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共治:中國傳(chuan) 統法文化的精髓
作者:張晉藩(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來源:《北京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九月廿八日辛醜(chou)
耶穌2018年11月5日
管仲是春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他認為(wei) ,“威不兩(liang) 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ju) 措而已”。
德法互補、互相促進、共同治國在中國由來已久,是中國古代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也是中國傳(chuan) 統法文化的精髓,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的政治智慧與(yu) 法律智慧。認真總結中國古代德治與(yu) 法治的功用、相互關(guan) 係、共同治國的曆史經驗,對於(yu) 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史鑒價(jia) 值。
德由善教逐漸趨向於(yu) 善治,形成了中國古代所特有的道德政治文化
關(guan) 於(yu) 德的概念,東(dong) 漢許慎《說文·心部》闡明:“悳(通“德”),外得於(yu) 人,內(nei) 得於(yu) 己也。”意為(wei) 對人對己都要把心思放正,才能“外得於(yu) 人,內(nei) 得於(yu) 己”。古人還把德的價(jia) 值與(yu) 國家施政聯係起來,宣揚德教和德化的重要性。關(guan) 於(yu) 德教,《禮記·月令》說:“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慶,施惠。”對此,鄭玄注曰:“德謂善教。”關(guan) 於(yu) 德化,更多的是與(yu) 重民、愛民聯係在一起,如《尚書(shu) ·盤庚》說:“施實德於(yu) 民。”《左傳(chuan) ·襄公七年》曰:“恤民為(wei) 德。”《管子·正》曰:“愛民無私曰德。”
古人對於(yu) 德之所以不吝筆墨從(cong) 多方麵、多角度進行解釋,不是偶然的,是和中華民族的特質分不開的。中華民族在嚴(yan) 酷的生存鬥爭(zheng) 、生產(chan) 鬥爭(zheng) 中需要借助“群”的力量抵禦外侮和抗拒自然災害,以維持存在和發展,因而養(yang) 成了以直相待、寬容為(wei) 懷、團結互助的民族心態。古代思想家論德之說正是有針對性地體(ti) 現了這種民族心態,使之易為(wei) 中華民族所接受。經過漫長的生生不息的演進過程,德由善教逐漸趨向於(yu) 善治,形成了中國古代所特有的道德政治文化,把國家的興(xing) 衰與(yu) 道德的弘揚、人心的向善密切地聯係在一起,使德治深深紮根在中華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最終才有可能演化成為(wei) 德法互補互用、共同治國的方略。
“民日遷善而不知為(wei) 之”,德治的價(jia) 值取向在於(yu) 化民
德治的出發點和歸宿都在於(yu) 重民、惠民、教民、以民為(wei) 本,孔子曾以“養(yang) 民以惠”稱讚鄭國子產(chan) 治國有方,他特別把“博施於(yu) 民而能濟眾(zhong) ”看作不僅(jin) 是“仁”,而且是“聖”。孟子進而論證了“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
可見,德的功用主要在於(yu) 教化,首先是化個(ge) 人的不良心性,使之納於(yu) 德的規範之中。也就是運用德的標準進行教化,喚起人們(men) 內(nei) 在的、正直的、善良的天性,即內(nei) 化於(yu) 心,使之自覺地遠惡遷善,趨吉避凶,不僅(jin) 遠離犯罪,而且經過內(nei) 省,使心靈淨化,於(yu) 潛移默化之中達到一種高尚的精神境界,所謂“民日遷善而不知為(wei) 之”。
其次以德化不良之俗。由於(yu) 古代中國是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統一多民族的大國,因此流行於(yu) 各地區的風俗多不相同。其中既有良善的風俗,也有荒誕、落後、愚昧的風俗,所謂“百裏不同風”。而各地的風俗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曆代在以德化民的同時,也注意以德化俗,使荒誕之俗歸於(yu) 理性、邪惡之俗歸於(yu) 良善,務使不義(yi) 不肖之徒明禮義(yi) 、知廉恥,使四海同歸於(yu) 德化。如同宋人蘇轍所說:“必先正風俗。風俗既正,中人以下,皆自勉以為(wei) 善;風俗一敗,中人以上,皆自棄而為(wei) 惡。”
最後,也是最為(wei) 重要的,是以德化民。以德化民反映了政治家的視野由個(ge) 人擴展到全國的民眾(zhong) ,表現出一種博大的政治氣魄和抱負。以德化民除了以德的標準施教於(yu) 民之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善政輔助善教,把施政的立足點移至為(wei) 政以德。
曆代統治者對於(yu) 以德化民都是十分重視的,其事跡多見於(yu) 史書(shu) 記載,借以表征德治與(yu) 善政。由於(yu) 民是國家的構成元素,民安則國寧,因此,通過以德化民,既鞏固了國家統治的群眾(zhong) 基礎,也有助於(yu) 社會(hui) 的穩定。正是在這一點上,表現出了德的治國之用。德、法之所以被古人說成是治國的二柄,就在於(yu) 二者在實際的功用上有所不同:一為(wei) 直接的治國手段,如法是也;一為(wei) 間接的化民為(wei) 治,如德是也,表現了二者不同的著力點和價(jia) 值取向。可見,古人對於(yu) 德化的論說是理性的,是入世的,雖有價(jia) 值取向的不同,但不能忽視其曆史作用。正因為(wei) 如此,德法結合、共同為(wei) 治才成為(wei) 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治國方案,形成了數千年特有的治國理政傳(chuan) 統。
德法互補、共治是曆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明德慎罰、德法共治的發端
從(cong) 曆史上看,德治論者可謂多矣,但在實踐中卻沒有一個(ge) 朝代能夠隻憑德治維持其統治。德治隻有與(yu) 法治相結合,德法共治,才能使國家富強,曆史雄辯地證明了這一點。
公元前11世紀,周公在立國之始提出禮樂(le) 政刑、綜合為(wei) 治的重大決(jue) 策;把德與(yu) 法首次聯結在一起,開辟了中國古代德法共治的先路。在“明德慎罰”治國方略的影響下,周朝法製發生了一係列的變革。首先,以流、贖、鞭、撲四種刑罰續於(yu) 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後,避免動輒用肉刑傷(shang) 殘人的肢體(ti) 或生命;其次,周公提出區別用刑與(yu) 罪疑從(cong) 罰、罰疑從(cong) 赦的原則,反映了中國古代法製的先進性;再次,周公告誡康叔,要用中罰,要求刑罰寬嚴(yan) 適度,使受刑者無怨;最後,為(wei) 了準確地司法斷罪,實行“三刺”之法,以傾(qing) 聽各方麵的意見。經過周公德法互補、共治,不僅(jin) 穩定了周朝的統治,而且還造就了成康之治的盛世,“民和睦,頌聲興(xing) 。”“天下安寧,刑錯四十餘(yu) 年不用。”
(二)法家的興(xing) 起和以法治國方略的形成
春秋時代,諸侯國坐大,王權衰微,奉周禮為(wei) 圭臬的儒家學派逐漸讓位給新興(xing) 起的法家學派,法家奉行的法治逐漸取代了禮樂(le) 之治。公元前7世紀,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提出“以法治國”的法治學說,成為(wei) 時代的最強音,在世界法製史上也是最早的開篇之作。
管仲認為(wei) ,“威不兩(liang) 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ju) 措而已”。他在論法的作用時,經常與(yu) 工具——特別是度量衡器相比擬,如:“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從(cong) 而表現出了法律工具價(jia) 值的意向。
管仲雖然提出並且奉行法治,但他並未完全否定周初的禮法之治,同時也以周天子為(wei) 天下共主而相號召,表明了早期法家的一種狀態。“禮義(yi) 廉恥,國之四維”表現了管仲的道德理念,並把它視作國家興(xing) 亡的重要因素。他特別強調民富之後,必須繼之以教化。所謂“倉(cang) 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三)儒家推出為(wei) 政以德與(yu) 以法治國相抗衡
春秋晚期奉行禮樂(le) 之治的孔子,麵對日益尖銳的禮崩樂(le) 壞的形勢和法家法治學說控製時代的潮流所向,力圖宣揚“克己複禮”“為(wei) 政以德”之說,作為(wei) 救世的一種聲音。為(wei) 了抗衡以法治國,他提出“為(wei) 政以德”的主張,並且渲染“為(wei) 政以德”的作用:“為(wei) 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zhong) 星共之。”
在孔子看來,民眾(zhong) 在解決(jue) 衣食溫飽之後,迫切需要的是進行教化,使之明禮義(yi) 、重廉恥、遠罪惡、知是非、近善良、敦鄉(xiang) 裏、識大體(ti) 、愛國家,能夠自覺地進行內(nei) 省自律,約束自己的行為(wei) ,使之符合德的聖訓和法律的規範。
總括孔子關(guan) 於(yu) 為(wei) 政以德的主張,基本停留在說教的階段,並沒有機會(hui) 付諸實踐。這是和孔子所處的春秋時代的曆史背景分不開的。春秋時代是五霸爭(zheng) 雄的時代,克己複禮、為(wei) 政以德已經與(yu) 時代的潮流相悖,不為(wei) 諸侯國所重視。因此,孔子周遊列國,無果而終。
(四)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的應用
戰國時代,法家顯學的地位進一步鞏固,法家代表人物紛紛走上政治舞台,他們(men) 主張的法治與(yu) 早期管仲的主張有所不同,剔除了禮樂(le) 的影響,更直接地實行以法為(wei) 治。法家學說集大成者的韓非提出了“法、術、勢”三位一體(ti) 的理論,成為(wei) “帝王之具”,為(wei) 君主專(zhuan) 製製度提供了理論基礎,使得法家所主張的“一斷於(yu) 法”的法治學說走向了它的反麵。
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肆行專(zhuan) 製,以意違法,刑戮妄加,終致二世而亡。如果說秦之興(xing) ,興(xing) 於(yu) 明法治;那麽(me) 秦之亡,則亡於(yu) 毀法治。中國古代法治的局限性就在於(yu) 遇有明君,可以發揮法律治國的積極作用;遇有無道的昏君,不僅(jin) 不能發揮法的積極作用,反而會(hui) 壞法生事,害民誤國。說到底,中國古代的法治不過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
(五)德主刑輔,德法共治的發展階段
秦亡的巨變留給漢初政治家、思想家無盡的思考和總結。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傳(chuan) 承周人明德慎罰和戰國時期荀子隆禮重法的學說,發展成一整套德刑關(guan) 係的理論,為(wei) 德主刑輔的國家治理方略奠定了理論基礎,並為(wei) 漢武帝所采納。此後,儒家思想逐漸成為(wei) 統治思想。
漢宣帝提出“霸王道雜之”的國家治理方略,用儒家的仁政德禮之說飾於(yu) 外,而以法家的刑名法術之學藏於(yu) 內(nei) ,實行外儒內(nei) 法,反映了對德法兩(liang) 手並用、各盡其用的高度政治智慧。外儒符合中國的傳(chuan) 統國情和民族心態,可以贏得民心,穩定社會(hui) 。以法家學說為(wei) 內(nei) 涵,有利於(yu) 皇帝的專(zhuan) 製統治和發揮法律的治世功能。
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表現了德法共治進入了一個(ge) 新的發展階段。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使得立法沿著以德為(wei) 主的軌道運行,對於(yu) 司法製度的設計和建構也都滲透了明刑弼教的理念,特別是百姓遵守道德的義(yi) 務與(yu) 遵守法律的義(yi) 務相統一,既有利於(yu) 法律的穩定,同時也減少了適用法律的阻力。
(六)德禮為(wei) 本、刑罰為(wei) 用,德法共治的定型階段
《唐律疏議》“名例”篇開宗明義(yi) :“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這是漢以來德主刑輔的重大發展。“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比起單純的“德主”,突出顯示了德禮在政教中的本體(ti) 地位。至於(yu) “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比起單純的“刑輔”,更明白曉示了刑罰在政教中的作用。唐律還將德禮、刑罰的本用互補關(guan) 係比喻為(wei) 自然現象的“昏曉陽秋”,以示二者的內(nei) 在聯係、永恒不變,所謂“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唐人設計的治國方略一直影響到後世。
德禮與(yu) 法律都產(chan) 生於(yu) 中華民族的文化土壤,都以維護國家的穩定富強為(wei) 目標,因此二者相向而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於(yu) 德與(yu) 法各有其側(ce) 重點,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也會(hui) 產(chan) 生矛盾。針對此項矛盾,或為(wei) 了維護法的權威按法辦理,或為(wei) 了弘揚德的價(jia) 值按德施行,最終均以國家利益為(wei) 依歸。
總括上述,德法互補、共治是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成功經驗,也是曆史發展規律的體(ti) 現。由於(yu) 曆代的曆史條件不同,使德法互補的內(nei) 涵也不斷地豐(feng) 富,顯示了德法互補既有階段性,也有連續性和一貫性。它符合中國古代的國情,是先哲們(men) 充滿理性的偉(wei) 大創造,反映了中國古代具有鮮明特色的道德觀、法律觀,也彰顯了獨樹一幟的法文化的先進性和特殊性。凡是德法互補、共同治國成功的朝代,均為(wei) 盛世,因此,從(cong) 史鑒的角度來考察中國古代德法互補治國方略的設計與(yu) 實施及其曆史經驗,很有現實意義(yi) 。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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