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魯】汪暉是抄襲嗎?——也談汪暉“抄襲”事件兼與王彬彬商榷

欄目:思想動態
發布時間:2010-07-3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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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暉是抄襲嗎?
——也談汪暉“抄襲”事件兼與王彬彬商榷
作者:姚魯
 
 
作者說明:寫此稿耗去了我大量的時間,認真閱讀了汪暉被指抄襲的五本書,又查了些資料,考證了一番,7月10日完稿後,又核對了一下引文,12日敲定,13日寄給《南方周末》,因《南方周末》編發王彬彬指稱汪暉“抄襲”一文時附加編者按稱:“《南方周末》在知識界有很多讀者,我們願意為學術、文化批評提供一個平台。”,我自以為,單就文本論,自己的文章較之王彬彬的文本更具有一些所謂的文化研討與學理價值,又覺得,比之於一些連起碼的學術常識和概念都不懂的一些所謂的“學術、文化”批評文章,大量地占據著所謂主流媒體的版麵,更有理由見諸報媒。
 
然而,我未免太自信了和輕信了。《南方周末》沒有發我的稿子,個中原因我沒有去核實!也懶得理會與報媒相關的事情了!也許報媒關注的是所謂汪暉”抄襲事件”的新聞價值,對嚴肅的學術探討文章並不感興趣,報每媒要的是新聞效應,和某些人的經濟效益!我現在明白易中天等人為什麽不去寫那些嚴謹的有一定學理價值的文章,而熱衷寫那些迎合媒體的“隨感”文章了,因為寫真正具有學術研討價值的文章,不僅費力,又不討好!然而,我以為,真正的學者,是因該耐得住清冷和寂寞,哪怕寂靜到死,甚至不被世人接受、理解,也要保持住學人的本色!不與世俗同流合汙!!!
 
由此,我想起巴爾紮克在《高老頭》中借主人公之口說過的一句對“資本主義”社會的認識和評價,其實這個社會“不過是傻子跟騙子的集團”!
 
確實,騙子是用謊言編造世界的,傻子盲目地跟從,周而複始,社會便成了膚淺、蒙昧、野心和投機的樂園,而正義、清醒者、智慧便成了社會的公敵!
 
但願我們的報媒和社會別做我們這個世界的傻子和騙子的集團.......】
 
一、有時投票表決未必是真實“民意”的反映
 
汪暉“抄襲”事件發展到今天,似乎又出現了新的高潮,63名中外學者的聯名信經《中國青年報》(7月7日)刊發後,引起了社會和學界的廣泛關注。有報道說:“這封寫給清華大學及汪暉博士學位授予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信中稱,‘為對汪暉教授負責,澄清這一爭議,我們聯名要求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清華大學迅速答複,履行職責。在組成調查委員會時,應邀請貴院、貴校之外的學者,乃至海外學者參加,公示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調查結果。我們同時要求,調查結論以及各委員投票意向最終能公布。’”(7月11日《京華時報》記者歐欽平)
 
我以為,這封聯名信對促進汪暉“抄襲問題”的爭議或解決是很有意義的,但信中的提議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對汪暉個人(個案)的負責和爭議的澄清上,更應該以此為契機,聯名向有關部門建議或提議盡快建立健全符合國際標準的我國學術體製和學術監管機製,這樣汪暉“抄襲事件”才真正具有了催進中國學術文化等發展的深刻意義,否則,僅僅停留在對汪暉個案的追蹤、報道和爭議上,對中國學術的發展和建設以及提高中國學人、學子整體的社會道德、學術倫理、法律觀念等水平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而這些又不是馬上就可以解決的事情,因為中國的學術體製和學術監管機製都嚴重缺乏,法律、法規的建設也不夠完善,尤其對學術著名剽竊的界定,法學界也存在很大的爭議,司法解釋提供的隻是一般原則性或說是典型性的標準,而在具體的學術著名中一些“隱蔽性”的剽竊和屬於引證方法範疇的非剽竊行為有時難以認定,這就給行政處罰和司法審判或裁定都帶來了困難。我想,這也是為什麽清華大學和社會科學院在媒體介入及中外學者聯名發表公開信呼籲組織調查委員會就汪暉涉嫌剽竊問題展開調查沒有正麵回應的原因。這也說明清華大學和社會科學院對汪暉是負責的,因為一旦聲明介入汪暉“抄襲”案的調查,勢必就要給出明確的結果,可實際上,具體到汪暉的所謂“抄襲案”,結論無論是什麽都會存在很大的爭議!因為學界的爭議是不具備法律定性的標準的,而目前中國的法律(包括法規)對學術剽竊也沒有具體的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釋。63名中外學者聯名信中提議的用“投票的意向公布”結果,也是玄而又玄的,因為汪暉抄襲與否,結果隻能有一個,沒有確鑿的證據或法律依據,結果都可能有違事實!投票解決不了爭議、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有時投票表決都未必是真實“民意”的反映。
 
 
二、與王彬彬商榷
 
 
我們知道,汪暉剽竊與否引起爭議的根源是王彬彬刊發於《文藝研究》(2010年第三期)後被《南方周末》(3月25日)轉載的《汪暉〈反抗絕望——魯迅及其文學世界〉的學風問題》一文。王彬彬在該文中稱汪暉“剽襲”了“李澤厚《中國現代思想史論》,東方出版社1987年版;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美]勒文森(編者注:一譯列文森)《梁啟超與中國近代思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美]林毓生《中國意識的危機》,貴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張汝倫《意義的探究———當代西方釋義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引自王彬彬《汪暉〈反抗絕望——魯迅及其文學世界〉的學風問題》)五種書。
 
可實際上,據我查考,王彬彬的指認,除一處有商議探討汪暉是否剽竊的價值,其餘之處認定汪暉為剽竊,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僅如此,王彬彬還有兩處是在篡改汪暉的引文後認定汪暉剽竊的!
 
下麵,就我的觀點,我進行具體的論證,算是與王彬彬商榷,也是拋磚引玉。
 
(一)汪暉的引文屬於方法討論的範疇,與剽竊無關
 
王彬彬在查考汪暉剽竊五種書之一的李澤厚的《中國現代思想史論》一書時說(對王彬彬的文章的引用,用楷體標示,下同,筆者):
 
《反抗絕望》剽襲《中國現代思想史論》的地方,較少。但也有。可舉一段為例。這一段,是“攪拌式”與“掩耳盜鈴式”相結合。
 
汪暉《反抗絕望》第58至第59頁(三聯版第121頁):
 
其次,五四反傳統主義以“西學”(西方資本主義文化)反“中學”(中國封建傳統文化),在思維內容上直接承續了譚嗣同對封建綱常的沉痛攻擊,嚴複關於中西文化尖銳對比的精辟分析,以及梁啟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學說,但形成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整體性理解的更為重要的原因,還是中國近代社會變革的曆史過程對於中國先進知識分子的啟示。
 
李澤厚《中國現代思想史論》第8頁:
 
這在中國數千年的文化史上是劃時代的。如此激烈否定傳統、追求全盤西化,在近現代世界史上也是極為少見的現象。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運動就其實質說,至少在其發展初期,卻又隻是上一階段譚嗣同、嚴複、梁啟超的曆史工作的繼續。譚嗣同對封建綱常的沉痛攻擊,嚴複於中西文化的尖銳對比,梁啟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就都是用“西學”(西方資本主義文化)反“中學”(中國封建傳統文化)的啟蒙運動。
 
隻要我們仔細地閱讀了汪暉的《反抗絕望》和李澤厚的《中國現代思想史》就會發現,汪暉對李澤厚的《中國現代思想史》一書有些觀點和材料的使用,基本上注明了出處,而一些沒有注明出處的地方,往往是汪暉對引文融進了自己的理解、認識並作出了新的評價,而這與引文又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有些地方“不加冒號,不加引號”或“隻做一個讓人‘參見’某書某文的注釋,”(引號部分是王彬彬語),是可以理解的,隻要細心的讀者真的“參見”了,是不會弄混汪暉的觀點和他引用的觀點和材料的。
 
汪暉的引文屬於方法討論的範疇,與剽竊無關。從《反抗絕望》引文的整體特征來看,汪暉的學風還是比較嚴謹和誠實的,對引文和材料的使用還是比較尊重原著作者的,並融進了自己的獨立思考。盡管在《反抗絕望》中確有引文不夠規範甚至有個別地方沒有標明出處,但我們也不能因此就草率地認定汪暉是剽竊。尤其對社會、人文學科著作剽竊的認定更要慎之又慎,因為社會、人文學科無論觀點和材料,幾乎很難有絕對獨創的。即便是獨創的觀點或理論,那也隻是指宏觀的體係和框架而言的,在具體的論證過程中誰都免不了“攪拌”、“雜糅”、“組裝”(加引號處是王彬彬語)一些別人的觀點和材料。因為,任何學術理論的創建都是在繼承前人(傳統)和借鑒同時代人的基礎上形成的,沒有繼承和借鑒的理論,是讓人難以想象的,也是不可能的,因為,理論的產生依賴的是語言,而語言本身就是傳統的結晶,我們原初隻能依賴傳統和他人才能掌握語言和運用語言,純粹的“獨創”理論或思維是不可理解的。
 
拋開學術理論的認識論問題不談,單從簡單的法律常識角度講,王彬彬的上述指控——汪暉《反抗絕望》剽竊李澤厚的《中國現代思想史》,也是沒有根據的。
 
李澤厚的《中國現代思想史論》側重的是對中國現代的政治、文化、文學、哲學思想等史的論述,並非絕對意義上的對中國現代思想發展史的論述,李澤厚關注的隻是社會主流意識形態所關注的思想發展史;而汪暉的《反抗絕望》是對魯迅的思想及其文學的分析與研究,雖然從研究中國思想史的角度,二書似有關聯,但理論框架、體係以及表述模式(風格)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至於局部材料的引用,汪暉除了使用加“冒號”、“引號”等的“直接引文”方法外,也大量運用了不加“冒號”、“引號”等的“間接引文”的方式,而這些都屬於引文方法討論的範疇,王彬彬據此認定汪暉剽竊,是毫無學理和法律的根據的。不僅如此,王彬彬在論證汪暉剽竊時,有兩處還篡改了汪暉的引文。
 
下麵我具體說明。
 
(二)建立完善的學術監管機製是遏製學術腐敗的根本
 
王彬彬在稱汪暉抄襲張汝倫的《意義的探究》時,有一處說:
 
汪暉《反抗絕望》第65頁(三聯版第129頁):
 
……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時,忘了理性必須在具體的曆史條件下實現自己,因而也無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見,自己也要接受權威———理性的權威。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權威時,沒有看到理性隻有在傳統中才能起作用。傳統的確是不管我們願意不願意就先於我們,而且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是我們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條件。因此,不僅我們始終處於傳統中,而且傳統始終是我們的一部分。是傳統把理解者和理解對象不可分割地聯係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傳統之外,以一個純粹主體的身份理解對象。理解並不是主觀意識的認識行為,它先於認識行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這一段話,幾乎原原本本地抄自張汝倫《意義的探究》中的一大段話。這回采取的是跳躍式,即抄幾句,便跳過若幹字、若幹句、若幹行。為了節省篇幅,我在汪暉跳躍得較完整的地方,用省略號表示,並在括弧裏說明跳過多少行。《意義的探究》第179—180頁:
 
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時,忘了理性必須在具體的曆史條件下實現自己,因而也無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見,自己也要接受權威———理性的權威。啟蒙運動在強調理性的絕對權威時,沒有看到,理性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理性也必須在具體的曆史條件下實現自己。歸根結底,理性隻有在傳統中才能起作用……(此處跳過張著引用的伽達默爾一句原話)傳統的確是不管我們願意不願意,就先於我們,而且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它是我們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條件。
 
……(此處跳過16行)因此,不僅我們始終處在傳統中,而且傳統始終是我們的一部分。是傳統把理解者和理解對象不可分割地聯係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傳統之外,以一個純粹主體的身分理解對象———文本。……(此處跳過兩行半)所以,理解並不是主觀意識的認識行為,它先於認識行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雖然有些跳躍,雖然在個別字句上有些變動,但這樣的剽襲,基本上是“奮不顧身”的,表明一旦被發現,便不想抵賴的。固然沒有冒號、沒有引號,但也沒有用一個“參見”來留條退路,來欺侮原作者和讀者:在這個意義上,這種方式的剽襲,還不是最讓人反感的。
 
實際上,汪暉上麵的那一段話是轉引,在轉引時汪暉標示得很清楚,就是他加了一句“在伽達默爾看來”,可是,這句至關重要的標注性語句,王彬彬在引用時卻給刪除了,用省略號來代替,並據此推斷汪暉是剽竊,這是很荒唐的!如果不是王彬彬一時疏忽造成了紕漏,而是有意為之的話,那麽王彬彬的此舉就不僅僅是學風問題了,而有故意誣陷他人之嫌,觸犯法律了。
 
事實上,汪暉轉引這句話時沒有特別注明是轉引自張汝倫的《意義的探究》一書,隻要我們仔細地閱讀了張汝倫的原著特別是該書“第五章哲學釋義學的興起”“第三節傳統及其功能”(即汪暉轉引處),就會發現,是有一定客觀原因的。因為,張汝倫的原文(第五章第三節)基本上是張汝倫借伽達默爾的觀點並融會了自己的理解、認識來論證傳統及其功能,可是張汝倫的引文(引伽達默爾觀點)很散很亂,跳躍性也很大,而且多半運用的是“間接引文”的方式,有時讓讀者(包括轉引者)分不清哪些是伽達默爾的原話哪些是張汝倫的觀點,隻有經過仔細地梳理辨析後才能確定;很顯然,汪暉是經過一番認真梳理辨析後才轉述清楚了伽達默爾的原話的,而且使用的是“間接引文”方法中的“取舍轉引法”,符合轉述(轉引)慣例。豈能以“剽竊”定性?如果真有所謂的“剽竊”之嫌,也不是轉引者汪暉,而是《意義的探究》一書的作者張汝倫。
 
這裏,王彬彬隻所以對汪暉做出了“剽竊”的錯誤的判斷,根本原因是,可能王彬彬不僅沒有閱讀過張汝倫的《意義的探究》全書,甚至可能連該書的第五章第三節都沒有完整地閱讀過,或者閱讀了,但隻是走馬觀花斷章取義地看看,否則,很難解釋王彬彬“篡改”汪暉引文的用意。而一個學者不對事物、事實進行仔細地分辨、調查就輕率地發言,是很不嚴肅和嚴謹的!
 
當然,我這樣說,也不是說王彬彬在《汪暉〈反抗絕望——魯迅及其文學世界〉的學風問題》一文中指稱汪暉剽竊五種書的地方全是主觀臆斷,毫無事實和理論根據。在王彬彬指正汪暉剽竊的證據中,有一處,我認為還是很有道理或根據的,但是否因此就能認定汪暉是剽竊,也是值得研究的。
 
王彬彬在稱汪暉對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剽竊的證據中,有一處說:
 
……“攪拌式”和“組裝式”相結合的剽襲,在《反抗絕望》中也能見到。下舉一例。
 
汪暉《反抗絕望》第59頁(三聯版第121-122頁):
 
從上個世紀40年代起,魏源在他的《海國圖誌》中就提出了“以夷製夷”和“師夷長技以製夷”兩大主張,盡管其內容和對西方長技的認識還完全停留在武器和“養兵練兵之法”的狹隘範圍內,但“竊其所長,奪其所恃”的“師長”主張卻一直是以後許多先進人士為挽救中國、抵抗侵略而尋求真理的思想方向。從洋務派的“船堅炮利”、“中體西用”,到馮桂芬等人要求“博采西學”,努力學習資本主義工藝科學的“格致至理”和史地語文知識,從龔自珍、魏源、馮桂芬對內政外交軍事文化的改革要求,到康有為、梁啟超等資產階級改良派的“托古改製”,“君主立憲”,總之,由認識和要求學習西方資本主義經濟製度進到認識和要求學習西方資本主義政治製度,由要求發展民族工商業進到要求有一套政治法律製度來保證它的發展,這種思維的邏輯發展的必然過程正反映著曆史發展的必然過程,“任務本身,隻有當它所能借以得到解決的那些物質條件已經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過程中的時候,才會發生的。”(王按:加引號的話為馬克思語)
 
我們隻要仔細地閱讀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一書中對“十九世紀改良派變法維新思想的研究”部分,就會發現,汪暉此處的論述無論是段意、段意結構,還是語言確有和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一書雷同,甚至重合之處,而且汪暉也沒有任何的加注說明,似有“剽竊”嫌疑,但能否就認定為剽竊,還需要探討。
 
因為,一篇文章或一部著作,引用了別人的觀點和材料,除了在篇章中注釋外,在序、後記中都可以加以說明,文章或書後所列的參考書目,也能間接地說明某些觀點、資料的來源,盡管這種說明解釋的方法是否規範,有待探討,但我們不能因為運用了這種方法就輕易定性文章或書籍的作者是剽竊。
 
不過,作為學者,一定要有高度的自律精神,時時刻刻地約束自己,不能倦怠和疏懶;除此,建立完善的學術監管機製和製定出細致的可供操作的學術標準或規則,對文章、著作剽竊的概念給予明確的司法界定,隻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學術腐敗,提高中國學人的學術思想、道德水平,有望與國際學術接軌。
 
因為,單憑主觀的自律,對完善學術倫理是不能起到根本作用的,即便道德很完善的人,也有倦怠和疏懶的時候;隻有加以製度、機製和法律的約束,我國的文化學術水平才能從根本上得到普遍的提高,趕上,甚至超過國際先進水平!這絕不是故作驚人之語!
 
這也許就是所謂汪暉“抄襲”事件,值得探討的意義!
 
 
2010年7月10-12北京
 
注:本篇博文,隻要注明作者或出處,歡迎網友以任何形式轉載、轉帖、編發或介紹等,無需與作者聯係。姚魯2010年7月22日。
 
來源:原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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