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蒼龍】現代私塾:變遷、合法性與對策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7-03-24 20:09:50
標簽:
王蒼龍

作者簡介:王蒼龍,男,西元一九八六年生,英國愛丁堡大學社會(hui) 學博士。現為(wei) 英國布萊頓大學社會(hui) 學係助理教授。研究方向為(wei) 儒家教育複興(xing) 的文化、社會(hui) 及政治影響,長期關(guan) 注儒學與(yu) 中國公民身份研究。

現代私塾:變遷、合法性與(yu) 對策

作者:王蒼龍(英國愛丁堡大學社會(hui) 學係博士研究生)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發表於(yu) 《中華參考》2017年第1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廿七日庚戌

          耶穌2017年3月24日

  

一、前言

 

2016年5月以來,“讀經教育”這一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末開始在中國大陸興(xing) 起的民間儒家教育形式再次引起社會(hui) 的廣泛爭(zheng) 議。這次爭(zheng) 議源於(yu) “讀經圈”(由讀經教育實踐者們(men) 組成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網絡)內(nei) 部的實踐者們(men) 的自我批評,這一批評主要針對由台灣教授王財貴[1]宣導的“老實大量”讀經理論,後經媒體(ti) 的報道和學者的批評而被一般社會(hui) 公眾(zhong) 所知。“老實大量讀經”的基本理念是,讓兒(er) 童在十三歲之前大量地、反複地、“不急求懂”地、“不玩花樣”地記誦以儒家為(wei) 主的經典文本。

 

然而,這一讀經教育理論自提出以後就麵臨(lin) 巨大爭(zheng) 議,在二十多年的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教育教學問題。例如,有的孩子讀經多年,卻連識字也成了問題,作文能力也不盡如人意,沒有培養(yang) 出自主學習(xi) 的習(xi) 慣,甚至對經典本身失去了學習(xi) 興(xing) 趣等。這些問題引起學術界、媒體(ti) 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讀經教育的廣泛質疑,一時之間,爭(zheng) 議四起,論辯者各執一詞,莫衷一是。不論是批評還是認同“老實大量”讀經理論,大家似乎都能夠找出經驗性的案例,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合理的。麵對這個(ge) 局麵,筆者認為(wei) ,盡管讀經圈內(nei) 部的自查是首要的,但仍有必要把這場“讀經教育運動”以及圍繞它的爭(zheng) 論放在一個(ge) 宏觀的、結構性的、製度性的背景下考察,因為(wei) 這有助於(yu) 論辯在一個(ge) 較為(wei) 理性和務實的層麵上進行。

 

從(cong) 寬泛意義(yi) 上說,讀經並不限於(yu) “老實大量”這一種模式,每個(ge) 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盡己可能地讀經,或多或少,都可以。而且,讀經也不見得非得從(cong) 某些指定的經典開始,不同的人可以從(cong) 自己所認同的經典讀起。對此,王財貴教授本人也不否定。若如此,“讀經”應該不會(hui) 引起很多爭(zheng) 論。但是,王同時也宣稱,讀經越多,對兒(er) 童智能發育就越有幫助,就越能養(yang) 成君子之德性。於(yu) 是,大約在2005年後,以踐行和落實“老實大量讀經”的全日製現代讀經私塾應運而生。2006年,發生了聞名全國的上海“孟母堂”事件,將全日製私塾這一古老而又新穎的教育形式推入公眾(zhong) 視野,使讀經教育更具爭(zheng) 議性。在對現代私塾進行討論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私塾的基本情況和近代變遷。

 

二、私塾:基本情況和近代變遷

 

私塾,在中國曆史上屬於(yu) “私學”的一種,是中國古代最廣泛的民間教育機構,也是古代中國基礎教育的主體(ti) 。它產(chan) 生於(yu) 春秋戰國時期,孔子被認為(wei) 最先開創了“私學”的傳(chuan) 統;形成於(yu) 唐代,並在明清時逐漸走向衰落。在近代“壬寅學製”公布以前,私塾有專(zhuan) 館和蒙館之分:“專(zhuan) 館”層次比較高,數量也較少;“蒙館”是私塾中數量最多、生命力最旺盛的,相當於(yu) 現在的小學,承擔著日常雜字、灑掃應對、簡單的算數記賬等基本文化知識傳(chuan) 授的任務[2]。

按照設置的方式,私塾大體(ti) 可分為(wei) 如下幾種[3]:(1)家塾,即富貴人家延聘塾師到家課讀本家子弟,相當於(yu) 現在流行的“在家上學”。著名的清代教育家王筠就曾經做過家塾塾師,還編寫(xie) 了一本後來廣為(wei) 流傳(chuan) 的識字課本《文字蒙求》;(2)散館,即塾師招收臨(lin) 近人家的子弟在家中或者借助祠堂、廟宇教讀。這類私塾由塾師自己設定,教學質量也基本由塾師的水平高低來決(jue) 定。有學問淵博者如嘉慶間的大儒淩曉樓,二十歲時“乃棄書(shu) 業(ye) ,集童子為(wei) 塾師,童子從(cong) 之遊,則書(shu) 必熟,作字正楷,以故信從(cong) 眾(zhong) ”[4];也有學識平庸者,隻是胡混度日,甚至誤人子弟;(3)義(yi) 塾,要麽(me) 由官商出麵興(xing) 辦,以獎後進,施惠一方,要麽(me) 由族中紳董在宗族祠堂公辦,為(wei) 族中無力讀書(shu) 的俊秀子弟或族中所有的適齡少兒(er) 免費提供教育機會(hui) 。這類私塾最大的好處是擴大了受教育者的範圍,使貧家子弟也有機會(hui) 接受教育,提高了教育的普及程度。

 

私塾的教學內(nei) 容十分豐(feng) 富,既包括識字教育、日常禮儀(yi) ,也包括基本常識、道德教化。兒(er) 童一般在六七歲時進入私塾開始學習(xi) ,開蒙從(cong) 識字入手,借助“三百千”(即《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等識字課本。正如清代教育家王筠所說:“蒙養(yang) 之時,識字為(wei) 先,不必遽讀書(shu) 。”[5]識字之外,兒(er) 童通過學習(xi) 一些散文故事、韻語讀物、淺易詩歌而接受傳(chuan) 統的道德教化,另外還要學習(xi) 一些較為(wei) 實用的技能,比如進退灑掃的禮節、耕種稼穡的知識等。私塾在教學過程中很注重采取個(ge) 別化教學的方式,根據學生的具體(ti) 情況施與(yu) 教導;培養(yang) 塾童自學的能力,在必要的時候給予“點化”式的指導,而不是整日喋喋不休地“解化”[6]。在漫長的中國曆史上,私塾在傳(chuan) 承文化、普及知識、掃盲破蒙、培養(yang) “治人修己”的人才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十九世紀中葉以來,隨著西方列強的入侵,中華民族陷入救亡圖存的危機之中,傳(chuan) 統文化因被當做現代化的阻礙而遭到全盤否定,“德先生”(民主)和“賽先生”(科學)則被視為(wei) 拯救中國的良方。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的教育格局發生劇烈變動:受西方文化影響的新式學堂紛紛建立,傳(chuan) 統的私塾則麵臨(lin) 著被改造或被淘汰的命運。

 

私塾在近代以來的命運可謂起起伏伏,它的消失並非一朝之事,而是經曆了漫長的過程。1901年9月,清廷下令:“各府及直隸州均改設中學堂,各州縣均設小學堂,並多設蒙養(yang) 學堂;其教法當以四書(shu) 五經、綱常大義(yi) 為(wei) 主,以曆代史鑒及中外政治藝學為(wei) 輔。”[7]由此拉開“新政興(xing) 學”的序幕。1904年1月,頒布《奏定學堂章程》,延續了分級辦學的傳(chuan) 統,在全國推行新學製(即“癸卯學製”)。1905年,科舉(ju) 製被正式廢除,興(xing) 辦新式學校掀起熱潮,其中以設立小學堂為(wei) 主。

 

盡管如此,“私塾”作為(wei) 民間基礎教育機構並未立刻消失,恰恰相反,它仍然廣泛存在,特別是在廣大鄉(xiang) 村地區,發揮著重要的啟蒙教育功能,並且與(yu) 新式學堂形成了清末民初時期教育的二元結構[8]。這一方麵是由於(yu) 新式學堂雖然陸續出現,但增長幅度畢竟有限;另一方麵,更為(wei) 重要的是,私塾自身有新式學堂無法比擬的優(you) 勢。在鄉(xiang) 村生活中,私塾的辦學方式比較靈活,學費低廉,並且私塾先生因其處理和運用文字事務的能力而經常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鄉(xiang) 民們(men) 的文化代言人[9];加之一些私塾的“舊學”教育質量較高,民眾(zhong) 還保留著不少傳(chuan) 統觀念,這些都使民眾(zhong) 傾(qing) 向於(yu) 認同私塾而非學堂[10]。

 

然而,當現代化進程開啟以後,傳(chuan) 統教育向近代教育的過渡已是必然,其中最明顯的表現是私塾的現代化改造。近代私塾的改良早在清朝末年就已開始,但到民國政府時期,這個(ge) 過程變得更加持久、深入和全麵,涉及私塾的管理體(ti) 製、課程安排、教學內(nei) 容、塾師、教學方法等各個(ge) 方麵[11]。例如,在塾師方麵,民國政府特別注意全麵改革和提高塾師的專(zhuan) 業(ye) 能力,對他們(men) 的從(cong) 業(ye) 資格進行檢定,要求他們(men) 不僅(jin) 掌握教授現代小學課程的能力,而且在教學過程中尊重兒(er) 童,循序漸進,禁止體(ti) 罰[12]。

 

新中國成立以後,傳(chuan) 統私塾與(yu) 現代學堂的二元結構趨於(yu) 結束,私塾賴以生存的社會(hui) 空間和製度條件逐漸消失。雖然解放初期仍然有相當數量的私塾存在於(yu) 中國的不同地區,但進入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隨著國家全麵接管民間學校,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由國家主導的公辦教育體(ti) 製,私塾逐漸消亡。1963年5月,中共中央決(jue) 定在農(nong) 村進行社會(hui) 主義(yi) 教育運動,私塾問題突然上升到階級鬥爭(zheng) 的高度,被認為(wei) 是“地富反壞”分子用以對兒(er) 童進行反動的、封建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於(yu) 是,全國各地迅速開始對私塾進行全麵整頓和清理,到當年的下半年,私塾被徹底壓製,絕大部分就此消失[13]。

 

三、現代私塾:合法性與(yu) 教育權

 

改革開放以後,儒家傳(chuan) 統文化開始複興(xing)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隨著亞(ya) 洲“四小龍”經濟的騰飛,儒家文化圈開始重新反思儒家與(yu) 現代價(jia) 值的關(guan) 係。中國的崛起把儒家文化複興(xing) 推向了新的高潮。在經曆了八十年代的“文化熱”、九十年代的市場經濟體(ti) 製改革後,儒家終於(yu) 在二十一世紀初正式登上曆史舞台並出現在主流話語之中,“國學熱”成為(wei) 一個(ge) 公共議題,“國學”成為(wei) 一個(ge) 顯學。在這樣的背景下,私塾重返教育舞台,被稱作“現代私塾”。2005年10月,一所叫做“菊齋私塾”的現代私塾成立,塾師身穿儒士長衫,室內(nei) 懸掛孔子畫像,兒(er) 童作揖打躬學習(xi) 古代禮儀(yi) ,學習(xi) 內(nei) 容以傳(chuan) 統蒙學、“四書(shu) ”、古樂(le) 、書(shu) 畫、茶道等為(wei) 主,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14]。此後,越來越多的私塾猶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

 

現代私塾的出現意味著民間社會(hui) 獨立辦學力量的興(xing) 起。中國的基礎教育是由國家主導的義(yi) 務教育體(ti) 製,但在改革開放以後,民間社會(hui) 對不同教育形式的需求日益加大,加之應試教育體(ti) 製的諸多弊端,民間的辦學熱情被激發出來。2002年和2004年,國家分別出台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wei) 民間辦學打開了製度空間。民間辦學的合法化指向一個(ge) 重要議題,即公民的依法辦學權和自主選擇教育的權利。讀經私塾的產(chan) 生是民間辦學合法化進程的一部分,卻提出了一個(ge) 新的問題:當民間教育機構的辦學理念和教育方式與(yu) 國家的有關(guan) 規定不一致時,怎麽(me) 辦?

 

以“老實大量”讀經為(wei) 核心理念的全日製讀經私塾的出現凸顯了這一教育法律製度的模糊之處。讀經私塾因其不同於(yu) 當前義(yi) 務教育的教學理念、內(nei) 容和方法而引起廣泛爭(zheng) 議,客觀上對國家主導的教育體(ti) 製提出挑戰。最具代表性的是發生於(yu) 2006年的上海“孟母堂”事件。當年7月24日,一家名為(wei) “孟母堂”的全日製讀經私塾被上海市教委定性為(wei) 違法辦學,並被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叫停,一時間引起教育界、學術界和媒體(ti) 的廣泛討論。在圍繞“孟母堂”事件的爭(zheng) 議中,有兩(liang) 種觀點分庭抗禮:一種認為(wei) “孟母堂”違反了我國的教育法律製度,按照上海市教委的說法,“孟母堂”分別違反了辦學許可、教育收費和《義(yi) 務教育法》的有關(guan) 規定,屬於(yu) 違法違規辦學;另一種觀點以學生家長為(wei) 代表,對“孟母堂”持支持態度,不認為(wei) 它違法,而隻是一種在家學習(xi) 或在家教育的形式[15]。

 

那麽(me) ,全日製的讀經私塾究竟是否合法呢?首先需要明確它的活動的性質——它所從(cong) 事的對義(yi) 務教育適齡兒(er) 童的全日製教育是一種辦學行為(wei) ,並非一種課外的、業(ye) 餘(yu) 的補習(xi) 活動。明確這一點後,我們(men) 可以參考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ti) 的分析。就現代讀經私塾的形式而言,主要有兩(liang) 種,一種是作為(wei) “在家上學”形式的家塾,一種是作為(wei) “民辦教育”形式的私塾。

 

首先是家塾的合法性問題。家塾一般規模比較小,由若幹家長相互聯合、共同出資組建,是一種“在家上學”的具體(ti) 形式,由家長輔導適齡兒(er) 童在家中自行教育而不去國家公辦或私立的義(yi) 務教育製的學校就讀。前文所提的上海“孟母堂”即是這一類型。家塾的合法性涉及到父母或家庭的教育選擇權問題,也就是誰有權主導孩子的教育。目前國際上流行三種觀點:國家主導、父母主導和孩子主導[16]。就義(yi) 務教育體(ti) 製而言,國家對適齡兒(er) 童受教育權具有強製性,但這並不意味著家長沒有教育的選擇權。根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的規定:“每個(ge) 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基礎教育應該是強製性的……父母具有選擇其子女所受教育類型的優(you) 先權。”類似的規定也出現在《歐洲人權條約》中:“每個(ge) 人受教育的權利都不可剝奪……父母有權確保這類教育和教學符合自身的宗教和政治信念,國家應當尊重父母的這種權利。”由此觀之,父母對兒(er) 童的教育權都得到這兩(liang) 大公約的直接承認,這也成為(wei) “在家上學”教育形式的法律依據。

 

不過,在不同的西方國家,“在家教育”被允許和認可的程度也不同,大體(ti) 可分為(wei) 三類:一類是對在家教育一直持寬容態度的,比如美國、法國、葡萄牙、意大利、英國等;一類是過去不允許但如今允許的,比如奧地利;一類是雖然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許可但在實際中默許的,比如西班牙、荷蘭(lan) 和德國[17]。

 

就我國的法律規定而言,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更多地被視為(wei) 一項社會(hui) 權而非自由權,作為(wei) 自由權性質的教育選擇權在由國家主導的義(yi) 務教育體(ti) 製下被淹沒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yi) 務教育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yi) 務教育製度。義(yi) 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er) 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e) 。”根據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er) 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yi) 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er) 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第五十八條:“適齡兒(er) 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er) 童、少年入學接受義(yi) 務教育的,由當地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類似的規定也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例如,在第十三條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yi) 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yi) 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由此觀之,父母的教育選擇權在我國指的並非由父母自由選擇適齡兒(er) 童接受教育形式的權利,而是按照國家規定義(yi) 務性地、強製性地將孩子送入國家批準設立的學校(可以是公立也可以是私立)接受義(yi) 務教育的權利,否則就被視為(wei) 違反了相關(guan) 的教育法規。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目前的教育法律所規定的,與(yu) 其說是父母的“權利”,毋寧說是父母的“義(yi) 務”。至少由這些規定,我們(men) 還看不出“在家上學”這一教育形式的合法性。換言之,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家上學”並不合法。同理,作為(wei) “在家上學”具體(ti) 形式的“在家讀經”的家塾,也得不到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支持。更進一步講,教育的選擇權指的是包括選擇教育的方式、內(nei) 容、場所等各方麵的權利,而現行的教育法律卻限定了具體(ti) 的教育方式、場所和內(nei) 容,其實質是限製了父母的教育選擇權,甚至有人據此認為(wei) ,這樣的規定是國家對父母教育權的侵害[18]。

 

除了“家塾”以外,目前讀經私塾更為(wei) 廣泛采用的形式是作為(wei) 獨立的“民辦教育”機構,對它的分析需要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在對上海“孟母堂”事件的表態中,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也是援引這兩(liang) 部法律法規,認為(wei) 義(yi) 務教育以外的各類學校都應依法申報有關(guan) 部門批準。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舉(ju) 辦實施學曆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第十七條規定:“審批機關(guan)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guan) 對不批準正式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就此而言,私塾雖然屬於(yu) “民辦學校”的範圍,也就是依靠非國家的社會(hui) 力量辦學,但是絕大多數並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經過審批機關(guan) 的核準,也未取得合法的辦學許可。

 

這反映出作為(wei) “民辦教育”機構形式存在的絕大多數私塾的尷尬處境。它們(men) 尚處於(yu) 民間辦學的法律“灰色地帶”,一方麵在法律上沒有得到國家行政機關(guan) 的審批許可,另一方麵卻在事實上大量而廣泛地存在。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大大小小的私塾近千所,其中學生規模在五十人以上的至少五十所。數量如此可觀的私塾群體(ti) ,如果嚴(yan) 格按照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規而言,還屬於(yu) “非法辦學”的範圍,這不得不引起我們(men) 注意和反思。

 

除了辦學許可未經審批以外,民辦讀經私塾與(yu) 當前教育法律法規的抵牾之處還體(ti) 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在教學內(nei) 容上,讀經私塾采用自己編寫(xie) 的或者在民間流傳(chuan) 的經典教材,這些教材並沒有得到相關(guan) 教育部門的審定。這與(yu)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製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而且,讀經私塾所奉行的“老實大量”讀經的教育教學理念與(yu) 這一規定也不一致,根據該理念,學生把絕大部分時間用於(yu) 讀誦經典,對國家規定的義(yi) 務教育課程卻采取“擱置”的方式。

 

第二,在教師資質上,絕大多數讀經私塾的老師並沒有教師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不少老師也缺乏大學教育的經曆和學曆。從(cong) 嚴(yan) 格意義(yi) 上講,這些老師並沒有教學的資格,不具備合法的身份,其教學行為(wei) 也不受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要獲得教師資格必須具備相應學曆,“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規定。”再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來看:“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guan) 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不過,從(cong) 讀經私塾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這也是無奈之舉(ju) ,因為(wei) 不論在薪金待遇、福利保障還是工作條件上,民辦私塾都無法與(yu) 公辦體(ti) 製學校競爭(zheng) ,也就無法吸引高水平的教師前來任教。也正是出於(yu) 這一點,讀經私塾鼓勵“阿貓阿狗”也來教讀經,不對讀經教師提出教學技能、學識涵養(yang) 等方麵的要求,隻要有一顆愛孩子的心,就可以立刻教孩子讀經,期望以此方式盡快培育“老實大量”讀經的人才,助推儒家文化的複興(xing) 。而且,私塾對教師的資格證書(shu) 和學曆文憑普遍地不重視,對教師的根本要求是對讀經教育具有認同感。再加上私塾的教學內(nei) 容和教育方式與(yu) 體(ti) 製學校完全不同,這在客觀現實上也沒辦法要求教師具有專(zhuan) 業(ye) 資格認證[19]。

 

第三,在資金資產(chan) 管理方麵,絕大多數私塾還無法做到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民辦學校的舉(ju) 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ju) 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資金舉(ju) 辦民辦學校。”然而,不少民辦私塾(包括家塾)都是家長共同籌措資金興(xing) 辦的。再如,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民辦學校資產(chan) 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guan) 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ge) 會(hui) 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hui) 計報告,委托會(hui) 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這在大多數私塾是做不到的。

 

第四,在教學監管上,私塾由於(yu) 在法律上處於(yu) “灰色地帶”,且規模較小,因此經常采取較為(wei) 隱蔽的方式辦學,造成教育行政部門監管的困難。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guan) 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委托社會(hui) 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hui) 公布。”但是,由於(yu) 私塾特殊的教育教學理念、內(nei) 容和方法與(yu) 國家義(yi) 務教育體(ti) 製非常不同,所以讓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hui) 組織對私塾進行教學質量評估是不太現實的,目前也缺乏能夠承擔這一評估監管功能的機構設置。

 

總而言之,一方麵,對於(yu) 作為(wei) 家塾形式存在的私塾而言,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是關(guan) 注的焦點。就當前我國的教育體(ti) 製而言,教育被視為(wei) 一項積極的國家職能,甚至是政府的一項內(nei) 部事務,國家不僅(jin) 具有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權力,還在教材選編、課程設置、課時安排、統一考試和學位授予等方麵有權進行幹預和控製[20]。因此,父母缺乏足夠的自由度去自主地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類型。另一方麵,對於(yu) 作為(wei) “民辦教育”機構存在的私塾而言,獨立自主的合法辦學地位是關(guan) 注的焦點。就目前大多數私塾來說,它們(men) 隻能算是民辦教育的“準機構”,之所以加一個(ge) “準”字,是因為(wei) 它們(men) 目前還難以在國家相關(guan) 管理機構注冊(ce) 獲得法人資格,盡管一直在進行著體(ti) 製外的教育教學活動,卻隻是有機構之“實”,無機構之“名”[21]。

 

四、政策建議

 

私塾,曾經是古代中國民間基礎教育的核心,在文化傳(chuan) 承和知識傳(chuan) 播方麵發揮過不可替代的作用。隻是近代以來,隨著國家教育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傳(chuan) 統私塾逐漸被現代學校所取代。然而,最近二十年,私塾呈現出明顯的複興(xing) 態勢,這不得不讓人讚歎文化傳(chuan) 統的生命力之頑強。不過,這也為(wei) 當代中國教育體(ti) 製提出了新的挑戰性課題。毋庸置疑,根據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複興(xing) 中的現代讀經私塾可以被定性為(wei) “非法”。然而,不論是作為(wei) 一種教育文化現象,還是作為(wei) 一種社會(hui) 趨勢和潮流,現代私塾已經廣泛且大量地存在卻是一個(ge) 不爭(zheng) 的事實。這反映了家長和學生們(men) 多元的教育需求,也反映了傳(chuan) 統文化當代複興(xing) 的強勁勢頭。因此,不能因為(wei) 它們(men) 不具備當前法律規定的在家教育和民辦教育的條件就一概予以否定和取締。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現代私塾之所以出現,“是對現今學校教育的挑戰,是對現今根深蒂固的功利教育、‘應試教育’弊端的諷刺和嘲弄,是不滿現行教育體(ti) 製的人們(men) 和有一定文化素質的家長的自助和自救,是將教育引向個(ge) 性化、多樣化的探索和嚐試,是人們(men) 對教育體(ti) 製改革失望後的無奈之舉(ju) 。”[22]總的來說,讀經私塾的出現是人們(men) 對教育公平的一種探索式追求,體(ti) 現了人們(men) 對教育權利平等和教育機會(hui) 均等的真實而熱切的期望[23]。

 

那麽(me) ,如何應對現代私塾的出現呢?有哪些具體(ti) 措施可供參考呢?筆者在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第一,政府加強對私塾的監督和管理。雖然私塾很難達到國家對民辦教育的要求,也很難取得合法的辦學資質,但政府仍然可以在可能的範圍內(nei) 對私塾進行監管。例如,私塾應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營業(ye) 執照,在收費方麵應該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在私塾學生的學籍、私塾教師的上崗培訓和福利保障等方麵,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該加強規範化管理。不久前,個(ge) 別私塾出現體(ti) 罰學生的事件,引發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對此,政府部門有責任進行必要和適當地監管,以防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更重要的是,目前私塾界仍處於(yu) 自發辦學階段,在教學管理、治理結構、教師招聘等方麵缺乏共同認可的行業(ye) 標準。對此,政府可以發揮其自身優(you) 勢,引導私塾界在不損害各自的辦學特色的前提下逐漸形成共通的行業(ye) 標準。

 

第二,政府加強對私塾的資金支持。絕大多數私塾沒有任何官方資金來源,隻能依靠學費、貸款以及創辦人自己的投資維持生存,而且很多都處於(yu) 入不敷出的狀態。政府可以通過國家補貼的方式給予私塾一定的資金扶持,以幫助它們(men) 緩解資金的困難。從(cong) 邏輯上看,由於(yu) 私塾的學生大都處於(yu) 義(yi) 務教育階段,義(yi) 務教育的撥款最終來自於(yu) 納稅人,私塾學生的父母屬於(yu) 納稅人的一部分,因此義(yi) 務教育的學校應該把本來該花在這些學生身上的義(yi) 務教育費用補貼給學生或者私塾[24]。

 

第三,政府為(wei) 私塾提供必要的政策扶助,修訂相關(guan) 法律法規。如果說資金支持短期內(nei) 還很難實現的話,那麽(me) 政策方麵的扶助可能更為(wei) 有效和可行。政府可以通過修改和製定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給予私塾一定的財政支持,施行一定的免稅優(you) 惠政策等,為(wei) 私塾這樣一種特殊的民辦教育組織創造一個(ge) 良好的製度環境。客觀地講,目前這方麵的政策扶助力度還遠遠不夠。而且,政府應該盡快承認“在家上學”的合法性,製定相關(guan) 法律法規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為(wei) “在家教育”的順利實施提供法律依據;拓寬民間辦學的製度空間,提供必要的政策幫助,為(wei) 民辦私塾創造更自由的條件;還應該適當改革教育體(ti) 製,給在私塾就讀的學生頒發相應的畢業(ye) 證書(shu) ,為(wei) 其下一階段的教育提供學籍和學曆上的便利。

 

第四,成立專(zhuan) 門調研機構,全麵、整體(ti) 、綜合地了解當前私塾教育的整體(ti) 情況。截至目前,尚沒有行政機關(guan) 或者民辦社會(hui) 團體(ti) 對全國私塾的發展情況進行全局性地調研,也正因於(yu) 此,我們(men) 甚至無從(cong) 得知中國現在到底存在多少家私塾。調研之所以重要是因為(wei) 它可為(wei) 相關(guan) 政府部門的政策製定提供重要參考,從(cong) 而有助於(yu) 提出符合私塾實際需求的管理意見。

 

總之,現代私塾的發展需要兼顧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方麵要承認私塾的自由辦學的權利,鼓勵私塾積極探索新的教育形式;另一方麵,政府要加強對私塾的監督、管理、扶助和調研。這兩(liang) 方麵相互結合、相輔相成,有助於(yu) 促進教育的多元化,並為(wei) 私塾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條件。

 



注釋:


[1] 王財貴,字季謙,1949年生,台灣省台南縣人。台灣文化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台中教育大學語教係副教授。全球讀經教育基金會(hui) 董事長,台灣漢學教育協會(hui) 理事長,全球兒(er) 童讀經教育首倡者。1994年開始致力於(yu) 推廣讀經理念,二十多年來,在中國、東(dong) 南亞(ya) 、美國、歐洲、澳洲等國家和地區公益演講千餘(yu) 場。

[2] 熊賢君:《如何正確評價(jia) 私塾問題》,《河北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0年第1期,第18頁。

[3] 賈國靜:《對傳(chuan) 統私塾的再認識》,《文史知識》,2007年第10期,第79-80頁。

[4]  出自《淩曉樓為(wei) 塾師》,《清稗類鈔(二)》(教育類),台灣商務印書(shu) 館1983年版,第26頁。

[5] 王筠:《教童子法》,《中國古代教育史資料》,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67頁。

[6] 同注釋2。

[7] 出自《大清德宗實錄》(卷四百八十六),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420頁。

[8] 賈國靜:《私塾與(yu) 學堂:清末民初教育的二元結構》,《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02年第1期,第97頁。

[9] 郝錦花、王先明:《論20世紀初葉中國鄉(xiang) 間私塾的文化地位》,《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hui) 科學版)》,2005年第1期,第19-20頁。

[10] 同注釋8。

[11] 田正平、楊雲(yun) 蘭(lan) :《中國近代的私塾改良》,《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hui) 科學版)》,2005年第1期,第5-13頁。

[12] 蔣純焦:《論近現代中國教育轉型對傳(chuan) 統私塾的改造》,《河北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1年第5期,第13頁。

[13] 蔣純焦:《從(cong) 私塾到學校:中國基礎教育機構現代轉型的史與(yu) 思》,《華東(dong) 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5年第2期,第86頁。

[14] 秦玉清:《傳(chuan) 統私塾的曆史變遷》,《尋根》,2007年第2期,第11頁。

[15] 張步峰、蔣衛君:《現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見容於(yu) 法治》,《法學》2006年第9期,第6-7頁。

[16] 熊江寧、李勇剛:《當代私塾的合法性與(yu) 政府監管研究》,《中國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第114頁。

[17] 同注釋16。

[18] 吳若冰:《從(cong) “私塾”教育到父母教育選擇權的思考》,《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6年第11期,第216頁。

[19] 同注釋16。

[20] 同注釋15。

[21] 同注釋16。

[22] 徐梓:《現代私塾的意義(yi) 和局限》,《中國教師》2009年第23期,第21-22頁。

[23] 楊東(dong) 平:《從(cong) 權利平等到機會(hui) 均等——新中國教育公平的軌跡》,《走向公共生活的教育理論》,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頁。

[24] 同注釋16。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