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燦】宋代法律與風俗的衝突及其化解——以“士庶喪葬法”為中心 - 伟德平台体育

【王忠燦】宋代法律與風俗的衝突及其化解——以“士庶喪葬法”為中心

欄目:《原道》第25輯
發布時間:2017-04-13 2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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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與(yu) 風俗的衝(chong) 突及其化解

——以“士庶喪(sang) 葬法”為(wei) 中心

作者:王忠燦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許昌學院法政學院講師)

來源:《原道》第25輯,陳明 朱漢民主編,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三月十七日庚午

          耶穌2017年4月13日

 

 

內(nei) 容提要:宋代處於(yu) 傳(chuan) 統社會(hui) 轉型期,以儒家倫(lun) 理為(wei) 指導思想的國家法律與(yu) 民間風俗常有衝(chong) 突,並尤其體(ti) 現在士庶喪(sang) 葬領域。麵對衝(chong) 突,宋代統治者一方麵製定嚴(yan) 格的“士庶喪(sang) 葬法”,另一方麵以和緩的方式執法。宋代“士庶喪(sang) 葬法”包括律典正文、士庶凶禮和應時詔敕,其核心原則有三:明棺槨土葬之製,複士庶喪(sang) 葬之禮,嚴(yan) 喪(sang) 葬逾禮之刑。作為(wei) 執法主體(ti) 的宋代士大夫則在深入體(ti) 察喪(sang) 葬違法逾禮社會(hui) 原因的基礎上,積極尋求化解喪(sang) 葬法律與(yu) 風俗衝(chong) 突的辦法,力行重建與(yu) 儒家禮法相適應的宗法秩序和鄉(xiang) 裏關(guan) 係。經此努力,在相當程度上消除了法律與(yu) 風俗衝(chong) 突發生的社會(hui) 基礎,並使趙宋以降的喪(sang) 葬法律與(yu) 風俗逐步走向融合。

 

關(guan) 鍵詞:士庶喪(sang) 葬法 法律 風俗 唐宋變革 重建治理秩序

 

“士庶喪(sang) 葬法”是中國古代規範普通民眾(zhong) 埋葬死亡親(qin) 屬的法律,包括葬法、葬儀(yi) 和祭禮等內(nei) 容。曆代喪(sang) 葬法雖有不同,但基本原則不變:采土葬,行棺槨之製;服喪(sang) 服,示遠近親(qin) 疏;尚葬禮,慎終以追遠。喪(sang) 葬禮製自三代已創立:“有虞氏瓦棺,夏後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埋葬的方式是以棺槨斂屍土葬:“葬者,藏也。藏也者,欲人弗得見也。故衣足以飾身,槨周於(yu) 棺,土周於(yu) 槨,反壤樹之哉。”其理論依據是:“眾(zhong) 生必死,死必歸土,此謂之鬼,骨肉斃於(yu) 下,陰為(wei) 野土,其氣發於(yu) 上,為(wei) 昭明。”[i]喪(sang) 祭之義(yi) 關(guan) 乎國家根本,不是簡單的生養(yang) 死葬問題,其目的在於(yu) 推仁愛、行孝道,即大戴所稱:“凡不孝生於(yu) 不仁愛也,不仁愛生於(yu) 喪(sang) 祭之禮不明,喪(sang) 祭之禮所以教仁愛也,致愛故能致喪(sang) 祭……故曰喪(sang) 祭之禮明則民孝矣,故有不孝之獄,則飾喪(sang) 葬之禮也。”此為(wei) 漢以後曆代王朝統治合法之基礎。由漢至唐是法律儒家化過程,至《唐律疏議》則一準乎禮,“出禮則入刑”,故違反士庶喪(sang) 葬禮的行為(wei) 要受到刑罰處罰。

 

唐宋之際,朝代易替凡五姓,社會(hui) 動蕩,軍(jun) 閥割據有十家,禮崩樂(le) 壞。百年間政權鼎立,風俗各異,宗教信仰多元。宋統一中原地區,承襲唐製,立國之初就確立了士庶喪(sang) 葬禮法。國家律典《宋刑統》對違反士庶喪(sang) 葬禮製的行為(wei) 處刑,皇帝屢下詔嚴(yan) 禁止違反禮法的喪(sang) 葬行為(wei) 。然而,當國家禮法製度遇到違法悖禮的民間喪(sang) 葬習(xi) 俗時,宋代治理者集團(皇帝與(yu) 士大夫)如何處理法律和風俗之間的衝(chong) 突?他們(men) 如何調和法律與(yu) 風俗之矛盾?鑒於(yu) 學界對此問題研究尚不充分,[ii]今試作探討,以就教於(yu) 師友。本文試圖強調,宋代士大夫們(men) 選擇的解決(jue) 方式不僅(jin) 直接影響當時的社會(hui) 生活,而且深刻影響到宋代以後元明清社會(hui) ,甚至對當下處理喪(sang) 葬法律和風俗的衝(chong) 突都有重要的啟示,的確值得我們(men) 認真對待。

 

一、宋代士庶喪(sang) 葬法與(yu) 民間喪(sang) 葬風俗之衝(chong) 突

 

(一)宋代士庶喪(sang) 葬立法

 

1.申明棺槨土葬之製。建隆三年宋太祖趙匡胤就下詔令宣布要遵守喪(sang) 葬禮製,“禁民以火葬”,詔令雲(yun) :“王者設棺槨之品,建封樹之製,所以厚人倫(lun) 而一風化也。近代以來,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iii]建隆四年頒布的《宋刑統》卷十八附有宋太祖敕令:“京城外及諸處,近日多有焚燒屍柩者,宜令今後止絕”。[iv]此類禁止火葬的禁令在宋代屢被重申,蓋因棺槨封樹必須實行土葬,此屬喪(sang) 葬禮製的基本原則,必須申明。

 

2.恢複士庶喪(sang) 葬之禮。宋初恢複傳(chuan) 統的喪(sang) 葬禮,禁止士庶喪(sang) 葬使用僧道威儀(yi) ,也不允許僧道參與(yu) 士庶喪(sang) 葬。太祖開寶三年十月,詔“開封府禁喪(sang) 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yi) 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v]喪(sang) 葬之禮是儒家慎終追遠的重事,事關(guan) 孝道、仁愛,不容異教禮儀(yi) 雜糅其中。喪(sang) 葬禮具有等級差別,士庶喪(sang) 葬不能超越等級界限。太宗太平興(xing) 國七年,翰林學士李昉重定士庶喪(sang) 葬製度,嚴(yan) 禁士庶喪(sang) 葬“用音樂(le) 及欄街設祭,身無官而葬用方相”,“喪(sang) 家輒舉(ju) 樂(le) 者,譴伶人,他不如製者,但罪下裏工作。”[vi]不過,此次立法在喪(sang) 器使用的問題上比前代有所放寬,允許庶人子孫葬父祖,卑幼葬尊親(qin) 使用錦繡:“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兩(liang) 床。悉用香輿、魂車”。[vii]真宗時,禁止喪(sang) 葬之家鳴鍾,一定品階的官員命婦喪(sang) 葬鳴鍾則需要皇帝批準。景德二年,開封府進言:“文武官亡歿,諸寺擊鍾未有定製。欲望自今大卿監、大將軍(jun) 、觀察使、命婦郡夫人已上,即據狀聞奏,許於(yu) 天清、開寶二寺擊鍾,其聲數旋俟進止,自餘(yu) 悉禁。從(cong) 之。”[viii]

 

3.嚴(yan) 定喪(sang) 葬逾禮之刑。《宋刑統》對違法喪(sang) 葬禮製的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處罰。《職製律》規定:“諸聞父母若夫之喪(sang) ,匿不舉(ju) 哀者,流二千裏;喪(sang) 製未終,釋服從(cong) 吉,若忘哀作樂(le) ,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le) 而聽,及參預吉席者,各杖一百。”[ix]太平興(xing) 國九年,太宗進一步明確禁止居喪(sang) 作樂(le) 、飲酒,違者以十惡中的不孝重罪論處,官員督查不力,與(yu) 不孝者連坐。[x]《宋刑統·戶婚律》規定:“諸居父母喪(sang) 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喪(sang) 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居父母喪(sang) 與(yu) 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xi]《賊盜律》更是明確規定:“諸殘害死屍(謂焚燒、支解之類),及棄屍水中者,各減鬥殺罪一等(緦麻以上尊長不減)”,“子孫於(yu) 祖父母、父母……燒棺槨者流二千裏,燒屍者絞。”[xii]過失焚燒屍柩也是要處罰的:“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於(yu) 塚(zhong) 墓熏狐狸而燒棺槨者,徒二年;燒屍者,徒三年,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若子孫於(yu) 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yu) 主墳塚(zhong) 熏狐狸者,徒二年,燒棺槨者流三千裏,燒屍者絞。”[xiii]

 

(二)喪(sang) 葬立法與(yu) 風俗的衝(chong) 突

 

1.火葬盛行違反棺槨之製。兩(liang) 宋時期,火葬蔚然成風已經為(wei) 學界所公認,大量的考古發掘更是證實宋代火葬盛行的事實。[xiv]火葬行為(wei) 顯然違反了國家的禮製和刑法,但火葬在民間流行已久,北方受少數民族喪(sang) 葬習(xi) 慣影響,“遵用夷法”,而蕃夷之法是死後燒訖;[xv]南方火葬風俗由來更遠,長江以南,火葬寢以成俗。“楚俗,死者焚棄,委其骨於(yu) 野”,[xvi]“浙右水鄉(xiang) 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xvii]江浙地區許多城市外都有化人亭、焚化院。宋人認為(wei) 火葬盛行與(yu) 佛教流傳(chuan) 有直接關(guan) 係,胡寅說:“自佛法入中國,以死生轉化,恐動世俗千餘(yu) 年間,特立不惑者,不過數人而已。”[xviii]洪邁也認為(wei) :“自釋氏火葬化之說起,於(yu) 是死而焚屍者,所在皆然。”[xix]火葬在民間一直未絕,到紹興(xing) 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範同還奏稱:“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yang) 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於(yu) 生而薄於(yu) 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者見之動心。”[xx]終兩(liang) 宋之世,火葬一直在民間實行,和喪(sang) 葬法的對抗也始終存在。

 

2.葬禮逾製和喪(sang) 葬舉(ju) 樂(le) 頻發。唐宋之際,民間葬禮逾製的現象頻發,禁不勝禁,宋代不得不放鬆對喪(sang) 葬的等級控製,原本不應由平民使用的器物不再禁止。唐代中後期關(guan) 於(yu) 喪(sang) 葬儀(yi) 式的禁令被廢止,如“唐大曆七年,詔喪(sang) 葬之家送葬祭盤,隻得於(yu) 喪(sang) 家及塋所置祭,不得於(yu) 街衢張設”,“長慶三年,令百姓喪(sang) 葬祭奠不得以金銀、錦繡為(wei) 飾及陳設音樂(le) ,葬物稍涉僭越,並勒毀除”。[xxi]到太平興(xing) 國七年宋代重修士庶葬禮,李昉等認為(wei) :“子孫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親(qin) ,全尚樸素即有傷(shang) 孝道。其所用錦繡,伏請不加禁斷。”[xxii]太宗在太平興(xing) 國六年、九年頒布居喪(sang) 舉(ju) 樂(le) 禁令,且不得用方相、鬼頭,南宋寶慶時,“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xxiii]喪(sang) 葬奢靡成風,“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xxiv]兩(liang) 廣地區人家有喪(sang) 事,“鄰裏集其家,鼓吹窮晝夜,而製服者反於(yu) 白巾上綴少紅線以表之。”[xxv]喪(sang) 禮逾製和居喪(sang) 舉(ju) 樂(le) 頻發是喪(sang) 葬法與(yu) 喪(sang) 葬風俗衝(chong) 突的典型表現。

 

二、宋代士庶喪(sang) 葬法與(yu) 民間喪(sang) 葬風俗衝(chong) 突之原因

 

唐宋之際社會(hui) 結構已經發生重大的變革,社會(hui) 成員重新組合,新型的社會(hui) 組織產(chan) 生,人們(men) 普遍生活在經濟能力較弱的小型家庭中,必須節儉(jian) 度日,喪(sang) 葬從(cong) 簡。這就構成了宋代士庶喪(sang) 葬法與(yu) 民間喪(sang) 葬風俗衝(chong) 突的社會(hui) 原因。試分析如下:

 

(一)宋代家庭小型化

 

唐宋之際,大量社會(hui) 成員擺脫了對貴族門第的依附,成為(wei) 編戶齊民,形成新型的家庭。在唐代,貴族家庭擁有大量的部曲、奴婢等附屬社會(hui) 成員,以貴族家庭為(wei) 中心的龐大社會(hui) 單元構成了整個(ge) 社會(hui) 的基礎。不斷的戰爭(zheng) 和社會(hui) 動蕩使士族門第解體(ti) ,大量平民擺脫依附關(guan) 係成為(wei) 獨立個(ge) 體(ti) ,他們(men) 的人身得到解放,法律地位也得到國家承認。在宋代,這些人已經具有國家的正式戶口,能夠參加大部分民事、經濟、行政關(guan) 係。原本附屬於(yu) 大家族的社會(hui) 成員變為(wei) 具有平等或接近平等地位的社會(hui) 成員,他們(men) 重新組合,形成了新型小家庭,有學者計算,宋代每戶平均五口多人,不再包括奴婢,北方稍大於(yu) 南方。[xxvi]正如馮(feng) 爾康先生所說:宋代以後,官僚出現平民化傾(qing) 向,客戶、佃戶、工匠、商人、雜伎藝等人社會(hui) 地位提高,人們(men) 擺脫了漢唐以來士族門閥的束縛,人們(men) 擺脫了過去士族門閥的控製,成了獨立的家庭,家庭趨於(yu) 小型化。[xxvii]

 

儒家的喪(sang) 葬製度不是孤立的,它是和宗法製度緊密結合在一起的,葬禮舉(ju) 行不是一個(ge) 家庭的事情,而是依靠宗族鄉(xiang) 黨(dang) 共同努力去完成。禮記說“庶人葬,族黨(dang) 相會(hui) ”即是此意。宋代小型化的家庭具有三個(ge) 特征:第一,功利性。小型家庭生產(chan) 能力和經濟來源都有限,經常處於(yu) 生存危機之中,必須追求個(ge) 體(ti) 利益;第二,流動性。小型家庭遷徙靈活,容易逐利而居,在商品經濟繁榮時期,家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選擇居住地;第三,社會(hui) 關(guan) 係淡薄。小型家庭之間往往既無血緣關(guan) 係,又沒有宗族觀念,相互之間關(guan) 係較為(wei) 疏遠,力量單薄。這些特征就決(jue) 定了宋代家庭不具備實行土葬的條件,既容易離開故土,又難以承擔喪(sang) 葬的費用,更為(wei) 重要的是,沒有宗族的組織和監督,平民家庭很難去按照禮製要求完成殯葬。此時喪(sang) 葬從(cong) 簡、便宜從(cong) 事就會(hui) 主導人們(men) 的喪(sang) 葬活動,火葬、水葬都是較好的選擇。

 

(二)社會(hui) 成員流動頻繁

 

宋代社會(hui) 中,離井背鄉(xiang) 的人員占有相當比例,已經不具備實行土葬的條件。宋代商品經濟發達,商人跨州越郡、浮江泛海進行貿易往來是常見的現象,他們(men) 遠離故土,經常身處險境,一旦客死他鄉(xiang) ,回鄉(xiang) 安葬就可望而不可及。與(yu) 此相似的還有遠離家鄉(xiang) 戍邊的軍(jun) 人和別郡任職的官員。法律也對這些人網開一麵,《宋刑統》卷18《賊盜律·殘害死屍》規定:“若是遠路歸葬,及僧尼、蕃人之類,聽許焚屍。”[xxviii]還有對軍(jun) 人的特別規定:“軍(jun) 人出戍,許令燒焚,將骨殖歸。”[xxix]

 

遠離家鄉(xiang) 任職的官員處境更為(wei) 艱難,作為(wei) 禮法的模範遵守者,他們(men) 必須歸葬,而現實中他們(men) 又麵臨(lin) 重重困難。如宋初的柳開,其父母、叔父母在不同的地方去世,為(wei) 能夠按照喪(sang) 儀(yi) 在家鄉(xiang) 合葬親(qin) 人,柳開曆盡艱辛,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才達成心願。[xxx]北宋後期,一代文豪蘇軾逝世於(yu) 常州,其子蘇邁遵父願,乘舟護柩經準汴千裏赴汝州,並遷繼母王潤之靈柩來汝,與(yu) 父合葬於(yu) 汝州。有些士大夫從(cong) 實際出發,尋找解決(jue) 困境的辦法,如呂祖謙在《少儀(yi) 外傳(chuan) 》中說:“或曰:旅官遠方,貧不能致其柩,不焚之,何以致其歸葬,曰:……必也竭力不能歸其柩,即所亡之地而葬之,不猶愈於(yu) 火焚乎?”[xxxi]如此下策實是客旅遠方、戍卒謫宦的無奈之舉(ju) 。仕宦人家如此,平民百姓想要歸葬故土甚至要冒生命危險。神宗熙寧年間,有民婦阿毛,其夫楊金配隸房陵,後來丈夫死亡,她向當地官府請求負夫骨歸葬故鄉(xiang) ,路上遇到大疫,死在襄州官道上。[xxxii]即便居住在原籍的貧民也很難完成喪(sang) 葬禮,正如南宋高宗紹興(xing) 二十八年戶部侍郎榮薿所說:“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cong) 簡,是以從(cong) 來率以火化為(wei) 便,相習(xi) 成風,勢難遽革”。[xxxiii]

 

(三)商業(ye) 繁榮與(yu) 城鎮化

 

宋代商業(ye) 發達,富商巨賈聚集於(yu) 城市,占有大量社會(hui) 財富的商人往往不遵守禮製的約束,突破喪(sang) 葬法的限製,逾禮厚葬。市民聚居於(yu) 城市形成不同於(yu) 鄉(xiang) 土社會(hui) 的生活環境,也無法實行土葬。商業(ye) 發展和城鎮繁榮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到城市居住,形成了市民階層。居住於(yu) 城市中的人們(men) 大都沒有血緣關(guan) 係,多是出於(yu) 利益的原因才會(hui) 進行交往,沒有宗族和鄉(xiang) 裏的親(qin) 密關(guan) 係。且城市中的人們(men) 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之外的經營性勞動,基本上脫離了土地,沒有土地,就不能實行土葬,隻好采取其他的喪(sang) 葬方式。南宋人俞文豹針對臨(lin) 安的情況提出:“今京城內(nei) 外,物故者日以百計,若非火化,何以葬埋?”[xxxiv]

 

三、宋代士大夫化解士庶喪(sang) 葬法律與(yu) 風俗衝(chong) 突的努力

 

(一)治標之策:法律和行政手段的配合

 

麵對喪(sang) 葬法律和風俗的嚴(yan) 重衝(chong) 突,統治者如果嚴(yan) 格執行法律,必然出現大量的徒流罪犯,赭衣塞路,獄滿為(wei) 患。曆史教訓和現實國情都使得統治者不會(hui) 也不可能選擇這種解決(jue) 方式。宋代統治者選擇了和緩的儒家方式,教化為(wei) 主,刑罰為(wei) 輔,對民間業(ye) 已形成的風俗,不強製短期內(nei) 迅速革除,而是逐漸改變,對違法者不克重刑,而是竭力消除火葬產(chan) 生的根源。所以《宋史》說宋初統治者雖立重典,而執法以忠厚為(wei) 本,“其君一以寬仁為(wei) 治,故立法之製嚴(yan) ,而用法之情恕”。[xxxv]

 

在用法忠恕思想的指引下,在地方上,火葬律文禁令其實並未被認真遵守,地方官員雖熟悉朝廷敕令,但在實踐中基本沒有按照律文執行,宋代沒有因實行火葬遭到刑事處罰的案例:“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係官之地安葬。河東(dong) 地狹人眾(zhong) ,雖至親(qin) 之喪(sang) ,悉皆焚棄。韓琦鎮並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wei) 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叛於(yu) 禮法,正守臣之職也。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guan) 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xxxvi]宋仁宗慶曆六年,“侍禦史黃君,楚俗,死者焚棄,委其骨於(yu) 野,死者焚而委其骨於(yu) 野,君為(wei) 訪諭使,收瘞,至輟俸以濟之”,[xxxvii]其他的還有“韓稚圭鎮並州,以官鏹市田數頃,俾州民骨肉之亡者有安葬之地”,[xxxviii]範純仁帥太原,“俾僚屬收無主燼骨,別男女,異穴以葬。又檄諸郡仿此,不可以萬(wan) 數計。”[xxxix]從(cong) 韓琦、範純仁等地方官員在火葬盛行的河東(dong) 地區采取的措施來看,並沒有按照法律追究火葬親(qin) 人者的刑事責任,而是用行政手段試圖改變這些習(xi) 俗。這些官員在地方“待俗以禮法”,力圖“規變薄俗”。這些做法受到士大夫的好評,被認為(wei) 是古循吏所為(wei) ,因而載入史籍,傳(chuan) 為(wei) 美談。

 

為(wei) 了解決(jue) 無地貧民安葬的問題,在儒家士大夫的推動下,北宋中期以後朝廷在全國範圍內(nei) 設置漏澤園,為(wei) 貧民實行土葬提供公共墓地。神宗元豐(feng) 二年三月,“詔給地葬畿內(nei) 寄蕞之喪(sang) ,無所歸者,官瘞之”,[xl]到徽宗時期,全國各州縣普遍設立了漏澤園,[xli]南宋時,統治者曾多次下令設置漏澤園,葬埋無主屍骨。

 

南宋還確立墓田法,保護實行土葬者的合法權益。南宋尚書(shu) 省指揮曾經有詳細的解釋:“婺州申:墓禁內(nei) 起造屋宇,合不合毀拆?及日後聽與(yu) 不聽起造斫伐?如是田園,聽與(yu) 不聽地主墾種?本所看詳,雖在禁步內(nei) ,既非己業(ye) ,惟日後不許安葬外,如不願賣,自從(cong) 其便,仍不許於(yu) 步內(nei) 取掘填壘。”[xlii]這就說明墓田有禁步,受到法律特殊保護,土地和墓田所有權人不一致時,墓田權益優(you) 先。

 

(二)治本之略:重建宗法關(guan) 係和鄉(xiang) 土社會(hui)

 

即便是采取了有效的行政手段矯治流俗,眾(zhong) 多的士大夫對喪(sang) 葬風俗違反禮法的現狀還是非常憂慮,他們(men) 認為(wei) 喪(sang) 葬風俗敗壞會(hui) 影響到儒家理想社會(hui) 秩序的建立。對喪(sang) 葬風俗發表意見的有諸多名公巨卿,北宋王安石、司馬光、程頤、胡寅,南宋的朱熹、黃震、真德秀,無論他們(men) 政見如何,在對待喪(sang) 葬風俗這一問題上,立場卻非常一致,就是必須探求風俗敗壞的原因,重建禮製秩序。

 

如程頤說:“古人之法,必犯大惡則焚其屍。今風俗之弊,遂以為(wei) 禮,雖孝子慈孫,亦不以為(wei) 異,……可不哀哉?”[xliii]王安石說:“父母死,則燔而捐之水中,其不可,明也;禁使葬之,其不可,亦明也。然而吏相與(yu) 非之乎上,民相與(yu) 怪之乎下,蓋其習(xi) 之久也,則至於(yu) 戕賊父母而無以為(wei) 不可,故曰禁之不可也。”[xliv]朱熹更是明確反對火葬,態度堅決(jue) 地要求弟子不能循俗“用釋道火化”,而要從(cong) 自身做起,移風易俗。[xlv]最為(wei) 難能可貴的是,宋代士大夫認識到,要改變風俗,實行儒家的葬儀(yi) ,必須重建禮儀(yi) 賴以生長的宗法秩序,培育起和禮相一致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為(wei) 此,他們(men) 從(cong) 自身開始,進行重塑鄉(xiang) 俗的實踐,決(jue) 意使人們(men) 改變行為(wei) 方式,自覺遵守禮儀(yi) 要求,日遠罪而不自知。他們(men) 從(cong) 修身齊家開始改變風俗,製定家庭成員行為(wei) 規範——家訓。兩(liang) 宋著名家訓有司馬光《家範》《書(shu) 儀(yi) 》《居家雜儀(yi) 》,袁采《世範》,真德秀《真西山先生教子齋規》,陸遊《放翁家訓》,朱熹《朱子家禮》《朱子訓子貼》等,[xlvi]司馬光《書(shu) 儀(yi) 》規定實行傳(chuan) 統的喪(sang) 葬禮儀(yi) ,且要立家廟,行祭禮;《朱子家禮》規定了詳細的葬儀(yi) ,提出建立宗族祭祀的祠堂;《放翁家訓》明確禁止家庭成員實行火葬。這些具有崇高威望的士大夫家庭試圖通過自身的實踐改變澆漓的風俗。

 

從(cong) 符承宗撰《符彥卿家譜》、向瑊撰《向敏中家譜》到歐陽修撰《歐陽氏族譜》、蘇洵撰《蘇氏族譜》,逐漸確立了族譜的體(ti) 例,此後族譜大量出現。編寫(xie) 族譜是要按照禮製的要求重新組建宗族組織,在宗族中通過祭禮凝聚血緣族群,培養(yang) 宗族情感,建立宗子製度,明確尊卑上下,重新建立宗法關(guan) 係。典型的如南宋郭子縱,編《宗禮》《宗義(yi) 》,附以《立宗文約》《公狀》《家約》《家譜》,與(yu) 宗人相聚共祭其祖,共同飲食,實現“冠婚喪(sang) 葬必相助,貧困患難必相恤……然後為(wei) 尊尊親(qin) 親(qin) 恩義(yi) 之至”。[xlvii]通過宋代士紳長期的努力,在民間社會(hui) 逐漸實現“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xlviii]且通過家族的重建形成了族權,在門閥宗法製度衰落之後,敬宗收族的製度逐漸形成和確立,宗族成員的關(guan) 係緊密,向心力增強,喪(sang) 葬製度賴以存在的宗法製度重新建立,土葬有了堅實社會(hui) 基礎。

 

在宗族關(guan) 係的基礎上,宋代士大夫將緊密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繼續向外擴大,建立鄉(xiang) 裏成員之間的倫(lun) 理親(qin) 情,這一目標主要是通過鄉(xiang) 約實現的。宋代典型的《呂氏鄉(xiang) 約儀(yi) 》規定:凡行婚婣、喪(sang) 葬、祭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求,如未能遽行,且從(cong) 家傳(chuan) 舊儀(yi) ,甚不經者,當漸去之。始喪(sang) ,則用衣服或衣叚以為(wei) 襚禮,以酒脯為(wei) 奠禮,計值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則用錢帛為(wei) 賻禮,用豬、羊、酒、蠟燭為(wei) 奠禮,計值多不過五千,少至三四百。凡遇慶吊之家,每家隻家長一人與(yu) 同約者皆往,其書(shu) 問亦如之。若家長有故,或與(yu) 慶吊者不相識,則其次者當之,所助之事,所造之物,亦臨(lin) 時聚議,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數,若契分深淺不同,各從(cong) 其情之厚薄。[xlix]上述鄉(xiang) 約條文規定了鄉(xiang) 裏人際關(guan) 係的基本原則:患難相恤,守望相助,遵守禮法,共同向善。在日常生活中鄉(xiang) 裏成員行為(wei) 要符合禮的要求,互相糾正不經的行為(wei) 。具體(ti) 到喪(sang) 葬問題,則要求鄉(xiang) 約成員互相扶持,按照親(qin) 情鄉(xiang) 誼量力助錢助物。在這種鄉(xiang) 裏敦睦的關(guan) 係中,每個(ge) 家庭既有親(qin) 族,又有鄉(xiang) 鄰,為(wei) 順利完成葬禮提供了物質保障和人力支持。更重要的是,呂氏鄉(xiang) 約規定了違反鄉(xiang) 約義(yi) 務時的處罰,包括罰款、限製參加鄉(xiang) 裏活動等,這就使鄉(xiang) 約具有一定的強製性,因而具有民間法的性質。人們(men) 自願加入鄉(xiang) 約這一自治團體(ti) ,人際關(guan) 係變得非常緊密,倫(lun) 理化的鄉(xiang) 土社會(hui) 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


新的宗法製度和鄉(xiang) 土社會(hui) 的形成具有明顯的社會(hui) 效果,宗族力量增強,宗法關(guan) 係確立使得社會(hui) 成員重新進入一個(ge) 集體(ti) ,貧窮的社會(hui) 成員能夠得到及時的幫助和救濟,人們(men) 有能力實現禮製的要求。這就清除了火葬盛行的主要社會(hui) 根源,另外,宗族關(guan) 係、鄉(xiang) 土社會(hui) 使人們(men) 形成基於(yu) 血緣和地緣的團體(ti) ,形成相對封閉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網,限製商品經濟的規模和城鎮的進一步發展,對社會(hui) 流動確實起到了禁錮作用,這就對火葬興(xing) 起的另兩(liang) 個(ge) 因素也產(chan) 生間接的影響。因此,宋元以後,隨著宗族力量的壯大,曾經興(xing) 盛一時的火葬風俗逐漸走向消亡。

 

四、結語

 

從(cong) 宋代士庶喪(sang) 葬法律和風俗的衝(chong) 突及其化解過程,我們(men) 可以看到:在曆史轉型時期,由於(yu) 社會(hui) 關(guan) 係的變動,法律和風俗的衝(chong) 突是普遍現象,古今皆然,關(guan) 鍵在於(yu) 社會(hui) 治理者如何化解這種衝(chong) 突。作為(wei) 儒家傳(chuan) 統的繼承者,宋代的士大夫們(men) 力主恢複禮法製度,而在地方社會(hui) 治理實踐中,他們(men) 采取了和緩的執法方式,著力構建與(yu) 禮法相適應的儒家倫(lun) 理秩序。經過不懈的努力,具有時代特色的平民化的宗族秩序在基層社會(hui) 形成,禮逐漸內(nei) 化為(wei) 人民的習(xi) 慣性行為(wei) 。宋代以後,國家法律和民間風俗都符合禮的基本精神,所以能夠相得益彰。

 

曆史經驗表明:社會(hui) 轉型時期,欲以法律移風易俗,應有統一的核心價(jia) 值觀作為(wei) 指導,而培育與(yu) 法律相應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絕不能一蹴而就,國家和社會(hui) 必須經過長期的博弈。在此過程中,治理秩序建構者的擔當精神和曆史責任感往往起著決(jue) 定性的作用。後來者能不慎乎?




注釋:

 

[i] 楊天宇:《禮記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頁,第92頁,第609頁。

[ii] 清代學者顧炎武在《日知錄·火葬》中早就指出宋代盛行火葬之風,近世學者研究成果參見徐蘋芳:《宋元時代的火葬》,《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第1期;秦大樹:《宋代喪(sang) 葬習(xi) 俗的變革及其現代意義(yi) 》,《唐研究》第1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朱瑞熙:《宋代喪(sang) 葬習(xi) 俗》,《學術月刊》1997年第2期;張邦煒、張敏:《兩(liang) 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風》,《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1995年第3期。

[iii] (宋)王偁:《東(dong) 都事略》,齊魯書(shu) 社1998年版,第65頁。

[iv] (宋)竇儀(yi) 等撰:《宋刑統》,中華書(shu) 局1984年版,第287頁。

[v] (元)脫脫等撰:《宋史·禮誌》,中華書(shu) 局1977年版,第2917頁。

[vi] 《宋史·禮誌》,第2917頁。

[vii] 《宋史·禮誌》,第2917-2918頁。

[viii] 《宋史·禮誌》,第2917頁。

[ix] 《宋刑統》,第163頁。

[x] 《宋史·禮誌》,第2917頁。

[xi] 《宋刑統》,第216頁。

[xii] 《宋刑統》,第286-287頁。

[xiii] 《宋刑統》,第288頁。

[xiv] 參見陳建中:《成都市郊的宋墓》,《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第6期;南雄縣博物館:《廣東(dong) 南雄宋代陶罈墓》,《考古》1984年第7期;高至喜:《湖南長沙絲(si) 茅衝(chong) 火葬墓發掘記》,《考古通訊》1957年第3期;黃宣佩:《上海宋墓》,《考古》1962年第8期。

[xv] 參見劉永連:《突厥喪(sang) 葬風俗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249頁。

[xvi] (宋)劉摯:《忠肅集》卷13,四庫全書(shu) 本。

[xvii] 劉永翔:《清波雜誌校注》,中華書(shu) 局1997年版,第35頁。

[xviii] (宋)胡寅:《斐然集》,中華書(shu) 局1993年版,第412頁。

[xix] (宋)洪邁:《容齋隨筆》,中華書(shu) 局2005年版,第380頁。

[xx] 《宋史·禮誌》,第2918-2919頁。

[xxi] 《宋史·禮誌》,第2917頁。

[xxii] 《宋史·禮誌》,第2917頁。

[xxiii] (宋)王栐:《燕翼詒謀錄》,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24頁。

[xxiv] 《宋史·禮誌》,第2918-2919頁。

[xxv] (宋)周去非:《嶺外代答》,中華書(shu) 局1999年版,第257頁。

[xxvi] 杜正勝主編:《中國式家庭與(yu) 社會(hui) 》,黃山書(shu) 社2012年版,第26頁。

[xxvii] 馮(feng) 爾康主編:《中國社會(hui) 結構的演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50頁。

[xxviii] 《宋刑統》,第287頁。

[xxix] 《宋刑統》,第287頁。

[xxx] (宋)柳開:《河東(dong) 集》卷3,四庫全書(shu) 本。

[xxxi] (宋)呂祖謙:《少儀(yi) 外傳(chuan) 》,王雲(yun) 五主編:《叢(cong) 書(shu) 集成初編》,商務印書(shu) 館1935年版,第55-56頁。

[xxxii] (宋)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701頁。

[xxxiii] 《宋史·禮誌》,第2918-2919頁。

[xxxiv] (宋)俞文豹:《吹劍錄》,古典文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78頁。

[xxxv] 《曆代刑法誌》,群眾(zhong) 出版社1988年版,第331頁。

[xxxvi] 《宋朝事實類苑》,第413頁。

[xxxvii] (宋)劉摯:《忠肅集》卷13,四庫全書(shu) 本。

[xxxviii] 《宋朝事實類苑》,第275-276頁。

[xxxix] (宋)樓鑰:《攻媿集》,王雲(yun) 五主編:《叢(cong) 書(shu) 集成初編》,第1281頁。

[xl] 《宋史·禮誌》,第297頁。

[xli] 《宋史·徽宗本紀》,第391頁。

[xlii]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323頁。

[xliii] 《二程集》,中華書(shu) 局1984年版,第58頁。

[xliv] (宋)呂祖謙:《宋文鑒》,中華書(shu) 局1992年版,第1763頁。

[xlv] 《朱子語類》,中華書(shu) 局1986年版,第3281頁。

[xlvi] 《朱子語類》,第5133頁,第5150頁。

[xlvii] (宋)陳淳:《北溪大全集》卷9,四庫全書(shu) 本。

[xlviii] 《張載集》,中華書(shu) 局1978年版,第258頁。

[xlix] (宋)呂大鈞:《呂氏鄉(xiang) 約儀(yi)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2、13頁。

 

注:本文係河南省教育廳2014年度人文社會(hui) 科學研究規劃項目“獄空文化和宋代司法傳(chuan) 統的曆史轉型”(編號:2014-GH-0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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