有深層次的原因和基礎。
恥辱刑的成因是非常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從(cong) 人的本性上來講,看到國家法律對犯罪人進行人身汙損、人身侮辱,是一種自然而然的認同。“罪犯就應該受罰並受辱”的認識,是廣大群眾(zhong) 普遍的心理,但這並不是最深層的原因。
恥辱刑之所以能成為(wei) 一種其肉體(ti) 痛苦可以忽略不計且能有效地懲治犯罪的刑罰,正是建立在一定的思想以及文化基礎之上的,這一基礎就是中國古代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普世恥辱觀念或者說主流榮辱觀,宏觀上說就是恥感文化。
正因為(wei) 有了這種思想認識的基礎,恥辱刑才能有施展其效能的土壤。另外,作為(wei) 統治階級治理社會(hui) 的手段,刑罰的存在和運作都必須以推動社會(hui) 發展、維護社會(hui) 秩序、維護統治階級權威為(wei) 出發點,所以恥辱刑的存在基礎也不能忽視國家政治統治的需要。恥辱刑的存在基礎還包括中國古代某些具體(ti) 的文化和觀念,在這些文化觀念的影響下,恥辱刑才能對罪犯起到懲罰作用,才能對民眾(zhong) 起到教化作用。
一、恥辱刑存在的自然與(yu) 人性基礎
刑罰作為(wei) 一種製裁犯罪的手段,必須有一定的懲戒性,往往與(yu) 受刑人給社會(hui) 帶來的危害性大致對應。這種罪刑相適應的原理是得到了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普遍認同的。恥辱刑作為(wei) 一種刑罰,也具有這一特征。
從(cong) 人的本性上來講,對犯罪人進行人身汙損、人身侮辱等懲罰,是人們(men) 自然而然的認同,這一認同往往不需要任何外界影響,而是一種發自人內(nei) 心深處自然而然的感受。在任何一個(ge) 時代,對於(yu) 罪犯就應該讓他受罰並任人辱罵唾棄這一認知,是廣大群眾(zhong) 的普遍心理。
(一)人身汙損作為(wei) 報複手段的自然運用
自古以來,“殺人償(chang) 命”都是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一種常見的心裏認知。一個(ge) 社會(hui) ,隻要保有正常的善惡觀,這個(ge) 社會(hui) 就能自發產(chan) 生諸如“殺人償(chang) 命”的普遍認識。“殺人償(chang) 命”隻是針對犯殺人罪的人而言的,同理,傷(shang) 人者受刑也是一種人的自然認知。
荀況曾說過:“殺人者死,傷(shang)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荀子•正論》)到了後來劉邦入主鹹陽城後與(yu) 老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shang) 人及盜抵罪”(《史記·高祖本紀》)正是出於(yu) 這麽(me) 一種認識。
其實,“犯罪受刑”的這種普遍認識,更早是源自於(yu) 古代的複仇觀念,即原始社會(hui) 的同態複仇觀念,也就是我們(men) 現在常說的“以牙還牙、以血還血”。同態複仇是一種古老的複仇習(xi) 俗,中外都曾出現過同態複仇的習(xi) 慣。這種觀念是原始社會(hui) 各個(ge) 種族之間自發形成的且自發達成的一種共識。
同態複仇在解決(jue) 氏族糾紛、維護部落之間的和平相處等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態複仇的觀念除了作為(wei) 一種方式習(xi) 俗以外,也曾進入過法律的調控。《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傷(shang) 害他人眼睛、折斷他人骨頭、擊落他人牙齒的自由民,應分別處以傷(shang) 害其眼、折斷其骨、擊落其齒的刑罰。”
可見,早在四千年的古巴比倫(lun) 時期,同態複仇的觀念就已經深入人心。基於(yu) 人類社會(hui) 曾有過的這種同態複仇的觀念認識,人們(men) 才普遍認同殺人者死、傷(shang) 人者刑的做法。
恥辱刑作為(wei) 一種刑罰,其目的是給受刑人帶來精神痛苦和部分肉體(ti) 痛苦,比如在受刑人臉上刺上表征犯罪的符號和字樣,讓受刑人戴枷鎖示眾(zhong) 等。這些痛苦可以說是對受刑人所犯罪行、給社會(hui) 帶來的危害的報應。盡管受刑人展現給外界的是其受刑慘狀,但是人們(men) 普遍認為(wei) 他罪有應得。如果受刑人連這點痛苦都不用去承擔,那麽(me) 最基本的司法公平正義(yi) 就難以實現了。
(二)人身汙損導致自身痛苦的客觀存在
犯罪人因犯罪而受到恥辱刑的懲罰,社會(hui) 大眾(zhong) 普遍的社會(hui) 心態是認同和支持的,上文已經提到過,這也是人們(men) 長久以來形成的共識。那麽(me) 因犯罪受刑而身心受辱,受刑人自己是何種心態,也是考察恥辱刑能有效存續的基礎。
一般來說,心智正常的人或多或少都會(hui) 有榮辱感,能知羞恥、能知榮耀,這是一個(ge) 心智正常的人道德層麵最基本要求特質。一個(ge) 人犯了罪,被法律判處了恥辱刑,在法律和道德兩(liang) 個(ge) 層麵上,刑罰都會(hui) 對受刑人造成一定的用刑效果。在法律層麵上,受刑人因罪受罰,知曉了自己的行為(wei) 違反了國家法律。
因此,自己必須因犯罪而承擔刑罰的不利後果。在道德層麵上,這種用刑效果是來自社會(hui) 的責備和非難。心智正常的受刑人,一般來說都會(hui) 從(cong) 內(nei) 心深處感到自責和羞辱,再加上恥辱刑常常將這種恥辱效果放大、擴大,這就加大了受刑人在精神上的痛苦感。
如受過墨刑的人,麵部或者額頭上時時刻刻顯現著諸如“劫”“搶奪”“竊盜”等代表著罪行的文字或標記,對受刑人來說,這就是一種羞辱。這種不帶來劇烈肉體(ti) 痛苦,也不限製人身自由的刑罰,對於(yu) 稍微有廉恥心的人來說,卻可以做到懲罰得淋漓盡致,令其沒齒難忘。
宋人胡致堂曾對黥墨之刑如此評價(jia) :“然則涅其顙者,乃五刑之正;而黥其麵者,乃五虐之法也。顙受墨涅,若膚疾然,雖刑而不害;以字文麵,則棄人矣。”這裏的“棄人”點中了黥墨之刑的要害,受刑人從(cong) 此受人唾棄和疏遠,最終被社會(hui) 所拋棄。所以,恥辱刑給受刑人帶來的人身汙損、人格羞辱效果致使其自發產(chan) 生了精神痛苦、精神壓力,也是該刑罰存在的一種客觀基礎。
若無這一基礎,恥辱刑就毫無存在的價(jia) 值。戰國時期著名軍(jun) 事家孫臏被同學龐涓陷害,“斷其兩(liang) 足而黥之,欲隱勿見”,後來“魏伐趙,趙急,請救於(yu) 齊。齊威王欲將孫臏,臏辭謝曰:‘刑餘(yu) 之人不可。’”(《史記·孫子吳起列傳(chuan) 》)
《水滸傳(chuan) 》裏的宋江,盡管做了寨主,極盡風光,但一想到自己臉上的金印(刺字),每每心情沮喪(sang) 。諸如孫臏、宋江之類英雄好漢都難以克服刺字(墨麵)刑帶來的巨大心理創痛,這正是恥辱刑能得以發揮效用的展現。
我們(men) 也不能忽視一種極端情形,對於(yu) 寡廉鮮恥、毫無榮辱感的人來說,這一懲罰也許隻能從(cong) 法律的層麵給其帶來一些權力的限製或者肉體(ti) 的痛苦,受刑人不會(hui) 自發產(chan) 生任悔罪感和內(nei) 疚感,即使恥辱刑的用刑使其恥之於(yu) 公眾(zhong) ,公眾(zhong) 也對其進行責備和唾棄,但受刑人自己仍然不會(hui) 產(chan) 生任何羞辱感和罪惡感,反而引以為(wei) 榮,感到自豪,並發誓要更加變本加厲的報複社會(hui) 。
那麽(me) 此時,恥辱刑就失去了懲治犯罪的效果。可見,恥辱刑的效果常常是因人而異的,盡管寡廉鮮恥的人隻占社會(hui) 的很小一部分,但是我們(men) 不能不忽視其存在。因此,恥辱刑必須具有能使受刑人自發感到精神痛苦和心理壓力的客觀事實,才能產(chan) 生懲罰效果。
(三)社會(hui) 大眾(zhong) 好觀賞受刑慘狀的普遍心理
中國古代經常公開執行刑罰,如斬首、絞刑、淩遲處死等刑罰,通常都會(hui) 在人流量較大的集市鬧市執行,一方麵是為(wei) 了威懾犯罪,另一方麵也是為(wei) 了教育民眾(zhong) 。對於(yu) 老百姓來說,人內(nei) 心深處對於(yu) 刑罰的好奇心激發了其觀賞的欲望。這一現象其實是人性陰暗麵的的一種展現,即圍觀他人受刑慘狀的一種心理。
明末進士鄭鄤因惡逆而被處以淩遲,計六奇在《明季北略》中就記載了明末進士鄭鄤被淩遲處死人山人海圍觀的場景,“辰巳二刻,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聲亦嘈雜殊甚”,待淩遲執行完畢後,劊子手把鄭鄤屍體(ti) 的肉一條一條割下出售,以至於(yu) “買(mai) 生肉以為(wei) 瘡癤藥科者,遍長安市”。這種聚眾(zhong) 觀看行刑、信奉吃人肉可以治百病的現象反應了古代人們(men) 喜好觀賞受刑慘狀的一種普遍心理狀態。
正是基於(yu) 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這種普遍圍觀行刑慘狀的心理,恥辱刑這麽(me) 一種特殊的刑罰,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其懲罰意義(yi) 。也正是基於(yu) 這麽(me) 一種社會(hui) 大眾(zhong) 對於(yu) 圍觀行刑的獵奇心,恥辱刑才能一方麵向社會(hui) 大眾(zhong) 展現行刑慘狀,威懾他們(men) ,另一方麵,通過威懾,教育社會(hui) 上的不安分子放棄犯罪念頭。
所以,若雖公開執行恥辱刑,但是根本無人圍觀、無人感興(xing) 趣,刑罰執行完畢後,持續性的恥辱效果也無人唾棄和責備,那麽(me) 恥辱刑就基本上失去了其懲戒犯罪和教化民眾(zhong) 的意義(yi) 。
二、恥辱刑存在的社會(hui) 政治需要
中國古代恥辱刑種類繁多,但是總的來說,還是以法內(nei) 官方恥辱刑為(wei) 主。這些恥辱刑都屬於(yu) 國家正統刑罰體(ti) 係的範疇,是由國家正統法令嚴(yan) 格規定的。法律是一個(ge) 國家維護統治秩序必要的工具,刑罰作為(wei) 法律的執行手段,自然重中之重。恥辱刑同樣要符合社會(hui) 政治的需要。這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一)恫嚇儆阻效尤的需要
恥辱刑最首要的目的就是製止犯罪、懲戒犯罪人。這一目的是通過刑罰給受刑人帶來的諸如限製某些權益、限製某些自由、直接造成身體(ti) 損害等效果來實現的,這也是由刑罰具有懲罰性的本質所決(jue) 定的。刑罰給受刑人帶來的負麵效果對於(yu) 受刑人來說,必然是痛苦的,有身體(ti) 上的痛苦,也不免精神上的痛苦。
這一效果對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來說,可以說就是一種震懾、一種恫嚇。國家通過對受刑人用刑,以及持續性的懲罰效果,向社會(hui) 表明國家對犯罪人及其所犯罪行的譴責和否定評價(jia) ,從(cong) 而威嚇和震懾社會(hui) 上的不安分子,讓這些不安分子產(chan) 生一種出於(yu) 對刑罰痛苦的畏懼而不敢嚐試犯罪的心理。這也是其存在社會(hui) 政治的需要。
一種刑罰,對於(yu) 受刑人本身的懲罰效果暫且不談,若是想產(chan) 生非常好的威懾和恫嚇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效果,那麽(me) 就必須具有非常慘烈的行刑外在表現和迅速傳(chuan) 播行刑慘狀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特征。
傳(chuan) 統的諸如限製自由的徒刑、發配邊疆的流放刑、帶來肉體(ti) 痛苦的鞭笞之刑,在以上這幾個(ge) 效果方麵,都遠遠不如恥辱刑,一方麵是因為(wei) 這些主流刑罰行刑方式都不慘烈,僅(jin) 僅(jin) 隻是限製受刑人某些權利或限製人身自由,或是給受刑人帶來一些皮肉痛苦。
另一方麵,這些主流刑罰一旦刑罰執行完畢,受刑人重回社會(hui) ,懲罰效果自行刑完畢後即完全消失。從(cong) 這兩(liang) 點上來看,恥辱刑在恫嚇儆阻效尤這方麵的表現,相比其他刑罰,確實尤為(wei) 明顯。恥辱刑以給受刑罰人帶來羞辱和恥辱為(wei) 其懲罰的主要目的。為(wei) 了達到這一目的,恥辱刑通常會(hui) 給受刑人貼上難以磨滅的犯罪標簽。這些恥辱刑給受刑人造成肉體(ti) 痛苦的同時,也給受刑人貼上了永久性的或者長久性的犯罪標記。
這些標記使得受刑人不論走到哪裏,都會(hui)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宣布自己曾經犯罪受刑,讓民眾(zhong) 身臨(lin) 其境地感受到了刑罰的嚴(yan) 酷性。這種宣誓效果非常直觀地、非常有效地起到了教化民眾(zhong) 的作用。這種流動的行刑慘狀和恥辱標簽的展示有力地教化了民眾(zhong) 、遏製了社會(hui) 上不穩定分子的犯罪念頭,這正是國家維護社會(hui) 穩定、穩固政治統治的需要。
(二)標榜恤刑仁恕的需要
恥辱刑作為(wei) 統治階級維護社會(hui) 政治統治需要的手段,還體(ti) 現在標榜恤刑仁恕這個(ge) 方麵。恥辱刑相比死刑或者非常殘忍的肉刑來說,其懲罰力度、給受刑人帶來的肉體(ti) 痛苦性都要小很多。
所以在中國古代統治者看來,用恥辱刑作為(wei) 重刑的替代刑是一個(ge) 兩(liang) 全其美的辦法,既展現了自己仁愛恤刑,又非常有力的教育了民眾(zhong) 。統治者通過運用恥辱刑標榜恤刑仁恕主要表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直接將恥辱刑作為(wei) 減等替代刑來適用,二是對於(yu) 某些弱勢人群直接適用恥辱刑。
第一種情形在中國古代較為(wei) 常見,如上古時期的象刑這種恥辱刑,就是用象形來直接替代奴隸製五刑,以恩赦受刑人,體(ti) 現了君王的仁愛。《慎子·逸文》載:“有虞氏之誅,以幪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畢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此有虞之誅也。”
除了象刑以外,髡刑、耐刑等剃除毛發類的恥辱刑也常常作為(wei) 替代刑,以恩赦受刑人。漢文帝時期,丞相張倉(cang) 、禦史大夫馮(feng) 敬曾奏言:“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wei) 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wei) 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漢書(shu) •刑法誌》)
在漢代,髡鉗刑作為(wei) 髡刑的一個(ge) 變種刑罰,還常被作為(wei) 死罪的減等刑廣泛適用。如漢元帝時期,長安令楊興(xing) 新犯罪,“興(xing) 減死罪一等,髡鉗為(wei) 城旦”(《漢書(shu) •賈捐之傳(chuan) 》)。漢哀帝時期,大夫鮑宣被孔光陷害觸怒了皇帝,被判死罪,後“上遂抵宣罪減死一等,髡鉗。”(《漢書(shu) •鮑宣傳(chuan) 》)
在漢朝,髡鉗刑也常常作為(wei) 皇室外戚犯罪的替代刑,“(漢武帝時期)外戚多毀成之短,抵罪髡鉗”。(《史記•酷吏列傳(chuan) 》)
南北朝時期,黥刑也曾作為(wei) 死刑的替代刑適用,《南史•宋明帝紀》載:“太始四年,詔定黥刖之製。有司奏:‘自今凡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及傷(shang) 害吏人,並監司將吏自為(wei) 劫,皆不限人數,悉依舊製斬刑。若遇赦,黥及兩(liang) 頰‘劫’字,斷去兩(liang) 腳筋,徙付交、梁、寧州。”
南朝梁國也有用恥辱刑恩赦死刑的做法,“遇赦降死者,黵麵為(wei) 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隋書(shu) •刑法誌》)總之,君主經常下令用比較輕的恥辱刑來替代較重的死刑和肉刑來適用,恩赦犯罪人,也展現了自己的仁愛。
第二種情形是對某些特殊人群犯罪,直接適用相對較輕的恥辱刑,以體(ti) 現恩赦。特殊人群包含兩(liang) 類人:一類是老弱病殘等弱勢人群,另一類是權勢階層或貴族階層。漢惠帝時曾下詔令:“上造以上及內(nei) 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wei) 城旦舂者,皆耐為(wei) 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漢書(shu) •惠帝紀》)
清朝也有對特殊人群判處恥辱刑以顯恩赦的做法,《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免發遣”條規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jun) 、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清史稿•刑法誌》對此評論:“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則入檔,壯則充兵,鞏衛本根,未便離遠,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號代刑,強幹之義(yi) 則然。”
對於(yu) 受過教育、有強烈榮辱觀的官僚貴族來說,有時候恥辱刑的懲罰效果也許比對適用於(yu) 普通老百姓更明顯。
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一書(shu) 中就指出:“五刑之中除死刑而外,墨、劓、剕、宮四者為(wei) 肉刑,皆毀損肢體(ti) ,殘闕官能,與(yu) 完刑有別。這種容貌形體(ti) 上無法掩飾的殘毀,受者終身不齒於(yu) 人,奇恥大辱莫過於(yu) 此,自非君子所能堪,而且墨者守門,劓者守闕,宮者守內(nei) ,刖者守囿,種種賤役,更非君子所屑為(wei) ,無論其刑其役,非君子所能容忍,不但對於(yu) 受刑者本人是一種絕大的侮辱,便是對於(yu) 貴族全體(ti) 也是一種侮辱,威嚴(yan) 已失,何以臨(lin) 民。”
這就體(ti) 現了恥辱刑的一個(ge) 非常大的特色,即同樣的恥辱刑對於(yu) 不同的人,其效果會(hui) 大不相同。越是受人矚目的上層階級,越有榮辱感和廉恥心,對他們(men) 用恥辱刑就能最大限度發揮恥辱刑的懲罰效果。而對於(yu) 有些頑固不化、寡廉鮮恥的底層人民來說,毫無痛感的恥辱刑對他們(men) 來說也許會(hui) 效果減半。
(三)禮義(yi) 廉恥教育的需要
對統治階級來說,刑罰的目的一方麵是懲戒具體(ti) 的犯罪人,另一方麵就是教育不具體(ti) 的社會(hui) 民眾(zhong) 。通過刑罰的展現尤其是恥辱刑的公示效應來教育、教化民眾(zhong) 也正是統治階級維護社會(hui) 政治統治的需要。
這一需要主要體(ti) 現在通過恥辱刑用刑效果、恥辱效果的廣泛傳(chuan) 播,來向社會(hui) 大眾(zhong) 傳(chuan) 達一種行為(wei) 準則。換句話說,就是要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傳(chuan) 播一種基本的禮義(yi) 廉恥標準。管仲將禮義(yi) 廉恥稱之為(wei) “國之四維”:“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qing) ,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傾(qing) 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滅不可複錯也。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yi) ,三曰廉,四曰恥。禮不逾節,義(yi) 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cong) 枉。”(《管子•牧民第一》)
在管仲看來,“禮義(yi) 廉恥”四種認知在國家的綱紀裏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缺少一維,國家就會(hui) 傾(qing) 斜;缺少二維,國家就會(hui) 危險;缺少三維,國家就會(hui) 傾(qing) 覆;缺少四維,國家就會(hui) 滅亡。傾(qing) 斜、危險、傾(qing) 覆尚可以解救,但國家若滅亡了,那就毫無辦法了。
五代時期思想家馮(feng) 道對管仲的“禮義(yi) 廉恥”論大加讚揚:“‘禮義(yi) 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善乎,管生之能言也!禮義(yi) ,治人之大法;廉恥,立人之大節。蓋不廉,則無所不取,不恥,則無所不為(wei) 。人而如此,則禍敗亂(luan) 亡,亦無所不至,況為(wei) 大臣而無所不取,無所不為(wei) ,則天下其有不亂(luan) ,國家其有不亡者乎!”(《新五代史•馮(feng) 道傳(chuan) 》)
“禮義(yi) 廉恥”這“國之四維”,在古代思想家們(men) 看來,可以說是支撐一個(ge) 國家的四個(ge) 基石,缺一不可。要想傳(chuan) 播“禮義(yi) 廉恥”這四維,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灌輸式的直接教育,從(cong) 而呼籲人們(men) 遵守這種基本行為(wei) 準則。但是這種正麵的傳(chuan) 播和灌輸,有時候效果往往不如反麵的警示來得直觀和高效。
比如說某人的行為(wei) 違反了國家規定的“禮”的要求,所以受到了刑罰的懲罰和羞辱。這種懲罰和羞辱就向社會(hui) 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國家對該行為(wei) 否定性的評價(jia) ,社會(hui) 大眾(zhong) 或是出於(yu) 對刑罰的畏懼或是出於(yu) 對羞辱的認識而了解到了國家對於(yu) 該行為(wei) 的評價(jia) 是否定性的,從(cong) 而就不會(hui) 去觸碰這一行為(wei) 界限。人們(men) 就能自發地對自己的行為(wei) 界限有一個(ge) 基本的認識。
同樣,恥辱刑通過用刑能給受刑人帶來很大的羞恥和侮辱,這種羞恥和侮辱通過恥辱刑的用刑效果長時間持續且廣泛傳(chuan) 播,這種方式能更直觀、更有效的向社會(hui) 大眾(zhong) 傳(chuan) 遞何為(wei) 恥、何為(wei) 榮的認知,告訴人們(men) 若違反了“禮”就要受到“羞辱”的懲罰。因此,通過恥辱刑所具有的懲罰性和恥辱性二元結合的特征來教育人們(men) 要遵守“禮義(yi) 廉恥”的基本要求,其效果往往是非常好的。
三、恥辱刑存在的文化和觀念基礎
恥辱刑存在的基礎除了人性基礎和社會(hui) 政治需要外,中國古代的某些文化和觀念也為(wei) 恥辱刑的效果奠定了基礎。這些觀念和文化是社會(hui) 大眾(zhong) 普遍認同的,在此基礎上,恥辱刑才能發揮其懲罰和恥辱的效力。
(一)“羞惡之心,義(yi) 之端也”的恥感文化
中國古代“恥感文化”是恥辱刑賴以存在的文化基礎之一。“恥感文化”這一概念最初是美國人類學家魯思•本尼迪克特在給日本文化類型下定義(yi) 的時候提出的。鑒於(yu) 日本與(yu) 中國源遠流長的關(guan) 係,西方學者普遍認為(wei) “恥感文化”也是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內(nei) 容之一。
“恥感文化”就是以人的恥辱感這種心理感受為(wei) 基礎,加以發掘、升華,使之成為(wei) 的一種文化積澱,且這種文化積澱對人們(men) 的行為(wei) 會(hui) 產(chan) 生影響。既然恥感文化是一種文化,那麽(me) 就必須具有較強的社會(hui) 性。所謂社會(hui) 性指的就是,對“恥”的認知並不是以某一個(ge) 人的標準為(wei) 權威,而是以全社會(hui) 絕大多數人的共識為(wei) 標準。
盡管中國古代諸多思想學派關(guan) 於(yu) “恥”的界定都各不相同,對於(yu) “恥”的分類也各有說法,但有一點認知是一致的,即“恥”是一種負麵評價(jia) 的概念範疇。作為(wei) 一個(ge) 正常人,其最基本的品質就是能知恥,能認同整個(ge) 國家社會(hui) 對於(yu) 恥的界定,通過對恥的認識,來約束自己的行為(wei) 。
有學者對恥感文化和罪感文化做了簡要定義(yi) :“羞恥與(yu) 罪咎為(wei) 兩(liang) 種常見的情性。這兩(liang) 種情性或情緒,能激發兩(liang) 類不同的道德價(jia) 值與(yu) 道德行為(wei) ,因而形成了人類學家之所謂恥感文化(shame culture)與(yu) 罪感文化(guilt culture)。
恥感文化多為(wei) 東(dong) 方文化,其主要道德製裁為(wei) 羞恥,為(wei) 他人之恥笑批評或輕視。罪感文化多為(wei) 西方文化,其主要道德製裁為(wei) 罪咎,為(wei) 自身之良知或罪咎感。”西方之所以形成了罪感文化,最主要的原因是西方信奉的“原罪論”。所以每一個(ge) 人生來就具有罪惡感,人若做錯了事,就要通過向上帝“懺悔”的方式來贖罪以達到心靈上的洗禮。
在西方的罪感文化的影響下,有一個(ge) “絕對的道德標準”,人一旦覺察到自己違背了那個(ge) 標準,便會(hui) 產(chan) 生深重的罪惡感,此時,即便罪行並沒有被別人發現,他自己也會(hui) 自發產(chan) 生強烈的自責,並通過懺悔來得到心靈的解脫。“罪感文化”中那個(ge) 向善的力量是人自發和主動產(chan) 生的,在這種力量下,人們(men) 無須他人的催促和外來的影響便可在向善的道路上不停地前進。
恥感文化,相比罪感文化,並不重視人內(nei) 心的罪惡感,而更加強調外在的約束力來教化人從(cong) 善。一個(ge) 人做錯了事,就會(hui) 受到外來的輿論壓力和各種非議等負麵評價(jia) ,這種輿論和評價(jia) 就促使其產(chan) 生恥辱感。
這種恥辱感遂演變成了一種強有力的約束力,正是依仗這種約束力,人才會(hui) 棄惡從(cong) 善。這種文化必須建立在有效的羞恥和侮辱的基礎上,才能發揮其效果。恥辱刑正是統治者通過運用恥感文化對國家進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與(yu) 身體(ti) 刑、自由刑等傳(chuan) 統刑種有明顯區別的是,恥辱刑的設計初衷在於(yu) 希望激活和加深罪犯的恥辱感,使其感受到羞辱、恥辱,進而對自己的罪行感到悔罪和自責,並尋求寬恕和彌補,從(cong) 而棄惡揚善,改過自新。同時,對社會(hui) 大眾(zhong) 也產(chan) 生一種直觀、明顯的警示和教化作用。
(二)“士可殺而不可辱”的氣節文化
如果說恥感文化作為(wei) 恥辱刑的存在基礎來說過於(yu) 籠統,那麽(me) 中國古代“士可殺不可辱”的氣節文化則為(wei) 恥辱刑的效果奠定了堅實的文化基礎。
《禮記·儒行》有雲(yun) :“儒有可親(qin) 而不可劫也,可進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其居處不淫,其飲食不溽,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麵數也,其剛毅有如此者。”這裏提到了對儒者的三點要求,即可以親(qin) 近而不可威脅,可以接近而不可逼迫,可以殺害而不可侮辱。這裏提到的“可殺而不可辱”限定的主體(ti) 是儒者,即知識分子階層,這些人熟讀經書(shu) ,有尊嚴(yan) 、講氣節。
在中國古代,所謂“士”,上古時代指代掌管刑獄的官員,先秦時期多指官僚貴族階層,春秋戰國時期主要指的是統治階級中的知識分子。對於(yu) 士,《白虎通義(yi) •瑞贄》雲(yun) :“士以雉為(wei) 贄者,取其不可誘之以食,懾之以威,必死不可生畜。士行恥介,守節死義(yi) ,不當移轉也。”
明正德年間,尚寶卿崔璿等三人與(yu) 當時受武宗寵信的大宦官劉瑾產(chan) 生了矛盾,劉瑾欲侮辱並加害處死他們(men) ,這時,戶部尚書(shu) 王鏊謂劉瑾曰:“士可殺,不可辱。今辱且殺之,吾尚何顏居此。”(《明史•王鏊傳(chuan) 》)唐開元年間,秘書(shu) 監薑皎犯罪,中書(shu) 令張嘉貞為(wei) 了討好唐玄宗寵臣王守一,順承其旨意,慫恿唐玄宗將薑皎施以在朝堂杖責的廷杖刑,之後流放。
隨後,廣州都督裴伷先也因罪下獄,張嘉貞又奏請唐玄宗廷杖裴伷先,此時,兵部尚書(shu) 張說上言:“臣聞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yu) 君也。故曰:‘士可殺,不可辱。’臣今秋受詔巡邊,中途聞薑皎以罪於(yu) 朝堂決(jue) 杖,配流而死。皎官是三品,亦有微功。若其有犯,應死即殺,應流即流,不宜決(jue) 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議,勳貴在焉。皎事已往,不可追悔。伷先隻宜據狀流貶,不可輕又決(jue) 罰。”(《舊唐書(shu) •張嘉貞傳(chuan) 》)
同樣是在唐開元年間,監察禦史蔣挺在監督決(jue) 杖刑時稍輕,被判處朝堂杖之,同是監察禦史的張廷珪奏曰:“禦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殺即殺,當流即流,不可決(jue) 杖。士可殺,不可辱也。”(《舊唐書(shu) •張廷珪傳(chuan) 》)
士階層的氣節文化時刻提醒著貴族官僚們(men) ,榮譽比生命重要。在這種文化背景的熏陶下,中國古代的某些恥辱刑對於(yu) 官員來說就變得非常的具有懲戒性了。有的時候官員犯罪本應按律處以徒刑、流刑等,但是法律通常用恥辱刑來替代之,以羞辱之。
這對於(yu) 少數的毫無氣節觀念的官員來說,也許是一種變相的減輕懲罰,但是對於(yu) 受傳(chuan) 統儒家文化熏陶的絕大多數堅守氣節的官員來說,恥辱刑反而會(hui) 起到更強的懲戒效果。
在中國古代,有諸如以榮譽貶損、資格剝奪為(wei) 懲罰實質的刑罰,這類刑罰通過剝奪官僚貴族的官位、爵位或者終止某些資格、榮譽、稱號,來達到懲罰的目的。這類懲罰不會(hui) 給受刑人帶來任何肉體(ti) 痛苦,但是對於(yu) 被剝奪了爵位、貶損榮譽的達官貴族來說,這就是莫大的羞辱。
官員一旦受到了這類懲罰,就意味著國家對其政績的否定,在嚴(yan) 重的情況下,也就意味著其政治生涯的終結。對於(yu) 混跡於(yu) 官場多年的官員來說,政治生涯的非正常結束有時候可能比生命的終結或自由的限製還要令其感到痛苦和羞愧。
(三)“身體(ti) 發膚受之父母”的孝道觀念
恥辱刑的用刑方式有的時候會(hui) 損傷(shang) 人的身體(ti) ,而在中國古代,行孝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持身體(ti) 的完整性,在這種講究以身體(ti) 完整性為(wei) 守孝標準的孝道觀念的影響下,恥辱刑也就具有了非常有力的懲罰效果。
《孝經·開宗明義(yi) 章》曰:“身體(ti) 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shang) ,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yu) 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注曰:“父母全而生之,己當全而歸之,故不敢毀傷(shang) 。能立身行此孝道,自然名揚後世,光顯其親(qin) ,故行孝以不毀為(wei) 先,揚名為(wei) 後。”
正義(yi) 曰:“身謂躬也,體(ti) 謂四支也,發謂毛發,膚謂皮膚,……此身體(ti) 發膚之謂也。言為(wei) 人子者,常須戒慎,戰戰兢兢,恐致毀傷(shang) ,此行孝之始也。”可見,中國古代的孝道觀念,首先強調要愛護自己的身體(ti) 。為(wei) 何自己的身體(ti) 如此重要呢?就是因為(wei) 人的身體(ti) 都是“受之父母”。
古人也認識到了這一點,認為(wei) 人的身體(ti) 就是父母的身體(ti) ,愛護自己的身體(ti) 就是愛護父母的身體(ti) 。因此,一個(ge) 人若損傷(shang) 了身體(ti) 上的皮膚、毛發等器官,就意味著損傷(shang) 了自己父母的身體(ti) ,也就是傷(shang) 害父母,對父母不孝。所以,愛護自己的身體(ti) 就是孝道的開始。
古人認為(wei) ,人們(men) 首先要愛自己的身體(ti) ,然後擴展到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體(ti) ,愛長輩的身體(ti) ,愛全社會(hui) 所有人的身體(ti) ,俗語曰“凡是人,皆須愛”正是此理。故任何一個(ge) 人若損傷(shang) 了自己的身體(ti) ,都屬於(yu) 對家族、宗族的不孝,說得更大一點,就是對祖宗的不孝。對於(yu) 孝道觀念,如此一擴展,就能發現其最根源性的文化底蘊了。
此外,在中國古代的喪(sang) 葬文化中,也體(ti) 現了古人對“全而歸之”的認識。《禮記·喪(sang) 大記》載:“君、大夫鬊爪實於(yu) 綠中,士埋之。”注曰:“綠當為(wei) 角,聲之誤也。角中,謂棺內(nei) 四隅也。鬊,亂(luan) 發也。將實爪、發棺中,必為(wei) 小囊盛之,此綠或為(wei) 簍。”正義(yi) 曰:“其死者亂(luan) 發及手足之爪,盛於(yu) 小囊,實於(yu) 棺角之中。”其實這也就體(ti) 現了“身體(ti) 發膚受之父母”,既然是自己身上的東(dong) 西就當“全而歸之”之意。
在中國古代孝道文化、孝道觀念的影響下,有損身體(ti) 的任何行為(wei) ,不管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不管是有意的還是過失的,都屬於(yu) 不孝的表現。一個(ge) 人自呱呱墜地,就完整的來到了這個(ge) 世界上,那麽(me) 他就有責任在有生之年為(wei) 了父母保全自己身體(ti) 的完整性,一直到最終離開這個(ge) 世界,也必須“全而歸之”。
在這一觀念影響下,身體(ti) 發膚就絕對不能毀傷(shang) ,這即是“孝之始”。崇尚這種孝的理念,保全自身肉體(ti) 的完整、品格的完全,才能“立身行此孝道”。在此基礎上,獨善其身、不辱其身、不辱其德,才能最終“自然名揚後世,光顯其親(qin) ”。正所謂“故行孝以不毀為(wei) 先,揚名為(wei) 後”,不毀為(wei) 先是基礎,揚名為(wei) 後是提升。
孔子在《論語》中也多次評論過“孝”,其“父母唯其疾之憂”的說法也印證了“身體(ti) 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shang) ”的論斷。《論語·為(wei) 政》篇載“孟武伯問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憂。’”孔子認為(wei) ,子女要時時刻刻為(wei) 自己的行為(wei) 負責,不做危險的事,不做會(hui) 毀傷(shang) 自己身體(ti) 的事使父母擔憂,這才符合孝道的理念。
所以,在這樣的孝道觀念的影響下,若是因為(wei) 犯罪受刑而使得身體(ti) 發膚受到了毀傷(shang) ,從(cong) 道義(yi) 上講,這就是更嚴(yan) 重的不孝。中國古代典型的恥辱刑,如髡耐之刑剃去受刑人的毛發,這即傷(shang) 到了“發”;又如刺字之刑在受刑人麵部刻字,這即傷(shang) 到了“膚”;再如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這即傷(shang) 到了“身體(ti) ”,等等。
這三種典型恥辱刑的行刑效果,對於(yu) 受刑人來說,就是破壞了身體(ti) 發膚,破壞了身體(ti) 完整性,從(cong) 而使其陷入不孝的境地。這幾種恥辱刑通過行刑在受刑人身體(ti) 上留下難以磨滅的印記,既懲罰羞辱了受刑人,又向社會(hui) 傳(chuan) 達了對其罪行的否定性評價(jia) 。從(cong) 這一層麵上來說,這幾種恥辱刑確實都發揮了恥辱效果,但恥辱效果多來自於(yu) 外界。
基於(yu) 對受刑人身體(ti) 發膚的損害而使其陷入不孝的境地,從(cong) 而使其感受到愧對父母,愧對祖宗,這才是從(cong) 受刑人自身內(nei) 部產(chan) 生的恥辱效果。尤其是毫無肉體(ti) 痛苦的髡耐之刑,必須建立在“身體(ti) 發膚,受之父母”的孝道觀念的普遍認識上,才能發揮其懲罰和恥辱效果。否則,若不是以此觀念為(wei) 基礎,髡耐之刑對於(yu) 受刑人來說,就如今日理發刮胡一樣,也就毫無任何懲戒意義(yi) 了。
四、結語
正是基於(yu) 前述自然與(yu) 人性基礎、社會(hui) 政治的需要以及文化和觀念的基礎,恥辱刑才能有懲戒犯罪、教育大眾(zhong) 的效果,才能成為(wei) 一種真正意義(yi) 上的刑罰。如果沒有這些基礎和觀念作為(wei) 土壤,那諸如刺字、剃發類恥辱刑則和紋身、理發刮胡沒有區別,也就不具有刑罰的意義(yi) 了。
從(cong) 更廣意義(yi) 上來講,諸如上文所述的自然與(yu) 人性基礎和社會(hui) 政治需要等也是其他刑罰如自由刑、財產(chan) 刑、生命刑的存在基礎,但並不是唯一基礎,沒有這些基礎,這類刑罰仍然能有效地發揮其懲罰犯罪的作用。然而恥辱刑若缺少這些基礎和觀念,則會(hui) 失去其懲罰意義(yi) 。
一般來說,刑罰給人的第一感覺就是“痛”。但這種痛,常人意義(yi) 上的理解是身體(ti) 或生理上的痛,有時是自由或財產(chan) 剝奪之痛,更有生命剝奪之痛。無需想象,皮肉肢體(ti) 之苦痛,自由和財產(chan) 被剝奪之苦痛,乃至生命剝奪之苦痛,確實能讓受刑人不堪,讓觀者恐懼,從(cong) 而達到懲阻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因此,一般刑罰的存在成因或基礎正是人類對於(yu) 這種“痛”的感知,這是一種作為(wei) 自然人生來就應具備的感官。
相比之下,恥辱刑則一般不是直接給受刑人帶來上述痛苦,而主要是通過特殊標識使受刑人蒙受羞辱,即給受刑人帶來精神痛苦,並將這種羞辱加以公示廣告,借助受刑人內(nei) 心恥辱痛楚和大眾(zhong) 觀睹恐懼來達到懲阻和預防犯罪的目的,所以恥辱刑賴以存在的基礎則不是一般意義(yi) 上對“痛”的感知,而是社會(hui) 大眾(zhong) 對榮辱、羞辱、恥辱的領悟,這正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hui) 文化基礎和精神基礎之上。
責任編輯: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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