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祖漢】牟宗三先生哲學之貢獻與朱子思想新詮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8-03-14 1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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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哲學之貢獻與(yu) 朱子思想新詮

作者:楊祖漢(台灣中央大學,桃園.台灣中央大學哲研所、中文係特聘教授)

來源:《雲(yun) 南大學學報》2018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正月廿七日乙巳

            耶穌2018年3月14日

 

摘要:牟宗三先生對中國儒道佛三教哲學的詮釋,及通過對康德哲學的消化給出了中西哲學會(hui) 通的途徑,貢獻是非常大的。除了遵從(cong) 牟先生的研究,對以上有關(guan) 的哲學見解作進一步深化詮釋之外,我也試圖對牟先生在宋明理學中的詮釋做出反省,在對朱子學義(yi) 理型態的衡定上,我參考了韓國朝鮮朝主理與(yu) 主氣兩(liang) 係對朱子學的理解,又借用康德在其道德哲學中提出的人性中自然的辯證的問題,來為(wei) 伊川與(yu) 朱子的格物窮理的理論給出一些新的詮釋,試圖證成朱子學也可以是成德之教中一套可行的工夫理論。

 

關(guan) 鍵詞:牟宗三;朱子哲學;朝鮮儒學;康德;自然的辯證

 

一、牟先生的哲學成就

 

本文主要表達我對牟宗三先生的朱子學詮釋的反省,但在論朱子學之前,我想先概括一下牟先生對中國哲學研究的貢獻。這可以從(cong) 下列不同方麵或層次來說:

 

(一)他對傳(chuan) 統的儒道佛的重要文獻,都能給出相應的、深入的理解與(yu) 詮釋。儒道佛的重要文獻,理解都相當困難的,相比較而言,儒家的文獻比較容易懂,但真能夠闡發其中的深意,還是不容易的。牟先生對論孟、易、庸等先秦儒學重要的文獻,都有很深入的詮釋與(yu) 理解,如他對孟子原文作了很有係統的疏解,確定了孟子的意旨。他說,對於(yu) 孟子的仁義(yi) 內(nei) 在,反對告子生之謂性的說法,有關(guan) 的文獻,兩(liang) 千年來沒有多少人能讀通,這應該也是事實。宋明理學文獻雖然不多,但眾(zhong) 說紛紜,很少有明確的對不同派係的義(yi) 理作判斷的講法。牟先生之《心體(ti) 與(yu) 性體(ti) 》三冊(ce) (再加上《從(cong) 陸象山到劉蕺山》),可說是對宋明儒的基本文獻,都作出了詳細的義(yi) 理述解。雖然他從(cong) 文獻的述解,完成了自己的一家之言,但他對文獻的詮釋,態度是很客觀、仔細的,不會(hui) 為(wei) 了迎合自己的詮釋,而做出不符合文獻原義(yi) 及語脈的理解。所以,牟先生提出研究中國哲學必須用“文獻的途徑”。所謂“文獻的途徑”,就是要對重要的中國哲學的文獻作客觀的理解,如此才能懂得中國哲學家所表達的哲學見解與(yu) 智慧。他對魏晉玄學的文獻,乃至南北朝、隋唐的佛教論述,也作了仔細深入而客觀的詮釋,基於(yu) 這詮釋,再提出他對玄學、佛教的哲學性的看法。所以,我們(men) 即使不讚成牟先生對儒道佛的見解,但也必須肯定他對這些文獻有客觀而深入的理解。借著他對文獻的理解,可以使我們(men) 深入中國傳(chuan) 統哲學著作,明白其中的義(yi) 理。如果當代研究者不借助牟先生的這些詮釋,應該是不容易深入古代中國哲學文獻的。

 

(二)通過對儒道佛基本文獻的述解分析,牟先生提出了他對三教哲學的衡定。他認為(wei) 儒學從(cong) 孔孟到宋明,都是以天道性命相貫通作為(wei) 思想主旨的。儒學固然是成德之教,要人顯發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的道德意識,但由此引發道德行為(wei) 的本心或性體(ti) ,也就是天地之道或天地之心。天地生萬(wan) 物的創造性,與(yu) 人的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的純粹道德本心的表現,是一致的。故天道的生化、宇宙的氣化活動,都是由無條件的為(wei) 了義(yi) 而行的創造性的心靈所生發。於(yu) 是,牟先生提出了“道德的形而上學”之說。在道家,牟先生認為(wei) 是要從(cong) 去除人為(wei) 造作,以體(ti) 現自然而然的、無為(wei) 的道心,此道心或玄智是虛靜自然,無為(wei) 而無不為(wei) 的,由此可體(ti) 會(hui) 天道以無為(wei) 自然而讓萬(wan) 物自生之境界,牟先生認為(wei) 這也是生命的真理所在。他通過對王弼注老與(yu) 郭象注莊的詮釋,而表達了道家是“境界型態的形上學”。這一說法對道家的文獻與(yu) 義(yi) 理,給出了一個(ge) 很特別的規定。也表達了老莊的同異,與(yu) 魏晉玄學對於(yu) 道家玄理的發展,及道家式的圓教(跡本論及“即天刑而解脫”)義(yi) 理。對於(yu) 佛教的判教理論,牟先生通過對天台宗的文獻的分析,而深入闡釋了天台圓教的義(yi) 理,給出了華嚴(yan) 與(yu) 天台雖然同說是圓教,但其實天台宗才是真正圓教的判斷。對這一部分文獻的述釋與(yu) 哲學義(yi) 理的闡發,成就是非常大的,也得到了華文界佛教研究者的肯認。上文說過,如果不借助於(yu) 牟先生對中國哲學傳(chuan) 統對文獻的述解,而要深入那些文獻的義(yi) 理內(nei) 容,是很困難的。而牟先生通過對文獻的詮釋,所闡發出來的三教的哲學思想,更是十分精深的。他可說是把傳(chuan) 統三教的哲學,通過對其中重要的文獻的詮釋而明白、闡發出來。可以說是向當代學者證明,以往中國的三教思想是含有非常深刻的哲學思想義(yi) 理的,可說是用現代哲學的思辨或哲學的概念分析,對傳(chuan) 統的三教思想,作了一當代的詮釋,複活了中國哲學的智慧。

 

牟先生根據他對儒道佛義(yi) 理的理解、分析,給出了這三教各別內(nei) 部義(yi) 理的型態不同的分判,如:對於(yu) 宋明理學,他提出三係說,除了對傳(chuan) 統的程朱、陸王二係的區分作出更明確的衡定外,認為(wei) 以“以心著性”作為(wei) 義(yi) 理特征的五峰、蕺山係,是真正可以承繼北宋周、張、大程的思想,而為(wei) 宋明理學的大宗。而陸王係是一心之遍潤、一心之伸展,雖然與(yu) 五峰蕺山係是“一圓圈的兩(liang) 個(ge) 來往”,但其義(yi) 理型態不及主客兩(liang) 方麵的原則都能挺立的五峰蕺山係,而朱子則由於(yu) 析心與(yu) 理為(wei) 二,理隻存有而不活動,不能充分表現天道性命相貫通之旨,故雖然朱子學是中國宋明以來的儒學思想中的大宗,但其實是儒門的別子,並非正宗。天台宗的圓教義(yi) 理,牟先生也用“佛教式的存有論”一觀念做出詮釋,認為(wei) 天台宗的“佛即九法界眾(zhong) 生而成佛”“無明與(yu) 法性同體(ti) 相即”及“佛性有惡”等說,真正能在佛教以一切法皆為(wei) 緣起性空之義(yi) ,又能保住一切世間法之說,此所謂一切世間法,是含九法界的差別之世間法,不同於(yu) 華嚴(yan) 宗之“緣理斷九”,而不能保住差別之世間法。故天台宗為(wei) 佛教理論中真正的圓教,說明了人人皆可以成佛,而且可以不離開任何人間的作為(wei) 情況,而表現具有無限意義(yi) 的佛境界。

 

(三)以上已說明了牟先生根據他對儒道佛的重要思想文獻,給出了對三教內(nei) 部不同的義(yi) 理型態之分判,這可以說是內(nei) 在於(yu) 三教各義(yi) 理係統做出判教。這種對三教內(nei) 部義(yi) 理的判教做法,可以使人對中國哲學的各派理論有清楚的掌握。由於(yu) 是根據文獻詮釋而得的三教之理論、原則推至其極而做出判教,故把其中的哲學涵義(yi) ,也做了清晰的展示,不隻是客觀地詮釋文獻而已。牟先生除了這些三教內(nei) 部義(yi) 理的判教法的提出外,也對儒道佛耶及西方哲學給出判教的說法,這是更高層次的判教。他在比較早期的《五十自述》中,已對儒耶佛道之為(wei) 不同的義(yi) 理型態,及儒學所以可稱為(wei) 圓盈之教的理論根據給出了說明。他在該書(shu) 中對基督教或耶穌的精神給出了很精彩的論述,也相當感人。可見他也肯定耶教是人類文明中的大教。他當時對於(yu) 儒佛道與(yu) 耶教的不同,為(wei) 了強調儒學之為(wei) 大中至正之教,對其他教的批判性比較強,後來在《心體(ti) 與(yu) 性體(ti) 》的附錄《佛家體(ti) 用義(yi) 之衡定》,對佛教的圓教義(yi) 理已經頗為(wei) 肯定,到了撰寫(xie) 《現象與(yu) 物自身》《中國哲學十九講》及《佛性與(yu) 般若》,對佛教義(yi) 理的深奧與(yu) 豐(feng) 富的哲學性做了高度的肯定,在《現象與(yu) 物自身》的最後結論即第七章中,雖也判別各教的不同,但已表示了需要不受各大教之“教相”所限,而平觀各大教,認為(wei) 圓教或哲學的典型是各不同教派的會(hui) 通,而不是某一派,即乃是各派義(yi) 理之大通。除了以上各派外,他對康德的哲學也給出了規定,認為(wei) 康德的哲學義(yi) 理或智慧,是往中國哲學智慧的方向來發展的,可以做為(wei) 中西哲學會(hui) 通的橋梁,中國哲學的義(yi) 理可以借用康德的哲學理論加以展示,而且也可看到康德哲學的智慧是要往中國哲學方麵來發展,而儒道佛的義(yi) 理可以是康德要達到但未能及的境界,於(yu) 是,牟先生認為(wei) 可以看出康德哲學應該如何百尺竿頭更進一步。這一個(ge) 層次的工作,可以是籠罩各大宗教、哲學而給出的大判教(由此而作出“大綜和”),而不同於(yu) 前文所說的內(nei) 在於(yu) 各派的理論作內(nei) 部的義(yi) 理型態的分判。

 

(四)通過上述兩(liang) 層義(yi) 理的分判(或判教),牟先生根據他對三教哲學與(yu) 西方康德哲學的理解,形成了他個(ge) 人獨特的哲學見解或哲學體(ti) 係。如他認為(wei) 傳(chuan) 統三教的哲學智慧,都屬於(yu) 康德所說的“物自身”界的境界。於(yu) 是,如果不肯定康德所說的現象與(yu) 物自身的區分,與(yu) 不肯定人有“智的直覺”,以呈現物自身界,則中國哲學的智慧,就會(hui) 全部垮台。對此,他構作了“兩(liang) 層存有論”之說,寫(xie) 成《現象與(yu) 物自身》這一代表性的著作。他在《中國哲學十九講》中,又用《大乘起性論》的“一心開二門”來說明此義(yi) ,認為(wei) 同一個(ge) 世界,由於(yu) 主體(ti) 的不同(或為(wei) 智的主體(ti) ,或為(wei) 識的主體(ti) )而有不同的意義(yi) 世界的存在(心真如門與(yu) 心生滅門各攝一切法)。牟先生認為(wei) 這一理論可以收攝及證成康德之現象與(yu) 物自身的區分。不隻如此也,他又借用康德的第三批判的有關(guan) 說法,提出了真美善的分別說與(yu) 合一說的講法(見牟先生所譯康德《判斷力之批判》,牟先生在書(shu) 前所寫(xie) 的《商榷》文),認為(wei) 真美善分別屬於(yu) 人的知情意之機能,第三批判所說的美的判斷以“目的論判斷”之“合目的性原則”來說明審美,是不準確的。牟先生認為(wei) 審美所根據的原則,通於(yu) 道家無的智慧或“無相原則”。而康德所說的按照無條件律令,尊敬法則而行的道德實踐,也隻是屬於(yu) 分別說的善的層次,與(yu) 知性為(wei) 自然立法所給出的現象界同一層次,在分別說之上有合一說,此時是以無善之善(為(wei) 善而忘其善)作為(wei) 擔綱,無善之善即真即美,而為(wei) 天德之流行。天德流行垂象而為(wei) 分別說的真(知識的真,屬現象界)善(由於(yu) 此境的為(wei) 善是按法則勉強而行,故仍然屬於(yu) 分別說之境,並非天德如如流行),及美的欣趣;而為(wei) 善而自然,或善而無善,如王龍溪所說的“四無”的境界,才是合一說的善,也同時是真與(yu) 美(所謂“即真即美即善”)。由此可見,牟先生消化康德哲學,又運用了儒道佛的哲學構造他個(ge) 人的係統哲學理論。另外,通過對康德所說的“德福一致”(圓善)如何可能的問題,牟先生根據儒道佛三教的圓教,而給出了德福是“詭譎的相即”的關(guan) 係之說。於(yu) 是,至德者的自由無限心呈現,存在界就會(hui) 隨心而轉,於(yu) 是,德之所在,就是福之所在。牟先生認為(wei) 他此說可以證成康德所說的德福一致之可能,即可以說明這一理想是可以實現的。雖然要達到圓佛圓聖的境界,才能即九法界而成佛或一切法,人生的一切遭遇都可以是佛境界或聖人的化境的表現處,這是非常困難的,而雖然困難,但依中國哲學的理論或智慧卻是可以達到的,牟先生依此見解,寫(xie) 成了《圓善論》一書(shu) 。以上可見牟先生對哲學真理探究的理論成果。

 

上文側(ce) 重於(yu) 牟先生對傳(chuan) 統中國哲學智慧的顯揚,及有關(guan) 中西哲學會(hui) 通給出的見解。他與(yu) 唐君毅先生都強調返本才能開新,認為(wei) 對傳(chuan) 統的文化精神、哲學智慧重加體(ti) 認,就可以暢通中國的學術文化生命;而如果文化生命能夠順適,則民族生命也可以恢複健旺,如是便可克服難題,而使民族走上坦途。唐、牟二先生一生努力弘揚中國哲學,就是要達成以上的心願。牟先生在外王方麵的見解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方麵的見解更為(wei) 一般學界所熟知。如他認為(wei) ,如果要開出民主與(yu) 科學,必須從(cong) 重德的文化精神轉出重智的思辨,要從(cong) 與(yu) 萬(wan) 物為(wei) 一體(ti) 的精神境界即“隸屬之局”,而轉出區分主客的“對列之局”。簡言之,即要提煉知性主體(ti) ,作為(wei) 研究知識和建構以製衡原則為(wei) 基礎的政治製度。在此問題上,他有知性主體(ti) 是由良知自我坎陷而成之說,此與(yu) 上述牟先生提出的兩(liang) 層存有論相關(guan) ,表達了他對傳(chuan) 統中華文化如何現代化的深刻思考。

 

二、朱子思想新詮

 

牟先生對儒學的詮釋,應該以《心體(ti) 與(yu) 性體(ti) 》中的表述最為(wei) 詳細,也最有係統。此書(shu) 可謂重建了宋明理學的義(yi) 理係統,使宋明儒的哲學複明於(yu) 世(當然此書(shu) 也涉及先秦儒學,而且有很深刻的發明,並不止於(yu) 敘述宋明六百年的儒學而已),我對這一部分的牟先生的見解,研習(xi) 講述了多年,慢慢有了一些雖然以牟先生的詮釋為(wei) 基礎,但與(yu) 牟先生之見解不同的看法。而所謂的不同,主要是對朱子思想的理解。以下條列我的有關(guan) 想法。

 

(一)牟宗三先生對朱子的衡定是宋明理學研究者所周知的,他認為(wei) 朱子的理氣二分、心性情三分、理存有而不活動等規定,造成了朱子的義(yi) 理型態是他律的倫(lun) 理學,不合於(yu) 儒家的正宗講法﹔孔孟及周、張、大程等是心理為(wei) 一,理是即存有即活動,人於(yu) 當下可逆覺其本心,洞開道德實踐行動之源,這是所謂“直貫創生係統”。而朱子由於(yu) 主張心、理為(wei) 二,理為(wei) 心之對象,要以推致心知之明、格物窮理的方式使心知理,然後依理而實踐,是“橫攝的係統”。以心知理,理是心認識的對象,故是橫攝的關(guan) 係,不同於(yu) 心即理之心,在本心之活動處,理即呈現之為(wei) 縱貫或直貫之關(guan) 係。在形上學的理論上說,朱子雖肯定性即天理,天道之生化,由道德義(yi) 之性體(ti) 來規定,但由於(yu) 朱子所理解之性體(ti) 並不活動(因並非是心之故),而凡活動者隻是氣,故對於(yu) 天道性命相貫通之旨,未能明白表示。對於(yu) 朱子所說的持敬、以敬涵養(yang) ,牟先生認為(wei) 隻是涵養(yang) 一現實的心理學之心,並非道德心,因此時之心是心、理為(wei) 二,或尚未通過格物以明理,而即使已格物窮理,亦未必為(wei) 道德心。因所知的理是存有論義(yi) 的“所以然”之理,不必是道德之理。於(yu) 是,朱子的以敬涵養(yang) ,是涵養(yang) 氣心,或曰“空頭的涵養(yang) ”,是不必能使道德的主體(ti) (即本心不受其他因素影響,為(wei) 了義(yi) 務之故而行的自由意誌)呈現者,故朱子這一理論或義(yi) 理型態,隻能是成德之教的重要的“助緣工夫”,並非“本質的工夫”。牟先生認為(wei) 隻有肯定心即理,以逆覺體(ti) 證的工夫呈現本心,才能給出實踐的真正動力,才可保證人人能作出道德實踐之行動,才可說是成德之教的本質之工夫(以上有關(guan) 牟先生對朱子思想之衡定,見《心體(ti) 與(yu) 性體(ti) 》三冊(ce) )。牟先生此論,當然是立論謹嚴(yan) 、透辟深入。但我近年經過對康德的道德哲學與(yu) 朝鮮儒學的反複研究,對朱子學的詮釋產(chan) 生了與(yu) 牟先生不同的理解。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之基本原則(基礎)》主張,人雖然對道德義(yi) 務或道德法則有先驗的理性的知識,但由於(yu) 道德法則的無條件性,會(hui) 對人的感性欲望的要求加以否定,而引起自然生命的反彈,使人不能按照道德法則的純粹要求而實踐,在此時人會(hui) 產(chan) 生一種傾(qing) 向,希望能藉道德實踐來滿足感性欲望的追求,這便使道德行動成為(wei) 存心不純粹的有所為(wei) 而為(wei) 的行為(wei) 。於(yu) 是,行為(wei) 便隻有合法性,而沒有道德性。久而久之,人會(hui) 為(wei) 了滿足欲望而去從(cong) 事善行,或甚至但求欲望的滿足,不考慮行為(wei) 是否合理,於(yu) 是人便會(hui) 墮落成為(wei) 惡人,就是所謂“自然的辯證”。而此中有一接受感性欲望,以其滿足為(wei) 先之人性之傾(qing) 向,康德名之曰“根本惡”(或“根惡”radical evil)。康德認為(wei) 必須把人的本來已知的道德法則的涵義(yi) 充分展示出來,人才能克服此生命上的自然的辯證。故人必須從(cong) 對道德法則的一般的理性的理解,進至實踐哲學的理解,即須要把人所本來知道的法則抽出來做充分的了解(就是所謂“思辨”,即從(cong) 具體(ti) 中將普遍者抽象出來,此思辨是哲學活動的特征,見康德《邏輯學》)。康德此說正好說明了程伊川與(yu) 朱子所以重視格物致知的緣故。伊川之重分解(如“仁是性、惻隱是愛,愛是情”“性中隻有仁義(yi) 禮智,何曾有孝弟來”及“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非道也,所以陰陽者道也”等),也就是要將性理從(cong) 情或事中抽象出來了解。人對道德之理,都知其為(wei) 普遍而且必然的,要人隻因理所當然而行,即有一般的“理性的了解”,但未必能將此對理之理性之了解抽出來作抽象之了解。程伊川有一個(ge) 很有名的說法,他認為(wei) 對於(yu) 老虎的可怕,三尺小童都會(hui) 知道,但隻有曾經被老虎傷(shang) 害過的農(nong) 夫,會(hui) 談虎色變,而這位農(nong) 夫才是真知道老虎的可怕。這可以說是對道德法則要從(cong) “常知”進到“真知”之意。在伊川與(yu) 朱子的文獻中常有人對理或性理是本有所知,但我們(men) 必須對性理充分了解,才可以按性理而行之說,如朱子對《大學》所說的“知至而後意誠”非常肯定,而對於(yu) 格物致知,朱子的《補傳(chuan) 》認為(wei) “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也就是從(cong) 本有的對性理之知出發,以求對性理做完全的了解之意。而對理的充分了解也就是心知的至乎其極,這知與(yu) 理是關(guan) 聯在一起的。程伊川也有“德性之知不假見聞”之說,又說“知者吾所固有,然不致則不能得之”。這所謂知,應是知理之知,即知與(yu) 理分不開,不隻是認知﹔而“得”是孟子所謂“求則得之”“思則得之”之得,即是得以充分了解理。

 

韓國和朝鮮儒學對於(yu) 朱子所說的心的理解,不管是主理派或主氣派,都主張心與(yu) 理的關(guan) 係非常密切,都可以說明心本知理之義(yi) 。主理的退溪一係大體(ti) 認為(wei) 心是理氣之合,心是活動,活動雖然是氣,但其中有理的作用在。退溪之後的奇蘆沙、李寒洲及李華西大體(ti) 都有此意。主氣的李栗穀雖然明確規定心是氣,不是理,但心之為(wei) 氣並不同於(yu) 形氣,即氣有精粗的分別,心是氣之精者。栗穀甚至認為(wei) 有所謂本然之氣,而此氣是清明的,人隻要檢束他的心氣,就可以使清氣給出作用,於(yu) 是人就可以為(wei) 善。栗穀之後的吳老洲、洪梅山都主張心的虛靈可以通澈於(yu) 理,與(yu) 理無間。到了朝鮮朝末期的田艮齋進而有“氣質體(ti) 清”之說,肯定了人與(yu) 生俱來就有不變的清明的氣的本體(ti) 。

 

(二)從(cong) 以上所說,康德之道德哲學與(yu) 韓國朝鮮之儒學的有關(guan) 說法,就可以給出對牟先生的朱子學詮釋的回答,即程伊川與(yu) 朱子的格物致知,是從(cong) 人本有的對性理之知出發,並非是在對道德之理毫無了解的情況下,希望通過對存在界做窮理格物的功夫,才能知道何謂道德之理。即朱子之言格物窮理,可以是從(cong) 本知的道德之理開始的,即伊川、朱子都認為(wei) 人對理有先驗的理性之知,並不必是牟先生所說是通過從(cong) 存在事物處,於(yu) “然”而推證其“所以然”,然後以此所以然(此是“存有論義(yi) 之存有”)來規定道德之理,於(yu) 是便有牟先生所謂的“道德意義(yi) 之減殺”。若伊川朱子之言致知窮理是從(cong) 已知的道德之理(性理)出發,便並非由所以然來規定道德之理,而是以道德之理以規定所以然之理,在朱子注孔子從(cong) “四十而不惑”至“五十而知天命”句時,便說四十是“於(yu) 事物之所當然,皆無所疑”(朱子《四書(shu) 集注·為(wei) 政第二》,而五十是對“天道之流行而賦於(yu) 物者,乃事物所以當然之故”有了解。而這便是從(cong) “所當然”進至“所以當然之故”,即用所當然來規定所以然。朱子有一段話明白說出此意﹕“凡事固有當然而不容已者,然又當求其所以然者何故?其所以然,理也,理如此,故不可易。又如人見赤子入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此其事所當然而不容已者也,然其所以者是何故?必有個(ge) 道理之不可易者。今之學者,但止見其一端,隻據眼前理會(hui) 得個(ge) 皮膚便休,為(wei) 不曾都會(hui) 得那徹心徹髓處。”此可證朱子是從(cong) 當然的道德之理出發、而求所以然之理,至此便知此當然之理為(wei) 不可易,於(yu) 是,人便可遵行此理而無所疑。這是從(cong) 對道德之理求進一步之真知。由此真知不疑,便可克服人在要踐德時發生之“自然的辯證”。從(cong) 知所當然進至所以當然,是從(cong) 知此理為(wei) 道德實踐之當然,進至知此理為(wei) 形而上的必然。

 

由以上所說可知,肯定人對道德法則本有“先驗的理性的知識”是很重要的,而此一人心對於(yu) 理本有所知的說法,是康德與(yu) 朝鮮儒學都共同肯定的,也都很符合人之常情。而順此理路來理解伊川朱子的文獻,也非常順當,故我認為(wei) 運用上述的說法,來對朱子學做新的詮釋,應該是相當有理據的。

 

(三)另外,根據康德所主張的對於(yu) 無條件地實踐,可以從(cong) 道德之理的了解或從(cong) 自由意誌的呈現兩(liang) 方麵契入之說,從(cong) 而了解到伊川朱子的格物窮理的說法,由於(yu) 有對於(yu) 理本有所知來作根據,而進至真知,應該合於(yu) 康德所說的從(cong) 道德法則了解何謂無條件實踐的途徑,而陸、王心學由於(yu) 要人先立乎其大,或“致知存乎心悟”即以悟良知為(wei) 先,這是從(cong) 自由意誌的呈現來理解無條件的實踐。而由於(yu) 二者是相涵的,則伊川朱子之說與(yu) 陸、王之說可以是相涵蘊的。此說非常重要,康德之說如下:

 

這樣,“自由”與(yu) “一無條件的實踐法則”是互相函蘊的。現在,在這裏,我不問:是否他們(men) 兩(liang) 者事實上是不同,抑或是否一個(ge) 無條件的法則不寧隻是一純粹實踐理性之意識,而此純粹實踐理性之意識又是與(yu) 積極的自由之概念為(wei) 同一的;我隻問:我們(men) 的關(guan) 於(yu) “無條件的實踐的東(dong) 西”之知識從(cong) 何處開始,是否它是從(cong) 自由開始,抑或是從(cong) 實踐的法則開始。

 

現在,它不能從(cong) 自由開始,因為(wei) 關(guan) 於(yu) 自由我們(men) 不能直接地意識及之,蓋因關(guan) 於(yu) 自由之首次概念是消極的故;我們(men) 也不能從(cong) 經驗而推斷之,因為(wei) 經驗隻給我們(men) 以現象底法則之知識,因而亦即隻給我們(men) 以“自然之機械性,自由之直接的反麵”之知識。因此,就是這道德法則,即:對之我們(men) 能直接意識及之(正當我們(men) 為(wei) 我們(men) 自己追溯意誌之格言時我們(men) 能直接意識及之)的這道德法則,它首先把“它自己”呈現給我們(men) ,而且它直接地引至自由之概念,因為(wei) 理性呈現道德法則為(wei) 一決(jue) 定底原則,此原則乃是“不為(wei) 任何感觸條件所勝過”的決(jue) 定原則,不,乃是“完全獨立不一於(yu) 感觸條件”的決(jue) 定原則。

 

如上引文,康德認為(wei) 對於(yu) “無條件的實踐的東(dong) 西”之知識,可以從(cong) 道德法則或自由意誌開始,而二者是互相函蘊(回溯)的。即是說從(cong) 法則契入,需要肯定受道德法則決(jue) 定的意誌是自由意誌;而如果從(cong) 自由意誌契入,也需要說明決(jue) 定此意誌的法則,必須是道德法則。我認為(wei) 康德此一區分可以用來說明宋明理學中心學與(yu) 理學的區分,程伊川與(yu) 朱子重格物窮理,是要從(cong) 對道德法則的“真知”而產(chan) 生真正的道德行為(wei) ,而假如格物窮理所窮的“理”確定是道德法則的話,那在對於(yu) 道德法則有充分了解(“知至”)時,是會(hui) 要求自己行動的存心必須是按無條件的律令而行的意誌。如是則明理便可以給出要求自己的意誌必須純淨化的動力,這是由格物窮理而產(chan) 生的實踐的動力。如果此說可通,則可以回答牟先生所批評的,伊川、朱子的格物窮理的工夫不能產(chan) 生實踐的動力,不能洞開道德行動的真正源頭的問題。

 

象山、陽明所主張的“先立其大”(讓本心呈現而作生命活動的主宰)與(yu) “致良知”(對良知一有覺悟,便努力實現之)的工夫,則如同康德所說的從(cong) 自由意誌來開始。本心、良知或自由意誌一旦呈現,便暢通了道德實踐的源頭,如是便有真正的道德行為(wei) 的產(chan) 生。這是牟先生所說的逆覺體(ti) 證的工夫,這的確是易簡、當下即是,又是頓悟之教,所謂“承體(ti) 起用”,而實踐的動力,就在此對本體(ti) 的逆覺中源源不絕地產(chan) 生出來。牟先生以此一義(yi) 理的型態為(wei) 宋明儒的正宗,而以上述程、朱的係統為(wei) 別子。這當然是有理據的衡定,但若參考康德的說法,則可以有不同的衡量。康德雖認為(wei) 兩(liang) 種契入無條件實踐的做法是互涵的,但他主張對於(yu) 無條件的實踐之事的知識,須從(cong) 道德法則來開始,而不能從(cong) 自由意誌來開始,因為(wei) 在現實經驗上自由意誌並不是我們(men) 可經驗的對象。康德此說固然不如陸、王之學一般,對於(yu) 本心良知的呈現有真切的了解。康德對於(yu) 自由意誌雖然肯定,但並不以自由意誌的體(ti) 證為(wei) 契入道德實踐之根源,意誌自由隻是一使道德實踐成為(wei) 可能的必要設準,在經驗上並不能證明有自由意誌的呈現,人對於(yu) 自由意誌並不能有經驗上的認知。此一說法雖然有分析未盡之處,但也非無道理。康德此說比較保守,對人性有疑慮(如他反對道德的狂熱,不認為(wei) 人可以自發地好善,而隻能由尊敬法則來引發道德之情感)。但從(cong) 康德此一疑慮,也可以說明何以陽明之後,會(hui) 有王學末流的情形產(chan) 生。這裏的確有生命上的問題是需要麵對的,即人固然可以當下呈現本心,但維持其本心而不受本能欲望的幹擾是很不容易的(如康德所說的“自然的辯證”的問題)。或心即理之自信隱含人自大的危機,這亦必須對治(此意在後文論田艮齋處會(hui) 有討論)。

 

從(cong) 康德所說的自由意誌與(yu) 道德法則是互相涵蘊之義(yi) ,則可以給出一個(ge) 擋住心學流弊的工夫論,此即在體(ti) 證本心或良知之時,對於(yu) 此良知、本心是以道德法則為(wei) 其內(nei) 容之義(yi) ,須作展示。如孟子在言本心呈現時,對於(yu) 此心為(wei) 按照無條件律令而行的心(“非所以內(nei) 交於(yu) 孺子之父母也”等無三念之雜)是有說明的,對於(yu) 此心此性具有不依靠任何功業(ye) 的建立就有自足的、內(nei) 在的價(jia) 值(所謂君子所性,雖大行不加,窮居不損)之義(yi) ;及人當依義(yi) 所當然而行,行動的存心不能不純粹(所謂義(yi) 利之辨及“由仁義(yi) 行,非行仁義(yi) ”之區分)。孟子這些說法等於(yu) 是對道德法則、義(yi) 務的意義(yi) 作了明白的展示,而從(cong) 孟子這些言論便可以看出康德所謂自由與(yu) 法則互函或互相回溯之意,確是非常正確的。即孟子固然以指點、發明本心為(wei) 立論要旨,即以呈現人的自由意誌為(wei) 先,但對於(yu) 義(yi) 務性之行動及其中所涵之法則,即仁義(yi) 禮智,亦作了很明白之展示。於(yu) 是,從(cong) 本心來開始以契入無條件的實踐,便要回溯展示道德法則的意義(yi) 。此意在象山、陽明的論述中也是有的,如象山的弟子說象山教人以“辨誌”為(wei) 先,而辨誌就是“義(yi) 利之辨”。而陽明對心即理,良知即天理之義(yi) ,亦言之再三,他通過種種論辯,說明了「心即理」之義(yi) 。即陽明之學,並不隻是要人悟良知、致良知而已。如果本心良知的活動是以道德法則為(wei) 其本質或內(nei) 容的,或良知的活動本身即是道德之理的呈現,則當本心、良知呈現時,自然會(hui) 對於(yu) 本心、良知的活動所以就是道德法則本身的活動,有說明上的需要,因此,孟子、陽明才會(hui) 對此義(yi) 言之不已,這也是孟子學及陽明學精彩的地方。即是說孟子、陽明並非隻講逆覺本心一義(yi) 而已,他們(men) 對道德之理之涵義(yi) 及義(yi) 內(nei) (心即理)之義(yi) ,有多方之論述。由此吾人可說,從(cong) 本心契入道德實踐,或以呈現本心來產(chan) 生真正的道德實踐,固然是很正確的實踐工夫,但也需要以對道德法則的講明來作輔助,以避免本心之滑轉。故心學的先立其大,或當下致良知的工夫,也必須補上對道德法則的意義(yi) 、內(nei) 容作充分展示的學問思辨的工夫。陽明之後的王龍溪、羅近溪對良知之體(ti) 會(hui) 是往無善無惡、無知而無不知及適順自然之良知化境處發展,對於(yu) 良知本身所涵的道德法則義(yi) ,恐怕是有輕忽的。此應是王學流弊所以發生的重要原因。如果上說不誤,則心學與(yu) 理學便是互相蘊涵,或相互回溯的兩(liang) 個(ge) 義(yi) 理型態。可以說是兩(liang) 個(ge) 互補的工夫論,雖可區分,但並不能偏重。

 

(四)如果說陸王心學可以通過本心良知的呈現,而洞開道德實踐行動之源,但必須回溯到道德法則,即把本心良知中所涵有的道德法則充分展現出來,讓人對道德之理有透徹的了解,這樣才可以定住本心良知的活動,使其不會(hui) 滑轉而有流弊,則如果以對道德法則的認識為(wei) 先,也必須回溯到自由意誌的呈現。即如果對道德之理有正確的乃至深切的了解(所謂真知),必然會(hui) 有一個(ge) 要自己依理而行的自我要求,即要求自己之意誌是隻因理之故而行,如康德所說的為(wei) 法則(或純粹理性)直接決(jue) 定之意誌。即這一為(wei) 理(道德法則)決(jue) 定之意誌,是接受法則直接決(jue) 定,而不受其他因素影響者,則此意誌必須是純粹意誌。而且此意誌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響,隻因是理或理所當然而行,則此理便隻能是意誌自己所給出的。故此時之意誌是自由、而且其本身之活動即是法則者。故通過明理之工夫而對道德法則有真知時,必會(hui) 要求吾人當前之意誌是“自由而且亦是自律之意誌”。唐君毅先生也有一類似的講法,他認為(wei) 在人了解到道德之理(當然之理)後,便會(hui) 肯定此理為(wei) 真實之存有,而在肯定此理為(wei) 真實時,便會(hui) 要求自己轉移心氣,趨向此理、相應此理而實踐,此三事是“相待而成、相持而共長”的[見《中國哲學原論·原道篇》(卷三)之附錄,《論朱子之理先氣後》之文]。即明理與(yu) 實踐是相互支持並增長的,故在吾人深切明理後,便會(hui) 產(chan) 生要按照道德法則的要求而給出行動的意願,於(yu) 是,人就會(hui) 朝著此道德法則的方向來實踐。此同於(yu) 康德道德法則與(yu) 自由意誌互涵之說。故如果康德此說是對的,則對道德法則的了解,就會(hui) 產(chan) 生吾人的意誌必須完全被道德法則決(jue) 定的願望。而如果真能如此,則對於(yu) 道德法則的了解,就會(hui) 產(chan) 生“實踐的動力”。這動力是因為(wei) 對純粹的道德法則的要求是合理的,是吾人所必須肯定的了解而產(chan) 生。如果對道德法則有真切的了解而產(chan) 生了肯定,吾人卻不願意遵循、不願意隻讓道德法則作為(wei) 我們(men) 行為(wei) 的唯一動力,即不願意讓道德法則直接決(jue) 定意誌,則我們(men) 就不算是真正了解道德法則及其中所涵之無條件地實踐的意義(yi) 。因為(wei) 理解法則卻不願意自己之意誌完全由法則決(jue) 定,不願自己的意誌成為(wei) 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的純粹意誌(善的意誌,也就是自由意誌),則我們(men) 就會(hui) 違反自己的理性判斷,即明知是理當如此的,而我們(men) 卻不願意如此行動,那麽(me) ,我們(men) 就與(yu) 自己的理性的判斷相對立,這是不合理的。此不合理應為(wei) 自己的理性所否定。於(yu) 是,牟先生對伊川、朱子的義(yi) 理型態所作的批評,即由於(yu) 心、理為(wei) 二,故為(wei) 意誌的他律,而理隻是存有而不活動,則心之明理並不能產(chan) 生真正的道德行動的動力,此一批評或衡定就會(hui) 被突破。因若明理便會(hui) 希望自己依理而行,則實踐的動力便可產(chan) 生出來,此理是否為(wei) 活動,並不是關(guan) 鍵之問題。此由於(yu) 明理而產(chan) 生要求自己改變現在的心氣,朝理的方向而實踐,亦可說是“以理生氣”。心之格物窮理,以求對理有充分的了解,顯出了心、理為(wei) 二,心以理為(wei) 對象以求知之的情況,這固然是認識的、“橫攝”的關(guan) 係,但當明理而要求自己相應於(yu) 理而起實踐時,便是給出實踐之動力,產(chan) 生道德行動,而此時理與(yu) 心便是直貫創生的、“縱貫”的關(guan) 係。這亦可說是“從(cong) 橫起縱”。如果伊川、朱子的致知窮理是窮格道德之理(當然之理),而其結果是對道德之理有真切之了解,則從(cong) 心、理為(wei) 二必進而要求心理為(wei) 一,從(cong) 認知之橫必進至實踐之縱。如是則心理為(wei) 二或心理是一(心即理),橫涵與(yu) 縱貫之區別,雖然有其必要,但又可以相通,而見此二係確是可以互相涵蘊或必須相互回溯之說。若是這二係亦不能用自律、他律來區別其不同。陸、王係所強調之心即理,是伊川、朱子係義(yi) 理之歸結,是必須肯定的。若依朱子係義(yi) 理而一定拒絕心即理、意誌之自我立法之義(yi) ,則便是朱子係義(yi) 理有其分析未盡處。在明理而要求自己相應此理而實踐時,必會(hui) 反省到此心是隻被道德法則決(jue) 定之意誌,即自由意誌,而法則是此意誌所給出的,即此時心之活動,便是理的存有,此時即存有即活動之義(yi) ,是必須說的。此是從(cong) 對道德法則作分析而必至之義(yi) ,從(cong) 此處看,朱子一係之學乃至於(yu) 韓國朝鮮懦學栗穀、艮齋係必說心、理是二,確是有對道德法則分析未盡處。當然,此中有對人不容易有純粹自由之意誌呈現之體(ti) 會(hui) ,這在康德亦是如此,故言意誌之自由隻是必要的設準,並非人可認識的對象,即不能呈現。

 

由上述可知,人對於(yu) 道德之理的了解,並不同於(yu) 對一般經驗事物的了解;對道德法則的了解是從(cong) 我們(men) 原有的對法則的先驗的知識開始的,而越去了解道德法則的涵義(yi) ,就越會(hui) 引發人的道德意識,即如同康德的分析,道德義(yi) 務的行為(wei) 必須發自於(yu) 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的動機(或存心),這是人所共知的。而這種法則對人的要求(或說人在了解了道德法則之後的對自我的要求)是具有普遍性與(yu) 必然性的,人不可能認為(wei) 有些人要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另外一些人可以為(wei) 了別的目的而服膺義(yi) 務,由此可見,這種關(guan) 於(yu) 道德義(yi) 務的知識,是具有普遍性與(yu) 必然性的,因此,必須是先驗的知識或理性的知識。我們(men) 對經驗的行動的反省可以導引到我們(men) 對道德法則的理解,讓我們(men) 對道德法則有更明白的更清楚的知識;但這種知識並不從(cong) 經驗而來,由於(yu) 有這種了解,則越去了解道德法則就越會(hui) 認為(wei) 這種關(guan) 於(yu) 道德法則的知識,是我們(men) 本有的知識,並不是從(cong) 外而來。故朱子明白此理後,會(hui) 知道此理是吾人本具之理之說:“人心皆自有許多道理,不待逐旋安排入來。聖人立許多節目,隻要剔刮得自家心裏許多道理出來而已。”即是說,越了解道德之理越會(hui) 認為(wei) 此理是人的本性之理,人所本知之理。越肯定其為(wei) 自己本性之理,是我們(men) 的理而非從(cong) 外來,則越知之就會(hui) 越要求自己循之而行,這應該是很自然的。伊川也有“君子之學,將以反躬而已矣”(《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第二十五,《二程集》,頁316)之說,如果知理而不要求反躬實踐,而滿足於(yu) 對理的了解、講習(xi) ,這便成閑議論,如象山所批評的。這即是重道問學而不知尊德性,此亦可說是朱學末流的流弊。

 

康德除了以上的說法外,又認為(wei) 當人清楚了解到真正的道德行為(wei) ,行動的意誌為(wei) 道德法則直接決(jue) 定後,人會(hui) 反省到他的現實意誌,不可能如此純粹。人的意誌如果隻受道德法則決(jue) 定,即他隻會(hui) 是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完全不考慮到行為(wei) 的結果對自己有何好處,這種純粹意誌是人極難得有之的,即使人自以為(wei) 當前的行動是出於(yu) 純粹的意誌,但很可能內(nei) 心深處還有別的動機暗藏其中,而作為(wei) 此表麵是道德的行動的動力,是故,康德始終不能肯定自由意誌是人當下可能呈現的。假如了解到人的現實意誌的不純粹,則在麵對從(cong) 道德義(yi) 務所要求的,意誌必須直接為(wei) 道德法則決(jue) 定之義(yi) 時,人會(hui) 認為(wei) 自己距離這種情況非常遙遠。於(yu) 是,人就會(hui) 產(chan) 生謙虛甚至謙卑的心情。人麵對自己本來知道而且越分析會(hui) 越清楚的道德義(yi) 務的意義(yi) ,知道這種道德義(yi) 務或道德行為(wei) 是理所當然的,人應該服膺的,而且也隻能在純粹意誌的呈現下,才可以有真正的道德行為(wei) 出現,但人卻做不到。這時當然會(hui) 產(chan) 生很深的謙卑之感。即當人麵對一個(ge) 自己完全要承認,完全要如此遵行的理性的事實時,卻了解到自己根本不能如此實踐,當然會(hui) 有很強烈的謙退的心情出現。而就在這種謙退或謙卑的心情出現時,康德認為(wei) 就可以使人趨近道德法則。他甚至認為(wei) 人越覺得自己與(yu) 道德法則的要求距離遙遠,便越會(hui) 產(chan) 生力量去趨近道德法則,因為(wei) 此時產(chan) 生了對法則之尊敬之故[見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純粹實踐理性的動力(動機)”章]這裏有一點吊詭性,即越感受到自己無能為(wei) 力便越會(hui) 產(chan) 生尊敬法則的心情,而此尊敬就能使人接近道德法則,於(yu) 是便產(chan) 生了按照道德法則而行的動力。康德這一說法是站在基督教的傳(chuan) 統的思想立場來說的,於(yu) 承認自己無能為(wei) 力時,反而會(hui) 有突破之力量產(chan) 生出來。此一思想義(yi) 理對人性的理解,當然是與(yu) 儒家不一樣的,但也可以用來幫助說明何以朱子重視持敬及不能肯定心即理的緣故。朱子與(yu) 陸象山相爭(zheng) ,對於(yu) 象山所說的人可以當下即是以呈現本心,人心是好的等議論,都十分反對,認為(wei) 象山不知氣稟的複雜。朱子說:“陸子靜之學,看他千般萬(wan) 般病,隻在不知有氣稟之雜,把許多粗惡底氣都把做心之妙理,合當恁地自然做將去。”朱子對於(yu) 本心當下呈現,人可以“先立其大”此一義(yi) 理型態固然是不了解或雖了解但不以為(wei) 然的,但他對象山的質疑,其中所涵的對人性的疑慮,也不是沒有道理的。如果參考康德的說法,則朱子強調持敬窮理或先涵養(yang) 後察識,就是表達不要人從(cong) 當下的本心呈現,作為(wei) 了解何謂無條件的實踐(即道德實踐)的進路,即反對以自由意誌的呈現為(wei) 先。而依上文所述,從(cong) 對人本知的道德法則或本有的義(yi) 務感出發,展現了道德法則的內(nei) 容義(yi) 理後,假如真的會(hui) 引發人要求自己純然的按理而行,又會(hui) 因為(wei) 感到自己生命的不純粹,而對法則產(chan) 生敬意的話,則此主理的實踐的進路應該也可以引發人純粹的道德意識,而往心合理、依理而行的方向努力。朱子也的確有明理後心就會(hui) 合理的說法,如朱子說“吾以心與(yu) 理為(wei) 一,彼以心與(yu) 理為(wei) 二”(《答鄭子上十五》),又有“蓋理雖在我,而或蔽於(yu) 氣稟物欲之私,則不能以自見;學雖在外,然皆所以講乎此理之實,及其浹洽貫通而自得之,則又初無內(nei) 外精粗之間也”(《鄂州州學稽古閣記》)。此如同伊川所說的“纔明彼即曉此,合內(nei) 外之道也”之意。由以上的分析可以證明伊川朱子的致知格物、持敬窮理的說法,是可以引發真正的道德行為(wei) 的動力的。如此說可通,則道德之理或性理本身不活動,如牟先生所說的存有而不活動,並不一定會(hui) 造成實踐動力的不足。

 

(五)上文是要表明,從(cong) 對道德之理的認識,是可以產(chan) 生道德實踐的動力的,而道德法則或性理本身之為(wei) 即存有即活動,並不是給出實踐動力的唯一可能之根據。即如果明理可以引發實踐的動力,則即使理不活動也可以給出力量。此義(yi) 固然可以從(cong) 康德對道德的分析看出,也可以通過朝鮮儒學的論爭(zheng) ,而給出說明。李退溪提出四端是理發,認為(wei) 四端之心假如不是理在起作用,則四端不可能是純善的行為(wei) ;由於(yu) 四端是純善的,故引發四端的動力一定是理。此說雖然在朱子理氣二分、活動者是氣、理不活動的架構下是難以說明的,但理之發不一定如同氣之發一樣,需要以有形的作用來表現,此意在退溪之後的奇正鎮(蘆沙)的主理的論辯說得十分明白。蘆沙認為(wei) 理一定是氣的主宰,因天地間不可能有兩(liang) 個(ge) 主宰,而主宰者必不能是氣。這是自古聖賢從(cong) 來都如是主張的;如果隻有氣有活動性,而理則隻能在氣的活動處表現其意義(yi) ,如李栗穀所說的氣發理乘一途,則真正主宰者是氣,變成氣奪理位,而這是不合理的,主宰者應該還是理。如果理是主宰,但凡有形的活動都屬於(yu) 氣,則理的作用,即其主宰性如何表現呢?蘆沙認為(wei) 理一定有其主宰性,但並不是以氣的活動方式、樣態來表現,故吾人應肯定理的作用或理對氣的主宰,是在一切氣化、有形的活動之外的另一種作用。而這種理的主宰性的作用,完全不需要藉氣來幫助。如果理須藉氣來幫助,則不能說理對氣有主宰性。故吾人需要肯定理有完全不依氣卻能使不管如何強大的氣的活動,都要遵從(cong) 的力量。從(cong) 蘆沙這些論證,正好說明了道德法則的無條件性,與(yu) 一旦了解此法則的意義(yi) ,就會(hui) 無論如何都會(hui) 同意法則是合理的、人必須遵守的此一情況。人的服膺義(yi) 務隻能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實踐“義(yi) ”隻能因為(wei) 是理所當然而行,不能有其他想法或動機,這就表示了道德行為(wei) 或退溪所說的四端隻能由理而發之義(yi) 。這種對道德行為(wei) 隻能由理而發的認知,就涵理單靠其自己就可以直接給出主宰,使人生發出實踐道德行動的力量之義(yi) 。道德之理不給人任何的利益上的承諾,理不要人在為(wei) 了義(yi) 務或隻因為(wei) 理之故之外另找動力,人越摒除感性的利害計較,越截斷功利的想法,越會(hui) 是真正的道德行為(wei) ,這便越見道德之理的力量。即理的力量在越摒除功利計較、感性欲求而越能見出。這等於(yu) 蘆沙所說的理完全不需要從(cong) 有形的氣的作用中提供其力量,理的力量完全不同於(yu) 氣,而此力量是理單以其自己給出來的之意。照此一思路,人在越去掉感性的欲求時,越能發現理本身的主宰性的力量。即越能了解“義(yi) 務的行為(wei) 是隻為(wei) 了義(yi) 務之故而行”、道德之理完全不需要其他的作用來支持,理單憑其自己便足以成立之義(yi) ,就越見道德法則的力量。因為(wei) 越能摒除義(yi) 務之外或法則之外的動機,便越是純粹的、有道德價(jia) 值的行為(wei) ,故有道德價(jia) 值的行為(wei) 是由純理直接決(jue) 定的,這便顯示了道德法則的力量。若行為(wei) 的動機摻進了其他,如為(wei) 了利而行,則此行動之道德性便會(hui) 喪(sang) 失。故以道德之行為(wei) 必須由純粹理性或法則直接決(jue) 定之義(yi) ,便可證理本身便有主宰性之力量。故可說法則單以其自身,就可以給出令人完全服從(cong) 甚至五體(ti) 投地的力量。朱子在與(yu) 陳同甫辯漢唐問題時,也有一段話說明此義(yi) ,他認為(wei) 在念慮上做義(yi) 利之辨的工夫,越能嚴(yan) 格的做分辨,便越會(hui) 產(chan) 生力量:“但反之於(yu) 吾心義(yi) 利邪正之間,察之愈密,則其見之愈明;持之愈嚴(yan) ,則其發之愈勇。”朱子認為(wei) 這種力量“是豈才能血氣所能為(wei) 哉”!(《答陳同甫》第六書(shu) )這應該是他真實的體(ti) 會(hui) 。即對理愈有正確的理解,愈會(hui) 有非血氣所能及之力量給出來。故可以借用朝鮮儒學主理、主氣之區分,說朱子是從(cong) 道德法則以契入無條件的實踐,並由此而引發實踐動力的“主理”的型態。

 

(六)朝鮮儒學主氣派的李栗穀一係,固然不能給出上文所說的理作為(wei) 實踐動力的說明,但也有其他的貢獻,對於(yu) 理解朱子學的義(yi) 理型態也有幫助。栗穀係的學者大都認為(wei) 心雖然是氣,但心之為(wei) 氣,是氣之精者,如上文第一節所說。栗穀肯定有氣之本然或本然之氣,即肯定了人生命中有本來清明的氣之本體(ti) 。如果人能檢束其氣(心氣),就可以恢複氣之本然,即恢複清明的氣之本體(ti) 。而善是從(cong) 清氣發生出來的,故如果人有本然的清氣的本體(ti) ,則隻要通過養(yang) 氣的工夫,就可以恢複清氣而為(wei) 善。此一對人本有清氣之本體(ti) 的肯定,也可以作為(wei) 人人可以為(wei) 善的超越根據。栗穀此說為(wei) 後來的李柬(巍岩)所強調,吳熙常(老洲)認為(wei) 心氣是清明而與(yu) 理無間的,也應是承此義(yi) 而發展。到朝鮮朝最後期的田愚(艮齋)則正式提出“氣質體(ti) 清”之說,認為(wei) 人在其生命開始時所稟受到的氣,是有清明的氣之本體(ti) 在其中的,此氣之體(ti) 並不會(hui) 因著後天的活動變化而失去。此一肯定可能也可以說明朱子學所以重視涵養(yang) 之故,即人如果能做涵養(yang) 的工夫,本有的清明的氣之體(ti) 就可以呈現,此所謂“纔歇即清”,而人就可以為(wei) 善。當然,對於(yu) 此氣之本體(ti) 的肯定與(yu) 證成恐怕有困難,而且善的行為(wei) 如果是由清氣而有,如栗穀所說的“善者,清氣之發”,則性理的作用恐怕太弱化,也不能說明何以在見孺子入井的情形下,人人都會(hui) 有要求自己無條件的往救孺子之想法,這是無分於(yu) 氣性清濁之人都會(hui) 有之自我要求,此一問題在艮齋的弟子繼續有所討論。

 

田艮齋的思想以“性師心弟”為(wei) 主旨,他認為(wei) 性理是標準。標準是不能變化的,故性理不會(hui) 活動。艮齋此說給出了性理是不活動的理由。心是活動,故心是氣。但心之為(wei) 氣是虛靈的,故“心可以學性”,從(cong) 心之虛靈與(yu) 心可以明理,也可以說心是善的,但心雖然善,也會(hui) 流於(yu) 惡,因為(wei) 心是會(hui) 變化的。這是艮齋承繼吳老洲所說的“心本善而不可恃”之義(yi) 。既然心之虛靈可以學性而為(wei) 善,但不可恃,則心對性的態度應該是如同學生以恭敬的態度來從(cong) 師問學一樣。心自居為(wei) 弟子,事事以性理為(wei) 遵從(cong) 的標準,不敢自以為(wei) 是,即弟子永遠以老師為(wei) 學習(xi) 對象。艮齋認為(wei) 心這種對性理的態度是最恰當合理的,如果心以為(wei) 自己就是理,那就是僭越。他認為(wei) 人間的種種毛病都是由於(yu) 心的妄自尊大,僭越了性理的位置而產(chan) 生。艮齋此說大略同於(yu) 上文所說康德論尊敬的意思,也表達了心性為(wei) 二的必要,即如果太強調心性是一,會(hui) 引發人的驕傲自大。另外,從(cong) “心學性”之義(yi) ,也給出了朱子一係學者所以強調讀書(shu) 明理的說明。即由於(yu) 心雖然可以通徹於(yu) 理,但心之虛靈並不等於(yu) 是理,心會(hui) 活動變化,故對於(yu) 本來知道的道德之理不一定能持守,在這種情形下,多識前言往行以蓄其德,是必要的。朱子強調讀書(shu) 以明理,雖然也涉及到一草一木之理,但還是以求知道德之理為(wei) 主,而對於(yu) 道德之理的了解,從(cong) “心學性”而言,也可以說明讀書(shu) 的必要。即心若要以性為(wei) 學習(xi) 的對象的話,則讀書(shu) 就可以作為(wei) 明理學習(xi) 的好方法。故艮齋的說法既說明了心性為(wei) 二的必要,也說明了讀書(shu) 在心性為(wei) 二的係統下是必要的。

 

三、小結

 

由以上綜述,通過康德對道德法則的分析及朝鮮儒學對朱子學的反複研究,所開出不同的義(yi) 理型態,是可以幫助我們(men) 對伊川朱子的思想型態給出不同於(yu) 牟先生之詮釋的參考。至於(yu) 是否可以真正突破牟先生對朱子的衡定而把朱子學歸於(yu) 自律的型態的倫(lun) 理學,而認為(wei) 其也是成德之教的可行的型態,而伊川朱子與(yu) 象山陽明兩(liang) 個(ge) 義(yi) 理型態,是互相含蘊,需要互相回溯的,並非為(wei) 兩(liang) 個(ge) 有上下的不同或有偏正的分別的係統,即不必如牟先生所說朱子學是儒門的別子為(wei) 宗,是重要的輔助工夫,而不是本質的工夫,需要進一步論述,當然,以上所說隻是個(ge) 人的探索甚至臆測,不敢自以為(wei) 是定說。

 

參考文獻:

 

[1]牟宗三.研究中國哲學之文獻途徑[A].牟宗三先生晚年文集[C].牟宗三先生全集(第27冊(ce) )[M].台北:聯經出版公司,2003.

 

[2]牟宗三.現象與(yu) 物自身[M].台北:學生書(shu) 局,1975.

 

[3][德]康德.實踐理性底批判[M].牟宗三,譯注.牟宗三先生全集(卷15)[M].台北:聯經出版公司,2003.

 

[4]朱子語類(卷23)[M].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6.

 

[5]朱子語類(卷124)[M].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6.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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