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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特首選戰與(yu) 香港民主發展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多維CN》2017年3月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初十日癸巳
耶穌2017年3月7日
早在占中進行時,HKTV就以網絡熱播劇《選戰》(The Election)對2017特首選舉(ju) 的激烈化程度加以想象和預測。該劇的基本劇情是香港占中運動失敗,2017特首普選以人大決(jue) 定為(wei) 框架進行,在尋求連任的特首郭逸材與(yu) 挑戰者韋文軒之間展開博弈,後者獲勝當選卻於(yu) 當晚遭遇離奇車禍死亡。韋文軒在當選之際高調宣布特首任期主要任務為(wei) 帶領香港人民繼續爭(zheng) 取“真普選”。其妻葉晴為(wei) 工人運動領袖,背負其夫遺誌出戰2022年特首普選,卻陷入香港政壇的無底漩渦,內(nei) 有傾(qing) 軋,外有強敵。挑戰者韋文軒本為(wei) 香港最大建製派政黨(dang) “振民黨(dang) ”副主席,行政會(hui) 議成員,後退黨(dang) 參選特首。2022年特首普選的競爭(zheng) 格局是:振民黨(dang) 主席宋漫山和工人運動領袖葉晴。其間有人大就普選框架釋法等情節。這些無不濃縮了香港人悲情而執著的深層民主心理,我稱之為(wei) 香港的“繼續民主”命題。
網劇預測和香港民主後續發展有些出入,比如2015政改闖關(guan) 失敗,2017特首選舉(ju) 延用2012選委會(hui) 模式,但這絲(si) 毫未能影響該劇對香港民主發展基本矛盾和張力格局的表現力。如今,2017特首選舉(ju) 波詭雲(yun) 譎,最大熱門在林鄭月娥和曾俊華之間展開,但葉劉淑儀(yi) 、胡國興(xing) 以及翻轉立場宣布參選的反對派標誌性人物“長毛”梁國雄亦體(ti) 現了一定的代表性與(yu) 競爭(zheng) 力。建製派內(nei) 部的充分競爭(zheng) 格局表明,即便是反對派所謂的“小圈子選舉(ju) ”已具有一定的民主正當性及可參與(yu) 性。“小圈子選舉(ju) ”的說法是一種政治攻擊策略,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選委會(hui) 製度的民主特征。實際上,選委會(hui) 製度采行的是一種間接選舉(ju) 模式,以香港社會(hui) 的“功能界別”為(wei) 基礎先行選舉(ju) 出作為(wei) 法定機構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再由選舉(ju) 委員會(hui) 通過提名和投票選舉(ju) 出特首,最終由中央加以任命。非普選的選舉(ju) 模式不等於(yu) 不民主,而可能是民主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特定民主模式。當然,與(yu) 普選相比,這種間接選舉(ju) 對民意的傳(chuan) 遞與(yu) 表達還有一定的欠缺,香港民主發展也存在著“重啟政改”的任務,但這恰恰是需要香港社會(hui) 重新凝聚基本法共識以及共同維護和推進香港政製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在此意義(yi) 上,梁國雄的轉身參選而不是繼續堅持“三不”(不投票、不提名、不參選)立場,盡管可能有攪局及爭(zheng) 當“泛民共主”之嫌,卻也顯示出反對派部分人士對選委會(hui) 民主正當性的弱式認可。而從(cong) 2016年12月異常激烈的選委會(hui) 選舉(ju) 過程來看,反對派席位大為(wei) 增加,多個(ge) 專(zhuan) 業(ye) 界別(法律界、教育界等)為(wei) 反對派所完全壟斷,顯示出反對派暗藏的“建製化”情結。這些變化與(yu) 後政改時期“港獨路線”逐步走衰尤其是梁遊宣誓案及人大釋法的博弈結果有關(guan) ,反對派看到了激進抗爭(zheng) 的前途渺茫,其內(nei) 部的溫和理性立場有重獲話語權及運動主導權的趨勢。但這並不意味著香港管治與(yu) 民主化的一帆風順。從(cong) 目前格局來看,建製派內(nei) 部的過度競爭(zheng) 及“分票”效應非常顯著,林鄭月娥作為(wei) 第一順位候選人很可能以微弱優(you) 勢勝出,其施政將遭遇類似梁振英的困局,但中央如何支持以及其團隊如何具體(ti) 作為(wei) ,仍可為(wei) 香港管治及民主發展帶來一定的進取空間。
選委會(hui) 與(yu) 功能代表製
“雙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終極目標,也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法定目標,但目標與(yu) 體(ti) 製現實之間存在著重要張力,因為(wei) 二者預設的政治代表製差異較大。普選訴諸的是“一人一票”式的公民直接民主製,而基本法的選委會(hui) 製度訴諸的是功能代表製。功能代表製是一種“社會(hui) 本位”的代表製,是根據特定社會(hui) 的功能分化與(yu) 階層結構所確定的代表製度,是歐洲封建代表製與(yu) 資產(chan) 階級早期代表製的混合,也是港英殖民當局推薦給中國政府的代表製模式。這種代表製的優(you) 點在於(yu) 保護“社會(hui) ”尤其是對經濟發展起到支柱作用的工商社會(hui) 階層,同時以功能界別的精英理性來節製大眾(zhong) 民主的“民粹化”傾(qing) 向與(yu) 危害。普選的直接民主製則是一種“個(ge) 人本位”的代表製,通過直接民主產(chan) 生管治機構,取消社會(hui) 中間階層對選舉(ju) 與(yu) 治理的控製特權。
反對派所謂的“公民提名”、“公民參與(yu) ”、“公民約章”等皆以“公民”名義(yi) 張目,其政治意象頗接近於(yu) 19世紀英國的“憲章運動”以及占中動員中訴諸的“公民抗命”。兩(liang) 種代表製之爭(zheng) 的背後是對政治體(ti) 之社會(hui) 基礎與(yu) 代表原理的憲製性競爭(zheng) 。從(cong) 民主化的一般經驗來看,民主發展既需要適度的體(ti) 製秩序約束,亦需要一定的外部力量抗爭(zheng) ,由此形成有序擴展的良性運動。體(ti) 製內(nei) 外需要不斷形成政治對話和商談,共同拒斥抱殘守缺的保守化和肆無忌憚的激進化,才可穩健發展。香港政改失敗後,中央內(nei) 部有“大鎮反”和“大和解”兩(liang) 條路線的爭(zheng) 議,其博弈結果是堅持基本法框架和繼續“循序漸進”支持香港民主發展,算是維持住了一國兩(liang) 製下香港政改的定力與(yu) 節奏感,沒有出現重大的政治逆轉;反對派內(nei) 部亦出現了“重啟政改”與(yu) “激進港獨”兩(liang) 條路線的競爭(zheng) ,其博弈結果是激進勢力受挫,傳(chuan) 統泛民路線勉強得到維持,“重啟政改”依然具有一定感召力。
從(cong) 基本法的選委會(hui) 具體(ti) 製度演變看來,其民主性與(yu) 代表性不斷得到確證與(yu) 發展,但也不斷受到嚴(yan) 峻挑戰。功能代表製是基本法的代表原理,無論是立法會(hui) 的功能界別還是特首選委會(hui) 的選委構成,都以四大界別為(wei) 政治基礎。四大界別又劃分為(wei) 多樣化的小界別,采取符合各自界別組織原理與(yu) 傳(chuan) 統的選舉(ju) 機製,而不強求“一人一票”。這種對香港社會(hui) 之政治基礎與(yu) 組織原理的認識及其法律化,無疑符合回歸過渡時期香港社會(hui) 的真實,因那時的代議民主、政黨(dang) 政治和公民社會(hui) 並不成熟,正在孕育發展。但1990年代以來,香港民主的社會(hui) 基礎已發生較大變化,政黨(dang) 政治快速發展,公民社會(hui) 運動不斷擴張,傳(chuan) 媒多元化成為(wei) 優(you) 勢,公民的民主化預期不斷提高,本地法治日益鞏固,這些變化使得香港民主進一步發展的社會(hui) 條件得以逐步成就。對這些發展,基本法事實上已有預期,早就規定了“雙普選”目標,但具體(ti) 何時以何種製度模式加以實現,則存在很大分歧。中央作為(wei) 立法者必須在國家安全、香港繁榮穩定以及民主發展之間加以權衡,而不可能以民主作為(wei) 唯一價(jia) 值目標,這就與(yu) 香港社會(hui) 尤其是反對派所理解的“民主優(you) 先”邏輯存在出入。中央希望香港民主按照基本法秩序“循序漸進”發展,兼顧多重價(jia) 值目標,但反對派則逐漸逸出基本法軌道而訴諸“普選國際標準”,緊抓民主而罔顧國家利益和製度現實,占中運動本身就是一種逸出法治的民主追求。
因應香港民主的社會(hui) 基礎變化,功能界別之小界別經曆過多次調整,更有“超級區議會(hui) ”的製度突破,這些都是功能代表製適應進一步民主化的表現,顯示出基本法上的功能代表製包括選委會(hui) 製度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和擴展性。從(cong) 2016年立法會(hui) 選舉(ju) 和選委會(hui) 選舉(ju) 來看,反對派不僅(jin) 能夠在地區直選部分取得相應席位,而且在功能界別部分亦有較大突破,比如在選委會(hui) 選舉(ju) 中就取得了“300+”的結果,成為(wei) 特首選舉(ju) 中的“關(guan) 鍵少數”,取得了一定的“否決(jue) ”與(yu) “造王”能力。按照1200名選委組成選委會(hui) 、150票提名、超過600票當選的製度規則,加之建製派內(nei) 部競爭(zheng) 過於(yu) 激烈,這樣一種所謂的“小圈子”選舉(ju) 的間接民主製度之民主正當性已經得到修正、充實和確認。我們(men) 應當合理地承認,選委會(hui) 製度是“雙普選”實現之前香港基本法上的法定間接民主製度,重啟政改亦需以此為(wei) 基礎和前提並依靠這種製度產(chan) 生的特首來實際推動。選委會(hui) 製度已具有相當的民主成分,參加遊戲比破壞遊戲更加有利於(yu) 香港民主發展,這應當成為(wei) 此次特首選戰凝聚出的一種民主共識。
重啟政改與(yu) 23條立法
選舉(ju) 看政綱,但有意義(yi) 的政綱必須具有合法性及可操作性。筆者無意考察比較各位特首參選人的具體(ti) 政綱細節,但認為(wei) 重啟政改和23條立法是新特首順利施政必須承擔的兩(liang) 項憲製性責任。兩(liang) 項責任均出於(yu) 基本法規定。特首負有實施基本法的職責以及在雙普選程序中負有重要的程序性義(yi) 務,同時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亦成為(wei) 特首需要承擔的實際責任。參選人曾俊華的政綱中就包含了這兩(liang) 項責任,其他參選人亦不可能明確予以否認。重啟政改主要回應的是香港本地民意,而23條立法則合理回應了國家關(guan) 切。特首之合法性與(yu) 憲製責任具有雙重來源:其一是香港選民(選委會(hui) )的政治委托;其二是中央的實質任命。也因此,香港特首不僅(jin) 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政府首腦和特區行政長官,還是中央任命的地方行政首長,具有雙重身份屬性與(yu) 職責,是中央與(yu) 香港地方的“超級聯係人”。這種雙重負責製決(jue) 定了香港特首需要同時回應本地民意和中央關(guan) 切。
當然,即便在“重啟政改”的大命題下,仍然有細節出入,大體(ti) 可以分為(wei) “無條件論”和“有條件論”。這裏就涉及對中央“八三一決(jue) 定”之法律屬性與(yu) 效力的認知和認同問題。“無條件論”為(wei) 偏於(yu) 激進的反對派所持有,他們(men) 認為(wei) 政改既然失敗,立法會(hui) 否決(jue) 政府提案等同於(yu) 否決(jue) 八三一決(jue) 定,因此重啟政改就是推倒一切前提重來。這在法理上是沒有依據的。因為(wei) 八三一決(jue) 定雖然因應政改“五部曲”而作出,從(cong) 其具體(ti) 內(nei) 容來看卻具有規製2017之後特首選舉(ju) 程序的一般效力,等同於(yu) 普遍性立法,並非隻能適用一次的行政性決(jue) 定,而香港立法會(hui) 作為(wei) 本地立法機構,更無憲製性權威和能力去否決(jue) 中央決(jue) 定,其投票結果的法律效力僅(jin) 限於(yu) 否決(jue) 了特區政府的政改提案,而絕不能擴及作為(wei) 提案的更高法律基礎。“有條件論”則是建製派和中央共同認定的立場,認為(wei) 政改可以繼續開展,但應以八三一決(jue) 定為(wei) 基礎。
其實,對於(yu) 八三一決(jue) 定規製政改的合法效力,嚴(yan) 肅的香港精英尤其是法律界人士不可能否認,但他們(men) 真正希望詢問的是:八三一決(jue) 定限製過嚴(yan) ,連落三閘,可否適度放寬?實際上該決(jue) 定是因應占中前夕的嚴(yan) 峻形勢作出,是立法者進行政治裁量的結果,其放寬在法理與(yu) 政治上當然是可能的,但需要以立法者“疑慮”的適度消除為(wei) 前提,也就是香港反對派出現轉向“忠誠反對派”的顯著趨勢以及央港政治互信與(yu) 香港社會(hui) 秩序得到結構性修複。中央內(nei) 部的“大和解”思路就是朝著這個(ge) 方向設想和準備的,但這需要香港反對派本身與(yu) 港獨力量嚴(yan) 格切割並逐步收縮其激進化的言論與(yu) 行動。否則,反對派的“港獨化”隻能倒逼中央內(nei) 部的“大鎮反”,於(yu) 重啟政改及香港民主發展毫無助益。反對派內(nei) 部的理性力量其實看到了港獨發展不僅(jin) 僅(jin) 危害國家安全,更拖累香港民主前景,故有邀請彭定康來港“滅火”的止損舉(ju) 措。總之,香港民意包括選委取態對於(yu) 特首參選人如何具體(ti) 設計“重啟政改”綱領關(guan) 注極大,這一關(guan) 如果過不好,選舉(ju) 工程將異常艱苦,民意認受性也將大受挑戰。這對最為(wei) 熱門的林鄭月娥是最重要的考驗。作為(wei) 上一次政改工作的實際負責人,其在重啟政改上應當繼續前進,給民意期待一個(ge) 富有意義(yi) 的回應。作為(wei) 建製派候選人,重啟政改當然是“有條件論”,但條件本身是特定情勢和立法者裁量的結果,是可以經由央港雙方的互動而加以修正放寬的。誰清晰地說明了“放寬預期”,誰的選舉(ju) 工程就將柳暗花明。否則,泛泛地談論“重啟政改”會(hui) 有老調重彈之嫌,未必能真正吸引選民和選委。當然,重啟政改並非單純的香港本地事務,需要與(yu) 中央預先進行必要的政策溝通,否則空頭許諾不僅(jin) 無法實現,還會(hui) 引起中央反感以及後續的選民厭惡。
23條立法是老問題了,但並未得到妥善的解決(jue) 。23條立法本來是中央責任,基於(yu) 維持香港繁榮穩定及信任香港而通過基本法委托於(yu) 本地立法,可是國家安全本身在香港社會(hui) 的價(jia) 值序列中並不優(you) 先,甚至被想象和建構為(wei) “專(zhuan) 製”外衣,所以有了2003年的七一大遊行。香港人理解的“一國兩(liang) 製”,通俗而言就是既往政策行話裏的“井水不犯河水”,但這是“兩(liang) 製”關(guan) 係的不甚嚴(yan) 謹的形象化描述,其實並不嚴(yan) 格符合基本法整體(ti) 秩序的要求。國家安全是籠罩“兩(liang) 製”的“一國”核心法益,是“井水”與(yu) “河水”的共同源頭,因為(wei) 沒有國家安全,具體(ti) 的自由與(yu) 繁榮的地方利益很難得到切實保障。反23條立法反映了香港社會(hui) 對內(nei) 地體(ti) 製的政治恐懼以及對23條立法之憲製義(yi) 務屬性的誤判。香港本地承擔23條立法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國家信任推定下具體(ti) 承擔的憲製義(yi) 務。在經過長期討論和反複修訂後,如果香港社會(hui) 及香港立法會(hui) 仍然無法完成23條立法,則可視為(wei) 對這種憲製義(yi) 務的不作為(wei) ,不僅(jin) 有關(guan) 責任官員需要被嚴(yan) 格問責,而且相應的立法委托也可能被收回。當然,基本法第23條並未就如何收回立法委托規定具體(ti) 程序,但不能否認中央具有相應的合法權力,具體(ti) 法律機製上可以通過第23條釋法或修改的方式明確收回委托的程序,比如明確給出5年寬限期。收回委托的正當理由在於(yu) :其一,受托人主觀怠惰,無法合理完成委托任務;其二,受托人客觀無能,無法在本地程序中推行立法。這實際上給了香港社會(hui) 及香港特區政府以必要的憲製性壓力,敦促其積極承擔起本地立法責任來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完成23條立法也可視為(wei) 修複央港政治信任危機關(guan) 係的積極步驟,有助於(yu) 對“重啟政改”之實質條件的放寬,換取香港民主發展更為(wei) 優(you) 越的製度基礎。政治是可能的藝術,也是妥協的藝術,特首選戰過程必然圍繞23條立法議題展開博弈,誰能陳明利害,給出合理方案,周全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切,也是重要的得分點。
需要補充一點,反港獨隻是國家安全的極端環節,第五次人大釋法有效規管了香港的選舉(ju) 秩序與(yu) 宣誓秩序,防範了港獨力量對建製框架的“合法”滲透,但未能解決(jue) 涉及國家安全的治安秩序問題,而香港本地已有法律資源和司法立場又不可能有效填補這一空白,因此23條立法仍有緊迫性和必要性。不過,基於(yu) 一國兩(liang) 製的根本法前提以及香港社會(hui) 的自由本質,23條立法應注意與(yu) 內(nei) 地國安法適度區隔並做好與(yu) 香港本地法律秩序的有效銜接,這也是立法成功的重要基礎。
作為(wei) 先行者的香港民主
香港民主運動是中國現代立憲民主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場運動因其意識形態、曆史觀和本土化局限而日益脫離於(yu) 中國整體(ti) 的民主進程而孤獨邊緣化及存在被“港獨”吸收的危險。在旺角暴亂(luan) 和立法會(hui) 辱國宣誓風波中,我們(men) 都真切感受到了這種危險。盡管香港政改遭遇到暫時性失敗,但其對香港民主發展與(yu) 中國政治轉型的意義(yi) 是重大的,一再嚴(yan) 格地檢驗內(nei) 地體(ti) 製的治理現代化主要指標和價(jia) 值觀,是中國政治發展的試驗田和試金石。在香港回歸與(yu) 基本法實施二十周年之際,我們(men) 遭遇到了特首選戰空前激烈的選情,國家建構與(yu) 民主發展在香港的狹小地理空間與(yu) 宏大製度空間中並軌扭結。而香港社會(hui) 的核心價(jia) 值觀具有雙向節製功能:一方麵阻卻國家安全的威權化傾(qing) 向而以基本法和本地法治為(wei) 保護性機製,另一方麵則對步步進逼的港獨激進主義(yi) 及破壞法治的暴力行為(wei) 采取拒斥立場。這就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下香港民主發展爭(zheng) 取到了合理而正當的實踐空間。國家威權與(yu) 激進港獨互為(wei) 行動理由,依法治港和有序民主化則成為(wei) 香港民主發展的新共識。
在此意義(yi) 上,香港民主仍有擴展和深化的空間,在大體(ti) 滿足國家安全的義(yi) 務條件下,重啟政改並非禁區性議題,其法律條件亦不是完全不可商談與(yu) 改進。香港,因其曆史地位與(yu) 製度角色,已成為(wei) 中國民主化的某種“先行者”。我們(men) 要有能力反製這種“先行者”角色的傲慢習(xi) 性和反國家傾(qing) 向,凸顯其自治理性和製度實驗特征。在限製性政治條件下,中國內(nei) 地選擇了“法治優(you) 先”的政改進路,聚焦於(yu) 合法性資源的古典回歸及民主政治的協商協同,而“後置”了普選民主的政策議程,這與(yu) 發展中國家的慣常套路及西方發展援助模式迥然有別,但有著中國政治傳(chuan) 統及其發展路徑的自身理由和正當性。香港尾隨西方而現代化與(yu) 國際化,如今在一國兩(liang) 製條件下恰可充分實驗和具體(ti) 測試“普選民主”的穩靠製度條件,成為(wei) 中國政治發展非意圖的“政治特區”或“治理特區”,這一麵向在一國兩(liang) 製中的意義(yi) 已經超越經濟層麵,可為(wei) 未來中國的政改提供必要而直接的經驗。我們(men) 對一國兩(liang) 製應有更為(wei) 全麵的理解和運用,不可單純局限於(yu) 經濟現代化,香港在這一新的轉型發展意義(yi) 上可繼續發揮內(nei) 地任何特區單位無法取代的實驗功能。戰略性地看待香港民主發展以及為(wei) 之提供必要的憲製條件,是中國國家建構與(yu) 國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頂層視野。
此次特首選戰不再是貶義(yi) 化的“小圈子選舉(ju) ”,而是基本法下選委會(hui) 製度範圍內(nei) 的間接民主製度現象,這一點也因為(wei) 反對派在選委會(hui) 選舉(ju) 和特首選舉(ju) 中的積極參與(yu) 而得到印證。中央對特首具體(ti) 人選的影響力當然不可忽視,但反對派的造王能力以及香港民意尤其是“公民約章”與(yu) “民間公投”的實際在地影響力日益增強。這種在法定秩序框架內(nei) 的競爭(zheng) 博弈本身驗證和促進了製度的民主正當性。中央在特首人選上實際控製能力的適度下降可以理解為(wei) 香港反對派及公民社會(hui) 民主參政意識與(yu) 行動能力增長的自然結果,也是香港民主化的必然效應。八三一決(jue) 定保留了功能代表製作為(wei) 提名委員會(hui) 的政治基礎,與(yu) 全體(ti) 選民的“一人一票”相結合,是一種折中設計。這表明,功能代表製與(yu) 普選民主製在香港民主發展中,無論是觀念競爭(zheng) 還是製度博弈,都將是長期性的,也可能是相互混合的,而混合憲製常常具有更大優(you) 勢。
當然,超越特首選戰,我們(men) 還應具有謹慎樂(le) 觀的心態看待香港民主發展議題,它不是中國政治的“他者”,而是我們(men) 自身的命運和命題。新特首負有曆史性使命,溝通國家與(yu) 本地民意,推進23條立法和重啟政改。香港如何走出“過度政治化陷阱”以及“國際幹預依賴症”,關(guan) 鍵就在於(yu) 香港人自身的自治民主能力以及國家對香港之“政治特區”戰略角色的認知與(yu) 運用,而新特首正是超級聯係人和獨特橋梁。我們(men) 期待著這樣一位“曆史轉折中的特首”以及香港與(yu) 國家之命運共同體(ti) 的締造。而香港之命運與(yu) 前途,隻有將民主發展與(yu) 國家建構統合思考,隻有“走出香港,融入國家”,才可合理而有效地展開。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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