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聚剛】漢代敬老風尚考

欄目:禮儀祀典
發布時間:2010-07-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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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敬老風尚考
作者:李聚剛(陝西師範大學曆史文化學院)
 
 
我國的敬老傳統曆史悠久,且影響深遠,在號稱“以孝治天下”的漢代,敬老風尚尤顯特色。當時,帝王公侯、達官顯貴,乃至平民百姓都在積極傳承並踐行這一傳統美德,並促成了相關的敬老製度,從而使漢代老人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或優待。本文將對漢代敬老風尚形成的原因及表現進行論述,借以展現漢代朝廷和民間兩個層麵的敬老風尚,並鼓勵當下時人傳承並發揚這一美德,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借鑒與參考。
 
一、漢代敬老是對先秦敬老傳統的繼承與發展
 
曆史文獻中關於我國敬老傳統的記載俯仰皆是,且多與孝道經脈相連。孔子曾說:“舜其大孝也,德為聖人,尊為天子。” [①]孟子也說過:“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②]從這些話語可以推測,我國的敬老現象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萌生,並逐漸形成一種風尚。孟子還提出“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太平。”[③]他把孝道進一步擴展為尊老敬老的社會公德,把其視為“治國”、“平天下”的方略,從而達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天下可運於掌” [④]的治世效果。講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中華孝道蘊涵普世情懷,把家庭血親倫理觀念的孝道引申、擴展、轉化到社會範疇,從而使家庭層麵的“小孝”發展成為社會層麵的“大孝”——敬老美德。此外,《禮記》中還有“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後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修而兼用之”[⑤]和“昔者,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後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周人貴親而尚齒。虞、夏、商、周,天下之盛王也,未有遺年者。年之貴乎天下,久矣,次乎事親也”[⑥]的記載,意思是說,虞夏殷周四個王朝都很重視尊老尚齒,它的地位僅次於侍奉雙親。雲夢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也明確寫道:“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父茲(慈)子孝,政之本殹(也)”;“除害興利,茲(慈)愛萬性”,“孤寡窮因,老弱獨轉,均徭賞罰,傲悍暴。”整理秦墓竹簡工作小組認為這句話與《淮南子·時則訓》所載的“孟秋之月,……求不孝不悌,戮暴傲悍而罰之”的意義歸同。[⑦]此外,《漢書》記載秦曾在鄉級基層組織設三老,“掌教化”[⑧],這也是漢代相關敬老製度形成的直接淵源。
 
正如劉向所言“仲尼既沒之後,道德大廢,上下失序,父子不相親,兄弟不相安,夫婦離散,莫保其命”。[⑨]自春秋戰亂到漢朝初建,期間幾百年動亂不休,加之戰國以降各國唯法家立國,儒家孝道觀念的實際市場孱弱不堪,西周以來維係宗法製度的孝道觀也掃地以盡。雖然漢政權的建立使得天下初定、社會漸安,但從前的敬老風尚已被不休動亂衝淡在曆史的風塵中。主張“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秦朝企圖以法的精神建立新的社會統治秩序,但結果卻激化了社會矛盾,導致了秦二世而亡。漢初統治者為了避免重蹈秦轍,他們極力反思並總結秦亡的教訓而得出結論,認為崇尚“猛治”、“酷刑”而棄絕“仁政”、“德治”乃秦之覆亡的根本原因,此刻統治者們陡然發現有必要對尊老禮治的價值進行重新審視與發掘,於是他們從儒家孝道思想出發,提出“以禮為教”的方針去適應社會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需要。經曆漢初幾十年的“黃老治世”後,漢武帝時董仲舒提出“今臨政而願治七十餘歲矣,不如退而更化(指複興古代禮治)。”[⑩]但漢武帝把雄才偉略過度投注於征戰殺伐,而無暇過問禮文之事,不過“獨尊儒術”文化國策卻為培育孝道規範提供了最適宜的土壤。漢宣帝時諫臣王吉指出,隻顧“斷獄聽訟”不是“太平之基”,強調孔子“安上治民,莫先於禮”,並提出通過“述舊禮,明王製”達到“驅一世之民濟之仁壽之域”,[11]可見,到宣帝時尊老傳統已漸受重視了。西漢末年,為了尋求擺脫社會秩序日益惡化的出路,成帝決定采取貴族劉向的建議,重建古禮,創建辟雍(大學)。可惜未待實現,他就駕鶴西遊了。其後,篡漢政權的“作秀大家”王莽也企圖建立辟雍以籠絡人心,可新莾政權的短命亦使辟雍計劃胎死腹中。後來,經過光武政權的不懈努力,辟雍終成。由此可知,漢代統治者對尊老教育的重視程度之高,同時表明了敬老風尚在漢代盛行。
 
二、漢朝政府大力倡導敬老風尚
 
提倡“以孝治天下”漢代統治者認為尊老敬長具有安邦定國的意義,因此,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漢朝形成了別具特色的敬老風尚。
 
(一)漢朝皇帝是敬老的典範
 
漢代強調“孝治”,史書中關於漢代皇帝在敬老方麵以身作則的記載不勝枚舉。
 
時常強調“孝悌,天下之大順”的漢文帝劉恒對他的母親十分孝順,親自侍奉從不怠慢。《二十四孝》中有這樣一段記載:“前漢文帝,名恒,高祖第三子(正史記載應為第四子),初封代王。生母薄太後,帝奉養無怠。母常病,三年,帝目不交睫,衣不解帶,湯藥非口親嚐弗進。仁孝聞天下”。[12]這與《漢書·袁盎傳》有關文帝的記載完全一致,可見,漢文帝在孝老敬親方麵為當時普天下的百姓做出了表率,並且對後世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漢景帝元年冬十月詔曰“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製禮樂各有由。歌者,所以發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這舞,以明休德。然後祖宗之功德,施於萬世,永永無窮,朕甚嘉之。”丞相臣嘉等奏曰:“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13]這是漢景帝下詔為父親文帝建廟,以歌頌其“仁孝”功德,中國古有“視死如視生”的傳統,從側麵充分表現出了景帝孝道。
 
除此之外,惠帝、文帝、武帝等都頒布過尊崇褒獎孝悌的有關詔令,並且除劉邦和劉秀外,漢代所有皇帝的諡號都有“孝”字,如孝惠、孝文、孝景一直到孝獻。所有這些史實,都說明漢代最高統治者在不遺餘力地提倡孝道,且他們在孝道方麵的作為也深得時人及後世認可。雖然以上材料所提及的皆為帝王之孝道,但中華孝道中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理念是講究推廣普世的,帝王在敬老方麵為社會做出了榜樣,必然會推動整個社會敬老風尚發展。
 
(二)漢朝政府大力推行敬老傳統
 
漢政府敬老風尚主要體現在優待老人製度的設定上,主要包括:三老製、賜物製、授杖製、免役製、寬刑製、以及優待老年致仕官員等方麵。這些通過律令形式來強製實行各項舉措使漢朝政府倡導敬老傳統的決心顯露無遺。
 
1、三老製。東西兩漢的開國皇帝均在稱帝之前就開始對三老進行了設置和考黜。據《漢書·高帝紀》記載,劉邦始置三老是在漢二年(公元前205 年) 春正月,“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複勿徭戍。” [14]詔令規定,凡50歲以上的子民,若人品好,又能帶領大家向善的,便可擔任“三老”職務,由鄉而縣,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盡免徭役,每年十月還賜予酒肉。可見漢代設置三老的主要目的就是教化百姓尊老敬老,正所謂“三老,尊年也;孝悌,淑行也”[15]另據《後漢書·光武帝紀》記載,劉秀最初考黜三老是在更始元年(公元24 年) 十月,“及更始至洛陽,乃遣光武以破虜將軍行大司馬事。十月,持節北度河,鎮慰州郡。所到部縣,輒見二千石、長吏、三老、官屬,下至佐史,考察黜陟如州牧行部事” [16]。此外,漢代對三老的重視還特別表現在對三老經常性的賞賜上。據不完全統計,兩漢書中關於賞賜三老的記載就達30 處之多。如《漢書·文帝紀》載:“其遣謁者勞賜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17]《後漢書·顯宗孝明帝紀》曰:“其賜天下三老酒人一石,肉四十斤。”[18]
 
2、賜物製。這是漢政府在經濟製度方麵對老邁年高人群的優待敬養,同時也是漢代一項特定的敬老養老製度。西漢初期,國家剛剛恢複安定,皇帝就頒布了養老詔令,使部分高壽老人可享受“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飲食”的待遇。據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傅律》記載:“大夫以上[ 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嫋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 九十五以上者,□米月一石。”[19] 這說明在呂後二年,漢代就已經有了向高年者賜米的製度。但是對受賜者的年齡要求比較苛刻,這樣一來能夠得到這種優惠的人就比較少了。但漢文帝即位後,對該製度做了更有利於老年人的調整,他向全國頒布詔書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飽,今歲時,不時使人存問長老,又無布帛酒肉之賜,將何以佐天下子孫孝養其親?今聞吏稟當受鬻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致。不滿九十嗇夫,今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都之。”[20]這就說明在文帝時,受賜者的年齡標準下降至八十以上,而且所賜食物除米之外,尚有肉、酒。到了成帝建始年間,又將享受這種法定待遇的老人的最低年限降到了七十歲。不過從東漢開始,由於國力有所下降,賜物也開始向國家救濟水旱災害和貧窮無靠老人的方向轉變。光武帝劉秀在建武六年的詔書中明確指出:“往歲水旱蝗蟲為災,穀價騰躍,人用困乏。朕惟百姓無以自贍,惻然湣之。其命郡國有穀者,給廩高年、鰥、寡、孤、獨及篤癃、無家屬貧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撫,無令失職。”[21]這裏因賜予物品僅集中於糧食一項,可以證明當時社會上的生活水平在下降,但值得肯定的是,東漢統治者仍然堅持扶持老人,敬養老人。
 
3、授杖製。漢代除了有授王杖的說法以外,還有授玉杖、鳩杖、幾杖、延年杖等說法,因此這裏統稱“授杖”。杖,本是一件平淡無奇的生活用具,但卻被兩漢朝野視為一種象征和榮耀,成了一種身份和地位的標誌。比如在《漢書》中就有武帝賜幾杖的記載,“二年冬,賜淮南王、淄川王幾杖,無朝” [22] 。甘肅武威縣咀磨子18號漢墓出土的兩份木簡(一份是1959年出土的一根鳩杖杖端係著的王杖詔書木簡,另一份是1981年出土的西漢王杖詔書令冊木簡),根據兩份木簡的內容可知:漢朝的養老敬老法規貫穿始終,而且皇帝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將敬老養老的法令詔告天下。西漢詔書中還記載有:“高年賜王杖(即前文中的玉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趨”。以上文獻記載的漢代始受杖年齡一般是七十歲。但後來張家山漢簡的出土又進一步證明當時始受杖的年齡並非如古代文獻所記載的那樣簡單劃一,《二年律令·傅律》中記載:“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嫋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 七十五,皆受仗(杖)。”[23]由此可見,因受杖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異。隻有具有二十等爵中第五級大夫以上爵位者才可以到七十歲時受杖,爵位不夠大夫者,受杖的年齡要高於七十歲。因此,對漢代受王杖年齡比較嚴謹的表述應是:七十歲以上開始受王杖,根據受杖人身份的不同具體年齡又有差異,通常來說,七十歲是受王杖的最低年齡[24]。但無論如何,受賜者持杖可以自由出入官府,見官還不用“趨”(小跑步),外出時還可以走馳道(專為天子馳走車馬的,絕對禁止他人行走。即便是皇子,也不允許。),做買賣還減免租稅等,不僅如此,假如有人冒犯持杖之人,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毆打或侮辱老人,以大逆不道的罪行斬首棄市,有的還會連累到當地亭長或鄉官。從持杖者享有的如此特權及其地位的尊貴可以看出漢代政府對尊老敬老政策重視程度之高。到後來,這種賜杖的敬老禮儀也從僅僅優待退休官吏發展到賜予所有的老人。
 
4、減免賦役。繁重的賦役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的普遍現象,而對於老人家庭賦役的減免是從漢代開始的。不僅減免老年人本身的徭役,而且還減免其子孫的徭役以便照顧老年人的生活。西漢文帝即位後頒布詔令規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25]意思是指滿九十歲的老人,可以免去家中一個成年兒子的賦役;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家庭中兩個人的算賦。到漢武帝即位時,除了重申文帝時優待老人的規定外,在建元元年四月又頒布詔書規定說:“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為複子若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26]雖然漢文帝和武帝對優待老人的年齡標準過高,但他們在優待老人方麵卻起到了積極倡導的作用,使得減免賦役成為了曆代王朝敬老養老的重要方式。
 
5、寬刑。在曆史上以仁聖而著稱的君主在位時期,對於有過失和犯罪的老年人采取寬赦的政策是常用的方法之一。如漢景帝後元三年下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係者,頌係之。” [27]再如,漢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下詔曰:“朕惟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執囹圄,不終天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佗皆勿坐。”[28] 可以看出,漢代當時因年高而被寬刑的具體年齡標準是八十歲以上,在宣帝之後的西漢後期和東漢建立後也基本如此。
 
6、漢政府優待老年致仕官員。古代官員退休稱致仕,西漢和東漢時期,雖然官吏的致仕年齡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由於“大夫七十而致仕”[29],所以一般老人到了七十歲左右,就可以向皇帝請求致仕。而漢政府給予致仕官員各種優待。有的加官,有的還享受朔望朝參等榮譽。“乞骸骨”是臣下向皇帝告老退休的謙虛說法,意思是請求君主讓自己告老還鄉,以便埋屍骨於桑梓之地。漢代大臣貢禹81歲時,他迫切希望回鄉養老,便上書“乞骸骨”。元帝挽留他說:“朕以生有伯夷之廉,史魚之直,守經據古,不阿當世,孳孳於民,俗之所寡,故親近生,無參國政。今未得久聞生之奇論也,而去欲退,意豈有所恨興?將在位者與生殊乎?往者嚐令金敞語生,欲及生時祿生之子,既已諭矣,今複雲子少。夫以王命辨護生家,雖百子何以加?傳曰:‘亡懷土,何必思故鄉?’生其強飯慎疾以自輔。”[30]此後一個多月裏,任貢禹為長信少府。適逢禦史大夫陳萬年逝世,貢禹便接替他為禦史大夫,列於三公之位。這說明漢元帝對老年官員的重視,也是尊老的表現之一。總之,以上漢政府的這些舉措,使老年致仕官員在政治上享有榮譽,生活上保障供給,做到了老有所養,安度晚年。同時,這也是對致仕官員的一種補償和報答,也是對現任官員的一種安慰和鼓勵。
 
此外,漢朝政府倡導誦讀《孝經》、將孝作為標準納入選舉製(舉孝廉)、優待孝子(主要包括複除與賜帛)懲罰不孝等措施也很大程度上促進漢代敬老風尚的發展。
 
三、漢代民間盛行的敬老風尚
 
古語曰:“教者,效也,上為之,下效之。”[31]正是由於漢代政府對尊老敬老傳統的大力提倡和推行,使得敬老風尚在民間也極為盛行。
 
(一)在漢代尊老的敬語在民間廣泛的流行和普遍的使用。
 
在這些敬語中既有對老年男性的尊稱,也有對老年女性的尊稱。
 
父老。據《方言》卷六,楚人尊老人“謂之父老,據此楚地方言。”“父老”係對老人尊稱。文帝常問馮唐:“父老何自為郎,家安在?”[32]“吾每飲食,意未嚐不在钜鹿也。父老知之乎?”[33]從這可以看出,文帝還保留了某些其父輩的楚方言。類似的敬語還有“艾”,“長”,“翁”等。
 
丈人。也作“大人”。在古代,“丈人”常用作對年長者的尊稱,如《漢書·匈奴傳》“漢天子,我丈人行” [34]。
 
母。是對老年婦女的敬稱。《漢書·韓信傳》載,韓信感謝收容他數十日的漂母說:“吾必重報母。”[35]《風俗通義校注》也記載了東漢人陳子威走路遇見一位老婦人,陳謂其曰:“又母與亡親同年,會遇於此,乃天意也。”[36]
 
以上所列尊稱雖不盡全麵,但足以體現出漢代的尊老敬語應用之廣泛,影響之深遠,有的甚至留用至今。這些尊稱還印證了很多文獻和文物中關於養老尊稱習俗的大量材料,同時也表明尊老並不隻是官方的提倡,它其實早已深深地滲入民間。
 
(二)兩漢時期的人際交往突出長尊幼卑的社會關係。
 
《禮記·曲禮》的有關論述是這種觀念的集中代表。它規定:在生活中幼者在言行上必須表現出對長者的尊重。例如,《禮記·曲禮上》記載“夫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麵,所遊必有常,所習必有業,恒言不稱老。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則肩隨之。群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 [37]意思是說做兒子的,出門必先稟告父母,回來也必須麵告父母,出遊的地方必須有常規,學習必須有正業,平常說話不說“老”字。比自己年長一倍的人,就如同父輩來侍奉;比自己年長十歲的人,就如同兄長來侍奉;比自己年長五歲的人,就可以與他並行而稍後一些。有五個人在一起,就必須為年長者另設坐席。另外,“凡為長者糞之禮,必加帚於箕上。”[38]表示兩手奉箕以於恭敬。還有“侍坐於長者,履不上於堂,解屨不敢當階。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鄉長者而屨,跪而遷屨,俯而納屨。”[39]這也是敬老的表現。
 
(三)漢代民間敬老還講究跪拜禮。
 
跪是跪拜禮中的一種,體現了對老人的尊重和愛敬。《釋名·釋姿容》雲:“跽忌也見所敬忌不敢自安也。” [40]跪拜禮還有一種就是“拜”。《四民月令》規定,每年正月一日,冬至和臘日等年節時令,要“修刺”拜問“君、師、耆老”,以此來表現對老人的尊敬;除此之外“拜”還體現在拜壽方麵,在祝壽開始時,從長子夫婦起,到孫輩止,全家要依次勘酒,向老人跪拜祝福,感謝老人的辛苦操勞及養育之恩。但是,如果拜壽的是未成年的小孩還要行叩拜禮。
 
總之,這些都反映了人們對長者的敬意,也反映出了兩漢時期尊老敬老的社會風氣。
 
結語
 
在漢代,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都曾積極倡導並力行尊老敬老傳統,盡管說直接受益者並非許多。從前文提到過的內容中也可以看出,在漢代,能夠享受優待的多是七、八、九十歲以上的老人,而古代人口的平均壽命比較低,再加之災荒、戰亂等原因,實際上政府的敬老政策往往難以付諸實現。但是如果我們從當時的階級、時代局限上考慮,作為封建時代的漢朝,能夠出現上述敬老風尚,已經實屬難能可貴了。漢代的敬老風尚如同人類文明的一朵奇葩,既為漢代文化增添了異彩,也為後人留下了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千百年來,我們的先人傳承著這種優良的道德傳統。今天麵臨老齡化日益嚴重的問題,我們更應該“以史為鑒”,結合敬老傳統合理處理與老人的關係,使老人們能夠安享晚年,同時也使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世代相傳,發揚光大。
 
[①]楊天宇,《禮記譯注·中庸》,中華古籍出版社,1997.4,第906頁。
 
[②]《諸子集成·孟子·告子下》,中華書局出版社,1954.12。
 
[③]《諸子集成·孟子·梁惠王上》,中華書局出版社,1954.12。
 
[④]《諸子集成·孟子·萬章上》,中華書局出版社,1954.12。
 
[⑤]楊天宇,《禮記譯注·祭義》,中華古籍出版社,1997.4,第624頁。
 
[⑥]楊天宇,《禮記譯注·王製》,中華古籍出版社,1997.4,第163頁。
 
[⑦]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86頁。
 
[⑧]班固,《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742頁。
 
[⑨]劉向,《戰國策》,《戰國策書錄》,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⑩]班固,《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 2505頁。
 
[11]班固,《漢書》卷七十二,《王吉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 3063頁。
 
[12]一亭居士,《二十四孝圖》,民國,有正書局。
 
[13]班固,《漢書》卷五,《景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137頁。
 
[14]班固,《漢書》卷一,《高帝紀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33頁。
 
[15]範曄,《後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中華書局,165年,第149頁。
 
[16]範曄,《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中華書局,1965年,第10頁。
 
[17]班固,《漢書》卷四,《文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 124頁。
 
[18]範曄,《後漢書》卷二,《顯宗孝明帝紀》中華書局,1965年,第103頁。
 
[19]引自劉敏,《論漢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20]班固,《漢書》卷四,《文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174頁。
 
[21]範曄,《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中華書局,1965年,第47頁。
 
[22]班固,《漢書》卷六,《武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170頁。
 
[23]引自劉敏,《論漢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
 
[24]受杖年齡不足七十歲的也有特例,如出土《王杖十簡》的漢墓,其主人幼伯受杖時的年齡就是六十八歲。
 
[25]班固,《漢書》卷五十一,《賈山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2335頁。
 
[26]班固,《漢書》卷六,《武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156頁。
 
[27]班固,《漢書》卷二十三,《刑法誌》,中華書局,1962年,第1106頁。
 
[28]班固,《漢書》卷八,《宣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258頁。
 
[29]班固,《禮記譯注·曲禮上》,中華古籍出版社,1997.4,第5頁。
 
[30]班固,《漢書》卷七十二,《貢禹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3074頁。
 
[31]《四庫全書·子部·白虎通義》850冊,台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
 
[32]班固,《漢書》卷五十,《馮唐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2312頁。
 
[33]班固,《漢書》卷五十,《馮唐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2313頁。
 
[34]班固,《漢書》卷九十四上,《匈奴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3777頁。
 
[35]班固,《漢書》卷三十四,《韓信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1861頁。
 
[36]應劭,《風俗通義校注》卷三,中華書局出版社,1981,第138頁。
 
[37]楊天宇,《禮記譯注·曲禮上》,中華古籍出版社,1997.4,第6頁。
 
[38]楊天宇,《禮記譯注·曲禮上》,中華古籍出版社,1997.4,第11頁。
 
[39]楊天宇,《禮記譯注·曲禮上》,中華古籍出版社,1997.4,第14頁。
 
[40]畢阮撰,《釋名疏證》,乾隆五十四年靈岩山館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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