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思想的理論結構及其現代轉化論綱
作者:時亮、王兆芝(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天府新論》2016年第3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廿七日庚戌
耶穌2017年3月24日
【摘要】民本思想原為(wei) 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部分,近代以來卻頻遭誤解與(yu) 錯判,而其在未來之善好秩序重建中所能發揮的作用與(yu) 意義(yi) ,也一直被學界嚴(yan) 重低估。本文嚐試在新的視野中理解民本思想的內(nei) 在結構及其豐(feng) 富的曆史文化內(nei) 涵,即:民本思想並非單一的法政思想形態,而是貫穿上至神學下至經濟等多個(ge) 層麵與(yu) 維度的綜合性思想形態,是為(wei) 先秦諸子與(yu) 後世曆代思想家所共享的中國思想文化基座。未來中國思想與(yu) 文明之創發,及善好生活秩序之重建,亦必須立足於(yu) 民本思想之大體(ti) ,並積極消化西學有益元素,才能實現固有傳(chuan) 統的創造性轉化。
【關(guan) 鍵詞】民本思想,綜合性思想形態,理論結構,現代轉化
引言
民本思想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延綿不絕兩(liang) 千多年,有功於(yu) 華夏治理者甚多[i]。然而近一百多年來,在崇尚民主的大氛圍中,學人之言“民本”思想者,普遍將其理解為(wei) 與(yu) 現代西方民主思想相對(對應/對立)的一種前現代法政思想形態[ii]。在筆者看來,這種解讀不但誤解了兩(liang) 種處於(yu) 不同理論層級的思想形式,而且也大大窄化了傳(chuan) 統民本思想豐(feng) 富的曆史文化內(nei) 涵。事實上,就其學派歸屬而言,民本思想並非一家一派用於(yu) 一時一地之言,而是諸子百家千年源流所共享的中國思想基座[iii];就其思想之內(nei) 涵與(yu) 結構而論,民本思想亦並非某種單一領域的前現代法政思想,而是有著從(cong) 超越性的神學基礎以至經濟與(yu) 自然層麵之多維結構與(yu) 豐(feng) 富內(nei) 涵的綜合性思想形態。我們(men) 隻有在文化複興(xing) 與(yu) 文明自覺的曆史語境中,重新理解了“民本”思想這種綜合性思想形態的內(nei) 在結構及其豐(feng) 富性,並以此為(wei) 基礎,積極麵對並充分吸納西學業(ye) 已闡發的有益元素,才能重新認識“民本”思想對於(yu) 建設華夏善好生活秩序的重要意義(yi) ,並將其在實際生活中發揮出來。本文嚐試對傳(chuan) 統“民本”思想的理論結構略作申說,以求正於(yu) 學界賢達。
一、民本思想的神學基礎
隻要細致考察中國古典思想文本就不難發現,傳(chuan) 統民本思想實具有一個(ge) 普遍為(wei) 現代研究者乃至其積極申述者所忽視甚至所不見的神學[iv]層麵。造成這種局麵的主要原因,是因為(wei) 對有意誌有行動之人格化的“天”之信仰的衰落。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西方世俗激進主義(yi) 思潮的湧入,此“天”及其所承載的人間秩序結構開始逐漸崩解;尤其是在20世紀50年代以來,對此“天”信仰(及其附隨的“天道”觀)的法政意義(yi) ,尤其是它對於(yu) 華夏自由秩序所具有的基礎性意義(yi) ,研究者幾乎已遍失去了感知力。然而,事實上,正是在與(yu) “天”信仰的緊密關(guan) 係中,傳(chuan) 統中國民本思想才擁有一個(ge) 牢不可破的終極神學基礎:天主權。對這一點直接或間接的表達,在先秦經典中,比比皆是;而秦漢以來之中國文化經史典籍中,對此也是一再申言。其中最為(wei) 著名的,應該是孟子“天與(yu) 之”的經典論說[v]。天主權,實為(wei) 傳(chuan) 統華夏自由秩序[vi]的關(guan) 鍵與(yu) 根基所在。因為(wei) ,從(cong) 理論與(yu) 原則上講,“天主權”排除了人間不負責任、不受約束之絕對權力的正當性,並由此而為(wei) 華夏自由秩序奠定了其最深層的超驗基礎。進而,在具體(ti) 的生活場域中,由對“天”的信仰所立定的“天主權”觀念,乃為(wei) 那些則天象地仰望星空的偉(wei) 大心靈,直麵實踐場域之不合理法政結構與(yu) 法政權力並對其予以約製化的努力,提供了中國文化之最後的精神動力機製。簡言之,以孟子、董仲舒、朱熹、王陽明、黃宗羲等為(wei) 代表的曆代大儒,竭力實現其當時之優(you) 良治理的努力,其最後之根基盡在於(yu) 此[vii]。而且,就我國曆史的具體(ti) 情形而論,他們(men) 也確實以此為(wei) 超驗基礎,在相當程度上實現了我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尤其是基層秩序)的善治。
二、民本思想的哲學架構
在前述“天主權”這個(ge) 超驗的神學基礎上,先哲們(men) 漸次演生出一套法政哲學的思想結構,而且以此影響、約製並改造了傳(chuan) 統中國政治實踐結構中非理性的一麵,並形成了一種延綿數千年的理性法政結構[viii]。這就是在“天”之下,由民、君、師三者及其關(guan) 係所構成的核心法政結構。關(guan) 於(yu) 此點,最早也最明白的記載見於(yu) 《詩》、《書(shu)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等言說[ix]。與(yu) 此相關(guan) ,《尚書(shu) 》諸篇中還有“天敘有典”、“天秩有禮”、“天命有德”、“天討有罪”、“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民之所好,天必從(cong) 之”等記載。至孟子,乃明確提出堯舜禹間通過禪讓所實現的政權移轉,其正當性並不由人,乃是“天與(yu) 之”的說法。如此種種,其所表明的基本信息,首先都是“天主權”,而在“天主權”之下,與(yu) 君和師相比,民的地位又具有某種明確的優(you) 先性。這種優(you) 先性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首先,是存在次序上的:先有“天生烝民”,而後才有“君”“師”之作,即“民”與(yu) “天”的關(guan) 係是原初性的、生存性的、根本性的,而“君”與(yu) “師”的興(xing) 起,則是功能性的,並且是次生的。其次,從(cong) 功能上考慮,“天”或視或聽,首先皆由於(yu) “民”,並且“天”也主要通過“民”來實際表達其“天命”選擇[x]。簡言之,即民之輿情,直通於(yu) 天。而“君”與(yu) “師”的治理或教化,都必須法天則地而達於(yu) 民情。故而,這裏的基本哲學架構乃是:天主權,民示權[xi],聖人教化-立法權,君主養(yang) 民-施政權。而且,無論是聖人的教化-立法之權,還是君主的養(yang) 民-施政之權,即無論聖人則天象地而立法行教,還是君主則天象地而施政行法,其基本前提都必須是崇“天”,進而要尊重並順服“天生烝民”下的“有物有則”與(yu) “民之秉彝”。而其立法與(yu) 施政之目的所在,亦絕非為(wei) 聖人與(yu) 君主一人一家或一群一派之私利,乃是因為(wei) 要實現“天佑下民”之目的,而使君與(yu) 師“克相上帝”以“寵綏四方”,即協助上天讓百姓過上善好的生活。
三、民本思想的倫(lun) 理維度
根據傳(chuan) 世至今的思想文化經典,中國先哲們(men) 很早就認識到並且明確承認了“人”普遍地具有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如果將其與(yu) 主要的希臘哲人作一番比較,其中的差別就更加明顯[xii]。究極原委,其根本之所在,似乎正在於(yu) 中國先哲對此“天生烝民”中所蘊含之道德普遍性的領悟。亦由乎此,一種普遍而開放的“天下”觀念乃得以逐漸形成。在此“天下”中,每一個(ge) 人首先都是作為(wei) “天”之“民”而存在,並由此獲得其生命的價(jia) 值內(nei) 核,而“人”在其所處曆史結構中的具體(ti) 生命,即應當,也可以,以此內(nei) 核為(wei) 原始起點得以展開。《中庸》“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的開篇,即是對這一要點最好的表達,事實上也可以算是對《詩經》“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之言,所做的更為(wei) 抽象而集中的重述。孟子“道性善”並說“知其性則知天”,似亦正以此為(wei) 其基礎[xiii]。故而,傳(chuan) 統中國文化之民本思想,在倫(lun) 理維度上,很早就承認了“人”普遍地具有成為(wei) 道德主體(ti) 的可能性,從(cong) 而使主體(ti) 生命的可能性,逐漸超越了某種狹隘的血族身份。在傳(chuan) 統文化語境中,孟子“人皆可以為(wei) 堯舜”一語,乃是對此要點所作之最大限度的申張,也在此後的兩(liang) 千多年人世變幻中,不斷地呼喚並激勵著一個(ge) 又一個(ge) 偉(wei) 大的儒者心靈。
四、民本思想的教育維度
此一維度實為(wei) 民本思想倫(lun) 理維度的自然延伸。由神學上的“天生烝民”與(yu) “天佑下民”出發,在倫(lun) 理學維度推論出作為(wei) “天民”的“人”普遍具有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並不是一件太難的事。但是,放眼曆史語境以及曆代現實中的“人”,則又會(hui) 發現“人”並非自然而然地就可以過上道德生活。由乎此,“天”才“作之君作之師”,以導民於(yu) 善。其中關(guan) 鍵,即在於(yu) “教”,即教育,教化。《中庸》言“率性之謂道”,“率性”亦即成其性,順乎其性而行,即在“人”具體(ti) 的生命過程中,使由“天”所“命”的價(jia) 值內(nei) 核,得到顯明和成就。要做到這一點,不二法門即在於(yu) “教”。就此而言,全部中國古典思想,尤其是先秦諸子百家之學,所討論的就隻有一個(ge) 字,就是“教”。儒墨如此,道德亦然,即便是法家,在其明白揭出的宗旨裏麵,難道不也是“以法為(wei) 教,以吏為(wei) 師”麽(me) ?隻不過與(yu) 其他諸家相比而言,法家對民本思想的共享程度要低一些,其在民本思想係統與(yu) 結構中的位置,也較為(wei) 邊緣罷了[xiv]。然而,就其他諸家而言,尤其是就儒家而言,當民本思想落實於(yu) 教育層麵,首先就會(hui) 要求“人”對“天”有所敬畏,並努力認識並遵行“天道”,以及由此“天道”所確立之“有物有則”的先存秩序。其次,則要講求體(ti) 認“天”所命於(yu) 其“民”之“性”,也就是“我”之性與(yu) “人”之性。孟子所謂的“不外求”、“萬(wan) 物皆備於(yu) 我”等講述,如果失去了這個(ge) 普遍的“天”以及此“天”所命於(yu) 人之“性”,就會(hui) 流於(yu) 神秘主義(yi) 的玄思妄言。但是,在民本思想之“天”“民”關(guan) 係結構的保證下,這種教育擁有肥城明確而穩定的目標,乃是立足於(yu) 人從(cong) “天”所受的價(jia) 值內(nei) 核,來喚醒其自身所蘊含的道德意識,從(cong) 而來漸次培養(yang) 具有現實道德生命的“人”。後世乃稱之為(wei) “君子”。君子不器。理想的“君子”[xv],乃是在天地之間體(ti) 道獨立,充滿超越性的道德責任感,並在生命的各個(ge) 層麵和生活的各個(ge) 領域,持之以恒地踐履其道德責任的活生生的“人”。即便是棲棲遑遑,累累若喪(sang) 家之犬,也不放棄其道德持守。範文正公所謂“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le) 而樂(le) ”,是傳(chuan) 統士人對這種理想君子人格所作的一種經典描繪;而為(wei) 陳寅恪先生所標舉(ju) 的“獨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則堪稱是對這種理想君子人格的一種現代表達。中國傳(chuan) 統經典文獻,尤其是《四書(shu) 》所根本著眼的,主要就是如何培育養(yang) 成這樣的“君子”。
五、民本思想的法政結構
民本思想在法政領域體(ti) 現為(wei) 一種很強的理性結構,可分為(wei) 上下兩(liang) 層。就其下層而言,基本上是一種自發而有限的自治結構(見下文)。至於(yu) 其上層部分,又有兩(liang) 層內(nei) 容,可以概括為(wei) 如下八字:天道治法,聖君賢相。這兩(liang) 層內(nei) 容相伴相生,互為(wei) 發用,不可偏廢,亦難獨存。用孔子的話說就是“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ju) ;其人亡,則其政息”(《中庸》),即:“方策”所記錄的,乃是遵行天道治法的先王典範及其所留下的禮樂(le) 製度,而後世之掌權執政者要達到善治,就必須得到足以理解並能夠施行這些“方策”之“人”。在這裏,製度與(yu) 人,乃是兩(liang) 存而並重的。天生烝民,並以天命之性與(yu) 四時之序向世界昭示天道;以普泛之民難以自成其治,又“作之君,作之師”,啟發之,誘導之。君師之作,端在體(ti) 認天道,發明治法,進而代“天”理民,達其善治。故而就其基本邏輯結構而言,“天道治法”實際上又擁有某種先在地位和邏輯優(you) 先性。這又意味著體(ti) 認天道、發明治法的“師”,對於(yu) 掌權施治的“君”,具有某種先在地位和邏輯優(you) 先性。雖然就其曆史性而言,“天道治法”的經典範型,是由最初的“聖君賢相”們(men) 所體(ti) 認並表達出來的。但是,對於(yu) 後世執政施治的君臣而言,此永恒之“天道”與(yu) 範型之“治法”,則具有某種絕對性的優(you) 先地位,並以此對他們(men) 構成出於(yu) 主權天命和曆史範型之雙重正當性的約製和規範(此要點實為(wei) 古典中國之基本憲政結構)。由此,民本思想就進入了對“聖君賢相”的兩(liang) 種類型或兩(liang) 個(ge) 無法複製的曆史階段的理解:首先,是“君師合一”的聖王時期或聖王範型,用後來的術語表達,叫做“德位相合”,在其曆史言述中,則具體(ti) 落實為(wei) 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的善好治理。就民本思想所訴諸的文明理想而言,此範型時期[xvi]乃是真正的“聖”“君”“賢”“相”。相者,襄也,助也。“天”既為(wei) 生民作其聖人,乃使他既為(wei) 師,亦為(wei) 君,即後世所尊之“聖王”,又因一人不能獨治天下,又生賢能以幫助他理民治事。其次,則是“君”“師”分離以後,一方麵,居君位者雖有天命大任,卻無聖人全德,故而此種情形下的理想之君,實為(wei) “明君”,而“明”君之“明”,又主要在於(yu) 他願意遵行此前已經確立的“天道治法”。另一方麵,“聖人”已往,不複再起,那些尊聖人之道、習(xi) 聖人之教而成其賢與(yu) 能者,就成為(wei) 了輔君而治的備選諸“相”。進而“明君”之“明”的第二等表現,即在於(yu) 能夠發現並任用此等賢能人士。故而在此後來之“明君賢相”結構下,乃引申出民本思想中至關(guan) 重要的一個(ge) 要點,即作為(wei) 參與(yu) 上層政治運行過程之法政主體(ti) 的“君子”。如前文所述,在民本思想中,雖然思想者往往一般性地承認人成為(wei) 道德主體(ti) 的可能性,但卻又堅持並非所有人都確實地是道德主體(ti) 。進而,在古典與(yu) 傳(chuan) 統的中國治理模式中,尤其是對於(yu) 上層法政過程而言,並非所有人,而是隻有那些以某種辨識機製或確認標準確證了其實際道德主體(ti) 性的人,在經過某種遴選程序的篩選以後,才可以成為(wei) 實實在在地參與(yu) 正式權力之常規運作的法政主體(ti) 。這種辨識機製和確認標準,在漢代以後主要是儒學;而這種法政遴選程序,則在經過了選舉(ju) (以鄉(xiang) 舉(ju) 裏選為(wei) 代表)和察舉(ju) (以九品中正製為(wei) 代表)以後,自中晚唐以下則逐漸固定在了科舉(ju) 製度上麵。而這一切,主要又都以曆代儒家之四方興(xing) “學”為(wei) 基本前提。
六、民本思想設定的一個(ge) 特別製度
除上述基本法政結構以外,民本思想還有一個(ge) 很特殊的製度表現形式。就其發生機製而言,這個(ge) 特殊製度深深紮根於(yu) 民本思想中天、民、君、師所具有的特殊關(guan) 係結構中,如下圖:
在上述結構圖中,作為(wei) 整體(ti) 之“民”的地位十分特殊。此點前文已述。其中關(guan) 鍵的要點乃是:“民”音可以直接表達某種“天”音[xvii]。《尚書(shu) 》說“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而《管子》中也已經明言“夫民,別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xviii],所論種種,皆是對整體(ti) 之“民”的強調。自秦漢以來,此一觀點幾乎一直貫穿著中國思想文化史的方方麵麵,至其集中表達,則為(wei) “民心”一語。故而,在民本思想的基本思維邏輯和實踐結構中,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對民情輿論往往都有極高的重視。秦漢以下,主要針對皇權的諫議製度在中國文明史上之發達而完善,幾為(wei) 人類之古代文明所僅(jin) 見,其中端的,似乎正在於(yu) 此。另外,為(wei) 了讓草根“民”音可以上達,曆代往往都還設置了一些“直通車”式的普通人諫議製度,如謗木、登聞鼓等。這些製度,幾乎可以說是傳(chuan) 統中華文明立足於(yu) 民本思想來保障人民“言論自由”[xix]的主要製度。
七、民本思想的社會(hui) 維度
傳(chuan) 統民本思想並未將其尋求善治的眼光僅(jin) 僅(jin) 專(zhuan) 注於(yu) 上層。事實上,民本思想對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良好治理的期待,以及曆代儒者的學行實踐,更多地集中於(yu) 下層,即社會(hui) 層麵。荀子有言“儒者在朝則美其政,在野則美其俗”。事實上,承載著民本思想主體(ti) 信息的漢後儒家,對中華先民尋求善治所作出的最大貢獻,即是發展出了良好的基層自治係統:鄉(xiang) 族自治。就此一點而言,兩(liang) 宋諸儒尤其多有實質性的參與(yu) 和推進,其中範氏義(yi) 莊、呂氏鄉(xiang) 約等,乃是其最廣為(wei) 人知的例子。而傳(chuan) 統中國基層鄉(xiang) 族自治的起點,乃是一個(ge) 又一個(ge) 家庭的合理化;而家庭的合理化,就其所關(guan) 涉之儒家教化結構而言,關(guan) 鍵又在於(yu) 一家之主“修身”的文化教養(yang) 與(yu) 合理行為(wei) 方式,以及由此所逐漸推進的家庭結構的理性化,——宋儒普遍地對“家禮”“家範”“家儀(yi) ”一再申明強調,並形成了許多朗朗上口的“家訓”[xx],正是在“修身”基礎上對家庭合理化的具體(ti) 推進。進而,由家庭而擴展以至於(yu) 家族,再進以至於(yu) 宗族。家族自治或宗族自治,可以說是傳(chuan) 統中國基層自發型自治的樞紐所在,也是傳(chuan) 統中國優(you) 良善治的根基所在。與(yu) 此相隨,由家族而進一步擴展乃及於(yu) 鄉(xiang) 黨(dang) ,從(cong) 而實現了傳(chuan) 統中國基層自治秩序跨出家族(以基本血緣關(guan) 係為(wei) 基礎的秩序單元)以外的普遍推延(突破血緣關(guan) 係的界限而達致更高層級秩序單元的建構和維持)。在這種基層自治結構中,接受傳(chuan) 統之儒家教育的“君子”,主要表現為(wei) 地方士紳這個(ge) 特殊的擔綱階層。另外,從(cong) 這種地方性的鄉(xiang) 族自治結構及其實踐中,還衍生了另外一些具有自治性的半公共社團組織,最有代表性的,可以舉(ju) 出各地的廟會(hui) 、神會(hui) 和商會(hui) 等。
八、民本思想的經濟層麵
傳(chuan) 統民本思想極重民生。自《尚書(shu) 》以來,中國文化傳(chuan) 統對此一以貫之,尤其是在孔孟以下,曆代儒家對此均持之以恒。晚清以來,建製化的儒家雖然解體(ti) ,但是繼承了中國文化基本精神結構的現代中國學人,依然對民生問題有一種超乎尋常的關(guan) 注。隻要稍微翻檢近現代中國史,就不難對此獲得數量宏富的印證。這裏,在國人生命之深層隱隱發動的,似乎乃是範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le) 而樂(le) ”、以及黃宗羲在其“天下之治亂(luan) ,不在一姓之興(xing) 亡,而在萬(wan) 民之憂樂(le) ”等言述中所體(ti) 現出來的生命意識與(yu) 精神結構;而正是這種生命意識和精神結構,在曆史上激勵著曆代儒家一次次走向對修齊治平之善治的追尋,也一再引導著現代中國學人尋求文明再造以致和合天下的思考與(yu) 行動。傳(chuan) 統民本思想對“厚民生”的主要落實,在於(yu) 現代所說的經濟層麵[xxi]。而其基本結構,則主要涉及到個(ge) 體(ti) 修養(yang) 層麵的義(yi) 利關(guan) 係,以及秩序建構層麵的市場經濟。就義(yi) 利關(guan) 係而言,儒家及其所承載的民本思想,絕非一般性地反對求“利”,而是反對居位的“君子”與(yu) 民爭(zheng) 利。認為(wei) 儒家反對求利因而阻礙甚至反對市場經濟的觀點,主要是某些現代知識人在一種擠壓的曆史語境和扭曲的思維結構中所下的誤判[xxii]。《易》雲(yun) “義(yi) 者,利之和也”。這恐怕是曆代儒家均可以訴諸的最具權威的經典之一。孔子在《論語》中的“庶富教”、“富民”、“裕民”等師徒講論,以及孔門嫡傳(chuan) 七十子中不乏經商者的曆史事實,均足以說明儒家並不反對求利,問題隻在於(yu) 利之得失是否有道的問題:“富與(yu) 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yu) 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論語·裏仁》)。孔子前後所講的,既包括了個(ge) 體(ti) 修養(yang) 層麵的義(yi) 利之辨,也指涉了秩序建構層麵的市場導向。此後,曾子乃在“修齊治平”的經典思路中,將孔子的基本講論進一步發展,成為(wei) 《大學》最後部分所集中闡述的市場經濟體(ti) 係之經濟層麵以及相關(guan) 法政秩序的核心法則:“國不以利為(wei) 利,以義(yi) 為(wei) 利也”。至於(yu) 孟子,其“製民之產(chan) ”與(yu) “通功易事”的講論,則毫無疑問是中西文明對“恒產(chan) —分工—貿易”之市場經濟基本結構的一種早期經典論說。另一方麵,隻要我們(men) 較為(wei) 冷靜地通觀《史記》,就不難發現,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中華大地上就已經形成了可能是當時世界上規模最大、範圍最廣的市場經濟係統。在這個(ge) 係統裏麵,市場經濟的所有經濟層麵幾乎都已經齊備。此後兩(liang) 千年中國曆史所缺乏或不足的,並非市場經濟的經濟層麵,而主要是市場經濟在經濟倫(lun) 理層麵的進一步完善,以及更重要的,是與(yu) 大規模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基本法權結構的確立[xxiii]。對於(yu) 後者,用現代語言表達,就是有效保護人身自由和分散式產(chan) 權[xxiv]免受公權力之肆虐侵害的法治結構。贏秦以後,立足於(yu) 民本思想而不懈行思的儒家對此貢獻極大,並切實逐步發展出了一種中國式的古典憲政模式,達到了對權力較弱(與(yu) 現代憲政結構相比而言)的約束和規範,從(cong) 而支撐起了一個(ge) 又一個(ge) 龐大的農(nong) 商帝國,並承載了非常發達的中華傳(chuan) 統文明。
九、民本思想的自然層麵
民本思想在強調“仁民愛物”,即在“養(yang) 成君子”“厚利民生”等層麵之外,還有一層重要內(nei) 容,就是關(guan) 於(yu) 人與(yu) 自然之恰切關(guan) 係的思考。其基本原則可以總結為(wei) 八個(ge) 字:本體(ti) 同一,和諧共生。前文已及,民本思想的起點乃是“天生烝民,有物有則”。天生人,天也生萬(wan) 物,即萬(wan) 物與(yu) 人同出於(yu) “天”,並因此而存在某種基於(yu) “天”的本體(ti) 性關(guan) 係。人可以取物以自養(yang) ,但不可縱欲而害物,為(wei) 什麽(me) ?因為(wei) 這裏有“天”之“則”在不斷地發揮作用。《漢書(shu) ·刑法誌》的開篇,幾乎是對儒家人論最為(wei) 精當的總結:“夫人,肖天地之貌,懷五常之性,聰明精粹,有生之最靈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趨走不足以避利害,無毛羽以禦寒暑,必將役物以為(wei) 養(yang) ,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為(wei) 貴也”。“有生”萬(wan) 物同出於(yu) “天”,但其本性卻各有不同;人本為(wei) 萬(wan) 物之一,但卻有其特出之處,即為(wei) “最靈”:“最靈”的內(nei) 在根基,乃是為(wei) “天”所命之“性”,此“性”之本質內(nei) 含“五常”,外發其用則表現為(wei) “聰明精粹”。進而,將此“聰明精粹”用於(yu) 在自然世界中求生存繁衍,即“役物以為(wei) 養(yang) ”,將此“聰明精粹”用於(yu) 在人類世界中組織良好生活,即“用仁智而不恃力”。在此過程中,先哲立足於(yu) 民本思想之天人架構所思考的人與(yu) 自然的關(guan) 係,是在認識到人與(yu) 物本體(ti) 同一的基礎上,合理使用,規範有度,與(yu) 自然和諧共處。即人應該運用其“聰明精粹”認識天地間萬(wan) 事萬(wan) 物存在的結構與(yu) 法則,並據此以組織其生活秩序,表現在“人”與(yu) “物”(即“自然界”意義(yi) 上的“自然”)的關(guan) 係一麵,即取之有道,用之有度。“數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等,幾乎是人人能誦的名言,而在保存了上古禮教並對後世影響深遠的《禮記》一書(shu) 中,更是記載了大量有關(guan) 處理人與(yu) 自然關(guan) 係的細致規定,至宋儒張載,乃明白揭出“民吾同胞,物吾與(yu) 也”的偉(wei) 大理念,堪稱傳(chuan) 統民本思想發展的又一個(ge) 高峰[xxv]。
十、關(guan) 於(yu) 民本思想的展望及其現代轉化
如前所述,傳(chuan) 統民本思想絕非某種簡單的前現代法政思想,而是有著立體(ti) 思想結構與(yu) 豐(feng) 富曆史文化內(nei) 涵的綜合性思想形態,其基本思想結構略如下圖:
曆史上,民本思想(隸屬於(yu) 更大的民本傳(chuan) 統)為(wei) 中華文明的傳(chuan) 衍、開拓和發展,做出了極大的貢獻。時至現代,雖因種種誤解而遭遇了困境,但筆者認為(wei) ,隻要得到恰當的理解與(yu) 積極的闡釋,國人一定能夠重新體(ti) 認民本思想對當下中國的重要意義(yi) 。我們(men) 在建設未來中國之善好生活時,不必,也不能,放棄民本思想的傳(chuan) 統寶庫。因為(wei) 在民本思想的立體(ti) 結構和豐(feng) 富內(nei) 涵的基礎上,我們(men) 完全可以與(yu) 西方文明展開立體(ti) 式的綜合性對話與(yu) 交流,並從(cong) 不同層麵與(yu) 維度理解並吸納其有益元素,從(cong) 而拓展民本思想固有的理論邊界,並立足於(yu) 善好生活的基本問題而將其予以現代重述,即:既實現對西學中有益元素的吸收消化,又不失本民族文化的本位基礎。這個(ge) 過程與(yu) 努力的目的,也就是對民本思想(與(yu) 民本傳(chuan) 統)實現在現代世界的創造性轉化。在筆者看來,任何試圖拋棄千年民本思想(與(yu) 民本傳(chuan) 統)而盲目在中國引介西方思想與(yu) 製度的努力,都注定難以為(wei) 功;我們(men) 應當以獲得重新理解、拓展和闡述的民本思想(與(yu) 民本傳(chuan) 統)為(wei) 基礎,積極吸納西學有益元素,並在實踐場域中逐漸實現國人生活秩序的再次合理化重建。至於(yu) 可能的路徑或內(nei) 容,筆者認為(wei) 至少應包含以下要點:
第一,立足民本,追問終極實在。自周公孔子以來,傳(chuan) 統中國文化所依憑的終極實在(也是最高的存在),即被先哲稱作是“天”,甚至可以說“天”是先哲們(men) 所信所思所言與(yu) 所行之一切善好的來源與(yu) 基礎;但傳(chuan) 統思想文化中對於(yu) “天”的理性言說,自漢以後即較為(wei) 缺乏。故而,對民本思想予以現代重述的第一任務,應當即是立足於(yu) 民本思想關(guan) 於(yu) “天”的基本言述,學習(xi) 吸納西方神學與(yu) 哲學傳(chuan) 統中對終極實在所展開之豐(feng) 富而深入的思考,重建對“天”的理解與(yu) 言說,以在國人心中重新激活那與(yu) 人世美好生活息息相關(guan) 的超越意識[xxvi],並讓國人可以重新體(ti) 認那流行不止生生不息的“天道”。天道行,則文明起,家國興(xing) 。
第二,立足民本,重理自由傳(chuan) 統。阿克頓勳爵曾經有言:自由是人類曆史的唯一主題[xxvii],華夏先民自然也與(yu) 此有份,美國學者狄百瑞甚至已經對中國的自由傳(chuan) 統做出了初步描述[xxviii]。由前文所述民本思想之神學、哲學、法政、倫(lun) 理、教育及經濟諸端,不難發現,民本傳(chuan) 統雖無“自由”之名銜,卻實在有“自由”之實底[xxix]。兩(liang) 千多年來,以兩(liang) 希文明為(wei) 其基礎的西學,對人類之自由傳(chuan) 統同樣有著深刻的體(ti) 認與(yu) 豐(feng) 富的言述,在得到幾代前輩學人“西學東(dong) 漸”的引介與(yu) 闡發後,已經成為(wei) 當代中國學人思讀論說的重要知識資源。華夏學人,立足我國固有民本傳(chuan) 統,重新理解華夏自由傳(chuan) 統,並對西學業(ye) 已闡發的自由遺產(chan) 予以吸納會(hui) 通,而對中國自由傳(chuan) 統予以重述與(yu) 推進,宜乎當仁不讓。
第三,立足民本,吸納民主機製。由前文所述,不難發現“民本”思想與(yu) “民主”思想實為(wei) 處於(yu) 不同理論層級的思想形式,而民本思想所處理之問題的層麵與(yu) 複雜程度,都遠遠超過作為(wei) 政治遴選與(yu) 監督機製的民主製度,以及與(yu) 之相關(guan) 的民主思想。“民本”大於(yu) “民主”,但“民本”並不排斥“民主”。立足民本,完全可以消化民主思想的基本要素,並在政治遴選與(yu) 監督機製中吸納民主程序,且對西人已經注意到之民主製度的內(nei) 在缺陷(如托克維爾以降的多數人暴政問題)有所防範。
第四,立足民本,思考中國憲政。三十年來,國人談“憲政”者,多以十七十八世紀以來西方現代憲政為(wei) 其理據或標準。此舉(ju) 看似有理,實則大有偏頗。因為(wei) ,憲政,不僅(jin) 就其在西方之曆史而言有其古今之別,而且在其外在形式方麵尚有中西之異,並且即使僅(jin) 就對權力所施行之約製而言,也必須考慮到中西古今憲政結構之強與(yu) 弱的不同。就中國文明而言,自上古聖王以下,尤其自商周之際典型的封建結構以來,華夏先民所生活其中的秩序結構,就是一種古代的或傳(chuan) 統的弱(與(yu) 現代西方相比而言為(wei) 弱)憲政結構,而這套古典中國憲政結構的設計理念及其運作原理,皆以“民本”為(wei) 其根據,至其深層理據,雖然與(yu) 西人所述有所不同,但也不乏氣息相通[xxx]。未來中國憲政的建設與(yu) 發展,自然需要借鑒西人所行與(yu) 西學所述,但亦絕不可維其馬首是瞻,更不可走東(dong) 施效顰的歧途,因為(wei) 現代中國作為(wei) 一個(ge) “超大規模文明體(ti) ”(姚中秋教授語)所遇到的問題,其複雜性已經達到人類曆史前所未有的程度。我們(men) 必須立足於(yu) 延傳(chuan) 三千年的民本傳(chuan) 統,充分吸取自身之曆史經驗與(yu) 教訓,積極而謹慎地吸納西學元素,逐步建設中國的憲政大廈。
第五,立足民本,建設法治中國。近數十年來之言“法治”者,多認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為(wei) 禮治,為(wei) 德治,為(wei) 人治,為(wei) 專(zhuan) 製,而與(yu) 現代法治無緣。此說雖聲勢浩大,亦確實有一定道理,然而其根本處卻大有偏頗。雖然Rule of law 意義(yi) 上的現代法治思想與(yu) 實踐,以讓權力對法律承擔具體(ti) 責任為(wei) 核心,確實源於(yu) 西方文明,尤其是源於(yu)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以後以英國為(wei) 代表的新教國家[xxxi]。但這卻並不意味著在傳(chuan) 統中國文化中,沒有與(yu) 現代法治相合,且可以為(wei) 其在中國的成長奠基的基本元素。因為(wei) ,西方現代法治並非橫空出世,而是許多已經傳(chuan) 衍數百千年的曆史元素,在以新的價(jia) 值為(wei) 樞紐進行重新組合以後,所實現的某種整體(ti) 性升級,——或者用徐複觀先生的話叫做“新生轉進”。即,西方現代法治雖然初步成型於(yu) 十七世紀,但是,如果脫離了此前多個(ge) 世紀的傳(chuan) 統文明(從(cong) 希伯來與(yu) 希臘源頭到羅馬帝國再到中世紀傳(chuan) 統再到三R運動的激發)所為(wei) 其提供的深厚傳(chuan) 統文化淵源,則根本就無其可能。同樣,三千年傳(chuan) 統中國文化不但形成了自身獨特的禮法秩序,也同樣演生出了許多與(yu) 西方相類似或具有相近功能的曆史文明元素,這些元素完全可以經過重新闡釋與(yu) 轉化,而成建設中國現代法治的曆史資源[xxxii]。
第六,立足民本,健全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並非一項現代發明,而是人類曆史的常態。自商王亥帶著他的牛群羊群到有易國(今河北易縣)進行貿易開始,市場經濟已經在中華大地存續流傳(chuan) 了約三千年之久,其間有豐(feng) 富的經驗與(yu) 教訓可資吸收記取。通功易事,製民之產(chan) ,國不與(yu) 民爭(zheng) 利[xxxiii],重養(yang) 民,厚民生等,大致皆算得其中精髓。如今,我國正在進一步完善現代市場經濟體(ti) 製,除了吸納西方思想與(yu) 製度深化改革以外,還應當積極地繼承和發展傳(chuan) 統民本思想所闡發的相關(guan) 智慧,以健全和發展真正有中國文化特色的現代市場經濟。
第七,立足民本傳(chuan) 統,推進環境保護。環境保護已經刻不容緩,而我國民本傳(chuan) 統最為(wei) 突出的特征之一,即注重人與(yu) 自然之間的和諧共生。民本傳(chuan) 統一方麵重養(yang) 民,厚民生,鼓勵人們(men) 開發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尤其是土地資源,但在另一方麵,民本傳(chuan) 統也自始至終十分注意對環境的尊重與(yu) 保護。曆代文獻典籍中保存下來的那些具體(ti) 規定,在如今看來可能已經顯得過於(yu) 簡單,其保護範圍也顯得十分狹窄,但是其中所蘊含的製度原則、敬畏意識與(yu) 理性精神,則無疑具有其“共三光而永光”的價(jia) 值與(yu) 意義(yi) 。環顧當今華夏,惜其山林水土,此義(yi) 尤亟!
第八,立足民本,重建人文教育。任何一個(ge) 良好的生活秩序,一定都會(hui) 包含三個(ge) 基本維度:以天為(wei) 基,用地之宜,導人向善,由此乃以有意義(yi) 的族群生活積成文化,拓展文明。如今,複興(xing) 中國文化,傳(chuan) 衍華夏文明,追慕善好生活,努力重建家園,已成國人基本共識。然而這一切,又都必須以正道育人為(wei) 其關(guan) 鍵。《中庸》講人有“參天地”“讚化育”的稟賦與(yu) 能力,即若由乎正道而行,人可以“致中和”,而使“天地位焉,萬(wan) 物育焉”。但事實上這也意味著,如果人得不到正當的教育,或其所受者為(wei) 不正當的教育,以致在其心思意念與(yu) 行事為(wei) 人中,誤用或濫用這種本可以“參”“讚”的稟賦與(yu) 能力,將會(hui) 導致天地不得其位,萬(wan) 物難以化育的嚴(yan) 重後果。觀乎當今,其仿佛焉?!回歸教育正道,堪稱國之急務。而所謂教育之正道,即以天道為(wei) 基礎,以人文為(wei) 樞紐,讓受教之人在曆史與(yu) 文明的脈絡中,認識自身在天地萬(wan) 物與(yu) 人事結構中的位分,並努力循道而行,以達致具有整體(ti) 意義(yi) 的善好生活。立足於(yu) 華夏三千年民本根基的古典與(yu) 傳(chuan) 統教育(尤其是民間書(shu) 院教育),在這方麵有極為(wei) 豐(feng) 厚的思想與(yu) 製度積累。故而凡國人而關(guan) 心教育者,皆應以此曆史遺產(chan) 為(wei) 基礎,積極吸納西方博雅教育之優(you) 良要素,努力重建現代中國之人文教育。
因時之宜,返本開新,既為(wei) 千年古道,亦為(wei) 不二正途。當此峻急之時,重思民本而為(wei) 未來之中國文明奠定可資依憑之文化基礎,善莫大焉!著者鄙陋,學力單薄,勉力聊舉(ju) 數端,奉於(yu) 時賢俊傑,求其有拋磚引玉之用。
是為(wei) 祝。
注釋:
[i] 從(cong) 大處論,我國固有之民本傳(chuan) 統實包含思想觀念與(yu) 實踐係統兩(liang) 個(ge) 部分,本文主要處理思想觀念,而稍微附及實踐係統。對於(yu) 民本傳(chuan) 統之實踐係統,筆者將另外撰文予以申述。
[ii] 參看時亮在《黃宗羲法政思想研究之“民主”範式述評》一文中所作的簡要梳理,文見陳明主編《原道》第23輯(2013年12月)。
[iii] 關(guan) 於(yu) 此點,在劉師培作《中國民約精義(yi) 》時將其搜尋上溯於(yu) 《易》而下訖晚清之戴望的處理中,已經隱含其中,不過未明白揭出罷了。近些年的研究中,諸鳳娟、張分田等學者都注意到了民本思想非一家一派之言。但其表述卻是“道家的民本思想”、“儒家的民本思想”等方式,似太準確,似亦缺乏更為(wei) 自信的文明自覺。筆者以為(wei) 較好的表達方式應該是“民本思想的道家式表達”、“民本思想的儒家式表達”等。
[iv] “神學”的說法借自基督教學術,主要指向有意誌、有行動的人格化終極存在者,在本文中指先秦信仰係統中作為(wei) 萬(wan) 有之本源與(yu) 主宰的“帝”與(yu) “天”。
[v] 《孟子·萬(wan) 章上》:萬(wan) 章曰:“堯以天下與(yu) 舜,有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與(yu) 人。”“然則舜有天下也,孰與(yu) 之?”曰:“天與(yu) 之。”
[vi] 對於(yu) 傳(chuan) 統中國的“自由秩序”問題,請參看時亮在《黃宗羲法政思想研究之“自由”範式述要》一文中的簡要申述,文見《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筆者認為(wei) ,近年來以姚中秋教授為(wei) 領軍(jun) 人物的“儒家憲政論”一派,主要亦是對此“華夏自由秩序”的再次解釋與(yu) 積極申言,最為(wei) 集中的論述見姚中秋《儒家憲政論申說》、任鋒《儒家憲政的傳(chuan) 統與(yu) 展望》,兩(liang) 文均見《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
[vii]姚中秋教授將以董仲舒為(wei) 代表的儒家法政思想明確表述為(wei) “天道憲政主義(yi) ”。見氏著之《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重新發現儒家》、《儒家式現代秩序》、《國史綱目》諸書(shu) 中各相關(guan) 篇目所述。
[viii] 這種理性法政結構除本小節所述部分以外,在傳(chuan) 統司法領域還明確形成了“天理-國法-人情”的三維結構。這一結構種的“天理”“國法”與(yu) “人情”,恰好對應於(yu) “天”之下的“師”“君”“民”三種主體(ti) ,對於(yu) “天理-國法-人情”這種司法過程中的三維結構,相對於(yu) 現代司法過程中較為(wei) 單一的法理結構所具有的主要優(you) 勢,並因此而應該對它予以現代性的轉化吸收問題,筆者將在討論民本傳(chuan) 統在司法領域的呈現的相關(guan) 文章中予以討論。茲(zi) 不詳及。
[ix]後來,這一結構中的“君”又被稱為(wei) 天子、帝王等,代表、承載並傳(chuan) 衍“政統”;“師”則主要(尤其是漢代以後)由孔子開創的儒家承載,代表、承載並傳(chuan) 衍“道統”。
[x] 前引《孟子》中孟子與(yu) 萬(wan) 章的對話,尚有一段下文,即與(yu) 此緊密相關(guan) :“天與(yu) 之者,諄諄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與(yu) 事示之而已矣。”曰:“以行與(yu) 事示之者,如之何?”曰:“天子能薦人於(yu) 天,不能使天與(yu) 之天下。諸侯能薦人於(yu) 天子,不能使天子與(yu) 之諸侯。大夫能薦人於(yu) 諸侯,不能使諸侯與(yu) 之大夫。昔者,堯薦舜於(yu) 天而天受之,暴之於(yu) 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與(yu) 事示之而已。”
[xi] 為(wei) 了表達需要,筆者勉強湊出這個(ge) 術語,其中的“示”取宣示、公示之意。
[xii] 例如,《大學》《中庸》與(yu) 《孟子》等文本的形成時間,與(yu) 亞(ya) 裏士多德前後相近,但是隻要簡單對比這些文本與(yu) 亞(ya) 裏士多德文本中對人的論述,就會(hui) 發現前者對這種道德普遍性的意識和承認,要遠遠高出亞(ya) 裏士多德及其同時代的希臘哲人。
[xiii] 對於(yu) 孟子的性善論,學界自八十年代以來即多有爭(zheng) 論。筆者認為(wei) ,如果脫離《中庸》開篇的“天命之謂性”來談孟子的性善論,則無論其解釋的方法與(yu) 比較的對象為(wei) 何,都會(hui) 成為(wei) 沒有根基的無的之矢。對此筆者擬另作它文予以試為(wei) 申述,茲(zi) 不詳及。
[xiv] 尤銳在其《展望永恒帝國——戰國時代的中國政治思想》(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一書(shu) 中,已經注意到商君思想的“民本”屬性問題,見該書(shu) 第257頁。
[xv]儒家對“君子”的理解,請參見餘(yu) 英時先生在《儒家“君子”的理想》一文中的申述,文見氏著《中國思想傳(chuan) 統的現代詮釋》,台北:聯經1987/2013年。
[xvi] 《禮記·禮運》中借孔子之口對“大同”與(yu) “小康”的如下描述,堪稱是對這種範型時期與(yu) 範型結構的經典理解:昔者仲尼與(yu) 於(yu) 蠟賓,事畢,出遊於(yu) 觀之上,喟然而歎。仲尼之歎,蓋歎魯也。言偃在側(ce) ,曰:“君子何歎?”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yu) 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誌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wei) 公,選賢與(yu) 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qin) 其親(qin) ,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ang) ,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yu) 地也,不必藏於(yu) 已;力惡其不出於(yu) 身也,不必為(wei) 已。是故謀閉而不興(xing) ,盜竊亂(luan) 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wei) 家,各親(qin) 其親(qin) ,各子其子,貨力為(wei) 已,大人世及以為(wei) 禮,域郭溝池以為(wei) 固,禮義(yi) 以為(wei) 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製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wei) 已。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yu) 禮者也。以著其義(yi) ,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zhong) 以為(wei) 殃。是謂小康。”
[xvii] 在基督教的影響下,西方中世紀也有“vox populi, vox Dei”(“人民之聲即上帝之聲”)的諺語,可謂與(yu)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的華夏傳(chuan) 統深層相通。
[xviii] 《管子·君臣上》:“夫民,離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雖有湯武之德,複合於(yu) 市人之言。”見黎翔鳳撰《管子校注》(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1年)第565頁。
[xix] “言論自由”並非隨意講什麽(me) 話的“自由”。即便是從(cong) 西方文明史而言,“言論自由”的真正根基與(yu) 核心,原本在於(yu) 宗教信眾(zhong) 對其宗教信仰的表達不受來自政府公權力的妨害,並在十六十七世紀以後,逐漸影響至於(yu) 法政層麵,主要意指公民(人民的具體(ti) 法律身份)根據所受之法律保護對政府及其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xx] 曆代“家訓”往往以簡明扼要而又朗朗上口的方式,講明勸善戒惡的處世之道。家禮、家訓大約起於(yu) 漢末,唐宋儒以來逐漸成風,大儒朱子(熹)本人即作有“家訓”——後世稱《朱子家訓》,全文3百餘(yu) 字,堪稱字字璣珠:“君之所貴者,仁也。臣之所貴者,忠也。父之所貴者,慈也。子之所貴者,孝也。兄之所貴者,友也。弟之所貴者,恭也。夫之所貴者,和也。婦之所貴者,柔也。事師長貴乎禮也,交朋友貴乎信也。見老者,敬之;見幼者,愛之。有德者,年雖下於(yu) 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雖高於(yu) 我,我必遠之。慎勿談人之短,切莫矜己之長。仇者以義(yi) 解之,怨者以直報之,隨所遇而安之。人有小過,含容而忍之;人有大過,以理而諭之。勿以善小而不為(wei) ,勿以惡小而為(wei) 之。人有惡,則掩之;人有善,則揚之。處世無私仇,治家無私法。勿損人而利己,勿妒賢而嫉能。勿稱忿而報橫逆,勿非禮而害物命。見不義(yi) 之財勿取,遇合理之事則從(cong) 。詩書(shu) 不可不讀,禮義(yi) 不可不知。子孫不可不教,童仆不可不恤。斯文不可不敬,患難不可不扶。守我之分者,禮也;聽我之命者,天也。人能如是,天必相之。此乃日用常行之道,若衣服之於(yu) 身體(ti) ,飲食之於(yu) 口腹,不可一日無也,可不慎哉!”
[xxi]然而,以儒家為(wei) 主流的“厚民生”之中國傳(chuan) 統,並不簡單地追求經濟上的豐(feng) 富,而是將其作為(wei) 倫(lun) 理問題的一部分展開的。孔子的“富之”和孟子的“井田論”等所關(guan) 注的,都不是現代經濟學意義(yi) 上的狹隘經濟問題。儒家就經濟問題以“厚民生”為(wei) 標識所做的思考和實踐,乃是通過“恒產(chan) ”,養(yang) 民“恒心”,進而立足於(yu) 完整人格的培養(yang) ,引導人群普遍實現有意義(yi) 的倫(lun) 理生活:“是故明君製民之產(chan) ,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樂(le) 歲終身飽,凶年免於(yu) 死亡,然後驅而之善……”見《孟子·梁惠王上》
[xxii]對此一點的簡明申述,請參看姚中秋教授《重新發現儒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中所收“義(yi) 利之辨在辨什麽(me) ?”、“儒家反對市場麽(me) ?”和“儒家主張平均主義(yi) 麽(me) ?”三篇文章。另外,餘(yu) 英時先生的《儒家倫(lun) 理與(yu) 商人精神》(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中所收諸篇論文也甚宜參看。
[xxiii] 顧準已經注意到這一問題,並且做出了一些描述,並且較早(早於(yu) 道格拉斯·諾斯《現代西方世界的興(xing) 起》)對現代西方世界興(xing) 起背後的法權因素做了探討。相關(guan) 討論見《顧準文集》。
[xxiv]分散式財產(chan) 權或分散型財產(chan) 權是哈耶克用語,其實質性內(nei) 涵基本對應於(yu) 一般所說的私有產(chan) 權。哈耶克之所以發明這個(ge) 術語,一方麵是試圖更準確地描述市場經濟的產(chan) 權條件,另一方麵則是對西方社會(hui) 幾個(ge) 世紀以來之左傾(qing) 知識分子對私有產(chan) 權所施加的不道德聲譽的一種應對措施。
[xxv] 張橫渠“民吾同胞,物吾與(yu) 也”一言中,實蘊含著豐(feng) 富的思想內(nei) 涵,尤其是有關(guan) 環境保護的重要信息。許多西方學者西方關(guan) 於(yu) 環保深層理念的思考,最終訴諸猶太-基督教《聖經》中的記載,其中莫爾特曼《創造中的上帝》一書(shu) 堪稱代表。事實上,我國古經《禮記》中,也有大量與(yu) 《聖經·舊約》相似的規定和記載,而其相應的思想基礎,正是民本思想之基本結構中有關(guan) 天-人-物之關(guan) 係的設定。這一點似乎並非巧合,因為(wei) 如果沒有一個(ge) 超越性的絕對共同基礎,人與(yu) 物之間就隻能是主客二分的役用關(guan) 係,隻有緊張,沒有和諧。張載本人對“天”就有著極深的宗教體(ti) 驗
[xxvi] 餘(yu) 英時先生講西方文化的取向是“外在超越”,中國文化的取向是“內(nei) 在超越”,此說已為(wei) 大多數積極地理解傳(chuan) 統文化的學人接受。然而,這無論如何也不意味著要排除“天”而單單關(guan) 注於(yu) “人”。因為(wei) ,即便是以“內(nei) 在超越”立說,如果離開了那個(ge) “天生烝民”的“天”之基礎,以及由此而來的“天命之謂性”的存在與(yu) 邏輯雙重起點,則所謂的“超越”,將不複可能。
[xxvii] 阿克頓勳爵說“自由,是貫穿於(yu) 幾千年人類曆史中唯一的內(nei) 在連續性和一致性的因素”,“自由是古代曆史和現代曆史的一個(ge) 共同主題:無論哪一個(ge) 民族、哪一個(ge) 時代、哪一種宗教、那一種哲學、哪一種科學,都離不開這個(ge) 主題。”“自由的進程:追求自由和反對自由這兩(liang) 者之間的鬥爭(zheng) ,構成了一條貫穿人類社會(hui) 古代曆史和現代曆史的主線。”見前及氏著《自由與(yu) 權力》(侯健範亞(ya) 峰譯,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01年)第313頁。
[xxviii] (美)狄百瑞著,《中國的自由傳(chuan) 統》,李弘祺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近年來致力於(yu) 唐宋文明重述的青年學者吳鉤也出版了其同名論文集:《中國的自由傳(chuan) 統》(上海:複旦大學出版2014年)。拙著《民本自由說:黃宗羲法政思想再研究》(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5年10月),亦是筆者近年來在此一方向上努力探尋的一個(ge) 階段性成果。
[xxix] 筆者認為(wei) 民本傳(chuan) 統乃是“自由傳(chuan) 統的中國表達式”,一份簡要的論說請參看時亮《從(cong) 西方“自由主義(yi) ”到中國“自由傳(chuan) 統”》一文所述,文見陳明朱漢民主編《原道》第23輯(2014年12月)。
[xxx] 筆者別有《憲政古今異說——兼評對儒家憲政論的誤解與(yu) 批評》一文(未完稿),初步探討憲政史上古今中西的異同,兼及對此一要點的申述,茲(zi) 不詳及。
[xxxi] 與(yu) 此主題相關(guan) 的一份經典研究,是亞(ya) 伯拉罕·凱玻爾以在普林斯頓大學的六次講演為(wei) 基礎寫(xie) 作的《加爾文主義(yi) 六講》,該小書(shu) 作為(wei) 一個(ge) 附錄收在了凡赫爾斯瑪《加爾文傳(chuan) 》(北京:華夏出版社2006年)的最後部分。另外,劍橋大學曆史學教授麥格拉思《加爾文傳(chuan) 》(北京:中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9)第十二章、及其《宗教改革運動思潮》(北京: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十四章,以及昆廷·斯金納《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礎:宗教改革》(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02年),尤其是該書(shu) 第480頁以下的內(nei) 容。另外,道格拉斯·F·凱利所著《自由的崛起:16-18世紀,加爾文主義(yi) 與(yu) 五個(ge) 共和國的形成》(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一書(shu) ,則對這一曆史過程給出了較為(wei) 係統的宏觀描述。
[xxxii] 一個(ge) 簡要的論述,請參看陳景良教授《汲取傳(chuan) 統中國的法治資源》(《人民日報》2014年11月24日 第五版)文中所言;較為(wei) 細致的論說,請參看李貴連教授《法治是什麽(me) :從(cong) 貴族法治到民主法治》(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一書(shu) 各篇。筆者有《黃宗羲“治法”思想論析》一文,算是對此主題所作的一個(ge) 具體(ti) 而微之的個(ge) 案考察,見陳景良鄭祝君主編《中西法律傳(chuan) 統》第十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另外,筆者擬以專(zhuan) 文《德禮政刑辨:兼論先秦思想中德治禮治人治法治的關(guan) 係》對此問題進行較為(wei) 一般性的探討,茲(zi) 不詳及。
[xxxiii] 《大學》即有“國不以利為(wei) 利,以義(yi) 為(wei) 利”的教導。
注:時亮,字仰之,法學博士,任教於(yu)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主要研究領域為(wei) 法政思想史與(yu) 法文化比較研究。王兆芝,中國海洋大學法律史學專(zhuan) 業(ye) 博士研究生。本文為(wei) 2015年度青島市社會(hui) 科學規劃研究項目“民本思想及其現代轉化研究(QDSKL150415)”的研究成果,並得到了山東(dong) 省社會(hui) 科學規劃研究項目“中國夢與(yu) 中國法:現代中國法秩序重建問題研究(13CGMJ15)”,及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民本傳(chuan) 統及其現代價(jia) 值研究(15CFX007)”的資助。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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