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嘉著《“德主刑輔”說之檢討》出版暨馬小紅序

欄目:新書快遞
發布時間:2017-12-21 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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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

作者簡介:李德嘉,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著有《“德主刑輔”說之檢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李德嘉著《“德主刑輔”說之檢討》出版暨馬小紅序

 



法律溯源叢(cong) 書(shu) 張晉藩主編

書(shu) 名:《“德主刑輔”說之檢討》

作者:李德嘉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12月

  

【作者簡介】

 

李德嘉,男,1987年生於(yu) 河南洛陽,現為(wei)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後,北京市法學會(hui) 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會(hui) 理事。2016年畢業(ye) 於(yu)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13年畢業(ye) 於(yu) 蘇州大學,分獲法學碩士、學士學位。研究興(xing) 趣和方向:中國古代法理學、儒家法律思想和司法文明史。

 

【內(nei) 容提要】

 

學界普遍認為(wei) ,“德主刑輔”是中華法係的重要特征。然而,“德主刑輔”一詞卻並非古人的原話,是現代學者對古代儒家德刑關(guan) 係思想作出的總結。儒家之“德”是古代社會(hui) 政治合法性的基礎,而“教化”之本意也並非是製造“順民”,其更深遠的意義(yi) 在於(yu) “化民成俗”,養(yang) 成百姓自我管理的習(xi) 慣。從(cong) 功能性質上看,“德”是政治之本,規定了中國古代社會(hui) 治理的基本模式,而“刑”則是政治之用。因此,簡而言之,不妨將大一統時期的德刑關(guan) 係思想概括為(wei) “德本刑用”,隻有將“德”置於(yu) “本”的位置才能真正認識古代社會(hui) 治理模式的特點。

 

【目錄】

 

緒 論

 

第一節 選題的意義(yi)

 

一、問題的提出

 

二、要解決(jue) 的主要問題

 

三、選題的理論意義(yi) 與(yu) 現實意義(yi) .

 

第二節 本文使用的文獻資料綜述

 

一、基礎曆史文獻

 

二、已有研究成果

 

第三節 寫(xie) 作思路、研究方法與(yu) 創新之處

 

一、寫(xie) 作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之處

 

第一章 “德主刑輔”說的由來

 

第一節 “德主刑輔”說的學說史考察

 

一、以“德治主義(yi) ”概括儒家的政法思想

 

二、楊鴻烈首提“德主刑輔”說

 

第二節 “德主刑輔”說形成的內(nei) 在邏輯

 

一、對傳(chuan) 統文化進行批判的思潮

 

二、以西方為(wei) 參照物的學術想象

 

第三節 “德主刑輔”說的主要觀點

 

一、“德主刑輔”說的層次

 

二、“德主刑輔”說的不足

 

第二章 “德主刑輔”說中的概念檢討——古代“德”、“刑”觀念的考辨

 

第一節 古代“德”觀念的源與(yu) 流

 

一、“德”之起源與(yu) 殷周時期的“德”觀念

 

二、先秦儒家“德治”模式的維度

 

第二節 古代“刑”觀念的源與(yu) 流

 

一、“刑”之起源與(yu) 殷周時期“刑”觀念的維度

 

二、先秦法家“刑治”模式的基本主張

 

第三節 作為(wei) 兩(liang) 種政治原則的“德”與(yu) “刑”

 

第三章 “德主刑輔”說中的德刑關(guan) 係檢討——儒家思想中德與(yu) 刑的關(guan) 係辨正

 

第一節 先秦儒法兩(liang) 家關(guan) 於(yu) “德”與(yu) “刑”的對立

 

一、社會(hui) 治理的目標不同

 

二、社會(hui) 秩序形成的方式不同

 

三、社會(hui) 治理的方式不同

 

第二節 秦漢之際的思想變革與(yu) 製度更化

 

一、陰陽五行思想對秦漢之際治理模式選擇的影響

 

二、漢承秦製的弊政與(yu) 董仲舒“任德不任刑”思想的意義(yi)

 

三、漢代循吏的德教實踐

 

第三節 大一統時期儒家德刑關(guan) 係思想的發展

 

一、漢代兩(liang) 種社會(hui) 治理模式的爭(zheng) 論與(yu) 調和

 

二、唐代德刑關(guan) 係思想的立法化與(yu) 道統的複興(xing)

 

三、宋明理學中的德刑關(guan) 係思想

 

第四節 大一統時期儒家德刑關(guan) 係思想之總結

 

一、儒家“德治”模式對“刑治”合理成分的吸收

 

二、大一統時期的德刑關(guan) 係思想是“德本刑用”而非“德主刑輔”

 

第四章 儒家“德本刑用”思想在社會(hui) 治理中的意義(yi)

 

第一節 儒家“德治”思想對國家製度與(yu) 秩序的形塑

 

一、儒家性善論對國家製度構建的意義(yi)

 

二、國家製度構建中的儒家人倫(lun) 秩序

 

第二節 古代司法實踐中的“德治”傳(chuan) 統

 

一、古代司法裁判中的德法關(guan) 係

 

二、古代司法中“德治”傳(chuan) 統的內(nei) 在邏輯

 

三、儒家“人情”司法的德教功能

 

第三節 “德禮政刑綜合為(wei) 治”的社會(hui) 治理模式

 

一、“德禮政刑綜合為(wei) 治”的意義(yi)

 

二、德禮教化對儒家式社會(hui) 秩序形成所起的作用

 

第五章 儒家“德本刑用”思想的法理學分析

 

第一節 社會(hui) 治理的基本目標是實現德治

 

一、儒家“德治”概念辨義(yi) .

 

二、儒家“德治”的政治價(jia) 值與(yu) 實現方式.

 

第二節 自下而上的社會(hui) 秩序觀

 

一、兩(liang) 種社會(hui) 秩序觀的對立

 

二、“德治”的理想社會(hui) 秩序形態是內(nei) 發型的社會(hui) 秩序

 

第三節 德、法關(guan) 係的古今之辨

 

一、德與(yu) 法的概念辨析及其相互關(guan) 係

 

二、德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辨析.

 

結語 法治的道德維度:儒家“德”觀念的當代價(jia) 值

 

一、轉型中國法治建設中的道德困境

 

二、“德”對現代法治的意義(yi) :法治的道德維度

 

三、德、法共治:儒家在現代社會(hui) 治理中的可能貢獻

  

參考文獻.



將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思想的核心或特征以“德主刑輔”四個(ge) 字來描述或概括,始於(yu) 上世紀三十年代中國法律史學科的奠基人楊鴻烈。此論影響之大,不止於(yu) 法律史學界將其奉為(wei) 不刊之論,整個(ge) 法學界乃至史學界對此皆鮮有異詞。一代又一代的學人從(cong) 相同或不同的視角,運用相同或不同的史料對這一論斷進行闡釋、補充,在半個(ge) 多世紀的研究中,有關(guan) 德主刑輔的論著汗牛充棟。但是,近二三十年來,在中國法律史學領域中關(guan) 於(yu) 這一問題的研究似乎有些沉寂。究其緣由,也許是關(guan) 於(yu) 這一問題的研究已經到了事倍功半,難有所獲的階段。

 

然而,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思想核心與(yu) 特征的歸納、分析實屬學科的基礎問題的研究,“德主刑輔”不僅(jin) 是學習(xi) 中國法史初入門者必須麵對的問題,也應該是法律史學科的研究者必須麵對的問題。學科的研究論著日益增多,而學科基礎問題的研究卻日見沉寂,對於(yu) 一個(ge) 學科的發展與(yu) 學術的進步而言是值得警惕的。因為(wei) 這種現象的背後有著學人的無奈甚至是墮落。因為(wei) 基礎問題的研究需要梳爬整理前人的成果,費時費力卻未必能出“新”,更甚者也許會(hui) 落入以往研究的窠臼而無成果可言。這種研究顯然無法適應當前科研機構及高校考核、評職稱等成果量化的需求。在不合理製度的掣肘下,畏難取巧成為(wei) 時尚,獵奇式的嘩眾(zhong) 取寵與(yu) 拾人牙慧的人雲(yun) 亦雲(yun) 的“成果”枝節蕪雜,即使在同一個(ge) 學科中學人也難以尋覓到共同的話題而自說自話。

 

鑒於(yu) 此,德嘉博士的這本書(shu) 就尤為(wei) 珍貴。大約在四、五年前,我在蘇州大學與(yu) 同仁交流,幾位老師同時向我推薦李德嘉來人大讀博士,不同的老師在介紹中都會(hui) 舉(ju) 出二、三例來說到德嘉的一個(ge) 突出特點,就是“愛讀書(shu) ”。德嘉的碩士學位論文是探討“德主刑輔”的問題,得知了德嘉碩士學位論文的題目,我便認同了各位老師的介紹。不久,德嘉將剛剛完成的學位論文交給我,這篇在蘇大老師們(men) 悉心指導下的論文後來獲得了校級優(you) 秀畢業(ye) 論文。在閱讀這篇論文時,我感受到德嘉果然是“愛讀書(shu) ”,甚至是“酷愛讀書(shu) ”。在確定博士學位論文題目時,我雖然主張德嘉繼續對“德主刑輔”問題做學術史的梳理並將碩士論文中的觀點加以補充完善,但我也同時向他說明了作這個(ge) 題目的“危險性”。

 

博士生三年轉眼即過,德嘉的博士學位論文《“德主刑輔”說之檢討》業(ye) 已完成,並受到評審與(yu) 答辯委員會(hui) 老師們(men) 的好評。這個(ge) 好評來之不易也當之無愧。首先,德嘉用不長的篇幅精煉地敘述了“德主刑輔”說問世以來有關(guan) 學術研究成果,透過對紛紜歧義(yi) 的學術觀點的評騭,得出了以“德主刑輔”描述或概括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核心並不準確。其次,在對以往學術研究的檢討中,德嘉認為(wei) 用“德本刑用”來概括或闡釋中國傳(chuan) 統法的主流思想也許更為(wei) 恰當,因為(wei) 這是古人對立法、司法實踐的自我總結,較之於(yu) “德主刑輔”的歸納更為(wei) 客觀。再次,由此“德”不應再作“德主刑輔”觀點下的“道德”、“自律”之解釋,而是古人創造的一種“治理模式”。“德本刑用”的“德”是統治者政治統治合法性的基礎,而“教化”之本意也並非是製造“順民”,其更深遠的意義(yi) 在於(yu) “化民成俗”,養(yang) 成百姓自我管理的習(xi) 慣。從(cong) “德主刑輔”到“德本刑用”可以說既是學科基礎問題研究的突破,同時也為(wei) 時代法治的需要提供了古人的智慧與(yu) 借鑒。

 

一時代的學術研討必有一時代所聚焦的問題,必有一時代的學術特點,這一論點自民國以來已為(wei) 學界所普遍認知。然而,在學術研究中,更多的時候卻是有一些相同的問題,而每一代學人都必須麵對。這些問題就是學術研討的基本或基礎問題,對這些問題的研討琢磨,時代無法局限之,而學術研究舍此則難以推進。不同時代延續不斷地研究同一問題更是思想史研究中的常態。因為(wei) 如此,我們(men) 可以看到,數千年之前學界爭(zheng) 論不休的問題,生活在今天的我們(men) 要依然麵對。如果學術研究隻關(guan) 注時代而不重視基礎的研究,所謂成果則難免失於(yu) 短視浮躁;若隻重視基礎而忽視時代的要求,學術研究也難免缺乏生氣。惟兩(liang) 者兼顧者方可稱為(wei) 上乘之作,德嘉此書(shu) 在學術基礎問題的研究與(yu) 時代特色兩(liang) 方麵兼長並美。是為(wei) 序。


馬小紅

2017年夏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