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媵婚敘事的“虛”與(yu) “實”
作者:劉舉(ju) (黑龍江大學曆史文化旅遊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六月廿四日乙巳
耶穌2017年7月17日
媵婚是春秋時期諸侯婚姻活動的重要內(nei) 容之一,相關(guan) 記載屢見於(yu) 《春秋》經傳(chuan) 。其中《公羊傳(chuan) 》莊公十九年的記載最為(wei) 詳細具體(ti) :“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cong) 。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左傳(chuan) 》成公八年謂,“凡諸侯之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即諸侯國中,甲國娶於(yu) 乙國時,乙國需以所嫁女子之侄女或妹妹陪嫁,同時與(yu) 乙國同姓的兩(liang) 個(ge) 諸侯國需遣女及該女之侄、妹陪嫁,如此,諸侯一次娶九人,而後不再婚娶。由於(yu) 《公羊傳(chuan) 》在漢代位列諸經之首,這種說法遂成為(wei) 春秋時期諸侯媵婚製度的主流觀點,並廣為(wei) 流布。事實上,通過對傳(chuan) 世文獻相關(guan) 記載及出土青銅器銘文的考證就會(hui) 發現,《春秋》經傳(chuan) 中上述記載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異姓不媵”缺乏有力佐證
從(cong) 傳(chuan) 世文獻的相關(guan) 記載來看,“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同姓媵之,異姓則否”在春秋時期未必被嚴(yan) 格遵守。《春秋》經傳(chuan) 涉及諸侯娶妻而別國來媵的記載共計三事:其一,《左傳(chuan) 》莊公十九年,“(魯)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yu) 鄄”。據考證,此乃陳侯娶衛女為(wei) 夫人,這次婚娶僅(jin) 魯國一國來媵。其二,《左傳(chuan) 》襄公二十三年,“晉將嫁女於(yu) 吳,齊侯使析歸父媵之”,該記載中唯有齊國一國媵之。其三,成公九年,伯姬出嫁宋共公,衛、晉、齊三國先後遣女往媵。
以上三則記載中,媵者或一國,或三國,皆不符合“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的說法。而魯、衛、晉皆為(wei) 姬姓,齊為(wei) 薑姓,“晉嫁女”、“魯伯姬嫁宋”皆有異姓諸侯國齊國來媵,亦與(yu) “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的要求相悖。對此,有人以“《春秋》經傳(chuan) 有常事不書(shu) 的傳(chuan) 統,或因此三事均不合媵婚禮製,故記之,合禮之事概皆略過”進行疏解,但這種解釋難以徹底釋疑,因為(wei) 即便傳(chuan) 世文獻的記載不能令人完全信服,但出土青銅器中專(zhuan) 為(wei) 媵婚而鑄造的媵器,其銘文體(ti) 現的信息也與(yu) 《春秋》經傳(chuan) 相關(guan) 記載不甚相符。
據統計,目前已發現的媵器中,一器銘一女者多見,一器銘多女者尚未發現,銘二女之器有少許出土。但兼銘兩(liang) 女的銘文記載及學者的相關(guan) 解讀卻並不支持《公羊傳(chuan) 》的說法。如“許子妝簠”是許國為(wei) 紀念許楚聯姻而鑄造的陪嫁銅器,其上銘文:“許子妝擇其吉金用鑄其簠,用媵孟薑、秦嬴。”郭沫若認為(wei) ,“殆許與(yu) 秦同時嫁女,或許嫡秦為(wei) 媵,或秦嫡許為(wei) 媵,故鑄器以分媵之”。即許國之女孟薑與(yu) 嬴秦之女同嫁於(yu) 楚國,可能是許女為(wei) 正妻,秦女為(wei) 媵妾,也可能是秦女為(wei) 正妻,許女為(wei) 媵妾。換言之,這裏的兩(liang) 女乃一妻一媵,與(yu) 《公羊傳(chuan) 》一妻兩(liang) 媵共三人的記載出入較大。“同姓媵之,異姓則否”的說法也與(yu) 出土資料有所出入。“樊君鬲”銘曰:“樊君作叔嬴嬭(羋)媵器寶鬲。”即樊女叔嬴與(yu) 羋姓之女二者共嫁一夫,樊君為(wei) 慶祝聯姻的實現而製作了這件寶鬲作為(wei) 陪嫁之物。李學勤認為(wei) 叔嬴嬭(羋)並非一人,而是兩(liang) 位女子,一為(wei) 叔嬴,一為(wei) 嬭,後者即羋,兼媵兩(liang) 女並非同姓。
“諸侯不再娶”與(yu) 史實不符
“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的說法也缺乏普遍性證據。春秋諸侯配偶確有達九女者,《左傳(chuan) 》僖公十七年謂:“齊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內(nei) 嬖如夫人者六人。”但據此認定春秋時期諸侯“一聘九女”是普遍現象則未免失之武斷,因為(wei) 這與(yu) 當時通行的婚姻製度和男女性別比例存在矛盾。
春秋時期諸侯通行等級內(nei) 婚製,已成學界共識,考之史實亦然。據《春秋會(hui) 要》統計,魯桓、莊、僖、文、宣、成六君分別娶文、哀、聲、出、穆、齊六薑,故有“齊魯世姻”之說。這種婚製在《詩經》中亦有體(ti) 現,如《陳風·衡門》雲(yun) :“豈其食魚,必河之魴?豈其取妻,必齊之薑?豈其食魚,必河之鯉?豈其取妻,必宋之子?”可見當時等級內(nei) 婚的觀念已根深蒂固,即便借“食魚”來頌詩諷喻,也未必能改變這一客觀事實。在這樣的曆史條件下,諸侯階層內(nei) 適婚女性數量是否能夠滿足“一聘九女”,是值得深究的。男女性別比例就其自然規律而言,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從(cong) 一個(ge) 較大的地理範圍與(yu) 較長的時間段觀察,新生嬰兒(er) 男女性別比約等於(yu) 105∶100,在自然狀態下男性略多於(yu) 女性應是人口性別比例的常態。加之先秦時期重男輕女的性別觀和生育觀日甚一日,西周、春秋時期生男生女已有“床地”、“裳裼”、“璋瓦”之別,進入戰國時期,乃至出現“產(chan) 男則相賀,產(chan) 女則殺之”(《韓非子·六反》)的極端事例。這種生育文化很可能進一步加大總人口性別比例的失衡。因此,春秋諸侯雖然可能有一聘九女的禮製要求,但在具體(ti) 的婚姻實踐上,受製於(yu) 等級內(nei) 婚製度與(yu) 男女性別比例的客觀規律,很難普遍執行。
諸侯“不得再娶”的規定也與(yu) 史實出入較大。漢儒何休認為(wei) ,之所以要求諸侯“一聘九女”,其原因正在於(yu) 有“不得再娶”的規定。《白虎通·嫁娶》則從(cong) 道德角度將其闡釋為(wei) “人君之道”:“必一娶何?防淫佚也,為(wei) 其棄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無再娶之義(yi) 也。”即規定諸侯不可再娶,是為(wei) 了避免國君過分追求色欲而喪(sang) 失道德。但從(cong) 文獻記載來看,春秋時期許多諸侯在沒有子嗣或子嗣不旺的情況下,以廣繼子嗣的名義(yi) 再行婚娶。相關(guan) 記載中,確有反映諸侯為(wei) 完成宗法製傳(chuan) 宗接代任務而再娶的例證,如《左傳(chuan) 》隱公三年,因美貌而享“碩人”之名的齊東(dong) 宮得臣之妹莊薑嫁於(yu) 衛莊公,莊薑無子,因而莊公又娶陳國厲媯,厲媯所生之子孝伯早夭,作為(wei) 媵妾的厲媯之娣戴媯生公子完,公子完即衛桓公。然而,為(wei) 滿足色欲或政治目的而再娶者亦不鮮見。如《左傳(chuan) 》莊公二十八年,“晉獻公娶於(yu) 賈,無子,烝於(yu) 齊薑,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在已有子嗣的情況下,又“娶二女於(yu) 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在至少育有三子的前提下,獻公又娶驪戎美女驪姬姐妹而生公子奚齊。由此可見,無論是為(wei) 了廣生子嗣還是滿足個(ge) 人欲望或政治需要,所謂“諸侯不再娶”似乎從(cong) 未得廣泛遵守。
姪娣從(cong) 嫁成為(wei) 媵婚常態
如前所述,春秋諸侯媵婚中“二國往媵”、“同姓媵之”與(yu) “一聘九女”的要求與(yu) 史事記載出入較大,但“姪娣從(cong) 嫁”卻是春秋諸侯媵婚的常態。據學者劉興(xing) 均對《左傳(chuan) 》中相關(guan) 記載的統計,娣從(cong) 媵凡四十見,姪從(cong) 媵凡三見,這不僅(jin) 說明春秋時期姪娣從(cong) 嫁為(wei) 媵較為(wei) 普遍,也反映出當時媵婚活動十分活躍。姪娣從(cong) 嫁為(wei) 媵通常被認為(wei) 是原始氏族社會(hui) 血緣群婚與(yu) 班輩婚的遺俗。如《儀(yi) 禮》“士昏禮”注:“古者嫁女,必娣姪從(cong) 之,謂之媵。”
進入以血緣宗法為(wei) 社會(hui) 政治製度基礎的周代,姪娣從(cong) 嫁的盛行除受傳(chuan) 統婚俗影響外,更與(yu) 現實政治利益息息相關(guan) 。姪娣與(yu) 夫人同嫁夫家的群體(ti) 出嫁行為(wei) ,可以有效鞏固嫁娶雙方的政治聯盟,最大限度地保障雙方姻親(qin) 和血緣關(guan) 係的連續性。即多名同姓女子嫁於(yu) 一人,一方麵可以提高婚育概率及增強子女間的血緣關(guan) 係;另一方麵,在夫人去世時,其姪娣可以繼室形式入主後宮。如《左傳(chuan) 》隱公元年,“(魯)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聲子即孟子之娣。若夫人無生育,或無育子成年,姪娣也能有效彌補這一缺憾。這既能避免諸侯無後,也能保證君位繼承人擁有嫁女國的血統。如《左傳(chuan) 》襄公十九年,“齊侯娶於(yu) 魯,曰顏懿姬,無子,其姪鬷聲姬生光,以為(wei) 太子”。由此可見,姪娣從(cong) 嫁為(wei) 媵對加強和延續嫁娶雙方政治聯盟關(guan) 係起到極大作用。正因如此,為(wei) 自身利益考慮的嫁女國隻要條件允許,一般都會(hui) 主動提供姪娣從(cong) 嫁,無須娶妻諸侯提出要求。春秋時期,周王室衰落,霸主迭出,各國為(wei) 了獲取政治利益,相互之間紛紛“申之以盟誓,約之以婚姻”,發起或參與(yu) 結盟,政治聯姻成為(wei) 列國重要的外交手段,小國借此以圖存,大國憑之以爭(zheng) 霸。
除姪娣從(cong) 嫁之外,“媵”還存在另外一種形式,即陪嫁奴婢或物品。這種形式更接近“媵”字的本義(yi) 。據考證,出土媵器銘文中“媵”、“滕”、“朕”等字均為(wei) “媵”字。《爾雅·釋言》謂:“《方言》雲(yun) ‘寄物為(wei) 媵。’媵,寄也。又雲(yun) :‘媵,托也。’托、寄亦送致之意。”由此可見,在婚姻活動中,“媵”應有贈送財物表達祝賀之意。因此,《春秋》經傳(chuan) 中的媵字既指作為(wei) 陪嫁的嫁妝,也指致送嫁妝的行為(wei) 過程。至於(yu) 饋贈的禮物,則既有奴婢亦有實物。如《左傳(chuan) 》僖公五年,“晉滅虢。虢公醜(chou) 奔京師。師還館於(yu) 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遭遇晉國“假途滅虢”之計而被俘的虞國君臣,在晉獻公將其女伯姬嫁於(yu) 秦穆公時,又被當作伯姬的妝奩送往秦國。意味深長的是,據《史記·秦本紀》,這位被當作嫁妝送往秦國的“大夫井伯”正是大名鼎鼎的穆公名臣百裏奚。
通過梳理《春秋》經傳(chuan) 及其他相關(guan) 文獻記載可以發現,春秋諸侯媵婚既是原始遺俗,又與(yu) 當時社會(hui) 政治形勢密切相關(guan) ,其內(nei) 容規定與(yu) 執行情況有較大差別:其一,一國嫁女而兩(liang) 個(ge) 女方同姓諸侯國遣女從(cong) 嫁,僅(jin) 有少數個(ge) 案,非普遍現象;其二,諸侯嫁女時以姪娣從(cong) 嫁,並致送財物奴仆作為(wei) 妝奩是通行之俗;其三,諸侯嫁女時他國致送妝奩等表示祝賀。雖然“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同姓媵之,異姓則否”等讓人費解而又缺乏佐證,但不能就此認定是純係後人杜撰。在“禮廢樂(le) 壞”的春秋戰國時期,某些西周時代的金科玉律,早已失去了普遍約束力。如據《史記·晉世家》記載,晉成公之母乃周宗室之女,周晉同姓,這說明其父晉文公並未遵守曾被奉為(wei) 圭臬的“同姓不婚”原則。但是,亦無法排除這些規定是後人尤其是戰國至秦漢的儒學者為(wei) 美化“周禮”及證明其思想學說的合法性而刻意建構出的“先王之禮”。正如《白虎通》對“一聘九女”的道德性解讀,與(yu) 晉獻公不斷再娶而造成內(nei) 亂(luan) 的史事之間構成了完美的“思想(理論)—行為(wei) (例證)”邏輯關(guan) 係。因此,使用《春秋》經傳(chuan) 展開史學研究,必須配合對相關(guan) 內(nei) 容的史料批判,嚴(yan) 密細致地辨析其中的“虛”與(yu) “實”。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周秦兩(liang) 漢婚姻家庭倫(lun) 理嬗變與(yu) 影響研究”(16BZX09)、黑龍江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周秦兩(liang) 漢婚姻問題究”(12542195)及黑龍江大學博士啟動基金項目“周秦兩(liang) 漢婚姻形態研究”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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