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曉輝】萬物以齊為首:慎到與荀子法思想比較研究

欄目:《原道》第34輯
發布時間:2018-10-11 2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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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wan) 物以齊為(wei) 首:慎到與(yu) 荀子法思想比較研究

作者:商曉輝

來源:陳明、朱漢民  主編《原道》2017年第2輯(總第34輯)湖南大學出版社,2018年5月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九月初三日丙子

          耶穌2018年10月11日

 

內(nei) 容提要:慎到從(cong) 自然法則所展現的至上的公共性和客觀性出發,以“道法”或“道”作為(wei) 主要論證形式,認為(wei) 成文法的製定要符合自然法則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客觀性。荀子法思想則以宗法血緣製為(wei) 基礎,其法之義(yi) 即法的原理和精神所展現的是禮所強調的尊卑貴賤親(qin) 疏長幼的等級製原則,後世立法將其進行了具體(ti) 落實和完善。荀慎法思想的差異折射出了由禮治到法治思想轉變的曆史進程,也凸顯了法律與(yu) 道德二者的關(guan) 係問題。片麵強調道德高於(yu) 法律,的確與(yu) 今日公民社會(hui) 所提倡的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相抵觸。與(yu) 此同時,片麵強調法律高於(yu) 道德,違反者即要遭受法律製裁,而不考慮其中道德情感因素,也是不足取的。荀慎法思想的差異及其所凸顯的法律與(yu) 道德的辯證關(guan) 係,為(wei) 我們(men) 今日製定法律時思考如何更好地處理法律和道德的關(guan) 係,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關(guan) 鍵詞:慎到;荀子;法思想;法之義(yi) ;法律與(yu) 道德;


一、引  言

 

慎子,又名慎到,曾遊學齊國稷下學宮,列為(wei) 上大夫。關(guan) 於(yu) 慎到的思想著作,《史記·孟荀列傳(chuan) 》載“慎到趙人,田駢、接子齊人,環淵楚人。學黃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旨意。故慎到著十二論,環淵著上下篇,而田駢、接子各有所論焉”,《漢書(shu) ·藝文誌》則稱“慎到四十二篇”。

 

現存《慎子》一書(shu) 七篇,由清人錢熙祚整理而成,是殘缺不完整的,名之曰守山閣叢(cong) 書(shu) 本,應該是比較可信的。慎到思想之中包括儒、道、法各家思想,其中最為(wei) 引人注意的是,慎到通過道家思想來論證法家政治,並提出了對法思想的獨到見解。

 

與(yu) 慎到的經曆相類似,作為(wei) 儒家思想之集大成者的荀子,“年十五始遊稷下”,曾三任稷下祭酒,“最為(wei) 老師”。荀子的思想深受稷下諸位先生的影響,其最大特點就是隆禮重法,援法入禮。一般認為(wei) ,禮法思想在荀子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說是荀子思想的核心,也是其不同於(yu) 孔孟之處。

 

 

鑒於(yu) 法思想在慎荀思想中均占據著重要地位,但又有各自的學思脈絡,筆者嚐試從(cong) 法之義(yi) 的角度對兩(liang) 位稷下學者的法思想進行比較研究,旨在揭示其思想之間的異同和對後世法律製定的影響,敬請各位專(zhuan) 家批評指正。

 

二﹑慎到法思想的內(nei) 容及特點

 

要詳細了解慎到的法思想,除了現存殘缺不全的《慎子》一書(shu) 外,還有兩(liang) 種材料需要特別重視,一種是《莊子·天下》,另一種則是《荀子·非十二子》。前者主要反映了其道家思想的特點,而後者則反映了其法家思想的特點。

 

從(cong) 以上所有材料中可以看出,慎到對立法的原則和目的﹑法的職能和作用以及嚴(yan) 格執法和法隨世變等問題,都進行了詳細的論述。

 

首先,慎到認為(wei) 人性天生就是自私的。慎子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wei) 也,化而使之為(wei) 我,則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

 

如果不加以外在的人為(wei) 限製,自私自利的本性將導致社會(hui) 混亂(luan) 的發生。這就為(wei) 某種外在強製性措施的建立提供了正當性與(yu) 可能性,而這在慎到眼中無疑是法的建立。

 

或者如沈清鬆先生所言,“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有必要考量這些公定的行為(wei) 規範及其法則作為(wei) 社會(hui) 所需的維係正義(yi) 的力量”,從(cong) 這也可以看出,慎到所謂的立法原則,第一就是要符合人性自身,“法非從(cong) 天下,非從(cong) 地出,發於(yu) 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

 

其次,慎到從(cong) “道”出發論證法的特點。《莊子·天下》將彭蒙、田駢、慎到三人放在一起進行論述,這反映了慎到所主張的立法原則問題。

 

莊子說:“公而不黨(dang) ,易而無私,決(jue) 然無主,趣物而不兩(liang) ,不顧於(yu) 慮,不謀於(yu) 知,於(yu) 物無擇,與(yu) 之俱往。”莊子認為(wei) 慎到的思想從(cong) 總體(ti) 上看是公正而不偏私,不依靠個(ge) 人的智慧和才能,以法作為(wei) 評判一切是非的標準。

 

“齊萬(wan) 物以為(wei) 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wan) 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天地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進行主觀決(jue) 斷的話,則一定會(hui) 有所局限。

 

因此就要做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於(yu) 物,以為(wei) 道理……椎拍輐斷,與(yu) 物宛轉;舍是與(yu) 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嚐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yu) 理,是以終身無譽。”

 

也就是說,摒棄個(ge) 人的聰明才智,聽任萬(wan) 物自身的發展變化,一切以“道”作為(wei) 評判是非的標準。在這裏雖然論證的是所謂的“道”,但實質上說的卻是法的特點,是為(wei) 法尋找理論上的支持。

  

“道與(yu) 具體(ti) 事物的關(guan) 係具有兩(liang) 個(ge) 特點,一是包容萬(wan) 物,二是對萬(wan) 物一視同仁。慎到認為(wei) 法與(yu) 道相對應,法也有兩(liang) 個(ge) 特點,一方麵是包容一切人事,另一方麵對不齊的人事一視同仁。”從(cong) “道”的高度對法所具有的特點進行論證,可以說是慎到法思想的獨到之處,也是其與(yu) 黃老的相同之處。這一點,下文還將詳細討論。

 

第三,慎到對法的職能和作用也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如果君主不按照法的要求來行事的話,完全從(cong) 一己好惡出發,則會(hui) 導致政治社會(hui) 生活的混亂(luan) 發生。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cong) 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

  

是以分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鉤,非以鉤策為(wei) 過於(yu) 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yu) 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望於(yu) 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慎到認為(wei) ,法的最主要的職能和作用就是“故蓍龜,所以立公識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shu) 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審也;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yi) 也。凡立公,所以棄私也。”(《慎子·威德》)也就是所謂的立公去私。

 

“公”和“私”的概念應該屬於(yu) 政治法律概念,“公”指的應該是國家社會(hui) 穩定的公共秩序,“私”則指的是對國家社會(hui) 穩定起破壞作用的個(ge) 人行為(wei) 。

 

對法的立公去私的作用,慎到對此有更加簡明的論述,“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謀,辨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qin) 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慎子·逸文》)

 

 

 

正因為(wei) 法的作用是立公去私,因此製定法之後,就不能再做成私的行為(wei) “法之功,莫大於(yu) 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zheng) 。今立法行私,是私與(yu) 法爭(zheng) ,其亂(luan) 甚於(yu) 無法;是賢與(yu) 君爭(zheng) ,其亂(luan) 甚於(yu) 無君”(《慎子·逸文》)

 

如再實行成私的行為(wei) ,對法的權威性的破壞更是巨大的。此外,法還具有判斷是非的作用,慎到常將其比喻為(wei) 權衡和尺寸。“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欺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欺以詐偽(wei) ”(《慎子·逸文》)

 

在頒布法之後,就要嚴(yan) 格按照法來從(cong) 事。“為(wei) 人君者不多聽,據法倚數以觀得失。無法之言,不聽於(yu) 耳;無法之勞,不圖於(yu) 功;無勞之親(qin) ,不任於(yu) 官。官不私親(qin) ,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即嚴(yan) 格按照法的規定從(cong) 事。

 

第四,慎到還提出了“分”的原則。“分”的原則大體(ti) 上涉及政治﹑社會(hui) 以及經濟生活三個(ge) 方麵。政治上主要涉及的是君主決(jue) 策過程中所采取的客觀標準問題,也就是嚴(yan) 格執法問題。

 

其次就是賞罰的客觀標準問題,這兩(liang) 個(ge) 方麵都需要法的介入,具體(ti) 來說就是法之分在政治上的作用和應用。經濟上主要涉及的是社會(hui) 分工問題,由於(yu) 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專(zhuan) 長和能力,因此社會(hui) 上士農(nong) 工商得以劃分成為(wei) 必要。

 

“古者工不兼事,士不兼官。工不兼事則事省,事省則易勝;士不兼官則職寡,職寡則易守。故士位可世,工事可常。”(《慎子·威德》)

 

最後,“分”涉及現代社會(hui) 中類似於(yu) 所有權的問題。慎到舉(ju) 了一個(ge) 形象的例子說明。“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為(wei) 未定分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後,雖鄙不爭(zheng) 。”(《慎子·逸文》)“在此一層次,分指的是特定物的物權或所有權,並進入買(mai) 賣關(guan) 係,進行貿易規則。”

 

最後,慎到還認為(wei) 法雖然製定,但是隨著社會(hui) 客觀形勢的變化,法也要隨之進行變化,也就是法隨時變的思想。慎到曰:“故治國無其法則亂(luan) ,守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慎子·逸文》)

 

慎到認為(wei) 製定的法律要充分考慮社會(hui) 現實的發展,不同的社會(hui) 現實要采取相對應的法律。這也影響了後世法家的韓非,韓非明確提出“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和“法與(yu) 時轉則治,治與(yu) 世宜則有功”(《韓非子·心度》)的思想。

 

以上大體(ti) 論述了慎到關(guan) 於(yu) 立法的原則﹑法的作用和職能﹑嚴(yan) 格執法以及以道變法等思想。從(cong) 中可以看出慎到雖生活於(yu) 戰國之世,但對法的思考程度之深,同時代很少有能望其項背者。

 

慎到法思想的獨特貢獻在於(yu) ,其立法的目的以及其所製定的法,基本上出於(yu) 對政治社會(hui) 的穩定性和公共性的考慮。如其“分”概念的提出,涉及了政治﹑經濟和社會(hui) 不同層麵的考察。

 

其根本目的還是使政治社會(hui) 生活得以和諧有序的運轉,不至因為(wei) 君主個(ge) 人的喜好而導致公共性的破壞和其混亂(luan) 的發生。這種公共性和客觀性思考的首要出發點是社會(hui) 群體(ti) 大眾(zhong) 一般的福祉和利益所在,而不是某一特殊群體(ti) 的個(ge) 人利益。

 

這種公共性類似於(yu) 我們(men) 今天常說的公共生活,公共事務等。相比之下,韓非之法無疑是為(wei) 其君主鞏固統治服務的工具,君主超然於(yu) 法律之上。這也是慎到法思想與(yu) 韓非之法的區別所在。

 

那麽(me) 慎到所標榜的法思想之中體(ti) 現的公共性和客觀性來源於(yu) 何處,或者說其法思想的原理和精神以何為(wei) 指導,也即其法之義(yi) 如何呢?慎到法思想又與(yu) 之後的荀子法思想有什麽(me) 差異呢?對於(yu) 這些問題,下文將繼續討論。

 

三﹑荀子法思想的特點

 

荀子同慎到一樣,也在稷下講學多年,其思想深受稷下學風的影響。荀子思想最為(wei) 引人注目的地方,或者說其核心思想便是禮法思想。學者俞榮根教授即認為(wei) ,“禮法論是荀子法思想的核心。荀子的法思想就是禮法思想。”因此談論荀子的法思想,也就是談論荀子的禮法思想,二者缺一不可。

 

總體(ti) 上來說,荀子對禮法思想的態度時隆禮重法,援法入禮。荀子將禮法並提,《荀子》一書(shu) 中多次提到“禮法之大分也”(《荀子·王霸》)“禮法之樞要也”(《荀子·王霸》)同時將禮提高到了法的高度。“故非禮,是無法也”(《荀子·修身》)

 

禮法二者之間的關(guan) 係在荀子思想之中應該這樣來理解:一方麵,製定法要以禮作為(wei) 其製定的標準和原則。可以說如果違背禮所倡導的原則,就是違法的表現。另一方麵,通過法的製定又保證了禮的原則和精神的落實。違法就是違禮,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


因此荀子認為(wei) 禮是“法之大分,類之綱紀”(《荀子·修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荀子雖然禮法並提,但荀子認為(wei) “禮義(yi) 生而製法度”(《荀子·性惡》)仍然認為(wei) 禮的地位要高於(yu) 法,重於(yu) 法,這也體(ti) 現了荀子的儒家立場。雖然重法,但仍不改其初衷。

 

禮所體(ti) 現的尊卑貴賤的等級製精神主要體(ti) 現在“分”的職能之中,這裏,荀子借鑒和吸收了慎到“分”的思想。慎到法思想之中“分”的原則,具體(ti) 涉及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hui) 生活三個(ge) 方麵。荀子也多次提到“分”的概念,可以說荀子禮的主要功能和本質屬性就是“分”。

 

“分均則不偏,埶齊則不壹,眾(zhong) 齊則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處國有製。夫兩(liang) 貴之不能相事,兩(liang) 賤之不能相使,是天數也。埶位齊,而欲惡同,物不能澹則必爭(zheng) ;爭(zheng) 則必亂(luan) ,亂(luan) 則窮矣。先王惡其亂(luan) 也,故製禮義(yi) 以分之,使有貧富貴賤之等,足以相兼臨(lin) 者,是養(yang) 天下之本也。書(shu) 曰:維齊非齊,此之謂也。”(《荀子·王製》)

 

荀子認為(wei) 社會(hui) 之所以能夠和諧而不至於(yu) 陷入混亂(luan) ,就是因為(wei) 存在尊卑貴賤的等級製度。那怎樣才能實現這種等級製度呢?就要發揮禮所具有的“分”的功能。“故先王案為(wei) 之製禮義(yi) 以分之,使有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後使穀祿多少厚薄之稱,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榮辱》)

 

禮的最大作用可以說就是別貴賤,即荀子所謂“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荀子·禮製》)使貴賤﹑長幼﹑知愚都能夠各安其職。

 

更為(wei) 難能可貴的是,荀子還將法分為(wei) 不同的層次。如法義(yi) ﹑法數以及類的概念等。法義(yi) 類似於(yu) 法的原則和原理。法數類似於(yu) 具體(ti) 的法律條文。而類則相當於(yu) 斷案的原則和方法。

 

荀子認為(wei) 最為(wei) 重要的是應該掌握法之義(yi) ,“不知法之義(yi) 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lin) 事必亂(luan) 。”(《荀子·君道》)也就是一定要掌握法之中所體(ti) 現的原理和原則。荀子認為(wei) 在判案之時應該做到“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ju) ”(《荀子·王製》)

 

他批評慎到“尚法而無法”,為(wei) 什麽(me) 認為(wei) 慎到崇尚法律而又沒有法律呢?“慎子蔽於(yu) 法而不知賢……由法謂之道,盡數矣”,這是因為(wei) 荀子認為(wei) 慎到隻知道具體(ti) 的法律條款,而不知道法背後所體(ti) 現的法之義(yi) ,也就是法的精神和原則。

 

但是事實上果真如荀子所說,慎到隻注重具體(ti) 法律條文的製定,而不了解法律背後的原理和原則,也就是不懂法之義(yi) 嗎?情況可能未必如此。

 

四﹑荀慎法思想的異同比較

 

荀子思想的最大特色是將“分”的概念納入到禮的作用和職能之中,同時又將禮提高到法的高度。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禮所具有的“分”的作用和職能也成為(wei) 法的精神的體(ti) 現。

 

雖然慎到和荀子所謂的“分”具有某種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慎到的“分”概念都是從(cong) 法的公共性和客觀性的角度來思考,“分”的作用和職能體(ti) 現在對政治經濟以及社會(hui) 公共事務的考慮之上,其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hui) 公共生活的穩定和諧。

 

而荀子法思想中所體(ti) 現的“分”的思想卻是如上所說即禮所體(ti) 現的等級原則。後果便是“荀子明確地把分與(yu) 禮聯係起來,這無論從(cong) 禮學角度還是從(cong) 法思想的角度都有重大的影響。

 

 一方麵,分被納入了傳(chuan) 統的禮,權利觀念就被消融在親(qin) 親(qin) ﹑尊尊的血緣身份製度中,權利本位的法觀念也就難以獨立發展了;另一方麵,分一旦引入禮中,同時也改造了古老的禮,給禮輸入了權利的新義(yi) ,予以了法的解釋。”

 

權利觀念完全被宗法血緣製度所規定,一切權利的賦予完全以宗法等級製度作為(wei) 標準和參照,這是儒家思想的一貫主張,荀子在此完全繼承,用荀子本人的話來說就是“禮也者,貴者敬焉,老者孝焉,長者弟焉,幼者慈焉,賤者惠焉。”(《荀子·大略》)

 

可見,在宗法等級製原則指導下的法思想無法產(chan) 生近代法律所要求的法律麵前所有公民一律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之義(yi) 以宗法倫(lun) 理為(wei) 基礎,體(ti) 現儒家尊卑貴賤的等級製精神由荀子始得以發揚光大,對後世影響最為(wei) 深遠莫過於(yu) 具體(ti) 落實到法律的製定之中,也可以說是法律的儒家化。

 

用瞿同祖先生的話便是“所謂法律儒家化表麵上為(wei) 明刑弼教,骨子裏則為(wei) 以禮入法,怎樣將禮的精神和內(nei) 容竄入法家所擬定的法律裏的問題。換一句話來說,也就是怎樣使同一性的法律成為(wei) 有差別性的法律的問題。”

 

從(cong) 《唐律疏議》到《大清律例》,都將這種思想作為(wei) 其製定法律的原則和根本精神所體(ti) 現,其中最顯著者莫過於(yu) 八議製度和以五服製斷案。所謂的八議製度是指八種人犯罪的話可以法外開恩或者減免刑罰,“八議的對象,包括皇帝的家庭成員﹑前朝帝王的後裔及功勳卓著這;但最突出的,應是那些高級官吏及其近親(qin) 屬們(men) 。”

 

而以五服製斷案則指的是家族內(nei) 部依據血緣親(qin) 疏的不等,相應的法律獎懲措施的不同。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從(cong) 漢代開始,兩(liang) 千年來一以貫之,“在整個(ge) 帝國時代,真正體(ti) 現法律特點的是法律的儒家化——換句話說,是儒家所倡導的禮的精神和有時是禮的具體(ti) 規範,被直接寫(xie) 入法典,與(yu) 法律融合於(yu) 一。”

 

雖然荀慎法思想之中都已經體(ti) 現出為(wei) 維護群體(ti) 之間的共同生活所製定的規則的迫切願望,但是二者法之義(yi) 不同。也就是法所體(ti) 現的精神和原則的不同。慎到顯然超出宗法血緣製度的藩籬,其背後的法之義(yi) 就是自然法則。

 

“古之全大體(ti) 者,望天地,觀江海,因山穀。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yun) 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luan) 於(yu) 法術,托是非於(yu) 賞罰,屬輕重於(yu) 權衡。不逆天理,不傷(shang) 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難知,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nei) ,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nei) 。守成理,因自然。禍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愛惡。”(《慎子·逸文》)

 

人間秩序的製定要效法自然和天地的秩序,“道法”是最高的標準。因此要效法自然法則來製定人世間的所謂成文法,成文法的製定即體(ti) 現了自然法則的公平公正客觀的至上性原則和精神。

 

馬王堆帛書(shu) 《黃帝四經》之中也有相關(guan) 論述,認為(wei) 法是由“道”所產(chan) 生的,明確提出“道生法”的哲學命題。道是萬(wan) 事萬(wan) 物的最終根源,因此法也由“道”所產(chan) 生。這裏的“道”和慎到的“道法”其實都類似於(yu) 西方的自然法觀念。

 

許多學者都認為(wei) “黃老學的道法,在某種意義(yi) 上可以稱之為(wei) 自然法,因為(wei) 它包含著自然法則,自然理性自然秩序的一般性意義(yi) 。”法本身就體(ti) 現著公共性和客觀性,這是“道”或者“道法”自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客觀性在具體(ti) 法律層麵的落實,也可以說是自然法則的公共性和客觀性。

 

這種公共性體(ti) 現在對待所有的人一視同仁,所有人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雖然慎到認為(wei) 隻有君主可以改變法律,但是其也絕不是可以任意妄為(wei) 。製定法律後,君主也要遵守法律的相關(guan) 規定。

 

《黃帝四經》中也有類似的描述:“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費也”(《黃帝四經·道法》)。其客觀性體(ti) 現在法的製定成為(wei) 判斷是非的依據和標準,具有權衡和尺度的功能,這在我們(men) 論述慎到法思想時都已經討論過。

 

至此,我們(men) 知道了慎到的法思想,其中不管是立法的原則和目的﹑法的職能和作用還是嚴(yan) 格執法和法隨世變等問題,都從(cong) 自然法的原理和原則出發,認為(wei) 成文法的製定要體(ti) 現“道”或者“道法”的自然準則,也就是體(ti) 現其自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客觀性。

 

在慎到思想之中,“道”或者“道法”所集中體(ti) 現的自然法則成為(wei) 其法思想的原理和精神所在,這是其與(yu) 荀子以宗法血緣製為(wei) 基礎所體(ti) 現的等級製原則的法義(yi) 思想最大的不同和差異所在。荀子所謂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正是其所標榜的等級性。

 

或者換句話說,荀子認為(wei) 等級製所體(ti) 現的尊卑貴賤的不平等性正是最大的平等和公正。用荀子自己的話那就是“夫兩(liang) 貴之不能相事,兩(liang) 賤之不能相使,是天數也。”(《荀子·王製》)

 

從(cong) 慎到提倡以法作為(wei) 評判一切的客觀標準到荀子將禮的精神納入法的製定之中,正體(ti) 現了先秦時期從(cong) 禮治到法治發展和變化的一般過程。西周時期號稱以禮治國,禮法是不分的,符合禮的行為(wei) 方式人們(men) 認為(wei) 就是符合法的。

 

“後世社會(hui) 認為(wei) 法律應有的一切性質特征,那時的人們(men) 認為(wei) 都存在於(yu) 禮中。”評判事物的依據也是遵循禮所體(ti) 現的尊卑貴賤的等級製原則,對不同地位的人進行的處罰是不同的。

 

但是大約自春秋之時起,隨著社會(hui) 政治經濟結構的變化,政治上周天子逐漸失去了共主的地位,各國諸侯根本不把周天子放在眼裏,分封製逐漸瓦解。傳(chuan) 統以宗法血緣製為(wei) 基礎的禮治模式已經不能夠有效的控製社會(hui) ,急需一種新型的治理國家的統治模式。

 

因此,出現了提倡將法從(cong) 禮之中分離開來,也就是提倡法治的思想。“禮表現為(wei) 基於(yu) 血緣宗法關(guan) 係而構成的差序格局,它對社會(hui) 關(guan) 係進行相對固定化的調整;而法具有確定性和不隨人的身份社會(hui) 關(guan) 係而改變的普遍性。

 

法首先以一種標準化的、形式主義(yi) 的(而不是實質主義(yi) 的)強製性社會(hui) 規範來防衛社會(hui) 的主流價(jia) 值;其次,它在一定範圍內(nei) 又是具有平等性的。”鄭國和晉國都發生了鑄刑書(shu) 和刑鼎的事件,公布了所謂的成文法。

 

後期法家人物如商鞅和韓非等人更是認為(wei) 要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非要進行以法治國不可。他們(men) 批評儒家所倡導的禮治思想,認為(wei) 應該“君臣上下貴賤皆從(cong) 法”(《管子·任法》)應將法律作為(wei) 治理國家的統治方式,強調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改變了西周以來的禮治模式。這在慎到的法思想之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呈現。

 

值得注意的是,從(cong) 禮治到法治思想的變化,一方麵體(ti) 現了統治模式的轉變。另一方麵還反映了法律與(yu) 道德二者的關(guan) 係問題。

 

禮所維係的宗法等級製原則以血緣為(wei) 基礎,以此來區分和強調尊卑﹑貴賤﹑親(qin) 疏。而法家慎到商鞅等人卻強烈批判這種以血緣製為(wei) 基礎的舊道德,製定了一係列與(yu) 血緣製舊道德相悖的製度。

 

如血緣製所強調的“親(qin) 親(qin) 相隱”的原則,商鞅卻公開鼓勵親(qin) 屬之間的互相檢舉(ju) 和告發。還實行所謂的連坐製度等。這一係列舉(ju) 措都意在打破血緣製所強調和維係的統治方式,建立以法律為(wei) 唯一標準的統治模式。

 

同時還強調法律的地位高於(yu) 道德,絕對不可以法外開恩,要嚴(yan) 格按照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秦國正是實行了商鞅變法,打破了原有的以血緣製為(wei) 基礎的舊的統治方式。強調法律作為(wei) 統治模式的唯一功能和作用,才統一了六國。

 

但是其卻片麵強調法律的絕對作用和功能,忽視道德的作用,最終導致了二世而亡。荀子也曾注意到秦國的弊端所在,雖然其認為(wei) 秦國統一是遲早之事,給予秦國高度的評價(jia) 。

 

“其固塞險,形埶便,山林川穀美,天材之利多,是形勝也。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樸,其聲樂(le) 不流汙,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jian) 、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

 

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yu) 其門,入於(yu) 公門;出於(yu) 公門,歸於(yu) 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dang) ,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朝閑,聽決(jue) 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故曰: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荀子·強國》)

 

但是卻認為(wei) 秦國的根本問題是“無儒”。“雖然,則有其諰矣。兼是數具者而盡有之,然而縣之以王者之功名,則倜倜然其不及遠矣!是何也?則其殆無儒邪!故曰粹而王,駁而霸,無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荀子·強國》)

 

“無儒”正是秦國純任法治,片麵強調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而忽視以宗法血緣為(wei) 基礎的道德作用的體(ti) 現。荀子有鑒於(yu) 此,將以宗法血緣製為(wei) 基礎,強調尊卑貴賤原則的禮納入法的製定之中,作為(wei) 法製定的標準和原則。開創了援法入禮,隆禮重法的思想。

 

荀子正是看到了禮治與(yu) 法治二者不可偏廢,才做出如此的舉(ju) 措。當然,其最終實現要到漢代經儒生之手才得以完成。

 

五﹑結語

 

荀子以宗法血緣製度為(wei) 基礎,將禮所體(ti) 現的尊卑貴賤的等級製原則作為(wei) 其法思想的原理﹑原則和精神所在。認為(wei) 最大的公平和公正性即是禮所展現的不平等的等級製原則,秦漢以後曆代法律的製定都遵循此一原則,得到具體(ti) 的落實和保障。

 

而慎到的法思想以自然法則為(wei) 指導,具體(ti) 來說以“道”或“道法”為(wei) 體(ti) 現來論證。“道”或“道法”作為(wei) 其立法的依據和原則所在,與(yu) 自然法則相同,體(ti) 現了至上的公共性和客觀性。

 

因此,人世間的法律製定也要,體(ti) 現“道”或“道法”所展現的公共性和客觀性。所有人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違背,君主也毫不例外。同時,法律製定後絕不能隨意改變。要作為(wei) 判定是非得失的唯一標準和準繩,一切盡斷於(yu) 法。

 

荀慎法思想所展現的差異,原因是其法思想的精神和原則的不同,也就是法之義(yi) 的差異所導致,其凸顯了由禮治到法治思想轉變的曆史進程,也蘊含著法律與(yu) 道德二者的辯證關(guan) 係。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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