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林】以百姓心為心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7-01-23 0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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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林

作者簡介:李景林,男,西元一九五四年生,河南南陽人,吉林大學曆史學博士。現任四川大學文科講席教授、北京師範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兼任中國哲學史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華孔子學會(hui) 副會(hui) 長、國際儒學聯合會(hui) 學術委員會(hui) 委員等。著有《教化的哲學——儒學思想的一種新詮釋》《教養(yang) 的本原——哲學突破期的儒家心性論》《教化視域中的儒學》《教化儒學論》《孔孟大義(yi) 今詮》等。

以百姓心為(wei) 心

作者:李景林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初九日癸巳

          耶穌2017年1月6日

 

2014年9月30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周年招待會(hui) 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men) 要堅持‘以百姓心為(wei) 心’,傾(qing) 聽人民心聲,汲取人民智慧,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wei) 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ti) 人民。”

 

“以百姓心為(wei) 心”出自《老子》四十九章:“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wei) 心。”它集中體(ti) 現了老子的治道,或曰將道施治於(yu) 國家天下的原則。“道”是道家哲學的一個(ge) 核心概念。老子的“道”是一個(ge) 自然的原則,而其所言治道,則是這一自然原則在政治上的表現。

 

《老子》二十五章說:“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言人和天地萬(wan) 物皆取法於(yu) “道”,或以道為(wei) 法則,而“道”則是一自然的原則。“道法自然”,《河上公章句》注雲(yun) :“道性自然,無所法也。”乃謂道本性“自然”。《老子》三十二章:“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也。”《老子》三十七章:“無名之樸,夫亦將無欲。”道是“無名之樸”,樸亦即自然。以“樸”來標識道的特性,亦是肯定道的本性在於(yu) 自然。又《老子》二十八章說:“樸散則為(wei) 器,聖人用之則為(wei) 官長,故大製不割。”“樸”是相對於(yu) “器”而言的。“器”是分化而具體(ti) 成形之物,“樸”則指未分化的自然的整全性。老子常以“複歸於(yu) 樸”“複歸於(yu) 嬰兒(er) ”來標誌人所達到的一種“常德”的境界。不過,這個(ge) “複歸”,並非實質性地“回到”。回歸自然,亦非否定文明,回到刀耕火種的自然狀態。“大製不割”,製即製度、人文或文明。聖人以“樸”蒞天下,即以自然的原則治理天下,其所能達到的最理想的製度(大製)或文明,就是要保持文明與(yu) 自然的連續性,而不割裂人的存在之自然生命的整全性(不割)。這是“道”作為(wei) 自然的原則落實於(yu) 政治之理想的效果。

 

而“道”施之於(yu) 政治,則表現為(wei) 一“無為(wei) ”的原則。人的“有為(wei) ”出於(yu) 人心之分別與(yu) 造作,因而常常有悖於(yu) 自然。與(yu) 人為(wei) 相對,自然也就是“無為(wei) ”。《老子》三十七章說:“道常無為(wei) 而無不為(wei) 。侯王若能守之,萬(wan) 物將自化。”《老子》五十七章說:“聖人雲(yun) :我無為(wei) 而民自化。”《老子》十七章說:“太上,下知有之……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道性自然,就其與(yu) 宇宙萬(wan) 有的關(guan) 係而言,乃表現為(wei) “無為(wei) ”。聖王之治,取法於(yu) “道”,亦當以“無為(wei) ”為(wei) 原則。這個(ge) “無為(wei) ”,並非無所作為(wei) 。人之“有為(wei) ”出自人心,人心有知,故常於(yu) 人、物的自然差異性之上,施以虛妄的價(jia) 值分別。如人往往自貴而相賤,自是而相非,自師其心,而以己意強加於(yu) 人和物,人、物由是而失其自然的真性。因此,“我無為(wei) 而民自化”,就是要消解人心“意、必、固、我”等種種偏蔽,不以人為(wei) 的故意強加於(yu) 天下百姓,而能因任百姓之“自然”和“自化”。自然、自化即由其本性,自己化生而不假外力。故就人心或人的精神層麵而言,“我無為(wei) 而民自化”也就是“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wei) 心”。聖人“貴言”,不以己意(常心)強加於(yu) 人,乃能因任百姓之意願(百姓心)而各各“自化”,自成其性。“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wei) 心”,表現了一種自然無為(wei) 的施治原則。

 

道家的自然原則,又特別強調個(ge) 體(ti) 差異性的實現。前引《老子》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王弼注雲(yun) :“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yu) 自然無所違也。”物有大小、長短、高下,人有智愚、剛柔、強弱,舉(ju) 凡世間萬(wan) 有,莫不差異各別,維齊非齊,不可一同。道性自然,其具體(ti) 的表現就是肯定和尊重人、物之自性差異,“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因任萬(wan) 物之自性而隨處成就之,使人之性、物之理各有其自然本然的實現。《老子》二十七章所謂“聖人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講的亦是這個(ge) 道理。人、物各有自性,亦各有自身的價(jia) 值。世間萬(wan) 有,性命各異,人、物各自歸根複命,實現其天然的性命差異,其存在的價(jia) 值是平等的、齊一的。故人無棄人,物無棄物。莊子言“齊物”,亦是要以人、物之自性差異的實現為(wei) 前提,來達成其在存在價(jia) 值上的平等性或齊一性。道家的政治和價(jia) 值論,乃主張據人、物之自性以理解和成就其自身的存在和價(jia) 值,而非從(cong) 一個(ge) 外在於(yu) 人、物的抽象同質性的價(jia) 值標準來衡定其價(jia) 值。

 

在當代社會(hui) ,“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wei) 心”這一施政原則所體(ti) 現的尊重個(ge) 體(ti) 差異的平等精神,仍具有重要的思想和實踐意義(yi) 。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