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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講兩(liang) 個(ge) 發生在宋朝的“官告民”小故事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新華每日電訊》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六月十九日甲子
耶穌2018年7月31日
在古代,“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並不罕見,難得一見的是“官告民”的案子。這大概是因為(wei) ,官員相對於(yu) 平民,具有顯而易見的強勢,不大可能被平民侵犯,即使被平民冒犯了,也大可動用行政權力處理,用不著到司法部門提告。
另外,按照古訓,“大人不計小人過”,大人,指有官職的士君子;小人,則是平民百姓。大人就算被小人冒犯,也應該大人有大量,不必斤斤計較、鬧上公堂。舉(ju) 個(ge) 例子:王旦是北宋真宗朝的宰相,有一年天下大旱,王旦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書(shu) 生堵住。
那書(shu) 生指著王旦大罵:“百姓困旱,焦勞極矣,相公端受重祿,心得安邪?”罵完,還將手中的經書(shu) 扔過去,中正王旦的腦袋。侍衛趕緊抓住書(shu) 生,準備押送開封府治罪。但王旦製止他們(men) ,說:“言中吾過,彼何罪哉?”叫人將書(shu) 生放走了。此事正好拿來作為(wei) “宰相肚裏好撐船”一語的注腳。
不過這幾年我留意宋代史料,還是發現了幾起發生在宋朝的“官告民”訴訟案,有些意思,值得拿出來說說。
讓我先來講第一個(ge) 案子:南宋時,有一名姓周的民婦,初嫁曾氏,並生子曾岩叟;再嫁趙副將;於(yu) 開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義(yi) ,但成婚未及一年,周氏便因為(wei) 京宣義(yi) 寵溺嬖妾,離開了京家,投奔兒(er) 子曾岩叟。四年後,周氏去世,由其兒(er) 子曾岩叟安葬,誰知京宣義(yi) 突然把曾岩叟告上法庭,要求將周氏歸葬京家。
原告京宣義(yi) ,便是一位姓京的官員,“宣義(yi) ”不是他的名字,而是指“宣義(yi) 郎”,為(wei) 元豐(feng) 改官製之後的寄祿官名,從(cong) 八品。這起訴訟案的判詞提到:“京宣義(yi) 以開禧二年十一月娶周氏為(wei) 妻,次年八月娶歸隆興(xing) 府,經及兩(liang) 月,周氏以京宣義(yi) 溺於(yu) 嬖妾,遂逃歸曾家,自後京宣義(yi) 赴池陽丞,周氏不複隨往。”可以知道京宣義(yi) 曾擔任過縣丞(相當於(yu) 副縣長)。而且,他還是“公相之子孫”,是一名身世顯赫的“官二代”。
那麽(me) 京宣義(yi) 為(wei) 什麽(me) 要起訴妻子周氏與(yu) 前夫所生的兒(er) 子曾岩叟呢?原來,按宋人習(xi) 慣與(yu) 當時法律,女性的嫁妝是一筆獨立於(yu) 夫家的財產(chan) ,歸妻子自由支配。而且,宋代厚嫁之風極盛,嫁妝可不僅(jin) 僅(jin) 是一點首飾,往往是幾畝(mu) 、幾十畝(mu) 田產(chan) ,宋人稱之為(wei) “奩產(chan) ”。周氏從(cong) 曾家改嫁到趙家,又從(cong) 趙家改嫁到京家,都帶著她的奩產(chan) 。她離開京家,回到前夫曾家,也帶回了她的奩產(chan) 。現在她去世了,這筆奩產(chan) 肯定落在曾家。京宣義(yi) 起訴曾岩叟,要求收葬周氏,自然不是出於(yu) 夫婦之義(yi) ,而是貪圖周氏留下的奩產(chan) 。
受理這起訴訟案的法官叫做黃幹,朱熹的弟子。他認為(wei) ,京宣義(yi) 與(yu) 周氏結婚,卻寵溺於(yu) 小妾,與(yu) 周氏顯然已無“伉儷(li) 之情”,換成現在的說法,即“感情破裂”;而且,京宣義(yi) 前往池陽縣赴任,隻帶著寵妾,而將周氏棄於(yu) 曾家四年之久,不聞不問,“又豈複有夫婦之義(yi) ”?“在法:夫出外三年不歸者,其妻聽改嫁”,京宣義(yi) 棄妻四年,按大宋法律,周氏有權利單方麵宣告結束婚姻關(guan) 係,而她至死不歸京家,京宣義(yi) 四年不認妻子,已構成雙方默認的事實離婚。因此,京宣義(yi) 沒有權利“取妻歸葬”,自然也沒有權利繼承周氏的遺產(chan) 。
基於(yu) 這樣的理由,法官黃幹駁回了京宣義(yi) 的訴求,作出判決(jue) :“京宣義(yi) 公相之子孫,名在仕版,不應為(wei) 此閭巷之態,妄生詞訴;周氏之喪(sang) ,乞行下聽從(cong) 曾岩叟安葬;仍乞告示京宣義(yi) ,不得更有詞訴。”在這起“官告民”訴訟案中,原告敗訴了。
南宋還發生過另一起“官告民”訴訟:宗室貴族福王,在杭州有大片用於(yu) 出租的房屋,一日,福王將幾個(ge) 租住他房屋的租戶告上臨(lin) 安府。這福王可不是一般人家,他是當朝君主宋理宗的弟弟,他的兒(er) 子趙禥還是皇儲(chu) 。所以,福王盡管不屬於(yu) 行政官僚,但其權勢之大是不必懷疑的。那福王為(wei) 什麽(me) 要狀告租戶呢?因為(wei) 這幾個(ge) 租戶租了福王的房子,卻拒不交房租。
受理福王訴訟的臨(lin) 安府尹叫做馬光祖。他傳(chuan) 喚被告人,問他們(men) 是不是拒絕給福王交租。幾個(ge) 租戶都承認福王所告屬實。馬光祖說:欠債(zhai) 還錢,僦屋還租,天經地義(yi) ,你們(men) 為(wei) 何不交租金?租戶說:我們(men) 租住的房子,屋頂破了好多個(ge) 洞,晴天還好,下雨天就慘了,漏得滿地都是水,我們(men) 請求福王修葺,福王又不答應,隻好不交租了。
按照宋朝法律,出租房屋的業(ye) 主確實有修葺房屋的責任,保證房屋可以正常居住。福王拒絕修葺漏水的破屋,是違背法律與(yu) 情理的。所以,馬光祖駁回了福王的訴訟要求,認為(wei) 在福王出資修葺好房屋之前,租戶有權拒交房租。
相傳(chuan) 馬光祖還將他的判決(jue) 寫(xie) 成一首打油詩:“晴則雞卵鴨卵(指屋頂都是破洞,透著光,有如雞蛋鴨蛋一般),雨則缽滿盆滿(指下雨天屋頂漏水,要用缽盆接雨)。福王若要屋錢,直待光祖任滿。”但以我們(men) 對宋代司法製度的了解,我認為(wei) 一名宋朝法官的判詞不可能寫(xie) 得如此戲謔。這首打油詩應該是時人根據馬光祖的判決(jue) 寫(xie) 出來譏諷福王的。總而言之,在這一起“官告民”訴訟中,原告也是敗訴了。
我覺得,“官告民”比“民告官”更能體(ti) 現社會(hui) 的進步,因為(wei) “官告民”的出現,顯示了官民發生利益爭(zheng) 執後,官不是企圖借手中權力壓製民就範,而是尋求通過司法部門的仲裁來解決(jue) 爭(zheng) 端。這是對法治的信仰。而我們(men) 講述的兩(liang) 起宋朝“官告民”訴訟案,作為(wei) 原告的官都敗訴了,說明平民的權益是受到司法官支持的。這樣的訟訴判決(jue) ,讓我們(men) 看到了司法的溫情、權力的謙抑與(yu) 法治的勝利。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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