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飛】呼喚憲政的靈魂——門中敬《憲政寬容論》述評 - 伟德平台体育

【喬飛】呼喚憲政的靈魂——門中敬《憲政寬容論》述評

欄目:《原道》第25輯
發布時間:2017-06-18 1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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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飛

作者簡介:喬(qiao) 飛,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江蘇揚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著有《從(cong) 清代教案看中西法律文化衝(chong) 突》等。

呼喚憲政的靈魂——門中敬《憲政寬容論》述評

作者:喬(qiao) 飛(河南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25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出版

 

憲政是人類法律史長河中的一道亮麗(li) 風景線,時至今日,世界發達國家都毫無例外地建立了憲政體(ti) 製。然而,憲政作為(wei) 人類進行國家治理的一種模式,其製度、體(ti) 製、框架背後有著怎樣的精神實質?盡管法學界對憲政的硬件(體(ti) 製、製度、規範)層麵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對憲政軟件(精神)層麵的研究相對較弱。自由、平等、權利保障無疑都是憲政核心價(jia) 值中的重要內(nei) 容,然而這些核心價(jia) 值都與(yu) “寬容”有關(guan) 。門中敬老師的《憲政寬容論》,[i]綜合運用政治學、法哲學、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多角度分析了寬容憲政的產(chan) 生、發展及其實踐樣式,就寬容憲政的理想模型進行了深入的理論探討,並結合中國法治實踐,對“寬容之難”進行的深刻的文化與(yu) 曆史反思,形成了關(guan) 於(yu) 憲政寬容自洽的內(nei) 在體(ti) 係,揭示了憲政最本質的靈魂之所在。該著共七章,主要內(nei) 容集中於(yu) 以下五個(ge) 方麵。

 

一、政治寬容的起源與(yu) 現代寬容的確立

 

在厘清“寬容”內(nei) 涵的基礎上,該著詳細論述了“寬容與(yu) 真理”“寬容與(yu) 自由”“寬容與(yu) 民主”等範疇,由此引出政治寬容的起源及現代寬容的確立問題。

 

關(guan) 於(yu) 寬容的起源,該著不讚同主流學者現代寬容起源於(yu) 宗教寬容的觀點,認為(wei) 古希臘對“最佳政體(ti) ”的哲學思考就已經蘊含了寬容的因素。斯多葛學派的自然平等原則與(yu) “波裏德亞(ya) 政體(ti) ”作為(wei) 維係政治城邦的一種方式,在防止權力濫用方麵,已經具備了政體(ti) 寬容的品格。(P22)古希臘哲學家出於(yu) 對“自然”的終極關(guan) 懷,積極尋找“合於(yu) 自然的平等”。盡管柏拉圖、亞(ya) 裏斯多德沒有提出“寬容”的概念,但他們(men) 都有對差異予以容忍之思想。在蘇格拉底的法庭答辯中已有寬容理念的端倪,出於(yu) 對蘇格拉底之死的反思,柏拉圖一直努力尋求寬和的政治秩序。最終,斯多葛學派為(wei) 論證人類的自然平等,擺脫追求最佳政體(ti) 的範式,從(cong) 良心自由和理性觀念去係統闡釋蘊含寬容理念的平等觀,從(cong) 而創立了早期的寬容理論。該著告訴讀者:通過政體(ti) 的內(nei) 在機製控製國家權力運行的理論,源自古羅馬的混合政體(ti) 。這種政體(ti) 集君主政體(ti) 、貴族政體(ti) 與(yu) 平民政體(ti) 於(yu) 一身,較好地保持了各種政治力量之間的平衡,因此具有寬容品格,有效地防止了“多數人暴政”的發生。伏爾泰也認為(wei) 羅馬人比黃金時代的希臘人還要寬容,[ii]這種寬容的政治通過西塞羅的理論係統化,為(wei) 後世的憲政設計提供了平衡政體(ti) 的理論源泉。但由於(yu) 沒有現代意義(yi) 的憲法對混合政體(ti) 加以明確規定,曆經戰亂(luan) 的羅馬共和國君主、貴族、平民間的平衡格局被打破,共和政體(ti) 瓦解,君主專(zhuan) 製濫觴。然而羅馬政治法律文化中寬容的種子被存留下來,“共和憲政”的傳(chuan) 統、絕對權力和根本法的概念、蘊涵寬容理念的“自然法思想”及其法治實踐都對後世產(chan) 生了深遠影響。(P54)

 

關(guan) 於(yu) 現代寬容的產(chan) 生,該著認為(wei) ,西方社會(hui) 對中世紀宗教歧視與(yu) 不寬容的反思,對現代寬容具有催生作用。反思的結果,使得基督教成為(wei) 個(ge) 人主義(yi) 的信仰,人的理性觀念成為(wei) 純粹的個(ge) 人選擇,任何人都無權讓他人屈服於(yu) 自己,也無需屈服於(yu) 他人,而這“是一種與(yu) 寬容之間具有內(nei) 在邏輯關(guan) 係的尊重”。(P69)同時,個(ge) 人主義(yi) 信仰反過來又對基督教會(hui) 專(zhuan) 製和不寬容形成有力製約,為(wei) 現代民族國家觀和近代人權觀的形成作了鋪墊。同時,對宗教歧視和不寬容的反思,在客觀上也促成了宗教寬容的產(chan) 生。基於(yu) 宗教歧視和不寬容曆史的沉痛教訓,寬容原則已經成為(wei) 一項重要原則,並在教會(hui) 法中得以確立。然而該著作者並不認為(wei) 宗教寬容是現代寬容產(chan) 生的主要原因;現代寬容的產(chan) 生與(yu) 西方悠久的民主法治傳(chuan) 統關(guan) 係最為(wei) 密切。(P72)寬容成為(wei) 西方社會(hui) 的政治共識,應當主要歸功於(yu) 啟蒙運動以來的自由主義(yi) 政治哲學。(P75)自由主義(yi) 政治哲學“寬容的天賦權利論傳(chuan) 統”,以自然權利而非自然正義(yi) 作為(wei) 判斷真理的標準,其堅持多樣性與(yu) 個(ge) 別性的觀念,必然會(hui) 導致自由主義(yi) 的相對主義(yi) 和多元主義(yi) 。建立在這一邏輯基點上的自由,與(yu) 相對主義(yi) 和寬容有著緊密的關(guan) 聯性,由此發展而成的自由主義(yi) ,產(chan) 生了現代人津津樂(le) 道的寬容憲政,在西方國家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政治和諧。(P94)

 

二、現代寬容憲政的理想模型

 

寬容與(yu) 整體(ti) 、部分之關(guan) 係存在著特別的聯係,過度推崇整體(ti) 優(you) 於(yu) 部分或過度推崇部分優(you) 於(yu) 整體(ti) 都會(hui) 產(chan) 生不寬容。隻有在整體(ti) 與(yu) 部分之間取得平衡,兩(liang) 者才不會(hui) 發生衝(chong) 突,寬容就是二者平衡的精神力量。

 

就“民主平等的憲政體(ti) 製”,該著總結了古代民主體(ti) 製與(yu) 寬容之間的關(guan) 係。作為(wei) 類或整體(ti) 概念的民主平等,曾經創造了極端“平等自由”的古典奇跡。這種整體(ti) 意義(yi) 上的自由與(yu) 民主平等概念是統一的,其蘊涵的是作為(wei) 整體(ti) 概念的價(jia) 值訴求,所以古代特別強調“普遍遵從(cong) 法律”的法治原則。這一原則是推崇整體(ti) 優(you) 先於(yu) 個(ge) 體(ti) 、共同體(ti) 自由優(you) 先於(yu) 個(ge) 人自由的法律原則,其所服從(cong) 的是整體(ti) 的意誌而非個(ge) 人的意誌。而且從(cong) 整體(ti) 概念的本質內(nei) 涵出發,這個(ge) 原則隻有建立在民主平等(甚至可以說隻有建立在直接民主平等)的基礎上,才能符合作為(wei) 整體(ti) 的國家本性。這種建立在整體(ti) 概念上的極端民主平等,對於(yu) 共同體(ti) 的完善性是不可或缺的,它能夠最大限度地保持共同體(ti) 的自由,防止由於(yu) 權力者的專(zhuan) 斷造成的不寬容。但這種民主平等的國家製度,很容易在立法上不寬容,以至限縮個(ge) 人自由的空間,形成民主多數對少數的強大壓製性力量。對此,作者沉痛地指出:正是平等主義(yi) 大旗下的整體(ti) 觀念被推至極致,造成了中國“文命”時代極大的不寬容。(P209-210)

 

在論述自由平等體(ti) 製與(yu) 寬容的關(guan) 係時,該著抓住了自然法這一西方法文化的重要工具。古代建立在民主平等原則之上為(wei) 保障“自然正義(yi) ”的“自然法”,是從(cong) “人類平等”這一前提推導而來,目的是消除“立法上的不寬容”。即古代自然法是在正義(yi) 的旗幟下保障共同體(ti) 自由和個(ge) 體(ti) 自由的法,可以有效調整整體(ti) 與(yu) 個(ge) 體(ti) 之間的緊張關(guan) 係。但自由主義(yi) 者認為(wei) ,寬容理念是來自“自由平等”觀念,對個(ge) 體(ti) 自由的追求,於(yu) 是成為(wei) 自由主義(yi) 者壓製不同政治觀念的動力。後來的新自由主義(yi) 者認識到,過於(yu) 強調個(ge) 體(ti) 自由容易帶來個(ge) 體(ti) 不寬容以及“偽(wei) 自由平等”問題。隨著自由主義(yi) 和自然法理論的進一步發展,自由主義(yi) 的相對主義(yi) 、文化多元主義(yi) 逐漸成為(wei) 西方憲政國家防治“社會(hui) 壓製性不寬容”的理論武器,而新自然法理論則試圖通過“寬容政體(ti) ”解決(jue) “偽(wei) 自由平等”的問題,尋求政治權力之間以及國家自由和個(ge) 人自由之間的平衡,以防止打著平等旗號的“變異專(zhuan) 製政府”產(chan) 生。如今,自由主義(yi) 表麵上仍主張“個(ge) 體(ti) 優(you) 先於(yu) 整體(ti) ”觀念,但共同體(ti) 自由和個(ge) 體(ti) 自由的觀念已經並存於(yu) 西方社會(hui) 的憲政製度設計之中。寬容理念已經深入到現代憲政國家的憲法規範、憲政製度的設計及其運行中,並通過“自由平等”的憲政製度得以落實。寬容已超越於(yu) “自由”“平等”,成為(wei) 判斷共同體(ti) 自由和個(ge) 體(ti) 自由是否濫用的一個(ge) 準則,據此可以推導出寬容憲政體(ti) 製的理想類型。(P220-221)

 

三、現代寬容與(yu) 近代憲政實踐

 

寬容並不僅(jin) 體(ti) 現在平等、自由等觀念層麵,也體(ti) 現在政治體(ti) 製和政治製度等實踐層麵。具體(ti) 而言,包括政體(ti) 的寬容、製度的寬容與(yu) 寬容的程序實現三個(ge) 方麵。

 

政體(ti) 寬容主要體(ti) 現在代議製民主、權力分立製衡、司法獨立等方麵。代議製的最早實踐可追溯至法國的“三級會(hui) 議”,但由於(yu) 缺乏建立在個(ge) 人自主理念基礎上的公民社會(hui) ,“三級會(hui) 議”最終失敗。而在個(ge) 人自主觀念最為(wei) 盛行的英格蘭(lan) ,由於(yu) 政治力量相對平衡,議會(hui) 受到普通民眾(zhong) 的關(guan) 注,英國因此成為(wei) 曆史上第一個(ge) 成功實踐代議製民主製度的國家。然而單純的代議製民主並不能阻止社會(hui) 不寬容的發生,代議製民主下的法律並不一定能保障人的自由,相反可能會(hui) 成為(wei) 壓製性的工具,[iii]政黨(dang) 製度的出現彌補了代議製民主的缺陷。多數意見雖然能夠在政策和法律製定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但政黨(dang) 可以通過整合將少數派變成多數派。代議製商談模式也將寬容理念內(nei) 化於(yu) 現代憲政中;因此,代議製政黨(dang) 政體(ti) 必然成為(wei) 寬容憲政的保證者。由此得出重要結論:凡是競爭(zheng) 性政黨(dang) 製度和代議製民主相結合的地方,寬容已經成為(wei) 真正民主的一個(ge) 重要準則或判斷標準,寬容少數人的意見成為(wei) 一種觀念,甚至成為(wei) 一種生活方式。(P145)代議製民主隻是實現憲政寬容的一個(ge) 必要條件,憲法如果受政治影響而成為(wei) 黨(dang) 派的附庸,就會(hui) 對思想自由、表達自由產(chan) 生負麵影響。為(wei) 了保持政治權力之間的平衡,孟德斯鳩在代議製政黨(dang) 製度的基礎上提出了“三權分立與(yu) 製衡”的理論體(ti) 係,用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和不寬容。從(cong) 曆史進程來看,英國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確立“分權與(yu) 製衡”憲政政體(ti) 的重要標誌,而美國是曆史上第一個(ge) 依據平衡政體(ti) 理論對其憲政製度進行精密設計的國家,其成功實踐成為(wei) 德國、法國、日本等諸多國家憲政建構的模範。事實證明,這種政體(ti) 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世界範圍內(nei) 實現著政體(ti) 寬容的偉(wei) 大理想。在前麵二點論述的基礎上,該著進一步指出:雖然權力分立與(yu) 製衡的憲政體(ti) 製能夠為(wei) 寬容的實踐提供體(ti) 製上的保障,但就規範社會(hui) 關(guan) 係而言,憲法畢竟過於(yu) 寬泛,寬容的真正實現需要具體(ti) 的落實。司法機關(guan) 具有獨立地位以維護憲法正義(yi) 的設計是必須的。美國的司法體(ti) 製堪稱這方麵的典範,而法國在第五共和國憲法頒布之前,憲法委員會(hui) 從(cong) 未作為(wei) 違憲審查機關(guan) 行使過違憲審查權。1958年的第五共和國憲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擴大了憲法委員會(hui) 的職權,法國的憲政體(ti) 製由此注入了寬容因素,憲法委員會(hui) 開始成為(wei) 維護憲法權威的主人,有效防止了“多數立法”所帶來的歧視和不寬容,有力地維護了其憲政秩序的穩定。(P156)

 

製度性寬容主要體(ti) 現為(wei) 對少數人權利的保護。1582年《教皇敕令集》和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ya) 和約》均規定了保護宗教少數群體(ti) 的內(nei) 容。20世紀後這種保護陸續延伸到非宗教領域(P159-160)。首先,對與(yu) 自由權相關(guan) 的少數人進行憲政保護。這方麵的保護主要包括防止立法歧視與(yu) 社會(hui) 歧視。一方麵,立法歧視是民主製度的固有缺陷,如美國的“州禁黑人歧視案”、“華裔子女入學案”、“日籍居民隔離案”等;對這類歧視的防範主要通過違憲審查機製來實現。從(cong) 世界各國的憲政實踐來看,對這類少數人權利的保護離不開權力分立製衡原則和違憲審查機製等憲政結構。因此,此類少數人的權利保護,既是法律製度的保護,更是寬容的憲政體(ti) 製的保護。另一方麵,在沒有立法歧視的情況下,社會(hui) 歧視是導致少數人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又一重要原因。對此必須加以防範,使少數人取得與(yu) 多數人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地位。(P166)其次,對與(yu) 平等權相關(guan) 的少數人進行憲政保護。此類保護是針對具有特殊利益要求的少數人群體(ti) ,如少數群體(ti) 特殊的政治參與(yu) 權、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司法終審權等。對這類少數人群體(ti) 的憲政保護,與(yu) 平等權相關(guan) ,目的是為(wei) 保持群體(ti) 多樣性以解決(jue) 差異性平等問題。國家在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護之外,需要對這類超出一般公民權的特殊權利予以保護。德國憲法的“人的尊嚴(yan) 條款”、日本憲法的“人的福祉條款”均具有給予某些少數人群體(ti) 的特殊保護的功能。如果不能給這些少數人群體(ti) 提供特殊的權利保護,會(hui) 造成社會(hui) 文化的單一化,甚至可能造成社會(hui) 秩序的失衡與(yu) 動蕩。(P168)

 

寬容作為(wei) 憲法的客觀精神,具有約束權力的內(nei) 在屬性,而這一屬性功能的實現,又是通過憲法程序得以落實。憲法程序已經成為(wei) 調和實體(ti) 價(jia) 值和政策問題的常態。(P172)針對程燎原教授西方憲政首先表現為(wei) 一套成熟的價(jia) 值體(ti) 係、然後才表現為(wei) 實現這些價(jia) 值的程序方法的論點,門老師提出了質疑,認為(wei) 程序價(jia) 值往往先於(yu) 實體(ti) 價(jia) 值而達成共識,程序價(jia) 值能否發生社會(hui) 作用,直接決(jue) 定實體(ti) 價(jia) 值共識之實現。為(wei) 實現憲政的實體(ti) 價(jia) 值,憲法程序分別在規定權利的立法層麵、保障權利的司法層麵、實施權利的行政層麵發生功用。從(cong) 寬容理念出發,連接這三個(ge) 層麵基本價(jia) 值觀念的,是憲政體(ti) 製內(nei) 的代議製政黨(dang) 民主製、權力分立製衡製以及違憲審查製。而連接這些製度機體(ti) 並使之有效運轉的,不是權力機構本身,而是憲法程序。程序使不同的價(jia) 值觀念、高低位階的規範和紛繁複雜的事實連接在一起成為(wei) 體(ti) 係;沒有程序的鏈接,就沒有真正的憲法,也就沒有共同體(ti) 自由與(yu) 個(ge) 體(ti) 自由的相對平衡,憲政寬容自然就無從(cong) 得以落實。(P178)當然在這一部分,門老師的質疑可能有些不妥,因為(wei) 程燎原教授是站在西方憲政自下而上、自然演進的框架下進行分析,而門老師自己則是從(cong) 寬容政體(ti) 尚未實現的國家通過精英主導、自上而下方式進行憲政建設的角度進行立論,二者的分析視角完全不同。

 

四、現代寬容與(yu) 當代憲法應用

 

寬容作為(wei) 理解憲法的客觀精神,在寬容憲政的理想類型所涉及的層麵,應當成為(wei) 解釋憲政體(ti) 製與(yu) 憲法製度、原則和權利的重要依據。

 

寬容精神應當體(ti) 現在憲法的平等原則中。美國憲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保障個(ge) 人而非多數人的權利自由,其憲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符合寬容的內(nei) 在要求。借助普通法判例所形成的普遍原則,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這一原則被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係列的憲法案例中不斷加以解釋和運用,“成為(wei) 司法機關(guan) 防範立法機構以及法律解釋、適用和執行機構不寬容和歧視的重要原則和主要手段”。(P235)而且,平等保護原則還被聯邦最高法院用於(yu) 解決(jue) “社會(hui) 團體(ti) 和個(ge) 人之間不正當的和非法的歧視問題”。[iv]如此,平等原則通過體(ti) 製和製度的前提實踐了憲政寬容的理想。大陸法係國家尤其德國側(ce) 重於(yu) 通過立法來實現人際平等的理想,德國通過《基本法》對平等原則和平等權進行精確規定,既為(wei) 為(wei) 立法、行政和司法劃定界限,同時又為(wei) 禁止公民不正當或非法的歧視行為(wei) 提供法律依據。另外,德國憲法法院還通過一係列判例,確立“禁止恣意”憲法原則。立法者如果要對同等情況差別處理,必須給出能被普遍接受的理由,否則就構成“恣意”,違反了憲法平等原則。盡管“寬容”並未成為(wei) 德國一項明確的憲法原則,但其作為(wei) 憲法的基本要求在憲政實踐中得到了普遍遵守。

 

寬容也應該體(ti) 現在憲法權利保障方麵。對此,作者強調國家在終極意義(yi) 上應以組成國家的公民的最大幸福為(wei) 目的,既要防範權力持有者的不寬容,又要防範權利持有者的不寬容。但由於(yu) 權力持有者總是傾(qing) 向於(yu) 濫用權力,因此在尚未建立寬容憲政體(ti) 製的國家,寬容就應當成為(wei) 擴大而非限製基本權利的依據。尤其是對於(yu) 憲法未列舉(ju) 權利的保障,寬容理念、寬容原則的運用,使得憲法可以發揮開放性功能,對憲政的實現具有深遠意義(yi) 。當代社會(hui) 是多元價(jia) 值並存、風險急劇增加的社會(hui) ,唯有秉持寬容的理念才會(hui) 使社會(hui) 趨於(yu) 和諧。傳(chuan) 統的憲法原則如平等、人權、民主等,已經無法應對多元文化和風險社會(hui) 帶來的衝(chong) 擊。寬容原則在傳(chuan) 統憲法原則之外,此時則具有較大的運用空間。在憲法學上,寬容可以成為(wei) 一項憲法原則;作為(wei) 一種憲法理念,寬容可以在關(guan) 涉歧視與(yu) 不寬容的事項上作為(wei) 一種重要的憲法解釋依據,彌補憲法原則的空白,讓憲法權利切實得到保障。(P274)

 

五、中國憲政寬容的文化分析

 

在該著最後,作者采用比較的方法,分析了“寬容”在中西文化中的差異,並由此出發論述了中國憲政實現的文化與(yu) 製度障礙。

 

針對中西兩(liang) 種內(nei) 涵迥異的寬容觀,作者分別以“德性寬容”與(yu) “政治寬容”之概念加以表述。西方的寬容主要體(ti) 現在政治層麵,側(ce) 重於(yu) 獨立、個(ge) 體(ti) 性的權利主體(ti) 對自己不喜歡、不讚成的觀點與(yu) 行為(wei) 的尊重,與(yu) 憲政、法治關(guan) 係密切。中國文化中的德性寬容首先是消極性的,主要指對自己不喜歡或者不讚成的觀點或行為(wei) 予以“容忍”,其次是一種為(wei) 人處世的方式與(yu) 實現人際和諧的手段,其宗旨在於(yu) 個(ge) 人道德價(jia) 值的實現。這種寬容觀與(yu) 德治相匹配,是“道德主體(ti) 性”概念,與(yu) 權利主體(ti) 間“禁止歧視的態度或行為(wei) ”基本無關(guan) ,與(yu) 法治的關(guan) 聯性不大。這種形態奉傳(chuan) 統為(wei) 圭臬,對不同於(yu) 傳(chuan) 統的思想、觀念和行為(wei) 難以認可與(yu) 尊重,從(cong) 而與(yu) 寬容理念相悖。因此,中國政治法律文化中的寬容僅(jin) 是一種無奈之舉(ju) ,甚至是一種玩弄權力的“術道”,寬容的表象背後是不寬容的實質。在社會(hui) 層麵,數千年之久的威權主義(yi) 國家治理模式,使得民眾(zhong) 對權力盲目崇拜,由此形成強大的社會(hui) 壓製性力量,造成極大的不寬容。(P325)同時,道德的寬容消解著權利訴求的動力,使得權利救濟難以實現。這種寬容觀雖然有助於(yu) 促進社會(hui) 和諧,但不能為(wei) 憲政秩序的形成提供法律文化根基,甚至與(yu) 憲政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從(cong) 規範與(yu) 製度層麵而言,當代中國法學界非常重視憲法人權規範研究。作者就此指出:在法治尚未建立的國家,過於(yu) 強調憲法的人權保障功能顯然未擊中問題的要害。已故憲法學家蔡定劍也認為(wei) :把憲法的核心理念僅(jin) 僅(jin) 界定在人權保障層麵,容易使人忽視國家組織結構和根本製度的重要性,這種觀念不切實際並且極其有害。[v]人權問題不僅(jin) 需要憲法規範化,更需要憲政製度化才會(hui) 使權利保障落到實處。憲法的寬容精神要求權力必須受到限製,以使之尊重或認可不同的權利形態。隻有真正建立以權力分立製衡和違憲審查製度為(wei) 核心的憲政體(ti) 製,才能防範權力者的不寬容。當代中國憲法對立法權、行政權與(yu) 司法權的劃分隻是一種職能分工,與(yu) 憲政所要求的分權不可同日而語。這種設計是整體(ti) 優(you) 先於(yu) 部分、國家優(you) 先於(yu) 個(ge) 人的集團本位主義(yi) 思想的體(ti) 現,也是傳(chuan) 統中國政治法律文化的延續。

 

由此,作者得出結論:寬容文化對於(yu) 中國憲政的形成是不可或缺的。從(cong) 世界憲政的曆史來看,沒有寬容的政治文化基礎,真正的憲政就不可能建立;沒有寬容的憲政文化,人們(men) 就不可能和平地達成基本價(jia) 值的共識,權利保障製度就難以建立。(P321)沒有寬容的憲政文化,即使存在均衡的政治力量,也極容易產(chan) 生禍亂(luan) 與(yu) 極端專(zhuan) 製。對於(yu) 中國,在政治領域倡導“寬容”而不是“鬥爭(zheng) ”,對於(yu) 憲政法治建設顯得更加必要與(yu) 迫切。

 

六、結語

 

總之,該著論述了憲政寬容的曆史淵源、憲政寬容的理想模型、憲政實踐以及寬容理念在憲法上的應用,深刻揭示了憲政最核心的精神要素——政治寬容,為(wei) 我們(men) 從(cong) 深層的精神層麵理解憲政問題提供了極其重要的思考維度。當然,該著一些觀點尚待商榷,如該著一反主流學者的觀點,認為(wei) 現代寬容並非來自於(yu) 中世紀的宗教寬容,(P5、18、65)而是源自西方自古希臘以來的民主法治傳(chuan) 統。(P72)在論述中,該著以中世紀的宗教歧視為(wei) 論據,認為(wei) 基督教是完全自我的、不寬容的群體(ti) ,其主要原因來自基督教義(yi) 本身。在此,作者未能區分“應然的基督教”與(yu) “實然的基督教”,未能仔細梳理奧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論述的“上帝之城”與(yu) “世俗之城”之間的複雜關(guan) 係,也未能仔細分析西方曆史中“基督教反對基督教”這類令人費解的複雜現象。另外,該著關(guan) 於(yu) 基督教有限寬容的原因是基督教義(yi) 發生改變(如《聖經·馬可福音》中上帝的“雙愛誡命”)之論述,更是對基督教的一種誤解,而且“雙愛誡命”所形成的絕不僅(jin) 僅(jin) 是該著所說“消極寬容”。但瑕不掩瑜,該著的學術貢獻是主要的。況且,和複雜多元的曆史事實相比,任何學術都難以擺脫理想化、類型化、片麵化帶來的不足;因此,《憲政寬容論》積極的理論意義(yi) 依然不容否定。 



注釋:

 

[i] 門中敬:《憲政寬容論》,商務印書(shu) 館2011年版。下引該著僅(jin) 在正文相關(guan) 處注明頁碼。

[ii] [美]房龍:《寬容》,何兆武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頁。

[iii] [英]J.S.密爾:《代議製政府》,汪瑄譯,商務印書(shu) 館1982年版,第55頁。

[iv] T. R. S. Allan,Law, Liberty, and Justice, Clarendon Press,Oxford,1993,pp163—164.

[v] 參見蔡定劍:《憲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頁。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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