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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星作者簡介:韓星,男,西曆一九六〇年生,陝西藍田人,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出版有《先秦儒法源流述論》《儒法整合:秦漢政治文化論》《儒教問題:爭(zheng) 鳴與(yu) 反思》《孔學述論》《走進孔子:孔子思想的體(ti) 係、命運與(yu) 價(jia) 值》等,主編《中和學刊》《中和叢(cong) 書(shu) 》。 |
周公旦的法治頂層設計
作者:韓星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三月十八日辛未
耶穌2017年4月14日
依據傳(chuan) 統文獻,周公旦最早提出了“明德慎罰”思想。周公總結商代聖王們(men) 的德政時說:“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慎厥麗(li) ,乃勸;厥民刑,用勸;以至於(yu) 帝乙,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周公通過總結曆史經驗,給西周各諸侯樹立了一個(ge) 政治典範,這或許有拔高商湯的地方,但應該有基本事實依據。
從(cong) 金文資料來看,“明德慎罰”在西周整個(ge) 統治中是一以貫之的指導思想。金文中凡載有“明德慎罰”的銘文,大都匯集在三個(ge) 時期:成康、共懿和宣王時期,即曆史上大亂(luan) 之後的三個(ge) 所謂治世、安定和中興(xing) 時期。這是符合一般曆史規律的。一般而言,世亂(luan) 多用刑,重刑重罰,結果適得其反,導致大變;大變之後,統治者總結經驗教訓,重教化輕刑罰,促進了社會(hui) 政治經濟的複蘇。
周公在其命書(shu) 中大量談論教與(yu) 罰的使用方法,闡述其“明德慎罰”的主張。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集中體(ti) 現在《尚書(shu) ·周書(shu) ·康誥》中。在《康誥》中,他對康叔說:“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庸庸,祗祗,威威,顯民,用肇造我區夏……封,予惟不可不監,告汝德之說於(yu) 罰之行。”此文是周公在平定三監之亂(luan) 後封康叔於(yu) 殷時對康叔的訓誡之詞。所謂“庸庸,祗祗”,是指任用那些該任用的人,尊敬那些該尊敬的人,這屬於(yu) 統治者修身明德的範疇;“威威”,是說懲罰那些該懲罰的人,屬於(yu) “慎罰”內(nei) 涵。周公在這篇告辭中,以文王為(wei) 榜樣告誡康叔一定要把“明德慎罰”作為(wei) 自己處理政務時的指導思想和行動準則,去統治、分化、懷柔以至於(yu) 刑事鎮壓殷遺民。周公同時指出,隻有繼承周文王的德行,王權才能保住。同時強調“明德”就在“慎罰”之中,“慎罰”體(ti) 現了“明德”,“慎罰”就是“明德”的內(nei) 容之一。“明德慎罰”即以“德”為(wei) 本,以“罰”為(wei) 補,是周公政治思想中很重要的一個(ge) 方麵,實為(wei) 西周政治文化的指導原則之一。
《孟子·梁惠王下》引《尚書(shu) 》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曰其助上帝,寵之四方。”這裏,君主的權力為(wei) 天神所賜,而君主的義(yi) 務則是治理人民(作之君)與(yu) 教化人民(作之師),君主集政治與(yu) 道德於(yu) 一身。所以君主必定須“明德慎罰”“敬德保民”。文王為(wei) 政,能夠崇尚德政,慎用刑罰,不侮鰥寡,用可用,敬可敬,刑可刑,以顯示於(yu) 民,最終還是為(wei) 了人民的利益長久。君主作為(wei) 神授其權的天子,應該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yang) ,作道德上的表率,才能使人民效法,百姓安寧,國運恒久。這種政治理念正是古典儒學為(wei) 政以德、德主刑輔思想的濫觴,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荀子的治道思想多是在這一基礎上的發揮。
如何將“明德慎罰”貫徹到治道中去?周初統治者提出的基本主張是:第一,在德的基礎上罰與(yu) 教統一。周公認為(wei) 教化與(yu) 刑罰的目的都是勉勵人民立德,教化是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須有“德”,因而《尚書(shu) 》之“明德”首先強調君王之德。第二,先教後殺。周公認為(wei) 在教與(yu) 刑並用的情況下,應當先以教化,給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hui) 。如經過教化仍犯,則為(wei) 故犯,須以刑懲之。如在“群飲”即酗酒的問題上,周公認為(wei) ,商人飲酒以至於(yu) 喪(sang) 國,周人應以此為(wei) 戒,經過反複教育,而仍“群飲”者,則“盡執拘以歸於(yu) 周,予其殺”。第三,義(yi) 刑義(yi) 殺。“慎罰”的核心是“義(yi) 刑義(yi) 殺”。《尚書(shu) ·周書(shu) ·康誥》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yi) 刑義(yi) 殺,勿庸以次汝封。”古代“義(yi) ”、“宜”相通,“義(yi) 刑義(yi) 殺”就是“宜刑宜殺”,這是周人從(cong) 殷紂王濫用酷刑、殺害無辜中吸取教訓,告誡執政者不能隨心所欲地濫用刑罰,要依據法典用刑。周公還主張要根據罪人的認罪態度,對刑罰的輕重進行調整。第四,因地製宜製定刑法。要根據不同諸侯國的曆史文化特點采取不同量刑的刑法。據《左傳(chuan) ·定公四年》記載,周公指示受封於(yu) 殷故地的康叔和受封於(yu) 奄國的長子伯禽,根據這些地區都曾是殷商王朝中心的情況,要“啟以商政,疆以周索”。這種根據社會(hui) 治亂(luan) 情況來決(jue) 定量刑輕重的觀點,對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法律文化產(chan) 生了重要影響。
“明德慎罰”是要求君主行政時正確地掌握賞罰大權。這種賞罰大權是夏殷王朝以及所有的統治者維持統治的必要前提,但是從(cong) 政治思想的高度,根據鞏固政權的需要來研究如何正確地行使它們(men) ,是直到周人才開始的。周人是以往事為(wei) 借鑒,總結了曆史上的經驗教訓才製定出來的。
“明德慎罰”思想的提出是有深刻曆史原因的。商朝末年,社會(hui) 矛盾日益激化,殘酷的統治激起廣大人民的反抗。據《尚書(shu) ·微子》載,當時是“小民方興(xing) ,相為(wei) 敵仇”。這種殘暴統治必然激起眾(zhong) 叛親(qin) 離,以致牧野之戰,商軍(jun) 潰敗,紂王自焚,商朝滅亡。西周王朝建立初期,統治者吸取了商朝滅亡的教訓,認識到單靠天命天罰和重刑鎮壓不足以維護長治久安,必須對民眾(zhong) 施行道德教化,給民眾(zhong) 恩惠,並審慎地使用刑罰,才能爭(zheng) 取民心,維持長久統治。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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