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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東海作者簡介:餘(yu) 東(dong) 海,本名餘(yu) 樟法,男,屬龍,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麗(li) 水,現居廣西南寧。自號東(dong) 海老人,曾用筆名蕭瑤,網名“東(dong) 海一梟”等。著有《大良知學》《儒家文化實踐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論語點睛》《春秋精神》《四書(shu) 要義(yi) 》《大人啟蒙讀本》《儒家法眼》等。 |
儒家的寬容和嚴(yan) 厲
作者:餘(yu) 東(dong) 海
來源:作者賜稿 伟德线上平台 首發
時間: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九月初十日庚寅
耶穌2017年10月29日
儒家仁恕,但並不一味寬容。該寬則寬,該嚴(yan) 就嚴(yan) ,因人因地因時而製宜,寬嚴(yan) 結合,寬猛相濟。
首先,儒家寬於(yu) 過失而嚴(yan) 於(yu) 罪惡。罪過罪過,罪與(yu) 過性質不同。罪是罪惡,罪行。過是過失,過錯。過失屬於(yu) 道德問題,不妨有所寬容;罪行屬於(yu) 法律問題,必須法律解決(jue) ,予以相應的懲罰。
王道政治,德主刑輔,明德慎刑。慎刑是刑法適中,不罰無罪,不殺無辜,不是不罰不殺。刑罰輕重,因時而異。慎刑的表現之一就是“刑罰世輕世重”,刑罰要根據時代、社會(hui) 情況確定輕重寬嚴(yan) 。《周禮·秋官司寇》規定:“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luan) 國用重典。”
對於(yu) 法律解決(jue) 不了、懲罰不了的罪惡,就要訴諸於(yu) 武力征伐或私力報複。法律懲罰是義(yi) 刑,個(ge) 體(ti) 複仇是義(yi) 殺,武力征伐是義(yi) 戰。《尚書(shu) ·甘誓》說“恭行天之罰”,《湯誓》說“致天之罰”,《泰誓上》說“旅天之罰”,《泰誓下》說“恭行天罰”,都是替天行道的征伐和義(yi) 戰。
邪見必須受到批判,罪惡必須受到懲罰。君子厭惡三種人:邪惡者、助惡者和一味寬容邪惡者。對邪惡一味寬容,就是縱容,從(cong) 輕說,是不負責任,是責任感、正義(yi) 感和惻隱心匱乏的表現;從(cong) 重說,是對人民和國家的犯罪。
對邪說,文化人有責任依據正知正見批判之;對罪惡,政治人有責任通過義(yi) 刑義(yi) 戰懲罰之;對於(yu) 父母兄弟之仇,身為(wei) 子女或兄弟者,有責任通過各種方式報複之。
其次,對於(yu) 過錯,王道政治也並不一味寬容。請看《康誥》中的一段話: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大意是說,一個(ge) 人罪過最小,如果屢教不改,不可不嚴(yan) 懲;一個(ge) 人因為(wei) 偶然過失犯了大罪,釀成災禍,依法適當處罰既可,不可刑殺。
《康誥》是周公封康叔時作的文告。周公在平定三監和武庚所發動的叛亂(luan) 後,封康叔於(yu) 殷地。這個(ge) 文告就是康叔上任之前,周公以攝政王的身份對他所作的訓辭。這裏,周公將明知故犯與(yu) 過失犯罪區別對待。過失犯罪,可以從(cong) 寬,明知故犯、屢教不改,即使小罪,也可從(cong) 嚴(yan) 。
同時,對於(yu) 過失錯誤,儒家又有“三寬三嚴(yan) ”:寬於(yu) 人而嚴(yan) 於(yu) 己,寬於(yu) 民而嚴(yan) 於(yu) 官,寬於(yu) 外而嚴(yan) 於(yu) 內(nei) 。這“三寬三嚴(yan) ”是儒家道德的特征,故適用於(yu) 處理道德範疇的過失錯誤。
另外,儒家嚴(yan) 於(yu) 惡行而寬於(yu) 惡言。罪惡隻有落實於(yu) 行為(wei) ,才是惡行罪行,才適合法律懲罰。至於(yu) 邪言惡語、錯誤言論,屬於(yu) 非禮的範疇。官員非禮,輕則警告、降職,重則削職為(wei) 民;民眾(zhong) 非禮,政府無權懲罰。所以我說過,非禮是庶民的特權。法律不能罰及思想言論,無論其思想言論多麽(me) 邪惡。這就是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真義(yi) 。
或問:“對於(yu) 錯誤言論,不能法律懲罰,那錯誤言論泛濫成災怎麽(me) 辦?如此言論自由,豈非不負責任?”答:法律問題法律解決(jue) ,言論問題言論解決(jue) 。政府不僅(jin) 要依法懲惡,更要開展以儒為(wei) 本的文化啟蒙、輿論引導和以身作則的道德教化,文化群體(ti) 則應放淫辭、辟邪說和批判錯誤言論。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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