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士著《中國中古禮律綜論》出版暨導論

欄目:新書快遞
發布時間:2017-12-21 17:30:49
標簽:

高明士著《中國中古禮律綜論》出版暨目錄

 

  

 

書(shu) 名:《中國中古禮律綜論》

作者:高明士

出版社: 商務印書(shu) 館

出版時間: 2017年6月

 

【內(nei) 容簡介】


二千多年來,中國朝代更迭不一,但在世界古文明中唯有中國獨自延續至今,*主要的因素,當是傳(chuan) 統文化能夠長期保持優(you) 勢。這個(ge) 優(you) 勢文化的基本要素,即本稿所指出的禮、律。從(cong) 這個(ge) 觀點而言,近代以來的危機,*嚴(yan) 重的應該是喪(sang) 失文化優(you) 勢,此事才是關(guan) 係整個(ge) 中華民族的命脈。基於(yu) 此故,對傳(chuan) 統文化要從(cong) 事學術研究時,如何還原其曆史真麵貌,成為(wei) 研究者的首要課題。本書(shu) 作者首由教育史入手,接著推展法製史研究,就是由於(yu) 此故。但追根究柢,必須尋找傳(chuan) 統文化之核心價(jia) 值所在,作者著重禮、律,而且重視其形成時期,也就是隋唐時期,其因在此。本稿是體(ti) 現了二十多年來高明士先生潛心研究的成果,乃其集大成之作:上溯先秦,下至隋唐,詳細闡述了禮法演變的關(guan) 鍵環節,同時又不乏細微之處的突破,例如對唐律和開元禮舉(ju) 重若輕的把握;此外,本書(shu) 更是結合中古史學界和法史學界對天聖令的研究,獨辟蹊徑的勾連唐宋變革的時代大問題,做出了創新性的解釋,很大程度上豐(feng) 富了我們(men) 對中古時期的理解。


【作者介紹】

 

高明士,1940年生於(yu) 台灣中清水。台灣大學曆史學係畢業(ye) 、日本東(dong) 京大學文學博士,曾任:台灣大學曆史學係教授、主任,台灣大學教育學程中心主任,日本東(dong) 京大學東(dong) 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韓國漢城大學國史學科研究教授。現任:台灣大學曆史學係名譽教授。著作:《東(dong) 亞(ya) 教育圈形成史論》(2003)、《東(dong) 亞(ya) 古代的政治與(yu) 教育》(2004)、《中國中古的教育與(yu) 學禮》(2005)、《中國中古政治的探索》(2006)、《東(dong) 亞(ya) 傳(chuan) 統教育與(yu) 法文化》(2007)、《律令法與(yu) 天下法》(2012)等書(shu) ,以及論文多篇。主編:《唐律與(yu) 國家社會(hui) 研究》(1999)、《東(dong) 亞(ya) 文化圈的形成與(yu) 發展》二冊(ce) (2003)、《唐代身分法製研究——以唐律名例為(wei) 中心》(2003)、《東(dong) 亞(ya) 傳(chuan) 統教育與(yu) 法製研究》全二冊(ce) (2005)、《東(dong) 亞(ya) 傳(chuan) 統家禮、教育與(yu) 國法研究》全二冊(ce) (2005)、《中國法製史叢(cong) 書(shu) 》全十冊(ce) (2005-2012)、《唐律與(yu) 國家秩序》(2013)、《中華法係與(yu) 儒家思想》(2014)等多種。

 

【目錄】

 

導論:中國中古的禮律——儒學的實踐

 

上篇 中古禮律的法製化

 

第一章 中古時期的製禮

 

前言

第一節 先秦禮說三義(yi)

第二節 中古時期的製禮

結語

 

第二章 法文化的定型:禮主刑輔原則的確立

 

前言

 

第一節 法文化的定型——從(cong) 禮刑合一到禮主刑輔

第二節 法文化定型的特質

 一、以律典正秩序而大備於(yu) 唐律

 二、則天應時立法設刑

 三、法典的倫(lun) 理化

 四、民族和諧的法理化

 結語

 

第三章 東(dong) 亞(ya) 傳(chuan) 統法文化的理想境界——“平”

 

前言

 第一節 禮的身份差序

 第二節 “(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

 第三節 從(cong) 法文化釋“平”

 第四節 “平”在東(dong) 亞(ya) 傳(chuan) 統政法的運用

 結語

 

第四章 中古皇家宗廟的祭祀禮儀(yi) ——禮律的考察

 

前言

 第一節 從(cong) 禮製上探討宗廟祭祀的意義(yi)

 一、廟數問題

 二、祭禮問題

 三、宗廟祭祀的意義(yi)

 第二節 從(cong) 法製上探討宗廟祭祀的意義(yi)

 結語

  

第五章 唐代禮律規範下的婦女地位——以武則天時期為(wei) 例

 

前言

 第一節 武則天對提高婦女地位的作為(wei)

 一、關(guan) 於(yu) 高宗封禪泰山降禪禮以皇後為(wei) 亞(ya) 獻、越國太妃為(wei) 終獻

 二、關(guan) 於(yu) 洛陽婦女參觀明堂

 三、關(guan) 於(yu) “父在為(wei) 母齊衰三年”

 四、其他禮儀(yi)

 第二節 律令規定下的婦女地位

 結語

 

第六章 義(yi) 合與(yu) 義(yi) 絕——兼論唐朝律令的非血緣法製秩序

 

前言

 第一節 義(yi) 合關(guan) 係的法製化——建立非血緣關(guan) 係的人倫(lun) 秩序

 一、何謂義(yi) 何?

 二、義(yi) 合類型探討

 第二節 義(yi) 絕關(guan) 係的法製化——終止非血緣關(guan) 係的人倫(lun) 關(guan) 係

 第三節 義(yi) 合和義(yi) 決(jue) 在法製上的意義(yi)

 結語

 

中篇 隋唐禮製的探討

 

第七章 隋文帝時代的製禮作樂(le)

 

前言

 第一節 代周建隋時期

 一、改正服色·冠冕·輿輦之製

 二、製定開皇禮

 三、作禮

 第二節 平陳以後

 一、樂(le)

 二、修定仁壽禮

 

第三節 隋文帝“不悅學、不知樂(le) ”質疑——有關(guan) 隋代立國政策的辯證

 

一、問題所在

 二、關(guan) 於(yu) “不悅學”

 三、關(guan) 於(yu) “不知樂(le) ”

 結語

 

第八章 隋煬帝時代的製禮作樂(le)

 

前言

 第一節 製禮

 一、輿服製

 二、七廟製

 第二節 作樂(le)

 結語

 

第九章 從(cong) 唐武德到貞觀禮的成立

 

前言

 第一節 從(cong) 令典到禮典

 第二節 序例禮的變遷

 一、三祀禮

 二、鹵簿製

 三、衣服製

 四、祀天神·祭地祇

 五、祭宗廟

 六、釋奠禮

 七、樂(le) 的變遷

 結語

 

第十章 唐代敦煌官方的祭祀禮儀(yi)

 

前言

 第一節 國家禮儀(yi) 概要

 一、中央祭祀禮儀(yi)

 二、州縣官主祭祀禮儀(yi)

 第二節 敦煌政府的祭祀禮儀(yi)

 一、藉由、社稷之祀

 二、風伯、雨師、雷師之祀

 結語

 

下篇 隋唐法製的探討

 

第十一章 唐律研究及其問題

 

前言

 第一節 唐律諸問題

 一、唐律的淵源問題

 二、唐律是否為(wei) 罪行法定?

 《唐律疏議》製作年代問題

 四、唐律及令格式等篇目研究

 五、特定法製問題研究

 第二節 法律思想問題

 附述:《唐六典》的性質與(yu) 施行問題

 結語

 

第十二章 唐律中的家與(yu) 家長責任

 

前言

 第一節 家長的責任

 一、祭祀祖先的義(yi) 務

 二、教養(yang) 子孫的義(yi) 務

 三、申告戶口的義(yi) 務

 四、輸納租稅的義(yi) 務

 五、主婚權與(yu) 責任

 第二節 家人共犯止坐尊長

 第三節 家父長與(yu) 家、國家、家天下的關(guan) 係

 

一、“家“是國家統治下的基本單位


二、家長對家內(nei) 成員有專(zhuan) 製權

 

結語

 

第十三章 關(guan) 於(yu) 《貞觀律》中的捕亡、斷獄兩(liang) 律問題

 

前言

 第一節 《舊唐書(shu) ·刑法誌》太宗朝紀事

 第二節 關(guan) 於(yu) 敦煌文書(shu) 的唐律捕亡律殘卷

 結語

 

第十四章 唐永徽東(dong) 宮諸府職員令殘卷若幹問題

 

前言

 第一節 唐“永徽東(dong) 宮諸府職員令殘卷”名稱商榷

 一、令卷第六宜曰東(dong) 宮王府職員

 二、“三師三公府”與(yu) “三師三公”問題

 第二節 試釋S.3375的讀經規定

 一、考試項目及其考試辦法

 二、考試資格與(yu) 學館推定——記室、功曹與(yu) 崇文館

 結語

 

第十五章 “天聖令學”與(yu) 唐宋變革

 

前言

 第一節 所謂“唐宋變革”

 第二節 “唐宋變革”說的下限

 結語 “天聖令學”的開拓

 

第十六章 關(guan) 於(yu) 唐代《法例》書(shu)

 

前言

 第一節 所謂法例

 第二節 關(guan) 於(yu) 《法例》書(shu)

 第三節 日本《令集解》所見《法例》實例

 結語

 

結論

 

附錄一  台灣近五十年來(1961-2008)大學文學院“法史學”研究趨勢——以碩博論文為(wei) 分析對象

 

附錄二 《中國中古禮律綜論》原刊論文目錄

 

人名索引

 

名詞索引

 

【導論】

 

中國中古的禮律 ——儒學的實踐

 

此處所謂的“中古”,指漢唐間的曆史,尤其漢武帝以後。此期可稱為(wei) 確立儒教主義(yi) 國家時期,主要是建立以禮、律為(wei) 治國大法。較為(wei) 全麵性展開,是在魏晉以後,到隋唐而大備。所以漢唐間的曆史也可稱為(wei) 廣義(yi) 的“中古”,而魏晉至隋唐可稱為(wei) 狹義(yi) 的“中古”。拙稿此處兼及廣狹定義(yi) ,但由於(yu) 筆者過去的研究,偏重於(yu) 隋唐,因此拙稿內(nei) 容不免以隋唐居多,事非得已,敬請讀者諒察。

 

關(guan) 於(yu) 中國文化中的禮、律問題,學界持通論者多,前輩學者如陳寅恪、程樹德、錢穆、陶希聖、徐道鄰、瞿同祖、陳顧遠、穗積陳重、瀧川政次郎、池田溫等,均有所論及,近人則以馬小紅較受矚目;至於(yu) 個(ge) 別的禮或律等問題,探討者更多,此處從(cong) 略。《四庫提要》對《唐律疏議》的說明,提到:“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wei) 出入得古今之平。”除扼要地說明唐律的特質外,同時指出禮律的發展,到完成《唐律疏議》時,集其大成,也就是成為(wei) 重要的裏程碑。學界正麵探討《唐律疏議》與(yu) 禮的關(guan) 係,如劉俊文、王立民、張文昌等,均有專(zhuan) 文研究現在要說明的是禮律發展在中古這個(ge) 時期的特質,簡單說就是儒學的實踐,學界這樣討論似乎較少,拙稿或可稍補前輩學者之罅隙。

 

如果要以簡單的文字來說明中國文化的主要成分,實當舉(ju) 禮、律兩(liang) 者。由於(yu) 律在此處也可解為(wei) 刑、法,所以也可說是禮、刑或禮、法。詳細一點說,則可舉(ju) 德、禮、政、刑,此即孔子所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wei) 政》)又說“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孔子以為(wei) 四者不可少,但有主從(cong) 關(guan) 係,此即以德禮(或曰禮樂(le) ) 為(wei) 主,刑罰為(wei) 次。《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也是基於(yu) 這種立論。由此看來,中國文化體(ti) 係中的德禮與(yu) 政刑要素,可有廣狹兩(liang) 義(yi) ,廣義(yi) 而言,德禮指規定國家社會(hui) 倫(lun) 理的道德秩序,政刑指規定國家社會(hui) 組織的政治秩序;狹義(yi) 而言,以禮代表德禮;以律代表政刑。這樣的規定,大致已將國家社會(hui) 組織到個(ge) 人的行為(wei) 規範包含在內(nei) ,也就是涵蓋文化活動的主要部分。

 

基於(yu) 此故,將德、禮、政、刑諸要素的運用,化約為(wei) 禮、刑(律),在漢以後,已屢見不鮮,如賈誼曰:“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夫禮者禁於(yu) 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yu) 已然之後。”(《漢書(shu) 》卷四十八《賈誼傳(chuan) 》,《大戴禮記.禮察》亦同)這是用禮來規範行為(wei) 於(yu) 將然之前,用法(刑)來規範行為(wei) 於(yu) 已然之後。從(cong) 賈誼的立論看來,其意顯然偏重禮義(yi) 、德教。又如陳寵曰:“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wei) 表裏者也。”(《後漢書(shu) 》卷四十六本傳(chuan) )這是典型的禮刑合一論,有別於(yu) 上古的禮刑二分論。這樣的說法,通常是由法製來解;但若由文化的觀點來解時,也可說是規範人間秩序的具體(ti) 表征。

 

魏晉以來,禮律雲(yun) 者,已成為(wei) 當時的慣用語。如漢末曹操被策命為(wei) 魏公並加九錫,冊(ce) 曰:“經緯禮律,為(wei) 民軌儀(yi) 。”(《三國誌》卷一《魏書(shu) •武帝紀》)宋文帝元嘉時,傅隆曰:“禮律之興(xing) ,蓋本之自然。”(《宋書(shu) 》卷五十五《傅隆傳(chuan) 》)另一方麵,漢、魏以來,致力於(yu) 將禮、律法典化,到隋唐集其大成。因此,禮律一詞,也常作為(wei) 國家重大編纂事業(ye) 的說明,例如隋文帝讚揚鄭譯的編纂功勞,說:“禮樂(le) 律令,公居其三。”(《隋書(shu) 》卷三十八《鄭譯傳(chuan) 》)當時劉焯也與(yu) “諸儒修定禮律”。(《隋書(shu) 》卷七十五《劉焯傳(chuan) 》)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李百藥“以撰五禮及律令成,進爵為(wei) 子。”(《舊唐書(shu) 》卷七十二《李百藥傳(chuan) 》)等等。

 

一般談儒學的發展,以為(wei) 到魏晉以後進入衰微時期,直至中唐以後才見複興(xing) 之機。尤其思想史著作,以為(wei) 這一段時期, 具有代表性者輒為(wei) 佛教諸宗派的興(xing) 起。問題是這一段時期的儒學發展,真的衰微了嗎?就以唐高宗永徽四年(653 )頒行的《唐律疏議》,唐玄宗開元二十年(732)頒行的《大唐開元禮》(以下簡稱《開元禮》),這兩(liang) 部法典而言,皆集古來禮、律發展的大成,不但成為(wei) 以後各朝編纂法典的藍本,而且也成為(wei) 東(dong) 亞(ya) 諸國的藍本,絕非偶然出現,可說是曆史發展的累積,尤其是儒學的實踐,不能等閑視之。

 

此處所說的儒學,指孔子及其弟子與(yu) 後儒繼承發揚的學說,在中古的文獻裏,常用“儒教”一詞,以與(yu) 釋、道並論,但儒教雖有相近宗教之處,終究非為(wei) 宗教。孔子是以四科教學,此四科是:德行、言語、政事、文學,均有其傑出弟子,如德行:顏淵、閔子騫;言語:宰我、子貢;政事:冉有、季路;文學:子遊、子夏等。(《論語.先進》)說明孔子的教學,著重實踐,並非一開始就講求形而上的學問。也就是說,討論儒學不能隻由思想史角度入手,更重要的是要探討其實踐的工夫,也就是修齊治平的立論。分開來說,表現在兩(liang) 方麵:一是家與(yu) 社會(hui) ,著重於(yu) 修齊工夫,所以重視教養(yang) ,或說正身,對社會(hui) 進行教化,是其表現,尤其將儒家的禮之義(yi) ,呈現於(yu) 士門家禮、家學、家法等。一是國與(yu) 天下,著重於(yu) 治平表現,所以士者以入世為(wei) 目標,從(cong) 政(入仕)是主要途徑。國家、天下的治平,是其理想。為(wei) 達成治平,君臣共建禮、律秩序,是漢以來的目標。漢以來因已建立君主專(zhuan) 製政體(ti) ,所以此處的禮,著重於(yu) 建立君主威儀(yi) 的儀(yi) 注,也就是著重禮之製與(yu) 禮之儀(yi) 。律的實質表現為(wei) 兵刑。君主如能具體(ti) 掌握禮、律要素,即可建立國家乃至天下秩序。

 

中國中古時期的特質,在於(yu) 政治力與(yu) 社會(hui) 力互具妥協性;這一點與(yu) 上古時期(指三代)的政治力依附於(yu) 社會(hui) 力,與(yu) 近世時期(宋元明清)的社會(hui) 力寄生於(yu) 政治力者不同。中古時期的政治力主要是掌握律(或曰兵刑),以建立威勢;此時的禮,側(ce) 重於(yu) 禮之製、禮之儀(yi) ,成為(wei) 權力的包裝。社會(hui) 力主要是掌握禮,尤其禮之義(yi) ,透過教育,呈現有教養(yang) 的家學、家禮,透過鄉(xiang) 論,乃至參政,以禮導政,使政治成為(wei) 德治。朝野致力將禮、律成文法化,然後遵循禮、律法典治國。其發展趨勢,從(cong) 禮刑合一到禮(德)主刑輔,以建立國家、社會(hui) 秩序。由於(yu) 漢以後是以儒教主義(yi) 治國,儒教首重孝道,於(yu) 是服製(喪(sang) 禮)成為(wei) 家國秩序的核心;國家社會(hui) 結構的基本形態,成為(wei) 家天下,家父長的身份製統治原理,也就成為(wei) (家)天下秩序的基本原理。

 

秦漢以後,王朝呈現盛衰分合更替不已,其基本原因,除“天命靡常”(《尚書(shu) •多士》)的先天因素以外,就是君主無法掌控兵刑(律),導致大權旁落,甚至傾(qing) 覆。惟中國雖有王朝更替不已,但不致亡天下,主要是由於(yu) 社會(hui) 力可依禮建立秩序作為(wei) 支撐。(參看顧炎武《日知錄•正始》)所以禮律是中華傳(chuan) 統文化最基本的因素,也是控製政治社會(hui) 秩序的基本原理,具體(ti) 實踐於(yu) 中古時期。此其一。

 

現代刑法,將犯罪行為(wei) 的階段,分為(wei) 預備行為(wei) 、著手實行、發生結果。預備行為(wei) 又可分為(wei) 動機、決(jue) 意、陰謀、預備諸階段。關(guan) 於(yu) 預備行為(wei) 除少數例外,通常是不罰,蓋現行《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wei) 之處罰,以行為(wei) 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wei) 限。”所以本條之另一麵,說明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罰,充分表現罪刑法定原則之法意。但在傳(chuan) 統時代,如漢朝賈誼將人的行為(wei) ,分作“將然”與(yu) “已然”兩(liang) 個(ge) 階段,行為(wei) 在預備階段是由禮加以製約,行為(wei) 在實行階段是由法(刑)加以製約,隻是“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漢書(shu) •賈誼傳(chuan) 》)所以賈誼主張德教。這樣一來,以禮律規範行為(wei) ,使人無法逃於(yu) 天地之間。

 

歐陽修《新唐書(shu) •禮樂(le) 誌•序》,指出禮為(wei) 教民,隻是三代以下,禮樂(le) 則藏於(yu) 有司,用之於(yu) 郊廟、朝廷,以致“禮樂(le) 為(wei) 虛名”。歐公所見為(wei) 禮之儀(yi) ,忽略自魏、晉以來已致力於(yu) 將禮之製及禮之義(yi) 納入律令,國家透過律令施政,進行教化,至少就理論而言是如此。陳寅恪說:

 

司馬氏之帝業(ye) ,乃由當時之儒家大族擁戴而成,故西晉篡魏亦可謂之東(dong) 漢儒家大族之複興(xing) 。典午開國之重要設施,......其最可注意者,則為(wei) 厘定刑律,增撰周官為(wei) 諸侯律一篇(見《晉書(shu) •刑法誌》)。兩(liang) 漢之時雖頗以經義(yi) 折獄,又議論政事,解釋經傳(chuan) ,往往取儒家教義(yi) ,與(yu) 漢律之文比傅引伸,但漢家法律,實本羸秦之舊,雖有馬、鄭諸儒為(wei) 之章句(見《晉書(shu) •刑法誌》),並未嚐以儒家經典為(wei) 法律條文也。然則中國儒家政治理想之書(shu) 如周官者,典午以前,固已尊為(wei) 聖經,而西晉以後複更成為(wei) 國法矣,此亦古今之巨變,推其原故,實亦由司馬氏出身於(yu) 東(dong) 漢儒家大族有以致之也。

 

這是說西晉司馬氏以出身於(yu) 東(dong) 漢儒家大族,而將中國儒家政治理想之書(shu) 由“聖經”作為(wei) “國法”,實是“古今之巨變”。在施政之具體(ti) 做法,就是建製新的律令製度,同時也進行編纂禮典,此事雖沒能如願完成,但其具體(ti) 以禮律建國,確實是“古今之巨變”,尤其頒行令典,除建立製度外,更具儒家教化意義(yi) 。《晉書(shu) •刑法誌》說:“(前略)故不人律,悉以為(wei) 令。施行製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杜預奏事亦曰:“(前略)凡令以教喻為(wei) 宗,律以懲正為(wei) 本。此二法雖前後異時,並 以仁為(wei) 旨也。”(日本《令集解》卷一《官位令•序》引述)《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尚書(shu) 侍郎》曰:“令,教也,命也。”凡此均強調令為(wei) 設教之義(yi) 。日本《養(yang) 老•官位令》《集解》引: “或雲(yun) ”:“令者教未然事,律者責違犯之然。”此即將令解為(wei) 禮,也可解為(wei) 禁其未然之前。宋神宗元豐(feng) 二年(1079)六月二十四日,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神宗諭燾等曰:“禁其未然之謂令。”(《宋會(hui) 要輯稿•刑法一之一二》)也將令解為(wei) “禁其未然”。禮所以解為(wei) 令,或令解為(wei) 禮,這是因為(wei) 令典含有大量納禮入令條文的緣故。所以令典的規定,具有禮教的作用,也就是在建立尊卑、貴賤、親(qin) 疏、長幼的等差秩序。《新唐書(shu) •刑法誌•序》曰:“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其意除說明令典的性質是規定國家的製度以外,又以令典來規定禮製;這個(ge) 禮製,正如《荀子•富國篇》說:“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奉本》所說的;“禮者,繼天地、體(ti) 陰陽,而慎主客、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nei) 、遠近、新故之級者也。”隋文帝開皇末,侍禦史劉子翊議曰:“律以弊刑,禮以設教。 ......禮律兩(liang) 文,所防是一。”(《隋書(shu) •劉子翊傳(chuan) 》)凡此都是以禮建立差序,以禮製定律、令條文,並以此設教,使固有法為(wei) 之倫(lun) 理化、道德化,實為(wei) 中古實踐儒學的重要方針。此其二。

 

自古以來,既已存在人間行事要合乎自然法則,違反人間秩序的處罰也不例外。這樣的則天、法天思想,也就是天人合一論,到漢代成為(wei) 施政原則。孟子名言:“順天者存,逆天者亡。”(《孟子•離婁》)是眾(zhong) 所周知的,此處的順天,也就是則天。《漢書(shu) •刑法誌》說:

 

(聖人)必通天地之心,製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故聖人因天秩而製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

 

所謂“製禮作教,立法設刑”也就是製禮設刑(律)都要“則天象地”,順天應時,因為(wei) 王者是“通天地之心”。規範人間社會(hui) 秩序的理論依據,是設定在天(天道、天秩),也就是自然的秩序;於(yu) 是天(自然)、人(人為(wei) )間的關(guan) 係成為(wei) 有機的一個(ge) 整體(ti) 。這是從(cong) 戰國秦漢以來,儒、法、道、陰陽等學說調和而成的。尤其是陰陽五行原則與(yu) 自然和諧原則,成為(wei) 傳(chuan) 統法律表現其自然主義(yi) 特征最重要的兩(liang) 原則。這樣的法律與(yu) 自然關(guan) 係,在戰國時期儒法各家已有論述,在漢代成熟,前引南朝劉宋太祖元嘉初年(424),司徒長史傅隆說:“原夫禮律之興(xing) ,蓋本之自然。”(《宋書(shu) •傅隆傳(chuan) 》)就實際施行的例子看來,西漢時期已經開始實施順時行刑。到唐代的律、令規定,已達於(yu) 完備、定型。所以立法設刑須則天應時,也可說是中古時期實踐儒學的重要法則,影響至後代。此其三。

 

基於(yu) 以上三則說明,可知禮律為(wei) 中古國家與(yu) 社會(hui) 的基石,當是學界的共識。惟迄今持泛論者多,或單由禮或單由律立論,如何更具體(ti) 說明禮律之內(nei) 涵及兩(liang) 者相互關(guan) 係,則有待進一步探討。

 

秦漢統一國家致力於(yu) 君主專(zhuan) 製政體(ti) 建設;在禮方麵,漢初雖有三禮之編撰,仍屬先秦儒家學說之整理。其成就基本上在於(yu) 國家禮典儀(yi) 注,直至《開元禮》而集大成,為(wei) 後代製禮藍本。先秦禮說,其實可歸為(wei) 三義(yi) :禮之儀(yi) 、禮之製、禮之義(yi) , 禮典儀(yi) 注是禮之儀(yi) 的成果。禮之三義(yi) 後來被納人律、令法典,尤其禮之製、禮之義(yi) ,以晉、唐律、令法典最受矚目。六朝門閥世家,另有家禮、家學,但不輸上述之國法規範。

 

前引《四庫提要》說:“唐律一準乎禮。”已經扼要提示禮律文化的發展,到完成唐律時,集古今之大成。論其發展過程,宜有階段性的變遷。秦律已容納部分儒家思想,漢武帝時期是初步奠立儒教主義(yi) 建國原則,具體(ti) 實施恐晚至西漢末東(dong) 漢初。漢律已有唐律“十惡”之“不道”、“不敬”條目,禮刑合一論漸成常軌。其以儒家服紀說人律,初步見於(yu) 魏法,至西晉泰始律、令,始全麵性作為(wei) 立法原理,並訂定禮(德)主刑輔;而令與(yu) 律則成為(wei) 對等關(guan) 係的法典。到隋唐製定律、令時,禮(德)主刑輔之立法原理大備。

 

總的說來,中古時期在君主專(zhuan) 製政體(ti) 之下,禮律的成果是國家與(yu) 社會(hui) 對儒學的具體(ti) 實踐,其與(yu) 宋以後走向形而上論者不同。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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