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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旭東作者簡介:方旭東(dong) ,男,西曆一九七零年生,安徽懷寧人,北京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教授,著有《尊德性與(yu) 道問學——吳澄哲學思想研究》《吳澄評傳(chuan) 》《中國儒學史(宋元卷)》(合著)《繪事後素——經典解釋與(yu) 哲學研究》《原性命之理》《理學九帖》《新儒學義(yi) 理要詮》等。 |
朱熹對義(yi) 利之辨的貢獻
作者:方旭東(dong)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十三日乙酉
耶穌2017年1月10日
義(yi) 利之辨是儒家關(guan) 注的重要議題,孔子一句“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為(wei) 儒家義(yi) 利觀確定了基調。孟子踵其後,麵對梁惠王富國強兵的期望,毫不客氣地給對方碰了一個(ge) 釘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漢代董仲舒的名言“正其誼(義(yi) ),不謀其利”,大有將孟子的“唯義(yi) 論”進行到底之勢。宋儒對義(yi) 利之辨的討論即圍繞對這些經典論述的詮釋展開,朱熹批判地繼承了其道學前輩的詮釋成果,對義(yi) 利關(guan) 係重新厘定,試圖打通《孟子》與(yu) 《易傳(chuan) 》,緩解孟子以來儒家義(yi) 利之辨上的緊張。
朱熹對經典的重新整合
朱熹之前的道學諸賢對義(yi) 利問題的認知基本上不出孟子與(yu) 董仲舒範圍,是朱熹首次將《易傳(chuan) 》的“利者,義(yi) 之和”思想帶進對“孟子見梁惠王”章的詮釋,通過整合不同經典而推進義(yi) 利觀。
“孟子見梁惠王”章是《孟子》全書(shu) 第一章,記錄了魏王(梁惠王)與(yu) 孟子的一問一答。朱熹在為(wei) 這章作注時,特別點出,孟子之答的意思是指“仁義(yi) 未嚐不利”,並在《孟子或問》中進一步解釋:“仁義(yi) 得於(yu) 此,則君臣父子之間,以至於(yu) 天下之事,自無一物不得其所者。”
這樣,“仁義(yi) 未嚐不利”就意味著“仁義(yi) 對每個(ge) 人都有利”。孟子是想讓梁惠王明白:言利、逐利根本就是誤入歧途,其結果一定會(hui) 禍及自身。相反,他隻需用仁義(yi) 教導人民便足亦。因為(wei) ,如此他的利益自然就能得到保證,實在不必將利整天掛在嘴邊。
然而,這樣理解孟子,仁義(yi) 似又變成了牟利的工具或手段。朱熹也意識到這一理論風險。因此,他又謹慎地指出,“利者義(yi) 之和”,固然也是聖人之言,但容易讓人產(chan) 生誤解,不如像孟子那樣隻說仁義(yi) 不說利。朱熹承認,利是很難說的。難就難在如何拿捏利與(yu) 義(yi) 的分寸,既不能把義(yi) 與(yu) 利撇得一幹二淨,又不能把義(yi) 與(yu) 利的關(guan) 聯理解為(wei) 沒有離開利的義(yi) ,即所謂“義(yi) 無利則不和”。
新典範的成型
朱熹詮釋義(yi) 利問題的要點為(wei) 門人後學所承繼,並得到新的概括與(yu) 凝練。其弟子陳淳(字安卿,號北溪,1159—1223)在解釋“義(yi) 利”字義(yi) 時,除了繼承朱熹在《孟子集注》中以天理與(yu) 人欲區分仁義(yi) 與(yu) 利的思想,還把天理(義(yi) )表述為(wei) 當然而然、無所為(wei) 而然,把人欲(利)表述為(wei) 不當然而然、有所為(wei) 而然。陳淳寫(xie) 道:“義(yi) 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欲是所欲得者。就其中推廣之,才是天理所宜底,即不是人情所欲;才是人情所欲底,即不合於(yu) 天理之所宜。天理所宜者,即是當然而然,無所為(wei) 而然也。人情所欲者,隻是不當然而然,有所為(wei) 而然也。”
葉采(字仲圭,號平巌,建陽人,生年不詳,淳祐元年進士,景定初卒)為(wei) 朱熹、呂祖謙編《近思錄》作注時,繼承了朱熹關(guan) 於(yu) 義(yi) 是天理以及“利者,義(yi) 之和”的思想,同時也吸收陳淳從(cong) 有所為(wei) 與(yu) 無所為(wei) 之分的角度對朱熹義(yi) 利論的概括:“義(yi) 者,當然之理;利者,義(yi) 之和也。然君子惟欲正其義(yi) 而已,未嚐豫謀其利。有謀利之心,則是有所為(wei) 而為(wei) 之,非正其義(yi) 也。”
至此,通過反複轉述以及有意識地通俗化,朱熹的義(yi) 利論述變成易於(yu) 記憶、便於(yu) 傳(chuan) 播的若幹教條。
朱熹義(yi) 利說影響近世東(dong) 亞(ya)
隨著理學書(shu) 籍在元代以降陸續傳(chuan) 入朝鮮、日本,朱熹思想在近世東(dong) 亞(ya) 地區也傳(chuan) 播開來。這裏以朝鮮儒者李退溪(名滉,字景浩,安東(dong) 人,1501—1570)為(wei) 例,說明朱熹義(yi) 利說在近世東(dong) 亞(ya) 的影響。
李退溪在與(yu) 其門人黃仲舉(ju) (名俊良,號錦溪,平海人,1517—1563)就樸英(字子澤,號鬆堂,密陽人,1471—1540)為(wei) 朱熹《白鹿洞書(shu) 院揭示》所作的集解的討論中,有力地衛護了朱熹。
《白鹿洞書(shu) 院揭示》在講“處事之要”時引了董仲舒的名言:“正其義(yi) ,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朝鮮學者把《揭示》稱為(wei) 《洞規》。樸英作《白鹿洞規解》,關(guan) 於(yu) “處事之要”這一條,他的注完全照抄了葉采那段話,更有甚者,他把這段話直接視為(wei) 朱熹本人語錄。
黃仲舉(ju) 對樸英引用“利者,義(yi) 之和”這句話來解釋董仲舒的“正其義(yi) 不謀其利”感到困惑,因為(wei) ,在董仲舒那裏,“義(yi) ”與(yu) “利”明顯是對舉(ju) 的,而“利者,義(yi) 之和”則對“利”作了更多肯定。李退溪先後寫(xie) 了兩(liang) 封信來回答黃仲舉(ju) 對於(yu) 《白鹿洞規解》的疑問。在這些信中,李退溪盡力作出分疏,以證明朱子既承認董仲舒的“正其義(yi) 不謀其利”又接受《易傳(chuan) 》“利者,義(yi) 之和”的做法在理論上不存在任何矛盾。
李退溪首先指出,“利者,義(yi) 之和”的“利”字與(yu) 平常所說的“貪欲之利”的“利”字含義(yi) 不同。“利”字就其本義(yi) 而言,隻是“順遂便益”。其次,他又解釋說,“利者,義(yi) 之和”的“利”雖在“義(yi) 之和”當中,但畢竟與(yu) “義(yi) ”相對,彼此呈消長之勢。究其原因,乃是因為(wei) 人心有所意向,即有所為(wei) 而為(wei) ,而一旦有所為(wei) 而為(wei) ,按照朱熹的講法,就是“利”而非“義(yi) ”了。所以,“利”字本來不是什麽(me) 不好的詞,隻是被人有所為(wei) (謀之)之心弄成不好的東(dong) 西了。“利者義(yi) 之和”與(yu) 董仲舒的“不謀利”並不衝(chong) 突。
可見,李退溪對漢文理學文獻的運用嫻熟,其對朱熹觀點的了解,除了《朱子文集》本身外,也信賴像陳淳、葉采這樣的朱熹後學。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經過朱熹幾代門人後學的努力,其有關(guan) 義(yi) 利之辨的思想,在近世東(dong) 亞(ya) 已得到廣泛傳(chuan) 播與(yu) 引用。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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