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一國兩製”的國家理性——評梁美芬《香港基本法:從理論到實踐》

欄目: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7-11-20 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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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一國兩(liang) 製”的國家理性——評梁美芬《香港基本法:從(cong) 理論到實踐》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本文刊載於(yu) 《天府新論》2017年第6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十月初三日辛亥

           耶穌2017年11月20日

 

【內(nei) 容摘要】香港是中西文明衝(chong) 突的獨特產(chan) 物,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liang) 製與(yu) 中國國際化的獨特憲製安排。一國兩(liang) 製內(nei) 含豐(feng) 富的國家理性,其憲製目標不限於(yu) 香港本身的繁榮穩定和高度自治,亦包含著國家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的高位訴求。回歸二十年來,一國兩(liang) 製的內(nei) 在對峙,顯示的正是兩(liang) 種製度的文化衝(chong) 突與(yu) 價(jia) 值博弈,但在國家發展與(yu) 法治進步條件下也展現出國家整合的明確取向與(yu) 路徑,依法治港日益成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實踐的最大共識。梁美芬博士的《香港基本法》一書(shu) 即誕生於(yu) 這一錯綜複雜的曆史時段,以具有內(nei) 地經曆的香港法律人視角展現作為(wei) 混合法的香港基本法之曆史、現狀和演變趨勢,呈現香港基本法實施的主要憲製爭(zheng) 議和製度細節,努力解釋和溝通普通法與(yu) 大陸法傳(chuan) 統之間的法理差異和衝(chong) 突。一國兩(liang) 製首先是國家製度實驗,在香港麵臨(lin) 某種結構性轉型的發展難題,需要國家責任更加明確的確認與(yu) 承擔,以及香港社會(hui) 的共識凝聚與(yu) 合力。從(cong) 對峙走向整合,是一國兩(liang) 製內(nei) 含之曆史與(yu) 製度辯證法的合邏輯展開,也是中國國家發展與(yu) 國際化的合曆史互動。

 

【關(guan) 鍵詞】一國兩(liang) 製;基本法;依法治港;國家理性;高度自治

 

2017是香港回歸二十周年,關(guan) 於(yu)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紀念活動與(yu) 會(hui) 議布場絡繹不絕,從(cong) 官方到民間均試圖找尋出這一實驗性憲製[1]的更多製度奧妙。客觀而言,回歸二十年之一國兩(liang) 製實踐大體(ti) 成功,香港的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得到基本保障[2],但香港社會(hui) 的過度政治化與(yu) 結構性撕裂也是事實,從(cong) 占中運動、旺角暴亂(luan) 到港獨宣誓,一國兩(liang) 製內(nei) 部的“一國”之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3]遭遇到回歸以來日益嚴(yan) 峻的精神與(yu) 政治挑戰。[4]從(cong) 基本法上的國家期待來看,事關(guan) 國家安全的23條立法未能完成,事關(guan) 香港青年國家認同的國民教育未能推行,事關(guan) 香港普選與(yu) 國家治理實驗的政改未能闖關(guan) ,事關(guan) 兩(liang) 地合理融合互動的“一地兩(liang) 檢”仍在遭受立法會(hui) “拉布”之禍與(yu) 反對派無理抵製。陳端洪教授曾將這一係列衝(chong) 突現象歸因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內(nei) 在的“對峙”邏輯[5],但這一憲製框架同樣內(nei) 含了“整合”邏輯[6],從(cong) 整體(ti) 看是一種符合曆史辯證法的法權結構。“五十年”的變與(yu) 不變,正是“一國”與(yu) “兩(liang) 製”的互動融合過程[7]。大體(ti) 而言,回歸之後的二十年側(ce) 重“對峙”,但主要的對抗性議題與(yu) 政治能量已然釋放,這就隱含著未來三十年的“整合”主題,而依法治港與(yu) 經濟融合正提供了“兩(liang) 製”麵向“一國”的精神與(yu) 製度之歸航路線。一國兩(liang) 製的成果清單與(yu) 問題清單都是這一憲製運行中的正常現象,需要我們(men) 在回歸二十年之際的“中期時刻”進行細致的檢討,以便更好地出發。

 

“借來的時間,借來的曆史”,梁美芬博士在其著作《香港基本法:從(cong) 理論到實踐》“後記”[8]中引述的香港定位恰恰是理解一國兩(liang) 製與(yu) 香港基本法之憲製創造與(yu) 實踐複雜性的絕佳入口。1842—1997,對大陸中國而言是以“反帝反封建”為(wei) 主導曆史意識的現代化過程,其中包含了落後挨打的百年屈辱和愛國主義(yi) 的犧牲凝聚[9],一個(ge) 超大規模的現代中國命運共同體(ti) 曆經艱難困苦基本打造完成。但對於(yu) 香港而言,盡管有援助內(nei) 地革命、接納曆史性難民的經驗,其主體(ti) 曆史卻是緊密追隨大英帝國的全球化、普通法治理及逐步成就為(wei) 世界貿易中心。“借來”的隱喻似乎有某種僥(jiao) 幸,但在基督教文化中卻有著神聖的命運選擇感,而1997回歸在香港人的精神深處引發的絕不僅(jin) 僅(jin) 是宏大敘事層麵的“回歸祖國”與(yu) 開啟新命運,而是一種艱難的命運調適和對陌生祖國的重新理解與(yu) 精神掙紮。“主權回歸”與(yu) “人心未歸”的兩(liang) 相對照與(yu) 落差,即便在2017回歸二十年之際依然鮮明可辨。呂大樂(le) 教授對香港人的這種精神困頓深有體(ti) 悟,認為(wei) “時至今日,經曆了三十多年(由中英談判至今)的政治過渡,香港人始終仍未發展出一套站立於(yu) ‘一國兩(liang) 製’基礎之上的香港論述。”[10]

 

2016年初,香港公民黨(dang) 發表《十年宣言》,以玫瑰色曆史記憶與(yu) 戀殖傾(qing) 向徹底展現香港反對派精英對“借來”之時光與(yu) 曆史的內(nei) 在認同與(yu) 流連。[11]這種背靠殖民史的命運理解、悲情渲染與(yu) 政治抗爭(zheng) ,成為(wei) 香港民主運動的背景性規範。這些來自曆史與(yu) 政治層麵的香港社會(hui) 精神因素逐步緊密地構成了對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之國家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的規範性排斥。即便香港經曆了回歸時刻的“法律適應化”及回歸後的內(nei) 在法律整合,但香港普通法依然大體(ti) 掌握著基本法法理學的日常解釋權與(yu) 香港法治社會(hui) 的定義(yi) 權。

 

撇開主權回歸與(yu) 一國兩(liang) 製的宏大敘事,我們(men) 赫然發現,香港依然是一個(ge) 嚴(yan) 密的普通法社會(hui) ,一個(ge) 延聘“外籍法官”、適用普通法地區判例以及在法理體(ti) 係上努力與(yu) 西方保持一致的高度自治型社會(hui) 。[12]這種“法治”上的高度自治盡管有著基本法上的明確授權,但在其具體(ti) 血肉和製度變遷意義(yi) 上卻有著某種係統的封閉性及背向國家的精神定位。因此,回歸就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時刻,而是一個(ge) 綿長的曆史過程,一個(ge) 在主權交接儀(yi) 式之外更加艱難和不確定的國家建構過程。梁美芬博士的《香港基本法》正好提供了一種以法律透視政治社會(hui) 變遷的獨特視角與(yu) 精到而專(zhuan) 業(ye) 的分析。

 

一、香港:文明衝(chong) 突的憲製結晶

 

1997年,香港回歸,大英帝國的全球殖民體(ti) 係劃上句號,參加回歸交接儀(yi) 式的查爾斯王子在當天的日記中黯然神傷(shang) ,慨歎“這是帝國的末日”[13]。對於(yu) “恢複行使主權”的中國而言,則是反帝反封建長期革命曆史任務的重要突破,是共產(chan) 黨(dang) 擔綱的現代國家建構的重大勝利。從(cong) 象征意義(yi) 上,這也是“兩(liang) 個(ge) 帝國”綿長的近代史拉鋸戰的當代斷點。盡管各自套有民族國家的國際法外殼,但中英兩(liang) 國因其曆史與(yu) 文化抱負都稟有一顆“帝國的靈魂”。英國著名的殖民史專(zhuan) 家法蘭(lan) 克·韋爾許(Frank Welsh)在《香港史:從(cong) 鴉片戰爭(zheng) 到殖民終結》一書(shu) 中敏銳地指出香港是“兩(liang) 個(ge) 帝國”的“私生子”,“要想說明香港的發展,必須結合過去兩(liang) 個(ge) 世紀以來英國、歐洲大陸和中國的政治史,因為(wei) 其他地方發生的事件決(jue) 定性地影響著香港的發展進程”[14]。從(cong) 香港近現代史的前半段看,是大英帝國興(xing) 起,中華帝國衰落,後半段則呈現出相反的曆史進程,而香港的命運就在兩(liang) 個(ge) 帝國的曆史起伏與(yu) 文明衝(chong) 突中綻放異彩。

 

但1997年,大英帝國並未完全“撤退”,其文明與(yu) 製度遺產(chan) 長期作為(wei) 香港社會(hui) 的核心價(jia) 值觀及有效製度因素而發揮作用。中國關(guan) 於(yu) 香港回歸的宏大曆史敘事與(yu) 政治宣傳(chuan) ,甚至基本法的精心構造,都不可能取代香港既有的價(jia) 值觀、生活方式及其製度體(ti) 係,而隻是在其上籠罩了一個(ge) 主權性的法理與(yu) 憲製頂層。

 

我們(men) 用“一國兩(liang) 製”來描述這樣一個(ge) 奇特的憲製秩序,兩(liang) 製清晰而分明,甚至“井水不犯河水”,但“一國”在香港法律體(ti) 係內(nei) 部究竟具有何種法理意涵和製度效能,成為(wei) 回歸以來長期懸而未決(jue) 的重大議題。回歸以來的多層麵衝(chong) 突均與(yu) “一國”在香港社會(hui) 的模糊性有關(guan) ,而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權如何有效且有機地植入並作用於(yu) 香港自治法律體(ti) 係及香港社會(hui) ,成為(wei) 中央治港無法回避的憲製瓶頸。[15]香港反對派對此亦深明利害,一方麵全力推進基本法下的“雙普選”進程,另一方麵嚴(yan) 密戒備中央管治權尤其是人大釋法權的常態化行使,維護近乎“完全自治”的香港普通法體(ti) 係。人大釋法權如何正當、有效地“嵌入”香港法律體(ti) 係,成為(wei) 香港法治變遷的分水嶺。這一關(guan) 節非比尋常,甚至涉及“司法主權”之爭(zheng) 。強世功教授曾結合香港回歸早期的“吳嘉玲案”討論過中央與(yu) 香港法院之間的憲製權力競爭(zheng) 問題[16]。當時雙方相互陌生,難有信任,香港終審法院以附屬判詞形式主張完全的違憲審查權,對中央主權進行戰略突擊和壓力測試,中央則以立法者姿態發表嚴(yan) 正聲明及實施憲製反擊,維護一國兩(liang) 製秩序中的主權權威。香港終審法院在稍後發生的“劉港榕案”中進行了適度的戰略收縮,承認了基本法上的中央主權,但這裏成了一個(ge) 永久的憲製戰場,成了中央管治權與(yu) 香港自治權的敏感結合部,每每觸動一國兩(liang) 製在港實施的製度神經。梁美芬的《香港基本法》以法律人內(nei) 部視角精彩呈現了這一驚心動魄的憲製鬥爭(zheng) 曆史與(yu) 場景細節。[17]

 

香港基本法在港實施的二十年,正是香港作為(wei) 一個(ge) 普通法社會(hui) 緩慢啟動精神回歸的二十年。2014年白皮書(shu) 及2017年張德江委員長關(guan) 於(yu) 香港回歸二十周年座談會(hui) 的講話構成了前後一致的官方總結,但僅(jin) 有這一自上而下之官方詮釋是不夠的,一國兩(liang) 製的全麵理解與(yu) 基本法的準確實施還需要一種法律秩序內(nei) 部的自我而平衡的理解。梁美芬博士作為(wei) 香港法學教授、立法會(hui) 議員、執業(ye) 大律師及受教於(yu) 兩(liang) 地及成長成熟於(yu) 比較法訓練下的職業(ye) 法律人,將其始於(yu) 1980年代末接觸香港基本法起草人士開始近三十年的對一國兩(liang) 製政策形成與(yu) 基本法製定及實施的曆史與(yu) 挑戰加以法律人的編撰和詮釋。這種訴諸自身時代經驗的“法律史編撰學”本身就是一種對香港與(yu) 國家之平衡的愛。[18]這種深切理解曆史而倍加珍惜基本法的平衡之愛,在香港法律界以及香港社會(hui) 尤其是青年世代之中並不十分普遍。

 

當然,凡訴諸曆史必觸動感情,梁美芬博士對香港回歸二十年的衝(chong) 突與(yu) 爭(zheng) 執時時表現出一種痛惜之情,油然而生母性之特殊關(guan) 愛的情愫,比如在後記中作者深情寫(xie) 道:“回歸後,讓我們(men) 一齊努力,讓這個(ge) 回到母體(ti) 的小孩茁壯成長,有全局視野,有個(ge) 人之處,與(yu) 中國13億(yi) 人民一起為(wei) 中國創造奇跡。”[19]在全書(shu) 的結語段落中,梁博士更是將中國憲法作為(wei) 母法,基本法作為(wei) 子法[20]。這種倫(lun) 理性比喻和期許的引入,使得本書(shu) 就不僅(jin) 僅(jin) 是一部關(guan) 於(yu) 香港基本法的法理闡釋與(yu) 案例評注類著作,更是一卷帶有濃厚中國人“家國情懷”的香港家書(shu) 。這讓我想起自己在香港大學擔任訪問學者期間與(yu) 合作導師陳弘毅教授的交流體(ti) 驗,陳教授對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同樣飽含感情,曾以“回歸多風雨,理想一起追”為(wei) 標題撰寫(xie) 過富含曆史關(guan) 懷的文章,並有“香港家書(shu) ”係列專(zhuan) 欄動態記錄香港回歸的精神曆史。[21]這種持中居正的香港法律人精神真正切合了一國兩(liang) 製的初衷與(yu) 期待,宛如一縷清泉兀自奔流在回歸後此起彼伏、驚心動魄的法律衝(chong) 突和政治對抗洪流之側(ce) 。這種理性而內(nei) 蘊同情的香港法律人精神,自然難以為(wei) 決(jue) 絕於(yu) 政治對抗及奮發於(yu) 港獨分離的泛民主派及青年本土派所理解和認同。[22]

 

在此意義(yi) 上,梁美芬博士結集出版的《香港基本法:從(cong) 理論到實踐》一書(shu) 在回歸二十年之際就具有了特別的基本法教育與(yu) 觀念溝通橋梁的意義(yi) ,也積極回應了1990年許崇德教授題詩相贈的“橋梁之約”[23]。這本書(shu) 從(cong) 內(nei) 容上看非常完整獨到,大體(ti) 包含如下板塊:其一,基本法的曆史與(yu) 概念,其中給出了理解香港基本法所必要的一國兩(liang) 製政策形成背景、立法起草的原則與(yu) 過程以及關(guan) 於(yu) 比較憲法的某些關(guan) 鍵性分類,比如憲法判例與(yu) 憲法慣例,抽象憲法與(yu) 具體(ti) 憲法,不成文憲法與(yu) 成文憲法,普通法與(yu) 中國法,等等;其二,基本法中涉及中央管治權的關(guan) 鍵性製度及其法理,比如第五章討論的修改權,第九章討論的23條立法問題,第十章討論的政改問題;其三,以香港普通法為(wei) 線索的基本法專(zhuan) 題,幾乎囊括了回歸以來所有最為(wei) 重大的憲製爭(zheng) 議和對基本法理解具有重大影響的基本權利案件,從(cong) 涉及臨(lin) 時立法會(hui) 合法性的馬維騉案、與(yu) 人大釋法有關(guan) 的居港權係列案、與(yu) 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有關(guan) 的吳恭劭案、與(yu) 行政立法關(guan) 係有關(guan) 的剪布案、與(yu) 跨境司法協助有關(guan) 的張子強案以及與(yu) 終審法院提請釋法有關(guan) 的剛果金案,到涉及香港基本法上特權與(yu) 公共政策安排的原居民權益案、綜合援助之孔允明案和公務員待遇調整之劉國輝案。[24]

 

梁博士討論基本法問題有一個(ge) 非常好的比較法預設:香港基本法是普通法與(yu) 中國法的製度結晶[25]。確實,這正是一國兩(liang) 製的憲製魅力所在,也是困惑與(yu) 難解之所在,因為(wei) 如果不能采取恰當的曆史理解與(yu) 比較法視角,對香港基本法往往會(hui) 做出偏於(yu) “一製”的片麵理解,比如偏於(yu) 國家本位的主權理解會(hui) 對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產(chan) 生困惑甚至敵意,同樣偏於(yu) 香港本位的普通法理解也會(hui) 對基本法上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產(chan) 生誤解甚至抵製[26]。基本法是一國兩(liang) 製的法律化,其憲製定位與(yu) 製度設計吸收但又同時高於(yu) 普通法和內(nei) 地一般的國家法。作為(wei) 一種對香港與(yu) 國家互惠互利的特殊憲製安排,基本法事務在內(nei) 地管理體(ti) 製上屬於(yu) 中央直接掌控的專(zhuan) 屬事務,通常非專(zhuan) 責或非經授權的機構、部門或省份很難介入或享有話事權,其根本原因也在於(yu) 基本法在憲製上的複雜性以及該法律秩序內(nei) 部多重默契的曆史淵源不易為(wei) 常人所透徹理解。基本法第22條的用意在於(yu) 保護基本法製度及香港高度自治免受國家非專(zhuan) 責機構與(yu) 省份的幹預,但絕非排除中央專(zhuan) 責機構的指導與(yu) 監督,因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內(nei) 含了中央對香港高度自治權的憲製性保障責任。由此來看,2017特首選戰中候選人胡國興(xing) 提出的“22條立法論”就是誤導性的,而關(guan) 於(yu) “一地兩(liang) 檢”爭(zheng) 議中反對派對第22條的解釋也是不能成立的。中央負責就必有其權力,而這些權力又必然帶有主權性質,這就打破了香港人慣常理解的普通法秩序。基本法所建構的憲製複合性與(yu) 辯證性,除了要求中央和香港相互尊重兩(liang) 製差異之外,還包含著“一國”對“兩(liang) 製”的終極保障、塑造與(yu) 變遷功能,而後者常常為(wei) 香港社會(hui) 所不察。最顯著的中央管治權塑造行為(wei) 就是人大釋法,它提供了監督和矯正香港自治權內(nei) 部失衡與(yu) “司法至上”之實施性偏差的憲製糾錯機製。[27]

 

二、基本法:“一法各表”的法理糾纏

 

梁美芬全書(shu) 論述,除了曆史回顧與(yu) 概念澄清之外,主幹部分就是基本法法理闡釋與(yu) 案例評注。一部基本法,各自解讀,這種“一法各表”的現象從(cong) 基本法起草過程就已存在,在回歸二十年的實施過程中更是出現了南轅北轍的解釋分歧與(yu) 競爭(zheng) 。梁博士作為(wei) 法律人顯然看到了基本法解釋傳(chuan) 統上的巨大張力及分裂態勢,而花費相當大的篇幅來辯駁和澄清一些主要的基本法法理誤解,舉(ju) 其要者包括:

 

其一,《中英聯合聲明》作為(wei) 基本法的憲製基礎;

 

其二,中國憲法僅(jin) 有第31條適用於(yu) 香港;

 

其三,基本法解釋權必須基於(yu) 香港終審法院提請;

 

其四,基本法修改權必須經過香港立法會(hui) 同意。

 

這還不是香港本地之基本法法理學誤解的全部,但已經足夠偏離一國兩(liang) 製的初衷與(yu) 原理,因而需要正本清源。梁博士的法理闡釋部分完成了這一釋疑解惑的工作,但還不能說完全取代了香港本地基本法法理學的主導權。我曾提出過“兩(liang) 種基本法法理學”[28]的描述性概念,用於(yu) 指稱香港基本法實施中的“法理學分裂”現象:其一,由香港法律界及香港普通法傳(chuan) 統闡釋形成的普通法自由主義(yi) 基本法法理學,上述誤解與(yu) 此有關(guan) ;其二,由基本法立法資料、護法法學家之著述及曆次人大解釋與(yu) 決(jue) 定所構成的成文法國家主義(yi) 基本法法理學。

 

這種法理學的話語競爭(zheng) 正是作為(wei) 立法者的主權國家與(yu) 作為(wei) 授權自治地區的普通法社會(hui) 之間紛繁複雜的憲製性衝(chong) 突與(yu) 對話。這種憲製對話的效果,從(cong) 長期來看,是有助於(yu) 中央管治權的製度化與(yu) 依法治港的製度深化的,我們(men) 看到回歸後的五次釋法較好地解決(jue) 了這種法律傳(chuan) 統衝(chong) 突帶來的基本法法理危機,有效規管了香港的居留權秩序、政改秩序、行政長官繼任秩序、主權豁免秩序以及宣誓與(yu) 選舉(ju) 秩序。回到上述四點誤解,梁博士逐一給出了較為(wei) 成熟的駁斥與(yu) 澄清。

 

關(guan) 於(yu) 《中英聯合聲明》的憲製地位,在法律屬性上它屬於(yu) 國際條約,但其主要功能在於(yu) 實現香港的和平回歸,而不是規管1997之後的香港憲製秩序,因而與(yu) 基本法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憲製聯係。而基本法屬於(yu) 全國人大的全國性立法,是代表中國人民作出的主權性決(jue) 斷,盡管吸納和轉化了《中央聯合聲明》的有關(guan) 政治承諾,但其直接的憲製基礎隻能是中國憲法,也就是梁博士所謂的“母法”。香港基本法在法律體(ti) 係上身處單一製的中國主權秩序之內(nei) ,不可能有兩(liang) 個(ge) “母親(qin) ”。至於(yu) 《中英聯合聲明》,其作為(wei) 國際法條約的使命已經完成,其有關(guan) 規範內(nei) 容已經中國的立法決(jue) 斷而完全吸納轉化,而負責條約執行的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也已於(yu) 2000年終止。1997香港基本法帶來的香港新憲製秩序,不再具有國際法屬性,也不再具有殖民憲製屬性,而成為(wei) 中國主權法律秩序內(nei) 部的一種特殊的地方憲製秩序。占中前後,末代港督彭定康曾撰文表明英國對香港民主負有道義(yi) 責任[29],而特區政府官方聲明直接指出:1997之後,英國對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隨著白皮書(shu) 之“全麵管治權”法理與(yu) 相關(guan) 製度的嚴(yan) 密建構,這種源自回歸過渡期的模糊性法理認知將逐步退出曆史舞台。

 

第二點誤解涉及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關(guan) 係。長期以來,基本法的“小憲法說”試圖隔斷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的憲製聯係,將香港實質性建構為(wei) 法律意義(yi) 上的準獨立實體(ti) 。梁博士對此進行了犀利的法理批評,論證指出中國憲法整體(ti) 適用於(yu) 香港,在具體(ti) 適用方式上采取了授權機製,授予香港以高度自治權,但這種授權並不意味著主權者完全退場,也不意味著授權範圍不可以進行合法調整,比如人大決(jue) 定權和修改權就可以調整具體(ti) 授權範圍,附件三可以增減法律,第159條可以單方麵修改基本法。實際上,隻有單一憲法條文適用於(yu) 香港的說法在法理上完全無法成立,因為(wei) 單一憲法條文隻是施米特意義(yi) 上的“憲法律”,其效力前提是作為(wei) 根本法的整體(ti) 憲法秩序存在,舍此前提,孤立的憲法條文甚至不具有憲法規範意義(yi)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我們(men) 無法想象中國憲法與(yu) 香港基本法之間僅(jin) 有第31條這一根“毛”聯係著。

 

至於(yu) 基本法第158條之解釋權爭(zheng) 議,屬於(yu) 香港基本法實施中最為(wei) 突出和激烈的爭(zheng) 議,因為(wei) 人大釋法權是中國法上的製度原則,在普通法傳(chuan) 統中無法理解更不願意接受。但隨著五次人大釋法的具體(ti) 實踐,釋法僅(jin) 限於(yu) 終審法院提請的僵化理解已經過時,人大主動釋法與(yu) 特首提請釋法已經成為(wei) 基本法秩序內(nei) 合法有效的解釋啟動程序,同時也構成對終審法院提請權的一種必要而正當的監督與(yu) 製衡機製。[30]梁博士在多個(ge) 典型案例討論中均涉及對人大釋法權與(yu) 香港終審權關(guan) 係及其互動機製的討論,其中最為(wei) 詳盡的案例材料就是居港權係列案。居港權案也是首次觸動人大釋法的憲製性案件,從(cong) 吳嘉玲案到劉港榕案再到莊豐(feng) 源案,我們(men) 看到了人大釋法權之合法性與(yu) 正當性的艱難確立過程以及與(yu) 香港終審法院之間的複雜憲法鬥爭(zheng) 。在吳嘉玲案中,香港終審法院對其終審權與(yu) 違憲審查權進行了充分的戰略突擊和壓力測試,甚至主張可以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有關(guan) 行為(wei) 進行合憲性審查,如果人大不以釋法行為(wei) 加以反製,這就會(hui) 造成香港憲製秩序內(nei) 的“廢止法理”——這種荒謬的地方司法主權理論曾經盛行於(yu) 南北內(nei) 戰前的美國,當時南方各州的最高法院主張可以依據州憲法審查並判決(jue) 聯邦法律違憲無效。[31]人大及時的反製性釋法及相關(guan) 的監督性表態,最終促成了香港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中改弦更張,充分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之解釋權的合法性以及有關(guan) 行為(wei) 不受香港法院管轄。當然,這種憲法鬥爭(zheng) 不可能一勞永逸,它隻是大致勘定了中央管治權與(yu) 香港司法權的權限邊界,確立了香港普通法對中國成文法權威與(yu) 權力的承認法理,但不意味著香港終審法院從(cong) 此將自覺自願地順從(cong) 中央的管治權威,放棄法理與(yu) 製度競爭(zheng) 。相反,在後續的莊豐(feng) 源案中,終審法院通過解釋方法調整而機巧地規避了人大釋法,屬於(yu) 個(ge) 案性規避,但不再提出主權性挑戰。[32]限於(yu) 時效性,梁博士未能在討論中增加關(guan) 於(yu) 人大第五次釋法的內(nei) 容,這一次釋法屬於(yu) 主動釋法,有效規管了香港的選舉(ju) 秩序和宣誓秩序,成功解決(jue) 了立法會(hui) 港獨宣誓帶來的憲製危機,同時較好地監督和指引了香港司法發展出兼顧國家利益的普通法法理學,對塑造和引導香港新法治的生成以及建立針對香港憲製演變之“司法至上”趨勢的製衡性憲製機製具有積極意義(yi) 。[33]當然,筆者相信梁博士在未來的書(shu) 稿修訂中一定會(hui) 納入相關(guan) 內(nei) 容的。

 

關(guan) 於(yu) 基本法修改權的討論很有意思。我同意梁博士關(guan) 於(yu) 基本法不可輕言修改以及基本法之修改受製於(yu) 中央對港有關(guan) 方針政策限製的觀點。但有一點,也是梁博士多次指出的,香港人認為(wei) 基本法修改必須經過本地程序,這顯然是一種誤解,顯示出香港人理解基本法可能大多不認真去讀基本法,而主要根據公知評論和律師意見而采信。盡管香港律師基本上是專(zhuan) 業(ye) 取向的,但也不能排除刻意的政治化解讀以及囿於(yu) 普通法傳(chuan) 統的法理視野局限。梁博士的討論常常能夠超越普通法的單一視角而以國家法高度加以觀察分析,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三、回歸:東(dong) 方之珠的中國時光

 

作者在第十七章結語篇中以“政治的妥協,妥協的法律”作為(wei) 標題,對全書(shu) 的曆史、法理與(yu) 案例討論加以總結。確實,理解香港基本法這樣的複雜事物,脫離了一國兩(liang) 製的具體(ti) 曆史語境,脫離了兼容成文法和普通法的比較視野,脫離了對回歸以來典型基本法案例的深入剖析,幾乎注定是會(hui) 陷入單一思維與(yu) 視角之局限當中的。必須承認,梁博士苦心孤詣呈現的關(guan) 於(yu) 香港基本法之曆史、法理與(yu) 案例的全部論證與(yu) 細節,並未在香港社會(hui) 真正達成一種共識。回歸二十年,香港基本法仍然處於(yu) 兩(liang) 製所在之法律大傳(chuan) 統的艱難拉鋸之中,人大釋法依然遭到相當程度的反對與(yu) 抵製,香港的國家認同及兩(liang) 製實質融合的國家建構進程仍然受到較強的精神排斥。因此,繼續從(cong) “曆史、法理和案例”的平衡學術路徑書(shu) 寫(xie) 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史和“香港家書(shu) ”,仍有豐(feng) 富的實踐素材和巨大的理論空間。梁博士的身體(ti) 力行與(yu) 精辟論述,給香港法律人、香港社會(hui) 重新全麵準確理解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提供了一個(ge) 恰當的交融性視角和橋梁性框架。當然,國家亦有責任對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秩序提供更為(wei) 妥切和係統化的法理論述,繼續矯正香港普通法法理學的“國家盲區”和對普通法適用地區及權利法理的過度依賴,同時也要高度尊重香港法治的依法自治與(yu) 專(zhuan) 業(ye) 精神。“妥協”是必要的,但不是目的,最終的目的是有原則的進步。香港基本法的法理重構與(yu) 法治更新需要在原則與(yu) 妥協之間尋求新的平衡。

 

中國曆來是內(nei) 含天下的文明帝國,其宏闊抱負絕非簡單的經濟現代化或民族國家的西方標準可以完全框範,相反,中國試圖在曆經百年犧牲奮鬥而大體(ti) 解決(jue) 救亡圖存和經濟現代化的基礎之上,對周邊及世界承擔起更加開闊的責任。這種世界曆史抱負類似於(yu) 1787年《聯邦黨(dang) 人文集》第1篇漢密爾頓確定的美國為(wei) 世界進行典範創造的抱負[34],但又要比美國抱負更具和平、分享與(yu) 平等內(nei) 涵。2017的中國已不再積貧積弱或對西方世界完全無知,也不會(hui) 簡單羨慕或膜拜任何西方模式,其製度與(yu) 文化自信經由經濟自信而奠基,正在逐步完成一種體(ti) 係化建構,追求某種“中國模式”的普遍化。[35]

 

當代中國因其文明使命、經濟體(ti) 量與(yu) 政治抱負,將大體(ti) 在四個(ge) 相互關(guan) 聯的層麵實現國家的全麵發展和超越:其一,作為(wei) 治理現代化基礎的、逐步標準化的“民主法治國”;其二,作為(wei) 政治決(jue) 斷與(yu) 代表機製的、理性化的“新黨(dang) 國”;其三,作為(wei) 區域一體(ti) 化與(yu) 命運共同體(ti) 憲製建構擔綱者與(yu) 立法者的“新中華帝國”;其四,作為(wei) 天下主義(yi) 永久和平秩序塑造者與(yu) 建設者的、真正的“曆史終結者”。[36]這一宏觀曆史議程不局限於(yu) 21世紀,但主要從(cong) 這一世紀開始,其世界曆史意義(yi) 類似於(yu) 1500年西方的地理大發現。“一帶一路”戰略即在這一過程中醞釀成熟,而粵港澳大灣區更是提供了“走出香港,融入國家”的地緣性、長期性發展機遇。

 

香港未來應放置於(yu) 這樣的國家進程中思考與(yu) 規劃。當然,國家發展還存在太多需要反思和打磨的細節,也需要戰略理論與(yu) 秩序哲學的重大突破,甚至需要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長期深入的“區域研究”,以及按照中國人理解與(yu) 經驗來書(shu) 寫(xie) “新世界史”。這一曆史過程必然涉及中國與(yu) 西方更加緊密也更加激烈的關(guan) 聯和競爭(zheng) ,而香港作為(wei) 中英兩(liang) 大帝國曆史變遷的最佳見證人和受益者,其經濟管理、治理體(ti) 係、國際地位和“帶路”優(you) 勢不可低估,也恰好成為(wei) 香港對國家持續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全新著力點,也是香港社會(hui) 和香港青年的最大機遇所在。[37]更關(guan) 鍵的是,在西方經濟持續疲弱和逆全球化[38]以及西方國際幹預進入“長期短缺”時代的條件下,香港的經濟升級與(yu) 政製發展更多需要思維轉型,從(cong) “背向國家的民主觀”轉向“麵向國家的民主觀”。這是2017之後香港未來三十年內(nei) 需要聚焦改變的關(guan) 鍵點。

 

1997之前,香港在借來的“英國”時光中成為(wei) 東(dong) 方之珠,成就了作為(wei) 發達資本主義(yi) 社會(hui) 和專(zhuan) 業(ye) 化普通法社會(hui) 的曆史奇跡,但1997實質性改變了香港社會(hui) 與(yu) 香港法治的憲製框架與(yu) 演變路徑,香港之當代命運亦主要係於(yu) 如何在回歸後的“中國”時光中逐步完成精神與(yu) 製度的結構轉型。這一轉變不是要改變香港既有文明生活方式與(yu) 價(jia) 值觀,而是要將香港法治合理地嵌入一個(ge) 不斷成長和擴展中的中國法秩序體(ti) 係之中,這也是一國兩(liang) 製的辯證內(nei) 涵所在。這是香港作為(wei) 一個(ge) 普通法社會(hui) 麵向國家秩序的精神回歸過程。梁博士的《香港基本法》給出了這一精神回歸的若幹重要線索與(yu) 支點,是對一國兩(liang) 製與(yu) 香港基本法全麵準確實施的獨特法理貢獻。

 

四、未來:發展性難題與(yu) 國家責任

 

梁美芬教授主要從(cong) 香港基本法之法律維度立論,實際上這一部法律鑲嵌於(yu) 一個(ge) 偉(wei) 大的憲製實驗過程: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國家治理現代化。在香港管治與(yu) 基本法權威麵臨(lin) “公民抗命”與(yu) 本土主義(yi) 衝(chong) 擊之際,我們(men) 需要更加明晰一國兩(liang) 製發展的國家責任,不可輕言失敗,需要反思檢討及對症下藥。

 

一國兩(liang) 製是互惠互利的國家憲製實驗,必須是國家與(yu) 香港不斷確認初衷、加固共識、協力推進,才能克服危機,迎來新的生命空間與(yu) 可欲前景。一國兩(liang) 製要超越“對峙”,走向“整合”,就需要國家與(yu) 香港各自清晰化自身責任與(yu) 邊界,為(wei) 未來三十年的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實驗開辟出新章,與(yu) 各種版本的本土主義(yi) 乃至於(yu) 港獨理論展開競爭(zheng) 並予以法理及製度層麵的結構性壓製及化解。下麵先從(cong) 呂大樂(le) 的“發展性難題”談起,再結合2017特首選戰以來的香港管治情勢聚焦確認一國兩(liang) 製發展的國家責任。

 

(一)一國兩(liang) 製的發展性難題

 

香港回歸二十年,回歸時刻的“命運焦慮”在某種意義(yi) 上不是消解了,而是得到了延續甚至激化,香港泛民主派及青年本土派在精神深處的不安與(yu) 躁動更形加劇。大陸官方對“一國兩(liang) 製”的總結策略是:其一,香港的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得到維持,一國兩(liang) 製是成功的;其二,回歸二十年出現的央港衝(chong) 突和兩(liang) 地矛盾,根源在於(yu) “依法治港”未能深化,一國兩(liang) 製之“國家建構”主題未能凸顯;其三,一帶一路之類的經濟融合戰略可以帶來兩(liang) 製互動整合的積極前景與(yu) 空間。

 

在此論述策略下,從(cong) 2014年“白皮書(shu) ”框架開始,大陸官方試圖重塑“一國兩(liang) 製”的曆史解釋權與(yu) 發展主導權。但是,這種頗具國家主義(yi) 雄心和國家理性底色的新論述和新方向,似乎在香港社會(hui) 激起了更大的恐懼與(yu) 反彈,似乎與(yu) 香港人想象和遵循的“一國兩(liang) 製”圖景及其演進方向大有出入,香港人在反方向上建構出對抗性的“本土主義(yi) ”[39]。

 

一國兩(liang) 製實踐中出現“國家主義(yi) ”與(yu) “本土主義(yi) ”的全新對峙,其憲製衝(chong) 突強度已超過既往的“建製/泛民”及民主回歸論範疇。這些是怎麽(me) 發生的?兩(liang) 製間的精神分歧是如何各自演變及加劇的?作為(wei) 資深的香港社會(hui) 學家,呂大樂(le) 先生長期致力於(yu) 研究香港社會(hui) 變遷曆史與(yu) 規律,其《尷尬的香港,仍在準備中》[40]一文給出了中肯理性的回答,正確提出了一國兩(liang) 製的“發展性難題”。這一難題可以大致表述為(wei) :1980年代奠定的一國兩(liang) 製及其基本法秩序,乃是建基於(yu) 一種保守主義(yi) 和兩(liang) 製區隔主義(yi) 的時代共識基礎上,以香港的過去和國家的現況為(wei) 經驗根據,未能對1997之後香港與(yu) 國家的各自變化及未來關(guan) 係模式展開積極想象和建構,更無精神及憲製上的充分準備。

 

呂先生全文圍繞這種“發展性難題”展開,將其合理地細化為(wei) “五大尷尬”:其一,九七回歸的確切曆史與(yu) 憲製性質未能獲得充分理解;其二,一國兩(liang) 製的最大共識在於(yu) 維持現狀,而不是尋求周全方案;其三,“五十年不變”逐步由保障變為(wei) 束縛,妨礙香港社會(hui) 應變更新;其四,一國兩(liang) 製安排未能穩妥考慮和回應“代際正義(yi) ”難題,無力應對青年世代訴求;其五,一國兩(liang) 製缺乏前瞻性與(yu) 發展性視野。客觀而言,呂先生的這些犀利論斷,在回歸二十年“褒貶兩(liang) 極”的各式討論中,是客觀麵對曆史和真正麵對問題的警世之論。

 

“五大尷尬”是參與(yu) “一國兩(liang) 製”製度實驗的央港雙方共同的尷尬。回歸二十年,正是基於(yu) “一國兩(liang) 製”在精神及內(nei) 在製度方案上的不完備性,央港雙方各有重大的意義(yi) 挫折:對中央而言,香港“人心回歸”始終未能解決(jue) ,23條立法和國民教育這類國家建構常規議題始終受挫,兩(liang) 地融合更是遭遇香港地方抵製;對於(yu) 香港而言,政經形勢朝著日益不利方向發展,既往的全麵優(you) 勢和國際聯係未能得到鞏固,政改之路艱難困苦,青年本土激進攪擾,國家幹預日益強硬。在互有挫折的張力積累中,香港社會(hui) 運動終於(yu) 走到占中對抗,繼而升級為(wei) 旺角暴亂(luan) 及港獨分離。[41]這一發展已大大超出“一國兩(liang) 製”固有範疇和底線。

 

呂大樂(le) 先生基於(yu) 社會(hui) 學家的在地敏感性之分析,給人極大啟發。不過,對“一國兩(liang) 製”的評價(jia) 與(yu) 展望也不可過於(yu) 悲觀。一國兩(liang) 製是國家塑造的特別憲製框架,其背後有著深刻的國家理性基礎和中國治理哲學中的辯證法思維,是一種“以時間換空間”式的曆史秩序生成智慧。呂先生的“尷尬論”於(yu) 香港或許是一種曆史與(yu) 精神的真實,但在國家而言卻不盡然。國家決(jue) 斷實行一國兩(liang) 製固然有種種曆史和實力的局限,但其貫穿始終的國家理性基礎則從(cong) 未改變:以香港獨特優(you) 勢支持國家現代化與(yu) 國際化,為(wei) 了國家發展利益而暫時擱置主權法理。這使得“一國兩(liang) 製”背後的國家理論與(yu) 國家建構方案變得相對模糊殘缺,造成了國家理性偏離國家理論的奇特安排。但國家從(cong) 未忘記自身的主權身份與(yu) 建構任務,故在麵對香港社會(hui) 的保守性乃至於(yu) 對抗性的條件下,更加凸顯了國家建構的意誌、法理與(yu) 製度化努力,人大釋法及人大政改決(jue) 定構成了有限但重要的國家建構製度化成果。未來三十年的主題,除了繼續維持兩(liang) 製合理差異與(yu) 活力之外,具有國家建構意義(yi) 的依法治港與(yu) 經濟融合將成為(wei) 主流方向。

 

但要害問題仍然在於(yu) ,國家始終有全局及清醒的秩序藍圖,國家已經重新規整和出發,但呂先生指出的“香港人始終仍未發展出一套站立於(yu) ‘一國兩(liang) 製’基礎之上的香港論述”的精神保守性與(yu) 尷尬處境仍難以看到改觀跡象和路徑。一國兩(liang) 製的“發展性難題”也許不在於(yu) 國家無所作為(wei) ,而是香港需要一次嚴(yan) 肅麵對國家與(yu) 主權秩序的精神大轉型,在身份認同之“國際”與(yu) “本土”之間續補“國家”缺環。

 

(二)國家責任與(yu) 新香港之意義(yi)

 

2017特首選戰之後的香港並不平靜,中央治理香港也漸趨主動甚至強硬,“一國”在觀念與(yu) 製度意義(yi) 上對“兩(liang) 製”的整合性塑造作用在逐步增強。這種變化並非始於(yu) 近期,而是最近數年內(nei) 在央港衝(chong) 突背景下,中央治港逐步擺脫“一國兩(liang) 製”下的自我約束習(xi) 慣及更多訴諸“依法治港”[42]原則及其管治權製度化而引起的現象。香港社會(hui) 能夠感知這種變化,甚至非常敏感或反感,但卻無法根本扭轉這一進程。與(yu) 這一偏於(yu) “一國”的憲製性調整方向有關(guan) 的事件在近期引起多方關(guan) 注,頗有中央及特區政府為(wei) 香港社會(hui) 尤其是反對派“立規矩”和“亮底線”的意味。

 

在立規矩方麵,選戰之後相對密集的、針對社運人士的刑事檢控,比如旺角暴亂(luan) 案、占中案以及宣誓港獨的梁遊案,是通過香港法治本身確立相關(guan) 的新判例法規範,扭轉“七警案”判決(jue) 以來香港司法背向國家、罔顧基本法之“一國”法益的司法法理學傾(qing) 向。法治反港獨成為(wei) 治港共識。

 

在“亮底線”方麵,中聯辦法律部王振民部長在2017年4月的一個(ge) 基本法研討會(hui) 上明確闡明,香港永久回歸是既定憲製事實,一國兩(liang) 製在香港如果失敗,香港失去的將是全部[43]。筆者記得2014年8月中旬,中聯辦張曉明主任關(guan) 於(yu) 香港政改亦有類似說法,大意是中央並不受製於(yu) 香港之成敗。更早期的1980年代,鄧小平在規劃一國兩(liang) 製時亦有提及,國家現代化需要香港的幫助,但不可能完全依賴或受製於(yu) 香港。時過境遷,2017年的國家改革發展對香港的依賴、對一國兩(liang) 製成敗的依賴已有所降低。

 

然而,一國兩(liang) 製不可輕言失敗,因為(wei) 總體(ti) 上一國兩(liang) 製並非專(zhuan) 惠於(yu) 香港的過渡性憲製安排,也不是局限於(yu) 國家經濟現代化的窗口措施,而是中國全麵現代化與(yu) 國際化的一場國家製度實驗。既然是國家實驗,其成敗就絕不僅(jin) 僅(jin) 是香港之損益,而是國家最終買(mai) 單。

 

具體(ti) 而言,一國兩(liang) 製在香港繼續實施的國家性意義(yi) 依然突出:第一,一國兩(liang) 製正在進入“二期工程”,香港基本法及其係統經驗對於(yu)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結構與(yu) 細節仍然具有示範與(yu) 先導意義(yi) ,香港作為(wei) “治理特區”的憲製價(jia) 值逐步超過“經濟特區”;第二,國家的一帶一路戰略事關(guan) 民族複興(xing) 大業(ye) 和21世紀全球新秩序大局,但對主流世界的係統知識與(yu) 交往經驗方麵仍然需要香港協力;第三,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需要一個(ge) 驅動核心,若非香港承擔,也至少是香港與(yu) 深圳共同承擔,香港信心與(yu) 香港參與(yu) 依然重要;第四,香港民主化及其憲製檢討是中國整體(ti) 性的國家建構與(yu) 立憲民主進程之有機部分,是內(nei) 地任何發達城市之改革所無法取代的;第五,港獨與(yu) 本土分離主義(yi) 在中央幹預、香港法治及香港社會(hui) 自我淨化作用下已呈現頹勢,和解政治顯露曙光,一國兩(liang) 製應做更積極思考,釋放其豐(feng) 富的製度活力與(yu) 創造性,對香港與(yu) 國家可以繼續雙贏。

 

香港在“借來的時光”中成為(wei) 世界奇跡,一國兩(liang) 製對於(yu) 這一奇跡的延續居功至偉(wei) 。香港社會(hui) 在過去數年出現了社運激進化和港獨等背離一國兩(liang) 製初衷的行為(wei) ,損害香港前途和國家利益,是中央和香港社會(hui) 需要共同檢討和治理的。但這不等於(yu) 將一國兩(liang) 製是否成功或如何繼續實施的憲製責任簡單拋給香港。無論是基本法秩序,還是國家政治經濟實力和戰略需要,一國兩(liang) 製都是一場國家性實驗,國家必須承擔主要和首要的責任。我的理解是,以法治立規矩遏阻港獨,以成敗論提示風險,其出發點仍然是希望香港以積極心態和參與(yu) 動作善待一國兩(liang) 製給出的“曆史時光”,麵向國家重新思考和重新出發,而絕非某種“一製化”的暗示或推卸一國兩(liang) 製的國家責任。

 

總之,守護好基本法,全部準確實施基本法,就可以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之憲製實驗的展開及國家整合的製度性落實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梁美芬的《香港基本法》一書(shu) 展示了一種作為(wei) “混合法”的香港基本法之曆史、現實與(yu) 演變的觀念結構和製度細節,對於(yu) 未來中央依法治港的具體(ti) 深化及與(yu) 香港普通法和自治體(ti) 係的憲製性連接,能夠起到某種鋪墊、提示、溝通與(yu) 橋梁的獨特作用。這是香港法律人的國家責任倫(lun) 理自覺,也是一國兩(liang) 製之強健生命力的體(ti) 現。

 

注釋:

 

[1]這一實驗性憲製具有非常突出的辯證法思維與(yu) 實踐理性特征,內(nei) 含多重的“二律背反”,對這一憲製框架較為(wei) 係統的政治哲學闡釋,參見陳端洪:“理解香港政治”,載《中外法學》2016年第5期。

 

[2]權威性總結參見《習(xi) 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hui) 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2017年7月1日)以及《林鄭月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演講》(2017年7月1日)。

 

[3]“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是完整意義(yi) 上的一國兩(liang) 製之國家理性,從(cong) 《中英聯合聲明》(1984)簽署以來有一個(ge) 逐步調整和清晰化的過程,如今已成為(wei) 中央治港的共識與(yu) 出發點,關(guan) 於(yu) 香港的“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也必須放置於(yu) 這樣的國家理性框架中才能獲得正確而全麵的理解,有關(guan) 分析參見田飛龍:“一國兩(liang) 製的國家理性與(yu) 未來發展”,載《多維CN》2017年7月號。

 

[4]即便是秉持“民主回歸論”相對溫和立場的民主黨(dang) ,在曆史觀與(yu) 政治認同上亦與(yu) 國家體(ti) 製之間存在客觀鴻溝,參見香港民主黨(dang) :《站在曆史巨人肩上:民主黨(dang) 對香港與(yu) 中國關(guan) 係的回歸及展望》以及《回歸二十年:一國兩(liang) 製‘不走樣、不變形’?》,2017年6月11日。

 

[5]陳端洪教授的“憲製對峙論”源於(yu) 其1990年代對行政訴訟法憲製意義(yi) 的獨特觀察,參見陳端洪:“對峙——從(cong) 行政訴訟看中國的憲政出路”,載《中外法學》1995年第4期。

 

[6]鄭戈教授正確解讀出了一國兩(liang) 製的“國家整合”內(nei) 涵並預言了最終走向“一製”的可能性,參見鄭戈:“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國家整合”,載《二十一世紀》(香港)2017年6月號。

 

[7]在此意義(yi) 上,香港本土主義(yi) 即為(wei) 對抗這一整合過程而產(chan) 生,“一地兩(liang) 檢”則具有加速這一整合的政治經濟意義(yi) ,參見田飛龍:“一地兩(liang) 檢的香港痛點”,載多維新聞網https://blog.dwnews.com/post-967879.html,2017年8月19日。

 

[8]梁美芬:《香港基本法:從(cong) 理論到實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25頁。

 

[9]習(xi) 近平主席在201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紀念講話中以較大篇幅重述中國近現代史,飽含對香港的深切期待,有關(guan) 解讀參見田飛龍:“‘一國兩(liang) 製’需凝聚曆史與(yu) 法理共識”,載《紫光閣》2017年7月號。

 

[10]參見呂大樂(le) :“尷尬的香港,仍在準備中”,載《二十一世紀》(香港)2017年6月號,第4頁。

 

[11]對公民黨(dang) 立場的精神批評,參見田飛龍:“公民黨(dang) 十年宣言的錯謬‘香港史觀’”,載香港《大公報》2016年3月22日。

 

[12]對香港法治的批評,參見田飛龍:“七警案、特赦論與(yu) 香港司法改革”,載《中國評論》(香港)2017年7月號。

 

[13]參見“‘這是帝國的末日’——香港回歸時查爾斯日記原文曝光”,載《晚霞》2007年第1期。

 

[14]參見法蘭(lan) 克·韋爾許:《香港史:從(cong) 鴉片戰爭(zheng) 到殖民終結》,王皖強、黃亞(ya) 紅譯,香港商務印刷館2015年版,第5頁。

 

[15]從(cong) 長期治理來看,存在一個(ge) 從(cong) “統戰治港”向“依法治港”的範式轉變,這是由一國兩(liang) 製及中國治理現代化的憲製發展需求決(jue) 定的,參見田飛龍:“統戰治港與(yu) 依法治港的協調及優(you) 化”,載《中央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學報》2017年第3期。

 

[16]參見強世功:“司法主權之爭(zheng) ——從(cong) 吳嘉玲案看‘人大釋法’的憲政意涵”,載《清華法學》2009年第5期。

 

[17]具體(ti) 參見梁美芬書(shu) ,第110-132頁。

 

[18]梁美芬博士在自序中憶及其師許崇德教授的教誨“要愛護《基本法》如同生命一樣”,參見梁美芬書(shu) ,“序1”,第1頁。

 

[19]參見梁美芬書(shu) ,第325頁。

 

[20]參見梁美芬書(shu) ,第320-321頁。

 

[21]參見陳弘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軌跡》,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2010年版,

 

[22]近期關(guan) 於(yu) 黃之鋒等人“占中案”改判加刑事件的政治對抗,顯示出香港法治的理性精神及其與(yu) 反對派激進運動的規範性張力,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與(yu) 律師會(hui) 的聯合聲明頗具典範意義(yi) ,對戴耀廷式“公民抗命”的“違法達義(yi) ”邏輯再次予以批判否定,參見《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和香港律師會(hui) 就著近日對司法獨立的批評的聯合回應》,2017年8月18日。

 

[23]這是許崇德教授為(wei) 梁美芬學成歸港寫(xie) 的一首詩,其中有這樣的詩句“畢業(ye) 辭京歸海島,常來母校做橋梁”,參見梁美芬書(shu) ,“序1”,第1頁。

 

[24]詳見該書(shu) 目錄。

 

[25]參見梁美芬書(shu) ,第318頁。

 

[26]香港本地習(xi) 慣於(yu) 將基本法理解為(wei) “小憲法”,這是不完整和具有誤導性的,梁著對此已有批評,參見梁美芬書(shu) ,第33—35頁。

 

[27]參見田飛龍:“一國兩(liang) 製、人大釋法與(yu) 香港新法治的生成”,載《政治與(yu) 法律》2017年第5期。

 

[28]參見田飛龍:《香港政改觀察:從(cong) 民主與(yu) 法治的視角》,香港商務印書(shu) 館2015年版,第六章“白皮書(shu) 波瀾與(yu) 兩(liang) 種基本法法理學”,第133-148頁。

 

[29]參見彭定康:“香港困局考問英國道義(yi) 責任”,載《金融時報》(英國)2014年9月3日。

 

[30]迄今為(wei) 止,香港終審法院隻在2011年剛果金案中主動提請過1次,有關(guan) 法律程序要件的討論參見李蕊佚:“香港終審法院啟動提請釋法程序的要件”,載《中外法學》2017年第4期。

 

[31]參見張千帆:《憲法學導論:原理與(yu) 應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頁。

 

[32]參見梁美芬書(shu) ,第132-139頁。

 

[33]我對這一憲製更新意義(yi) 進行了個(ge) 案研究和深入闡發,參見田飛龍:“一國兩(liang) 製、人大釋法與(yu) 香港新法治的生成”,載《政治與(yu) 法律》2017年第5期。

 

[34]參見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聯邦黨(dang) 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shu) 館1980年版,第3頁。

 

[35]參見田飛龍:“新列強時代的中國與(yu) 世界”,載《多維CN》2017年2月號以及“中國模式的屬性與(yu) 未來”,載香港《大公報》2017年6月3日。

 

[36]這一文明前途的思想根據,參見田飛龍:“儒學在中國政治新發展與(yu) 人類和平秩序中的意義(yi) 與(yu) 作為(wei) ——在‘儒學重光’學術研討會(hui) 上的發言”,載於(yu) 伟德线上平台https://www.biodynamic-foods.com/article/id/8980/,2017年8月18日訪問。

 

[37]部分香港青年已有所自覺,參見陳曉鋒、王宸曦主編:《“一帶一路”與(yu) 青年機遇》,浙江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38]對這一趨勢的政治學分析,參見任劍濤:“逆全球化、民主軸心與(yu) 全球化重構”,載《探索與(yu) 爭(zheng) 鳴》2017年第3期。

 

[39]對這一建構過程的梳理,參見劉強:“香港本土意識的曆史由來”,載《廣東(dong) 省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

 

[40]呂大樂(le) :“尷尬的香港,仍在準備中”,載《二十一世紀》(香港)2017年6月號。

 

[41]對香港社會(hui) 運動與(yu) 法製變遷的考察,參見田飛龍:“香港社會(hui) 運動轉型與(yu) 《基本法》變遷”,載《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3期。

 

[42]對“依法治港”的權威性解讀,參見齊鵬飛:“習(xi) 近平依法治港的新理念新思維”,載香港《紫荊》2016年5月號。

 

[43]環球視線https://www.focustt.com/2017/0502/40796.shtml,2017年8月19日訪問。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