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兵】以直報怨以義解仇——從朱子《家訓》看儒家對“仇”“怨”的態度及其啟示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8-02-27 0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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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兵

作者簡介:馮(feng) 兵,男,西元1975年生,重慶奉節人,廈門大學哲學博士。現華廈門大學哲學係教授。著有《朱熹禮樂(le) 哲學思想研究》等。


以直報怨以義(yi) 解仇——從(cong) 朱子《家訓》看儒家對“仇”“怨”的態度及其啟示

作者:馮(feng) 兵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哲學研究》2017年第11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正月十一日己醜(chou)

           耶穌2018年2月26日

 

[摘要]朱熹的《家訓》中提出“仇者以義(yi) 解之,怨者以直解之”,其中“仇”與(yu) “怨”分屬人際關(guan) 係矛盾的兩(liang) 個(ge) 不同層麵。“仇”往往是“怨”的進一步發展,“義(yi) ”也是“直”的深化與(yu) 升華。“以直報怨”曆來都被儒家視為(wei) 解決(jue) 怨恚心理的最合理方式,而“以義(yi) 解仇”,與(yu) 公羊春秋學與(yu) 禮學的“大複仇”主張以及以張載“仇必和而解”為(wei) 代表的樸素辯證法思想相比,則顯得更加意味深長。在當今社會(hui) ,朱熹的這一告誡仍有借鑒價(jia) 值。

 

[關(guan) 鍵詞]朱熹;《家訓》;以直報怨;以義(yi) 解仇

 

朱熹的《家訓》通常被稱為(wei) 《朱子家訓》[1],朱熹“把(他自己的)《童蒙須知》和《小學》中的道理抽象出來從(cong) 哲理的高度用極其精練的語言寫(xie) 了一篇《朱子家訓》。”“用通俗、精練的語言規範了人之為(wei) 人的基本哲學信條,劃出了一條做人的底線,深刻而雋永。”(朱傑人)譬如在他的《家訓》中,他告誡後世子孫“仇者以義(yi) 解之,怨者以直解之。”其理論背景和蘊意就十分宏闊、深刻,尤其對“仇”“怨”的態度與(yu) 處理方法,頗令人思量。下麵分述之。

 

一、“仇”“怨”之辯

 

首先我們(men) 來看“仇”“怨”的釋義(yi) 。許慎在《說文解字》中釋“仇”為(wei) “讎也。”段玉裁則於(yu) 《說文解字注》進一步解釋道:“讎猶應也。”釋“仇”為(wei) 匹配、對應,隨之又以《左傳(chuan) 》“嘉偶曰妃,怨偶曰仇”為(wei) 據,說:“仇為(wei) 怨匹,亦為(wei) 嘉偶。如亂(luan) 之為(wei) 治,苦之為(wei) 快也。”按《說文解字》的理解,“仇”具有明確性、外在性、對應性的特點,通常是人際間明朗化的兩(liang) 相對應關(guan) 係,既可為(wei) 嘉偶,也可是仇敵。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後一層意涵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關(guan) 於(yu) “怨”,《說文解字》釋曰:“怨,恚也。從(cong) 心,夗聲。”按《辭源》的說法,“怨”主要指:1.“不滿意,埋怨”;2.“恨”。(《辭源》,第1114頁)而怨“從(cong) 心”,似乎具有隱晦性、內(nei) 在性、單向性特點,是個(ge) 體(ti) 自我心理狀態的投射與(yu) 表現,被“怨”的對象則往往不一定具有相應的情感或心理。

 

很顯然,就人際關(guan) 係的矛盾來看,“仇”與(yu) “怨”應分屬兩(liang) 個(ge) 不同層麵和階段。“怨”是矛盾尚未徹底激化或公開化的階段,“仇”是矛盾公開化、極端化的階段,“仇”往往是“怨”的進一步發展的結果。

 

二、“怨者以直解之”

 

朱熹在《家訓》中要求“怨者以直解之”,其意出於(yu) 《論語·憲問》:“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其中“以德報怨”一語最早見《老子》六十三章:“大小多少,報怨以德。”老子出於(yu) 謙下處柔、無為(wei) 不爭(zheng) 的理念,主張以德報怨。但在孔子看來,若以德報怨,將以何報德?這無法體(ti) 現應有的社會(hui) 公平與(yu) 正義(yi) 。朱熹在《論語集注》卷七中就指出:

 

或人之言,可謂厚矣。然以聖人之言觀之,則見其出於(yu) 有意之私,而怨德之報皆不得其平也。必如夫子之言,然後二者之報各得其所。然怨有不讎,而德無不報,則又未嚐不厚也。

 

在朱熹看來,以德抱怨其實是出於(yu) 刻意為(wei) 之的私心,有違大義(yi) 。他對此曾舉(ju) 例說:“如呂晦叔為(wei) 賈昌朝無禮,捕其家人坐獄。後呂為(wei) 相,適值朝廷治賈事,呂乃乞寬賈之罪,‘恐渠以為(wei) 臣與(yu) 有私怨’。後賈竟以此得減其罪。此‘以德報怨’也。然不濟事,於(yu) 大義(yi) 都背了。”(《朱子語類》卷四十四)最關(guan) 鍵的是,以德報怨會(hui) 導致“怨德之報皆不得其平”,是“以私害公”“以曲勝直”,因此必須“當報則報,不當則止”,不得妨害“公平忠厚”(《論語或問》卷十四)。

 

清人劉寶楠則在《論語正義(yi) 》引吳嘉賓的觀點說:

 

“以直者不匿怨而已。人之性情,未有不樂(le) 其直者,至於(yu) 有怨,則欲使之含忍而不報。夫含忍而不報,則其怨之本固未嚐去,將待其時之可報而報之耳。至於(yu) 蓄之久而一發,將至於(yu) 不可禦,或終於(yu) 不報,是其人之於(yu) 世,必以浮道相與(yu) ,一無所用其情者,亦何所取哉?以直報怨,凡直之道非一,視吾心何如耳。吾心不能忘怨,報之直也,既報則可以忘矣。苟能忘怨而不報之,亦直也,雖不報,固非有所匿矣。怨期於(yu) 忘之,德期於(yu) 不忘,故報怨者曰‘以直’,欲其心之無餘(yu) 怨也。報德者曰‘以德’,欲其心之有餘(yu) 德也。其心不能忘怨,而以理勝之者,亦直以其心之能自勝也。直之反為(wei) 偽(wei) ,必若教人以德報怨,是教人使為(wei) 偽(wei) 也。烏(wu) 可乎?”

 

此說是從(cong) 怨恚心理的合理解決(jue) 的角度出發,認為(wei) “怨期於(yu) 忘之”,而“吾心不能忘怨”,人若有了怨恚,是無法輕易放下的(當然,能自行放下也是好的),要妥善解決(jue) 怨恨,就必須使之適當地發泄出來,不至於(yu) “匿怨”。因為(wei) 讓怨恨久藏於(yu) 心中一來會(hui) 有失控的危險,二來會(hui) 讓人變得虛偽(wei) ,貽害不小。

 

另據《禮記·表記》載:“子曰:以德報德,則民有所勸。以怨報怨,則民有所懲。”《論語》說“以直報怨”,和《禮記》講“以怨報怨”仍有不同。以怨報怨固然能讓“民有所懲”,從(cong) 而“戒於(yu) 樹怨”(《禮記集解》)然而一旦堅持以怨報怨,終將引起怨恚的惡性循環,自然不是止怨的最好辦法。至於(yu) 以德報怨,孫希旦說:“以德報怨,則天下無不釋之怨矣。雖非中道,而可以寬容其身,亦仁之一偏也。”(同上)但皇侃則認為(wei) :“所以不以德報怨者,若行怨而德報者,則天下皆行怨以要德報之,如此者,是取怨之道也。”(《論語集解義(yi) 疏》卷七)可見無論如何,以德報怨都不是消除怨恚心理的好辦法,至少不是符合中道的最好辦法,最好的辦法隻能是“以直報怨”。

 

那麽(me) ,究竟什麽(me) 是“直”呢?從(cong) 《論語》中有關(guan) “直”的論述來看,“直”在不少場合都與(yu) 率性、坦直的情感表達方式有關(guan) 。[2]朱熹則釋“以直報怨”之“直”道:“於(yu) 其所怨者,愛憎取舍,一以至公而無私,所謂直也。”(《論語集注》卷七)“直”就是指大公無私。但要注意的是,這種大公無私是在“愛憎取舍”這一人人皆有的普遍性的情感欲望之中的“無私”,並非超越於(yu) 情感之外。儒家的“無私”絕非“無情”,隻是強調公義(yi) 之下無偏私不當之情而已。另在《論語·子路》中,葉公對孔子說:“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答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朱熹對此評論道:“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wei) 直,而直在其中。”(同上)在朱熹看來,父子相隱既是天理之當然,也是人類普遍情感的必然,這一舉(ju) 措完全合乎天理與(yu) 普遍之人情,自然是“至公而無私”的。今人亦認為(wei) :

 

“孔子的‘直’有主、客觀兩(liang) 層蘊涵,其在客觀視角上有公正、無私或正當之意;主觀視角則關(guan) 涉個(ge) 人的私德,意為(wei) 正直、坦直。從(cong) 內(nei) 在心理動機和情感層麵看,“直”既有正直坦率且公平的品格,也包含個(ge) 體(ti) 在實踐活動中的情感反應內(nei) 容,其勝處在於(yu) 它的非功利性或非工具目的性之轉折思量。‘直’作為(wei) 真純素樸的人格構成‘仁’的基礎性要素,而所謂的‘禮’之‘質’也在於(yu) 此。”(李洪衛)

 

而無論“直”是指公正無私或正當,還是正直、坦直,孔子和葉公的“直”事實上都應包含了這些倫(lun) 理意涵,真正的區別隻是在於(yu) 各自針對“直”的價(jia) 值判斷所依據的理論背景不同。

 

孔子所論之“直”的理論依據顯然是禮。如孔子論“以德報怨”僅(jin) 為(wei) “寬身之仁”[3],鄭玄注道:“寬,猶愛也,愛身以息怨,非禮之正也。”孔穎達進一步疏釋說:“‘寬身之仁’者,若以直抱怨,是禮之常也。今‘以德報怨’,但是寬愛己身之民,欲苟息禍患,非禮之正也。”(《禮記正義(yi) 》)鄭玄與(yu) 孔穎達明確將“以德報怨”與(yu) “以直報怨”納入到禮學範疇,顯然“直”“應受到禮俗的規導。”(陳探宇、丁建峰)並且,“以直報怨”的“報”象征著強調對等性原則的“禮尚往來”,原本也就是禮的基本要素。[4]而禮的產(chan) 生與(yu) 發展則緣於(yu) “人情”,朱熹就說:“先王製禮,本緣人情。”(《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六)這在《禮記》中也早有體(ti) 現,如《禮記·喪(sang) 服四製》:“凡禮之大體(ti) ,體(ti) 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以及《禮記·禮運》:“故聖王修義(yi) 之柄、禮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聖王之田也。”等等,都充分說明,在儒家這裏,“人情”是聖王關(guan) 注的重心,用來順應和修治“人情”的,則是禮(樂(le) )。但所有的情感關(guan) 係中,父子親(qin) 情又最為(wei) 根本,是一切“人情”的起點和基礎。有鑒於(yu) 此,孔子就當然要主張父子互隱了,並認為(wei) 這才是本然的正當與(yu) 公正。其所依據的,就正是儒家以宗法血緣為(wei) 中心的禮,即符合人情世事普遍之理的社會(hui) 規範。在這一前提之下,個(ge) 人也就可以坦直地表現情感而自然具有了正當性與(yu) 合理性。

 

與(yu) 之相對應的是,葉公一任於(yu) 法,其或為(wei) 申、韓一係的法家式人物。這一係的法家注重刑名法術,輕視人之情感需求,反對禮教,不僅(jin) 與(yu) 儒家大相徑庭,也和重禮的管仲一係的法家不同。其中最顯著的便是韓非子的“計算社會(hui) ”論。韓非子認為(wei) 所有的人倫(lun) 關(guan) 係全是出於(yu) 利益的算計,即便是父母與(yu) 子女之間也不例外:“且父母之於(yu) 子也,產(chan) 男則相賀,產(chan) 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yu) 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韓非子·六反》)可謂“無情”至極。正如東(dong) 漢劉觀等人所撰之《東(dong) 觀漢記·卓茂》所說:“律設大法,禮從(cong) 人情。”很顯然,禮順人情,而律不容情,在社會(hui) 治理中強調概循律例的“無情”的法家不會(hui) 給予人的情感行為(wei) 以道德意義(yi) 的理解。因此,當兒(er) 子麵對父親(qin) 的“攘羊”行為(wei) 時,葉公必然要主張嚴(yan) 格按照律令“證之”才是真正的正直與(yu) 公平。可見孔子講“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所“異”的是他依循的為(wei) 禮,葉公依循的是法。

 

綜上可見,孔子講“以直報怨”,這個(ge) “直”就絕非簡單的衝(chong) 冠一怒、直舒胸臆,而是情理交融中的“當報則報,不當則止”,“當”與(yu) “不當”的標準便是禮。換言之,儒家的“以直報怨”也就是以禮報怨。朱熹在《家訓》中主張“怨者以直解之”,同樣是基於(yu) 此。而無論是儒家的禮還是法家的法,都是指明確的行為(wei) 規則,“以直報怨”中的“直”對“禮尚往來”式公平正義(yi) 的追求,所體(ti) 現和強調的也正是嚴(yan) 格的規範或規則意識。

 

三、“仇者以義(yi) 解之”

 

“怨”是一種並不明朗化的怨恚情緒,“仇”在一般情況下往往是“怨”的進一步激化、深化和公開化。朱熹強調“仇者以義(yi) 解之,怨者以直解之”,解“仇”之“義(yi) ”同樣也是解“怨”之“直”的內(nei) 涵的升華與(yu) 深化。又如前所述,“直”的理論依據是“禮”,而《禮記·禮運》說:“禮也者,義(yi) 之實也。”《左傳(chuan) 》中也有“禮以行義(yi) ”(《僖公二十八年》《成公二年》)、“義(yi) 以出禮”(《桓公二年》)的說法,都說明“禮”是“義(yi) ”的具體(ti) 呈現與(yu) 形下實踐,“義(yi) ”則是“禮”的形上升華和依據。因此人們(men) 又往往“禮義(yi) ”並稱,並以之構成了“人之大端”,即使“禮雖先王未之有”,也“可以義(yi) 起也”(《禮記·禮運》)。

 

“義(yi) ”作為(wei) 五常之一,是中國哲學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禮記·中庸》釋為(wei) “義(yi) 者,宜也。”《說文解字》即以此為(wei) “義(yi) ”做注。另按段玉裁的說法,“義(yi) ”與(yu) “誼”也為(wei) “古今字”,“周時作誼,漢時作義(yi) ,皆今之仁義(yi) 字也。”(《說文解字注》)因而許慎《說文解字》也解“誼”作“人所宜也。”可見“義(yi) ”的主旨就是“宜”,即合宜、適度與(yu) 正義(yi) 、正當等。《禮記·禮運》稱“義(yi) ”為(wei) “藝之分,仁之節”,“禮”是其“實”,“仁”為(wei) 其“本”,便是對其性質較完整的概括。因此,“義(yi) ”既象征著實踐層麵的方法論智慧,也有著充分的道德形上學意味。那麽(me) ,朱熹在《家訓》中要求“仇者以義(yi) 解之”,具體(ti) 又該作何理解呢?

 

要深入理解朱熹的“仇者以義(yi) 解之”,我們(men) 不得不考慮到儒家曆史上有關(guan) “仇”的態度的兩(liang) 個(ge) 重要理論背景——以春秋公羊學和《禮記》等為(wei) 代表的儒家“大複仇”理論,以及以宋儒張載為(wei) 代表的“仇必和而解”的樸素辯證法思想。前者主要體(ti) 現的是“義(yi) ”作為(wei) 一種道德形上學原理的內(nei) 涵,後者主要強調的則是“義(yi) ”在具體(ti) 應用中充滿辯證智慧的方法論意義(yi) 。

 

(一)“大複仇”

 

“大複仇”的理念在《周禮》和《禮記》中有不少的論述,如《周禮·秋官·朝士》中說:“凡報仇讎者,書(shu) 於(yu) 士,殺之無罪。”強調隻要事先在官府報備,殺死仇家是無罪的。《禮記·檀弓上》則記載:

 

子夏問於(yu) 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yu) 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yu) 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居從(cong) 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wei) 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此處也強烈主張複仇,隻是根據血緣關(guan) 係的親(qin) 疏遠近而對複仇的態度和方法做了不同的限定,將複仇行為(wei) 完全納入到禮製之內(nei) ,並由此賦予了其充分的合理性。

 

真正張大和發揚儒家的複仇精神的,則是以董仲舒為(wei) 代表的公羊春秋學。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中說:“《春秋》之義(yi) ,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複仇,非子也。”將臣為(wei) 君討賊與(yu) 子為(wei) 父報仇並置,所以《白虎通德論·誅伐》就明確指出:“子得為(wei) 父報仇者,臣子於(yu) 君父,其義(yi) 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義(yi) 不可奪也。”認為(wei) 臣為(wei) 君、子為(wei) 父報仇,在“義(yi) ”上是一致的。蔣慶將公羊家對大複仇的論述,根據其內(nei) 容的不同分為(wei) 了三種類型:1.國君複國君殺祖殺父之仇;2.個(ge) 人複國君殺父之仇;3.臣子複亂(luan) 賊弑君之仇。從(cong) 中可見,春秋公羊學對儒家的“複仇”主張比禮學更進一步做了範圍的限定。而公羊家“大複仇”也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在春秋、戰國及秦漢之際,天下無道,政治失序,諸侯相滅,君臣相殺,社會(hui) 生活中缺乏最基本的公義(yi) ,故滅人之國,絕人之世,殺人之父,殘人之子者比比皆是,社會(hui) 中的怨毒仇恨極深。”因此,“公羊家提出了大複仇說,讚同通過複仇的方式來恢複社會(hui) 中的正義(yi) 。”(蔣慶,第315頁)

 

若據此來看朱熹所說的“仇者以義(yi) 解之”,其“義(yi) ”就正是指儒家在農(nong) 業(ye) 宗法社會(hui) 中所要維護和宣揚的社會(hui) 正義(yi) ,在價(jia) 值層麵上與(yu) 追求“公平忠厚”的“直”具有內(nei) 在的一致性,“複仇”則是其重要手段。

 

但在東(dong) 漢時期的一些文獻裏,卻也存在著和解仇怨的思想,如《風俗通義(yi) 》中對弘農(nong) 太守河內(nei) 吳匡的相關(guan) 敘述:“今匡與(yu) 瓊其是矣,剖符守境,勸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仇怨,國之大事,所當勤恤。”“和解仇怨”被視作了朝廷官吏應當“勤恤”的事務性職責。劉向在《新序》中也對統治者的為(wei) 政之道做了道德上的要求:“外舉(ju) 不避仇讎,內(nei) 舉(ju) 不回親(qin) 戚,可謂至公矣。”(《新序·雜事一》)並表揚“齊桓公用其仇,而一匡天下。”(《新序·雜事三》)“外舉(ju) 不避仇讎”“用其仇”,就不僅(jin) 是和解仇恨,而且還舉(ju) 薦任用仇人,以公義(yi) 超越了具體(ti) 的仇恨。這與(yu) 張載的“仇必和而解”之說在一定程度上有相合之處。

 

(二)“仇必和而解”

 

“仇”的初始意義(yi) 是指事物間的兩(liang) 兩(liang) 配應或對立關(guan) 係,“仇恨”意涵實屬後起。而兩(liang) 兩(liang) 對應關(guan) 係最典型的表述就是“陰陽”。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對陰陽觀念做了形而上的係統化討論,如《易·係辭上》明確指出:“一陰一陽之謂道”,將陰陽及其運行變化視為(wei) “道”,《說卦傳(chuan) 》說得更清楚:“立天之道,曰陰與(yu) 陽;立地之道,曰柔與(yu) 剛;立人之道,曰仁與(yu) 義(yi) ……故易八畫而成卦,分陰分陽。”認為(wei) 天地間萬(wan) 事萬(wan) 物都天然具有陰陽相對的兩(liang) 麵。宋儒程顥更進一步說:“天地萬(wan) 物之理,無獨必有對,皆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也。”(《河南程氏遺書(shu) 》卷十一)又道:“萬(wan) 物莫不有對,一陰一陽,一善一惡,陽長則陰消,善增則惡減。”(同上)從(cong) 理學層麵討論了陰陽作為(wei) 天地萬(wan) 物之理的絕對性以及陰、陽間的對反消長的辯證關(guan) 係。張載則在此基礎上於(yu) 《正蒙·太和》中雲(yun) :“有像斯有對,對必反其為(wei) ;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張載也指出,宇宙間的具體(ti) 事物中總是存在陰陽的對立兩(liang) 麵的,陰陽之間又彼此轉化、相互依存。因此,有了陰與(yu) 陽的對立便有了“仇”,而陰陽之間的轉化相依又必然會(hui) 走向“和”。

 

關(guan) 於(yu) “和”,《國語·鄭語》道:“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feng) 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故先王以土與(yu) 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和”的“以他平他”是指天地間不同質事物(即陰陽)的彼此對立與(yu) 統一,而非簡單地同化或同一。《左傳(chuan) ·昭公二十年》中,晏嬰則進一步認為(wei) “和”是事物間的“濟其不及,以泄其過”,以及人的“以平其心,心平德和”等,強調“和”對社會(hui) 與(yu) 人心具有重要的調節功能。因此,針對張載的“仇必和而解”,馮(feng) 友蘭(lan) 先生就指出:“張載認為(wei) ,一個(ge) 社會(hui) 的正常狀態是‘和’,宇宙的正常狀態也是‘和’。”“在中國古典哲學中,‘和’與(yu) ‘同’不一樣。‘同’不能容‘異’;‘和’不但能容‘異’,而且必須有‘異’,才能稱其為(wei) ‘和’。”(馮(feng) 友蘭(lan) ,第252—253頁)可見“仇必和而解”,強調的就是以和而不同之道在對立中求取辯證的統一。這一辯證智慧告訴人們(men) ,所有的對立最終都將走向“和”,人際間的怨仇自然也是如此。因此,相比先哲與(yu) 時賢的思想,張載更加明確地揭示和凸顯出了“和”在陰陽辯證關(guan) 係中的終極價(jia) 值導向的地位,也更加充分地闡明了不同事物之間或事物內(nei) 各要素之間的對立統一的樸素辯證法原理。而事物之陰陽兩(liang) 麵走向“和”的過程,則是“義(yi) ”的具體(ti) 呈現。

 

(三)“義(yi) ”的性質與(yu) 實踐

 

孔子所講的“以直報怨”,強調的是根據正當性原則將“怨”解決(jue) 於(yu) 激烈與(yu) 公開的衝(chong) 突發生之前。這一原則有一明確的現實依據,那便是具有一定自然法意義(yi) 的禮。春秋公羊學和禮學中所闡揚的“複仇”理念,是在特殊的情境中為(wei) 了維護宗法倫(lun) 理與(yu) 宗法製度所做出的不得已的選擇,可以說是“以直報怨”的極端化延續,其終極目的乃是“以殺止殺”,以維護作為(wei) 社會(hui) 體(ti) 係最高價(jia) 值的“和”。當然,這也是“仇必和而解”的一種極端化表現,其不僅(jin) 同樣屬於(yu) 禮的範疇,更是上升到了“義(yi) ”的層麵。

 

在早期的社會(hui) 觀念體(ti) 係中,禮、法之間的畋域並不分明,禮作為(wei) 宗法倫(lun) 理的成文規範與(yu) 意義(yi) 象征,是“法之大分,類之綱紀”(《荀子·勸學》),因此以禮代法是較為(wei) 普遍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律法,尤其是儒家社會(hui) 治理理論體(ti) 係中的律法,對於(yu) 《周禮》《禮記》與(yu) 公羊春秋學所宣揚的通過“複仇”來維護社會(hui) 的“自然公正”的行為(wei) 並不具備足夠的約束力。但是,隨著時移世易,社會(hui) 法製體(ti) 係愈顯發達,禮、法在形式與(yu) 功能上的界分愈發明確[5],因複仇而殺人越來越受到律法的限禁。既然通過“複仇”以維係宗法倫(lun) 理意義(yi) 上的社會(hui) 正義(yi) 的行為(wei) 其合法性慢慢受到了質疑,這一原本“合禮”的行為(wei) 就必然要因應時勢的變化而進行調整,此即《禮記·禮運》所強調的禮“以義(yi) 起”。

 

對於(yu) “義(yi) ”,朱熹一方麵視“義(yi) ”為(wei) 天理的運動流行法則,賦予其理學的形上意味,說:“義(yi) 者,天理之所宜”(《論語集注》卷二);另一方麵,朱熹又強調“禮即理”,認為(wei) 禮是天理的現實呈現與(yu) 實踐,因而“義(yi) 之所在,禮有時而變。”(《孟子集注》卷四)要求在禮的具體(ti) 實踐中“酌其中製,適古今之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以“義(yi) ”的辯證之道通達禮的古今之變。所以,朱熹對“仇”的解決(jue) 求之以“義(yi) ”,要求“仇者以義(yi) 解之”,就既強調了對社會(hui) 普遍的公平與(yu) 正義(yi) (並不限於(yu) 宗法倫(lun) 理)的維護,也強調了方法論意義(yi) 上的辯證智慧,乃道德準則與(yu) 實踐智慧的統一,實為(wei) “大複仇”與(yu) “仇必和而解”兩(liang) 種理論的會(hui) 通。因此,相比“直”來說,“義(yi) ”一方麵與(yu) “直”一樣,同屬於(yu) 儒家倫(lun) 理中的正義(yi) 與(yu) 正當範疇,另一方麵又更是對“直”所代表和依據的確定性規則(即“禮”)在具體(ti) 實踐中的超越、升華與(yu) 完善[6],正如美國哲學家麥金太爾指出:“……在這些情形下,現存的法律不能提供任何清楚的答案,或者,也許根本就沒有任何答案。在這些境況中,法官也缺少規則,也必須運用理智,如同立法者當初一樣……就隻能以某種方式超出已有的規則,……這就是任何一位明智者在更普遍的意義(yi) 上必須隨時依實際情況而具體(ti) 實例化。這不僅(jin) 是為(wei) 了正義(yi) ,也是為(wei) 了把各種美德充分地具體(ti) 實例化。”(A.麥金太爾,第170—171頁)這段話即可視作是對儒家之“義(yi) ”在日常社會(hui) 生活中的運用的直白淺近的闡釋。

 

當代人類社會(hui) ,經濟蒸蒸日上,科技日新月異,人們(men) 的生活日漸便捷富裕的同時,麵臨(lin) 的壓力卻也越來越大。在高強度的競爭(zheng) 與(yu) 快節奏的生活中,人際間的矛盾往往難以避免,甚至顯得更加複雜。朱熹在《家訓》中主張“仇者以義(yi) 解之,怨者以直解之”,其中所體(ti) 現出的傳(chuan) 統儒學對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價(jia) 值追求及解決(jue) 矛盾的富於(yu) 辯證色彩的方法論智慧,在今天無疑仍有著較為(wei) 重要的啟示意義(yi) :“怨者以直解之”主張不要“匿怨”,將心中對他人的不滿與(yu) 怨恚“當報則報,不當則止”,強調以正當和坦直的方式予以及時解決(jue) ,如此既能維護基本的社會(hui) 公平與(yu) 正義(yi) ,也保障了個(ge) 體(ti) 的心理健康。而與(yu) 之相關(guan) 的“以怨抱怨”易陷於(yu) 人際矛盾的惡性循環,“以德報怨”又無法成為(wei) 常態。“仇者以義(yi) 解之”則告誡我們(men) 麵對既成的、較為(wei) 強烈和明確的仇恨,不僅(jin) 要更為(wei) 慎重地考慮解決(jue) 仇恨的行為(wei) 的正當性、合理性,也要充分考慮手段的有效性。而最終的目的,便是仇恨的合乎情理的解決(jue) ,其實質實乃充滿辯證智慧的“仇必和而解”。總之,“仇者以義(yi) 解之,怨者以直解之”,核心精神都是以和而不同、求同存異之道消弭矛盾,歸根結底,仍不過是一個(ge) “和”字。無論是人際關(guan) 係,還是國際關(guan) 係,都是如此。

 

參考文獻:

 

古籍:《白虎通德論》《春秋繁露》《東(dong) 觀漢記》《風俗通義(yi) 》《管子》《國語》《韓非子》《河南程氏遺書(shu) 》《老子》《論語》《論語集解義(yi) 疏》《論語集注》《論語正義(yi) 》《禮記》《禮記集解》《禮記正義(yi) 》《孟子集注》《易經》《新序》《荀子》《張載集》《周禮》《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語類》《左傳(chuan) 》等。

 

A.麥金太爾,1996年:《誰之正義(yi) ?何種合理性?》,萬(wan) 俊人等譯,當代中國出版社。

 

陳探宇、丁建峰,2010年:《“直”的情感維度——從(cong) 中國文化的生命觀看“父子相隱”》,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第4期。

 

馮(feng) 友蘭(lan) ,1999年:《中國現代哲學史》,廣東(dong) 人民出版社。

 

廣東(dong) 、廣西、湖南、河南辭源修訂組、商務印書(shu) 館編輯部,1988年:《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shu) 館。

 

蔣慶,1995年:《公羊學引論——儒家的政治智慧與(yu) 曆史信仰》,遼寧教育出版社。

 

李洪衛,2010年:《孔子論“直”與(yu) 儒家心性思想的發端——也從(cong) “父子互隱”談起》,載《河北學刊》第2期。

 

楊振紅,2010年:《從(cong) 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ti) 現——中國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說商兌(dui) 》,載《中國史研究》第4期。

 

朱傑人,2016年:《深刻而雋永的<朱子家訓>》,載《光明日報》8月9日第10版。

 

(作者單位:華僑(qiao) 大學生活哲學研究中心,貴陽孔學堂)

  

注釋:

 

基金項目:福建省社會(hui) 科學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朱熹的生活哲學思想及其現代價(jia) 值”(編號FJ2015JDZ012)。

 

[1]清初以來社會(hui) 上出現了另一份《朱子家訓》,作者為(wei) 朱用純(字致一,號柏廬,明末清初江蘇昆山縣人)。起初朱用純自名之為(wei) 《治家格言》,後人遂稱之以《朱子治家格言》《朱柏廬治家格言》,再後來則逐漸也被簡稱為(wei) 《朱子家訓》而常與(yu) 朱熹的《朱子家訓》相混淆。朱熹的《朱子家訓》317字,朱用純的524字。除了字數上的差異之外,大體(ti) 來說,朱用純的《朱子家訓》似乎顯得更為(wei) 細致全麵,也更具溫情,用時下流行的話說就是更“接地氣”,因此多為(wei) 後來的一般家庭所通用和熟知;而朱熹的《朱子家訓》立意似乎更高,氣象森嚴(yan) 宏大,體(ti) 現出了思想巨匠的氣度。

 

[2]如《泰伯》篇中的“直而無禮則絞”“狂而不直”,《陽貨》篇“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而已矣”等等。在這一類的表述中,“直”與(yu) “絞”“狂”“詐”等語詞相對應,因而無論其是否主要體(ti) 現的是“正直”這一德性內(nei) 涵,我們(men) 也都能明顯感受到其與(yu) 率直的情感表達之間的關(guan) 聯。

 

[3]《禮記·表記》:“子曰:‘以德報怨,則寬身之仁也;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

 

[4]如鄭玄釋《禮記·表記》“子言之:‘仁者,天下之表也;義(yi) 者,天下之製也;報者,天下之利也。”一句中的“報”為(wei) :“報,謂禮也。禮尚往來。”(《禮記正義(yi) 》)。因為(wei) “報”的“禮尚往來”涵義(yi) 中潛在地蘊含著對應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對等性原則,而“以德報怨”顯然破壞了這一點,這也正是其“非禮之正”的一個(ge) 重要原因。

 

[5]當然,這種界分並不是說傳(chuan) 統的禮、法本身是兩(liang) 種完全不同甚至對立的觀念與(yu) 製度體(ti) 係,事實上,二者恰是相輔相成的,這在先秦時期儒、法兩(liang) 家的禮法學說中就已如此。(參見楊振紅)

 

[6]盡管“直”的“當報則報,不當則止”同樣不乏辯證色彩,但其主體(ti) 仍是強調“禮尚往來”的顯性規則,而無法達到“義(yi) ”的形上學高度。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