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隱藏在西門慶與(yu) 潘金蓮故事中的一個(ge) 法律問題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十月初八日丙辰
耶穌2017年11月25日
在《水滸傳(chuan) 》與(yu) 《金瓶梅》中,最早發現西門慶與(yu) 潘金蓮有奸情的人,是一個(ge) 叫小鄆哥的少年人,然後小鄆哥悄悄告訴了武大郎。那小鄆哥可不可以繞過武大郞,直接跑到衙門,檢控潘金蓮與(yu) 西門慶通奸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宋朝的立法,小鄆哥不具有訴權,即使跑去檢控了,衙門也不會(hui) 受理。因為(wei) 宋朝法律規定“奸從(cong) 夫捕”。
什麽(me) 意思呢?意思是說,婦女與(yu) 他人通奸,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婦女之丈夫的意見為(wei) 準。從(cong) 表麵看,這一立法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卻是對婚姻家庭與(yu) 妻子權益的保護,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們(men) 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認為(wei) 通奸罪屬於(yu) 親(qin) 告罪,受害人(丈夫)親(qin) 告乃論,政府與(yu) 其他人都沒有訴權。
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說,“奸從(cong) 夫捕”是一則良法。我講一個(ge)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故事你就理解了。
大約宋寧宗時,廣南西路永福縣發生一起通奸案。教書(shu) 先生黃漸,原為(wei) 臨(lin) 桂縣人,為(wei) 討生活,寓居於(yu) 永福縣,給當地富戶陶岑的孩子當私塾老師,借以養(yang) 家糊口。黃漸生活清貧,沒有住房,隻好帶著妻子阿朱寄宿在陶岑家中。
有一個(ge) 法號妙成的和尚,與(yu) 陶岑常有來往,不知怎麽(me) 跟黃妻阿朱勾搭上了。後來,陶岑與(yu) 妙成發生糾紛,鬧上法庭,陶岑隨便告發了妙成與(yu) 阿朱通奸的隱情。縣官命縣尉司處理這一起通奸案。縣尉司將黃漸、阿朱夫婦勾攝來,並判妙成、陶岑、黃漸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於(yu) 杖責,押下軍(jun) 寨射充軍(jun) 妻。
這一判決(jue) ,於(yu) 法無據,於(yu) 理不合,完全就是胡鬧。
黃漸當然不服,到上級法院申訴。案子上訴至廣南西路提刑司,提刑官範應鈴推翻了一審判決(jue) 。在終審判決(jue) 書(shu) 上,範應鈴先回顧了國家立法的宗旨:“祖宗立法,參之情理,無不曲盡。儻(tang) 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為(wei) 法於(yu) 後世矣。”然後指出,阿朱案一審判決(jue) ,“非謬而何?守令親(qin) 民,動當執法,舍法而參用己意,民何所憑”?而且,縣司受理阿朱一案,長官沒有親(qin) 審,而交付給沒有司法權的縣尉,“俱為(wei) 違法”。
最後,範應鈴參酌法意人情,作出裁決(jue) :“在法:諸犯奸,許從(cong) 夫捕。又法:諸妻犯奸,願與(yu) 不願聽離,從(cong) 夫意”,本案中,阿朱就算真的與(yu) 和尚妙成有奸,但既然其夫黃漸不曾告訴,縣衙就不應該受理;黃漸也未提出離婚,法庭卻將阿朱判給軍(jun) 寨射充軍(jun) 妻,更是荒唐。因此,本司判阿朱交付本夫黃漸領回,離開永福縣;和尚妙成身為(wei) 出家人,卻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押下靈川交管”,押送靈川縣(今廣西靈川)看管;一審法吏張蔭、劉鬆胡亂(luan) 斷案,各杖一百。
範應鈴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的判決(jue) 書(shu) 申明了“奸從(cong) 夫捕”的立法深意:“捕必從(cong) 夫,法有深意”,“若事之曖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不由夫願而從(cong) 離,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則今之婦人,其不免於(yu) 射者(指奸婦被法院強製許配為(wei) 軍(jun) 妻)過半矣”。如果男女之間一有曖昧之事,不管當丈夫的願不願意告官,便被人告到官府,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則難免“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因此,國家立法懲戒通奸罪,又不能不以“奸從(cong) 夫捕”之法加以補救,將通奸罪限定為(wei) “親(qin) 不告官不理”的親(qin) 告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濫用。
那麽(me) ,“奸從(cong) 夫捕”的立法,又會(hui) 不會(hui) 給男人濫用訴權、誣告妻子大開方便之門呢?應該說,不管是從(cong) 理論,還是從(cong) 實際情況來看,都是存在這種可能性的。不過,《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另一個(ge) 判例顯示,宋朝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已經注意到防範男性濫用“奸從(cong) 夫捕”的訴權。
宋理宗時,有一個(ge) 叫江濱臾的平民,因為(wei) 妻子虞氏得罪他母親(qin) ,意欲休掉虞氏,便尋了個(ge) 理由,將妻子告上法庭,“而所訴之事,又是與(yu) 人私通”。法官胡穎受理了此案,並判江虞二人離婚,因為(wei) 虞氏受到通奸的指控,“有何麵目複歸其家”?肯定無法再與(yu) 丈夫、家婆相處。虞氏自己也“自稱情義(yi) 有虧(kui) ,不願複合,官司難以強之,合與(yu) 聽離”。
但是,胡穎同時又反駁了通奸的指控,並懲罰了原告江濱臾:“在法,奸從(cong) 夫捕,謂其形狀顯著,有可捕之人。江濱臾乃以曖昧之事,誣執其妻,使官司何從(cong) 為(wei) 據?”判處江濱臾“勘杖八十”,即杖八十,緩期執行。
從(cong) 法官胡穎的判決(jue) ,我們(men) 不難看出,宋時,丈夫要起訴妻子犯奸,必須有確鑿的證據,有明確的奸夫,“形狀顯著,有可捕之人”。這一起訴門檻,應該可以將大部分誣告擋之法庭門外。
元朝初期,還沿用宋朝“奸從(cong) 夫捕”之法,但在大德七年(1303),“奸從(cong) 夫捕”的舊法被廢除。這是因為(wei) ,元朝官員鄭介夫發現,“今街市之間,設肆賣酒,縱妻求淫,暗為(wei) 娼妓,明收鈔物”;又有良家婦女,“私置其夫,與(yu) 之對飲食,同寢處”。“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爭(zheng) 相仿效,此風甚為(wei) 不美”。由於(yu) 有“奸從(cong) 夫捕”的舊法,丈夫不告訴,官府無從(cong) 幹預,“所以為(wei) 之不憚”。
鄭介夫看在眼裏,急在心裏,覺得隻有廢除了“奸從(cong) 夫捕”之法,才能夠解決(jue) 這個(ge) 嚴(yan) 重的社會(hui) 問題。因此,他建議元廷:民間男女通奸,“許四鄰舉(ju) 察”;若有通奸案未能及時舉(ju) 報,“則罪均四鄰”。元廷采納了鄭介夫的奏議,於(yu) 大德七年(1303)頒下新法:今後四鄰若發現有人通奸,準許捉奸,“許諸人首捉到官,取問明白”,本夫、奸婦、奸夫同杖八十七下,並強製本夫與(yu) 奸婦離婚。
於(yu) 是乎,人民群眾(zhong) 心底的“捉奸精神”被激發了出來,南宋法官範應鈴擔心的“開告訐之門,成羅織之獄”景象,宣告來臨(lin) 。
責任編輯:柳君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