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 】朱熹創設的農村小額扶貧“銀行”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07-09 23: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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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朱熹創設的農(nong) 村小額扶貧“銀行”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五月廿二日戊戌

         耶穌2018年7月5日

 

 

 

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青苗法”,即國家成立農(nong) 村小額扶貧銀行,向農(nong) 民提供小額低息扶貧貸款。這樣,政府可以通過放貸賺取每年20%的利息,農(nong) 民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有低息的官錢可借,因而也可免於(yu) 被放高利貸的富豪盤剝。

 

然而,青苗法的推行卻讓老百姓苦不堪言,因為(wei) 青苗法是作為(wei) 一項行政任務層層派發下來的,地方官府為(wei) 了完成放貸(這意味著有利息收)的任務,則利用權力強行攤派貸款,即使沒有貸款需要的富戶也被迫借貸。官吏還擅自提高青苗錢的利率,從(cong) 20%提高到40%。貸款放出去之後,到期之後,官府催繳本息,又刻不容緩,分文不能少,導致貧民不得不“伐桑為(wei) 薪以易錢貸。旱災之際,重罹此苦”。

 

由於(yu) 官方的青苗法以失敗收場,南宋的士紳群體(ti) 意識到必須擔起造福鄉(xiang) 裏之責,建立民間的自我救濟體(ti) 係,這樣,鄉(xiang) 人在遇到凶歲饑荒時也不必全然依賴於(yu) 有司。他們(men) 創造出一種新的救濟組織——社倉(cang) 。

 

曆史上第一個(ge) 社倉(cang) ,由南宋士紳魏掞之在紹興(xing) 二十年(1150年)創立於(yu) 福建招賢裏。稍後(1168年),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福建的五夫裏設立社倉(cang) 。按照朱子的設計,社倉(cang) 大體(ti) 上是這麽(me) 運作的:

 

由地方政府先墊付一定數額的大米作為(wei) 貸本,“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cong) 其便”。社倉(cang) 每年在青黃不接的五月份放貸,每石米收取息米二鬥,借米的人戶則在收成後的冬季納還本息。等收到的息米達到本米的十倍之數時,社倉(cang) 將貸本還給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戶,此後隻用息米維持借貸斂散,不再收息,隻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彌補倉(cang) 米的損耗。

 

在朱子的規劃中,社倉(cang) 由地方士紳組織並管理;人戶是否參加結保也采取自願原則,“如人戶不願請貸,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強製、攤派的意思。不過人戶“入保”有資格審查:“產(chan) 錢六百文以上及自有營運,衣食不闕,不得請貸”,也就是說,有財力的人家不能申請社倉(cang) 的救濟。有的社倉(cang) 還規定,“細民無田者不得預也”,將放貸對象限定在具備一定還貸能力之人的範圍內(nei) ,這是出於(yu) 保障倉(cang) 本安全的考慮。平心而論,社倉(cang) 不是慈善機構,而是民間的互助性自組織,這麽(me) 規定也是合理的。

 

說到這裏,我們(men) 會(hui) 發現,從(cong) 社倉(cang) 的功能來看,它和王安石的青苗法差不多,都類似於(yu) 今日一些社會(hui) 賢達所辦理的農(nong) 村小額信貸。然而,朱子社倉(cang) 的立意與(yu) 操作,都跟青苗法大不相同。

 

王安石設青苗法,與(yu) 其說是為(wei) “濟民困”,不如說是為(wei) “富國用”,這就可以理解為(wei) 什麽(me) 它要收取高達20%的年息;青苗法又由官府推行,用朱熹的話來說,“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xiang) 人士君子”,官吏不僅(jin) 品行不如士君子,且手握權柄,而權力是可以用來壓榨民脂的,因此,官吏在執行過程中,不但將年息提高到40%,且強行攤派,將青苗法搞成了典型的“害民之法”。

 

朱熹的社倉(cang) ,則顯然具有NGO的性質,其運作保持獨立於(yu) 官方權力係統之外,地方官員隻在放貸及還貸時應邀前往監督,對社倉(cang) 的運作並不能幹預。朱熹相信,隻要“官司不得抑勒,則(社倉(cang) )亦不至搔擾”。

 

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上奏朝廷,建議在全國推行社倉(cang) 之法。宋孝宗采納了朱熹之議,下詔推廣社倉(cang) ,四五十年下來,朱子社倉(cang) 已“落落布天下”。然而,社倉(cang) 在獲得官府青睞的過程中,隨著國家權力的介入越來越深,這一NGO組織也慢慢變質,最後居然成了“領以縣官,主以案吏”的官辦機構,並且跟青苗法一樣暴露出“害民”的弊病。南宋末的理學家林希逸說,“曾未百年,此法(指朱子社倉(cang) )亦敝,非蠧於(yu) 官吏,則蠧於(yu) 豪家。”

 

值得指出的是,“蠧於(yu) 官吏”的危害無疑更甚於(yu) “蠧於(yu) 豪家”,因為(wei) 官吏掌握著“豪家”所沒有的國家權力。時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倉(cang) “蠧於(yu) 官吏”的情形:一方麵官府強製征收倉(cang) 米,另一方麵又將倉(cang) 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未嚐給散”,沒有借貸給貧民。

 

於(yu) 是有了朱熹“再傳(chuan) 弟子”黃震對廣德軍(jun) 社倉(cang) 的改革。廣德軍(jun) 社倉(cang) 是一個(ge) 官辦社倉(cang) ,剛設立時還有點朱子遺意,到黃震於(yu) 鹹淳四年(1268年)任廣德軍(jun) 通判時,發現這裏的“社倉(cang) 一年富於(yu) 一年”,而“鄉(xiang) 民一年窮於(yu) 一年”,地方官視社倉(cang) 為(wei) 斂財工具,小民則“以為(wei) 社倉(cang) 不除,皆當逃避他郡”。對此,黃震提出“請照本法(朱子社倉(cang) 之法)一切歸之民”的改革主張,即恢複社倉(cang) 的NGO本色,委任地方士紳掌管倉(cang) 米的借貸,官方隻負責監督社倉(cang) “照官秤公平出貸”,而不準插手社倉(cang) 的具體(ti) 運作。

 

黃震的社倉(cang) 改革方向當然是對的。宋代社倉(cang) 原本就是由士紳發起於(yu) 民間、並且在士紳主持下運作良好的社會(hui) 自組織,又何必要官府插上一腳?朱熹的另一位再傳(chuan) 弟子王柏說得好,“朱子社倉(cang) 的放貸還貸,由地方的士紳耆老‘公共措置’,州縣官不須幹預抑勒。這項原則,應為(wei) 社倉(cang) 推行者‘所當共守也’。”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