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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作者簡介:李德嘉,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著有《“德主刑輔”說之檢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
先秦儒家人性論的法哲學意義(yi) 新探
作者:李德嘉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求索》2016年第12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廿五日己酉
耶穌2017年1月22日
摘要:性善,是儒家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總體(ti) 態度。儒家性善論的重要意義(yi) 在於(yu) 對人性的基本信任,正是這種對人性的信任,構成了製度化理解儒家人性論的前提和基礎。儒家人性論的政治法律意義(yi) 在於(yu) 儒家看到了人性與(yu) 製度之間的關(guan) 係。首先,儒家認為(wei) 禮樂(le) 刑政的製度應該是深深根植於(yu) 人性的,內(nei) 在於(yu) 人性而產(chan) 生的。其次,社會(hui) 必須建立在以人情為(wei) 基石的德政和禮治的教化上,才能長治久安、和諧穩定。當下學界通說認為(wei) 現代法治建立在人性惡的假設基礎之上,這樣的看法其實是對法治的人性基礎的片麵理解。先秦儒家性善論完全可以成為(wei) 現代法治人性前提的重要補充。
關(guan) 鍵詞:人性論;製度設計;法治
作者簡介:李德嘉,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北京,100872)
人性問題,一直是中國古代思想家關(guan) 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尤其是先秦時期,許多重要的思想家都對人性問題有過討論,例如孟子言性善,荀子言性惡,而法家則認為(wei) 人與(yu) 人之間的關(guan) 係基本都是赤裸裸的利益計算,根本談不上善良,因此也可大致歸入性惡說一類。在對中國思想史的研究中,很多學者都認為(wei) ,儒家的性善論是中國古代人治傳(chuan) 統的人性預設,而法治國家需要一種性惡論的假設。例如我國台灣地區學者張灝指出,西方的法治傳(chuan) 統與(yu) 基督教思想中對人性的“幽暗意識”有關(guan) ,正是出於(yu) 對人性中陰暗麵的不信任,尤其是對掌握權力者的不信任,西方的思想家設計出了一套防止人發展人性中陰暗部分的製度,這一係列製度又主要集中於(yu) 對權力的控製。也正是由於(yu) 控製權力的思想和製度實踐的發展,西方的法治文明逐漸得以發展。[1]而中國的傳(chuan) 統思想中卻深深地蘊含著一種“超越意識”,先秦儒家諸子並不是沒有認識到人性中的缺陷和陰暗,但堅持認為(wei) 人皆有善端,隻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加以培養(yang) 、修為(wei) ,人人都可以達致人性的完美。因此,中國傳(chuan) 統中理想的統治方式就是通過“內(nei) 聖”—“外王”的統治者來施行“仁政”。自張灝先生提出西方民主傳(chuan) 統與(yu) 人性惡的預設之間的內(nei) 在關(guan) 聯性以來,性惡論的價(jia) 值預設是法治的人性論基礎的命題幾乎成為(wei) 學界通說。有學者甚至認為(wei) ,正是由於(yu) 儒家一直堅持人性本善的人性理論,因此導致儒家一直忽視製度建設對政治的重要,從(cong) 而將美好的政治圖景都寄托於(yu) 聖君明主之上,形成了典型的人治思想。與(yu) 此相對的是法家,由於(yu) 法家認識到了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不過是赤裸裸的利益計算,因此法家強調製度對政治的重要,要求任法而治。其實這些觀點不僅(jin) 是對西方人性論的誤解,也是對中國先秦思想家的誤解。因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的人性論與(yu) 製度構建的關(guan) 係並非如上述學者所講的那麽(me) 簡單。在中國傳(chuan) 統思想中,無論是主張性惡論的法家抑或主張性善論的儒家,都主張人治而非法治。尤其是所謂“性惡”論的法家,更是主張君主大權獨攬的急先鋒,法在法家的眼中無非是君主駕馭群臣的工具,根本不具備法治的意味,與(yu) 西方傳(chuan) 統中的法治精神背道相馳。
一、先秦儒家性善論的再認識
性善,是儒家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總體(ti) 態度。現代學界經常認為(wei) 孟子主張性善論,荀子是性惡論的提倡者。就孔子的人性思想,學者根據孔子則一句“性相近也,習(xi) 相遠也”,認為(wei) 孔子主張人性無所謂善惡,人之善惡得因於(yu) 後天的教育與(yu) 習(xi) 慣的培養(yang) ,與(yu) 西方人性的“白板說”相若。實際上,儒家的人性論自孔子開始就是性善的。[2]孔子雖不曾談過“性善”,但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而“仁”的內(nei) 涵主要是指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孔子的“忠恕”之道必須建立在人性善的基本假設之上,所謂“忠恕”就是對人性普遍善的信任。如果假設人性本惡,則根本無法想象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如何實現。孟子說:“仁,人心也。”[3]仁,實際上就是在論證人心中善的本能。
儒家尊重人性,相信人性中所具有的向善之德,因此儒家的製度設計與(yu) 社會(hui) 秩序均圍繞著如何發展人性中的向善之德而展開。儒家對人性的基本信任構成了製度化理解儒家人性論的前提和基礎。荀子說“人何以能群?曰:分”,因為(wei) “群而無分則爭(zheng) ,爭(zheng) 則亂(luan) 。”這裏所說的“分”,就是指出人與(yu) 人相處必須有權利義(yi) 務的界分,長幼尊卑的區分,人的社會(hui) 性聯係就是儒家所特別重視的“人倫(lun) ”。儒家以“仁”作為(wei) 其倫(lun) 理學的核心範疇,而其社會(hui) 性的意涵也特別突出。《中庸》曰:“仁者,人也。”在儒家思想中,“仁”就是對人的本質所下的規範性定義(yi) 。古人解釋“仁”字的意思,說其“從(cong) 人,從(cong) 二”,意即人與(yu) 人的社會(hui) 聯係。自然,這種人際間的關(guan) 係也是分層次的,一方麵,儒家將宗法血親(qin) 關(guan) 係視為(wei) “群”的關(guan) 係中最為(wei) 根本的關(guan) 係;另一方麵,他們(men) 也認為(wei) 人群中存在著物質生產(chan) 上分工合作的聯係,人與(yu) 人之間的共性決(jue) 定了他們(men) 能夠守望相助、共渡危艱。
儒家從(cong) 上述關(guan) 於(yu) 人性論的認識出發,認為(wei) 人的個(ge) 體(ti) 與(yu) 群體(ti) 之間存在著相互聯係、相互促進的關(guan) 係。一方麵,儒家立足於(yu) 個(ge) 體(ti) ,把社會(hui) 與(yu) 群體(ti) 的發展落實於(yu) 群體(ti) 中每個(ge) 個(ge) 體(ti) 素質的完善;另一方麵,儒家個(ge) 人的發展,就必須受到體(ti) 現著群居生活規範“義(yi) ”與(yu) “禮”的限製。荀子所謂“明分使群”、“群居和一之道”,正是在群體(ti) 規範個(ge) 體(ti) 的意義(yi) 上展開的。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看,儒家在個(ge) 人與(yu) 群體(ti) 關(guan) 係問題上的認識,確實反映著人類社會(hui) 個(ge) 人與(yu) 群體(ti) 關(guan) 係發展中的某種共有規律。餘(yu) 英時先生就認為(wei) ,儒家的傳(chuan) 統“既非極端的個(ge) 體(ti) 主義(yi) ,也非極端的集體(ti) 主義(yi) 型,而毋寧近於(yu) 社群式”。[4]餘(yu) 先生的這一論斷可謂眼光獨到,點出了儒家群己觀的重要價(jia) 值。實際上,現代西方主流的自由主義(yi) 思想所賴以存立的原子式的個(ge) 體(ti) 雖然能夠最大限度地張揚個(ge) 體(ti) 價(jia) 值,但無疑也衝(chong) 淡了人類共同生活所應有的其他價(jia) 值,從(cong) 而導致整個(ge) 社會(hui) 有滑向相對主義(yi) 與(yu) 虛無主義(yi) 的危險。二十世紀中後期興(xing) 起的社群主義(yi) 思潮恰恰與(yu) 先秦儒家的理念存在諸多共同之處。正因如此,我們(men) 認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儒家重社群而不忽視個(ge) 體(ti) 的群己關(guan) 係思想或許正可以應對這一現代性的問題,中國傳(chuan) 統在群己關(guan) 係上不趨極端,兼顧群體(ti) 與(yu) 個(ge) 體(ti) ,以獲至一種平衡,明顯地更為(wei) 可取。
更進一步言之,如果我們(men) 更準確地去理解儒家的性善論,就會(hui) 發現,由於(yu) 善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對於(yu) 善的追求與(yu) 踐行也必定內(nei) 在於(yu) 每一個(ge) 個(ge) 體(ti) 身上,由此出發,對於(yu) 日常生活的超越與(yu) 感悟所達致的善,即是宋儒所說的理。這種理的獲得,並非是外在強力的改造,亦非思想的灌輸,而在與(yu) 主體(ti) 能動的體(ti) 悟與(yu) 實踐。朱熹對此有著清晰地說明:“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於(yu) 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也。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至於(yu) 用力日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zhong) 物之表裏粗精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ti) 大用無不明矣。”[5]若人性非善,其焉能有已知之理,焉能發奮窮世間之理?若人本身即是至善,豈需製度與(yu) 法律?正因為(wei) 人可善卻並非至善,因此,儒家才有可能經由製度的途徑去約束日常生活中的匹夫匹婦,讓他們(men) 中的某些人能夠在相對和平的秩序中經由自身的努力達致對於(yu) 善的追求和踐行。所以,試圖從(cong) 儒家的性善論去批評其沒有現代法治思想,很難說切中了問題的肯綮,反而會(hui) 將一切問題都引向人性本身,進而遮蔽了原本明白清楚的問題,陷入人性決(jue) 定論的深淵,正如波普爾所指出的:“事實上,我們(men) 可以設想,不能引用‘人性’的某些傾(qing) 向來解釋的事件是極少的。但是,能夠解釋一切的方法恰恰有可能什麽(me) 也解釋不了。”[6]
二、因情製禮:先秦儒家對製度與(yu) 人情關(guan) 係的法哲學思考
(一)製度根植於(yu) 人性
儒家人性論的政治法律意義(yi) 在於(yu) 儒家看到了人性與(yu) 製度之間的關(guan) 係,儒家認為(wei) 禮樂(le) 刑政的製度應該是深深根植於(yu) 人性的,內(nei) 在於(yu) 人性而產(chan) 生的。禮樂(le) 刑政等製度應該是發乎於(yu) 人性之中,順應人性的而不是外在於(yu) 人且企圖去改造人性的。孟子與(yu) 告子關(guan) 於(yu) 人性有一段十分著名的論爭(zheng) ,在思想史上也有許多解讀,然而我認為(wei) 其中體(ti) 現了儒家關(guan) 於(yu) 人性與(yu) 製度的深刻關(guan) 係:孟子曰:“人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wei) 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後以為(wei) 桮棬也?將戕賊杞柳而以為(wei) 桮棬,則亦將戕賊人性而以為(wei) 仁義(yi) 與(yu) 。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yi) 者,必子之言夫!”[7]這裏所言“義(yi) ”是指道德規範而言,實際上也可以擴大到禮樂(le) 刑政一切具有規範意義(yi) 的製度。孟子與(yu) 告子的爭(zheng) 論焦點就在於(yu) 禮義(yi) 規範到底是外在於(yu) 人性的還是內(nei) 在於(yu) 人性的。在孟子看來,任何規範都是內(nei) 在植根與(yu) 人性的,因此禮義(yi) 規範都必須順應人性的發展規律和人之常情而製定,而不應該削足適履,不能妄圖以禮義(yi) 規範來改造人性,即所謂“戕賊杞柳而後以為(wei) 桮棬”。因此,在儒家看來,禮與(yu) 法一樣都應該是根植與(yu) 人性的發展規律的,而不應該企圖以製度拔高人性,以製度來改造人性。製度如何順應人性,儒家思想提出一係列的要求:
第一,法不強人所難。儒家認為(wei) 聖人製定禮樂(le) 刑政等政法製度應該考慮到人性所能接受的程度,而不能企圖以政治法律來改變人性,以法律來推進人性的改造。董仲舒曾說:“外治推恩以廣施,寬製以容眾(zhong) ……是故以自治之節治人,是居上不寬也。”[8]所謂“寬製以容眾(zhong) ”就是製定法律要寬容,法不能強人所難,對百姓提出較高的道德標準。儒家所提出的修身致聖的道德準則,多數是對居於(yu) 統治集團的君子而言的,因此,如果統治者將要求自己的道德標準拿來要求百姓就是“以自治之節治人,是居上不寬也”。
第二,法應順應人情,對人性中過度的欲望進行限製,使人的欲望能夠在適度範圍內(nei) 得以實現,從(cong) 而起到避免紛爭(zheng) 的作用。荀子認為(wei) 禮義(yi) 法製等規範的意義(yi) 就在於(yu) “養(yang) 人之欲”,荀子認為(wei) 人生來就有獲得各種物質或精神利益的欲望和需求,如果每個(ge) 人都無休止地爭(zheng) 奪利益以實現欲望,那麽(me) 必然會(hui) 導致糾紛和爭(zheng) 鬥。因此,禮義(yi) 法製的意義(yi) 就在於(yu) 為(wei) 人設定合理的利益範圍,從(cong) 而在人際交往中避免利益的爭(zheng) 奪。值得注意的是,荀子對於(yu) 人之欲的態度是“養(yang) ”,即為(wei) 人的欲望規製一個(ge) 合理的界限,而不是消滅欲望,將人類的私欲說成是罪惡的來源。所謂“禮者,養(yang) 也”,即以禮義(yi) 法製來“養(yang) ”人之欲,而不是消滅人欲。在荀子看來,欲是人性之必然,既不可避免,也不能認為(wei) 是邪惡之源,因此對人的欲望隻能以禮義(yi) 法製加以限製,指出怎樣的利益需要是合理而正當的。
第三、法是人類群居屬性的要求。儒家認識到人能夠組成群體(ti) ,形成組織而生存,這是人的本性,也即儒家所說的“離居而不待則窮,群而無分則爭(zheng) ”。但是在群體(ti) 中生活必須要有規則明確各自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以消除人與(yu) 人交往過程中產(chan) 生的糾紛,即所謂“救患除禍,莫若明分使群矣”。荀子認識到人之所以能夠於(yu) 自然界中生存就在於(yu) 人能夠形成組織群體(ti) ,他說:“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wei) 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yi) 。故義(yi) 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9]人隻有組成群體(ti) ,形成社會(hui) 才能強有力製服自然。但是,社會(hui) 必須形成秩序才能夠存立,而有秩序則必有分際。荀子承認社會(hui) 中秩序的形成離不開貧富貴賤之等,因此隻能由不平等的社會(hui) 中求秩序,這樣才能達到“維齊非齊”的目的。因此,荀子說:“夫兩(liang) 貴之不能相事,兩(liang) 賤之不能相使,是天數也。”而禮義(yi) 法製等製度規範就是用來維護這樣的尊卑貴賤的秩序的。隻有維係這樣貴賤有序的社會(hui) 秩序,才能夠達到社會(hui) 的和諧。儒家對於(yu) 社會(hui) 中長幼尊卑貴賤秩序的態度並不是後人指責的森嚴(yan) 的等級秩序,儒家強調禮的“愛敬”的意義(yi) ,其目的就是使不平等的社會(hui) 不那麽(me) 冷酷,因此才會(hui) 說:“禮者,斷長續短,損有餘(yu) 益不足,達愛敬之文,而滋成行文之美者也。”
(二)人情高於(yu) 國法
在儒家看來,諸侯所製定的法律並不一定就意味著正當,維護國法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而違反國法者,卻未必真正有罪。《論語》中記載孔子對其弟子公冶長的一段評價(jia) :“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很顯然,孔子認為(wei) 在現實的法律之上還存在更高的價(jia) 值評判標準。朱熹對此則認為(wei) :“夫有罪無罪,在我而已,豈以自外至者為(wei) 榮辱哉。”由此可以看出,孔子認為(wei) 在實在法之上還有一個(ge) 更高的正義(yi) 準則來評價(jia) 諸侯的法律。那麽(me) ,這套高於(yu) 實在法或者說國法的正義(yi) 準則是什麽(me) 呢?在先秦儒家看來,這套正義(yi) 準則體(ti) 現於(yu) 人之常情。所謂“人之常情”就是“親(qin) 親(qin) 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孔子認為(wei) 人在群體(ti) 中生活就是要根據自己所處的社會(hui) 角色,恰如其分地盡為(wei) 父、為(wei) 子、為(wei) 君、為(wei) 臣的責任與(yu) 情分。一個(ge) 人告發觸犯國法的父親(qin) 和親(qin) 人,這種舉(ju) 動在孔子看來就是有違人情的,因此,不應該提倡。孔子說:“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符合人情,在孔子看來,就是最大的正義(yi) 。
在孟子的思想中,儒家的情法思想更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孟子曾與(yu) 弟子萬(wan) 章辯論舜流放自己弟弟的正當性問題:萬(wan) 章認為(wei) 舜對於(yu) 共工、驩兜、三苗、鯀這四位曆史上的大惡人都分別處以重刑,然而卻將自己同樣劣跡斑斑的弟弟封在“有庳”,這樣做是在以權謀私,顯失公平。然而孟子卻認為(wei) ,對於(yu) 人來說,第一重要的是“親(qin) 愛”,就是重視人倫(lun) 之間的感情。如果,一個(ge) 人將自己的親(qin) 人繩之以法,大義(yi) 滅親(qin) ,那他就是毫無人情可言的。沒有人情的人怎麽(me) 能成為(wei) 天下之主呢?既然如此,舜封自己的弟弟於(yu) “有庳”就是合情合理的。在孟子心中,如果法律和人情發生衝(chong) 突,他將毫不猶豫的選擇人情。不獨法律,即便是儒家奉為(wei) 最高準則的禮本身就應該是人情的體(ti) 現,也決(jue) 不能背離人情,所謂“禮者,因人之情而為(wei) 之節文”。也正是由於(yu) 禮源自於(yu) 人情,且體(ti) 現了天地的秩序,因此禮就成為(wei) 天經地義(yi) 的規則,是最高的社會(hui) 規範。
《禮論》是荀子討論禮的本質的重要文獻,荀子在其中著重討論了“三年之喪(sang) ”禮的意義(yi) 。三年之喪(sang) ,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qin) 疏貴賤之節,而不可益損。[10]“三年之喪(sang) ”禮是對父母之喪(sang) 的禮儀(yi) ,為(wei) 儒家所十分重視,但是由於(yu) 喪(sang) 期過長,守喪(sang) 的過程過於(yu) 辛苦,而在當時所漸漸被人們(men) 廢棄,也有人討論三年之喪(sang) 到底是否有必要。孔子對三年之喪(sang) 的態度很明確,之所以守喪(sang) 三年乃是出於(yu) 對父母懷抱三年的養(yang) 育之恩。荀子指出,三年之喪(sang) 的製度基礎是人的情感,“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qin) 疏貴賤之節,而不可益損也”。喪(sang) 期如此之長是為(wei) 了體(ti) 現失去父母的痛苦,痛苦越深,需要痊愈的時間也越長,所以對父母的喪(sang) 期就應該規定一個(ge) 較長的時間。荀子說:“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之喪(sang) ,稱情而立文,所以為(wei) 至痛極也。”禮製將喪(sang) 期規定為(wei) 三年完全是考慮到人的父母的哀痛、思慕之情需要較長的時間來懷念。荀子以鳥獸(shou) 往往也會(hui) 在經過其故鄉(xiang) 時“徘徊焉,鳴號焉,躑躅焉,踟躕焉”,來體(ti) 現他們(men) 對故鄉(xiang) 的懷念。如果人反而對父母的養(yang) 育之恩轉眼忘卻,顯然是連鳥獸(shou) 都不如。
在荀子看來,禮義(yi) 法製無非是人情的體(ti) 現,禮必須以情為(wei) 合理性的基礎,情也是禮的實質內(nei) 容。禮中間的“禮物威儀(yi) ”等,實際是禮的外在表現,或是形式性的規定,荀子將其稱之為(wei) “文”。在荀子看來,對禮的最好的遵守應該是“情文具盡”,如果實在不能做到,無論如何禮中的“情”不能丟(diu) 掉,所謂“複情以歸大一”就是質樸的感情也對是禮的遵守。這裏我們(men) 看到,儒家情、禮或情、法關(guan) 係體(ti) 現了儒家對實質正義(yi) 和形式合理性關(guan) 係的看法。在儒家看來,形式的合理性永遠都隻是“文飾”,其中最為(wei) 重要的還是滲透於(yu) 製度之中的實質性的情。人情之於(yu) 禮法,永遠都是更為(wei) 重要的實質精神。儒家一方麵強調“隆禮重法”,將禮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規定為(wei) 大經大法,同時也強調刑罰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麵又都強調刑罰隻是輔助,禮的形式性文飾遠遠不如實質的人情來的重要。社會(hui) 必須建立在以人情為(wei) 基石的德政和禮治的教化上,才能長治久安、和諧穩定。
(三)儒法人性思想的差異
現在許多人認為(wei) 儒法之間的差異在於(yu) 性善與(yu) 性惡之分,殊不知,儒家也承認人性中趨利避害的利益需求。孔子不止一次的指出:“富與(yu) 貴,是人之所欲也”,“貧與(yu) 賤,是人之所惡也”。[11]孟子也說:“欲貴者,人之所同心也。”[12]儒家也並沒有將人的自私心作道德評價(jia) ,認為(wei) 人的自利行為(wei) 就是不義(yi) 的,給人的自利本性扣上性惡的帽子。實際上,儒法兩(liang) 家關(guan) 於(yu) 人性思想的差異在於(yu) ,法家對人性的認識更加單一,認為(wei) 人性歸根結底都是人的自利心的體(ti) 現。而儒家對人性的看法更加複雜,在儒家看來,人性中不僅(jin) 有趨利避害的一麵,同時也有“不忍人之”的善憫之心。富與(yu) 貴固然是人性的一種選擇,但是,儒家也看到有些人在關(guan) 注物質利益的時候會(hui) 考慮到自己的行為(wei) 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正是基於(yu) 儒家看到了人性中的善憫一麵,儒家的政治理論中就偏重於(yu) 教化的意義(yi) ,同時在思想中體(ti) 現了更多的對人性的信任。儒家相信在人的家庭血緣關(guan) 係中存在天然的親(qin) 情,因此在儒家的法律選擇中也體(ti) 現出對人情的保護。
儒法兩(liang) 家人性思想的差異主要體(ti) 現在對政治法律的意義(yi) 方麵。首先,儒家實際上都是在規範的意義(yi) 上討論人與(yu) 人之間的關(guan) 係。在儒家看來,無論君臣父子之間背後如何的利益計算,其都應該遵循一套相互間交往的規範,各自在人際關(guan) 係中處於(yu) 怎樣的角色就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都應該受到這種交往規範的約束。而法家則揭露君臣父子間的人情麵紗,直接指明其中的利益計算心理,一方麵論證了人性皆為(wei) 自利的事實,為(wei) 其法治的主張打下基礎。而另一方麵,否定父子君臣之間的忠孝之義(yi) ,實際上就否定了君臣父子人際關(guan) 係間的規範約束。韓非認為(wei) 君臣之間毫無忠信可言,君臣之間無非是在為(wei) 利益和權力而明爭(zheng) 暗鬥,即所謂的“上下一日百戰”。既然君臣之間毫無忠信可言,那麽(me) 君主就必須以“法”、“術”並用來提高自己的君權。其次,儒家認為(wei) 人性有為(wei) 善的可能,所以重視禮樂(le) 教化在政治中的意義(yi) 。而法家認定自私是人類的本性,而且缺乏遠大的見識。“民智之不可用,猶嬰兒(er) 之心也。夫嬰兒(er) 不剔首則複痛,不副痤則浸益。剔首副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猶啼呼不止。嬰兒(er) 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13]人性既然如此自利且缺乏理性判斷的能力,則非仁政教化所能奏效,所以必須依靠專(zhuan) 製君主來統治百姓。而且,韓非說:“民者固服於(yu) 勢,寡能懷於(yu) 義(yi) 。”因此,即使仁人在位所能起到作用也十分有限,不肖之子父母、鄉(xiang) 人、師長都無法管教,而隻有動用王法才能使不肖之子“變其節易其行”。
儒法兩(liang) 家人性思想的差異還體(ti) 現在對待人情的態度方麵,儒家認為(wei) 人性可以為(wei) 善,因此總是以一種溫和的態度看待人情,甚至在形式性禮法與(yu) 實質性人類感情發生衝(chong) 突時,儒家都堅定的認為(wei) 禮法的形式規定應該讓位於(yu) 人情的需要。同時,儒家認為(wei) 良好的製度就應該順乎人性而不能戕賊人性,製度應該體(ti) 現對人之常情的保護。
三、古代立法者的人性論思想
大一統時期的曆代王朝無不是以對人性的認識為(wei) 其立法的理論基礎。古代統治者吸收了董仲舒提出性三品的人性思想,認為(wei) 百姓中有智愚賢不肖的天性差異,因此對於(yu) 百姓中的頑劣而不服王化者應該以刑法加以懲戒。《唐律疏義(yi) 》的《序疏》中說:“夫三才肇位,萬(wan) 象斯分。稟氣含靈,人為(wei) 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luan) 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製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yu) 國,笞捶不得廢於(yu) 家。”《唐律疏義(yi) 》中顯然認為(wei) 人是構建良好政治的基礎,所有政治製度莫不是根據人性和人情來製定。因此,在人性中有善惡之分,而人也有天然的善惡稟賦之不同,對於(yu) 那些“情恣庸愚”的百姓,統治者就應該製定刑法進行威嚇、製裁。《唐律疏義(yi) 》中這種教化與(yu) 刑政並重的思想顯然淵源於(yu) 雜糅儒法的董仲舒,而不是先秦儒家。同時,《唐律疏義(yi) 》中的人性觀也與(yu) 董仲舒的人性三品之說有一種承繼的關(guan) 係。先秦儒家對於(yu) 百姓的人性認識固然有君子小人之區別,但是始終相信人性中有普遍的善端,在這一點上聖人和小人是沒有區別的。而《唐律疏義(yi) 》的人性觀顯然承繼董仲舒的性三品之說,認為(wei) 有的人先天屬於(yu) “鬥宵之性”,難以王化,因此隻能加以刑罰。
《漢書(shu) ·刑法誌》中體(ti) 現的人性論是從(cong) 荀子的“明分使群”思想繼承而來的。荀子說人之所以為(wei) 天下之最貴而能駕馭其它動物,原因就在於(yu) “人能群而彼不能群”,人之所以能夠組成社會(hui) 生活乃在於(yu) 人能夠明確各自之間的權利界限和義(yi) 務關(guan) 係,也就是所謂的“分”。《漢書(shu) ·刑法誌》繼承荀子的說法,認為(wei) 人之所以能夠“役物以為(wei) 養(yang) ”是因為(wei) 人能群。“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勝物,不勝物則養(yang) 不足。”[14]而人能夠組成群體(ti) 的原因在於(yu) 有聖王能夠“先行敬讓博愛之德”,而使百姓心悅誠服地服從(cong) 他的統治。聖人隻有作民之父母,施行王道、法效天地之勢而製禮作刑才能達到天下大治。由此可見,《漢書(shu) ·刑法誌》的人性論較之荀子已經有所改變,更雜糅了漢初“天人合一”的理論,認為(wei) 禮樂(le) 刑政都是聖人“則天之明,因地之性”的結果。“聖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製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其中將“動緣民情”與(yu) “則天象地”聯係起來的思想無疑繼承於(yu) 董仲舒的人性思想。在董仲舒看來,“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人間的君主即天子是溝通天人關(guan) 係的重要橋梁,天子製禮作刑都需仿效天之常性。[15]
我們(men) 不能簡單地以性惡或性善來區分人治與(yu) 法治,更不能以性善或性惡來判別一種學說或思想是否重視製度構建。由此,儒法兩(liang) 家關(guan) 於(yu) 人性的討論和其對政治法律構建的意義(yi) 有必要進一步地加以反思和討論,尤其是儒家人性論及其對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與(yu) 法律製度之建設與(yu) 形成的積極意義(yi) 需要進一步檢討。蘇力先生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很有意義(yi) 的討論。他認為(wei) ,先秦儒家諸如孔孟的人性思想是最為(wei) 現實和細膩,也最為(wei) 語境化的,因此曆史會(hui) 選擇儒家思想作為(wei) 古代政治法律的指導,才會(hui) 產(chan) 生所謂“儒表法裏”的現象。孔、孟看到並高度關(guan) 注人的利益驅動,因此儒家的法哲學不可能完全脫離行政與(yu) 刑罰的力量而完全建立在道德仁義(yi) 基礎之上。而法家的人性論相比之下顯得單一化,隻強調獎懲的重要,因此法家所追求的統治需要一個(ge) 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自然經濟無法承受的強大政府。[16]由此更可以作證儒家是在規範意義(yi) 上來討論人性,也即,儒家的製度設計具有其相應的道德哲學根基,其有機地將道德與(yu) 法律在普遍的意義(yi) 上相互勾連,從(cong) 而能夠回應傳(chuan) 統社會(hui) 結構中大規模治理的要求,因而最終曆史會(hui) 選擇儒家作為(wei) 正統的意識形態。
注釋:
[1]張灝:《幽暗意識與(yu) 民主傳(chuan) 統》,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25頁。
[2]武占江:《人性論的三脈匯流與(yu) 儒家社會(hui) 治理思想的實現》,《齊魯學刊》2015年第3期。
[3]焦循:《孟子正義(yi) 》,沈文倬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7年,第786頁。
[4]餘(yu) 英時:《群己之間——中國現代思想史上的兩(liang) 個(ge) 循環》,載餘(yu) 英時:《中國思想傳(chuan) 統及其現代變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81頁。
[5]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中華書(shu) 局,1983年,第6頁。
[6][德]卡爾·波普爾:《曆史決(jue) 定論的貧困》,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122頁。
[7]焦循:《孟子正義(yi) 》,沈文倬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7年,第733頁。
[8]蘇輿:《春秋繁露義(yi) 證》,鍾哲點校,中華書(shu) 局,1992年,第254頁。
[9]王先謙:《荀子集解》,沈嘯寰、王星賢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8年,第164頁。
[10]王先謙:《荀子集解》,沈嘯寰、王星賢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8年,第372頁。
[11]楊樹達:《論語疏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90頁。
[12]焦循:《孟子正義(yi) 》,沈文倬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7年,第789頁。
[13]韓非子校注組:《韓非子校注》,江蘇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94頁。
[14]班固:《漢書(shu) 》,中華書(shu) 局,1999年,第917頁。
[15]崔迎軍(jun) :《儒家人性論的社會(hui) 政治化及其影響—以董仲舒人性論的內(nei) 在邏輯結構為(wei) 視角》,《廣西社會(hui) 科學》2014年第5期。
[16]蘇力:《早期儒家的人性觀》,《法製與(yu) 社會(hui) 發展》2010年第5期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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