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政治與共和政體——蔣慶先生讀《共和三論》致王天成

欄目:散思隨劄
發布時間:2004-04-28 08:00:00
標簽:
蔣慶

作者簡介:蔣慶,字勿恤,號盤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蘇徐州,出生、成長於(yu) 貴州貴陽。一九八二年畢業(ye) 於(yu)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本科),先後任教於(yu) 西南政法大學、深圳行政學院。二〇〇一年申請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貴陽龍場始建陽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學引論》《政治儒學——當代儒學的轉向、特質與(yu) 發展》《以善致善:蔣慶與(yu) 盛洪對話》《生命信仰與(yu) 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現代價(jia) 值》《儒學的時代價(jia) 值》《儒家社會(hui) 與(yu) 道統複興(xing) ——與(yu) 蔣慶對話》《再論政治儒學》《儒教憲政秩序》(英文版)《廣論政治儒學》《政治儒學默想錄》《申論政治儒學》《〈周官〉今文說——儒家改製之“新王製”芻論》等,主編《中華文化經典基礎教育誦本》。



 




一九九九年底至二零零零年初,陸續讀王天成君《共和三論》,感想頗多,遂撰文回應。文未就,家人構疾入院,護理月餘,及出院,文思已散,難再續作。四年後,尋出舊稿,補綴成文,雖可成章,然已不複當時理路也。惜哉!盤山叟補記。 

天成如晤: 

尊作《共和三論》敬悉,汝在顛沛造次之際,仍係心學術,不忘天下,令人起敬,感佩不已!尊論疏理共和與民主、憲政、法治之關係,闡發共和真義,推揚共和精神,於今人嚴重誤解共和之時,深察名號,挈名索實,正本清源,其功豈小哉!然改製立法,茲事體大,須究元探微,方可入真實理地。尊論從治道——混合政體與權力製衡——談共和,自有其價值精到處。然今日西政之弊,在政道不在治道。若欲反省當今政製,當從政道入手。讀尊論感觸良多,茲將平日所思所想寫出,既是作答,亦是闡發自家思想也。

談政治,首當論秩序,因政治乃管理社會人群以謀社會人群福利之事,秩序乃社會人群最基本之福利,有秩序未必令人滿意,無秩序則必無福利矣,何來滿意乎!故社會契約論者均言放棄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文明社會之最基本特征,有秩序也。然人有理性,有正義心,於秩序又不能不問當否而安然受之,必問秩序合理不合理,正當不正當,合法不會法,然後決定何種秩序可安然受之,何種秩序必奮然反之。政治秩序之建立必依政治權威,政治權威之載體乃政治權力,故政治權力之存在、產生與運作合理不合理,正當不正當,合法不會法,乃政治秩序最核心之問題。不合法(合法即合法性,亦即合理性與正當性,本文從俗單言合法性,後仿此。)之政治權力人群不認同不服從,不認同不服從則政治秩序崩潰矣,若董子之言則“民如麋鹿,各從(縱)其欲,家自為俗,父不能使子,君不能使臣,雖有城郭,名曰虛邑” 矣。是故,政治最根本之問題乃政治權力合法性問題,依中國政治術語言之,乃政道問題也。

政治權力合法性,依盧梭之意,是將統治變為權利,將服從變為義務;將權力變為統治權威,將強製變為道德忠誠。夫如是,使被治者心悅誠服服從政治權力,從而使政治秩序穩定和諧,國家社會長治久安。故每一新時代來臨,政治上首先表現為政治權力合法性之轉變,以新合法性作為新政治秩序之基礎,以取代舊合法性。西方近世以建立在人上之民意合法性取代中古建立在神上之神意合法性,即以主權在民之合法性取代君權神授之合法性即是合法性轉變之顯例。

合法性轉變是曆史運勢與人心思變使然,有某種曆史合理性與人心基礎,若善解善用則無弊。然西方近世合法性轉變不遵中道,偏至極端,馴致嚴重弊端。具體言之,隻確立政治權力一重合法性,以主權在民說與人民同意說將民意合法性抬高至獨尊地位與絕對地位,致使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並以代議製與行政首長直選製將一重獨大之民意合法性製度化、法律化,從而排斥人類曆史上曾有而依人類理性良知當有之其它合法性,即天道之合法性與曆史之合法性,亦曰超越神聖之合法性與文化傳統之合法性,結果使政治秩序極端世俗化、理性化、現世化、單一化、私欲化,人類政治權力合法性構成中不再有天道之成分與曆史傳統之成分。(英國上院雖有傳統貴族與教士席位,然隻是曆史遺存,不是政治權力合法性之基礎,政治權力合法性之基礎在民意,故使下院獨大,上院作為立法機構最終消亡。)在此種情況下,普選成為政治權力合法性之唯一基礎,民意成為政治生活之最高主宰,即民意成為神意,賦予政治權力以正當性,成為統治秩序之唯一法理淵源。夫如是,使不能完全理性化之政治秩序依議會法與普選法而理性化,政治秩序成為一理性建構過程,超越理性之天理與曆史被置於政治秩序與國家製度之外。韋伯所謂之理性化不隻是行政製度之理性化,亦是政治秩序之理性化,即當今政治不僅治道已理性化,政道亦已理性化矣。由於政治秩序理性化,而理性最深厚之根基是人之欲望,故政治秩序理性化必然導致政治秩序世俗化,使政治秩序中無神聖成分,一切以人之意誌為轉移,而意誌多為人世俗欲望與利益之表達,致使政治權力合法性建立在人之世俗欲望基礎上,政治秩序中已聽不到神聖天道之聲音,政治權力已不再受神聖天道之約束,所謂政治世界已世俗化矣。(當代政治將世俗之欲望意誌在合法性上製度化,神聖天道之價值遂不能以製度化方式進入國家基本政治架構,即不能在製度上成為國家權力合法性之基礎,隻能在國家基本政治製度架構之外施加影響。)

由於政治秩序世俗化,又導致政治秩序現世化。所謂現世代,即謂不考慮曆史與未來,隻考慮民眾當下眼前利益,將現世與曆史、未來割斷,在選舉中以當代人現世之同意僭越代替曆史中無數代人之同意與未來尚未出生之無數代人之同意,從而使曆史合法性缺位(曆史合法性理據之一是無數前代人之同意),又使神聖合法性缺位(神聖合法性理據之一是無數後代人之同意),即排斥了曆史之連續性與天道之永續性。此種政治秩序現世化所體現之民意合法性是一短暫斷裂之合法性,人在此現世合法性中成為伯克所說與過去未來不相連續之朝生暮死飛蠅,無助而可憐。所謂政治秩序單一化,即謂在民主成為拜物教之今日,唯一隻承認民意具有合法性,不承認其它不同民意之價值亦具合法性,不承認合法性本可多重,在合法性上本可“道並行而不相悖”,本可“一統而多元”,遂使民意獨尊獨大,擴張僭越,不容其它合法性與之並存,不容對民意合法性有任何置疑,形成對民意合法性之迷信崇拜,使民意如前所言成為神意。

由於當代政治秩序在合法性上極端世俗化、理性化、現世化、單一化,給人類生活帶來諸多弊端。首先,是政治生活平麵化,在選舉中實行一人一票製,將人類存在之豐富多樣性與立體差別性一齊拉平,不承認賢不肖、君子小人在政治上應有區別,不承認上智下愚不移應具有政治意義,不承認“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應是建立政治製度之現實人性基礎,不承認現實層麵人與人之差別甚於人與猿之差別。結果設計選舉製度時假托賢不肖不易確定,遂建立數人頭之一人一票製,以形式上量之平等否定人現實上質之不平等,(人先天之“天命之性”平等,然後天曆史文化與社會現實熏習塑造出之“氣質之性”不平等。)遂使政治成為平麵化政治,成為人與人在生命境界與道德存在上無差別之政治,即成為將賢德君子降為普通人之政治。此種政治缺乏人在道德上之立體深度,鏟平人在政治生活中之價值層級,是一種無道德之平麵化政治。(道德必有生命立體深度與價值層級,必建立在現實層麵人之德性差別上,形式上數量之平等不關涉道德價值問題。)由於賢德君子在數量上必大大少於庸眾,在民意合法性基礎上建立之一人一票製必使賢德君子難因數量進入政治影響政治,從而使政治缺乏道德理想指引,成為一種西方政治學家所謂“普通人政治”,即庸俗化政治。複次,是政治生活私欲化,因現代政治秩序合法性完全建立在民意上,而民意又受人深層欲望所支配,故民意神聖不可侵犯後麵所隱藏者乃人之私欲功利,所謂公意或全民意誌,不外是全體人民之私欲功利,私欲功利加私欲功利還是私欲功利,不會私欲功利擴大增加就產生質變,就成為道德。在選舉中民眾所最關心者乃切身私利,如工資福利稅收保險消費經濟增長等,用中國話說最關心者乃油鹽柴米醬醋茶,而極少關心天道理性、道德價值與曆史文化。故現代政治將民意作為唯一合法性,就是將人之私欲在政治上合法化,此乃中西曆史上之政治所未曾有者,因中西曆史上之政治均不承認私欲在政治上具有合法性。這種私欲化之政治,缺乏神聖之宗教精神,缺乏崇高之道德追求,缺乏深厚之曆史智慧,缺乏遠大之文化理想,最後使政治淪為功利主義政治、消費主義政治,政府變成一董事會,國家變為一大商場,弗洛姆所言“存在即占有”成了現代政治生活之鐵律。

複次,民意合法性絕對至上導致政治非生態化。民意絕對至上保障人欲絕對至上,為人欲絕對至上找到合法性依據。如此,人欲不再受天理約束、指導與提升,不再受曆史文化護持而調適上遂,人類生命中自我調節之和諧秩序被打破,陷入人欲獨大膨脹而不受心性製約之失衡狀態。再加上民意合法性導致之現世化傾向,選民所關心者乃自己當下能滿足之欲求,不關心未來尚未出生者之欲求,故不惜將地球所有資源用於滿足自己之現世欲求,短短幾百年遂使地球資源枯竭,導致自然生態之滅頂之災。此與古代政治不同,古代政治具有天然之生態特征,能適應自然節律之和諧要求,故能保護生態,是一種人與生態和諧共存之生態化政治,中國古代“法天而治”之政治形態最為典型。現代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不僅違背人類生命之秩序,亦違背天道自然之秩序,遂使政治中所剩者乃源自人類無始無明之一團迷暗勢力橫衝直撞,不受羈束,欲將人類推向毀滅深淵而後止。由於民意基礎是人欲私利,又由於民意合法性在當代政治中一重獨大絕對至上,排斥其它合法性使之不能成為當代政治秩序與政治權力合法性之構成內容,故不管綠黨之主張如何符合天道生態,如何符合人類子孫後代長遠利益,但綠黨之主張(天道合法性)始終不能上升為民主政治之合法性,亦不能與民意合法性共存於民主政治之製度安排中,即不能成為政治秩序合法性之主流或組成部分,因而在政治現實中不能成為主導政局之大黨。究其原因,按民主政治數人頭之方式綠黨始終由少數人組成,少數人崇高之政治理念在一人一票體製下必輸給多數人現世之私利欲求。此處無文明世界價值道德高低之比較,隻有自然世界力量對此取勝之法則。是故,如不改變民意合法性獨大至尊之狀況,綠黨之政治理念必不能最終在現行政製中實現。有人將生態危機歸咎於資本主義之經濟製度與市場體係,自有其道理,但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獨大至尊則是更重要之原因。這是因為民主政治之合法性隻有民意並且民意獨大至尊,在政治上即不能對人之私利欲望進行約束(政治之功能之一就是約束人之私利欲望),導致人之私利欲望不受控製而膨脹擴張,最終危害生態。複次,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至尊亦是極端民族主義滋生之溫床。吾人須知,民族主義產生於民族自我之認同與民族利益之訴求,若能以道德自我約束,有所節製,不走極端,在當今國際關係深受社會達爾文主義支配之時代仍有其價值,不失為一種合理健康之民族主義。然在政治秩序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至尊之情形下,政治權力完全受民族意誌(民意之一種表現)所驅使,完全受民族精神(民意之最高體現)所鼓動,得不到天道性理之約束節製,完全以民族狹隘之自私利益為中心,遂發展至侵害別國利益,以至發動侵略戰爭,民族主義遂變為帝國主義。此種極端之民族主義在近代世界史上帶來之災難盡人皆知,然其國內政治之原因則是政治秩序世俗化造成之政治權力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按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建立之民主政製不但不能以天道性理約束節製其國民與民族之私利欲望,反而促成而增益之,此即西方近世以來民主國家均由民族主義變為帝國主義在合法性上之深刻原因,此時人未必了了也。複次,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是現代政治之通病,不僅民主政治有之,極權政治亦有之,隻是表述不同而已,或為全民意誌,或為階級意誌,或為人種意誌耳。

現代政治秩序民意合法性之確立,是反抗歐洲中古神意合法性之結果。歐洲中古政治秩序合法性建立在“君權神授”上,近代西方“社會契約說”隻是將政治合法性之基礎從人與神之約定翻轉過來變為人與人之約定,所謂民意,即是“人民同意”,“人民同意”即是通過人民之間相互約定或與主權者約定同意將權利和權力讓渡給國家或政府,國家或政府之統治權力始合法。與“社會契約說”並行之“主權在民說”在論說方式與理論邏輯上與“主權在神說”、“主權在君說”無甚差別,隻是將政治上之最高權力即主權從以前之“神”和“君”轉移到現在之“人”或“民”,而“神”、“君”、“人”、“民”都是崇拜之最高神聖實體,“主權”則是不能分解讓渡之最高權力,實際上是變相之“概念之神”。若西方近代在合法性轉變過程中未排斥中古之合法性,而將此曆史上曾有過之合法性與民意合法性兼容並包,形成一種新的綜合的合法性,則不會出現現代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之弊端,前麵所言之種種病狀或可避免。然西方人之思維方式是二元對待非此即彼之偏至思維方式,習慣於從一個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具體就合法性問題言之,即從中古“神意合法性”之極端又跳到近代“民意合法性”之另一極端。本來在中古西方,民意受神意排斥,人權遭神權壓迫,強調民意合法性有其正當理由,且民意合法性亦是古老合法性之一。然曆史之遺憾在於:西方政治合法性從合理反抗“神意合法性”一偏獨大發展到“民意合法性”又不合理一偏獨大,克服“神意合法性”弊端之同時又產生“民意合法性”弊端。用中國古語言之,又“因藥起病”也。故當代政治合法性危機是“因藥起病”一偏獨大之危機,非民意合法性本身有危機。故我說當代政治合法性危機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一偏膨脹之危機,我所反對者是民意合法性因危機產生之“偏”與“過”,非民意合法性本身也。

上來已言當代政治合法性之危機在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造成之“偏”與“過”,其解決之道當是糾其偏而矯其過,以“合法性並存製衡”之方式解決之。具體而言,以“三重合法性並存製衡”之方式解決之,即用超越神聖之合法性與曆史文化之合法性製衡民意之合法性,使三重合法性存在於一個既統一又區別之合法性構成中,或曰存在於一個既綜合共存又相對獨立之合法性構成中。此三重合法性構成用中國學術術語言之,即各正性命又保合太和,一統而又多元。三重合法性在此綜合構成中不是簡單並存關係,而是相互製衡又相互證成關係。相互製衡,是言每一重合法性均不得獨大,必須受到其它合法性製約,如此可克服每一重合法性偏至獨大可能帶來之弊病;相互證成,是言因相互製衡每一重合法性均不得違背自身之自性出位擴張,因而每一重合法性能夠在製衡中充分實現自身應有之自性與價值,如此可克服每一重合法性因出位擴張獨大膨脹可能對其它合法性造成之侵害。三重合法性並存製衡之合法性構成,是中國文化王道政治之獨有產物,王道政治“參通天地人為王”、“以一貫三為王”,均是言王道政治之合法性構成包含了天道合法性(超越神聖合法性)、地道合法性(曆史文化合法性)、人道合法性(人心民意合法性),將此三重合法性綜合起來(參通一貫)才能稱為王道政治。當代世界政治在合法性構成上或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如民主政治,或神聖合法性一重獨大,如伊斯蘭神權政治(伊朗等),在合法性構成上均是偏至形態,與王道政治之綜合形態異趣。王道政治之三重合法性構成,打破了西方解決合法性問題時之理性主義思路,即打破了“主權”概念之不可分割性與絕對排他性,因而消解了在合法性上之“主權”概念,使合法性成為一個多重並存且相互製衡之綜合構成。由於王道政治能夠克服現代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之弊端,從而能夠克服現代政治之極端世俗化、理性化、平麵化、庸俗化與私欲化,當然,亦能克服神權政治之極端神聖化。王道政治是中國政治文化之理想模型,王道政治所解決者是政治之最根本問題——合法性問題,即中國所謂“政道”問題。王道政治之製衡是“政道製衡”,即“合法性製衡”,非如西方民主憲政是“治道製衡”。環顧當今世界之政治理論與政治現實,在解決合法性問題上,未有能如王道政治之周全而完善者。故王道政治不僅是中國政治之發展方向,亦是冷戰結束後人類政治之發展方向也。

尊論重申共和傳統,將共和之精神歸結為共治、共有、共享、和平與平衡,甚善,與吾國“中和”傳統相差不遠矣。然通觀《三論》,不管言西方古代“混合均衡政體”,還是言西方近代“分權均衡政體”,均是從“治道”上淡共和,而不是從“政道”上談共和,即均是從政治製度上談共和,而不是從合法性上談共和。尊論對民主政治多所批評,但似未對民主政治在合法性上之根本弊病——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措意著力。近代以來西方政治之病主要出在“政道”上,而非出在“治道”上,故言共和當首言“政道之共和”,即“合法性之共和”,其次才言“治道之共和”即“製度安排之共和”。因“政道”(合法性)是政治合理存在之根本目的所在,“治道”乃為“政道”服務,若“政道”問題不解決,解決“治道”問題則無意義。前麵言王道政治是“政道之製衡”,實際上依尊論對共和之解釋即是“政道之共和”,若尊論能再進一步從“政道之共和”措意著力,發為宏論,則於王道政治雖不中不遠矣。

尊論依共和原則反對議會至上,擔憂議會多數之專製,吾人在民主如日中天之時代可以理解,亦正得吾心之所同然。然議會製度亦屬“治道”範疇,即屬服務於“政道”之製度性安排。在西方民主政治下,“政道”上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故作為“治道”之議會在製度安排時自然要為一重獨大之民意服務,在議會中不可能安排多重合法性並存製衡,如此才出現尊論所憂議會多數之專製。所謂議會多數,即民意多數,整個議會在製度安排上隻能容民意合法性一重,容不下其它合法性,即不能做到“合法性共和”。美國議會純依民意建立自不用說,英國上院曆史美妙之遺存代表了超越神聖之合法性(大主教與主教席位)與曆史文化之合法性(王室貴族、世襲貴族、司法貴族之席位),然在民意一重獨大之民主政治合法性下,上院代表之合法性不符合民主政治之合法性,故民主政治之議會製度不能包容,遂使英國議會中下院權力不斷擴大,最終侵蝕吞沒上院權力,使上院從擁有最高立法審批權之立法機構變為司法機構。其原因就在於民主政治之合法性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議會之製度安排隻能為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服務,容不下其它合法性。是故,依餘之見,議會至上並無過,西方民主政治之過在議會製度隻服務於一重獨大之民意合法性,若政治合法性有多重,並相互製衡,議會在製度安排上能綜合平衡地為多重合法性服務,就不會出現多數人(平民大眾)之專製,而議會至上恰恰是“治道”上最好之製度。因為議會至上之核心價值在於議會是政治秩序或者說政治權力合法性之製度性代表,行政製度與司法製度隻涉政治權力之分割運用問題,不涉及政治權力之合法性問題。盡管行政權與司法權可以分開獨立行使,但其合法性必須由議會授與,因為議會代表合法性,是一切權力之所以合法之最高法理淵源。議會至上,即意味立法高於行政司法,行政司法必須為立法所代表之合法性服務。其實合法性是一政治概念,合法性若體現在宗教道德領域就是宗教道德價值,行政司法為立法所代表之合法性服務,實際上就是行政司法為合法性所體現之宗教道德價值服務。議會至上說到底,就是宗教道德價值至上。當然,這必須看議會代表之合法性是否真正代表了宗教道德價值。在民主政治下,議會隻代表一重獨大之民意合法性,故議會很難真正代表宗教道德價值。議會要真正代表宗教道德價值,就必須按照中國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並存製衡之法理來建立,即建立分別代表三重合法性之“議會三院製”,即包含通儒院、庶民院、國體院在內之三院製。茲義甚繁,函中難以深究,待以後從容商討。總之,若議會在其內部製度安排上能真正完滿代表三重合法性,能體現人類之宗教道德價值,能實現政治上之中和理想,議會“可以牽製一切部門”應無疑義。然此隻有王道政治下之“議會三院製”方可做到。又,當今國人論政治,背後預設之參照係乃美國政製,然餘竊以為美國政製偶然性甚大,法理性含混,如參眾兩院均按民意建立,大法官可否決議會法案等,故不可盲目硬搬。《禮記》雲:“禮可義起”,今後中國政製之重建,當依中國曆史文化之義而起,不可以偶然為義也。海耶克言自發秩序,又不可膠執而至另一極端,否定人類智慧心靈之創製作用。就實言之,自發中皆有創製,未有離創製之自發,隻創製者不知而已。若論美國政製,皆製憲者之創製也,依洛克社約論之義而起者也。此義難言,亦當日後從容商量也。

尊論言依共和原則,必須包含牽製民主之平衡措施,為少數基於正義抗衡多數提供程序性與機製性安排。此言甚善,確實需要從製度安排上製衡多數人不正當之民意。此處涉及到民意之實質性道德內容,與時下論民主者易趣。時下論民主者多言民主乃多數人統治,選舉中多數人之民意同意即可產生合法政府,而不問多數人之民意是否符合道德。此種民主即形式性民主或程序性民主,而非實質性民主或價值性民主。此種民主似為民主之經典含義,符合多數民意統治之原則。民主之問題就出在民意在內容上可能違背正義,違背道德價值,尊論認為宜製定保護少數人能依正義道德牽製批評民主之製度,確實用心良苦。然尊論所言對民主之牽製,仍是“治道之牽製”,雖有作用,但效果甚微。因整個民主政治之合法性均在形式之多數民意上,少數人之正義訴求與道德訴求不具有政治上之合法性,隻是人類良知之表達,對政治決策與權力運用不會有決定性影響,多數人可依仗多數民意之合法性否定少數人基於良知之政治訴求。因此,要真正能夠牽製民主,不僅需要尊論所倡之“治道牽製”,更需要在合法性上實施“政道牽製”,因為合法性上之“政道牽製”可以使少數人(聖賢、君子、代表人類良知之社會精英與社會賢達)之正義訴求與道德訴求上升為政治上合法性構成之一項內容,用合法性來製衡合法性,即在政道之最根本處來製衡,其力量遠遠大過治道技術安排下留有某種牽製空間而無合法性之製衡。若能實現以合法性製衡合法性之“政道製衡”,然後又輔之以製度安排上保護少數人能依正義道德牽製批評多數民意之“治道製衡”,則不正義不道德之多數民意不可在政治中肆虐矣。吾人又何樂而不為耶?

尊論言現代共和國之競選製屬貴族式,將傳統貴族轉換為現代精英,精英人物由民眾定義並選出。然觀現代西方政治,此義恐未必然。現代政治之精英人物與傳統貴族似不相似,傳統貴族因委任、封爵、世襲產生,現代政治精英則由普選產生;傳統貴族因血統與世襲爵位而貴,現代政治精英因民意認同而貴;傳統貴族是終身執政者,現代政治精英則是定期輪流執政;傳統貴族是曆史文化與精神道德之代表,現代政治精英則多是民意與統治知識與統治技術之代表。就算西方終身任職之法官,其理據恐亦在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之要求,不在貴族精神之繼承也。(然法官保守,乃因法律相應保守也。)職是之故,在西方民主政治極端世俗化與民意一重獨大之下,傳統貴族製度與貴族精神均已消亡,普選產生之政治人物多為迎合庸眾者,頂多亦隻是知識精英或政治明星,而絕難產生真正代表曆史文化與精神道德之政治人物。因此,要真正繼承貴族傳統,就必須在“政道”上確立曆史文化合法性與超越神聖合法性後,在“治道”上確立貴族製之原則,即在議會製度中建立代表曆史文化之貴族院(名稱可從俗而定),按血統、世襲、封爵等原則運作,務使真正能代表曆史文化之精神。王道政治“議會三院製”中有“國體院”,其功能相當於西方古代之貴族院,代表曆史文化之合法性,是能真正繼承傳統貴族政治者也。

尊論在所設想之議會兩院製中,參議院內儒教與他教並列,此於理恐來安。儒教之在中國,不是一般意義之宗教,其所代表之超越神聖價值亦非空泛之超越神聖價值,儒教所代表之超越神聖價值乃五千年(若依伏羲設卦則有六千五百年)中國人之共識,以西方政治術語言之,乃五千年中國人之民意認同。儒教非始於西漢複古更化獨尊儒術,《五經》即是儒教義理之源,《五經》中《易》始於伏羲,《書》始於虞夏而至商周,《詩》亦含商周,《禮》(《儀禮》)則不知始自何年。故以《五經》為經典之儒教,實是六千五百年來中國人同意共認之宗教,其在中國曆史文化中之獨尊地位他教不能比擬,在政製設計時降低儒教在曆史中形成之獨尊地位,有否定六千五百年中國人共同同意之虞,於民主原則亦有所違背矣。儒教是中國曆史長期形成之同意共識,孔子之出現,隻是在自覺之層麵創立了儒教,而儒教文明則早於孔子四千年矣。在中國曆史上,一直有儒教以外之他教存在,然因儒教曆史上形成之共識權威與獨尊地位,隻有儒教有政治上之憲法地位,即古人所雲“王官學”之地位,他教則無政治上之憲法地位,隻有民間自由信奉之權利,即古人所雲“百家言”之權利。其實今日美國,亦隻有代表盎格魯·撒克遜人之新教具有“王官學”之憲法地位(美國憲法即是新教價值之最高肯定與體現),他教則無矣(不可設想美國以伊斯蘭教之價值作為憲法原則,伊斯蘭在美國成為“王官學”具有憲法地位)。職是之故,在中國政治中,隻有儒教具有憲法地位,具體到議會製度上,因議會是合法性之代表,中國六千五百年來之天道性理——超越神聖之合法性——均由儒教代表,議會中必須對儒教有特殊製度安排,即必須獨設一代表儒教價值之議院,以體現六千五百年來中國人之民意認同,以恢複儒教“王官學”之傳統地位也。此院即餘設想之“通儒教”,至於他教,則入代表曆史文化之“國體院”可也。其實,王道政治“議會三院製”中,“通儒院”與其它兩院是並存製衡關係,而非主導控製關係,此“王官學”之地位已非昔比矣,不必憂其大而獨尊也。

通觀《共和三論》,義微理繁,未暇一一詳論,謹就其大端言之,餘義容後再相析也。然最要者,論共和當首論“政道共和”(“合法性共和”),“治道共和”(“製度共和”)方有意義。若“政道”有差,則“治道共和”愈精妙則去道愈遠矣。吾人於“政道”可不深措意乎!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www.biodynamic-foods.com)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