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ya) 裏士多德、孔子與(yu) 道德教育——對黃勇教授的回應
作者:桑德爾
來源:《南國學術》2017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十一月三十日戊申
耶穌2018月1月16日
《南國學術》編者按:黃勇教授的文章強調亞(ya) 裏士多德作為(wei) 分配原則的“依據美德之正義(yi) ”。根據這種原則,正義(yi) 的分配(主要是指共同體(ti) 中職位和榮譽的分配),就是將物品分配給那些應得的人即具有相應美德的人。就如同最好的長笛應該分配給最好的長笛演奏家。這裏長笛的目的,是為(wei) 了給人演奏;而最好的長笛演奏家,由於(yu) 其所具有的演奏技藝(美德),最能實現這個(ge) 目的。同樣,政治共同體(ti) 的目的是培養(yang) 公民的品性,因此,其職位和榮譽也應該分配給那些具有卓越公民美德因而能製定明智的、使公民獲得有關(guan) 品性之政策的人。在這一點上,黃勇雖看到了儒家與(yu) 亞(ya) 裏士多德主義(yi) 的類似性(而在這一點上,儒家與(yu) 功利主義(yi) 、自由主義(yi) 是有差別的),但他更強調這兩(liang) 者之間的差別:亞(ya) 裏士多德認為(wei) ,政治領袖通過頒布法律來促進美德;孔子則認為(wei) ,政治領袖通過個(ge) 體(ti) 典範和禮儀(yi) 規範來促進美德。但是,黃勇誇大了兩(liang) 者之間的差別。他強調了亞(ya) 裏士多德關(guan) 於(yu) “多數人服從(cong) 的是法律而不是論證,是懲罰而不是高尚感”,由此斷定其所講的法律乃是刑法。雖然亞(ya) 裏士多德主義(yi) 確實強調法律在塑造道德規範或培養(yang) 美德過程中的作用,但這並不一定依賴於(yu) 法律的懲罰麵向。例如,關(guan) 於(yu) 建公立學校的法律,或者要求公立學校將公民教育列入課程設置的法律,都可以起到培養(yang) 學生美德的作用,但學生在這裏並沒有受到任何威脅(如果有的話,受到威脅的可能是那些不想設置公民教育課程的學校或者其負責人)。黃勇所看到的在儒家與(yu) 亞(ya) 裏士多德主義(yi) 之間的另一個(ge) 差別也許確實存在:對亞(ya) 裏士多德來說,那些理應獲得最高職位和榮譽的人,是那些具有卓越公民美德、關(guan) 心公共善以及有能力思考如何實現公共善的領導者;對孔子來說,使一個(ge) 人配得上做政治領袖的不是公民美德,而是更為(wei) 一般的道德美德。
邁克爾·桑德爾,一譯“沈岱爾”,1975年在布蘭(lan) 迪斯大學獲文學學士和碩士學位,1981年在牛津大學獲哲學博士學位,1980年起任教於(yu) 哈佛大學,2003年獲美國人文與(yu) 科學院院士稱號,2008年獲美國政治學會(hui) 頒發特別成就獎;現為(wei) 哈佛大學文理學院政府管理學講席教授,兼任巴黎大學客座教授;主要從(cong) 事政治哲學、法學、倫(lun) 理學研究,代表性著作有《自由主義(yi) 與(yu) 正義(yi) 的局限》《民主的不滿:美國在尋求一種公共哲學》《反完美案例:基因工程時代的倫(lun) 理學》《正義(yi) :該如何做是好》《錢買(mai) 不到的東(dong) 西:金錢與(yu) 正義(yi) 的攻防》等。
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黃勇的文章《關(guan) 於(yu) 美德的正義(yi) :儒家對桑德爾正義(yi) 觀的修正》【注1】,義(yi) 理豐(feng) 贍幽深,將焦點從(cong) “作為(wei) 美德之正義(yi) ”轉向“依據美德之正義(yi) ”。前者關(guan) 注正義(yi) 較之其他美德(比如“和諧”)的重要性,而後者闡述一種分配正義(yi) 。黃勇教授正確地指出了我對後者的同情。在亞(ya) 裏士多德(Αριστοτέλης,前384—前322)看來,分配一種物品的正義(yi) 方式取決(jue) 於(yu) 它的目的;最好的長笛,理應歸於(yu) 最優(you) 秀的小提琴演奏家,因為(wei) 精美樂(le) 器的目的就在於(yu) 能有人把它演奏好。正義(yi) 的分配,就是把物品分配給那些應得的人,因為(wei) 他們(men) 具備相應的美德、功績或卓越。
我們(men) 想象以下場景,便不難看到亞(ya) 裏士多德觀點背後的道德直覺:拍賣一把精美的斯特拉迪瓦裏小提琴,有兩(liang) 位競標者——一位是世界上最偉(wei) 大的小提琴家,一位是富足的收藏家,他想在自家客廳壁爐上展示這把小提琴。如果收藏家出價(jia) 高於(yu) 小提琴家,人們(men) 會(hui) 認為(wei) ,拍賣過程固然公平,其結果卻是不幸的。那把小提琴歸於(yu) 偉(wei) 大的小提琴家更合適,在亞(ya) 裏士多德的意義(yi) 上則是更為(wei) 正義(yi) 。這不僅(jin) 是因為(wei) 小提琴家的演奏將比收藏家的私人展示給更多的人帶來更多的樂(le) 趣,而且也是因為(wei) 一把精美的小提琴並非隻是財富的點綴。它天生為(wei) 了“演奏”(play)而非“展示”(display)。當斯特拉迪瓦裏小提琴被偉(wei) 大的小提琴家演奏而旋律流淌,它的目的或潛力就得到了最為(wei) 充分的實現。
這種推理方式遵循目的論,因為(wei) 它包含著對小提琴之“目的”(telos)的推理。但這樣的推理並不像某些人認為(wei) 的那樣,是對無生命物體(ti) 之本質的形上學探究;它探究的是一種社會(hui) 實踐——此處則是音樂(le) 表演——的意義(yi) 和目的。目的論推理的這一特征,使它與(yu) 榮譽和認可問題密切相關(guan) 。我們(men) 有音樂(le) 廳、交響樂(le) 團、樂(le) 評人等,原因之一就在於(yu) 要尊重和認可優(you) 秀的音樂(le) ,培養(yang) 欣賞力,激勵有天賦的年輕音樂(le) 家去模仿偉(wei) 大的小提琴家。
對亞(ya) 裏士多德來說,正義(yi) 既合乎目的論,又關(guan) 乎榮譽。為(wei) 了決(jue) 定如何分配斯特拉迪瓦裏小提琴,人們(men) 需要思考音樂(le) 表演的目的,以及它所推崇和培養(yang) 的美德。
亞(ya) 裏士多德將同樣的推理應用於(yu) 政治共同體(ti) 中職位和榮譽的分配。他認為(wei) ,最高的職位和榮譽的分配不應該僅(jin) 僅(jin) 基於(yu) 財富或大多數人的看法。原因在於(yu) :正確來理解的話,政治共同體(ti) 不隻是為(wei) 了保護財產(chan) 或為(wei) 了多數人的利益。相反,政治共同體(ti) 的目的是培養(yang) 公民的品性,促進良好生活。因此,最高的職位和榮譽應該授予那些最適合這一作用的人,那些具有卓越公民美德的人。
像古希臘著名政治家伯裏克利(Περικλῆς,前495—前429)這樣的人,就應該擔任最高職位。其中一個(ge) 原因,在於(yu) 他們(men) 能製定明智的政策。但一個(ge) 更深層的原因關(guan) 乎榮譽:公眾(zhong) 認可那些具有卓越公民美德的人,把他們(men) 立為(wei) 公民的典範,從(cong) 而可以在良好的城邦行教育之責。
黃勇把我的觀點描述為(wei) 新亞(ya) 裏士多德主義(yi) 的“依據美德之正義(yi) ”,進而發現它與(yu) 儒家思想進路相近。羅爾斯(J.B.Rawls.1921—2002)等人將正義(yi) 分離於(yu) 美德和道德應得,與(yu) 此不同,儒家的正義(yi) 觀旨在培養(yang) 人民的美德:儒家與(yu) 亞(ya) 裏士多德都會(hui) 同意,使人民具有美德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
黃勇看到,亞(ya) 裏士多德和儒家都認為(wei) 政治領袖可以培養(yang) 老百姓的美德,但二者在手段上存在重要區別:亞(ya) 裏士多德認為(wei) ,政治領袖通過頒布法律來促進美德;孔子(前551—前479)認為(wei) ,政治領袖通過個(ge) 體(ti) 典範和禮儀(yi) 規範來促進美德。黃勇寫(xie) 道:“通過立法和實施懲罰性法律使人民有德,這樣的觀點與(yu) 儒家格格不入。”【注2】他還援引了孔子的話作為(wei) 依據:“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注3】
黃勇可能誇大了二者之間的對立:法律可以塑造道德規範或培養(yang) 美德,這並不一定依賴於(yu) 法律的懲罰麵向。不妨想一想,建公立學校的法律。要求家長把孩子送到公立學校,讓來自不同社會(hui) 、經濟背景的孩子們(men) 一起接受教育,這可能有助於(yu) 學生(也包括學生家長)養(yang) 成團結、互敬和分享共同目標的習(xi) 慣。而這些習(xi) 慣不在這樣的環境中就很難培養(yang) 。如果一個(ge) 公共教育體(ti) 係能夠成功地促進這些美德,那應歸功於(yu) 立法(以及教師和學校管理者對法律的實施)。但是,我們(men) 很難說,學生是在受罰的威脅之下獲得這些美德的。
法律可以在不具有懲罰性的情況下影響公民品性的形成。這並不是說,我們(men) 應該把刑法作為(wei) 道德教育的主要手段。教育人們(men) 偷竊是錯的,最好的辦法不是懲罰竊賊。亞(ya) 裏士多德強調,實施道德教育與(yu) 其通過規誡和原則,不如通過習(xi) 慣和模仿。觀察德行,進而身體(ti) 力行,由此我們(men) 學習(xi) 成為(wei) 有德之人。關(guan) 於(yu) 這一點,亞(ya) 裏士多德和儒家似乎是一致的。
然而,黃勇拒絕把法律作為(wei) 道德教育的工具,則凸顯了兩(liang) 個(ge) 傳(chuan) 統對政治在培養(yang) 美德方麵的作用的理解存在重大差異。“對孔子來說,使人們(men) 變成有德之士的,並非政府所製定的法律,而是那些擁有政治職位的人透過其行為(wei) 所表現出來的典範性美德。”【注4】作為(wei) 道德典範,政府官員以他們(men) 個(ge) 人的榜樣力量來教導美德。或許可以如此描述這一對比:站在亞(ya) 裏士多德的立場上,我們(men) 會(hui) 認為(wei) ,公共生活通過形成性實踐和機構(如公立學校)等中介間接促進了道德教育;對於(yu) 儒家來說,則是通過政治領袖的示範直接起作用。“上敬老則下益孝,上尊齒則下益悌,上樂(le) 施則下益寬,上親(qin) 賢則下擇友,上好德則下不隱,上惡貪則下恥爭(zheng) ,上廉讓則下恥節,此之謂七教。七教者,治民之本也。……凡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則何物不正?”【注5】
但有中介(亞(ya) 裏士多德)和無中介(儒家)的道德修養(yang) 之間的對比可能本身需要有所限製。如果我對黃勇所描述的儒家觀點理解沒有錯的話,那麽(me) ,有德的政治領袖所傳(chuan) 播的道德教育並非完全沒有中介,而是表現在禮儀(yi) 規範上。盡管不是法律,禮儀(yi) 通過激發羞恥感來引導行為(wei) 。誠如黃勇所言:“禮儀(yi) 規範不同於(yu) 懲罰性的法律。如果人們(men) 違反這些規則,不會(hui) 受到懲罰,但會(hui) 被人看不起,因而感到羞愧。”【注6】
因此,領袖所示範的美德與(yu) 他們(men) 在禮儀(yi) 規範上的體(ti) 現似乎是互動的。或許,有德的領袖在行為(wei) 舉(ju) 止中表現出禮儀(yi) 規範的要求;或許,這些禮儀(yi) 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形成,並且由於(yu) 道德領袖的典範行為(wei) 而被賦予具體(ti) 的意義(yi) 。如若不然,下麵這一點就頗令人費解:如果認為(wei) 道德教育僅(jin) 僅(jin) 依靠觀察和模仿政治領袖的行為(wei) ,則很難明白所有人如何能夠近距離觀察到並清楚地解釋這種行為(wei) 從(cong) 而以此為(wei) 榜樣來生活。較之模仿有德行為(wei) 本身,把有德行為(wei) 體(ti) 現在禮儀(yi) 規範之中(“羞恥”作為(wei) 一種社會(hui) 製裁和內(nei) 部製裁予以支持)似乎是一種更有效的道德教育傳(chuan) 播機製。
如果這種對儒家觀點的解釋是合理的,那麽(me) ,亞(ya) 裏士多德和儒家關(guan) 於(yu) 道德教育的論述有許多共同之處,盡管它們(men) 在法律的作用上有所分歧。不過,仍然存在一個(ge) 重要的差異:對亞(ya) 裏士多德來說,那些理應獲得最高職位和榮譽的人,是那些具有卓越公民美德、關(guan) 心公共善以及有能力思考如何實現公共善的領導者。在理想的情況下,他們(men) 通常是公民的榜樣。通過在自治中分享,通過與(yu) 同胞一起思考正義(yi) 和非正義(yi) ,思考美好生活的意義(yi) ,他們(men) 才能最充分地實現自己的本性。
對孔子來說,使一個(ge) 人配得上做政治領袖的不是公民美德,而是更為(wei) 一般的道德美德。談及亞(ya) 裏士多德強調公民道德,黃勇問道:“任何社會(hui) 在任何時候都隻需要少數人來製定法律,每一個(ge) 公民真的都需要有這樣的美德嗎?”相形之下,儒家模式認為(wei) ,“政治領袖應該具有的美德和他們(men) 想讓普通人擁有的美德乃是道德美德。無論是政治領袖還是普通人,為(wei) 了成為(wei) 一個(ge) 健康的或沒有缺陷的人,都必須具備這樣的道德美德”。【注7】
注釋:
注1:黃勇:“關(guan) 於(yu) 美德的正義(yi) :儒家對桑德爾正義(yi) 觀的修正”,《南國學術》4(2017):568—583。
注2:黃勇:“關(guan) 於(yu) 美德的正義(yi) :儒家對桑德爾正義(yi) 觀的修正”,《南國學術》4(2017):580。
注3:《論語·為(wei) 政》(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2)。
注4:黃勇:“關(guan) 於(yu) 美德的正義(yi) :儒家對桑德爾正義(yi) 觀的修正”,《南國學術》4(2017):581。
注5:《孔子家語·王言解》。
注6:黃勇:“關(guan) 於(yu) 美德的正義(yi) :儒家對桑德爾正義(yi) 觀的修正”,《南國學術》4(2017):580。
注7:黃勇:“關(guan) 於(yu) 美德的正義(yi) :儒家對桑德爾正義(yi) 觀的修正”,《南國學術》4(2017):583注釋1。
該文的英文稿2018年將發表於(yu) Encountering China:Michael Sandel and Chinese Philosoph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8),Edited by Michael J.Sandel,Paul J.D'Ambrosio;Foreword by Evan Osnos。經原編者、作者和哈佛大學出版社授權,在《南國學術》先行刊出中文稿,由華東(dong) 政法大學校報編輯崔雅琴翻譯。
【附錄】
【黃勇】關(guan) 於(yu) 美德的正義(yi) :儒家對桑德爾正義(yi) 觀的修正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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