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中華民族”入憲有利於維護祖國統一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7-03-06 2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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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入憲有利於(yu) 維護祖國統一

作者:常安(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民族報》

時間:西曆2009年11月20日

 

  


憲法不僅(jin) 是一個(ge) 國家政治共同體(ti) 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還是這個(ge) 政治共同體(ti) 在國際關(guan) 係中基本政治立場的展現。中華民族認同僅(jin) 僅(jin) 隱含於(yu) 憲法文本是不夠的,還應該得到更為(wei) 明確的彰顯。麵對分裂勢力打出的各種旗號,我們(men) 除了要在政治上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在曆史、文化上揭露分裂分子歪曲本民族曆史的真正麵目外,更需要在法律尤其是憲法文本的層麵強化中華民族認同,鞏固中國各族人民都是中華民族這個(ge) 大家庭成員的意識。

 

國歌,是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歌曲,在舉(ju) 行隆重集會(hui) 、慶典和國際交往儀(yi) 式等場合中,都要演奏或演唱。國歌是國家標誌的重要體(ti) 現,對於(yu) 公民形成國家認同、培育公民意識也具有重要意義(yi) 。1949年9月27日,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第一屆全體(ti) 會(hui) 議決(jue) 定以《義(yi) 勇軍(jun) 進行曲》為(wei) 國歌。“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men) !把我們(men) 的血肉,築成我們(men) 新的長城!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侯,每個(ge) 人被迫著發出最後的吼聲……”作為(wei) 國家標誌的重要體(ti) 現,《義(yi) 勇軍(jun) 進行曲》本身即是中華民族認同的一種國家建構和憲政言說。

 

無須諱言,從(cong)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共同綱領》到新中國成立後製定的曆部憲法,並無“中華民族”的明確字眼,而是更多地采用了“中國各族人民”、“全國各族人民”、“全國各民族”等表述方式(參見現行憲法序言及條文的相關(guan) 表述)。但是,在這些文本中不乏與(yu)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wei) 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現行憲法序言第2段)類似的表述。同時,在作為(wei) 國家標誌重要內(nei) 容的《義(yi) 勇軍(jun) 進行曲》中,出現了“中華民族”的明確提法;作為(wei) 重要憲法性法律的《反分裂國家法》,其立法主旨也是為(wei) 了反對國家分裂,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可以認為(wei) ,現行憲法的文本中已經隱含了對中華民族認同的塑造。

 

理解憲法的含義(yi) ,除了對文本本身的語義(yi) 和結構解讀,還可以通過曆史解讀的方式,從(cong) 製憲史來理解製憲者的意圖和曆史使命。憲法的有些含義(yi) 雖然沒有明示於(yu) 文本,卻是全國人民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是憲法文本本身的精神支柱。例如,現行憲法序言的第一段說:“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chuan) 統。”這段話采取的是“中國各族人民”的表述,但其立憲原意應含有中華民族之意。事實上,在當時憲法修改委員會(hui) 的討論中,王震、費孝通就提出中華民族是偉(wei) 大的民族,國內(nei) 各民族在曆史上都產(chan) 生過自己的優(you) 秀代表人物,序言應該具有大氣魄,應該振興(xing) 民族精神。

 

現行憲法序言第2段說:“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wei) 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這些表述,是對中華民族認同的一種憲政言說。1840年以後,中國人民所追求的民族解放顯然不可能是漢族的解放,或是某個(ge) 其他民族的解放,而隻能是作為(wei) 中國56個(ge) 民族整體(ti) 的中華民族的解放。在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56個(ge) 民族都是這個(ge) 大家庭的成員。

 

現行憲法序言第9段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ye) 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nei) 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包括台灣同胞在內(nei) 的全中國人民”本身也可理解為(wei) 中華民族的代名詞。這一點,我們(men) 可以從(cong) 序言第9段的製憲背景加以分析。序言第9段的憲法書(shu) 寫(xie) ,同當時黨(dang) 和國家思考台灣問題的解決(jue) 方式是分不開的,也表明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nei) 的全國人民完成祖國統一大業(ye) 的願望和神聖職責。1979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發表《告台灣同胞書(shu) 》,宣布了爭(zheng) 取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台灣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民族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每一個(ge) 中國人,不論是生活在台灣的還是生活在大陸上的,都對中華民族的生存、發展和繁榮負有不容推諉的責任。”1981年,葉劍英提出的《有關(guan) 和平統一台灣的九條方針政策》,也強調海峽兩(liang) 岸當以“民族大義(yi) 為(wei) 重……共同完成統一祖國大業(ye) ,實現振興(xing) 中華的宏圖,為(wei) 列祖列宗爭(zheng) 光,為(wei) 子孫後代造福,在中華民族曆史上譜寫(xie) 新的光輝篇章!”由此可見,完成統一大業(ye) 、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是海峽兩(liang) 岸中華民族子民的神聖使命,也是現行憲法序言第9段的應有內(nei) 涵。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作為(wei) 重要的憲法性文件,《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明確表示,其立法主旨為(wei) “反對和遏製‘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這是以憲法性文件的形式,對中華民族認同的莊嚴(yan) 記載,同時也表達了海峽兩(liang) 岸人民的共同願望。如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職致辭中強調:“兩(liang) 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本應各盡所能,齊頭並進,而非惡性競爭(zheng) ,虛耗資源。我深信,以世界之大、中華民族智慧之高,台灣與(yu) 大陸一定能夠找到和平共榮之道。”

 

2008年12月,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shu) 》發布30周年的講話中,更是以非凡的氣概和視野指出:“兩(liang) 岸同胞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ti) 。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nei) 的中國是兩(liang) 岸同胞的共同家園,兩(liang) 岸同胞有責任把她維護好、建設好。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要靠兩(liang) 岸同胞共同奮鬥,兩(liang) 岸關(guan) 係和平發展新局麵要靠兩(liang) 岸同胞共同開創,兩(liang) 岸關(guan) 係和平發展成果由兩(liang) 岸同胞共同享有……兩(liang) 岸統一是中華民族走向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曆史必然。盡管前進道路上還會(hui) 出現困難和阻礙,但隻要我們(men) 堅定信心、不懈努力,緊緊依靠兩(liang) 岸同胞,就一定能夠開創兩(liang) 岸關(guan) 係和平發展新局麵,迎來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錦繡前程。”

 

我國現行憲法的文本中已經隱含了對中華民族認同的塑造,實現中華民族的偉(wei) 大複興(xing) 也是每一個(ge)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神聖職責,但憲法除了作為(wei) 一個(ge) 國家政治共同體(ti) 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還是在國際關(guan) 係中這個(ge) 政治共同體(ti) 基本政治立場的展現,所以,中華民族認同僅(jin) 僅(jin) 隱含於(yu) 我國憲法文本中是不夠的,還應該得到更為(wei) 明確的彰顯。這也是有學者主張確立中華民族的國族地位、中華民族入憲的問題意識和現實關(guan) 懷。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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