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的開展理念與(yu) 政策基礎
作者:席小華(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社會(hui) 工作係副教授)
來源:《原道》第33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17年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十一月廿四日壬寅
耶穌2018年1月10日
內(nei) 容提要: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是我國司法社會(hui) 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hui) 工作者與(yu) 少年司法機關(guan) 合作,通過專(zhuan) 業(ye) 服務實現少年犯罪預防,已經得到越來越多實務部門的關(guan) 注與(yu) 支持。對於(yu) 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的合作而言,理念一致是雙方合作的先決(jue) 條件,司法實踐的需要是雙方合作的動力,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發展為(wei) 雙方合作提供了可能。正是這些基礎條件的具備,才使社會(hui) 工作和少年司法從(cong) 關(guan) 係親(qin) 和到真正互動,並促成了雙方真正的牽手與(yu) 合作。然而,國內(nei) 各地開展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的進程不盡一致,實踐過程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理念與(yu) 製度層麵的限製。因此有必要對社會(hui) 工作和少年司法的理念與(yu) 製度進行梳理,分析二者合作的政策基礎以及產(chan) 生實踐困境的根本原因,並在此基礎上討論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開展合作的政策可行性,以便為(wei) 國內(nei) 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實踐提供有力的學理支持。
關(guan) 鍵詞: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教化少年;司法理念;政策指引
一、少年司法的理念基礎與(yu) 實踐困境
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製度設計和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價(jia) 值觀,也是基於(yu) 不同的價(jia) 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chuan) 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係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體(ti) 現在司法體(ti) 製、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並直接作用於(yu) 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即司法實踐的重要因素。[1]
(一)少年司法的應然理念基礎
少年司法的理念也就是指導少年司法製度設計和運作的信念體(ti) 係。中西方少年司法研究者們(men) 一般認為(wei) ,現代少年司法製度應在以下司法理念指引下構建:
首先是國家監護權。意即國家是少年兒(er) 童的最高監護人,而不是懲辦官吏。國家如同少年的雙親(qin) 一樣,應為(wei) 缺乏管教、缺乏寄托的少年謀福利,並應對他們(men) 盡一定的扶助義(yi) 務。[2]作為(wei) 最高的家長,國家有義(yi) 務去關(guan) 心兒(er) 童的福利,保護兒(er) 童的權益,矯正兒(er) 童的罪錯,而不是僅(jin) 強調懲罰犯錯的兒(er) 童。國家監護權的思想為(wei) 獨立少年司法製度的產(chan) 生奠定了思想基礎,並帶動了現代少年司法製度的產(chan) 生。其次是教育刑理念。教育刑論認為(wei) ,刑罰的目的不是通過消極的物理強製作用使特定的人喪(sang) 失犯罪的能力,而是通過積極的教育、矯治使特定的人不願再犯罪。即犯罪人的人格可以改變,通過改變,犯罪人就會(hui) 自覺地去遵守法律,從(cong) 而預防犯罪的發生。因此,教育刑關(guan) 注的焦點是教育、矯正、改造罪犯和預防犯罪的再次發生。教育刑理念的產(chan) 生,帶動了西方國家少年刑事司法的重大變革,使非監禁刑成為(wei) 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再次是宜教不宜罰思想。其基本含義(yi) 是:對少年的犯罪與(yu) 不良行為(wei) ,應當盡量采取教育性手段,而不宜施以刑罰,懲罰少年隻是一種不得已而為(wei) 之的最後手段。[3]少年宜教不宜罰的思想關(guan) 注到了現代科學關(guan) 於(yu) 少年身心特征的研究成果,以更加科學,更加客觀的態度對待少年犯罪問題。最後是恤幼思想。[4]中國少年司法製度有其特有的理念——傳(chuan) 統儒家文化的恤幼思想。傳(chuan) 統儒家文化的恤幼思想主張國家、社會(hui) 和長者對少年的健康成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主張對少年實行一種迥異於(yu) 成年人的特別寬容,主張對少年給予更多的關(guan) 愛。恤幼思想對曆朝曆代的立法和司法都產(chan) 生了深刻的影響,也影響著中國現代少年司法製度,如我國少年司法領域一直貫徹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監獄一直倡導監獄民警對待犯罪的孩子“要像父母對待孩子,像醫生對待病人,像教師對待學生”等都深深刻印著恤幼思想的痕跡。
(二)應然少年司法理念麵臨(lin) 的衝(chong) 突與(yu) 困境
在現代少年司法理念的指引下,自20世紀80年代起,中國開始建構少年司法製度,並帶動了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整體(ti) 發展。然而,雖然中國少年司法製度改革已經走過30年,但在一些重大問題上仍然未取得重大突破。這些重大問題既涉及立法保障、司法程序,同時也包括社會(hui) 支持體(ti) 係的搭建。造成這些的原因非常複雜,但其中有一個(ge) 至關(guan) 重要的因素還是關(guan) 於(yu) 刑罰基本理念的爭(zheng) 論。
報應刑論是源頭最遠,路程最長,且至今生命力最旺的一種刑罰理念。報應刑論是立足於(yu) 分配正義(yi) 而對刑罰的正當性的一種解說。[5]報應刑論關(guan) 注的核心是犯罪人實施的道德上或法律上錯誤的行為(wei) ,認為(wei) 既然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wei) ,就必然要接受刑罰的處罰。刑罰的正當性就在於(yu) 懲罰作為(wei) 犯罪者的罪犯本身,同時,它並沒有更多地關(guan) 注引發犯罪發生的背景和原因,隻是為(wei) 了懲罰而懲罰,而這種懲罰能否帶動再次犯罪的預防則不是它關(guan) 注的焦點問題。它甚至認為(wei) 刑罰就是為(wei) 了懲罰犯罪而存在,刑罰隻能是以犯罪的施加為(wei) 前提,以犯罪人為(wei) 施加懲罰的對象,刑罰的嚴(yan) 厲性應與(yu) 犯罪的嚴(yan) 重性相適應。對於(yu) 報應刑而言,之所以一直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其最深得人心的原因莫過於(yu) 它強調社會(hui) 正義(yi) 的實現,它所倡導的社會(hui) 正義(yi) 的提法輕而易舉(ju) 地帶動了社會(hui) 民眾(zhong) 對報應刑的信任和遵從(cong) 。然而從(cong) 總體(ti) 上來看,報應刑關(guan) 注的焦點是對犯罪的懲罰,至於(yu) 刑罰能否預防犯罪,預防犯罪是否具有徹底性,則在所不問。所以從(cong) 本質上來講,可以說報應刑是為(wei) 了懲罰而懲罰。社會(hui) 秩序的維護,社會(hui) 犯罪的預防則不是報應刑關(guan) 注的最終目標。
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體(ti) 係中有著報應刑的深刻烙印,少年司法也不例外。傳(chuan) 統的報應刑理念在堅持了刑罰公正性的同時,不能兼顧刑罰對犯罪預防的有效性;教育刑理念能較好的服務於(yu) 犯罪的預防,但對於(yu) 如何處理犯罪預防與(yu) 刑罰公正的關(guan) 係卻沒有提出較好地解決(jue) 辦法。在少年司法製度改革的進程中,既受到教育刑等現代少年司法理念的指引,又受製於(yu) 傳(chuan) 統報應刑理念的明顯製約,兩(liang) 種相反的司法理念共同對少年司法製度的改革產(chan) 生著重要影響,一方麵鼓勵包括社會(hui) 工作在內(nei) 的專(zhuan) 業(ye) 力量進入少年司法程序開展相關(guan) 服務,另一方麵又為(wei) 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力量的介入設置了諸多限製,這是我國少年司法改革發展的重要特征,同時也是社會(hui) 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領域既有理念支持又存在實踐困境的根本原因。
二、少年司法的立法基礎與(yu) 製度缺陷
少年立法是少年司法的唯一依據,是少年司法的準繩。因此,在我們(men) 討論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相關(guan) 問題時,需要對立法狀況進行考察。為(wei) 此必須要關(guan) 注兩(liang) 個(ge) 維度:一是國際法的規定;二是國內(nei) 法律的規定。
(一)少年司法的立法基礎
中國作為(wei) 聯合國法律文件的簽署國,承諾要遵守相關(guan) 法律文件的具體(ti) 規定。聯合國關(guan) 於(yu) 少年司法的指導性文件中最重要的有三個(ge) ,分別是《兒(er) 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簡稱《北京規則》)和《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簡稱《利雅得準則》)。以上三個(ge) 法律文件對世界各國少年司法製度構建的一個(ge) 總的指導思想是:對於(yu) 違法犯罪的兒(er) 童不應強調監禁和懲罰,而應更多地使用非監禁的社會(hui) 化手段幫助其順利地回歸社會(hui) 。如《兒(er) 童權利公約》第37條規定:“對兒(er) 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並僅(jin) 應作為(wei) 最後手段,期限應為(wei) 最短的適當時間”。第40條規定:“應采取多種處理辦法,諸如照管、指導或監督令、輔導、察看、寄養(yang) 、教育和職業(ye) 培訓方案及不交由機構照管的其他辦法,以確保處理兒(er) 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並與(yu) 其情況和違法行為(wei) 相稱”。《北京規則》在總則中就明確提出:“應充分注意采取積極措施,這些措施涉及充分調動所有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誌願者及其他社區團體(ti) 以及學校和其他社區機構,以便促進少年的幸福,減少根據法律進行的幹預的必要,並在他們(men) 觸犯法律時對他們(men) 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處理”。隨後“北京規則”又多次提到要“采用各種各樣的處理措施,使其具有靈活性,從(cong) 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禁”;“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guan) 始終應是萬(wan) 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提倡更多地使用非監禁的方式,動員誌願人員和其他各項社區服務。《利雅得準則》提出預防少年犯罪政策的重點應促使所有兒(er) 童和青少年尤其是通過家庭、社區、同齡人、學校、職業(ye) 培訓和工作環境以及通過各種誌願組織成功地走向社會(hui) 化和達到融合。應對兒(er) 童和青少年適當的個(ge) 人發展給予應有的尊重,並應在其社會(hui) 化和融合的過程中把他們(men) 視為(wei) 完全的、平等的夥(huo) 伴。
我國少年立法與(yu) 聯合國青少年立法可以說是一脈相承。其法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司法保護部分特別強調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wei) 主、懲罰為(wei) 輔”的原則。強調了社會(hui) 力量介入少年司法過程開展服務的必要性。而《中國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同樣強調了少年犯罪預防工作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有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hui) 、農(nong) 村村民委員會(hui) 等各方麵共同參與(yu) ,各負其責,為(wei) 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hui) 環境。
為(wei) 了適應少年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司法機關(guan) 陸續頒布了一些司法解釋文件,如《關(guan) 於(yu) 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試行)》《關(guan) 於(yu)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關(guan) 於(yu)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公安機關(guan)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關(guan) 於(yu)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體(ti) 係的通知》等。其中也對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力量介入做出了相關(guan) 規定。
2010年8月中央六部委會(hui) 簽出台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ti) 係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除了規定司法機關(guan) 在刑事訴訟各個(ge) 階段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涉訴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以外,還對法定代理人到場,社會(hui) 調查,法律援助等製度做出明確規定。另外,要求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guan)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結合具體(ti) 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法,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要求有關(guan) 部門應當配合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專(zhuan) 門學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專(zhuan) 業(ye) 機構,做好相關(guan) 未成年人群體(ti) 的日常矯治、收容教養(yang) 和安置幫教等工作,預防該類群體(ti) 重新違法犯罪。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zhuan) 章,以強調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其中明確規定了合適成年人、社會(hui) 調查、附條件不起訴等幾項特殊製度,這幾項特殊製度的確立,是少年司法製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強化了對少年權益的保護,同時也對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力量介入少年司法過程提出了明確的需求。
(二)少年立法的缺陷與(yu) 不足
少年司法製度的構建需要包括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在內(nei) 的多種社會(hui) 力量的參與(yu) 和介入,已經成為(wei) 國內(nei) 外少年立法的共識。然而,考察《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發現,雖然它們(men) 為(wei) 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力量介入司法保護問題提供了基本依據,但由於(yu) 法律的規定過於(yu) 籠統,缺乏可操作化的製度設計,其無法為(wei) 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力量參與(yu) 少年司法過程開展專(zhuan) 業(ye) 服務提供強有力的立法保障。
《未成年人保護法》從(cong) 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hui) 保護、司法保護四個(ge) 方麵來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全麵發展。可以說,《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製定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及青少年犯罪預防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然而就司法保護而言,《未成年人保護法》裏麵僅(jin) 是作為(wei) 一個(ge) 章節給予規定,共11個(ge) 法律條文,內(nei) 容主要是針對涉嫌犯罪人的司法程序、司法人員、適用法律等相關(guan) 問題的規定,關(guan) 於(yu) 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力量介入司法程序開展犯罪預防工作問題,除了原則性的規定少年司法活動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以外,沒有做出任何具有操作性的具體(ti) 規定。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良及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範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於(yu) 已經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及再次犯罪的預防問題也用專(zhuan) 章給予了規定,其中包括了5個(ge) 法律條文。這5個(ge) 法律條文在規製司法機關(guan) 工作的基礎上,強調司法過程要堅持“教育為(wei) 主,懲罰為(wei) 輔”的原則,並規定了開展教育工作的主體(ti) 是學校、家庭、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等傳(chuan) 統社會(hui) 組織,對其應承擔的教育責任也隻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至於(yu) 傳(chuan) 統社會(hui) 組織以外的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力量介入其中開展工作的問題,囿於(yu) 當時社會(hui) 發展基礎的限製,也沒有做出任何規定。
《刑事訴訟法》設置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專(zhuan) 章是近年來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其中規定了社會(hui) 調查、合適成年人等六項具有特色的少年司法製度。但是從(cong) 全國各地的實踐來看,並未將這六項製度的實施理解為(wei) 專(zhuan) 業(ye) 性很強的社會(hui) 工作,而是由司法機關(guan) 自行探索實施,導致其並未對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介入少年司法程序開展服務做出更加細致的規定。
總之,基於(yu) 對國內(nei) 外先進經驗的考察,我國少年立法中也倡導通過社會(hui) 化途徑實現少年犯罪的預防。但囿於(yu) 目前我國社會(hui) 發展的基礎,少年立法中缺乏社會(hui) 力量介入少年司法程序開展專(zhuan) 業(ye) 服務的具體(ti) 製度設計,也就是說,社會(hui) 工作等專(zhuan) 業(ye) 力量介入少年司法領域開展服務處於(yu) “有立法的宏觀支持,但缺乏可行性製度設計”的階段。這些理念基礎和立法現狀,決(jue) 定了目前我國社會(hui) 工作等專(zhuan) 業(ye) 力量開始介入少年司法機關(guan) 開展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服務,但還僅(jin) 限於(yu) 一些大中城市的初步嚐試和探索。一些發達地區的司法部門雖然已經開始認同和接納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服務,但距離其被製度化確認尚需時日。筆者認為(wei) ,社會(hui) 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領域開展服務,將長期處於(yu) 這樣一種有宏觀立法支持,但無具體(ti) 可操作化的製度支持的發展階段,這樣的階段性特征一定會(hui) 為(wei) 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實踐帶來種種挑戰。
三、犯罪少年的福利政策基礎與(yu) 缺陷
(一)犯罪少年的福利政策基礎
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不僅(jin) 受到少年司法理念和製度的影響,同時還會(hui) 受到兒(er) 童福利政策的影響,研究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開展合作的政策基礎時必須要對犯罪少年的福利政策進行分析。犯罪少年作為(wei) 一個(ge) 特殊的兒(er) 童群體(ti) ,其福利保障的狀況也得到了社會(hui) 各界的普遍關(guan) 注,國家為(wei) 此也製定了相關(guan) 的法律和政策。
首先犯罪少年的養(yang) 育、醫療等基本生存權已經得到有效保障。對於(yu) 一個(ge) 犯罪少年而言,無論其是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還是處在行刑階段,其基本的生活及醫療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保障。其次,犯罪少年的教育權能夠得到相應的保障。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犯罪少年能夠享受國家九年製義(yi) 務教育,同時犯罪少年還享受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勞動技能、法律法規等相關(guan) 教育。再次,犯罪少年能夠享受特殊的司法保護。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yu) 未成年人犯罪都規定了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基本能夠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機構、司法人員的專(zhuan) 門化,同時還製定了相應的司法機製以確保犯罪少年得到有效的司法保護。最後,非政府的兒(er) 童福利組織開始參與(yu) 犯罪少年司法保護工作。尤其在我國一些大中城市,司法機關(guan) 已經開始引入非政府組織的專(zhuan) 業(ye) 服務,通過教育、谘詢等相關(guan) 服務幫助犯罪少年反思自己的責任和過錯,並通過對其認知和行為(wei) 習(xi) 慣的有效調整幫助他們(men) 順利的回歸社會(hui) ,健康成長,這是犯罪少年福利水平不斷提升的重要標誌。
(二)犯罪少年福利政策的缺陷與(yu) 不足
一是犯罪少年福利觀需要進一步轉變。目前我國關(guan) 於(yu) 犯罪少年的福利觀正處於(yu) 一個(ge) 艱難的轉變時期。傳(chuan) 統的觀念認為(wei) ,對於(yu) 犯罪少年應強調懲罰而不是教育,所以當需要為(wei) 犯罪少年提供包括教育和幫助等基本福利保障時,就會(hui) 遇到來自傳(chuan) 統觀念的、社會(hui) 資源供給在內(nei) 的諸多阻礙。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犯罪少年也有享受國家福利權利的基本觀點,並且認為(wei) 每個(ge) 犯罪少年都具有生存和發展等多項需求,其犯罪行為(wei) 與(yu) 其需求不被滿足具有密切聯係,因此,社會(hui) 應該為(wei) 滿足犯罪少年這些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而且伴隨著這些少年基本需求的被滿足,能夠有效預防其再次實施犯罪行為(wei) 。然而,從(cong) 總體(ti) 上來看,對於(yu) 犯罪少年的現代福利觀在我國尚不能做到整體(ti) 性接受,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chuan) 與(yu) 倡導。
二是犯罪少年的福利政策分散而不統一,缺乏統一的協調機製。在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文件中,對於(yu) 犯罪少年福利問題都有明確的界定,但是各項規定分散而不統一,缺乏一部專(zhuan) 門規定犯罪少年福利問題的法律。在實踐中,雖然諸多機構都負有保障犯罪少年福利實現的義(yi) 務,但缺乏一個(ge) 整體(ti) 的犯罪少年福利保障協調和監督機構,不能為(wei) 犯罪少年的福利提供穩定的、持續性的支持和保障。
三是目前我國參與(yu) 犯罪少年福利保障的社會(hui) 服務機構欠缺且參與(yu) 犯罪少年服務的渠道不暢通。在我國犯罪少年福利立法不完善,福利政策相對欠缺的背景下,一些非政府的社會(hui) 機構難以進入司法體(ti) 係,為(wei) 犯罪少年提供專(zhuan) 業(ye) 服務。即使司法機關(guan) 能夠接納包括社工機構在內(nei) 的非政府組織為(wei) 犯罪少年提供專(zhuan) 業(ye) 服務,但因為(wei) 難以找到穩定的經費支持資源而難以為(wei) 繼!同時,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大中城市,雖然專(zhuan) 業(ye) 社工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專(zhuan) 門從(cong) 事犯罪少年社會(hui) 服務的社工機構少之又少,其服務的經驗,服務的項目設計水平都亟待增加。從(cong) 總體(ti) 上來看,我國針對犯罪少年開展的社會(hui) 服務項目單一,僅(jin) 僅(jin) 是圍繞《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開展基礎性的社會(hui) 服務,難以滿足犯罪少年的多元化服務需求。其實,犯罪少年從(cong) 認知水平的提升,到行為(wei) 習(xi) 慣的改善,從(cong) 社會(hui) 支持網絡的搭建,到回歸社會(hui) 的安置等,需要設計大量的項目來滿足其各種需要。
四、社會(hui) 工作+少年司法的政策可行性
(一)理念契合: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得以合作的本源性分析
現代少年司法理念強調的核心觀點是:對於(yu) 孩子的犯罪問題,可以通過教育的方式得以解決(jue) ;對於(yu) 一個(ge) 已經犯罪的孩子,國家負有教育矯正其順利回歸社會(hui) 的責任,這一理念是社會(hui) 工作得以進入少年司法場域開展服務的根本原因。站在另一方的社會(hui) 工作是以價(jia) 值為(wei) 本的專(zhuan) 業(ye) ,人道主義(yi) 和社會(hui) 福利思想是其主要的價(jia) 值基礎。人道主義(yi) 起源於(yu) 歐洲15世紀的文藝複興(xing) 運動,它強調以人為(wei) 本,社會(hui) 的主要目的是實現人的物質和情感需要,如果人的需要被滿足,那麽(me) 人就會(hui) 獲得善良、成熟、正義(yi) 或生產(chan) 的狀態,通過它們(men) ,人和其社會(hui) 的大部分問題都將被解決(jue) ,人和社會(hui) 最終會(hui) 達到完美的境界。人道主義(yi) 思想弘揚了科學和理性的光輝,強調了對人的關(guan) 注和尊重,並承認人與(yu) 生俱來的在社會(hui) 政治、經濟、社會(hui) 、文化等方麵享有的一切權利。[6]在人道主義(yi) 理念引領下,平等、尊重、接納、自決(jue) 等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操作層麵的價(jia) 值觀應運而生。社會(hui) 福利觀念也是社會(hui) 工作價(jia) 值的靈魂,社會(hui) 福利觀體(ti) 現了對人的關(guan) 懷,提出人是有需要的個(ge) 體(ti) ,這種需要首先來源於(yu) 與(yu) 物質和身體(ti) 的需求,其次是來源於(yu) 發展及社會(hui) 功能增強方麵的需求,社會(hui) 也應為(wei) 滿足這些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社會(hui) 福利觀念的提出同樣在強調對人的尊重及社會(hui) 對公民應盡的責任,而不是將案主遇到的問題歸咎於(yu) 案主本身。在人道主義(yi) 和社會(hui) 福利觀念的引領下,社會(hui) 工作者深入到社會(hui) 生活的各個(ge) 領域中,服務於(yu) 案主的需求和社會(hui) 的發展。在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中,社會(hui) 工作者會(hui) 在觀念上將犯罪人視為(wei) 特殊的社會(hui) 弱勢群體(ti) ,具有特定的服務需要;同時又是需要尊重的社會(hui) 個(ge) 體(ti) ,並能夠真正地接納這些涉嫌犯罪人。社工尊重、接納的專(zhuan) 業(ye) 價(jia) 值觀可以使其從(cong) 犯罪人的處境出發,以親(qin) 和的工作態度與(yu) 犯罪人及其周圍的群體(ti) 和睦相處,了解他們(men) 在物質、精神等方麵的需求,並從(cong) 人的需求出發分析導致其犯罪的風險因素及其回歸社會(hui) 的路徑。在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服務中,社工的人文情懷會(hui) 強調對犯罪人需求和成長的關(guan) 注,會(hui) 強調對犯罪人權益的保護,而不是僅(jin) 關(guan) 注於(yu) 完成工作任務本身,隻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hui) 工作幫助犯罪人健康成長的初衷。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少年司法理念與(yu) 社會(hui) 工作基本理念具有很強的一致性。雙方都認為(wei) 人有與(yu) 生俱來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應該得到社會(hui) 的尊重,同時,每個(ge) 人都是有需求的個(ge) 體(ti) ,而這些需求應該得到社會(hui) 的支持和滿足,即使是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wei) 的人,他的行為(wei) 應該被否定,但作為(wei) 人的尊嚴(yan) 應該被社會(hui) 所尊重。在以上基本理念的指引下,少年司法和社會(hui) 工作都堅持通過滿足人的需求,通過教育而不是懲罰的方式解決(jue) 犯罪人的問題,並相信需求的滿足與(yu) 教育的方式可以幫助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hui) 。理念的契合,是社會(hui) 工作得以進入少年司法場域開展服務的先決(jue) 條件,也是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間的關(guan) 係具有“親(qin) 和性”的根本原因。
(二)立法與(yu) 司法改革: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得以合作的先決(jue) 條件
首先,社會(hui) 工作對少年司法的強烈需求來自於(yu) 基層司法部門的工作需要。前麵說過,雖然在宏觀層麵,我國尚未建立係統、完整的少年司法體(ti) 係,但基層的實踐已經“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處於(yu) 刑事司法開端的公安部門已經開始探索“暫處考察”製度;而中端的檢察部門,已經開始探索“暫緩起訴”製度,後端的審判機關(guan) 則開始擴大“緩刑”的適用力度,並著力探索“犯罪記錄封存”製度。司法機關(guan) 的大量探索背後,是源於(yu) 教育刑理念確立及對犯罪少年的人文關(guan) 懷,司法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觀察到了犯罪少年的真正需求,並認為(wei) 通過“非監禁化”的“非刑事化”的處理方式來解決(jue) 少年犯罪問題才是最明智的選擇!然而,司法人員的努力也遇到了強大的桎梏。除了來自立法和司法的阻力以外,最大的困境則來自社會(hui) 支持體(ti) 係的缺失。說到底,倘若沒有社會(hui) 支持體(ti) 係的跟進,少年司法的改革將寸步難行!而在社會(hui) 支持體(ti) 係的搭建中,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服務的跟進更是重中之重。少年司法改革的背景是教育刑理念的確立,那麽(me) 教育刑理念在實踐中的落實則需要建立一支具有專(zhuan) 業(ye) 知識背景和專(zhuan) 業(ye) 技能的人才隊伍,而社會(hui) 工作者的專(zhuan) 業(ye) 背景恰恰契合了少年司法的現實需求。因此,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與(yu) 少年司法的合作就成為(wei) 曆史發展的必然。
其次,社會(hui) 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過程,更深層次的需要則來自那些已經犯罪的少年。對於(yu) 司法人員而言,傳(chuan) 統的做法是關(guan) 注孩子們(men) 犯罪的行為(wei) 本身,但是僅(jin) 對行為(wei) 的關(guan) 注並不足以有效實現其再次犯罪行為(wei) 的預防,要想真正實現其犯罪預防,則需要深入其生活環境和背景,體(ti) 會(hui) 其生命成長的曆程,理解其生命成長中的真正需要,並通過個(ge) 體(ti) 與(yu) 環境的有效互動,幫助其搭建起良性的社會(hui) 支持網絡。少年的犯罪行為(wei) 是其成長中的負麵事件,需要成人世界給予其關(guan) 愛和有效的支持。社會(hui) 工作者以“助人”為(wei) 核心目標,並具備助人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他們(men) 走近犯罪的孩子能夠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hui) 。因此,從(cong) 涉罪少年的教育矯正出發,也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司法社會(hui) 工作服務體(ti) 係。
(三)司法社會(hui) 工作的興(xing) 起: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得以合作的專(zhuan) 業(ye) 基礎
第一,我國2003年起開展的司法社會(hui) 工作實踐探索,為(wei) 社會(hui) 工作進入少年司法場域開展服務積累了相關(guan) 經驗,伴隨著國家推動社區矯正的實踐進程,一些高校就開始為(wei) 社區矯正實務提供智力支持,在社區矯正實踐過程中,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的實踐探索也開始了初步的探索。隨後,上海北京等地陸續開展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的更多探索,比如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工讀學校等場域開展了相關(guan) 服務,雖然這些服務最終沒有成為(wei) 明確的製度安排,但是通過服務積累了重要的經驗:一是違法犯罪少年服務的實務經驗,這是後期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快速發展的重要基礎;二是深刻體(ti) 驗到社工服務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比如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工讀學校的服務,得到了合作夥(huo) 伴、孩子以及家人的肯定和好評,這給予行動者重要的動力,鼓勵他們(men) 在少年司法領域深入推進社會(hui) 工作的實踐和探索。
第二,2007年前後,在相關(guan) 政府部門的推動下,我國社會(hui) 工作職業(ye) 化的進程明顯加快。比如一些省市相繼成立社會(hui) 工作委員會(hui) ,決(jue) 定以此為(wei) 基礎推動社會(hui) 工作及社會(hui) 服務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社會(hui) 組織的孵化與(yu) 培育等相關(guan) 工作,並爭(zheng) 取到財政專(zhuan) 項經費用於(yu) 培育和扶持社會(hui) 組織的建設與(yu) 發展。社會(hui) 工作委員會(hui) 以及民政部門的係列工作為(wei) 社會(hui) 工作職業(ye) 化的推進注入了強大動力。社會(hui) 工作介入相關(guan) 社會(hui) 領域開展服務得到了更多的鼓勵和支持。
總之,對於(yu) 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的合作而言,理念一致是雙方合作的先決(jue) 條件,司法實踐的需要是雙方合作的動力,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發展為(wei) 雙方合作提供了可能。正是這些基礎條件的具備,才使社會(hui) 工作和少年司法從(cong) 關(guan) 係親(qin) 和到真正互動,並促成了雙方真正的牽手與(yu) 合作。當然,現階段我國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場域的合作,既存在機遇也存在挑戰。但基於(yu) 理念與(yu) 實踐的影響,社會(hui) 工作與(yu) 少年司法之間存在著合作的強烈需求,少年司法過程引入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服務勢在必行,這已經成為(wei) 法治文明和社會(hui) 進步的必然要求。難能可貴的是,我國有些地區已經積累了二者合作的相關(guan) 經驗。因此,在已有理念與(yu) 製度基礎上,探索具有我國特色的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服務模式勢在必行!同時希冀在成熟實踐的基礎上建構相關(guan) 製度,為(wei) 我國少年司法社會(hui) 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注釋:
[1]範愉:《現代司法理念的建構》,《檢察日報》2001年7月17日。
[2]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ce) ,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557頁。
[3]姚建龍:《長大成人:少年司法製度的建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頁。
[4]姚建龍:《長大成人:少年司法製度的建構》,第46頁。
[5]邱興(xing) 隆:《關(guan) 於(yu) 刑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6]王思斌:《社會(hui) 工作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9-46頁。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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